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职改字〖1993〗18号福建省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印发《福建省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经常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职改字〖1993〗18号

各地(市)、县(市、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改进、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保证我省经常化评聘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福建省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福建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福建省人事局

一九九三年三月十一

福建省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

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企事业单位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现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及国家人事部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人职发〖1990〗4号)和国务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当前职称改革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职办〖1993〗1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工作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是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全省企事业单位在经常性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应坚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基本原则和正确的政策导向,按照中发〖1986〗3号、国发〖1986〗27号文件和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以及有国务院的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姐、国家人事部和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省人事局关于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评聘工作的有关规定,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必须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各级职改部门要按照分类指导、简政放权、转变职能、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原则,着眼于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水平的提高和积极性的调动,搞好宏观调控,促进队伍建设,落实企业单位用人自主权,增加企业活力,促进事业单位改革和发展。要强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竞争激励机制,强调业绩、成果、贡献,破除论资排辈和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促进人才流动。

第二条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继续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全省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评聘工作,在我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日常工作由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人事局)负责。

各地(市)及省直各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评聘工作,由各地(市)及省直各部门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根据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的部署组织实施。

第三条省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专业)主管部门(附后)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按照国务院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国家人事部和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省人事局有关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评聘工作的部署和规定,制定本系列(专业)开展经常化评聘的工作意见和计划;提出本系列(专业)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原则和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单位各级职务合理结构比例的

指导性意见及专业技术人员在任职工作考核办法;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委托,组建本系列(专业)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开展本系列(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四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本省有关职称改革的政策规定须由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省人事局制定并组织实施。今后,凡未经国务院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国家人事部(国务院职改办)转发或与有关部门联合下发,以及未经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省人事局(省职改办)转发或与有关部门联合下发的业务主管部门(或系列主管部门)制发的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正策规定,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一律不予执行。

第五条做好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工作,是职称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实施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评聘工作的重要基础工作。企事业单位要按照因事设岗、择优聘任的原则,依据工作的性质,难易程度,责任轻重和所需资格条件,运用职位分类的原理,合理设置(调整)专业技术岗位(具体设岗原则和意见,另行制订),明确相应的岗位职责。

第六条国有企业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评聘工作要与企业

转换经营机制和人事、劳动、工资制度改革紧密结合,配套进行。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有关规定,实行人事、劳动、工作资制度改革的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科研设计、技术改造和技术开发的需要,自主设置专业技术职务。企业在科学合理地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的基础上,可以实行评聘分开。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评定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的人员,由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发给相应的任职资格证书,其职务和待遇由企业自主决定。

企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标准,评定聘任在本企业内部有效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时,可不受原任职资格高

低的限制。企业内部评聘的职务仅在本企业内部有效,政府人事(职改)部门不发给任职资格证书。

企业主管部门应按照上述原则对企业职称改革工作进行指导,放权给企业,帮助企业逐步建立起自主管理、自我调控、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

第七条经省、地、县职称改革工作部门批准继续开展评聘工作的事业单位,可在上级核定的职务结构比例或岗位数额内,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设置自主开展经常性的评聘工作。

第八条对自收自支和财政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实行结构比例控制。单位可在上级职称改革工作部门核定的高、中、初级职务结构比例内,根据工作需要自主设置(调整)专业技术岗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第九条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职称改革评聘分开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人职发〖1991〗7号文件)精神,凡符合下列条件的事业单位,可提出申请,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省、地(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在本单位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职务档次实行评聘分开,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条件开展任职资格评审工作:

1.职称改革工作成效明显;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比较健全;建立和坚持了任职考核制度;具备自我约束,自我控制的能力。

2.已经进行了定编定员工作,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并已向专业技术人员公布。

获得任职资格的人员由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发给任职资格证书,在学术交流活动中可以使用,但不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应职务的工资和待遇。

第十条对经费完全自立,实行企业化管理及进行科技体制改革,事业费已减拨到位,经费基本自立的事业单位,在科学合理地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健全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可实行评聘分开。各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不受岗位数额的限制,主要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的学识水平、业务能力、工作成就和贡献,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条件进行评价。单位可根据工作的需要,按照岗位设置方案,在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一条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因行政隶属关系发生变更,其岗位数额按原主管部门实际下达数调整较交给现主管部门,原主管部门不得作为空岗数重复使用。在本在区内变更关系的,由所在地、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调整;跨地市及省直单位间变更关系的,由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调整。

第十二条一九八七年一月以来,经各级编制部门批准建立或增加编制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岗位指标数额核定工作按闽职改字〖1991〗140号和闽职改办字〖1992〗26号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下列人员评聘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其聘任指标由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项下达(审批表式附后),实行单列,不占所在单位现在有聘任指标数:

1.45岁以下晋升教授或研究员一级职务;40岁以下晋升副教授或高级工程师一级职务的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

2.经国家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3.达到离退休年龄而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全国政协委员中

的高级专家、中国科学院的学部委员及正在带博士研究生的导师;

4.已达到规定离退休年龄,因工作需要,经组织批准,适当延长工作年限的部分急需、紧缺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5.博士后流动站合格的出站人员及获得博士学位确认、晋升中、高级职务或获得硕士学位确认、晋升中级职务人员;

6.从省外引进(含省内合理流动)和军队转业专业技术人员中符合闽职改办字〖1988〗013号、〖1989〗002号和〖1989〗017号文件规定的具有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并经我省有关职称改革工作部门批准确认的人员,以及从国外引进和留学回国人员中符合高、中级职务任职条件人员;

