北京华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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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

智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

智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智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

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

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

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

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1、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前身厦门市智业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设立时存在实物出资的情况,用于出资的实物资产(多普诊断仪)为不合格商品,予以退回处理;用于出资的实物资产(小轿车)未履行资产评估程序。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上述实物出资的来源,出资瑕疵的整改情况,是否涉及国有或集体资产,发行人是否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最早由林伟、王虹1997年设立,2004年3月林伟将其持有的80%公司股权转让予梅国赠56%、梅选杰24%;王虹将其持有的20%公司股权转让予梅选杰。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林伟、王虹的履历情况,与梅国赠、梅选杰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特殊安排;林伟、王虹2004年转让公司全部股权的原因,转让作价依据,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招股说明书披露:2016年6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梅国赠涉嫌交通肇事;2016年9月,梅国赠辞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职务,选举董事梅选杰担任公司董事长,聘请陈坚担任公司总经理。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相关部门对梅国赠涉嫌交通肇事的责任认定情况、处理结果,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梅国赠辞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职务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是否构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重大变化;上述情况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IPO与成本核算相关的常见反馈问题(投行方法论系列)

IPO与成本核算相关的常见反馈问题(投行方法论系列)

IPO与成本核算相关的常见反馈问题(投行方法论系列)IPO与成本核算相关的常见反馈问题(投行方法论系列)目前企业申请A股IPO,财务问题是重点及难点,其中成本核算则是财务事项中的重点及难点,诸多企业在IPO申请过程中,甚至会专门招聘一个成本会计,帮助企业完善相关的成本核算制度。

本人根据十余年的投行工作经验,总结归纳出企业IPO过程中与成本核算相关的反馈问题如下,以供行业参考!问题1、请发行人说明不同产品的主要技术指标及同类产品的比较情况;结合相关产品的工艺流程,披露涉及的主要原材料、设备、工艺及技术及其生产周期;披露各生产阶段涉及的主要核算对象及其成本费用项目的性质,各类成本、费用项目归集、分配和结转的具体方法;披露主营业务成本按产品分类的费用性质分析,具体分析各类产品单位原材料、人工成本和制造费用变动的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问题2、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主要产品的总生产成本、产量、单位生产成本、结转营业成本金额、销量、单位销售成本、年末库存商品金额、单位成本、数量之间的关系;说明原材料供、产、销之间的关系;说明主要产品的各年度主要原材料的采购金额和数量、生产成本中主要原材料的金额和数量、结转营业成本的主要原材料金额和数量以及年末存货的相关情况,与报告期各年度主要产品的产量、销量和匹配关系;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事项在核查的基础上出具核查意见,并详细说明实施的相关核查的具体情况。

问题3、请发行人披露营业税、增值税的应税收入、税率,说明营业税金及附加的计算过程;说明报告期内应交税金-增值税、其它流动资产-增值税留抵税金的变动情况、包括增值税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当期应缴纳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出口退税、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说明进项税额与原材料采购、固定资产购置金额之间的关系,说明销项税额与销售收入之间的关系,说明报告期内出口退税的计算方法及其相关退税的列报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
发行人应当结合目前经营情况、未来发展战略等,在招股说 明书中充分披露未来对上述构成同业竞争的资产、业务的安排, 以及避免上市后出现重大不利影响同业竞争的措施。
6.发行条件规定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 机构独立”。发行人的部分资产来自于上市公司,中介机构核查 应当重点关注哪些方面?
答:境内上市公司在境内分拆子公司并在创业板上市,保荐 人和发行人律师应核查是否符合境内分拆上市的相关规定并发 表意见;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内分拆子公司并在创业板上市,保荐 人和发行人律师应核查是否符合境外监管的相关规定并发表意 见。
9.发行条件规定“最近 2 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应如何把握?
答:(一)基本原则 实际控制人是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主体。在确定公司控制权 归属时,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尊重企业的实际情况,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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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自身的认定为主,由发行人股东予以确认。保荐人、发 行人律师应通过对公司章程、协议或其他安排以及发行人股东 大会(股东出席会议情况、表决过程、审议结果、董事提名和 任命等)、董事会(重大决策的提议和表决过程等)、监事会 及发行人经营管理的实际运作情况的核查对实际控制人认定发 表明确意见。
(九)对发行人业务经营或收入实现有重大影响的商标、专 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存在重大纠纷或 诉讼,已经或者未来将对发行人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
(十)其他明显影响或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情形。 中介机构应详细分析和评估上述情形的具体表现、影响程度 和预期结果,综合判断上述情形是否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构成 重大不利影响,审慎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发行人充分披露可能 存在的持续经营风险。 5.对发行条件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中

