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职改字〖1993〗18号福建省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福建省经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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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 格 评 审 高 级 职务 的 申报 条 件 为 进一 步 强 化 竞 争 机 制 激 励 优 秀 人 才 脱 颖 而 出 对 确 有 真 才 实 学 在 经 济 工 作 岗 位 上 成 绩显 著 贡献突 出 的 专 业 人员 可 不受学 历 资历的 限制 破 格 评 聘高级 经 济 师职 务 l ) 一 (5 ) 条 任 职 条 件 外 还 要 符 合 下 列 相应 规定 破 格 晋 升 的 经 济 专业 人 员 除 符 合 高 级 经 济 师 应 具 备 的 ( 1 不 具 备规 定 学 历 人 员 应符 合下列条 件之一 (1 ) 参 加 全 国统 一 组 织 的 经 济 专 业 中 级 资 格 ( 甲 种 ) 考 试 成 绩 合 格 ( 2 ) 参加 相 当 于 经 济 类 大学 本 科程 度 脱产 培 训 (进 修 ) 累 计 两 年 以 上 取 得 结 业 合 格 证 书 ; ( 3 ) 受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表 彰 的全 国 自学 成 才 标 兵 ; 4 ) 任 现 职 以 来 个 人 在 省 级 以 上 出 版 部 门正 式 出 版 过 经 济 专 业专 著 或 译 著 ( 不 含 编 辑 出 版 ) ; ( (5 ) 任 现职 以来 在 国 际 或 国 家 经 济 专 业 学 术 会 议 上 宣 读 或 在 国 家 正 式 刊 物 上 发 表 过 四 篇 ( 含 申 报 高 级 职务 必 备 条件 中 第 ( 5 ) 点 规 定 的 两 篇 ) 经 济 专 业 学 术论 文 , (6 ) 任现 职 以来 在 大 专 院 校 系 统 地 讲 授 过 一 门 以 上 经 济 专 业 课程 ; 或 为 大 专 院 校 编 写 过 有 一 定 水 平 的 经 济 已 专业 教材 义 讲 并 被 采 用 ( 供 教 师 授 课超 过 四 十 课 时 ) 2 非 经 济 类大 学 本 科 毕 业 取 得 经 济 师 或 工 程师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后 从 事经 济 工 作 五 年 以 上 并 符合 下 列 条 件
闽经贸培训[2003]2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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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人事厅关于福建省经济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意见闽经贸培训[2003]298号各设区市人事局、经贸委(经委、经发局)、省直各单位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改进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国家人事部关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工作的有关规定以及原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省人事局闽职改字[199318、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正常化评审以来的工作实践,对今后我省企事业单位经济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范围和对象企事业单位中,凡直接从事经济管理、生产经营管理、经济计划、经济贸易、经济监督、经济研究、生产调度、财税金融、开发投资、证券保险、网络商务、物资物价、资产评估、人力资源管理、房地产业、旅游业、社会保险以及企业职工专业技术培训教育、企业经济法律、企业管理咨询等岗位工作的经济专业人员,符合相应任职条件的可申报评审、确认或通过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岗位设置与要求经济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定为:经济员、助理经济师、经济师、高级经济师。
经济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设置要按照因事设岗的原则,运用职位分类原理,根据本单位工作性质及工作难易程度、责任轻重、复杂程度及任职条件,科学合理设置,确定合理的结构比例并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
三、评审条件(一)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的办法1、经济专业全日制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可按闽职改字(1993)18号和闽人发(2000)84号文有关规定,直接考核确认相应档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2、经济系列初、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国家已统一组织考试,不再进行评审。
凡符合国家关于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条件的人员,通过全国统一组织的初、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且成绩合格者,由省人事厅颁发国家人事部统一印制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闽人发[2004]144号福建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开的意见
![闽人发[2004]144号福建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开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2d3b7be9551810a6f524863d.png)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开的意见法规文号:闽人发[2004]144号发文日期:2004-12-06根据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04]11号),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现就我省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开工作(以下简称评聘分开)提出如下意见:一、评聘分开基本原则评聘分开是指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分开,工资福利待遇按实际聘任职务确定的制度。
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应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主要标准,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身份,不拘一格选人才。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科学设岗、竞争上岗、按岗聘任、合同管理,打破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
二、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照自身条件,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职称政策规定,自主申请参加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或评审,不受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指标数的限制。
(一)个人申报。
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时,由个人按规定要求提供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后,向有关部门申报。
(二)材料公示。
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对申报人员有关材料的真实性予以核实,并按闽人发[2002]154号文件规定进行公示。
(三)单位推荐。
所在单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过一定的程序对申报人员进行考核评议,并出具书面的推荐意见。
三、专业技术资格取得改进专业技术人员评价方式,进一步完善专业考试、专家评议、业绩考核、面试答辩等方式有机结合的评价办法,提高评价的客观性、公正性。
(一)考核确认。
对符合闽职改字[1993]18号文件、闽人发[2000]84号文件有关规定的人员,可直接考核确认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其中,初级资格由县(市、区)人事局或有关单位考核确认,中级资格由设区市人事局或省直主管部门考核确认。
关于开展度全省图书资料专业高级职务

关于开展年度全省图书资料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闽文职改〔〕号各设区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化新闻出版)局、人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社会事业局,省直有关单位:根据《福建省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闽职改字〔〕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经研究,拟开展年度全省图书资料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审依据、凡符合《关于福建省图书资料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文职改〔〕号)有关规定,且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均可申报评审图书资料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含省直单位初中级)。
