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程序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办案程序操作流程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办案程序操作流程一、案件受理1.接到相关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或巡查发现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接受案件并进行初步核实,判断是否属实。
2.如果案件属实,执法机关将受理案件,并录入案件登记簿,对案件进行分类和编号。
二、调查取证1.执法机关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包括现场勘查、询问、查看及调取相关证据材料等。
2.如果需要,执法机关可以进行暗访、监视等特殊手段收集证据。
三、案件审查1.执法机关依法对案件进行审查,查明违法事实、责任人和数额等。
2.如需对当事人或证人进行询问,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出具询问笔录,并由询问对象签名或盖章确认。
四、听证程序1.在案件具有争议的情况下,执法机关可以组织听证会,听取当事人及证人的陈述、申辩并调查核实相关证据。
2.听证会结束后,执法机关应当对听证程序进行记录,形成听证笔录。
五、处罚决定1.在案件依法认定的基础上,执法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2.处罚决定应当明确违法事实、违法种类、处罚依据、处罚金额、处罚方式以及当事人的申诉和诉讼权利等内容。
六、送达通知书1.执法机关应当制作处罚决定书,并予以送达当事人。
2.送达通知书应当载明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决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法律规定的申诉、诉讼权利。
七、申诉、复议和诉讼程序1.申诉: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时,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提出申诉。
2.复议:当事人对申诉机关裁定不服时,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诉讼: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或复议决定不服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执行和督查1.当事人应当按照处罚决定的要求履行处罚义务。
2.执法机关应当进行执行情况的督查和跟踪,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确保处罚决定的有效实施。
以上是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办案程序操作流程的详细介绍。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应当依法进行,程序规范,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行政执法程序制度

行政执法程序制度行政执法程序制度一、总则1.1 本制度旨在规范行政执法活动的程序,保障行政执法的公正、合法和效果。
1.2 行政执法包括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和处罚等行为。
1.3 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机关内部的执法活动,其他相关行政机关可参照执行。
二、行政执法的程序2.1 行政执法依法进行,必须经过以下程序:2.1.1 依法建立执法队伍,制定行政执法证件,并对执法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和考核。
2.1.2 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包括收集证据、听证等手段,确保调查的客观性和全面性。
2.1.3 根据调查结果,依法决定是否进行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2.1.4 立案后,依法制定行政处罚措施,在规定的期限内向违法行为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2.1.5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违法行为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复核并做出最终决定。
2.1.6 违法行为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三、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规范3.1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恪守行政执法的职责和原则,不得私自滥用职权、泄露执法机密等违法行为。
3.2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当依法行使职权,遵守程序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公正、公平地执法。
3.3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明确说明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如下:附件1:行政执法证件示例五、法律名词及注释5.1 行政执法: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和处罚的行为。
5.2 立案:行政机关对涉嫌违法的案件进行登记和记录。
5.3 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作出的惩罚性措施。
5.4 行政复议: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时,依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起的复议请求。
5.5 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请求。
城管行政执法程序规范

城管⾏政执法程序规范
城管是我国维护城市形象,对城市进⾏管理的主要⼒量,⽽在现实⽣活中,城管在执法的过程中出现暴⼒执法的情形是⾮常多的,造成很多公民对城管的形象是⾮常差的,那么城管⾏政执法程序有什么规范?下⾯由店铺律师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城管⾏政执法程序规范
依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的规定,城管在执法的时候,要遵守的规范包括依照法定程序开展执法活动,应当保障当事⼈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相关法律规定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第⼆⼗五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开展执法活动,应当保障当事⼈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第⼆⼗六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开展执法活动,应当根据违法⾏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依法给予相应的⾏政处罚。
对违法⾏为轻微的,可以采取教育、劝诫、疏导等⽅式予以纠正。
第⼆⼗七条 城市管理执法⼈员开展执法活动,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以勘验、拍照、录⾳、摄像等⽅式进⾏现场取证;
(⼆)在现场设置警⽰标志;
(三)询问案件当事⼈、证⼈等;
(四)查阅、调取、复制有关⽂件资料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依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的规定,城管在执法的时候,要遵守的规范包括依照法定程序开展执法活动,应当保障当事⼈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卫生行政执法程序概述

卫生行政执法程序概述卫生行政执法程序概述卫生行政执法是指国家对卫生领域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执法监督的一项重要工作,目的是保障公民的健康权益,维护社会的卫生安全。
卫生行政执法程序是指卫生行政执法活动中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规定进行的一系列执法行为,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步骤: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决定、执行和复议。
一、立案立案是卫生行政执法的第一步,也是卫生行政执法活动的前提和基础。
立案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接受案件、登记立案、审查立案。
接受案件是指接受群众或其他相关部门、单位举报、投诉的卫生违法违规行为,并进行初步审查判断是否需要立案。
