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行政处罚程序
消防行政处罚程序

消防行政处罚程序消防行政处罚程序一、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 《消防行政处罚法》3. 《消防行政处罚实施办法》4. 《消防行政处罚听证办法》二、行政处罚的类型和主体1. 行政警告2. 罚款3. 暂停营业4. 吊销许可证书5. 拘留6. 其他行政处罚三、行政处罚的程序及环节1. 查处案件及调查取证1.1 线索收集1.2 立案调查1.3 事实查清1.4 取证2. 做出行政处罚决定2.1 事先告知2.2 处罚决定的制定2.3 处罚决定的送达3. 处罚决定的复议和申诉3.1 复议程序3.2 申诉程序4. 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4.1 强制措施的采取4.2 强制措施的执行四、行政处罚的法律保障措施1. 行政处罚听证1.1 听证程序1.2 听证权利和义务 1.3 听证决定1.4 听证结果2. 行政复议2.1 申请条件2.2 受理和审查2.3 复议决定3. 行政诉讼3.1 提起诉讼条件 3.2 制作起诉书3.3 受理和审理3.4 判决和执行五、附件列表1. 案件调查报告2. 取证材料清单3. 处罚决定书4. 复议申请书5. 行政听证通知书6. 行政处罚告知书7. 行政处罚催告书8. 强制执行通知书9. 行政诉讼起诉书六、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警告:对违法行为人进行书面警告,通知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消除后果的一种行政惩罚方式。
2. 罚款: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一定数额的行政罚款,作为违法行为的惩罚。
3. 暂停营业:暂时停止违法行为人的经营活动,并剥夺其营业资格的一种行政处罚措施。
4. 吊销许可证书:以法定程序取消违法行为人的经营许可证书,并剥夺其经营资格的行政处罚措施。
5. 拘留:对违法行为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限制其在一定时间内自由行动的行政处罚方式。
以上是消防行政处罚程序的详细内容,包括法律依据、行政处罚的类型和主体、程序及环节、法律保障措施等。
附件列表中包括本所涉及的各种相关文件和表格,方便操作和参考。
消防行政处罚流程

消防行政处罚流程
消防行政处罚流程如下:
1、简易程序: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当事人处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处罚,适用简易程序;向当事人出示《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指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条件的,消防监督员应当场收缴,并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票据;报所属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2、一般程序:对当事人处50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等处罚,适用一般程序;向当事人出示《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讯问当事人或询问证人,需要传唤的,应当使用《传唤证》。
2024年消防安全处罚规定

2024年消防安全处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各类单位、个人,在消防安全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时,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三条处罚原则对于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采取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并采取了警告、罚款、责令整改、吊销执照等措施。
第四条处罚权消防安全工作的处罚权由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行使,各级消防安全监督机构有权对本辖区内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执法检查和处罚。
第二章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第五条违法违规行为的分类违法违规行为分为一般违法违规行为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两类。
一般违法违规行为包括:1. 未按规定进行消防演练的;2. 使用已过期或损坏的灭火器材的;3. 未创建或未及时更新消防安全制度的;4. 未设置或未及时维护有效的消防设施设备的;5. 未定期进行消防设施设备的检查和维修的;6. 未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导致火灾隐患的;7. 违反法律、法规,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
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包括:1. 向未经验收合格的建筑内投入使用的;2. 未按照规定进行购买和使用经过检验合格的消防设施设备的;3. 占用、堵塞、封闭、损坏疏散通道的;4. 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措施的;5. 怠于排除引发火灾的隐患的;6. 向他人提供虚假消防安全信息的;7. 违反法律、法规,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处罚措施及额度对于一般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以下处罚措施和额度进行处理:1. 警告,可以采取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形式;2. 罚款,最高罚款金额不超过1万元;3. 责令整改,要求制定或完善消防安全制度,进行消防演练等;4. 挂牌督办,对于消防隐患较多或消防安全工作薄弱的单位,可以挂牌督办,加强监督;5. 其他必要措施。
消防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03
消防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的 异同点
处罚和强制的异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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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和强制的相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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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都是消防行政执法的重要手段,旨在维护公共安全和 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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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都具有法律效力,一旦作出,对当事人产生相应的法 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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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和强制的不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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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是一种惩戒措施,通过罚款、吊销许可证等方式对违 法行为人进行制裁,以达到惩戒和警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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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则是一种强制措施,通过采取强制手段来制止违法行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消防安全。
处罚和强制在实践中的应用
01
在实践中,消防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的应用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 择。
02
对于一些轻微的违法行为,可以采用处罚的方式进行惩戒,以达到警 示和教育的作用。
03
对于一些严重的违法行为,如火灾隐患等,需要采用强制措施进行制 止,以保障公共安全和消防安全。
04
在应用过程中,需要遵循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程序规定,确保执法行为 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04
案例分析
消防行政处罚案例
案例一
执行方式
消防行政强制的执行方式包括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强制措施包括对人身自由的暂时性限 制和对财物的暂时性扣押等。强制执行包括代履行、强制拆除等。
执行程序
在执行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不履行法定义务 的,消防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代履行、强制拆除等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罚款缴纳
被处罚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罚款,逾期不 缴纳的,可以加处罚款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山东省公安消防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山东省公安消防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消防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提高消防执法效率,保障消防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消防条例》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结合本省公安消防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程序,是指公安消防部门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警告、罚款、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拘留等行政处罚必须遵循的步骤、时限、方式、方法。
第三条公安消防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证据为事实依据,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法律依据,遵循公开、公正、及时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公安消防部门经调查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或者移送有权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二章实施机构及其管辖权限第五条消防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公安消防大队管辖。
市公安消防支队依法对本部门在消防监督抽查、对举报案件进行核查、对火灾事故组织调查过程中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实施管辖。
第六条公安消防支队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依法查处公安消防大队管辖的行政案件。
公安消防大队认为重大、复杂且自身难以处理的案件或者因办案人员依法回避不能继续调查程序的案件,需要由公安消防支队处理的,可以报请公安消防支队决定;公安消防支队对公安消防大队申请移送的案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审查决定,并通知其办理移交手续或者由其继续办理。
第七条公安消防部门对地域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消防部门指定管辖。
第八条公安派出所管辖消防行政处罚案件的范围和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简易程序与立案程序第九条违法事实确凿,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办案人员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消防法有当场处罚吗

