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职称改革工作部署的通知(职改字[198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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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国家经委《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及其《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国家经委《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及其《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国家经委《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及其《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公布日期】1986.04.11•【文号】职改字[1986]第78号•【施行日期】1986.04.11•【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国家经委《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及其《实施意见》的通知(职改字〔1986〕第78号)经研究,同意国家经委制订的《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关于〈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现发给你们,请按照试行,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贯彻实施。

试行中有何修改意见,望告国家经委,以便制订《工程技术职务条例》等文件,经中央职务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国务院正式发布。

附:1.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2.《关于〈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略)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一日附: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人才的合理交流,鼓励他们在推进技术进步,振兴经济,实现四化中作出贡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和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工程技术职务(简称技术职务)是为生产建设、勘察设计、科计研究、技术开发和技术管理等工作岗位上的工程技术人员设置的技术职务。

第三条工程技术职务名称定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第四条聘任或任命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是: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相应的业务知识与技术水平。

并应具备相应的理工学科的学历和从事技术工作的资历。

第二章任职基本条例第五条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积极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006年职称评审条件(参考)

2006年职称评审条件(参考)

以下《广东省中学高级教师资格条件》、《广东省中学一级高级教师资格条件》、《广东省小学学高级教师资格条件》等职称条件,请对照《关于我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贯彻执行粤人发[2003]178号文的通知》(粤人发〔2004〕108号)进行更改。

广东省中学高级教师资格条件评定标准:中学高级教师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忠实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具有系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并具有一定广度的相关学科知识;教育教学水平高、能力强,胜任初中或高中循环教学,熟练掌握教育教学的基本功,掌握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和教育技巧,在面向全体学生,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学生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的全面发展的基本素质、培优转差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积极参与继续教育,不断追踪教育科研信息,独立开展或组织教研活动,具有教育教学课题研究和试验的能力,并取得突出的成果,指导和培养青年教师有成效,是学校的骨干教师。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学、职业中学、盲聋哑学校中学部、工读学校、成人中等教育机构及省、市、县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在职在岗并取得中学教师资格证书的中学教师、教研员和电教教师。

第二条思想政治条件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政策法规。

教育思想端正,师德良好。

敬业爱岗,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严于律己,品德言行堪为学生表率,关心、爱护学生,教书育人,团结协作,服从组织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全力做好本职工作。

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如下者,或因工作失职而引发事故造成损失,体罚学生或变相体罚学生者,延迟1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三)受党纪、政纪处分者,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有关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延迟3年以上申报。

年年最新浙江卫生副高职称及正高职称资格评审条件|报名要求

年年最新浙江卫生副高职称及正高职称资格评审条件|报名要求

2013年02014年最新浙江卫生副高职称及正高职称资格评审条件|报名要求我是杭州市某医院的一名医生,我们医院是个三甲医院,综合实力是杭州市医疗行业"十强“,说实话,我从05年开始就是副主任医师了,我本人是硕士毕业,本来应该5年就可以升正高的,以前也没引起重视,拖着拖着就迟了。

我很着急,去年为了职称的事我想了很多办法,不过好在历时8年的我,终于在今年升上主任,回头看慢慢职称路,颇多艰辛,现将我呕心沥血之经历与大家共享,希望各位同行引以为戒,少走弯路。

一、基本条件方面的规定(一)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任职的基本条件文件依据: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实施意见〉的通知》(职改字〔1986〕第20号),要点摘录如下:必须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卫生工作方针,遵守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本专业较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吸取最新科研成就并应用于实际工作;2、工作成绩突出,具有较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或具有较高水平的科学论文或经验总结,能顺利阅读一种外文的专业书刊;3、具有指导和组织本专业技术工作和科学研究的能力,具有指导和培养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4、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含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五年以上;取得博士学位,从事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二年以上。

(二)主任医(药、护、技)师任职的基本条件文件依据: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实施意见〉的通知》(职改字〔1986〕第20号),要点摘录如下:必须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卫生工作方针,遵守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的通知

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的通知

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国务院•【公布日期】1986.01.24•【文号】中发[1986]3号•【施行日期】1986.01.24•【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的通知(中发(1986)3号1986年1月2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