7.由国家机关调入事业单位被评聘为高、中级职务的人员。

第十四条在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评聘工作中,专业技术人员晋升或确定职务应具备各职务系列《试行条例》规定的相应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历。相近专业的划分由省各职务系列主管部门参照“人事信息分类编码”的有关分类标准研究确定。学历层次符合要求,但所学专业与拟评聘职务岗位的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的,在通过接受相应层次继续教育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教育证明后,可视同具备规定学历。

第十五条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应通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育形式取得相应学历后,才能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可视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破格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具体破格条件另行制订)。

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拟申报经济、会计、审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及申报统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须参加国家组织的相应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再进行评审。其他系列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可按国家统一规定,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考试。

第十六条规定学历的认定应严格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或总政、总参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对持有经复查验收合格的“专业证书”的人员,在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可免于本省组织的相应科目的专业理论知识考试,但不得作为学历依据。

第十七条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历今后一律从被聘任之日起算。对在一九九○年五月二十九日(即闽职改字〖1990〗81号文件下达之日)前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任职资格后即聘任相应职务的人员,其任职资历可从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之日起算;对在一九九○年五月二十九日至本文下达之日经评审委员会评审、相应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确认任职资格后即聘任相应职务的人员,其任职资历从相应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确认之日起算。

第十八条专业技术人员转换职务系列后,原则上需按拟新聘职务的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试用考察一年。经考核能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可按拟新聘职务申报(推荐)参加相应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或资格考试,一次评审(考试)通过并被聘任的,其任职资历可与原则任职务任职资历连续计算(含试用考察期);否则,只能在下次评审(考试)通过并被聘任后,才能与原任职务资历累计计算。

第十九条在外省、市、自治区或中央各部委所属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后(含军队转业技术干部),引进(调入)本省企事业单位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经具有相应职务任职资格审核确认权限的职称改革工作部门确认其任职资格(审核确认表附后)并被聘任的,其任职资历可与原则任职务资历连续计算。

第二十条凡国家规定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都必须参加全国统一考试。考试由省职称及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对考试合格并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相应职务任职条件要求的,颁发全国统一的《专业技术资

格证书》,作为可受聘担任相应职务的资格依据,全国有效。今后,凡实行全国统一资格考试的系列(专业),不再进行相应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二十一条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严格掌握外语条件的通知》(人事发〖1991〗4号)和国务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实行考试的系列外语水平要求的通知》(国职改办〖92〗12号)精神,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必须按照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掌握外语条件。具体考试、考核办法按闽职改字〖1992〗204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是负责考核、评议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组织,资格评审工作是保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质量的关键。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重新组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有关事项的通知》(人职发〖1991〗8号文件)规定,各地、各部门应按系列(专业)重新组建各级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和要求工进行,具体组建办法和评审工作程序及要求按《福建省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组织及评审工作的若干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专业技术人员拟取得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应在个人申报的基础上,由单位进行考评,择优推荐。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一级职务,其现任职务的任职资历可计算到申报之月止。凡非特别优秀可破格(超前)晋升的人员,都需达到相应职务所规定的最低任职年限。

第二十四条下列人员暂不列入评审范围:

1.受刑事惩处及开除留用处分正执行中和正在被立案审查的人员;

2.受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未满一年及首次评聘以来发生过

重大技术责任事故,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影响很坏,群众意见很大者;

3.刑满释放、劳动教养期满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未满一年的专业技术人员;

4.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或窃取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的人员;

5.连续病休一年以上或擅离岗位,不在本专业技术岗位上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

第二十五条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要严格掌握思想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实行择优聘任和竞争聘任,不搞论资排辈,努力为优秀中青年人员才脱颖而出创造条件,引导专业技术人员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聘任,有条件的单位也可实行分级聘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员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员聘任。

第二十六条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应按一定的程序和要求履行聘任手续,颁发《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书》。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应与受聘人签订聘约。聘期一般为1-3年,未经批准不应超过国家规定的离、退休时间。需要更改或解除聘约的,应按有关程序办理程序。

专业技术人员受聘专业技术职务后,有增资的,从聘任之下月起按工作资的有关规定计发执行。

第二十七条各地、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按照闽职改办字〖1989〗15号和〖1991〗24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以考核为中心的专业技术人员聘后管理工作。经考核不能履行岗位职责、不能完成任期目标任务的人员,应解除原聘约,按本人条件和工作需要另行聘任适当职务。

第二十八条专业技术人员在企事业单位已受聘某一级专

业技术职务,调动工作后,不改变职务系列和原从事的专业工作的,由调入单位考核后决定是否聘任相应职务或重新进行评审。在事业单位间调动工作的,六个月内可暂保留原职务工资;六个月后,原则职务工资不再保留,按新任职务领取相应的工资。改变职务系列和原从事的专业工作的,以及从企业单位调入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工资按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闽人薪〖1991〗9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恢复高考后入学的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

全日制正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包括硕士生、博士生,不含“五大”毕业生),在企事业单位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见习期满(其中不包分配的自费生由用人单位正式录、聘用后满一年),可根据《试行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要求,考核确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表式附后),聘任相应职务。其中初级职务资格由县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相当县、处级单位考核(审核)确认;中级职务资格由地(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省直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具体规定为: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经考核可确认为“员”级;大专毕业生,见习期满,先考核确认为“员”级,再从事业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二年,可考核确认为“助师”级;大学本科毕业,见习期满,经考核可确认为“助师”级;取得双学士学位和研究生班毕业的人员,可考核确认为“助师”级;获得硕士学位者,先确认为“助师”级;从事本专业工作两年后可申报评审中级或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直接考核

