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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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意见的回复(修订版)

反馈意见的回复(修订版)

关于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增发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修订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贵会于2019年1月18日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81996号),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申请人”、“发行人”、或“拓斯达”)、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招商证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或“审计机构”)、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及时对反馈意见逐项进行认真研究和核查,根据反馈意见的有关要求具体说明如下:说明:一、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报告中的简称与《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公开增发招股意向书》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二、本回复报告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的。

目录一、重点问题 (5)1、申请人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8亿元,用于“江苏拓斯达机器人有限公司机器人及自动化智能装备等项目”。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的具体建设内容,具体投资数额安排明细,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测算过程及其投资数额确定的谨慎性,募集资金投入部分对应的投资项目,各项投资构成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2)截至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募投项目建设进展、募集资金使用进度安排、已投资金额、资金来源等情况,并请说明本次募集资金是否会用于置换董事会决议日前已投资金额;(3)对比公司固定资产规模及现有产能规模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投资规模及新増产能确定的合理性,结合在手订单、意向性合同、市场空间等说明新增产能消化措施;(4)募投项目预计效益情况、测算依据、测算过程及合理性,结合报告期内相关业务开展情况,说明预计效益的可实现性,并说明新增资产未来摊销及折旧情况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5)募投项目所涉产品与公司现有业务及前次募投的区别及联系,是否重复建设,结合报告期内相关产品产能利用率说明本次募投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科创板上市政策及流程

科创板上市政策及流程

一、科创板上市政策研究1 月 30 日,证监会官网正式发布了《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3月1日《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实施。

上交所将配套发布的 6 项配套规则包括:科创板发行承销办法、科创板上市规则、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科创板交易特别规定、上交所上市委管理办法、上交所科技创新咨询委工作规则。

上述“办法”及“配套规则”对科技企业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及流程做出了详细规定。

(一)上市一般条件1、科创板企业认定证监会《实施意见》强调,在上交所新设科创板,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主要服务于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

科创板重点支持的行业为: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主要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和制造业深度融合,引领中高端消费,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

上市委员会就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进行审核,可以根据需要向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提出咨询。

2、上市标准(1)经营指标标准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 3 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五套差异化上市指标,都以市值为划分,发行人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5 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2 亿元,且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15%;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20 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3 亿元,且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30 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3 亿元;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40 亿元,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

证监会反馈意见回复

证监会反馈意见回复

证监会反馈意见回复【篇一:2016年3月再融资反馈意见】2016年2月29日-2016年4月1日发行监管部发出的再融资反馈意见(共45家公司)一、浙江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0412/ 专用设备制造业 /5,000万元/补充公司流动资金)1.根据申请材料,本次非公开发行拟使用5,000万元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请申请人根据报告期营业收入增长情况,经营性应收(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及应收票据)、应付(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及应付票据)及存货科目对流动资金的占用情况,说明本次补充流动资金的测算过程。

请结合目前的资产负债率水平及银行授信情况,说明通过股权融资补充流动资金的考虑及经济性。

请保荐机构请结合上述事项的核查过程及结论,说明本次补流金额是否与现有资产、业务规模相匹配,募集资金用途信息披露是否充分合规,本次发行是否满足《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有关规定,是否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2.请申请人说明是否具备生产经营及开展募投项目所必备的业务资质(详细说明业务资质的名称、审核机构及有效期)。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对此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2015年10月申请人分别收到深交所问询函1份、关注函1份。

请申请人补充披露上述问询函、关注函的主要内容及申请人的整改措施(如涉及)。

4.请保荐机构结合申请人2015年全年业绩预告(或快报)的相关情况,对申请人本次发行是否满足《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项有关“最近二年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的规定发表核查意见。

5.请申请人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即期回报被摊薄的,填补回报措施与承诺的内容应明确且具有可操作性。