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自一九七八年开展职称评定工作以来,各级党委、政府部门,各级职称评定委员会和科技干部管理部门都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

但是,由于职称制度本身的缺陷以及经验不足和历史遗留问题太多等原因,职称评定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一九八三年九月中央书记处和国务院决定暂停职称评定工作,进行整顿。

当前,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科技、教育体制改革的需要,需在总结过去职称评定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改革职称评定制度。

改革的中心是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并相应地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度。

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是我国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是关系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一项基础建设。

目前,我国经济、科技、教育体制改革正在不断深入发展,我们要充分把握这个有利时机,着手革除历史上形成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上的各种弊端,打破那种禁锢人才、一潭死水的局面,逐步建立起充满活力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创造一种生动活泼的环境,使每一个专业技术人员都能在与本人的知识、能力和客观需要相适应的工作岗位上,更好地为振兴经济,发展科技、教育,繁荣文化贡献力量。

这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须加强领导,统一指挥,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不得各行其是。

中央决定成立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统一指导全国改革职称评定和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工作。

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等文件的通知

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等文件的通知

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等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公布日期】1986.05.19•【文号】职改字[1986]第112号•【施行日期】1986.05.19•【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等文件的通知(职改字〔1986〕第112号)经研究,原则同意国家教育委员会《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关于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现发给你们,请按照试行,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贯彻实施。

试行中有何修改意见望告国家教育委员会,以便制订中小学教师职务条例等文件,经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国务院正式发布。

附:1. 《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2.《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3.《关于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略)一九八六年五月十九日附件一: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和发挥中学教师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职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教师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文化业务水平和履行职责的能力,努力完成本职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学教师职务是根据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

中学教师职务设:中学高级教师、中学一级教师、中学二级教师、中学三级教师。

各级教师职务应有定额。

中学高级教师为高级职务,中学一级教师为中级职务,中学二级教师和中学三级教师为初级职务。

第三条中学教师职务实行聘任可任命制。

聘任或任命教师职务,必须经过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从政治思想、文化专业知识水平、教育教学能力、工作成绩和履行职责等方面进行评审,认定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条件,由学校或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领导进行聘任或任命。

聘任或任命教师担任职务应有一定的任期,每一任期一般为三至五年。

可以续聘或连任。

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条例

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条例

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等文件的通知职改字[1986]第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经研究,同意国家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和《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组织章程》等文件,现发给你们,请按照试行,并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贯彻实施。

试行中,有何修改意见,望告国家教育委员会,以便制订《高等学校教师职务条例》等文件,经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国务院正式发布执行。

附:1.《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2.《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3.《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组织章程》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一九八六年三月三日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高等学校教师为我国教育事业服务的积极性、创造性,激励教师提高教育水平、学术水平及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高等学校教师职务是根据学校所承担的教学、科学研究等任务设置的工作岗位。

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各级职务实行聘任制或任命制,并有明确的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

第三条高等学校的教师编制应根据国家规定的师生比例确定。

教师职务应有合理结构。

高等学校及校内各专业、学科的各级教师职务定额应与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助教的职责1.承担课程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导课、实验课、实习课、组织课堂讨论等教学工作(公共外语、体育、制图等课程的教师还应讲课),经批准,担任某些课程的部分或全部讲课工作,协助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2.参加实验室建设,参加组织和指导生产实习、社会调查等方面的工作。

3.担任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或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4.参加教学法研究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

浙江省副主任医师晋升政策文件,浙江省副主任医师职称评审要求解析

浙江省副主任医师晋升政策文件,浙江省副主任医师职称评审要求解析

浙江省副主任医师晋升政策文件,浙江省副主任医师职称评审要求解析我是杭州市某医院的一名医生,我们医院是个三甲医院,综合实力是杭州市医疗行业"十强“,说实话,我从05年开始就是副主任医师了,我本人是硕士毕业,本来应该5年就可以升正高的,以前也没引起重视,拖着拖着就迟了。

我很着急,去年为了职称的事我想了很多办法,不过好在历时8年的我,终于在今年升上主任,回头看慢慢职称路,颇多艰辛,现将我呕心沥血之经历与大家共享,希望各位同行引以为戒,少走弯路。