确认为中级;博士学位获得者可确认为中级,从事本专业工作两年后可申报评审高级。

第三十条单位领导原则上不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确需兼任的,必须有明确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符合相应职务的任职条件,能履行相应的岗位职责。单位领导受聘专业技术职务占用本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

第三十一条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工人,需经各级政府人事部站门同意先被聘用为干部,并符合相应职务的任职条件,方能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二条对于国家机关成建制划转为企事业单位和从

国家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报评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

受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三条按照国家规定评定或考试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因各种原因需撤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按以下程序报批;撤销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由单位提出,地市或省直主管部门审核,报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批;撤销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的,由单位提出,报原批准确认机关审批,报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撤销初级职务任职资格的,报县(市、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或原批准确认机关审批。

第三十四条各级人事(职改)部门要加强对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评聘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严肃有关纪律和工作制度,坚持原则,认真按政策规定和工作程序办事,坚持标准条件并增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加强廉政建设,接受群众监督,反对和防止不正之风。要不断提高职改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加强职改工作队伍的自身建设,确保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评聘工作健康、稳妥地进行。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三资企业、民办科研单位和高科技园区原则上也按上述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在三资企业和民办科研单位、高科技园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任职资格的评审或考核确认,由各级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过去下发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有关文件规定除本文已涉及及另行通知者外,自行废止。

第三十八条本文由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表一:

省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专业)主管部门

关于福建省卫生技术职务经常化评聘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关于福建省卫生技术职务经常化评聘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事厅 福建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福建省卫生厅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关于福建省卫生技术职务经常化 评聘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闽卫职[1997]504号 各地(市)、县(市、区)人事局、卫生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坚持、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适应卫生改革与发展的需要,现根据省职改领导小组、省人事厅《福建省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闽职改字[1993]18号)和《关于职称改革工作若于问题的通知》(闽职改字[1996]74号)精神,结合我省卫生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对卫生技术职务经常化的评聘工作作如下补充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正、副主任医(药、技)师的任职基本条件 评聘各级卫生技术职务,必须坚持《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思想政治、业务能力、工作成绩、学历、资历和外语水平等任职基本条件,全面衡量,综合考虑,择优晋升,保证质量。具体应根据以下原则要求适当掌握。

(一)关于学术论文。对申报晋升高级职务的人员任现职以来学术论文的要求,应按照不同层次、不同职务档次区别对待: 1、对具备《条例》规定学历,且任副高级职务年限5年以上,申报晋升正高级职务的人员,省级单位的,必须在国家级(全国学会、全国专科学会及其以上单位主办的。下同)以上刊物发表2篇(限第一作者。下同)以上,或在省级刊物(省、市、自治区学会及其以上单位主办的。下同)发表3篇以上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地(市)级单位的,必须在国家级以上刊物发表1篇以上,或在省级刊物发表2篇以上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地(市)所在地的区级单位的,必须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1篇以上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县(市)级及其以下单位的论文不作必备条件,可以提交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作为代表作送审。 2、对具备《条例》规定学历,且任中级职务年限5年以上,申报晋升副高级职务的人员,省级单位的,必须在国家级以上刊物发表1篇以上,或在省级刊物发表2篇以上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地(市)级及地(市)所在地的区级单位的,必须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1篇以上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县(市)级及其以下单位的,论文不作必备条件,可以提交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作为代表作送审。 3、对不具备《条例》规定学历,或任副高级职务年限满3年但未满5年,申报晋升正高级职务的人员,省级单位的,必须在国家级以上刊物发表3篇以上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地(市)级单位的,必须在国家级以上刊物发表2篇以上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县(市、区)级及其以下单位的,必须在国家级以上刊物发表1篇以上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 4、对不具备《条例》规定学历,或任中级职务年限满3年但未满5年,申报晋升副高级职务的人员,省级单位的,必须在国家级以上刊物发表2篇,或在省级刊物发表3篇以上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地(市)级单位的,必须在国家级以上刊物发表1篇以上,或在省级刊物发表2篇以上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县(市、区)级单位的,必须在省级刊物

福建省1997教师评职称评审要求

关于一九九六学年高等学校教师职务 评聘工作有关规定和安排 闽教职改[1997]010号 各高等学校、地(市)职改领导小组、有关厅(局):根据省职改领导小组、省人事厅闽职改字[1993]18号《福建省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闽职改字[1996]74号《关于职称改革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国家教委《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文件精神,结合我省高等学校实际情况,现就一九九六学年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聘工作有关规定和时间安排 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评聘范围对象 l、现在高等学校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科研人员和兼任教学工作的校、系、处党政管理部门的教师以及因工作需要从教学岗位调到科技开发部门从事科技开发工作的教师,已具备相应教师职务任职条件,可申报评聘相应教师职务; 2、现在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及设有临床教研室的教学医院已聘任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职务的临床教学人员,已具备教授、副教授职务任职条件,可申报评聘教授、副教授职务; 3、高等学校教师应认真执行国务院有关离退休的规定,