、结合我省图书资料专业技术队伍现状,就闽文职改〔〕号文件规定的条件作如下调整:()正常晋升研究馆的,其“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篇,其中在国家级刊物发表论文不少于篇”的“在国家级刊物发表论文不少于篇”不作要求。
()文中第四条第(六)点“发表论文应与所述核心期刊目录当年版本相符合”调整为“发表论文应与所述核心期刊近两届南大、北大收录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版本相符合”,当年版本不作要求。
二、时间安排。
年度全省图书资料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会拟于年月份召开,请于年月日—日报送材料。
申报人员任现职时间计算至年月日止。
三、须提交的评审材料及要求:、各设区市、主管厅(局)人事职改部门和文化厅直属各单位出具“委托评审函”份。
、《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申报情况一览表》份。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份(初中级份)。
、需报送的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份:①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同时应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在线验证码有效期内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②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③聘任证书(聘期内聘任证书复印件需连续);④获奖证书;⑤任现职期间继续教育证书;⑥任现职以来近年《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表》等。
、单位推荐意见书份(需单位公章)。
、个人业务总结份(申报人需本人签章)。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开的意见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开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事厅•【公布日期】•【字号】闽人发[2004]144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福建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开的意见(闽人发[2004]144号)根据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04]11号),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现就我省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开工作(以下简称评聘分开)提出如下意见:一、评聘分开基本原则评聘分开是指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分开,工资福利待遇按实际聘任职务确定的制度。
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应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主要标准,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身份,不拘一格选人才。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科学设岗、竞争上岗、按岗聘任、合同管理,打破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
二、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照自身条件,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职称政策规定,自主申请参加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或评审,不受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指标数的限制。
(一)个人申报。
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时,由个人按规定要求提供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后,向有关部门申报。
(二)材料公示。
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对申报人员有关材料的真实性予以核实,并按闽人发[2002]154号文件规定进行公示。
(三)单位推荐。
所在单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过一定的程序对申报人员进行考核评议,并出具书面的推荐意见。
三、专业技术资格取得改进专业技术人员评价方式,进一步完善专业考试、专家评议、业绩考核、面试答辩等方式有机结合的评价办法,提高评价的客观性、公正性。
《关于职称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关于职称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02]154号)各设区的市人事局,市直各单位,中央在闽各单位:现就当前我省职称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我省党政机关分流或调入企事业单位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问题。
为贯彻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福建省级党政机关人员分流有关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闽委办[2000]81号)文件精神,现就我省党政机关分流或调入企事业单位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问题,做出如下规定:1、由我省各级党政机关分流或调入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所在单位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按照规定的标准条件和工作程序申报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具体办法按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省人事厅《关于政府专业经济行政管理部门成建制转为经济实体和从国家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的通知》(闽职改字[1995]22号)执行。
其在党政机关工作期间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相应资格的年限,可视同为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
2、其学历要求按照拟申报系列(专业)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具备规定学历的应按照破格条件申报。
3、其专业技术职务外语按首次申报时的资格档次免试一个级别(高级或中级)。
军队转业干部在部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未评聘职务,转业到我省企事业单位后,仍从事相同或相近的工作,需申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按照以上规定执行。
二、关于援藏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问题。
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或国家部委按照计划委派援藏,并拟在藏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如基本符合晋升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条件,可按高一级职务介绍进藏。
进藏后一年内提交相应的评审组织评审,如评审通过,其任职资格取得时间可从批准进藏时间起算。
有关单位应在其进藏工作前,帮助他们准备好必要的评审材料,并按规定程序向有关部门申报,本次申报时外语可免试。
2012福建公有制职称评审须知
2012年福建省公有制(全民)职称评审有关须知各有关单位:福州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每年组织两次福州市工程系列中级职务评委会(社会化评审组织),将上半年于7月份举行,报名时间:即日起至4月1日(4月1日前要完成初审,申报人数较多的单位应尽量提前申报材料),初审通过的人员材料于5月15日前送评;下半年时间另外通知;申报其它系列和高级职称人员可根据条件推荐相关部门评审。
一、范围和对象(一)凡在福建省各企业单位中从事生产建设、勘察设计、科学研究、安全生产和管理、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和技术管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均可考核确认或申报评审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工程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定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三)大中专毕业生考核确认相应档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按闽职改字(1993)18号和闽人发(2000)84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全日制大专毕业3年后或全日制本科毕业1年后可确认为助理工程师。