请保荐机构对申请人落实上述规定的情况发表核查意见。

二、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859/ 批发和零售贸易 /30亿元/用于哈尔滨群力文化广场二期购物中心项目、熙地港(郑州)购物中心项目、熙地港(西安)购物中心项目、佛山王府井购物中心项目、南昌王府井购物中心项目、银川东方红购物中心项目和王府井 o2o 全渠道项目)1.本次发行对象为北京京国瑞国企改革发展基金(有限合伙)、三胞集团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懿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山东赛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山东赛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山东赛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对你公司推荐的山东赛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

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

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

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

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1、关于发行人产品及核心技术。

招股说明书显示,国内甾体药物原料及生产工艺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以黄姜等薯蓣科植物为起始原料,以化学合成的方式制取甾体药物原料双烯;另一种是以玉米等谷物为原料,从榨取玉米油后的植物残渣中提取植物甾醇,并通过微生物转化的方式制取甾体药物原料雄烯二酮。

发行人采用的是第二种生产工艺,发行人核心技术体现在利用基因工程技术,对微生物转化技术所需的菌种进行基因改造,获得高转化率的菌种,发行人报告期内通过技术研发,将产品的转化率提升了约三分之一。

(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分别以双烯、雄烯二酮做为甾体药物原料两种生产工艺的技术水平及特点、优劣势,以及市场格局,包括不限于各自在甾体药物原料市场中的份额、采购单价、产品转化率等;补充披露甾体药物原料产业发展的历程及趋势,相关原料产业的技术替代情况;补充说明发行人主要客户以双烯、雄烯二酮作为原料的各自比例、变动情况及趋势;结合上述情况补充披露发行人以雄烯二酮作为甾体药物原料的生产工艺是否成熟、产业格局是否稳定,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发行人产品的市场需求及客户是否稳定。

(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其核心技术的技术来源及取得方式,发行人主要的核心技术是否为外部取得、是否对发行人技术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补充披露发行人核心技术与已取得的专利及非专利技术的对应关系,以及在主营业务及产品中的应用;补充披露发行人就防止非专利技术泄密所采取的措施以及有效性,发行人是否存在较大的技术泄密风险;补充披露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离职是否涉及竞业禁止、职务发明等情形,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是否稳定,是否存在核心技术人员流失等风险。

证监会反馈意见回复

证监会反馈意见回复

证监会反馈意见回复【篇一:2016年3月再融资反馈意见】2016年2月29日-2016年4月1日发行监管部发出的再融资反馈意见(共45家公司)一、浙江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0412/ 专用设备制造业 /5,000万元/补充公司流动资金)1.根据申请材料,本次非公开发行拟使用5,000万元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请申请人根据报告期营业收入增长情况,经营性应收(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及应收票据)、应付(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及应付票据)及存货科目对流动资金的占用情况,说明本次补充流动资金的测算过程。

请结合目前的资产负债率水平及银行授信情况,说明通过股权融资补充流动资金的考虑及经济性。

请保荐机构请结合上述事项的核查过程及结论,说明本次补流金额是否与现有资产、业务规模相匹配,募集资金用途信息披露是否充分合规,本次发行是否满足《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有关规定,是否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2.请申请人说明是否具备生产经营及开展募投项目所必备的业务资质(详细说明业务资质的名称、审核机构及有效期)。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对此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2015年10月申请人分别收到深交所问询函1份、关注函1份。

请申请人补充披露上述问询函、关注函的主要内容及申请人的整改措施(如涉及)。

4.请保荐机构结合申请人2015年全年业绩预告(或快报)的相关情况,对申请人本次发行是否满足《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项有关“最近二年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的规定发表核查意见。

5.请申请人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即期回报被摊薄的,填补回报措施与承诺的内容应明确且具有可操作性。

