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教育局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职称编号解释

关于颁发“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的通知2002-04-16 字体显示:大中小浏览次数:3711各县、区职改办,人事局,市直各单位,市属各大、中专院校:根据闽职改办字(1989)005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统一管理,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颁发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中级统一采用省人事局印制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由市人事局统一印制。
高、中、初级证书均为绫面烫金对开本。
高级职务资格证书为米黄色;高、中级证书内套印“福建省人事局”章。
二、办法范围和对象:1.全市党政群机关、企事业单位中,经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高、中、初级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确认了高、中、初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2.1983年9月21日以前已获得高、中、初级职称(含“特批”、“待授”及“待评”人员),现未再取得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3.符合上述条件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
三、资格证书的使用:1.“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证明持证者本人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可作为受聘(任命)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证明;在学术交流和国际交往活动中可使用该专业技术职务名称。
2.资格证书应妥善保管,不得转借或转让他人,如有遗失,经登报声明作废后方能申请补发。
3.本证由有关部门统一填写、编号,并加盖发证机关钢印后生效,不得擅自涂改,否则一律无效。
四、发证机关:全市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高级职务资格证书送省人事局加盖钢印后颁发;中级职务资格证书由全市人事局加盖钢印后颁发;初级职务资格证书由各县(区)人事局和市直各主管局(无主管局的由委、办,“三资”企业由主管部门)盖泥印和钢印后颁发。
五、编号说明:为了反映各地区、各职务系列《条例》的区别,便于管理、统计、对不同地区、不同专业技术职务系列《条例》在编号时统一作如下规定:1.高、中级职务资格证书的编号数由汉字“闽”加拼音字母“G”(高级)或“Z”(中级)和8位数码组成。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福州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福州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3.26
•【字号】榕政办[2013]58号
•【施行日期】2013.03.26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
正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福州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榕政办〔2013〕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做好我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福州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长:黄忠勇副市长
副组长:林汉隽市政府副秘书长
陈荣生市公务员局局长
郑勇市教育局局长
鲍一高市政府办公厅副调研员
成员:龚家颿市公务员局副局长
杨振坦市教育局副局长
李小荣市财政局副局长
徐金泰鼓楼区副区长
陈锦台江区副区长
王晶晶仓山区副区长
林文福晋安区副区长
张麒蛰马尾区副区长
陈生福清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林建国长乐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杜微闽侯县副县长
黄齐秋连江县委常委
林从娇闽清县副县长
汪孝敏罗源县副县长
吴德泉永泰县副县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务员局,办公室主任由龚家颿同志兼任。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发生人事变动,均由分管领导接任领导小组相应职务,不再另行发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3月26日。
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的试行意见

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的试行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6.06.22•【字号】厦人职改[2006]8号•【施行日期】2006.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的试行意见(厦人职改[2006]8号)为了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探索建立以创新能力和工作实绩为导向,不唯身份、不唯职称、不唯学历、不唯资历的职称评价新机制,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才为厦门市经济社会发展争创业绩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根据中央、省、市关于加强人才工作的文件精神、福建省人事厅《关于改进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的若干意见》(闽人发[2004]145号)、《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实施若干人才优惠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厦委办发[2006]39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在正常化评审工作的基础上,开辟职称评审绿色通道。
本意见所称职称评审绿色通道(以下简称绿色通道),是指不唯身份、职称、学历和资历条件,以业绩能力为主要评价标准,采用结构式量化评审的方式,对在专业技术工作中能力突出、业绩优异、贡献显著的专业技术人才评定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机制。
一、范围对象厦门市(区)属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含柔性引进人员、流动人员、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在站博士后)。
二、专业系列绿色通道评审在工程技术、卫生技术、中学教师等三个系列的副高级档次试行,总结完善后在我市具有副高级资格评审权限的其他系列实行。
三、申报条件申报参加绿色通道职称评审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一)基本条件遵纪守法,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无职业道德方面的不良记录和违法违纪记录。
(二)参加绿色通道职称评审的人员应符合下列必备条件之一,同时符合各系列绿色通道评审《实施细则》规定的具体条件。
福建省教育厅职改领导小组关于2010年高等学校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中(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职改领导小组关于2010年高等学校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中(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0.01.07•【字号】闽教职改[2010]4号•【施行日期】2010.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福建省教育厅职改领导小组关于2010年高等学校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中(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闽教职改〔2010〕4号)各高等学校,各设区市、省直有关厅(局)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根据年度评审工作计划安排,现将2010年高等学校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中(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通知如下:一、评审范围高等学校教师、实验技术和社会科学(教育管理)研究人员,符合相关系列职务评聘文件规定,具备申报相应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者。
二、评审条件和要求1.高等学校教师、实验技术和社会科学(教育管理)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和评审办法,仍按照闽教职改〔1997〕010号、闽教职改〔2000〕30号、闽教职改〔1998〕012号和省相关系列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2.申报晋升或转评教师,实验技术和教育管理研究人员中(初)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任职年限及任职条件计算时间均截止到2009年底。
3.申报教师系列中(初)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应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4.晋升高等学校中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须参加职称外语合格考试,其中外语免试对象,按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5.发表在论文集、增刊、专刊、专辑、特刊等刊物上的论文,学位论文以及未正式发表、出版的论著等,均不计入文件规定的论著数量。
三、推荐申报工作1.坚持标准、确保质量。
各高校要严格按照职称评审申报条件要求,加强考核申报人员的教学能力、专业实践能力和教学科研水平和业绩;对申报社会科学(教育管理)研究职务的人员,要加强考察其管理工作实绩。
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不予推荐申报。
厦门市教育局印发2024年厦门市教育工作要点