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反馈意见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对你公司推荐的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

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

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

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

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1、公开资料显示,2017年11月8日召开2017年第37次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会议,审核发行人前次申报IPO未通过。

请发行人说明前次IPO未通过的原因,招股说明书是否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存在问题的事项是否已经得到整改,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

2、申报材料显示,2016年11月,关联方中英管道以其持有的评估值为750.28万元的房地产对发行人增资;本次发行上市申报时间为2018年9月8日,发行人于2018年3月11日通过向天津涌泉、宁波宜华、曦华投资发行股份,募集资金5,569.20万元。

请发行人:(1)说明历史沿革中历次股权演变中股东出资、增资的背景、原因、资金来源及其合法合规性,定价依据及其公允性、合理性,是否均真实、完整地缴纳了相关出资或增资款项,发行人历史沿革中是否存在发行人的出资额或股权转让价格低于每元注册资本对应净资产或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如存在,请具体说明,并说明是否存在税收风险及其对发行人的影响;(2)说明发行人历史沿革中的主要股东完税情况及其合法合规性;(3)补充披露关联方中英管道用于向发行人出资的房产的具体来源、产权是否清晰、是否存在纠纷,房产出资的具体程序及其合法合规性、是否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4)请全面核查新股东天津涌泉、宁波宜华、曦华投资的基本情况、引入新股东的原因、增资的价格及定价依据,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新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监高、本次发行上市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新股东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请说明上述自股东出具的股份锁定承诺是否符合发行监管要求,如否,请重新出具相关承诺;(5)说明发行人2018年3月11日的增资行为是否属于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发行条件及监管要求;(6)说明目前发行人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对赌协议或其他形式的利益安排,相关对赌协议是否已经全部解除,是否存在相关股东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其他形式的利益安排,发行人是否存在股权权属不清等风险、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情形;(7)说明现有自然人股东最近五年履历,穿透后发行人的股东结构,现有法人股东追溯到自然人或国有股东的股权结构;(8)说明发行人各股东(包含法人股东的各层股东)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人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及其关系密切家庭成员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法人股东是否持股、经营或控制与发行人从事相同业务或存在资金业务往来的公司;(9)说明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设立背景及原因、历史沿革、股东出资或增资的资金来源及其合法合规性、定价公允性,入股员工的选定依据及其在发行人的工作时间、是否均为发行人内部职工、任职情况、所任职务及其缴纳出资额之间的关系及合理性,对已离职员工的股权安排;(10)说明发行人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的各层股东是否适格,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情形,是否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发行人股东嘉兴保航存在两个普通合伙人的原因;(11)说明发行人股东的私募投资基金情况,是否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12)说明现有股权结构是否存在故意规避股东合计不得超过200人规定的情形,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华信永道(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反馈意见pdf

华信永道(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反馈意见pdf

关于华信永道(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华信永道(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申万宏源证券: 现对由申万宏源证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推荐的华信永道(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公司与主办券商予以落实,将完成的反馈意见回复与主办券商内核/质控部门编制反馈督查报告(模板附后),通过全国股转系统业务支持平台一并提交:【温馨提示】一、请企业家和主办券商特别关注挂牌并发行股票的融资机制设计,如有意向或已有实施,具体事宜请咨询审查人员。

在审查期间,对有挂牌并发行股票的,我们将予以单独列示,并不会因此影响审查进度。

二、主办券商的内核/质控部门应发挥督查内审责任,督促项目责任人及其成员,特别是推荐挂牌业务承做部门,按照尽调(核查)过程描述、实事(证据)列式、依法合理分析过程、结论性意见、补充披露情况等五步骤开展反馈回复工作,力求反馈回复能做到过程留痕、事实翔实、意见明确、披露充分,并最后对反馈工作再次复核确认。