)二、评审条件1、助理工程师(可申请破格)(1)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2)大专:从事技术员职务工作二年,根据任职条件考察合格;非全日制大专毕业,从事技术员职务工作3年以上,根据任职条件考察合格中专:从事技术员职务工作四年以上2、工程师(可申请破格)(1)任现职期间,能结合本专业技术工作实践,独立撰写1篇学术论文;(2)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助理工程师职务工作4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助理工程师职务工作5年以上。
(三)破格晋升中级工程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条件及具体要求为广开才路,不拘一格地选拔人才,对在工程技术岗位上工作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工程技术人员,可破格申报评审工程师或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破格晋升,一般遵循逐级晋升的原则。
三、申报评审程序1、符合条件者持有关学历证书证至福州飞翔教育领取相关表格。
福建省文化厅职改领导小组、福建省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关于开展201
福建省文化厅职改领导小组、福建省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关于开展2012年度全省文物博物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干部与工作人员
【发文字号】闽文职改[2012]7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文化厅福建省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2.04.23
【实施日期】2012.04.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文化厅职改领导小组、福建省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关于开展2012年度全省文物博
物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闽文职改[2012]7号)
各设区市职改办、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化新闻出版、文化与出版)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闽职改字〔1993〕1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经研究,拟开展2012年度全省文物博物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对象。
凡符合《福建省文物博物、群众文化专业职务经常化评聘工作的实施
意见》(闽文职改〔1993〕010号)文件规定,且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均可申报评审文物博物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时间安排。
2012年度全省文物博物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会拟于2012年8月份召开,请于2012年5月31日前报送评审材料。
申报人员任现职时间计算至2012年6月30日止。
三、须提交的评审材料及要求:。
闽人发[2000]84号关于职称改革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职称改革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00]84号各市(地)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中央在闽各单位: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规范正常化评聘工作,现就当前职称改革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职称外语免试有关问题l、闽人发[1998]184号文中《免试条件》第5条"在乡镇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含地址在乡镇的省属高校、科研单位、中专校、技校),括号中对象所辖的企业单位,如地址在乡镇,又属独立法人,该企业所属专业技术人员也可免于高、中级职务外语考试。
2.闽人发[1998]184号文中《免试条件》第6条"在县属企业单位及煤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改为"在县属(不含地市所辖的区属)企业单位及煤矿、矿山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免于高、中级职务外语考试"。
3、闽人发[1998]184号文中(免试条件》第9条修改为"接近法定退休年龄(男59岁,女54岁)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免于高、中级职务外语考试。
二、关于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考核确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问题闽职改字[1993]18号文第二十九条所规定的考核确认对象,应是列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通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大中专院校统一招生考试、持有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不含成人教育毕业证书和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者。
三、关于军队转业干部评定职称问题军队转业干部凡在部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未评聘职务,转业到我省企事业单位后,仍从事相同或相近的工作,需申报评审任职资格的,比照闽职改字[1995]22号文件中从国家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
四、关于参照机关工改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评定资格和聘任职务问题允许参照机关工改的事业单位所属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条件,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通过的,不聘任,不与工资等待遇挂钩。
福建省出版专业高级职务评审工作实施意见
福建省出版专业高级职务评审工作实施意见篇一:福建省人事厅关于福建省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意见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人事厅关于福建省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意见闽经贸培训[20XX]299号各设区市人事局、经贸委(经委、经发局)、省直各单位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为了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完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根据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国家人事部关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规定以及原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省人事局闽职改字(1993)18、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正常化评审以来的工作实践,对今后我省企事业单位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范围和对象(一)凡在企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生产建设、勘察设计、科学研究、安全生产和管理、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和技术管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均可考核确认或申报评审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工程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定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三)大中专毕业生考核确认相应档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接闽职改字(1993)18号和闽人发(2000)84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设置与要求工程技术职务岗位的设置要按照因事设岗、择优聘任的原则,运用职位分类原理,根据本单位的工作性质和工作难易程度、责任轻重、复杂程度及任职条件,科学合理设置,确定合理的结构比例,并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
