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行政执法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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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当前消防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议当前消防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偿服务项 目, 建立一套科学的监督仲裁机制 、 社会保障机制等 , 改变 消防监督员包办代替 , 政企不分的工作方法。 作者简介 :
张卫 华 , 淮安 市公 安 消防 支队涟 水县 大队政 治教 导 员。
安全重点单位有关人员消防法制观念淡薄, 对消防执法的认识不够 到位 , 认为是多此一举。 消防部门千方百计拓宽宣传途径 , 增大消防 法制宣传力度 , 但 由于宣传经费有限, 加之地方单位领导重视不够 ,
式定期向社会征求对消防监督工作的意见, 加大消防监督执法的透
明度 , 确保 执法 的公 正严 明。
( 一) 执法不规范 , 有法不依 , 执法不严的现象依然存在
当前,有些消防机构和消防监督员对群众举报的火灾隐患 , 搪
塞推诿 , 故意拖延 , 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 , 仅仅采用 口头方式 , 督
执法 环境 。
法等各个领域的不深 、 理解不透 、 实践不多 , 在实施监督管理时不敢坚持 自己的
意见或意见不恰当, 表现不 出消防执法 的严肃性 , 这种业务上的不 熟练 , 久而久之就会降低行政执法效率和执法力度。 ( ■) 消防法制宣传薄弱 , 消防执法环境有待于i 井 _ 一 步改善 由于消防法颁布时问相对较晚, 很多单位和公民对消防执法思 想 不能接受 , 认识上存在偏差 , 工作不够重视 , 缺乏防火责任人的 意识和观念, 只注重经济效益 , 忽视消防安全 ; 不少群众甚至是消防
消防监督人员能熟练掌握现行 的消防法律 、 法规和技术规范 , 能熟


当前 消 防执法 工作 中存 在 的问题
练地制作和使用各种法律文书;从而提高整个执法 队伍的业务素 质, 避免有法不依、 执法不严现象的出现。与此 同时 , 强化监督机制, 通过推行警务公开制 , 聘请社会消防监督员 , 采取座谈会等多种形

关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赋予行政执法(消防)事项的几点思考

关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赋予行政执法(消防)事项的几点思考

关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赋予行政执法(消防)事项的几点思考摘要:为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行“一支队伍管执法”,切实解决基层管理存在的多头执法、重复执法以及“看得见管不了”等问题,本文主要是针对消防救援事项赋权情况开展调研,通过实地调研蕉城、福安和柘荣部分县(市、区),分析现阶段乡镇(街道)赋予行政执法(消防)事项中面临的实际困难,分析其中原因,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乡镇、行政执法、消防1前言推进乡镇(街道)“一支队伍管执法”是推进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加快构建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和简约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的必要过程。

为全面掌握全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消防)事项赋权落实情况,市消防救援支队联合市编办、市司法局赴蕉城区、福安市和柘荣县采取听取汇报、部门座谈、实地考察等方式,对蕉城区蕉北街道、飞鸾镇,福安市城北街道、城阳镇和柘荣县双城镇等5个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开展赋权(消防)事项调研工作,掌握实际情况和存在困难,提出具体对策和建议,以便进一步健全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保障机制,有效提高行政效率,提升基层治理能力。

2基本情况及特点分析此次调研宁德市3个县(市、区)中的5个乡镇(街道),其中,蕉城区16个乡镇(街道)中的10个乡镇(街道)同意接收消防救援事项,6个乡镇暂缓接收;福安市22个乡镇(街道)暂缓接收消防救援事项;柘荣县9个乡镇(街道)中的8个乡镇同意接收消防救援事项,1个乡镇暂缓接收。

实地调研的蕉城区蕉北街道暂缓接收,飞鸾镇同意接收;福安市城北街道、城阳镇暂缓接收;柘荣县双城镇暂缓接收。

从调研的5个乡镇(街道)来分析,主要有以下四个特点:一是城区和城郊的乡镇(街道)均暂缓接收消防救援行政执法事项,认为县(市、区)消防救援机构可履行该项职责,而偏远的乡镇因距离消防救援机构较远,均同意接收。

影响消防行政执法公正性的几个因素及解决对策思考

影响消防行政执法公正性的几个因素及解决对策思考

影响消防行政执法公正性的几个因素及解决对策消防行政执法是指消防机构依法所实施的一切能产生法律效力的消防监督管理行为。

而要完成好这些任务,既需要公安消防机构提高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也需要整个社会消防法制意识的提高;既需要消防行政执法小环境的改善,更需要消防行政执法大环境的改善。

针对当前消防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就如何加强公安消防机构行政执法的措施加以论述。

一、法律赋予公安消防机构行政执法权的内容消防行政执法权力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消防行政执法权力是指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的消防执法主体在其职责范围内履行消防执法职务时所享有的权力。

狭义上的消防行政执法权力则是指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的公安消防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履行消防行政执法职务时所享有的权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公安消防机构主要具有以下十项消防行政执法。

即(1)对国家工程建筑项目实施消防监督审核权;(2)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实施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权;(3)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贵的监督检查权;(4)对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权;(5)对公共场所及大型群众活动的消防安全检查审核权;(6)对重点工种的消防安全考核培训权;(7)对火灾扑救指挥权;(8)对火灾事故调查及火灾统计监督管理权;(9)对消防刑事案件侦查权;(10)依法实施消防行政处罚权等。