一、消防法有当场处罚吗简易程序:现场检查----告知当事人----当场处罚决定----现场执行-----辖区消防机构备案----建档。
【法律依据】《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21条第一款的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21条第2款责任“第六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消防法有当场处罚吗二、消防法共设定了几类行政处罚《消防法》所设定的行政处罚有七种,具体如下:1、警告。
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
2、罚款。
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
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三、参考消防行政处罚程序一般程序:受案登记(监督检查、举报投诉、上级交办等)----领导审批分工----调查取证(现场照片、询问笔录)----拟提出处理意见(不属于职权范围内的移送相关部门;属于重大行政处罚、责令三停的案件举行集体研究讨论)-----告知当事人(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当事人可提出/放弃听证,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受理/不受理)----法制审核----领导审批(经处长审批、支队长审批)----作出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不可现场送达的制作送达回证)----执行(逾期未执行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案(制作结案报告,经领导审批后可结案)----建档(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时限:一般自受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罚,如调查取证中遇到特殊情形,需延长时限,经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可延长30日。
消防行政处罚

消防行政处罚消防行政处罚一、引言消防行政处罚是指国家有关部门针对涉嫌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单位或个人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以保障消防安全、维护社会秩序。
随着近年来火灾事故频发,为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我国消防部门对违反消防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以提醒所有人要重视消防安全,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消防行政处罚的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消防行政处罚主要有警告、责令改正、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消防许可证等多种形式。
其中,罚款是最为常见的一种处罚方式。
三、消防行政处罚的程序消防行政处罚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立案审查、事先告知、听证、作出处罚决定、执行处罚等。
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相关机关会依法履行各个环节的程序,确保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四、典型案例分析1.案例一:某酒吧私自修改消防设施2019年某市发生了一起重大火灾事故,经初步调查发现,该酒吧私自修改了自家的消防设施,导致火灾发生后消防救援不及时。
消防部门依据相关法规对该酒吧进行了严厉处罚,立即暂扣了该酒吧的消防许可证,并罚款50万元。
同时,对该酒吧的负责人进行了严重警告。
2.案例二:某工厂消防设备损坏2018年某市一家电子工厂发生火灾,火势迅猛,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经过调查发现,该工厂的消防设备多年未进行维修和更换,严重违反了消防法规。
工厂被罚款100万元,并被责令立即整改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消防安全。
五、消防行政处罚的意义消防行政处罚的意义在于提醒各个单位和个人要高度重视消防安全,不得随意违反消防法规。
通过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起到一种震慑作用,让大家认识到火灾的危害性和严重性,自觉遵守消防法规,保障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同时,消防行政处罚也起到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作用。
对那些因疏忽大意或者出于私利而违反消防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可以及时阻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秩序。
六、消防行政处罚的启示消防行政处罚的启示就是要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提高大家的消防安全意识。
消防处罚规定