岗位的设置一般从低岗设起,避免高岗低职责。
三、评审条件(一)基本条件1、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热爱祖国,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专业技术人员每个年度必须进行专业技术工作考核,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要求其任现职以来近5个年度考核合格。
3、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结合本职工作,努力学习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掌握新信息,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创新能力和管理水平,应按有关规定接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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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福建省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职改字〖1993〗18号各地(市)、县(市、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改进、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保证我省经常化评聘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福建省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福建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福建省人事局一九九三年三月十一日福建省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企事业单位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现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及国家人事部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人职发〖1990〗4号)和国务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当前职称改革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职办〖1993〗1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工作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是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
全省企事业单位在经常性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应坚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基本原则和正确的政策导向,按照中发〖1986〗3号、国发〖1986〗27号文件和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以及有国务院的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姐、国家人事部和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省人事局关于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评聘工作的有关规定,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必须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
各级职改部门要按照分类指导、简政放权、转变职能、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原则,着眼于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水平的提高和积极性的调动,搞好宏观调控,促进队伍建设,落实企业单位用人自主权,增加企业活力,促进事业单位改革和发展。
要强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竞争激励机制,强调业绩、成果、贡献,破除论资排辈和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促进人才流动。
第二条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继续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
全省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评聘工作,在我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日常工作由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人事局)负责。
各地(市)及省直各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评聘工作,由各地(市)及省直各部门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根据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的部署组织实施。
第三条省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专业)主管部门(附后)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按照国务院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国家人事部和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省人事局有关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评聘工作的部署和规定,制定本系列(专业)开展经常化评聘的工作意见和计划;提出本系列(专业)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原则和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单位各级职务合理结构比例的指导性意见及专业技术人员在任职工作考核办法;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委托,组建本系列(专业)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开展本系列(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四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本省有关职称改革的政策规定须由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省人事局制定并组织实施。
今后,凡未经国务院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国家人事部(国务院职改办)转发或与有关部门联合下发,以及未经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省人事局(省职改办)转发或与有关部门联合下发的业务主管部门(或系列主管部门)制发的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正策规定,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一律不予执行。
第五条做好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工作,是职称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实施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评聘工作的重要基础工作。
企事业单位要按照因事设岗、择优聘任的原则,依据工作的性质,难易程度,责任轻重和所需资格条件,运用职位分类的原理,合理设置(调整)专业技术岗位(具体设岗原则和意见,另行制订),明确相应的岗位职责。
第六条国有企业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评聘工作要与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和人事、劳动、工资制度改革紧密结合,配套进行。
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有关规定,实行人事、劳动、工作资制度改革的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科研设计、技术改造和技术开发的需要,自主设置专业技术职务。
企业在科学合理地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的基础上,可以实行评聘分开。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评定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由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发给相应的任职资格证书,其职务和待遇由企业自主决定。
企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标准,评定聘任在本企业内部有效的专业技术职务。
评聘时,可不受原任职资格高低的限制。
企业内部评聘的职务仅在本企业内部有效,政府人事(职改)部门不发给任职资格证书。
