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审批相关政策、法规要求
环评 法律法规

环评法律法规环评法律法规引言环境评价(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简称EIA)是指对一项计划、项目或政策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过程。
环评旨在评估计划或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防治和治理措施,以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
在环评过程中,法律法规起着重要的指导和约束作用。
本文将介绍一些与环评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是中国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法律法规之一,于2002年1月1日正式施行。
该法律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程序、要求和监测等各个方面。
其主要内容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原则和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立和组织机构的职责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和要求环境影响报告的编制和公众参与监测、审查和监督该法律法规为环境影响评价提供了法律依据,并明确了各方的职责和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中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法规之一,于1989年发布并多次修订。
该法律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目标和措施。
与环评相关的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目标环境监测和环境质量标准环境污染的防治和治理大气、水、土壤污染的防治和治理噪声、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管理环境保护宣传和教育环境保护法为环境影响评价提供了法律保障,并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目标。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是中国大气污染防治领域的重要法律法规,于1987年发布并多次修订。
该法律针对大气污染的防治进行了具体规定,与环评相关的主要内容包括:大气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和目标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和控制大气污染的监测和评估大气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大气污染的紧急措施和罚则该法律法规为大气污染防治和环境影响评价提供了法律框架和规范。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是中国水污染防治的基本法律法规,于1996年发布并多次修订。
环评法律法规重点

环评法律法规重点环评法律法规重点一、概述环评法律法规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针对环境影响评价(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EIA)工作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它主要包括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和地方层面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就环评法律法规的重点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二、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1. 环境影响评价法:该法是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基本法律依据,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原则、程序和要求。
2. 环境保护法:该法是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依据,涉及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内容,包括环境保护目标、环境污染的预防与控制等。
3. 国务院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决定:该决定是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具体实施规定,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内容和手续等。
三、地方层面的法律法规1. 省级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各省级行政区制定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实施细则,该细则包括了该省级行政区特定地区的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和程序等。
2. 地级市环境影响评价规定:各地级市制定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实施规定,此规定包括了该地级市特定地区的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和程序等。
四、附件本文档中涉及的附件包括但不限于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决定、省级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和地级市环境影响评价规定等。
五、法律名词及注释1.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特定建设项目或规划方案进行的系统评价,以确定其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及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2. 环境保护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89年颁布的一部重要环境保护法律,主要用于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预防和减少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
3. 国务院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决定:是国务院根据环境保护法的授权制定的重要法规,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进行了具体规定和要求。
六、全文结束。
环评相关法律法规

环评相关法律法规1. 环评法律法规的背景环境评价(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简称EIA)是指在开展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前,通过对该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预测、评价、提出控制措施并进行可行性分析,以确定工程项目的可行与否,并且对其可能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进行预防、减轻或补偿的一门环境管理工具。
环评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旨在保护和管理环境资源,避免工程项目对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
以下是我国目前主要适用的环评相关法律法规。
2. 环评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2.1 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法(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Law)是我国环保领域的核心法律。
该法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原则、程序和范围,明确了相关职责和权利。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应根据其可能对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进行分类,按照评价的程序分为三个级别: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
项目的审查应根据项目的类别和规模进行,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公众参与。
2.2 环境基准环境基准是指在环境影响评价中规定的各种环境质量要求。
环境基准需要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标准,确保通过工程项目的实施不会对环境造成负面影响,保护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健康。
环境基准包括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噪声环境和固体废物等各个方面。
工程项目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需要对这些方面的环境质量进行评估和比较,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2.3 环评报告制度环评报告制度要求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项目的建设单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提交给环评机关进行审查。
环评报告书应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环境影响评价结果、环保措施和环境管理计划等内容。
环评报告书的编制要求严格,需要对项目的潜在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估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防治和改善措施。
环评报告书需要经过环评机关的审查,确保其完整、准确和可操作性。
环境法规对建设项目的环评与审核要求

环境法规对建设项目的环评与审核要求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快速增长,建设项目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然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也越来越大。
为了保护环境,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环境法规,并对建设项目的环评与审核提出了严格要求。
一、环境影响评价(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EIA)的定义与意义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在建设项目实施前,对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系统评估的过程。