我司审查时对内核/质控部门的督查工作将予以重点关注。

三、信息披露既是义务更是权利(好处),公开转让说明书是投融资对接的重要形式。

倡导公开转让说明书如实客观、言简意赅、通俗易懂,注重归纳提炼,避免冗长和千篇一律,力求个性化和差异化。

为便于吸引投资者,在满足基本内容要求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篇幅,业务部分的内容、格式、顺序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统筹,除遵循重要性原则,有针对性和差异化、个性化的披露特殊性风险以及生产经营中的不确定性因素外,也要注意突出企业亮点的描述,包括业务模式、经营特点、核心竞争力、所处行业特点及自身地位。

鼓励企业家用平实易懂的语言(包括大白话)撰写公司业务部分;鼓励律师、会计师发挥专业能力,可撰写相关内容;鼓励主办券商回归投行业务本质,帮企业提供更多的增值服务,包括挂牌并发行股票。

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模板】

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模板】

XX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对你公司推荐的XX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发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

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

我们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

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

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1、根据招股说明书,公司成立后至2001年期间,公司存在股东、资本金变动较为频繁但未办理工商登记,账面实收资本与工商登记出资不符等情形。

2001年,公司办理了工商规范登记。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公司设立以来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的背景及合理性、价格及定价依据、是否取得主管部门的审批或备案,部分股东未进行同比例增资的原因;法人股东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注册地、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或管理人;法人股东及其股东(追溯至国有主体或自然人)、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项目组成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亲属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可能输送不当利益的关系;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及增资是否存在委托持股、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历次股权转让时发行人股东履行纳税义务情况。

(2)公司历次出资的来源、形式,是否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3)2001年前公司存在未办理工商登记、账面实收资本与工商登记出资不符的原因及合理性。

(4)1987年,XX省物资局及下属单位的实际出资低于认缴出资是否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已经补足出资。

(5)公司1991年6月的《注册资金信用证明》所列示的股东出资情况与实际股东出资情况是否存在差异,如如存在,请说明原因及合理性。

(6)XX人保、南京人保承继XX宏达和南京宏达的出资的原因、背景及定价依据。

IPO反馈意见回复报告格式(常用)

IPO反馈意见回复报告格式(常用)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中有关财务事项‎的说明天健〔2015〕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由××证券股份有限‎/有限责任公司‎转来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审查×次反馈意见通‎知书》(××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奉悉。

我们已对反馈‎意见所提及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公司)财务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现汇报如下。

一、……(反馈意见第×条第×、×点)……经核查,我们认为……二、……(反馈意见第×条第×、×点)(格式同上)专此说明,请予察核。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杭州中国注册会计‎师:二〇一五年月日附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中有关财务事项‎的说明天健〔2012〕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由××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转来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奉悉。

我们已对反馈‎意见所提及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公司)财务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现汇报如下。

一、发行人××年××月以××万元的价格向‎××公司收购了××公司50%的股权。

该公司系20‎02年10月‎由××和发行人原控‎股股东××合资设立,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均为××万元,在购买日的可‎辨认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为××万元。

北京竞业达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北京竞业达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北京竞业达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对你公司推荐的北京竞业达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发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们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

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

我会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反馈意见。

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提前10个工作日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申请。

如未能按期提交反馈意见,我会将予终止审查。

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披露:(1)发行人历史沿革中出资瑕疵事项的影响及发行人或相关股东是否因出资瑕疵受到过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2017年12月增资定价依据及合理性。

(3)发行人直接间接股东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利益输送安排,是否存在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安排,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争议。

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说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近亲属对外投资的企业情况,包括从事的实际业务、主要产品、基本财务状况、股权结构,以及实际控制人及其背景情况等;补充披露发行人与前述企业报告期内的交易情况、决策程序是否合规及定价是否公允。

与前述企业之间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应说明并披露该等情形是否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存在上下游业务的,应对该事项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程度发表意见。

