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行政处罚规定
(完整版)消防行政处罚规定

(完整版)消防行政处罚规定范本一:1. 绪论1.1 背景介绍1.2 法律依据1.3 适用范围2. 消防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2.1 合法性原则2.2 公正性原则2.3 公开性原则2.4 程序正当性原则2.5 适用性原则3. 违法行为的认定与量刑3.1 违法行为的认定3.1.1 未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3.1.2 未履行消防安全责任3.1.3 未按照规定设置消防设施3.1.4 擅自改建、扩建或变更用途3.1.5 使用违法、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消防器材3.1.6 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3.2 处罚类型的选择3.2.1 警告3.2.2 罚款3.2.3 停产停业整顿3.2.4 查封、扣押3.2.5 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书3.2.6 暂扣或撤回相关资质3.2.7 其他行政处罚措施3.3 处罚额度的确定3.3.1 法律规定的处罚额度3.3.2 相关因素的考虑4. 处罚程序4.1 处罚决定的制定4.2 处罚通知的送达方式4.3 处罚决定的执行4.4 处罚决定的复议和行政诉讼5. 处罚决定的执行与追缴5.1 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5.2 违法所得的追缴5.3 没收违法财物6. 法律责任和附则6.1 法律责任6.2 对履行法律职责不力的行政机关和公职人员追责6.3 对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的异议处理6.4 对异常情况的处理附件:附件一:消防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附件二: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法律名词及注释:1.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指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要求建立、落实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制度、消防设施设备管理制度等。
2. 消防安全责任:指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应当在其管理范围内,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确保消防安全活动的实施和落实。
3. 消防设施:指消防设备设施和消防器材,包括但不限于消防水源、室内消防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等。
4. 违法行为:指违反了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未履行消防安全责任、未按照规定设置消防设施、擅自改建、扩建或变更用途、使用违法、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消防器材等。
消防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概述

消防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概述一、引言消防行业是社会安全的关键部门之一,为了确保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规范该行业的运营和管理。
本文将就消防行业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进行概述,旨在加强对该领域的了解。
二、消防行业行政处罚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该法规是我国消防行业的基本法律,对行政处罚具有综合性规定,包括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和相应的处罚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作为行政处罚的普遍性法律,该法规规定了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程序和方式,为消防行业的具体执法提供了依据和规范。
三、消防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对于轻微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予以警告。
2.罚款:对于一般违法行为,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和性质,可依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款。
3.责令停业整顿:对于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未按规定配备安全设备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直至消除违法行为。
4.吊销许可证:对于严重违法行为或不具备从事消防工作资质的单位,可以吊销其相关许可证,并终止其从事相应的消防经营活动。
四、消防行政处罚的程序1.立案:根据相关法律,主管部门依法对涉嫌违法的单位或个人立案调查。
2.事实调查:主管部门展开对违法行为的详细调查,查明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
3.听证或函询:根据需要,主管部门可以举行听证会或书面函询,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作出决定:主管部门审查调查结果,根据相应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5.执行决定:当事人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按照规定的期限履行相应的处罚决定。
五、消防行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构1.消防部门:具体负责行政处罚的工作,对消防行业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惩处。
2.公安机关:协助消防部门开展调查工作,在消防行业领域涉及犯罪的情况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消防行政处罚案例1.某火灾出租屋楼房发生火灾,初步调查发现该出租屋所有人擅自改造了防火通道,导致火灾蔓延和人员伤亡。
消防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有几种

消防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有几种《消防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有三种,即警告、罚款和拘留,而拘留是由公安机关来负责的。
根据《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第七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需要传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扩展资料:《消防法》第七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建设、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消防法。
2024年消防管理处罚规定(2篇)

