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行政执法要从根本上兴利除弊1
公安局行政执法的实践与反思

公安局行政执法的实践与反思公安局是我国社会治安管理和维护公共秩序的重要部门,行政执法是其重要职责之一。
然而,在实践中,公安局行政执法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进行反思和改进。
本文将从实践和反思两个角度分析公安局行政执法的现状,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方案。
一、公安局行政执法的实践公安局行政执法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的关键环节,其实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依法履行职责作为执法机构,公安局行政执法要依法行使职权,确保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在实践中,公安局依据相关法律和法规,对违反治安管理和公共秩序的行为进行处罚和处理。
2. 建立有效执法制度公安局行政执法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执法制度,确保执法过程规范有序。
公安局应当加强培训和教育,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法律素养,增强行政执法的规范性和专业性。
3. 加强执法监督执法监督是公安局行政执法的重要环节,可以有效预防和纠正执法过程中的不当行为。
公安局应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二、公安局行政执法的反思在公安局行政执法的实践中,我们也应当反思其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1. 执法程序不严谨有时候,公安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可能存在程序上的疏漏。
这种情况下,容易导致执法不公正,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公安局应加强内部监督和培训,确保执法程序的严谨性和合法性。
2. 执法权威不够明确公安局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对于维护公共秩序至关重要,但在实践中可能存在权威不够明确的问题。
这可能导致执法人员权力过大或不足,影响执法公正性。
因此,公安局应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边界,防止滥用权力或不作为。
3. 社会参与度不高公安局行政执法一方面需要注重内部监督和规范,另一方面也需要借助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
社会的监督和参与能够增强执法公正性和透明度。
因此,公安局应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合作,提高行政执法的公众认可度和可信度。
三、改进方案为了解决公安局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我们提出以下改进方案。
执法为民是公安机关立警的根基

执法为民是公安机关立警的根基执法为民是公安机关立警的根基,执法的准则,力量的源泉,是全部公安执法工作和队伍建设的生命线。
无论解决当前公安执法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中的突出问题,还是推动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方面开拓新局面,至关重要的是要端正执法思想,转变执法观念,把执法为民的思想植根于广大民警头脑之中,贯穿于执法活动的每个环节,落实到公安队伍建设的各个方面。
解决好相信谁、依靠谁、为了谁这一重大问题,是公安机关始终坚持自身性质和宗旨的重要保证。
公安机关作为武装性质的国家刑事司法力量和行政执法力量,始终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根本宗旨,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公安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相信和依靠群众作为公安工作的根本路线,把保护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作为全部公安执法活动的最终目的,这是公安工作的最高价值追求和根本目标导向。
相信群众、依靠群众、为了群众,是公安机关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
大力发扬这一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对于公安机关始终坚持自身的性质和宗旨,保持正确的发展方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人民群众是推动社会进步的主体,是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决定性力量,只有充分相信群众,处理好打击与保护的关系,将二者统一于实现、维护和发展人民群众的实践之中,才能切实维护宪法赋予人民的各项权利,保护人民致富创业的热情,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
人民群众是公安工作的力量之源,群众路线是公安工作的根本路线。
只有处处依靠群众,才能从人民群众中汲取前进的石竭力量,确保公安工作战胜各种困难和风险,不断取得新的发展进步。
公安机关来自于人民、服务于人民。
只有一切为了群众,做到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为人民做实事,做好事,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和支持,始终立于不败之地。
坚持执法为民必须正本清源,在执法观念上进行深刻革命,努力实现人民警察的本色回归,当前公安执法工作和队伍建设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其重要根源就在于执法观念上的思想混乱,是非不清,一些不合时宜的,模糊的甚至是错误的观念盛行,长期以来左右着一些领导干部和民警的思想和行动。