3、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主要客户有两类,一类是终端客户,在教育行业体现为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在轨道交通行业体现为城市轨道交通业主方;另一类为系统集成客户,在教育行业体现为在本地有影响力的系统集成商,在轨道交通行业体现为以中国通号、中铁电气化局为代表的通信系统总承包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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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对你公司推荐的北京华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华如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

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

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

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

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1、请发行人列表说明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的原因和背景,增资和受让股权的资金来源及合法性,增资以及股权转让定价的依据,对应的估值及PE倍数,是否完成增资及交易价款的支付,是否存在股份代持、委托持股或者一致行动关系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2、请发行人说明非自然人股东股东或出自然人情况(直至自然人或国资主体),机构股东近三年持有人、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情况,上述股东是否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以及中介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报告期内是否与发行人存在交易和资金往来。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说明核查过程。

3、请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及各股东之间有无特殊协议或安排,是否曾签署对赌协议,如曾签署,请说明协议的主要条款、履行或解除情况,并提供相关协议文本,相关对赌条款目前为中止履行状态是否符合发行监管要求。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4、实际控制人李杰、韩超于2015年8月10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

请发行人结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1号》说明实际控制人认定是否准确,最近两年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并提供上述相关协议。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5、发行人2016年 4月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

请发行人说明本次申请文件是否与在股转系统公开披露信息存在重大差异,是否存在被股转系统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处罚的情形,针对本次申报事项履行的程序是否符合股转系统相关规定,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并对发行人在挂牌期间所有公开披露信息、停复牌等事项与本次申请文件进行对比,列表说明差异及其原因。

6、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员工持股平台华如志远、华如筑梦、华如扬帆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各合伙人入职时间、历任职务以及任职期限、出资来源是否合法及支付情况、是否存在出资份额代持或者其他形式的利益安排、发行人及大股东是否提供相关财务资助、离职后关于出资份额处理的约定或者安排,报告期内上述股东出资人的变动情况。

(2)结合实际控制人李杰、韩超在员工持股平台持有的份额以及合伙协议约定说明其是否能够控制人前述持股平台,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李杰、韩超控制发行人股份的比例是否准确。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意见,并说明核查过程与依据。

7、实际控制人之一李杰为北京君正(300223)的实际控制人之一。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租赁北京君正房屋的情形。

请发行人:(1)说明实际控制人李杰持股的北京南山高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庚顿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本演变情况,北京南山高科技有限公司股份被第三方受让后又注销的原因;(2)说明前述两家公司以及李杰持股并担任董事的上市公司北京君正在报告期内主营业务和主要产品演变情况,是否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是否曾发生业务及资金往来,报告期内资产状况和盈利状况,是否拥有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技术、设备、资产,是否存在使用共同的销售渠道,是否存在客户、供应商重合的情形;(3)详细说明在业务、技术、产品、客户、供应商等方面与北京君正的关系,是否存在人员、机构、资产混同的情形,发行人业务开展是否对办公用地存在特殊要求,补充披露报告期内租赁北京君正房屋的面积,发行人主要办公用房是否向北京君正租赁。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意见,并说明核查过程与依据。

8、请发行人:(1)结合《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说明是否完整披露关联方及其关联关系、关联交易的情况,关联自然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是否完整披露。

(2)说明报告期内注销或转让关联方的基本情况,注销、转让原因,报告期内的经营状况和财务数据,转让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3)请发行人按各年合计金额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关联租赁以及关联拆借的原因和背景,分析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交易定价依据及公允性,决策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关联方为发行人分摊成本费用或其他输送利益情形。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意见,并说明核查过程与依据。

9、请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及相关人员是否已经获得其从事相关业务所有必要的许可、资格、资质、认证,是否存在续期障碍,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违规经营的情况。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说明核查过程和依据。

10、请发行人列表说明近两年董事、高管的变化情况,是否构成重大变化。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11、请发行人:(1)说明实际控制人李杰作为上市公司北京君正董事,报告期内是否曾受到交易所的纪律处分或监管措施。