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教师,除个别确因工作需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延缓办理离退休手续的高级职务教师外,均应办理离退休手续。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以后离退休的教师,若离退休时已达到《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以下简称《试行条例》)所规定的晋升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最低任职年限要求并符合其它任职条件,又尚未有机会评审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可申报评审相应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其他离退休教师(包括离退休前已申报过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被各级评委会否决或离退休前已申报过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被终审评委会否决后未满一年即离退休的人员)不再评聘教师职务。连续病事假或国内脱产进修一年以上到申报之日尚未返回教学岗位;或自费出国进修尚未返回教学岗位;或公派出国进修、工作期满尚未返回教学岗位;已调离高校教师岗位;及申报相应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被终审评委会否决未满一年的人员,不列入此次评审的对象。 二、加强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正确导向,坚持标准,保证评聘质量。 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要根据有关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把握好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正确政策导向。各级评审组织在评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时,必须全面坚持《试行条例》及有关文件所规定的任职条件,严格评审程序,保证评聘质量。

闽职改字〖1993〗18号福建省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印发《福建省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经常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职改字〖1993〗18号 各地(市)、县(市、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改进、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保证我省经常化评聘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福建省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福建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福建省人事局 一九九三年三月十一 日 福建省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 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企事业单位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现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及国家人事部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人职发〖1990〗4号)和国务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当前职称改革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职办〖1993〗1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工作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是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全省企事业单位在经常性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应坚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基本原则和正确的政策导向,按照中发〖1986〗3号、国发〖1986〗27号文件和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以及有国务院的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姐、国家人事部和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省人事局关于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评聘工作的有关规定,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必须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各级职改部门要按照分类指导、简政放权、转变职能、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原则,着眼于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水平的提高和积极性的调动,搞好宏观调控,促进队伍建设,落实企业单位用人自主权,增加企业活力,促进事业单位改革和发展。要强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竞争激励机制,强调业绩、成果、贡献,破除论资排辈和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促进人才流动。 第二条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继续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全省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评聘工作,在我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日常工作由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人事局)负责。 各地(市)及省直各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评聘工作,由各地(市)及省直各部门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根据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的部署组织实施。 第三条省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专业)主管部门(附后)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按照国务院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国家人事部和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省人事局有关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评聘工作的部署和规定,制定本系列(专业)开展经常化评聘的工作意见和计划;提出本系列(专业)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原则和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单位各级职务合理结构比例的

福建省文物博物、群众文化专业职务经常化评聘工作的实施意见

https://www.360docs.net/doc/e819014625.html,/html/6/62/26079_201062318.html 当前位置:首页> 政务公开> 人事信息> 职称评审 福建省文物博物、群众文化专业职务经常化评聘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文职改〔1993〕010号) 来源:福建省文化厅2010年06月02日阅读:395 次字体大小:[大中小] 福建省文物博物、群众文化专业职务经常化评聘工作的实施意见 (闽文职改〔1993〕010号) 各地市职改办、文化局,省直有关厅(局),厅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职改工作,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适应文化艺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根据省职改领导小组和省人事局闽职改字(1993)18号《福建省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以及原中央职改领导小组转发文化部《文物博物专业职务试行条例》文件精神,结合文物博物、群众文化专业的实际情况,对我省文物博物、群众文化专业职务评聘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评审范围、对象 凡在我省文物博物单位中直接从事陈列、考古、科研、保管、群工、鉴定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群众文化艺术系统各艺术馆、文化馆(站)和有关单位从事群众文化工作专业人员符合任职条件的,均可确认或评聘文博和群文专业技术职务,具体包括以下对象: l、在事业单位中申报晋升文博、群文高、中级专业职务者,需有上级主管部门核定职数,并设有专业岗位。 2、精心选拔优秀中青年人才。对符合省职改领导小组闽职改字(1993)65号文件规定条件,现在本单位受聘文物博物、群众文化的副高级专业职务,年龄在45岁以下拟晋升研究馆员;现任中级专业职务,年龄在叙岁以下拟晋升副研究馆员的中青年专业人员,在省取改办下达各地(市)和省直单位的推荐控制数中进行申报评定,所需职务聘任指标由省专项下达。 3、现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文物博物、群众文化专业技术人员及在一九九二年九月一日以后离退休人员,且在离退休时,已达到晋升高一级职务的规定任职年限,并符合相应任职条件,可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与工资等待遇挂钩。 二、合理设置岗位,严格考核管理 l、做好文物博物、群众文化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工作是职称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专业岗位的设置要根据本单位工作性质和现阶段明确的任务需要,在编制定员的基础上,结合考