企业主管部门应按照上述原则对企业职称改革工作进行指导,放权给企业,帮助企业逐步建立起自主管理、自我调控、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
第七条经省、地、县职称改革工作部门批准继续开展评聘工作的事业单位,可在上级核定的职务结构比例或岗位数额内,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设置自主开展经常性的评聘工作。
第八条对自收自支和财政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实行结构比例控制。
单位可在上级职称改革工作部门核定的高、中、初级职务结构比例内,根据工作需要自主设置(调整)专业技术岗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第九条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职称改革评聘分开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人职发〖1991〗7号文件)精神,凡符合下列条件的事业单位,可提出申请,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省、地(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在本单位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职务档次实行评聘分开,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条件开展任职资格评审工作:1.职称改革工作成效明显;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比较健全;建立和坚持了任职考核制度;具备自我约束,自我控制的能力。
2.已经进行了定编定员工作,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并已向专业技术人员公布。
获得任职资格的人员由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发给任职资格证书,在学术交流活动中可以使用,但不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应职务的工资和待遇。
第十条对经费完全自立,实行企业化管理及进行科技体制改革,事业费已减拨到位,经费基本自立的事业单位,在科学合理地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健全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可实行评聘分开。
各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不受岗位数额的限制,主要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的学识水平、业务能力、工作成就和贡献,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条件进行评价。
单位可根据工作的需要,按照岗位设置方案,在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一条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因行政隶属关系发生变更,其岗位数额按原主管部门实际下达数调整较交给现主管部门,原主管部门不得作为空岗数重复使用。
在本在区内变更关系的,由所在地、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调整;跨地市及省直单位间变更关系的,由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调整。
第十二条一九八七年一月以来,经各级编制部门批准建立或增加编制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岗位指标数额核定工作按闽职改字〖1991〗140号和闽职改办字〖1992〗26号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下列人员评聘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其聘任指标由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项下达(审批表式附后),实行单列,不占所在单位现在有聘任指标数:1.45岁以下晋升教授或研究员一级职务;40岁以下晋升副教授或高级工程师一级职务的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2.经国家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3.达到离退休年龄而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全国政协委员中的高级专家、中国科学院的学部委员及正在带博士研究生的导师;4.已达到规定离退休年龄,因工作需要,经组织批准,适当延长工作年限的部分急需、紧缺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5.博士后流动站合格的出站人员及获得博士学位确认、晋升中、高级职务或获得硕士学位确认、晋升中级职务人员;6.从省外引进(含省内合理流动)和军队转业专业技术人员中符合闽职改办字〖1988〗013号、〖1989〗002号和〖1989〗017号文件规定的具有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并经我省有关职称改革工作部门批准确认的人员,以及从国外引进和留学回国人员中符合高、中级职务任职条件人员;7.由国家机关调入事业单位被评聘为高、中级职务的人员。
第十四条在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评聘工作中,专业技术人员晋升或确定职务应具备各职务系列《试行条例》规定的相应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历。
相近专业的划分由省各职务系列主管部门参照“人事信息分类编码”的有关分类标准研究确定。
学历层次符合要求,但所学专业与拟评聘职务岗位的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的,在通过接受相应层次继续教育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教育证明后,可视同具备规定学历。
第十五条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应通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育形式取得相应学历后,才能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可视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破格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具体破格条件另行制订)。
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拟申报经济、会计、审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及申报统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须参加国家组织的相应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再进行评审。
其他系列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可按国家统一规定,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考试。
第十六条规定学历的认定应严格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或总政、总参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对持有经复查验收合格的“专业证书”的人员,在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可免于本省组织的相应科目的专业理论知识考试,但不得作为学历依据。
第十七条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历今后一律从被聘任之日起算。
对在一九九○年五月二十九日(即闽职改字〖1990〗81号文件下达之日)前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任职资格后即聘任相应职务的人员,其任职资历可从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之日起算;对在一九九○年五月二十九日至本文下达之日经评审委员会评审、相应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确认任职资格后即聘任相应职务的人员,其任职资历从相应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确认之日起算。
第十八条专业技术人员转换职务系列后,原则上需按拟新聘职务的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试用考察一年。
经考核能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可按拟新聘职务申报(推荐)参加相应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或资格考试,一次评审(考试)通过并被聘任的,其任职资历可与原则任职务任职资历连续计算(含试用考察期);否则,只能在下次评审(考试)通过并被聘任后,才能与原任职务资历累计计算。
第十九条在外省、市、自治区或中央各部委所属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后(含军队转业技术干部),引进(调入)本省企事业单位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经具有相应职务任职资格审核确认权限的职称改革工作部门确认其任职资格(审核确认表附后)并被聘任的,其任职资历可与原则任职务资历连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