(2)说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行政处罚,发行人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违法违规行为。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2、报告期内,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共拥有员工136人、239人、347人及399人。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发行人是否聘用军队转业或离退休人员等拥有部队背景的人员,如是,请说明相关人员是否存在保密或脱密期要求,是否违反相关规定。

(2)是否存在劳务派遣用工情况,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临时劳务用工的情形。

(3)是否存在需要补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情况,如是,请披露须补缴的金额与补救措施,分析补缴金额对发行人业绩的影响,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3、请发行人说明公司防范技术失密制度及措施是否有效,是否曾发生泄密事件,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否被有效执行。

请保荐机构发表意见。

14、请发行人说明募投项目是否均通过购置办公用房实现,如是,请补充披露购置办公用房的原因,是否已经签署相关购房合同。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15、请发行人结合本次反馈意见提出的补充披露要求,说明申报材料相关信息披露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如披露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请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确认意见。

请发行人说明申报材料相关信息的脱密处理是否符合《军工企业对外融资特殊财务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分析简化/豁免披露的理由,是否对投资者决策是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对照《创业板招股说明书准则》相关要求逐条说明申报材料是否满足最低信息披露要求,如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前述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16、请发行人结合主要销售合同,说明报告期内主要产品销售价格的变动情况,并与同行业上市公司进行对比,销售价格确定机制和原则,影响产品销售定价的具体因素,招股说明书关于业绩下滑50%以上的风险因素披露内容是否客观、真实,发行人近期业绩是否存在大幅变动的风险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17、请发行人列表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前十大客户名称、销售内容、销售金额及占比,销售模式,是否为境外销售,说明主要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合作历史等,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是否与客户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意见,并说明核查过程与依据。

18、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订单的获取方式,主要业务合同是否需履行公开招投标程序,是否存在应履行公开招投标程序而未履行的情形,是否曾存在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是否存在法律纠纷以及合同撤销的风险,是否存在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意见,并说明核查过程与依据。

19、(1)请发行人按照采购的内容分类说明报告期内采购金额及占比、采购数量、主要采购渠道及供应商情况,采购价格变动情况,各类原材料采购数量与产品产量、销量的对应关系。

(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前十大供应商名称、交易内容、交易金额及占比、交易价格,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是否与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意见,并说明核查过程与依据。

20、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在生产环节存在外协。

请发行人:(1)说明采取外协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是否涉及发行人核心工艺环节和产品技术。

(2)说明报告期内各主要外协企业加工的具体内容,交易金额及占比,说明交易金额占该委托加工厂商同期营业收入的比重。

(3)对比分析报告期内委托加工成本和自主生产的成本、价格和占比,委托加工费用定价依据,交易价格是否合理公允,是否存在可比第三方价格,外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或合同约定,是否存在法律纠纷。

(4)请补充披露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他核心人员是否与委托加工厂商存在关联关系、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说明核查过程与依据三、财务会计相关问题21、请发行人披露设立和处置湖南华如国科的原因,结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说明2016年处置湖南华如国科100%股权的处置日及其确定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说明湖南华如国科自设立后未开展实际业务但大幅亏损的原因;结合交易对手北京宇辰盛景科技有限公司自设立以来的历史沿革分析并说明发行人与北京宇辰盛景科技有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22、请发行人说明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庚顿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南山高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西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北京汇界科技有限公司的历史沿革、主营业务、提供的主要产品和服务、拥有的主要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专利、软件著作权、经营资质和核心技术,报告期内的主要财务指标(包括总资产、实收资本、净资产、收入、净利润等);说明上述企业是否与发行人的业务存在历史渊源,发行人主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来自上述公司的原因,上述公司将与发行人业务相关的资产、业务、技术和人员转移到发行人的具体过程;说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注销北京南山高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西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北京汇界科技有限公司的原因及其进展情况,上述企业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说明注销上述公司履行程序,注销前主要资产、负债的具体情况及其构成,相关资产出售、变现、负债清偿的具体过程,注销的清算所得及其相关税收缴纳情况;说明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庚顿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说明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庚顿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南山高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西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北京汇界科技有限公司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代垫费用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律师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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