福建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福建省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组织及评审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福建省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组织及评审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公布日期】1993.03.11 •【字号】闽职改字[1993]19号 •【施行日期】1993.03.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福建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福建省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组织及评审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闽职改字〔1993〕19号一九九三年三月十一日) 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深化职称改革,改进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意见和规定,为保证经常化评聘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对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组织及评审工作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是负责考核评议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织。其职责是:根据国家和省关于职称改革的政策规定,对被推荐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进行评审,提出是否具备任职资格条件的评审或推荐意见。 二、各级评委会在相应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上级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三、评委会分高、中、初三级。 高级职务评委会由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委托省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以下简称系列)主管部门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组建,负责相应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工作。其中,高级职务有分档的系列,正高级评委会可评审正、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副高级评委会负责评审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和对未取得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申报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推荐工作。 中级职务评委会由地(市)和省直一级厅(局)单位组建,负责相应系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和对未取得相应中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申报高级(不含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推荐工作。 初级职务评委会由县(市)和相当于县级单位级建,负责相应系列初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和对未取得相应初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申报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推荐工作。 各级评委会之间没有上下级领导关系。各系列评委会不评审本系列以外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各地区、各部门及单位不设置跨系列的综合性评委会。 四、评委会委员由能正确掌握和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能坚持原则,组织纪律性强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行政领导和已离退休人员一般不参加评委会。委员中,中、青年应占三分之一左右。高级评委会一般由二十五人以上组成,委员应具有本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其中,高级职务有分档的系列,正高级评委会应全部由具有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组成;副高级评委会中具有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委员应占二分之一以上。中级评委会一般由二十人以上组成,委员应具有本系列中级以上职务任职资格,且具有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委员不少于二分之一。初级评委会由十人以上组成,委员应具有本系列中级以上职务任职资格。各级评委会根据工作需要,设主任委员一个、副主任委员一至三人。 五、各级评委会由相应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建立。 省、地(市)、县(区)各系列组建高、中、初级评委会分别报省、地(市)、县(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地(市)组建的中级评委会批准后应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福建省工程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意见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人事厅关于福建省工程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意见 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 各设区市人事局、经贸委(经委、经发局)、省直各单位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为了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完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根据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国家人事部关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规定以及原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省人事局闽职改字(1993)18、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正常化评审以来的工作实践,对今后我省企事业单位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范围和对象 (一)凡在企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生产建设、勘察设计、科学研究、安全生产和管理、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和技术管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均可考核确认或申报评审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工程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定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三)大中专毕业生考核确认相应档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接闽职改字(1993)18号和闽人发(2000)84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设置与要求 工程技术职务岗位的设置要按照因事设岗、择优聘任的原则,运用职位分类原理,根据本单位的工作性质和工作难易程度、责任轻重、复杂程度及任职条件,科学合理设置,确定合理的结构比例,并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岗位的设置一般从低岗设起,避免高岗低职责。 三、评审条件 (一)基本条件 1、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热爱祖国,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专业技术人员每个年度必须进行专业技术工作考核,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要求其任现职以来近5个年度考核合格。 3、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结合本职工作,努力学习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掌握新信息,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创新能力和管理水平,应按有关规定接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4、除符合闽人发(2002)152、154号文件所规定的免试条件外,凡申报评

闽经贸培训号关于福建省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意见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福建省人事厅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 关于福建省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 意见 各设区市人事局、经贸委(经委、经发局)、省直各单位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为了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完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根据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国家人事部关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规定以及原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省人事局闽职改字(1993)18、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正常化评审以来的工作实践,对今后我省企事业单位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范围和对象 (一)凡在企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生产建设、勘察设计、科学研究、安全生产和管理、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和技术管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均可考核确认或申报评审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工程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定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三)大中专毕业生考核确认相应档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按闽职改字(1993)18号和闽人发(2000)84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设置与要求 工程技术职务岗位的设置要按照因事设岗、择优聘任的原则,运用职位分类原理,根据本单位的工作性质和工作难易程度、责任轻重、复杂程度及任职条件,科学合理设置,确定合理的结构比例,并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岗位的设置一般从低岗设起,避免高岗低职责。 三、评审条件 (一)基本条件 1、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热爱祖国,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专业技术人员每个年度必须进行专业技术工作考核,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要求其任现职以来近5个年度考核合格。 3、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结合本职工作,努力学习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掌握新信息,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创新能力和管理水平,应按有关规定接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4、除符合闽人发(2002)152、154号文件所规定的免试条件外,凡申报评审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均需通过全国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 (二)申报评审各级工程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技术员 (1)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在助理工程师、工程师指导下能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或一般现场技术工作; (3)非全日制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以上。 2、助理工程师 (1)能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一定的组织工作能力和独立完成指定范围内的科技管理工作能力,或能完成一般技术研究、设计或现场技术、技术管理工作; (3)中专毕业,从事技术员职务工作4年以上;

闽教职改[1998]019号

福建省教育委员会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福建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闽教职改[1998]019号 __ 关于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实施意见 各地(市)职改领导小组、地(市)教委: 根据省职改领导小组、省人事厅《福建省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闽职改字[1993]18号)、《关于职称改革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闽职改字[1996]74号)和国家教委《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小学实际情况,现就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评聘范围对象 l、现在小学(幼儿园,下同)从事教学工作(含教研、实验、电教、德育、督导)的教师,已具备小学教师相应职务任职条件,可申报评聘相应教师职务。 2、上学年度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教师,若离退休时已达到本文所规定的晋升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最低任职年限要求并符合其他任职条件,又尚未有机会评审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可申报评审相应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3、申报相应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被终审评委会否决未满一年和闽职改字(1993)18号文件第二十四条规定不列人评审范围及违反国家有关政策不能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 人员,不列人评审范围对象。 二、加强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正确导向,坚持标准,保证评聘质量。 l、依法实施,不断完善教师职务聘任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人事(职改)部门及学校要围绕贯彻落实《教师法》,认真执行《试行条例》,进一步完善教师职务聘任制度。要继续做好依法实施教师职务聘任制度的宣传工作,进一步提高依法管理教师队伍的自觉性,坚持法定的原则、法定的任职条件和法定的评聘程序,实现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不断增强广大教师的职务意识、竞争意识和履行岗位职责的意识。