请保荐机构对申请人落实上述规定的情况发表核查意见。

二、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859/ 批发和零售贸易 /30亿元/用于哈尔滨群力文化广场二期购物中心项目、熙地港(郑州)购物中心项目、熙地港(西安)购物中心项目、佛山王府井购物中心项目、南昌王府井购物中心项目、银川东方红购物中心项目和王府井 o2o 全渠道项目)1.本次发行对象为北京京国瑞国企改革发展基金(有限合伙)、三胞集团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懿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创业板上市

创业板上市

上市条件
(1)发行人应当具备一定的盈利能力。为适应不同类型企业的融资需要,创业板对发行人设置了两项定量业 绩指标,以便发行申请人选择:第一项指标要求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 且持续增长;第二项指标要求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 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创业板上市
上市类型
01 创业板简介
03 特殊要求 05 开户问题
目录
02 上市条件 04 上市程序 06 相关历史
07 发展前景
09 暂行办法
目录
08 大事记 010 社会评价
指交易所主板市场以外的另一个证券市场,其主要目的是为新兴公司提供集资途径,助其发展和扩展业务。 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公司大多从事高科技业务,具有较高的成长性,但往往成立时间较短,规模较小,业绩较好。
第二步,对企业进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尽职调查与辅导。
保荐机构和其他中介机构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问题诊断、专业培训和业务指导,学习上市公司必备知识, 完善组织结构和内部管理,规范企业行为,明确业务发展目标和募集资金投向,对照发行上市条件对存在的问题 进行整改,准备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目前已取消了为期一年的发行上市辅导的硬性规定。
信息的实效性规定了创业板公司风险的大小,直接影响到投资者的信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送审稿)要求上市公司每季度披露信息等。这一点主板市场是没有的。这是因为主板公司是比较成熟公 司,而创业板公司是成长性公司,由于处在成长期,变化因素很多,所以直接影响到公司未来的发展。这就要求 公司上市之前缩短信息披露时间,提高信息披露的实效性。
上市程序
在创业板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该遵循以下程序: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2.0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证监会关于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决策部署,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我会起草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进入首页右侧点击“征求意见”栏目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faxingbu@。

4.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邮政编码:10003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2月16日。

中国证监会2023年2月1日附件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的发行注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当符合相关板块定位。

主板突出“大盘蓝筹”特色,重点支持业务模式成熟、经营业绩稳定、规模较大、具有行业代表性的优质企业。

科创板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

优先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稳定的商业模式,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形象良好,具有较强成长性的企业。

河南蓝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河南蓝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河南蓝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河南蓝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

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

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

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

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1、发行人历史上存在股权代持情形。

2013年10月,赵建州、张华就代持恢复事项提起诉讼;2013年12月,公司根据司法调解结果将股权结构恢复至实际出资情况。

蓝信有限曾搭建境外上市主体及相关平台,与郑州超信签署相关VIE控制协议,公司股东将所持股权质押予郑州超信。

后因终止境外上市计划,蓝信有限、相关股东与郑州超信解除了股权质押及VIE协议。

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公司历史上股权代持的形成原因,历次股权代持的形成、变动及解除、实际股东出资变动所履行的法律程序,是否签署了相关协议,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风险,股权代持还原的真实性。

提供相关《民事调解书》文本。

(2)补充说明:蓝信有限境外上市平台及VIE控制结构的搭建与终止,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等方面的规定,是否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所履行的各项法律程序,所涉各方主体(包括中方自然人及其对外投资的实体)相关资金的来源及其合法性,所涉各方主体所得税缴纳义务的履行情况;相关VIE协议是否实际执行,VIE协议的解除、境外上市结构的终止是否损害LSL相关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风险;王冠中投资、退出LSL相关事项未履行备案、登记程序,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风险。

(3)2007年11月增资款来源为股东向蓝信有限的借款,请说明相关股东偿还上述借款的资金来源及还款真实性,上述情形是否构成出资不实及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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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对你公司推荐的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