厦门市教育局印发2024年厦门市教育工作要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4.03.18•【字号】•【施行日期】2024.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教育局印发2024年厦门市教育工作要点厦门市教育局印发《2024年厦门市教育工作要点》,对2024年全市教育工作作出全面部署,主要内容如下。
2024年厦门市教育工作要点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省委和省政府、市委和市政府工作要求,认真落实全国、全省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党对教育事业的全面领导,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大力践行教育家精神,加快建设现代化教育强市,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服务学生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为我市努力率先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筑牢根基、积蓄后劲。
一、坚持党的领导,始终牢牢把握正确的办学方向1.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铸魂育人。
持续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巩固拓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成果,深化拓展“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行动。
实施党的创新理论学习教育计划,建强教育系统劳模工匠等理论宣讲队伍,自觉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回答好“强国建设、教育何为”的时代课题。
2.推动党建与精神文明创建双提升。
持续推进基层党建工作提质增效,开展新时代中小学校党建示范创建和质量创优工作,评选全市教育系统“十佳党建品牌”,打造机关党建工作特色品牌,加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
深化文明校园和文明机关创建,深入推进教育系统志愿服务制度化品牌化,积极参与“爱心厦门”建设。
3.深化干部队伍建设改革。
厦门市工程经济系列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报送2019年度工程师评审材料的通知(2020)

厦门市工程经济系列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报送2019年度工程师评审材料的通知(2020)为做好2019年度厦门市工程师申报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一、评审对象(一)凡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含各种所有制企业)直接从事生产建设、勘察设计、技术研究、产品开发、技术服务、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含市外流动人员),符合《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人事厅关于福建省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意见》(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福建省人事厅关于改进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的若干意见》(闽人发〔2004〕145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的,均可申报。
(二)台湾地区居民可根据《关于开展在闽台湾地区居民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闽人发〔2008〕70号)、《关于开展台湾地区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技术士)直接采认相应职称有关事项的通知》(闽人社发〔2019〕4号)的规定自主申报。
(三)工程技术领域技能人才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按照《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闽人社发〔2019〕1号)、《关于支持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贯通发展的通知》(闽人社发〔2019〕2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评审专业(一)厦门市工程系列综合类工程师职称评审专业:机械工程、机电设备安装与维护、化学工程、制药工程、环境工程、电子工程、电力电气、科技管理、质量工程、食品工程。
(二)申报人员要根据自己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进行对口申报。
申报人员的学历专业应与申报评审专业一致,如不一致应按学历破格条件申报。
(三)因申报人数原因,2018年起我市不开展纺织工程、城市燃气、工程爆破专业的评审,申报人可关注下列评审部门网站的申报通知,纺织专业:省轻纺控股公司(电话(略));城市燃气专业:省住建厅(电话(略));工程爆破:省机电控股公司(电话(略)),人事关系在厦门的申报人员,请将申报材料经单位审核同意后,全部报送厦门市职改办初审并开具委托函,送相关评审部门参加申报和评审。
教育部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关于同意授予厦门大学部分学科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的批复

教育部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关于同意授予厦门大学部分学科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教育部
•【公布日期】2007.09.28
•【文号】教职改办[2007]2号
•【施行日期】2007.09.2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
正文
教育部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关于同意授予厦门大学部分学科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的批复
(教职改办[2007]2号)
厦门大学:
你校《关于医学学科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的请示。
(厦大人[2007]55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授予你校基础医学、临床医学、预防医学、药学、中医学5个学科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
请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相应学科教师职务的聘任工作。
专此批复。
教育部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厦门市教育局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厦门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