福建省文化厅职改领导小组、福建省职改办关于福建省艺术专业职务经常化

福建省文化厅职改领导小组、福建省职改办关于福建省艺 术专业职务经常化 福建省文化厅职改领导小组、福建省职改办关于福建省艺术 专业职务经常化评聘工作的实施意见 闽文职改[1993]008号 各地(市)职改办、文化局,省直有关厅(局)、厅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适应文化艺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根据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和省人事局闽职改字[1993]18号《福建省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原中央职改领导小组转发文化部制定的《艺术专业职务(艺术等级)试行条例》精神,结合艺术专业实际情况,对我省艺术专业职务评聘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评聘的范围和对象、 1、凡在县以上文化艺术单位中直接从事文学艺术创作、编剧、导演、作曲、指挥、演员、演奏员、舞美设计、舞台技术、专业美术创作、影视艺术制作、电影放映以及艺术管理等艺术专业工作的人员,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职务结构比例或岗位数额内可申报评聘相应的技术职务。 2、精心选拔优秀中青年人才。对符合省职改领导小组、省人事局闽职改字[1993]65号文规定条件,现在本单位受聘担任艺术专业中级职务,年龄在40岁以下晋升二级演员及相当职务;受聘担任艺术专业副高职务,年龄在45岁以下的晋升一级演员及相当职务的优秀中青年艺术拔尖人才,在省职改办下达各地(市)和省直单位推荐控制数中进行申报评定,所需职务聘任指标由省专项下达。

3、现已达到离退休年龄,及在一九九二年九月一日以后离退休人员,且在办理离退休手续时,已达到晋升高一级职务的规定年限,并符合相应职务的任职条件者,可申报评审资格,不与工资等待遇挂钩。 二、合理设置艺术专业岗位 艺术专业岗位设置要根据本单位各部门工作性质和各门类艺术特性及总体需要,在编制定员的基础上,结合考虑首次评聘期间上级下达的高、中级职务数额及现有艺术专业人员结构分布和指标使用的实际情况,做到因事设岗,合理设置和调整专业技术岗位。在"八五"期间,艺术表演团体艺术专业人员高中级职务结构比例控制幅度为:省属院、团高级职务占10一20%,中级职务占35一 45%;地(市)属团体高级职务5-15%,中级职务占30-40%;县属剧团一般不设高级职务,需设置的控制在5%以下,中级职务可占25-35%。专业艺术表演团体中正高级职务(一级)占全院(团)高级职务人员的比例,省属单位控制在10-15%以下,地、市、县控制在5-10%以下。以此进行认真研究确定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经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公布于众,接受监督。在职人员原则上坚持评聘结合。单位主要负责人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在单位职数限额内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聘任。 三、任职的基本条件 (一)任职的思想政治条件:参加评聘的各级职务艺术专业人员,必须拥护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文艺方针,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继承吸收人类进步文化遗产。对于任职以来获得省委、省政府或文化部授予各种表彰的先进人物,符合任职要求,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申报各类艺术专业任职资格的条件: 编剧 1、一级编剧

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

关于福建省工程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职务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意见 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 各设区市人事局、经贸委(经委、经发局)、省直各单位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改进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国家人事部关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工作的有关规定以及原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省人事局闽职改字[199318、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正常化评审以来的工作实践,对今后我省企事业单位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范围和对象 (一)凡在企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生产建设、勘察设计、科学研究、安全生产和管理、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和技术管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符合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均可考核确认或申报评审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工程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定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三)大中专毕业生考核确认相应档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按闽职改字(1993)18号和闽人发(2000)84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设置与要求 工程技术职务岗位的设置要按照因事设岗、择优聘任的原则,运用职位分类原理,根据本单位工作性质及工作难易程度、责任轻重、复杂程度及任职条件,科学合理设置,确定合理的结构比例,并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岗位的设置一般从低岗设起,避免高岗低职责。 三、评审条件 (一)基本条件 1、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热爱祖国,遵守我国和法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专业技术人员每个年度必须进行专业技术工作考核,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时,要求其任现职以来近5个年度考核合格 3、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结合本职工作,努力学习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掌握新信息,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创新能力和管理水平,应按有关规定接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4、除符合闽人发(2002)152、154号文件所规定的免试条件者,凡申报评审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均须通过全国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 (二)申报评审各级工程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技术员 (1)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在助理工程师、工程师指导下能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或一般现场技术工作; (3)非全日制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以上。 2、助理工程师 (1)能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一定的组织工作能力和独立完成指定范围内的科技管理工作能力,或能完成一般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人事厅关于福建省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意见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人事厅关于福建省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人事厅 •【公布日期】2003.04.18 •【字号】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 •【施行日期】2004.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人事厅关于福建省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意见 (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 各设区市人事局、经贸委(经委、经发局)、省直各单位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为了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完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根据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国家人事部关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规定以及原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省人事局闽职改字(1993)18、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正常化评审以来的工作实践,对今后我省企事业单位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范围和对象 (一)凡在企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生产建设、勘察设计、科学研究、安全生产和管理、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和技术管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均可考核确认或申报评审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工程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定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

