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教育局、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管理暂行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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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13•【字号】厦府[2009]170号•【施行日期】2009.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厦府〔2009〕17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重要战略决策,推动厦门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闽政文〔2008〕344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下同)教师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重要意义,进一步明确目标和任务党的十七大把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放在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首位。

教师是教育的第一资源和核心要素,是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战略资源。

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对推动厦门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农村教师队伍建设为重点,以全面提高教师教育教学能力为核心,以促进城乡教师资源均衡配置为目标,统筹规划、加强管理、深化改革、创新机制、提高素质。

到2012年,全市中小学教师队伍结构进一步优化,全市幼儿园专任教师具有大专以上学历75%,小学专任教师具有大专以上学历92%(思明95%、湖里93%、集美90%、海沧90%、同安85%、翔安96%、直属98%),初中专任教师具有本科以上学历95%(思明97%、湖里99%、集美95%、海沧95%、同安85%、翔安98%、直属98%),高中专任教师具有本科以上学历98%;15%的中小学教师接受区级以上骨干教师培训,65%的中小学专任教师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义务教育阶段师资结构失衡得到根本改善,农村教师综合素质明显提高;专家型教师、市级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队伍进一步壮大,全市培养专家型教师100名、学科带头人300名、市级骨干教师3000名;教师岗位大练兵、师德建设和百名校长万名教师进社区进家庭等“三项主题活动”常规化、制度化,适应素质教育要求的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明显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进一步提升,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主动性普遍提高,形成一支适应我市教育改革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中小学教师队伍,为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现教育公平,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和“两个先行区”建设提供有力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保证。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2015法信汇编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8号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2015法信汇编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8号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2015法信汇编版)正文:----------------------------------------------------------------------------------------------------------------------------------------------------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2007年2月3日教育部令第25号公布 *“法信”平台根据2015年11月10日教育部令第38号《教育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汇编整理)第一条为规范实施专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高校)的办学行为,维护民办高校举办者和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引导民办高校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民办高校及其举办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保证教育质量。

第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民办高等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

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

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高等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民办教育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对民办高校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办学许可证管理;(二)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的审查;(三)民办高校相关信息的发布;(四)民办高校的年度检查;(五)民办高校的表彰奖励;(六)民办高校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民办高校的办学条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的要求。

民办高校设置本、专科专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民办高校的举办者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厦门市教育局印发2024年厦门市教育工作要点

厦门市教育局印发2024年厦门市教育工作要点

厦门市教育局印发2024年厦门市教育工作要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4.03.18•【字号】•【施行日期】2024.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教育局印发2024年厦门市教育工作要点厦门市教育局印发《2024年厦门市教育工作要点》,对2024年全市教育工作作出全面部署,主要内容如下。

2024年厦门市教育工作要点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省委和省政府、市委和市政府工作要求,认真落实全国、全省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党对教育事业的全面领导,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大力践行教育家精神,加快建设现代化教育强市,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服务学生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为我市努力率先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筑牢根基、积蓄后劲。

一、坚持党的领导,始终牢牢把握正确的办学方向1.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铸魂育人。

持续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巩固拓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成果,深化拓展“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行动。

实施党的创新理论学习教育计划,建强教育系统劳模工匠等理论宣讲队伍,自觉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回答好“强国建设、教育何为”的时代课题。

2.推动党建与精神文明创建双提升。

持续推进基层党建工作提质增效,开展新时代中小学校党建示范创建和质量创优工作,评选全市教育系统“十佳党建品牌”,打造机关党建工作特色品牌,加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

深化文明校园和文明机关创建,深入推进教育系统志愿服务制度化品牌化,积极参与“爱心厦门”建设。

3.深化干部队伍建设改革。

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07.04.19•【字号】厦教局综[2007]30号•【施行日期】2007.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厦教局综〔2007〕30号)各区教育局、市局直属中学:为适应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需要,促进学校学籍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教基〔2007〕4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厦门市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教育局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九日厦门市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为规范学校管理,保证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校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学质量,使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福建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厦门市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全日制普通初中(含完全中学初中部)。

第三条本《办法》按学校管理的隶属关系,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校长负责组织实施。

各校教务处(或教导处,下同)应有一位主任分管此项工作,并配备专职的学籍管理员主办日常的学籍管理和质量分析事务。

学校的其他部门以及年段长、班主任都应积极配合,共同执行。

第二章入学第四条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均应依法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促进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促进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促进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25•【字号】厦府办[2010]242号•【施行日期】2010.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特殊教育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促进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0〕24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市教育局、发改委、财政局、民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卫生局、编办、残联制定的《关于促进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一O年十月二十五日关于促进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市委编办、市残联)为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41号)精神,结合我市特殊教育发展实际,现提出促进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如下。

一、完善特殊教育管理体制(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41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179号),根据我市实际对特殊教育事业发展进行整体规划,切实解决当前我市特殊教育事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争取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有新的突破。

(二)各有关部门要齐抓共管,共同推进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

教育部门要统筹制定我市特殊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对特殊教育实施教育教学等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要把特殊教育事业纳入我市社会事业发展的整体规划,对特殊教育学校进行合理布局,按照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做好特殊教育学校的建设工作。

民政部门要做好孤残儿童抚育工作。

民办学校聘用公办学校教师管理暂行规定

民办学校聘用公办学校教师管理暂行规定

民办学校聘用公办学校教师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教育强县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关于“保证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的合理流动”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聘用条件第二条基本条件。

民办学校聘用公办学校在职在岗教师,要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教师编制,从师资配备有盈余的公办学校和学科选聘。

第三条聘用办法。

采取聘用学校提交聘用办法和拟聘用人数计划与师资配备有盈余的公办学校和学科教师自愿申报相结合的方式,由县教育局审核确定应聘人选,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应聘人选进行笔试、面试和综合考核,经公示后,民办学校择优聘用。