登记立案是指对需要立案的卫生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登记,并将其纳入卫生行政执法监督范围。
审查立案是指对立案申请进行审查,判断是否符合立案条件,以及是否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
二、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是卫生行政执法的核心环节,也是对卫生违法违规行为查明事实、确定责任人的关键步骤。
调查取证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查阅档案、现场勘查、询问听证、搜查查封。
查阅档案是指对与卫生违法违规行为相关的卫生档案、文件进行查阅,以了解行为的背景和历史。
现场勘查是指到卫生违法违规行为现场进行实地勘查,查看相关证据、取证材料。
询问听证是指对涉案人员进行询问调查,了解事实情况,听取涉案人员的陈述和辩解。
搜查查封是指依法对涉案场所、物品进行搜查,并根据需要对相关场所、物品进行查封保护。
三、听证听证是卫生行政执法程序中的一项重要环节,其目的是为了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卫生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听证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公告告知、当事人申辩、听证会、听证记录。
公告告知是指通过公告、发文等方式向当事人告知卫生行政执法的事项、程序、权利义务等内容。
当事人申辩是指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卫生行政执法机关提交书面申辩材料,对涉案事项进行陈述和申辩。
听证会是指由卫生行政执法机关组织,邀请当事人和相关证人等参加的公开会议,就涉案事项进行听证,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证人证言。
海南综合行政执法程序指引

海南综合行政执法程序指引引言海南综合行政执法程序指引是为了规范和统一海南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保障行政执法的公正、公平和合法性。
本指引旨在提供一个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的指导,以确保行政执法程序的规范执行。
第一章综合行政执法程序概述1.1 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综合行政执法程序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 法定性原则:行政执法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进行,不能超越法定权限。
- 公示公告原则:行政执法事项应当及时公示,公告执法依据、程序和结果,确保执法透明。
- 公开听证原则:对于需要听取当事人意见的案件,应当进行公开听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独立公正原则:行政执法机关应独立行使职权,依法公正执法,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预。
- 程序正当原则:行政执法程序应符合法律规定,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 公平竞争原则:行政执法机关应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1.2 综合行政执法的程序步骤综合行政执法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1. 立案:行政执法机关接到行政违法案件后,应当及时立案,确定案件的执法主体和责任人。
2. 侦查: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并形成侦查报告。
3. 处罚决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调查取证的结果,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4. 申辩听证:当事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辩意见,并有权要求进行听证。
5. 处罚决定的送达: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诉、诉讼的途径。
6. 处罚执行:当事人应当按照处罚决定的要求履行义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监督处罚的执行情况。
第二章综合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2.1 立案程序立案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1. 接受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接受当事人的举报、投诉或者自行发现的行政违法案件。
2. 确认案件事实: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核实案件的事实,排除重复立案和非行政违法案件。
3. 确定执法主体和责任人: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确定案件的执法主体和责任人,并进行分工。
严格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严格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执法是国家权力机关行使职权的重要方式之一,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利益、保障人民权益的基本手段,因此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规范,确保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率性。
本文将围绕严格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论述。
一、严格执行法律程序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不能越权、滥权、违法操作。
要保证法律程序的严格执行,必须先确立适用的法律,然后进行充分而有效的调查,通知当事人知情,并在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情况下,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别是在涉及行政强制、限制等特殊措施时,必须确保程序的严格执行。
二、严格保护当事人权益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有权知道其权利和义务,并有权对行政执法行为提出质疑和异议。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确保当事人的辩护权和知情权得到充分保障。
三、确保行政执法过程的公开透明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确保公开透明,让社会公众了解有关行政执法行为的真实情况和依据,也有助于监督。
行政执法机关应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社会公开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听取公众意见,在决策过程中尊重社会舆论和社会利益。
四、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案件调查取证、证据鉴定、行政处罚力度等环节,注重程序规范和行政法制,保证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率性。
五、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为了保证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是必要的。
监督机制的健全,有助于发现和纠正行政执法中的不当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增强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的信任。
监督机制的健全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个方面。
总之,严格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行政执法过程的公开透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同时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才能够有效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为人民群众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行政执法程序及注意事项课件

•
法规的事实; • (三)依照土地、地质矿产管理法律、
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
行政执法程序及注意事项
土地行政执法程序