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

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

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

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1、2008年2月,三毛纺织联合东方化工、云南光机电、苏州海竞、成都和德盛、巨凝建材及自然人黄晓军与山西煤化所签署《干喷湿纺技术制备高性能碳纤维CCF-3项目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作协议书》”),确认由三毛纺织等七方作为股东按照约定金额出资,以“干喷湿纺高性能CCF-3制备技术”产业化为目的,设立中简有限,设立时注册资本为14,400万元,实缴12,600万元。

中简有限设立时存在股权代持情形,后历经多次股权转让、增资,直至2015年6月才解除全部股权代持。

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中简有限设立时签署的《合作协议书》的内容、各方约定的权利及义务、山西煤化所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合作协议书》所约定的“干喷湿纺高性能CCF-3制备技术”在发行人生产经营中所发挥的作用以及在产品中的应用,并说明公司设立时存在股份代持的原因,是否违反《合作协议书》的约定,是否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说明公司历史上,长期、多名股东存在股权代持情形的原因、合理性和真实性,是否存在相应的代持协议;实际出资人是否为国家公职人员或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代持行为是否为规避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或与第三方之间的约定;股权代持的形成、历次变动、解除是否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所履行的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3)补充披露股东三毛纺织、东方化工、云南光机电、苏州海竞、成都和德盛、巨凝建材在持有发行人股权期间的股权结构及变动情况、企业性质;涉及国有股东的,请补充说明其所持发行人股权的历次变动所履行的具体程序,是否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提供历次国有股权(产权)变动涉及的批复文件;存在程序瑕疵的,说明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是否已取得有权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4)说明发行人设立时各股东出资的时间、方式、金额是否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是否存在延迟出资、出资不实情形,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请说明对问题(2)的核查过程,并对发行人是否符合股权清晰的发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2、发行人历史上存在多次股权变动。

2015年2月,浙江中理将其所持发行人4,117.65万元出资以0.85元/注册资本的价格转让给华泰投资;同年6月,巨凝创投将其所持发行人2,759.25万元出资以1.16元/注册资本的价格转让给袁怀东和施秋芳;同年6月,发行人引入新股东博驰投资;同年7月,发行人引入新股东涌泉投资,并由部分股东以3元/注册资本的价格增资。

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历次股权变动的原因、股东身份适格性、定价依据及公允性,股东的出资方式及资金来源(涉及股权代持的,披露实际出资人的资金来源)及合法性,非自然人股东所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及合规性,股权转让款支付情况及工商变更情况。

(2)补充披露股东华泰投资的完整股权结构(层层打开至最终控制人);说明2015年以来各新增股东(及其间接股东)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的相关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及利益输送情形,与发行人、发行人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是否存在业务、资金往来;前述股东所投资的企业是否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

各直接、间接自然人股东在发行人的任职情况,说明2015年以来新增直接、间接自然人股东近五年的个人履历。

(3)补充披露各股东与发行人及相关主体之间是否存在对赌协议或类似安排;说明发行人各股东是否存在需履行国有股转持义务的情形,发行人是否存在规避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规定的情形;结合发行人直接、间接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披露各股东之间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4)中简投资为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请补充披露各合伙人在发行人的任职情况,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原持股平台浙江中理将其所持发行人股权转让给华泰投资、中简投资的原因、对价及转让程序的合规性。

(5)补充披露在历次股权转让、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利分配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中,各股东需纳税的金额及是否履行纳税义务。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

3、发行人股东曾两次无偿向技术团队及实际控制人转让股份作为股权激励。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相关股权激励安排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股权激励的有关规定。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

4、公司股东杨永岗和温月芳,直接持有发行人3.928%和1.079%的股权;通过公司第一大股东华泰投资控制发行人16.857%股权;通过中简投资控制发行人8.491%股权;合计控制发行人30.355%股权。

杨永岗和温月芳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为一致行动人,发行人认定该二人共同控制公司,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请发行人:(1)说明浙江中理持有发行人股份期间的股权变动情况及实际控制人;说明2015年浙江中理将所持发行人股权转让给华泰投资、中简投资前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化,并说明理由。