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和根本路线(一)

[模拟] 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和根本路线(一)判断题第1题:加强行政管理是减少治安危害,建立良好社会秩序的主要手段,是直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基础工作。
( )A.正确B.错误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第2题:防治治安危害的社会教育,是有广泛群众性的思想工作,要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发动各个部门,特别是宣传、教育、新闻、出版等部门,以健康的、进步的思想占领思想阵地。
( )A.正确B.错误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第3题:监狱和劳动教养管理机关要坚持“治理”的方针,做好犯罪分子的改造工作。
( )A.正确B.错误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对违法犯罪分子的改造工作,是教育人、挽救人和防止重新犯罪的特殊预防工作。
监狱和劳动教养管理机关要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第4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公安工作中党的领导、公安机关和政府部门三者有机结合的新形式,是公安工作党委领导的根本原则和群众路线在新形势下的新发展。
( )A.正确B.错误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公安工作中党的领导、公安机关和人民群众三者有机结合的新形式,是公安工作党委领导的根本原则和群众路线在新形势下的新发展。
第5题:公安部不需要接受中央政法委员会的领导,但是各级地方公安机关要接受各级党委的政法委员会的领导。
( )A.正确B.错误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公安部要接受中央政法委员会的领导,各级地方公安机关要接受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的领导。
第6题:党内的是非问题要按照党章的规定去解决,决不允许把对付犯罪的手段用于解决党内的矛盾问题。
( )A.正确B.错误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第7题:党的领导是公安决策正确性的根本保证。
( )A.正确B.错误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第8题:集中打击或专项斗争,多数情况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当地社会治安情况出发,主动地和有节奏、有准备、有重点地开展。
( )A.正确B.错误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第9题: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这是公安工作的根本态度。
公安行政执法要从根本上兴利除弊1

公安行政执法要从根本上兴利除弊摘要:公安行政执法工作服从、服务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这一大局,必须从根本上冲破传统执法思想的桎梏,摆正位置,兴利除弊,加快行政管理改革步伐,尽快完成由管理型向服务型的转变。
关键词:公安行政执法破除传统思想实现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党的十六大为全党全国确定的一项新世纪的宏伟奋斗目标。
这一目标体系不仅包括有经济增长标准,而且包括了以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全面落实。
公安行政执法工作要服从、服务于这一大局,就必须从根本上冲破传统执法思想的桎梏,摆正位置,兴利除弊,树立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的思想观念,尤其要加快行政管理改革步伐,尽快完成由管理型向服务型的转变。
一、公安行政执法中传统执法思想的突出表现社会主义中国已经进入到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阶段,在告别了“左”倾思想统治和短缺经济时代、解决了温饱问题之后,自由、文明、民主、法治、有序成了社会和民众新的追求和向往。
但是,由于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观念的偏差,给社会尤其是民众个人造成的切肤之痛,至今仍未消除,有些问题还是比较突出的: 一是违法违纪屡有发生。
有的民警重打击、轻保护,忽视民权、民意、民情、民心,片面地、简单地将打击犯罪等同于保护人民,忽视了对公民权益尤其是对私权利的保护;有的执法则看对象,对领导、集体和民众个人,缺乏一视同仁的思想和态度;还有的把执法和管理活动作为小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工具,以执法、管理为名,实施滥收滥罚,导致“三乱”有增无减,甚至一些领导干部贪污受贿,疯狂敛财,被群众称之为“造钱机器”,影响十分恶劣。
二是违犯程序随意执法。
有的民警办事不按法定程序,重实体法、轻程序法,认为只要执法行为实际效果合法,违犯法定程序无关紧要;有的不按规定向当事人公开办事程序,对法定程序随意理解,甚至在程序上刁难当事人,想怎么办就怎么办,我行我素;在一些地方民警询问犯罪嫌疑人不履行告知程序,几乎成了普遍现象。
据佛山市2000年司法公正调研报告显示,有41%的嫌疑人反映侦查人员讯问时没有依法告知聘请律师的权利,有25%的嫌疑人、受处罚人反映侦查人员讯问时没有首先讯问是否有犯罪行为,并告知陈述或辩解的权利。
法治和谐社会与公安行政执法关系

法治和谐社会与公安行政执法关系构建和谐社会与公安依法行政有着一致的终极目的。
公安行政执法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重要保障,和谐社会的构建赋予公安公正执法重要机遇。