•1、土地、地质矿产违法案件立案后,应当及时确定承办人,承办 人不得少于两人。重大、复杂的案件可组成办案小组。 •2、询问或检查,制作笔录。 •3、案件调查结束后,承办人应写出土地、地质矿产违法案件调查 报告 • 4、国土资源监察机构对正在进行的土地、地质矿产违法行为,应 向行为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 书应当直接送达;不能直接送达的,可以采取公告方式送达。
行政执法程序及注意事项
规划执法行政决定的程序(五)
处罚依据:
•
•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 工 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 划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的,限 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 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 者违法收入, 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理完毕了,也不能改变建设行为的违法性,只有程序在先的法
律开始处理,才能保证整个建设行为不再存在违法事实。也就
是说,如果出现在农用地上的违法建设行为,从合理性上讲,
应当交给土地执法部门处理。但从法律的规定来看,土地管理
法、城乡规划法及建筑法均属于法律,相互之间独立,调整的
对象也不同。故不同的执法机关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来处理相
•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 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 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 纳。
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办案流程

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办案流程一、立案阶段:1.接到案件:行政执法机关接到行政处罚案件后,需对案件进行登记立案。
2.立案审查:行政执法机关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如符合,行政执法机关会发出立案通知书,宣告该案件已立案。
二、调查阶段:1.查明事实:行政执法机关对案件相关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并完善案件材料。
2.案卷备案:行政执法机关将调查取证所得证据和相关材料进行整理归档,形成完备的案卷。
三、听证阶段:1.通知听证:行政执法机关会向当事人发出听证通知,告知听证时间、地点和程序等相关事项。
2.听证程序:听证会由行政执法机关组织并指定主持人,当事人可以进行陈述、质证和辩论等活动,同时也可以提供证人证言和书面证据等。
四、裁决阶段:1.审批裁决: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调查结果和听证情况,经过对案件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最终作出裁决决定。
2.发出处罚决定书:行政执法机关将裁决结果写入处罚决定书,并发给当事人。
处罚决定书中会载明裁决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种类和期限等,同时也会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五、行政复议阶段:1.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则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复议机关根据申请进行复议调查。
2.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案件进行审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复议决定。
复议决定可以维持原处罚、撤销原处罚或者改变原处罚决定。
以上就是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的办案流程。
不同的地区和案件类型可能会有细小的差别,但总的来说,这个流程基本适用于大部分行政处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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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程序(目的:规范执法行为)静态的行政组织本身是无程序可言的,程序是针对行政执法行为而言的,是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避免的权利因行政主体的随意判断受到侵害而制定的,是行为在时间和空间上表现形式。所谓空间形式是指行政执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如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动作形式等。所谓时间形式,是指行政执法行为过程的先后顺序以及所必须履行的每个环节,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处罚必须经过传唤、询问、取证和裁决四个环节,而且每种形式有时间上限制。
种类:行政执法程序是种类之一,行政程序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许多种类。标准不同,种类的划分也不同。 1、根据行政程序适用的范围,可分为内部行政程序和外部行政程序; 2、根据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可分为和; 3、根据行政职能的不同,可分为、行政执法程序、程序。
特点:不同种类的程序,也各有不同的特点: 由于行为内容的广泛性、行为对象的不特定性和效力的后及性,一般都比较复杂、严格。如座谈会、、专家论证制度和等,成为不可或缺的程序内容。 行政执法程序一般应体现的原则和保护合法权益的原则,但是由于行政行为对象的特定性、内容的具体性和行为方式的多样性,决定了其程序的多样性和差异性,如行政许可程序、行政处罚程序、程序等。 由于对象是当事人双方存在争议或者纠纷,行政裁定程序具有准司法的特定和司法化的趋势,其核心内容体现公正和公平,如山林权属裁定等。
意义:行政执法是将法律法规规章直接应用于个人或者组织,直接影响个人或者组织的权利义务。如行政许可是赋予某种资格或者权利;是通过、证明等方式决定管理某种法律地位;行政处罚是以惩罚违法行为为目的,对违法相对人权益的限制、剥夺或者对其科以新的义务。没有无形式的内容,也没有无内容的形式。程序上有瑕疵的行为,难以达到预期的法律效果。 我国历来广泛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常常把程序视为实体的“附属品”。现代要求,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无论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都应受法律制约,都应法制化。 我国没有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有些法律法规虽有程序上的规定,但内容过于原则、简单、概括,侧重于的权利,缺少违反程序的法律后果与责任,缺乏对权益的保护性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没有执法程序的法律规范,只是散见于一些部门法律法规中,如《》等。 《行政处罚法》的颁布实施将为行政程序法的制定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般规定: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是指行政机关、法规和规章,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五十五条 行政执法依据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执法依据应当向社会公开。未经公开的,不得作为行政执法依据。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主体的资格依法向社会公告。
人员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参加行政执法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持证上岗。
第五十七条 根据国务院的授权,省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直接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再行使已被调整出的行政处罚权;继续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无效。
经国务院批准,省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可以组织相关行政机关联合执法。联合执法中的行政执法决定,由参加联合执法的行政机关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行政执法事项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统一送达行政执法决定。