一、基本条件方面的规定(一)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任职的基本条件文件依据: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实施意见〉的通知》(职改字〔1986〕第20号),要点摘录如下:必须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卫生工作方针,遵守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本专业较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吸取最新科研成就并应用于实际工作;2、工作成绩突出,具有较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或具有较高水平的科学论文或经验总结,能顺利阅读一种外文的专业书刊;3、具有指导和组织本专业技术工作和科学研究的能力,具有指导和培养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4、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含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五年以上;取得博士学位,从事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二年以上。

(二)主任医(药、护、技)师任职的基本条件文件依据: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实施意见〉的通知》(职改字〔1986〕第20号),要点摘录如下:必须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卫生工作方针,遵守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技工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技工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技工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及《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位职称【发文字号】职改字[1986]第48号【发布部门】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已变更)【发布日期】1986.04.02【实施日期】1986.04.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技工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及《实施意见》的通知(1986年4月2日职改字(1986)第48号)经研究,原则同意劳动人事部《技工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关于〈技工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及《关于技工学校教师职务聘任试点工作安排意见的报告》。

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贯彻实施。

试行中,有何修改意见望告劳动人事部,以便制订《技工学校教师职务条例》等文件,经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国务院正式发布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技工学校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精神,促进职业技术培训事业的发展,建立和健全教师工作责任制,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技工学校教师职务是根据技工学校的特点和改革的需要而设置的,有明确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聘任(或任命)限额和任期。

第三条技工学校各级教师职务应有合理的结构比例。

各级教师职务的限额应与批准的编制定员和工资增长指标相适应。

第四条职务名称(一)技工学校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职务名称定为:高级讲师、讲师、助理讲师、教员。

(二)技工学校生产实习课教师职务名称定为: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三级实习指导教师。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的工作职责。

(一)教员:在高级讲师、讲师的指导下,按照教学计划、大纲的要求,编写一门课程中部分章节的教案和讲义,并承担一定的讲授任务和批改作业、辅导课、实验课组织课堂讨论等教学工作。

(二)助理讲师:按照教学计划、大纲的要求独立编写一门课程的教案和讲义,完成一门课程的教学工作和实验室的教学指导工作;担任学生的政治思想工作或教学实习、社会调查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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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关于职称改革工作部署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
根据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中央书记处第二百五十二期会议纪要关于职称改革工作的决定精神,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九八六年一月七日第二次会议研究决定,全国职称改革工作部署如下:
一、职称改革工作应有计划、有领导,有步骤地进行。

在工作中—定要按照中央的指示,精心指导,审慎行事,坚持试点,逐步展开。

二、首先在高教、科研、卫生系统展开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

上述三个系统应先在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直属事业单位分批展开。

范围系指:国家教委直属高等学校,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高等学校;中国科学院和中国社会科学院直属研究所,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直属研究单位;卫生部直属医院,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医院。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应按照经中央、国务院转发的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有关文件和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转发的职务条例和实施意见,拟定分批展开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实施计划和方案(首批展开的单位不宜过多),报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人才密集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在限额外拟设“待聘”高级职务的人数和需增加的增资额,经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核定后,报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三、不属于上述展开范围的,包括地、县一级所属高教、科研、卫生单位,目前只限于试点工作。

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拟定试点计划和方案,提出下一步工作的意见,经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才能进行。

为了集中力量,加强指导,试点单位也不宜过多。

试点工作完成后,要及时地向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写出报告。

四、已进行试点工作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主管部委,应修改、完善本系列的职务条例及其实施意见,报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转发试行。

未进行过试点的职务系列,主管部委应迅速制订条例及实施意见,报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经过试点后试行。

各职务系列的主管部委应通过试点、试行实践,总结经验,对有关条例和实施意见修改完善,经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再报
国务院正式颁发执行。

五、二十一个职务系列以外要求新设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原则上从严控制,应进行充分论证,经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查,认为确需新设的,由系列主管部委制定专业技术职务条例和实施意见,经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试行。

经批准新设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工作,可按上述部署进行。

未经批准的系列,暂不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

企业和企业所属单位的职称改革工作另行部署。

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一九八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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