加强法治素养、谦抑警权,合理配臵公安司法行政权力;提升警民关系;应改进公安执法的意见和措施,特别是要着力强化亲民、公正、法治等三个意识,在执法全过程中体现法治与和谐的要素,从而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法治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追求目标,同时也是和谐社会得以发展的保证。
公安机关作为维护和管理社会治安的主要行政职能部门,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充当重要的角色,一方面,它是执法者和秩序的维护者,另一方面,它也是法治约束和调整的对象。
依法良治是新时期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如何提升和改善自身的执法能力,实现其行政效能的最大化和社会效果的最优化,是当前公安执法工作要迫切解决的问题。
一、加强法治素养,规范和谦抑警权,深度打造法治公安现代文明社会的共识是,政府的合法性基础在于不侵犯公民的权利;尊重公民权利是国家的义务;对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侵犯还是保护,是衡量国家及其行为正当与否的最低道德标准;漠视公民权利的政府最终会丧失自身存在的权利。
法治是“旨在满足一个民主社会中的道德,公共秩序以及普遍福利的要求”。
在某种程度上,为维护法律的权威和保障司法施行,服从法治,公民要作出一定的牺牲,其出让权利是基于对法律的尊仰和信任,以期待法律在政府和司法的运作下以最好的效果保护其利益的最大化。
因此,公民有权获得司法的尊重和保障。
在人的权益意识日益觉醒、尊重人权观念日益高涨、人性化执法成为主流的今天,人权保护内容应当扩大,更加朝着精神保障方向细化。
公安机关作为社会秩序的行政管理者,其执法的素养至关重要。
而执法素养更多地是依靠法治观念的树立和培养,可以说没有法治观念的警察不应具备执法的资格。
警察权力一贯有强势影响力,如果其执法没有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最大化出发,盲目追求短期效益,一贯采取打压手段,而忽视其自身的保护和服务职责,这种执法模式缺少审视和思考,往往是权力滥用的开始。
公安局的行政执法与法治建设

公安局的行政执法与法治建设公安局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之一,承担着维护社会安全与公共秩序的重要责任。
在这一过程中,行政执法是公安局履行职责的重要手段之一。
而行政执法的规范与法治建设的推进密切相关。
本文将探讨公安局的行政执法与法治建设之间的关系,并提出相关的建议和思考。
一、行政执法在维护社会治安中的作用作为人民警察的代表,公安局通过行政执法来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
行政执法在预防、打击和处理违法犯罪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公安局依法开展的行政执法行动,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稳定,保护了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二、加强行政执法的法治建设然而,行政执法的规范化和法治化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为了促进行政执法与法治建设的深入发展,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1.建立健全的执法制度公安局应制定符合法律法规的执法规章和执法细则,明确行政执法的权限、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
同时,应注重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确保执法人员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和职业操守。
2.推进执法公开透明公安局的行政执法应当向社会公开透明,接受公众监督。
通过公开案件信息、行政执法的程序和结果,提高执法的公信力和透明度。
同时,建立投诉举报渠道,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3.加强与司法机关的配合公安局的行政执法与司法机关的配合是法治建设的关键环节。
应加强与法院、检察院的沟通协调,形成执法与司法衔接的良好机制。
同时,要加强证据的收集与保管,确保执法行为符合法律程序和司法要求。
4.提高行政执法的效能和公正性公安局应加强内部管理,优化执法资源配置,提高行政执法的效能。
同时,要确保行政执法行为的公正性,严禁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行为的发生。
三、公安局行政执法与法治建设的挑战与思考在行政执法与法治建设的推进中,公安局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和问题。
国家法制建设仍处于不断发展的阶段,一些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
同时,一些地方在行政执法中存在侵权倾向,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督和制约。
公安行政执法工作的现状及思考

严格选拔执法人员,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确保能够胜任 执法工作。
加强培训和教育
定期开展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和执法水平。
建立奖惩机制
对优秀的执法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失职人员进行惩处,激励员 工积极工作。
加强公安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和考核
完善考核制度
建立科学、全面的考核制度,对执法人员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 。
困难。
执法人员素质不高
一些执法人员缺乏必要的业务素 质和法律知识,导致在执法过程 中出现程序不规范、权力滥用等
问题。
社会认知不足
一些社会公众对公安行政执法工 作缺乏足够的了解和认识,对执 法程序和权力范围不够清楚,容 易对执法工作产生误解和不满。
CHAPTER 03