其目的是为了预测、评估和减轻建设项目对环境的潜在影响,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
环境影响评价的意义在于,它可以帮助决策者和项目申请人在项目实施前就环境问题进行全面的评估和管理,避免或减少对环境的不良影响。
同时,它也可以提供决策依据,保障公众的参与和意见的反映。
二、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依据各国的环境法规中,对环境影响评价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例如,中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美国的《国家环境政策法》等。
这些法律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内容和要求,以及相关的责任和处罚。
三、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与要求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项目申请、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公众参与、评估审批和监督管理。
在每个步骤中,都有一定的要求和规定。
项目申请阶段,申请人需要提供项目的基本信息、规划设计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方案等。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阶段,申请人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调查、分析和评估,并编制详细的报告。
公众参与阶段,公众有权了解项目的环境影响,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评估审批阶段,相关部门会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和评估,决定是否批准项目。
监督管理阶段,相关部门会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项目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要求进行。
四、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与技术要求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包括项目的环境基线调查、环境影响预测、环境风险评估、环境保护措施等。
这些内容需要通过专业的技术手段和方法进行分析和评估。
例如,环境基线调查需要对项目所在地的环境状况进行详细的调查和评估,包括大气、水、土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的指标。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法律法规规范依据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法律法规规范依据一、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2015.1.1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2018.12.29 起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2021.3.1起施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2018.10.26 施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6.27修正,2018.1.1起施行);(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4.29修订,2020.9.1起施行);(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2018.12.29起施行);(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8.31公布,2019.L1起施行);(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2016.9.1起施行);(1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8.26修正,2020.1.1 起施行);(1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2019.4.23起修正);(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0年修正,2020.11.25 起施行);(1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修正,2018.10.26 起施行);(14)《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18年修正,2018.10.26 起施行);(15)《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修正,2012.7.1 起施行);(1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18年修正,2018.10.26 起施行);(17)《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正,2013.12.28起施行)。
二、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82 号);(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2013.12.7 修正);(3)《国家节水行动方案》(发改环资规[2019]695号);(4)《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9号);(5)《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发改体改规(2020)1880 号);(6)《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发[2012]54号);(7)《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8)《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9)《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号);(10)《环境保护部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7]84号);(11)《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12)《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H7号);(13)《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14)《“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发[2016]65号);(15)《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国务院国发[2018]22号);(16)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2018年6月16日)(17)《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0年)》(环水体[2017]142号);(18)《关于加强长江黄金水道环境污染防控治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16)370号)(19)《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环规财[2017)88 号)(20)《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第89号,2019年1月12日发布);(21)《“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121号);(22)《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 号);(23)《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环大气[2020]33号);(24)《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国家统计局令第23号)。
环评法律法规

环评制度执行过程中的监督存在不足,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和手段 ,导致一些问题难以被及时发现和纠正。
加强环评制度建设的对策建议
加强环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加强对环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和从业人员 的环保意识和法律素养,促进自觉遵守环评法律法规。
强化环评制度执行力度
加强对环评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环评法律 法规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确保制度执行的严格性和有 效性。
02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环评机构编制环境影响报
告书(表),并按照规定报送审批部门。
03
公众参与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文或者其中部
分内容,征求公众意见,并在报送审批部门时附具对公众意见的说明
。
环评文件的编制与审查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
规范环评审批程序
建立健全的环评审批程序和规范,确保符合规定的项目 能够得到审批通过,不符合规定的项目能够被及时驳回 ,保障环境安全。
05
未来环评法律法规的发展 趋势
强化环评制度的实施和监管力度
严格项目审批程序
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建 设项目坚决不予审批。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环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 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实用性负责。
环评文件的审查
审批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报送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审查,并自收到之日起十日内 ,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审查意见
审批部门在审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时,应当征求相关部门和机构的意见,并自收到之 日起三十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意见。
建设项目环评的法律法规要求

建设项目环评的法律法规要求在现代社会中,建设项目的环评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要求建设项目进行环境评价。
本文将围绕建设项目环评的法律法规要求展开讨论。