工程师。 (三)大中专毕业生考核确认相应档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接闽职改字(1993)18号和闽人发(2000)84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设置与要求 工程技术职务岗位的设置要按照因事设岗、择优聘任的原则,运用职位分类原理,根据本单位的工作性质和工作难易程度、责任轻重、复杂程度及任职条件,科学合理设置,确定合理的结构比例,并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岗位的设置一般从低岗设起,避免高岗低职责。 三、评审条件 (一)基本条件 1、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热爱祖国,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专业技术人员每个年度必须进行专业技术工作考核,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要求其任现职以来近5个年度考核合格。 3、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结合本职工作,努力学习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掌握新信息,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创新能力和管理水平,应按有关规定接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4、除符合闽人发(2002)152、154号文件所规定的免试条件外,凡申报评审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均需通过全国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 (二)申报评审各级工程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技术员 (1)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在助理工程师、工程师指导下能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或一般现场技术工作;

转系列申报职称问题

转系列申报职称问题 一、相关政策规定: (一)《福建省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十八条:专业技术人员转换职务系列后,原则上需按拟新聘职务的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试用考察一年。经考核能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可按拟新聘职务申报(推荐)参加相应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或资格考试,一次评审(考试)通过并被聘任的其任职资历可与原任职务任职资历连续计算(含试用考察期);否则,只能在下次评审(考试)通过并被聘任后,才能与原任职务资历累计计算。 (二)《关于改进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的若干意见》(闽人发[2004]145号)第五点“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向复合型人才发展”的第14条:专业技术人员除了可以申报评审与本岗位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外,符合其它系列(专业)申报条件的,也可以申报评审其他系统(专业)的专业技术资格。 二、工程系列: (一)取得其他系列中级职称的,转系列申报工程系列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时,需先转系列为工程师并聘满一年以上,可将工程师聘用年限与其他系列中级职称聘用年限累计计算,聘满5年以上可以转评高级工程师职称; (二)其他系列高级职称参评高级工程师,需在工程技术类岗位聘用满一年以上,方能参评。 三、经济系列: (一)其他系列高级职称可直接转评高级经济师。

(二)已聘任工程师或经济师满5年以上可以直接申报高级经济师。 (三)属于会计、审计、统计、教育、卫生等其他系列中级职称的,原则上应转系列考试取得经济师、企业法律顾问、国际商务师(或评审工程师)等资格并聘满1年以上的,可将现聘用工程、经济系列中级职称的年限与之前的其他系列中级职称年限累计计算,聘满5年以上可以转评高级经济师职称。 解答示例:1.您好!本人因工作变动,从中职学校调到别的事业单位,现要求工程系列职称。我原来的职称是中职学校高级讲师,请问如果我现在可以直接转评高级工程师职称吗?有关职称转评的政策依据有哪些? 复:您好!中职学校高级讲师如属于中级职称,需要先转系列为工程师并聘满一年以上,可以把之前的高级讲师年限累计计算,再转评高级工程师职称;如属于高级职称,可以根据单位新聘岗位来确定能否参评高工。有关职称转评的政策依据可具体咨询省人社厅事业处(省职改办)。 2.您好!请问会计师如何转评高级经济师?是不是通过中级经济师的考试就可以了呢?要将原来聘任的会计师改为聘任经济师吗?我原来在单位聘任的是会计师,已满5年,如果中级经济师考试通过,最早什么时候可以参评高级经济师?另外,论文发表有时间限制吗? 复:您好!会计师不能直接申报高级经济师,因为会计与经济

岗位职责关于福建省工程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意见_

(岗位职责)关于福建省工程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意 见_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人事厅关于福建省工程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意见 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 各设区市人事局、经贸委(经委、经发局)、省直各单位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为了进壹步深化职称改革,完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根据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国家人事部关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规定以及原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省人事局闽职改字(1993)18、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正常化评审以来的工作实践,对今后我省企事业单位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壹、范围和对象 (壹)凡于企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生产建设、勘察设计、科学研究、安全生产和管理、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和技术管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均可考核确认或申报评审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工程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定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三)大中专毕业生考核确认相应档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接闽职改字(1993)18号和闽人发(2000)84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设置和要求

工程技术职务岗位的设置要按照因事设岗、择优聘任的原则,运用职位分类原理,根据本单位的工作性质和工作难易程度、责任轻重、复杂程度及任职条件,科学合理设置,确定合理的结构比例,且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岗位的设置壹般从低岗设起,避免高岗低职责。 三、评审条件 (壹)基本条件 1、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热爱祖国,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专业技术人员每个年度必须进行专业技术工作考核,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高壹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要求其任现职以来近5个年度考核合格。 3、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结合本职工作,努力学习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掌握新信息,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创新能力和管理水平,应按有关规定接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4、除符合闽人发(2002)152、154号文件所规定的免试条件外,凡申报评审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均需通过全国统壹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二)申报评审各级工程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仍应具备以下条件: 1、技术员 (1)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教育管理职称文件