公安行政执法工作的思考与 探讨
加强公安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建设
作的了解和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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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行政执法的特点
公安行政执法具有强制性、执行性、权威性和依法性的特点 。
公安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
合法性原则
公安行政执法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依 法行使职权,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合理性原则
公安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公平、公正、 公开的原则,合理考虑相关因素,避 免过度行使职权。
程序性原则
公安行政执法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遵循法定的步骤、方式和时限要求 。
加强执法力度
公安部门加大了对各类违 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维护了社会治安和稳定。
提高执法水平
公安部门通过培训和学习 ,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业 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存在的主要问题
执法程序不规范
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一些执法 人员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步骤 进行操作,导致程序不合法,
行政法在公安行政执法中的作用和意义

行政法在公安行政执法中的作用和意义作者:徐星成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26期摘要行政法规定了行政机关管理活动的重要内容,而公安机关的双重性决定了公安机关既担负着对刑事案件的侦查,又具有保障社会治安稳定的职责,因此明确行政法在公安执法活动的地位和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试通过行政法基本原理的角度探讨其对于公安行政执法活动的指导性意义,更好地提高公安执法水平。
关键词行政法基本原则公安行政执法作者简介:徐星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0级本科生。
一、公安行政执法的含义行政执法意味着由国家行政机关或由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行使职权权,贯彻实施立法机关及各级行政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活动。
公安行政执法指的是: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派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按照法定程序、行使其职权,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内容,其范围上具有广泛性以及具有特殊的强制性。
二、当前公安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在理念上,传统公安执法存在一定误区。
其观念中所谓的“以法行政”,是以法律来达到公安执法的目的,以法律作为行政活动的一种工具。
因此,在此观念主导下,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可能会会偏离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甚至出现实质意义上的违法。
由此,在实际公安工作中带来了一定困扰,主要有:重公权,轻私权;重实体,轻程序;重管理,轻服务;重权力,轻监督;重职权,轻职责;滥用自由裁量权;忽视比例原则等等。
(一)行政法规定了公安行政执法的主体执法主体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或由国家或法律授予的社会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因此行政法必须对其进行严格界定,是国家各级公安机关,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能成为执法主体。
公安机关是在党和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依据法律、法规保卫国家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专门机关。
并且只有在其行使法律所赋予的警察权,在法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时,才能成为公安执法的主体。
(二)行政法是公安行政执法的执法依据公安执法的执法依据是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即各级公安机关,据以做出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法律规范,具体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等,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人民警察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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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行政执法要从根本上兴利除弊摘要:公安行政执法工作服从、服务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这一大局,必须从根本上冲破传统执法思想的桎梏,摆正位置,兴利除弊,加快行政管理改革步伐,尽快完成由管理型向服务型的转变。