一、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基础在中国,环境影响评价(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简称EIA)是一个重要的决策支持工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评价结果进行合理的环境保护措施。
该法规明确了建设项目环评的法律基础,为项目环评工作提供了指导。
二、建设项目环评的主要法律法规要求1. 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法》(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Law)是中国建设项目环评的核心法律法规。
该法规要求,建设项目必须在立项或审批前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同时,该法规明确了环评的程序、内容、审批等具体要求。
2.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为了确保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科学合理,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标准。
这些标准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噪声标准等。
建设项目在进行环评时,必须符合这些标准的要求,达到环境保护要求。
3. 生态保护法律法规保护生态环境是建设项目环评的重要内容。
为确保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国家制定了一系列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法规,如《森林法》、《草原法》等。
建设项目环评时,必须充分考虑对生态环境的保护,遵循相应的生态保护法律法规。
4. 用地管理法规建设项目对土地资源的利用有一定的要求。
国家通过一系列用地管理法规,明确了建设项目用地的准入条件和管理要求。
在项目环评过程中,必须符合这些法规对土地使用的要求,确保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保护。
5. 社会稳定和安全管理法规建设项目的环评还需考虑社会稳定和安全管理方面的要求。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社会稳定和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如《治安管理处罚法》、《安全生产法》等。
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和规则的法律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和规则的法律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是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保护环境的重要手段和方法。
为了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活动,确保评价结果的科学、公正和可靠,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在中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是环境影响评价活动的核心法律,明确了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和规则。
一、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立法背景和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法是我国于2003年颁布实施的一项法律,旨在加强对各类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预测、评价和管理,以促使项目建设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该法的出台,是对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补充和完善,也是我国环境保护制度不断完善的体现。
二、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性要求1. 环境影响评价程序的基本要求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应该按照科学性、公正性、可操作性、便民性的原则进行。
程序包括项目申报、评价范围的确定、评价方案的编制、专家评审、公示和听证、评价报告的编制等环节。
2. 项目申报和评价范围的确定项目申报时,申请人应提交项目的基本情况和项目环境影响的初步判断。
环评机关通过审核后,确定环评范围,并对环评范围内的环境因素进行评价。
3. 评价方案的编制和专家评审环评机关编制评价方案,明确评价的目的、范围、方法和技术要求。
评价方案经专家评审后,形成最终版本。
4. 公示和听证环评机关应在本地区范围内公示评价方案和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公示时间不少于30天。
对于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项目,还应组织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5. 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批评价报告是环境影响评价活动的最终成果,应由环评机关编制并进行审批。
审批通过后,评价报告作为项目审批和环境监测的依据。
三、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则性要求1. 环境因素评价的规则要求环境影响评价应对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系统、准确的评价,并提出预防、缓解和治理措施。
2. 评价结果的规则要求评价结果的表述应准确、明确,且针对各类利害关系人进行解读和传达。
对于评价结果中涉及到的环境风险和不确定性,需要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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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进一步做好规划环境影响 评价工作的通知 2006.09.25
一、严格按照《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 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 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环发〔2004〕 98号)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篇章或 说明的范围? (9专项,1地,3域,9指导)
一、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 设区的市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区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国家经济区规划 三、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1、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 2、全国防洪规划 3、设区的市级以上防洪、治涝、灌溉规 划
四、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设区的市级以上海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五、工业指导性专项规划 全国工业有关行业发展规划 六、农业指导性专项规划 1、设区的市级以上农业发展规划 2、全国乡镇企业发展规划 3、全国渔业发展规划
七、畜牧业指导性专项规划 1、全国畜牧业发展规划 2、全国草原建设、利用规划 八、林业指导性专项规划 1、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品林造林规划 (暂行) 2、设区的市级以上森林公园开发建设 规划
九、能源指导性专项规划 1、设区的市级以上能源重点专项规划 2、设区的市级以上电力发展规划(流域水电规 划除外) 3、设区的市级以上煤炭发展规划 4、油(气)发展规划 十、交通指导性专项规划 1、全国铁路建设规划 2、港口布局规划 3、民用机场总体规划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 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 2007.11.17
各类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 (二)已经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已经批 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需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已经批准初步设计及 概算;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实行备案制的 企业投资项目,已经完成备案手续。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 八、旅游的有关专项规划 省及设区的市级旅游区的发展总体规划 九、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 1、矿产资源:设区的市级以上矿产资源 开发利用规划 2、土地资源:设区市级以上土地开发整 理规划 3、海洋资源:设区的市级以上海洋自然 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4、气候资源:气候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环境影响 评价的建设项目目录 Nhomakorabea
有色: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 项目;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项目和其他有 色金属冶炼项目。 建材:日产5000吨及以上水泥熟料生产项目。 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总投资1亿元及以 上深加工项目。 黄金:日采选矿石500吨及以上项目。 石化: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 及改扩建新增能力超过年产20万吨乙烯项目。
4.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 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6.09.12
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 构编制。任何个人和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不得编制环境影 响报告书(表)。 二、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加强对本单位环境影响评价从业人员及印 章和资质证书的管理,严格履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和审核程 序,完善项目档案管理。设有分支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加强 对分支机构全面、有效的质量控制和监督检查。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承 接环境影响评价业务。 三、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应附资质证 书正本缩印件,缩印件页上应当注明项目名称和文件类型,并加盖本 单位公章和法人名章。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以此为受理条件 予以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公章不得以报告书专用章、下设机构或 分支机构印章及其他印章替代。每个项目应留存两份以上有编写人员 签名原件的环境影响评价书(表)备份。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接受建设单位委托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时,应与其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将资质证书原件提交给建设单位查验。