厦门市教育局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厦门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4年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
【发文字号】厦教职改[2014]10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教育局职改领导小组813090281
【发布日期】2014.10.16
【实施日期】2014.10.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厦门市教育局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厦门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4年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
的通知》的通知
厦教职改[2014]10号
各区教育局、职改办,市直属中等职业学校(单位):
现将《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4年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闽教人【2014】85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学习,严格按照省、市职称文件要求,开展职称
岗位竞聘工作。
二、评审权限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实行分级管理,分为省评、市评和区(校)评。
区(校)评审范围:助理讲师、二级、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市评审范围:讲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省评审范围:正高级讲师、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三、评审条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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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教育局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厦门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职改办、区教育局、市直各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的精神,总结几年来我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经验,提出补充规定如下:
一、关于申报条件问题。
(一)申报参评职称的教师必须是申报当年在教学岗位,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
(二)申报参评“选青”的教师,申报当年年龄须在40岁以下,任职期内教育教学业绩突出,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且至少一次为优秀,并获得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教学方面的单项表彰或区教育行政部门及以上的综合表彰。
选青对象参评还须同时具备论文获较高水平(一篇较高水平、一篇一定水平)和说课获优等成绩的条件。
申报选青的教师不能兼报正常晋升。
(三)教研员申报参评,也须同时具备论文获较高水平和说课获优等成绩的条件。
(四)担任电教、实验、劳技和信息技术课的专任教师,其班主任工作不作为必备条件。
从2004年秋季开始,小学科学学科的专任教师和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专任教师参评时,其班主任的任职要求可参照体、美、音学科专任教师的任职要求,须提供二年(小学三年)以上的组织开展课外活动、兴趣小组、心理咨询等活动
的工作计划、学期工作总结及平时主要工作情况记载材料。
劳技和信息课的专任教师也须提供上述材料。
(限市评范围)
(五)中学教师的任课周课时数按省市课程计划规定的要求;小学教师任课课时总量要求仍执行厦教职改〔91〕057号文的规定。
从2004年秋季开始,近四年中,在高三年级任教达2年以上的高考学科专任教师,其在高三年级任教的周课时数,可按省颁周课时数乘1.2的方法计算。
二、关于参评教师考评问题。
(一)从2004年秋季开始,所有参评中学高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幼儿园高级教师职称的教师,均须参加说课项目的考评。
凡在近三年中参加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师教学技能比赛(必须有说课或上公开课等环节)并获三等奖以上成绩的教师可申请免于说课考评。
其中,申报选青的教师须获得省级三等奖、市级二等奖以上成绩的方可申请免于考评。
(限市评范围)
(二)从2004年秋季开始,参评教师的说课成绩和论文评定等级二年有效。
(三)破格申报的教师均须参加论文答辩。
其他参评教师的论文是否需要进行答辩,由评委会根据评审需要确定。
(四)申报中学一级职称的教研员、兼课的行政人员(中层及以上的领导除外)也须参加说课考评。
三、关于专业不对口问题。
同类相近专业的教师申报职称评审,须进行申报学科的论文答辩和说课考评;跨专业的教师申报职称评审,须提供所申报学科的专业进修的结业证书(参加大专以上正规院校培训,且累计受训时间一年以上),并进行论文答辩和说课的考评。
四、关于外地调入教师参评问题。
从2003年九月份起,外地调入的教师在调入前,已按省厅有关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评审获得任职资格(以正式批文为准),在经我市教育、人事部门确认后,可不进行职称重评。
若属调动之后才经批准取得的任职资格,或是不符合申报条件取得的任职资格和评审材料不齐的均需进行重评。
五、关于评审材料问题。
(一)教研员申报参评,工作量可按工作日计算。
须提交1、任职期内,每年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2、任职期内,每学期不少于40课时的听课记录或新教师培训教案。
(二)实验教师申报参评,工作量按课时计算,计算办法仍依据闽教职改〔1994〕072号文的规定;电教教师和成教专干申报参评,工作量可按工作日计算(一天为一个工作日,兼课的时数可在学校工作量证明中予以体现)。
上述教师须提交1、任职期内,每年的工作计划和总结;2、任职期内,每年的平时工作记载材料。
(三)参评的教案应为申报前最后一学年度的第二学期的教案,申报的前一学年度在毕业班任教的教师可提交申报前最后一学年的教案。
属集体备课、资源共享的教案,须同时附上自然形成的个人加减和课后反思等内容,方予认可为个人的申报材料。
从2006年秋季开始,申报参评教师的教案将从近四个学年的教案中随机选定一个学期的教案进行考评。
参评的教案,均需获学校教务部门审核确认为选定学期的教案后方可报送。
(四)参评教师所提供的公开课、示范课的考评材料,必须是任现职以来在所在学校或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学校开课的评价材料。
六、关于推荐测评问题。
(一)申报参评的教师应在全体教师大会上述职,学校组织的测评应为全体教师参加的测评。
(二)从2004年秋季开始,学校评议推荐小组组成人员可增加3—5名。
学校每次召开评议推荐会时,应提前半天从小组组成人员中随即抽取9—11人参加会议(评议推荐组组长除外)。
增加的评议推荐组成员仍按规定的程序推荐和审批。
(三)学校评议推荐组应在教师个人述职和全体教师测评的基础上,经过认真、充分的讨论和综合评议,根据任职条件和参评教师的德才表现,按规定的程序予以推荐。
要防止以职数名额推荐和随意拔高或降低推荐标准等现象。
厦门市教育局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厦门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0四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