聘用教师名单确定后,报县教育局、人事局审核同意并备案。

第四条聘用期限。

民办学校聘用公办学校教师,原则上聘用期限为三年。

受聘用公办学校教师须与县教育局和聘用学校分别签订为期三年的聘用协议。

聘用期满,受聘用公办学校教师可按照本规定第三条有关办法,再次参加应聘,也可回原单位参加竞聘上岗。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第五条权利。

受聘在民办学校任教的公办学校教师,其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工资提高部分、教龄津贴四项)由聘任学校造册,报教育局和人事局审核后,由县财政统一拨入聘用学校;绩效工资等其他待遇由聘用学校负担;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和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县财政负担部分继续由县财政负担,单位负担部分由聘用学校负担,个人负担部分由教师本人负担。

其工作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工龄、教龄连续计算,工资晋级与原单位教师同等对待。

聘用期间因正常原因被解聘的,可回原单位参加竞聘上岗,但因个人纪律等原因解聘的,当年年度考核受影响。

第六条义务。

聘用期间,受聘在民办学校任教的公办学校教师,要认真遵守《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坚守工作岗位,严格要求自己,为人师表,关爱学生;完成县教育局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参加县教育局组织的各种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水平。

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2024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2024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2024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4.03.01•【字号】厦教发〔2024〕12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2024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教育局,市直属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市招考中心,市教科院等有关单位:《厦门市2024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方案》已经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教育局2024年3月1日厦门市2024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和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精神,根据教育部、福建省教育厅和我市有关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意见等,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成立厦门市2024年中招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

厦门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以下简称“市招考中心”)负责组织报名、考务、评卷和录取等工作,厦门市教育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市教科院”)负责市级统考科目命题工作。

各区相应成立中招领导小组,负责本区中招工作。

各校成立招生工作小组,开展本校中招工作。

二、报名(一)报名时间全市统一报名时间为2024年3月6日至3月11日;因特殊原因错过报名的,可于3月22日至3月23日补报名。

(二)报名片区全市划分为三个招生报名片区,即思明湖里片区、集美海沧片区、同安翔安片区。

考生应在相应招生片区的报名点报名:1.学籍所在校。

2.各区指定的社会报名点。

(三)报名对象1.本市学籍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原则上在学籍所在校报名。

2.本市户籍在外地就学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在户籍所在区社会报名点报名。

3.具有同等学力的本市户籍社会青年(含往届生),在户籍所在区社会报名点报名。

(四)报名注意事项1.补报名考生统一到户籍所在区社会报名点报名。

2.高中阶段学校在校生不得报名。

网传厦门中小学教师招聘取消编制,官方回应!

网传厦门中小学教师招聘取消编制,官方回应!

网传厦门中小学教师招聘取消编制,官方回应!网传厦门中小学教师招聘取消编制近日,网传厦门教师校招取消编制。

起因是厦门市教育局公告称,今年厦门将面向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等名校为主的毕业生,招聘涵盖幼儿园、小学、中学、中职累计498名老师。

公告显示,本次招聘的幼儿园教师纳入备案员额管理。

中小学(含特教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实行参照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管理,即参聘制:聘用人员的工龄福利、社会保险、职业年金、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住房货币化补贴等方面均参照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同等标准执行。

1月12日,界面教育以校招应聘考生身份向厦门市教育局求证该消息,该工作人员表示:“现在(中小学)校招是参照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管理,待遇都一样,只是现在没有编制;幼儿园则是备案员额管理,要以具体学校招聘公告为准。

”如果没有入编,新教师则需要签订合同。

而针对合同签订时限问题,该工作人员则表示,要以具体学校为准。

例如,北京师范大学1月9日就业信息显示,厦门市槟榔中学2023年招聘公告中明确有编制;而厦门部分学校在2022年秋季招聘则未明确说明是否有编制。

首都师范大学在2022年9月秋招信息中,福建省厦门双十中学思明分校明确有编制。

关于厦门将取消教师编制这一传言,1月10日,有市民在教育局官网提问:“只有今年校园招聘没有编制还是以后的校招都没有编制?”1月11日,厦门教育局回复称:“在政策没有变化的情况下,今后厦门中小学招聘的教师实行参照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参聘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职业年金、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住房货币化补贴等方面均参照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管理,按照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同等标准执行。

”厦门教师招聘分为两大类:一是校招——主要招收名校的,这部分不用参加福建统一举行的笔试。

二是统一教师招考——俗称“社招”,招聘对象包括符合条件的应届、往届毕业生。

不止厦门,福建其他地区的教师招聘改革同样在进行中。

界面教育注意到,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就业网上,福建泉州聚龙外国语学校2023年教师招聘并未明确编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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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教育局、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厦教局办[2004]168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教育局厦门市人事局
【发布日期】2004.09.01
【实施日期】2004.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教育局、厦门市人事局关于
印发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教局办[2004]168号)
各区教育局、人劳局、各有关学校:
《厦门市教育局、厦门市人事局关于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九月一日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管理,加强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维护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民办学校应当重视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注重优化教师队伍,努力建设一支具有一定数量,能够满足教育教学需要,结构合理,具有较高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

民办学校要加强对教师的管理,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依法做好教师的聘用、考核、培训、奖惩、福利等工作,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民办学校聘用的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的教师资格和学历要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具备完成所任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和工作能力。

第四条民办学校聘用教师应当签订聘用合同。

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聘用合同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第五条民办学校聘用的教师(不含退休人员)应由聘用学校到市区教育部门登记注册。

登记注册的视为在册人员。

第六条民办学校聘用的教师实行人事代理制,其人事关系可寄托在市教育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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