对涉及两个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或者政务中心窗口统一受理申请,将相关事项以电子政务方式抄告相关部门,实行网上。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办理行政执法事项,应当健全内部工作程序,明确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按照行政执法的依据、条件和程序,由承办人提出初审意见和理由,经审核人审核后,由批准人批准决定。
第六十一条 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活动,主要由市州、县市区行政机关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实施行政执法,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及时告知当事人、相关的执法事实、理由、依据、法定权利和义务。行政执法的告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情况紧急时,可以采用口头等其他方式。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告知的除外。
第六十三条 直接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且不属于必须立即执行的,行政机关应当先采用教育、劝诫、疏导等手段,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纠正错误。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经教育后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追究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启动程序:第六十四条 行政执法程序依法由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程序,应当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有统一编号的程序启动审批表,报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的,可以事后补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申请事项符合法定条件,可以申请行政机关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第六十五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当事人当场更正;(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当事人在限期内不作补充的,视为撤回申请;(四)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当事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当事人的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受理当事人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调查取证:第六十六条 行政程序启动后,行政机关应当调查事实,收集证据。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在调查记录中予以记载。行政机关执法人员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应当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并提供与调查有关的材料与信息。知晓有关情况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协助行政机关的调查。公民协助行政机关调查,其所在单位不得扣减工资;没有工作单位的,因协助调查造成的误工损失,由行政机关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给予补助。因协助调查产生的其他合理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第六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采取合法的手段和依照法定的程序,客观、全面收集证据,不得仅收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第六十九条 包括:(一);(二)物证;(三);(四);(五);(六);(七)勘验笔录、。第七十条 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二)以非法偷拍、非法偷录、非法窃听等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取得的;(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四)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且相关人员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五)被技术处理而无法辨认真伪的;(六)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提供的证言;(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八)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第七十一条 作为行政执法决定依据的证据应当查证属实。当事人有权对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发表意见,提出异议。未经当事人发表意见的证据不能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依职权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负。行政机关依申请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行政机关经审查认为其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由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意见、申辩的权利,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对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予以记录并归入案卷。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审查,并采纳其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七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举行:(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会的;(二)行政机关依法告知权利后,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三)行政机关认为必要的;(四)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决定: 第七十五条 一般决定应当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决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影响公共利益以及专业性、技术性强的重大行政执法事项,应当经专家论证或评审以后,作出决定。第七十六条 行政执法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行政执法决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的,应当载明效力的条件或者期限。第七十七条 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二)事实以及证明事实的证据;(三)适用的法律规范;(四)决定内容;(五)履行的方式和时间;(六)救济的途径和期限;(七)行政机关的印章与日期;(八)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应当采用制作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采用格式化文书。第七十八条 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应当充分说明决定的理由,说明理由包括证据采信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和决定裁量理由。行政执法决定文书不说明理由,仅简要记载当事人的行为事实和引用执法依据的,当事人有权要求行政机关予以说明。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案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阅与其相关的行政执法案卷,但是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期限:第八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事项有明确期限规定的,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