关键词:公安行政执法破除传统思想实现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党的十六大为全党全国确定的一项新世纪的宏伟奋斗目标。
这一目标体系不仅包括有经济增长标准,而且包括了以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全面落实。
公安行政执法工作要服从、服务于这一大局,就必须从根本上冲破传统执法思想的桎梏,摆正位置,兴利除弊,树立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的思想观念,尤其要加快行政管理改革步伐,尽快完成由管理型向服务型的转变。
一、公安行政执法中传统执法思想的突出表现社会主义中国已经进入到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阶段,在告别了“左”倾思想统治和短缺经济时代、解决了温饱问题之后,自由、文明、民主、法治、有序成了社会和民众新的追求和向往。
但是,由于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观念的偏差,给社会尤其是民众个人造成的切肤之痛,至今仍未消除,有些问题还是比较突出的: 一是违法违纪屡有发生。
有的民警重打击、轻保护,忽视民权、民意、民情、民心,片面地、简单地将打击犯罪等同于保护人民,忽视了对公民权益尤其是对私权利的保护;有的执法则看对象,对领导、集体和民众个人,缺乏一视同仁的思想和态度;还有的把执法和管理活动作为小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工具,以执法、管理为名,实施滥收滥罚,导致“三乱”有增无减,甚至一些领导干部贪污受贿,疯狂敛财,被群众称之为“造钱机器”,影响十分恶劣。
二是违犯程序随意执法。
有的民警办事不按法定程序,重实体法、轻程序法,认为只要执法行为实际效果合法,违犯法定程序无关紧要;有的不按规定向当事人公开办事程序,对法定程序随意理解,甚至在程序上刁难当事人,想怎么办就怎么办,我行我素;在一些地方民警询问犯罪嫌疑人不履行告知程序,几乎成了普遍现象。
据佛山市2000年司法公正调研报告显示,有41%的嫌疑人反映侦查人员讯问时没有依法告知聘请律师的权利,有25%的嫌疑人、受处罚人反映侦查人员讯问时没有首先讯问是否有犯罪行为,并告知陈述或辩解的权利。
三是刑讯逼供屡禁不止。
少数民警证据意识淡薄,以管人者自居,根本不把执法对象的权利放在眼里,专横跋扈,随心所欲,耍特权,抖威风,在审讯时,辱骂、体罚犯罪嫌疑人,甚至搞刑讯逼供,违反规定,滥用枪支警械。
三水市大塘派出所民警陈某刑讯逼供一案,导致一人死亡,两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本人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
四是徇私枉法情况严重。
一些民警处理案件时,私欲膨胀,枉法办案,有的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做降格处理;有的内外勾结、帮当事人拾关系,找门路,四处活动;甚至有的人充当了社会黑恶势力的保护伞。
河南省义乌市公安局6名干警干预经济纠纷,绑架该市乡镇企业局局长,并殴打证人。
后因媒体曝光而被迫放人。
但他们对当事人蛮横地说:“今天放了你,明天再抓你,我们吃的就是这碗饭。
”二、公安行政执法中存在传统思想的多种原因造成当前公安行政执法思想、观念和行为比较落后的因素是复杂的,既有历史的和现实的因素,也有法律制度和执行落实的因素,其中比较突出的是:(一)封建思想遗毒的影响仍然存在。
中国是一个经历了漫长封建社会发展史的国家,封建社会又具有专制性、不平等性、等级性、庶民百姓缺乏法律主体资格和地位的特点,其法律制度也是具有皇帝钦定,百姓执行,诸法合一,实体至上,程序发育不全的鲜明特点。
同时,中国社会发展中又跳过了资本主义这一历史阶段,资本主义法律缺乏生存空间,其中所具有进步意义的法律理念和制度,也没有能够在中国得到充足的发展,从二十世纪初爆发的“五四”运动到建国之初,中国社会虽然多次开展过反封建运动,但封建社会的遗毒并未完全消除,仍然在对人们的思想意识产生着影响。
加之,我国在建国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错误地奉行“以阶级斗争为纲”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至使司法机关的专政性和法学的阶级性异常地得到了彰显,变得单一而突出,甚至掩盖了其它的属性。
这一错误思想和做法在执法人员中的影响也远未消除。
(二)公权至上的思想十分深厚。
长期以来,公安人员奉行公权至上的原则,忽视私权利益,有时为了公权利益“宁可冤枉好人,也不放过坏人”,于是,在保护公权利益与保障被告的权利、自由同时并存的情况下,往往不能较好地将二者统一起来,总认为保障被告的权利、自由不应妨碍打击犯罪活动的展开,因此,导致了公权利益优先和实体优先的思想,甚至出现司法权扩大化和自由裁量权运用过程中随意性过大的倾向。
和公权至上紧密相连的是政策优先、法律为后的思想长期存在,突出表现为在政策与法律的关系上,简单地认为政策是法律的依据,法律是政策的具体化,因此,执法与管理往往以政策为主,这又从具有灵活性、具体性、效用性的政策角度,强化了公权至上的思想。
(三)公安机关的角色处于非稳定状态。
从我国公安工作的历史可以看出,长期以来,公安机关的角色定位一直处于非稳定状态,从建国初期到现在,大体经历了三个时期:二十世纪五十至六十年代,公安机关被定位为“武装性质的半军事化单位”,主要强调“武装性质”,要求其向军队看齐,从而导致军警难以区分。
二十世纪七十至八十年代中期,公安机关被定位为“无产阶级专政的柱石、工具和刀把子”,主要强调其国家机器的“暴力”属性,从而淡化了公安机关的服务性质。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公安机关被定位为“国家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这一定位强调和突出了公安机关的司法性质,但在一定程度上混淆了机构职能和性质的区别,与《宪法》确认公安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的定位存在着距离。
公安机关定位的不稳定状态导致了警察地位、身份、责任的模糊,使公安机关的执法与管理工作出现了扩大化、无限化的趋势,“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要求难以到位。