关于高等学校教育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评聘社会科学(教育管理)研究职务经常化工作的实施意见 闽教职改[1998]012 号 各高等院校、地(市)职改领导小组、省直有关厅(局):根据省职改领导小组、省人事厅《福建省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闽职改字[ 1993]18 号)、《福建省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组织及评审工作若干规定》(闽职改字[ 1993」19 号)和国家教委《关于国家教委所属高等学校行政管理部门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制度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高等学校实际情况,现对我省高等学校教育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评聘社会科学(教育管理)研究职务经常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评聘范围和对象 1、属高等学校党政人员编制,现从事学校教学、科学研究、人事、党务、行政等管理岗位上工作的干部(不含“以工代干”人员),已具备相应社会科学(教育管理)研究职务任职条件,在上级核定的职务指标内,可申报评聘相应社会科学(教育管理)研究职务; 2、当年办理离退休的教育管理人员(1998年度评审的可推算到1996年 4 月1 日以后离退休的人员),若离退休时已达到本文所规定的相应职务任职资格最低任职年限要求并符合其他任职条件,又尚未有机会评审相应职务任职资格的(不包括离退休后已申报过任职资格被各级评委会否决或离退休前已申报过任职资格被终审评委会否决后未满一年即离退休的人员),可申报评审相应社会科学(教育管理)研究职务任职资格; 3、已评聘其它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若因工作岗位变动,调任教育管理工作,并解聘原专业技术职务一年以上,可评聘相应社会科学(教育管理)研究职务; 4、申报前已调离教育管理岗位和连续病事假一年以上尚未返回工作岗位及不符合上述评审范围对象的人员,不列入评聘范围对象。 二、高等学校教育管理部门工作人员采用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务系列的职务名称和档次,并根据高等学校教育管理工作的特点和实际,制订高等学校社会科学(教育管理)研究职务任职条件。任职条件原则上按照《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执行,既要考核教育管理人员的基础理论和学术水平,更要考核政治表现、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 三、正常晋升任职条件高等学校教育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 导,热爱社会主义祖 国,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工作深入,联系群众,遵纪守法,团结同志,积极钻研业务,提高管理水平,能全面地、熟练地履行现职务职责,认真完成工作任务。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一)研究实习员 1、获得硕士学位,可确定为研究实习员。 2、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经3-6 个月考察,可确定研究实习员。 3、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或大学专科毕业,高校工作

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文件福建省人事厅 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人事厅 关于福建省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意见 各设区市人事局、经贸委(经委、经发局)、省直各单位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为了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完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根据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国家人事部关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规定以及原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省人事局闽职改字(1993)18、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正常化评审以来的工作实践,对今后我省企事业单位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范围和对象 (一)凡在企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生产建设、勘察设计、科学研究、安全生产和管理、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和技术管理等工

作的工程技术人员,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均可考核确认或申报评审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工程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定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三)大中专毕业生考核确认相应档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按闽职改字(1993)18号和闽人发(2000)84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设置与要求 工程技术职务岗位的设置要按照因事设岗、择优聘任的原则,运用职位分类原理,根据本单位的工作性质和工作难易程度、责任轻重、复杂程度及任职条件,科学合理设置,确定合理的结构比例,并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岗位的设置一般从低岗设起,避免高岗低职责。 三、评审条件 (一)基本条件 1、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热爱祖国,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专业技术人员每个年度必须进行专业技术工作考核,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要求其任现职以来近5个年度考核合格。 3、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结合本职工作,努力学习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掌握新信息,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创新能力和管

关于福建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经常化评聘工作的实施意见之欧阳体创编

关于福建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经常化评聘工 作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1.02.03 创作:欧阳体 2010-07-24 17:11来源:福建省委宣传部【字号:大中 小】 关于福建省企业思想政治 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经常化评聘 工作的实施意见 闽委宣干[1995]111号 各地(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各地(市)、县委宣传部、企业政工职称办、省直有关厅(局、委、办、总公司): 根据省职改领导小组、省人事局《福建省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福建省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组织及评审工作的若干规定》(闽职改字[1993]18、19号)的文件精神和全国政工职评领导小组《关于企业思想政 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聘工作转入经常化的意见》(企政职[1993]3号)以及国务院颁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企业政

工队伍的实际状况,对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经常化评聘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评聘范围和对象 凡现在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三资”企业)、乡镇企业和具备条件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专职从事党的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符合规定条件的,经企业推荐可申报评审相应职务任职资格。 具体评聘对象为: l、企业党委的负责人,组、宣、办、研究、统战等部门和纪委中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 2、专职党总支、党支部书记; 3、在行政系列宣传、宣教部门中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 4、企业工会的负责人,宣教、组织、研究、女工部门中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 5、企业共青团组织负责人和宣传、组织部门中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 6、兼有政工或技术工作的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在其主要工作岗位参加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 二、任职条件

关于福建省技工学校教师专业技术[修改版]

第一篇:关于福建省技工学校教师专业技术 关于福建省技工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意见 (闽劳社技职改[2006]1号) 各设区市人事局、职改办、劳动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人事(职改)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全省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技工学校教师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方式,坚持德才兼备原则,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主要标准,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身份,不拘一格选人才,加快我省技工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根据原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省人事局《福建省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闽职改字[1993]18号)、《福建省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组织及评审工作的若干规定》(闽职改字[1993]19号)和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开的意见》(闽人发[2004]144号)、《关于改进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的若干意见》(闽人发[2004]145号)精神,结合我省技工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技工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和评审对象 1、技工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 (1)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高级讲师、讲师、助理讲师; (2)生产实习课教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三级实习指导教师。 2、技工学校(含高级技校、技师学院等)在岗教师(含工人身份的在岗教师),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均可考核确认或申报评审技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为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向复合型人才发展,尽快建立一支技工学校理论、实习一体化师资队伍,符合条件的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可以申报评审同一级生产实习课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生产实习课教师也可以申报评审同一级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4、民办技工学校或公办技校中与学校签订有正式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专职教师可参照执行。 5、下列人员暂不列入考核确认和评审对象: (1)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两年内,工作上出现严重失职,或严重责任事故者,或不承担学校分配任务者; (2)教师教学业绩测评时,由于学生满意率低、公开课效果差、任教班级学生成绩差等原因,测评成绩不合格者; (3)近两年有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或窃取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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