消防处罚规定消防处罚规定一、消防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五)行政拘留。
消防处罚规定二、消防行政处罚程序(一)简易程序1、条件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当事人处 50 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 1000 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处罚,适用简易程序。
2、程序(1)向当事人出示《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 ;(2)指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3)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4)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条件的,消防监督员应当场收缴,并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票据 ;(5)报所属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二)一般程序1、条件对当事人处 50 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处 1000 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行政拘留等处罚,适用一般程序。
2、程序(1) 向当事人出示《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 ;(2) 讯问当事人或询问证人,讯问人或询问人不得少于 2 人; 讯问当事人或询问证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或《询问笔录》。
需要传唤的,应当使用《传唤证》,《传唤证》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签发,消防监督员执行。
当事人逃避或拒绝传唤的,公安消防机构可以强制传唤。
(3) 进行现场勘验或检查,并制作勘验或检查笔录 ;(4) 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5) 填报《行政处罚审批表》 ( 分为适用听证和不适用听证两种) 。
对给予拘留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裁决 ;(6) 填写《告知公安消防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要求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消防机构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制作《公安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陈述、申辨笔录》 ;(7) 填发《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8) 制作《公安消防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建立行政处罚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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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行政处罚程序
1、执法人员对违反消防法规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事后,应当将当场处罚情况及时报告行政首长。
《当场处罚决定书》存根应当交法制员备案存档。
3、消防行政处罚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以外,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立案;
(2)调查;
(3)告知;
(4)决定;
(5)送达。
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4、凡公安消防机构及其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或者通过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当事人主动交待等方式发现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均应当填写《消防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并将有关案件材料附后,报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审批。
对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决定立案查处。
5、立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违法行为发生;
(2)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3)属于本机构管辖。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立为消防行政案件;已经立案的,应当立即撤销案件:
(1)经调查发现违法事实不存在的;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消防法规,以及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已行为时违反消防法规的;
(4)违反消防法规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公安消防机构发现的;
(5)违法行为人死亡的。
消防行政案件不属于本机构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消防机构处理。
7、公安消防机构查处违法案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必要时可以依法进行检查、勘验或者鉴定。
公安消防机构在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8、对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可以讯问当事人或者询问其他知情人。
讯(询)问应当制作笔录。
讯(询)问结束后,笔录应当经被讯(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讯(询)问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被讯(询)问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并由讯(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
9、根据调查取证的需要,执法人员可以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等进行勘验、检查。
勘验、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勘验、检查人员及当事人、在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为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可以聘请有关技术部门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相应的鉴定或者认定,并提出书面的鉴定或者认定结论。
10、公安消防机构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摄影、录像、抽样取证等方法。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11、公安消防机构在查处违法案件时,根据需要可以传唤有关人员。
传唤时应当使用《传唤证》。
不
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经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传唤。
12、公安消防机构在调查结束后,对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将受到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告知应当填写《告知笔录》。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证据,调查人员应当进行复核,并做好记录。
13、调查人员应当依据查明的违法事实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填写《消防行政处罚审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送法制员审核。
14、法制员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1)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2)定性和适用法规是否准确;
(3)量罚是否得当;
(4)程序是否合法;
(5)法律文书是否规范;
(6)有关证据材料是否全部附卷;
(7)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法制员审核后认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裁量得当、程序合法的,签署意见后报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审批;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程序违法的,应当退回补证;认为适用法律错误、裁量不当的,可以提出变更意见后报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审批。
15、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接到法制员审核上报的材料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经调查发现违法事实不存在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召集有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16、(市、区)公安消防大队(科股)需要作出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以及数额较大的罚款处罚决定的,应当事先报市公安消防支队批准。
17、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填写《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受送达人或者代收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当事人不在场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18、公安消防机构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罚款以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一万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组织听证。
19、公安消防机构组织听证依照《江苏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20、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1、作出罚款决定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与收缴的机构分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消防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2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消防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
行缴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24、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之日起二日内,交至公安消防机构;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公安消防机构。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25、公安消防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出具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罚款收据。
26、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消防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27、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28、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29、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办结后,应当及时按照要求整理装订立卷。
案卷的文书材料要求完整、排列有序,卷内要填写文件目录,逐张编号;法律文书材料要求完整、排列有序,卷内要填写文件目录,逐张编号;法律文书、票据、照片等纸张过小或者材料破损的,要使用16开标准纸张裱贴后装订整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