(四)行政法律资源不足。
我国行政法制建设起步较晚,导致行政法律资源不足,立法体制不完善、权限不明确、法律规范的效力层级较低,严重滞后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一是公安立法呈现分散状态。
当前,公安法制仍采用分散立法,明显削弱了法制的统一性、协调性。
公安行政执法具有广泛性、多样性的特点,许多法律和法规都涉及到公安行政执法,似乎公安人员的权力很多,但具体到执法实践而言,又往往缺乏有效、准确和便于执行的法律法规,造成了该管的没管好,不该管的硬去管的无序、无效的状态。
二是公安行政程序缺乏统一和具体的规范。
公安行政执法既包括行政处罚、行政法制措施、行政许可及决定,也包括其他一些公安行政执法的规则和要求。
但是,目前,我国还没有可资适用的统一的程序法典,设有程序规定的法律法规,也是分散于法律法规中,其中的实体规定与程序规定也没有明确划分,且标准不一,在打击处理时往往会出现有法难依的状况。
三是执法实体规范存在着滞后和被动。
部分公安法规条、款、项的法律概念界定不清,过于笼统,又缺少必要的法律解释,导致难以遵循,可操作性差。
例如,《行政处罚法》规定的适用听证的范围就太小,一些重要的行政执法手段,诸如收容教育、少年管教、劳动教养等都没有列入听证范围;一些特定领域尚存在法制空白,如“三陪”、男妓等问题,客观上造成了执法活动无法可依。
三、公安行政执法冲破传统执法思想桎梏的基本途径第一,积极构建新型的执法观念。
面对政府职能正在向“宏观调控,提供服务”方向转变的现实,公安机关必须积极构建具有丰富性、层次性、变动性的新型执法观念:一是构建法律至上的观念。
众所周知,计划经济是权力经济,要求权力至上,而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要求以法而治。
也就是说,法律不仅要成为手段,更要成为目的和价值追求,因此,一定要克服经济利益高于法律原则的思想,克服地方、部门利益高于法律利益的思想,尤其要克服长官意志高于法律法规的思想和领导“口头指示”高于法律、政策和规定的倾向。
二是构建权利本位的观念。
法治社会必定是一个权利社会,因此,公安行政执法必须适应公权范围逐步缩小、私权社会逐步形成的社会形势,确立权利本位思想,正确认识和处理权利与权力的关系,使权力服务、服从于权利;做到以权利制约权力,防止权力的恣意横行;加大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保护力度,减少并禁止以公权侵犯私权的现象。
三是构建公正与公平的观念。
公正既是执法工作追求的重要价值目标,也是社会与公众对公安行政执法工作的基本要求;公正的前提是平等,离开平等,则无公正,只有特权。
因此,一定要通过程序公正实现实体公证,彻底改变“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做法,平等地看待执法对象,彻底的将人文主义的思想观念融合于行政执法的实践过程之中。
第二,建立科学完善的公安法规体系。
公安立法工作要按照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法律体系”的总要求,坚持从实际需要出发,以宪法为依据,遵循立法的规定,贯彻公开、公正、便民、利民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在保障立法质量的前提下,加快立法进程,尽快建成以人民警察法为主体,以公安刑事法规、监督法规、治安保卫法规、公安行政管理法规、公安组织人事法规、警务保障法规和国际警务合作法规为主要门类,由公安法律、法规、规章和地方性公安法规、规章组成的比较完善的公安法规体系,基本上做到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把各项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全面纳入法制轨道。
当前,要认真做好对公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的的清理、修改和废止工作。
第三,切实加强警察职业道德教育。
公安机关是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执法力量,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人民群众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适应公安行政工作需要,加强对人民警察职业道德建设,要从两个方面切实加强:首先要促进广大民警政治业务素质的不断提高,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树立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
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是对公安民警职业的基本要求,也是每个民警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
通过加强民警职业道德教育,来激发广大民警的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精神,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自觉同各种违法违纪的行为做斗争,让党委政府放心,让社会民众满意。
其次要促进广大民警热情为人民服务,密切警民关系,推动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方针的贯彻落实。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既是公安机关的根本宗旨,也是民警职业道德建设的核心内容,要通过教育彻底改变一些部门和民警存在的“冷硬横推”的问题,改进和提高民警的思想和工作作风。
第四,完善公安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宪法和法律、法规已经规定了许多对公安机关的监督制度。
进一步完善执法监督机制要把警务公开作为一项制度长期坚持下去。
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公开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不断增强执法工作的透明度。
要完善特邀监督员制度、警民联系制度、执法办案回告制度、案件回访制度和领导公开接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