近年来出台的环评相关的新政策
5.关于进一步做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环办〔2006〕109号
6.关于加强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和煤矿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环办〔2006〕129号
7.关于发布火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受理条件的 公告 国家环保总局公告 2006年 第39号
8.关于防范环境风险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 知 环发[2005]152号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 六、交通的有关专项规划 1、流域(区域)、省级内河航运规划 2、国道网、省道网及设区的市级交通规划 3、主要港口和地区性重要港口总体规划 4、城际铁路网建设规划 5、集装箱中心站布点规划 6、地方铁路建设规划 七、城市建设的有关专项规划 直辖市及设区的市级城市专项规划
二、国务院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 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 旅游度假区、边境经济合作区以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批准设立的各类工业园区,其区域开发规划应当进行 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开发区及工业 园区开发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批准设立该开发区 及工业园区人民政府所属的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审查。 三、规划的实施可能造成跨流域、海域、行政区 域等重大环境影响的,环保部门在组织审查该规划环 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上级环保部门的意见。
(三)规划区内的项目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并依照城乡规划法的 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四)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项目必须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并已经签订国 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其中,工业、商业、旅游、 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投资项目,应当依法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 取得土地。 (五)已经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规定完成环境 影响评价审批。
(三)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布局是否符合区域、流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四)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是否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标 准或要求。 (五)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否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 放标准,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 (六)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 一、工业的有关专项规划 省级及设区的市级工业各行业规划 二、农业的有关专项规划 1、设区的市级以上种植业发展规划
2、省级及设区的市级渔业发展规划
3、省级及设区的市级乡镇企业发展规划
三、畜牧业的有关专项规划
1、省级及设区的市级畜牧业发展规划
2、省级及设区的市级草原建设、利用规划
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环境影响 评价的建设项目目录
铁路:跨省(区、市)或100公里及以上新建(含增建) 项目。 公路:国道主干线、西部开发公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 跨省(区、市)的公路项目;跨境、跨海湾、跨大江大河(通航 段)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 水运: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200万吨及以上煤炭、矿石、 油气专用泊位项目;集装箱专用码头;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内 河航运项目。 民航:新建机场;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扩建机场项目;扩 建军民合用机场。 钢铁: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 项目和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轧钢项目。 焦化:新建及新增年生产能力100万吨及以上焦炭生产项目; 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煤焦油综合加工项目。
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环境影响 评价的建设项目目录
化工:新建PTA、PX、MDI、TDI项目, 以及PTA、PX改造能力超过年产10万吨的项目; 铬盐、氰化物生产项目;新建农药项目;总投资10 亿元及以上氯乙烯、聚氯乙烯、纯碱、甲醇、二甲醚 项目。 化肥: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总投资 10亿元及以上合成氨、尿素、磷肥生产项目。 医药: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化学制药项目。 轻工纺织化纤:年产10万吨及以上纸浆项目; 变性燃料乙醇;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粮食和农副产品 发酵项目;日产300吨及以上聚酯项目;总投资5 亿元及以上合成纤维和粘胶纤维生产项目。
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且未列入本通知附录的建 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审批。
3.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环境影 响评价的建设项目目录
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年产5 0万吨及以上煤炭液化项目。(不适用) 电力: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和总装机容量25万 千瓦及以上水电站项目;抽水蓄能电站;火电站;燃 煤热电站;核电站;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 网工程。 石油天然气:年产100万吨及以上新油田开发 项目;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跨 省(区、市)干线输油管网项目;跨省(区、市)或 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及以上输气管网项目;进口液 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国家原油存储设施。
十一、城市建设指导性专项规划 1、直辖市及设区的市级城市总体规划 (暂行) 2、设区的市级以上城镇体系规划 3、设区的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十二、旅游指导性专项规划 全国旅游区的总体发展规划 十三、自然资源开发指导性专项规划 设区的市级以上矿产资源勘查规划
5.关于进一步做好规划环境影响 评价工作的通知 2006.09.25
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 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 2005.12.23
环评报告的技术审查要求: (一)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涉及依法划定的自然保 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该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规定;依 法需要征得有关机关同意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取得该机关同意。 (二)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标准或者要求。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 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 2007.11.17
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首先向发展改革等项目 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城乡规划、 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 价审批手续。 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 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手续。完 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项目核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 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 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首先向发展改革等备 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 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和环评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