2024年消防管理处罚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本泰安中行项目部消防管理工作,保护泰安中行项目部、客人及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实施细则,结合本泰安中行项目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泰安中行项目部范围内发生的违反消防管理行为,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或治安处罚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有以下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行为者,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警告及500元以下的罚款。
1、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有禁火标志或存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使用明火、电热器具或携带火种进入以上场所。
2、指使或命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
3、不具有专业合格证进行电工操作、电、气焊以及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用品。
4、负责监控用火、用电和使用危险物品的人员擅离职守。
5、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设施(按价赔偿后进行处罚)。
6、未到泰安中行项目部消防中心办理用火手续,在泰安中行项目部内擅自用火作业。
7、未经保卫部门批准,擅自在泰安中行项目部范围内燃放烟花炮竹、烧香拜神。
9、未经保卫部门批准,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泰安中行项目部。
10、外包、租赁单位或个人未办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装修等。
11、在施工现场吸烟或违反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12、在工作岗位擅离职守或违章操作造成轻微火险事故。
13、拒绝、刁难泰安中行项目部消防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14、隐瞒火灾事故真相或提供假情况。
15、在消防通道堆放物品,阻塞消防通道。
16、在泰安中行项目部内违章用火造成消防系统报警。
17、其它轻微行为。
2024年消防管理处罚规定(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火灾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消防管理领域内的处罚工作。
第三条消防管理处罚应当坚持公正、公开、公证、公开的原则,加强法治化和科学化水平。
2024年消防安全处罚规定

2024年消防安全处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各类单位、个人,在消防安全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时,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三条处罚原则对于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采取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并采取了警告、罚款、责令整改、吊销执照等措施。
第四条处罚权消防安全工作的处罚权由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行使,各级消防安全监督机构有权对本辖区内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执法检查和处罚。
第二章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第五条违法违规行为的分类违法违规行为分为一般违法违规行为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两类。
一般违法违规行为包括:1. 未按规定进行消防演练的;2. 使用已过期或损坏的灭火器材的;3. 未创建或未及时更新消防安全制度的;4. 未设置或未及时维护有效的消防设施设备的;5. 未定期进行消防设施设备的检查和维修的;6. 未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导致火灾隐患的;7. 违反法律、法规,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
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包括:1. 向未经验收合格的建筑内投入使用的;2. 未按照规定进行购买和使用经过检验合格的消防设施设备的;3. 占用、堵塞、封闭、损坏疏散通道的;4. 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措施的;5. 怠于排除引发火灾的隐患的;6. 向他人提供虚假消防安全信息的;7. 违反法律、法规,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处罚措施及额度对于一般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以下处罚措施和额度进行处理:1. 警告,可以采取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形式;2. 罚款,最高罚款金额不超过1万元;3. 责令整改,要求制定或完善消防安全制度,进行消防演练等;4. 挂牌督办,对于消防隐患较多或消防安全工作薄弱的单位,可以挂牌督办,加强监督;5. 其他必要措施。
消防救援机构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

消防救援机构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适用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确保执法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XX省消防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消防救援局《关于对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实施方案》(应急消[2019)17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是指消防救援机构实施消防行政处罚时,根据立法目的和处罚原则,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量违法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确定是否处罚以及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选择适用的活动。
第三条实施消防行政处罚,应当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要求,遵循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多种处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规定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
第五条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适用相应的法律条款,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同一时期、同一地区,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在处罚裁量时,适用的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第二章裁量标准第七条根据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结合单位(场所)使用性质、规模等要素,可以将违法行为划分为严重、一般、较轻三种情形,分别对应罚款幅度的70%-100%,30%-70%.0-30%三个量罚阶次,具体细化标准见附表。
第八条进行罚款处罚裁量时,应当按照细化标准,确定违法行为的情形和量罚阶次。
第九条违法行为人有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情节的,应当根据处罚幅度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完整版)消防行政处罚规定

(完整版)消防行政处罚规定消防行政处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消防行政处罚工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消防行政处罚是指消防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和事故进行制裁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消防行政处罚实行依法、公正、及时、高效的原则。
消防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宽严相济、适用从轻、准确裁量的原则。
第二章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和事故分类第四条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分为严重违法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
第五条严重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1. 违反防火安全措施,导致严重火灾事故;2. 擅自改变消防设施、器材,影响消防通道的正常使用;3. 阻碍、干扰消防执法工作;4. 违法销售、生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5. 在消防通道、安全出口设置障碍物。
第六条一般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1. 未按照规定进行火灾隐患整改;2. 擅自停用、封闭消防设施;3. 在禁烟场所吸烟;4. 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消防行政处罚的程序第七条消防行政处罚包括责令改正、罚款、行政拘留和吊销消防许可证等。
第八条消防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依法组织调查取证,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并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第九条被罚对象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自行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向消防行政处罚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第十条处罚机关应当自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被罚对象。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一条消防行政处罚机关有权对消防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与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处理,并及时向上级消防机关报告。
第十二条监督与检查应当及时记录、报告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发现严重违法行为或事故应当立即采取强制措施,并报告上级消防机关。
第五章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一:消防行政处罚流程图附件二:消防违法行为案例分析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消防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
消防行政处罚规定