(2)补充披露实际控制人的完整简历,温月芳在浙江大学的任职经历;发行人认定杨永岗和温月芳共同拥有控制权的原因、合理性和稳定性;发行人最近两年内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是否发生变化,如有,变化前后的股东是否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公司控制权是否发生变更;逐项对照《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的有关规定,说明发行人对实际控制人的披露是否真实、准确。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

5、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并补充披露其产品、技术、客户、供应商、应收应付款对象、重大合同等情况是否涉及信息披露豁免或脱密处理,如是,发行人应在履行保密义务的前提下,对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准则》”)的要求,从满足投资者投资判断的需要出发,充分披露产品特点、业务模式、合同内容、财务信息分析等对投资者价值判断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在保守国家秘密基础上最大程度提高披露质量。

请发行人及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落实如下事项:(1)提供国家主管部门关于发行人申请豁免披露的信息为涉密信息的认定文件。

(2)请发行人补充提供关于信息豁免披露的书面申请,逐项说明需要豁免披露及脱密处理的信息,并说明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是否符合有关保密规定,是否符合《军工企业对外融资特殊财务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和《招股说明书准则》要求,豁免披露后的信息是是否对投资者决策判断构成重大障碍。

(3)提供涉密客户或其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披露内容不存在泄密风险的确认文件。

(4)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文件不存在泄密事项且能够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的声明。

(5)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其已履行和能够持续履行相关保密义务的承诺文件。

(6)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信息豁免披露符合相关规定、不影响投资者决策判断出具的意见明确、依据充分的专项核查报告。

(7)申报会计师出具的对发行人审计范围是否受到限制及审计证据的充分性、以及对发行人豁免披露的财务信息是否影响投资者决策判断的核查报告。

(8)对我会审核过程提出的信息豁免披露或调整意见,发行人及上述各有关主体应相应回复,补充相关文件的内容,有实质性增减的,应取得原出具书面文件的有权部门的补充确认意见。

(9)请发行人说明公司内部保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是否符合《保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因违反保密规定受到处罚的情形。

(10)请中介机构说明是否根据国防科工局的《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办法》取得军工企业服务资质。

6、关于关联方与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多个关联方,且与关联方在购买商品、接受劳务上存在关联交易。

发行人与三毛纺织、三毛染整、杨永岗、范银良存在多次相互资金拆借行为,均未支付借款利息。

请发行人:(1)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业务规则进行关联方认定,充分披露关联方与关联交易,说明招股说明书对发行人关联方、关联交易的披露是否存在遗漏。

(2)补充说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投资或在外兼职的企业是否存在与公司经营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是否与发行人存在重叠的客户、供应商,是否与发行人及其主要客户或供应商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交易情况或资金往来,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最近三年内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3)补充披露报告期内的历史关联方在技术、人员、资产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是否与发行人存在重叠的客户、供应商,是否与发行人及其主要客户或供应商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交易情况或资金往来,存续期间的合法合规性。

(4)补充披露发行人关联交易发生的原因、各项关联交易的单价及金额、定价依据、发行人减少关联交易的有效措施,并说明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5)分年度逐笔说明发行人与关联方相互拆借资金的原因、发生时间、发生金额、用途、还款时间、还款资金来源、履行的决策程序、利息的公允性及对发行人经营业绩及独立性的影响,是否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或向发行人利益输送的情形;补充说明是否存在向关联方以外的第三方资金拆借的行为,资金拆借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发行人资金管理内控制度是否完善。

(6)2013年,发行人与博简复才先后签署三份《技术服务协议》,并支付预付款302.2万元,之后双方解除合作,博简复才于2014年12月31日退还全部预付款。

请补充披露博简复才的历史沿革、主营业务,《技术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签署及解除该协议的原因及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就招股说明书有关发行人关联方、关联交易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一步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7、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存在多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亲属通过涌泉投资等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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