消防行政处罚规定消防行政处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适用。
第三条消防行政处罚应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对违法行为者,应予以严厉的行政处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消防行政处罚,是指消防部门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等。
第二章违法行为和处罚种类第五条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未按照规定进行消防设施的安装、维护和检测;(二)未建立和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三)未按照规定采取消防安全防护措施;(四)在消防禁止区域进行违法建设;(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和标识消防通道;(六)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其他规定。
第六条处罚种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四)责令停业;(五)吊销许可证。
第三章处罚程序第七条消防行政处罚一般经以下程序进行:(一)接到举报或发现违法行为后,由消防部门进行调查核实;(二)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消防部门可以决定是否立案并作出相应决定;(三)对已立案的违法行为,消防部门应当通知违法行为者并进行听证;(四)依据听证结果,消防部门应当拟定行政处罚决定,并通知违法行为者;(五)违法行为者可以进行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请查阅相关附件文件。
附件1:消防设施安装维护检测要求附件2: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范本附件3:消防通道设置标识标准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的用于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律。
2.警告:消防部门对违法行为者进行口头或书面警告,告诫其改正违法行为,加强消防安全工作。
3.罚款:将违法行为者应罚款金额上缴国家财政,作为对其违法行为的惩罚。
4.没收违法所得:消防部门对违法行为者非法获利的物品、财产等进行没收,以剥夺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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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行政处罚规定
一、消防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
(五)行政拘留。
二、消防行政处罚程序
(一)简易程序
1、条件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当事人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处罚,适用简易程序。
2、程序
(1)向当事人出示《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
(2)指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3)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4)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条件的,消防监督员应当场收缴,并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票据;
(5)报所属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二)一般程序
1、条件
对当事人处50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行政拘留等处罚,适用一般程序。
2、程序
(1)向当事人出示《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
(2)讯问当事人或询问证人,讯问人或询问人不得少于2人;讯问当事人或询问证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或《询问笔录》。
需要传唤的,应当使用《传唤证》,《传唤证》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签发,消防监督员执行。
当事人逃避或拒绝传唤的,公安消防机构可以强制传唤。
(3)进行现场勘验或检查,并制作勘验或检查笔录;
(4)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
(5)填报《行政处罚审批表》(分为适用听证和不适用听证两种)。
对给予拘留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裁决;
(6)填写《告知公安消防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要求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消防机构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制作《公安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陈述、申辨笔
录》;
(7)填发《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8)制作《公安消防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建立行政处罚卷宗。
3、时限
(1)被传唤人的讯问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24小时内不能结束讯问的,应当让被讯问人离去;需继续讯问的,可以再次传唤;
(2)填写《告知公安消防行政处罚决定书》,3日内送达当事人;
(3)填发《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7日内按民事诉讼程序送达当事人。
(三)听证程序
1、条件
公安消防机构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对当事人处2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0元以上罚款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组织听证。
2、程序
(1)填发《听证权利告知通知书》;
(2)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安消防机构告知后3日内向办案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当事人逾期未提出听证要求的,公安消防机构不再组织听证;
(3)有特殊情况公安消防机构决定延期举行听证的,应填发《延期举行听证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4)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并交当事人阅读或向他们宣读,审核无误后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5)填报《听证意见报告书》;
(6)填报《行政处罚审核表》;
(7)建立听证卷宗。
3、时限
(1)全部听证工作应当在当事人要求听证之日起30日内结束;
(2)对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在3 日内填发《告知不予听证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填发《举行听证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四)复议程序
1、条件
当事人不服公安机关或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行政拘留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可向主管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火灾原因认定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属于申请复议范围。
2、时限
当事人申请复议,应当在知道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60日内申请,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五)行政赔偿程序
1、条件
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2、程序
(1)当事人向公安消防机构递交赔偿申请书;
(2)填报《受理赔偿审批表》,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分别填发《受理赔偿通知书》和《不受理赔偿申请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
(3)填发《行政赔偿决定书》,送达赔偿申请人;
(4)建立行政赔偿卷宗。
3、时限
(1)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赔偿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
(2)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60日内依照《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三、消防行政处罚的依据
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条至五十三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二十六条至三十二条的规定实施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