在这10项权限中,除火灾扑救指挥权外,其它方面都是公安消防机构行政执法的权限。

与之相适应,国家还有200多个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标准,对规范人们的消防行为作出规定性条款。

监督这些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标准的贯彻执行,是公安消防机构的一项重要任务。

二、影响消防行政执法公正性的因素(一)消防行政执法环境差,是影响消防行政执法的主要因素执法环境主要指政府干预、情与法、公民的法制意识等对消防行政执法公正性产生广泛影响的社会因素,良好的执法环境能够促进公正执法,提高执法效率;反之,执法环境差,就会使消防行政执法难、执法成本高、执法到位难。

最新消防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最新消防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消防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消防行政执法是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根本保证。

是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基础。

毫无疑问,这是非常重要的。

因此,本文对我国消防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了总体概述,论述了消防行政执法的现状,分析了我国消防行政执法中遇到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针对性具体策略为保证我国消防行政执法的顺利实施。

一、我国消防行政执法工作现状随着2008年我国消防法的修订,我国的消防行政管理体制已经比较完善。

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进一步落实,中国的消防行政执法工作再上新台阶。

消防系统日益完善,各部门坚守岗位职责,工作人员恪尽职守,监督检查工作不断加强,突发性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数量也在不断降低,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和职业素养的专业水平也在不断提高。

但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消防队员的数量远远低于火灾等重大事故发生率的速度。

火灾造成的危害越来越严重。

社会生活和财产安全造成的损失是不可估量的。

消防行政执法的监督管理缺陷也越来越大。

人们也抱怨消防行政执法。

二、我国消防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一)消防人员少且效率低下消防行政执法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涉及到各方面的规章,纪律和规范,是一个将广泛意义上的理论应用到具体个人的过程。

消防行政执法工作基本上是与时间和速度赛跑的工作,但目前消防行政执法工作在提高效率方面面临诸多困难,一方面消防执法人员数量过少导致有关消防行政执法工作无法顺利有效地进行,尤其是在有紧急情况时。

当消防员人数过少时,就成为危及生命的缺点。

另一方面,目前消防队员的整体队伍知识结构还有待提高。

一些消防队员为了不断更新消防知识,不能及时和牢固地把握低级业务,万一发生灾难,不能及时准确地采取相应措施来应对灾害。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消防部门的工作力度不断加大。

我们每天都面临复杂的消防执法任务。

因此,需要更多的消防执法队伍完成任务。

但事实上消防管理部门执法人员不足,这对消防执法的顺利实施产生了严重影响。

关于消防行政委托执法的几点思考

关于消防行政委托执法的几点思考

关于消防行政委托执法的几点思考【摘要】目前,行政执法委托广泛应用于我国各级行政机关,作为行政管理中非常重要的法律现象,在各领域的延伸推广中具有相当重要的实践意义,尤其是在消防体制改革的大环境下,行政执法委托将极大地缓解当前监督执法力量不足以及基层法治理念贫瘠的问题。

【关键词】委托执法制度建设监管格局随着现行消防体制的改革以及部分监督执法职能的变动,监督执法干部面临的执法环境日益复杂,受限于人员编制以及社会面隐患压力,执法打击力度受到极大制约。

行政执法委托作为一种行政提速手段,能有效解决上述问题。

1 消防委托执法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委托行政执法是指具有法定职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本行政机关或本单位的行政执法权按照规定程序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符合条件的组织实施的行为。

2 委托执法的构成要件2.1 客观要件委托机关(消防救援机构)和受委托组织(乡镇人民政府)本身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和依据。

委托机关必须有法定职权,消防救援机构的法定职权由消防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消防条例及应急管理部的规章设定。

受委托单位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即依法成立、有能力行使执法权的正式工作人员、能够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

2.2 主观要件委托行政机关与受委托机关要签订书面的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委托机关应当梳理本部门可以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权等,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明确委托执法的具体事项和内容。

委托协议签订后,委托机关和受委托单位应当将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以及委托执法事项、期限和法定依据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报刊等载体进行公告。

3 消防行政委托执法面临的困难在消防监管工作中,受限于现有行政管理体制,乡镇、街道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时,只有监督检查指导权,而无相对应行政执法权,致使大量的火灾隐患得不到有效整改。

浅谈消防执法存在问题的几点思考

浅谈消防执法存在问题的几点思考
浅 谈 消 防执 法 存 在 问题 的几 点 思 考
江蓉 慧 ( 省宜昌市 湖北 公安消防支队)
摘要 : 0 9年 5月 1日起施 行至今 , 消防法》 自2 0 新《 执行 已近一年 了。本 定 “ 照国家工程建筑 消防技术标; 按 隹需要进行消防设计” 是建筑工程 文从现行消防法规的保护对象、 消防安全责任制、 门职能 、 部 管理权 限、 审批 申报备案与抽查 的条件。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 “ 隹需要进行 对 象 、 罚 设 定 、 规 用 词 等 多 处 入 手 , 合 作 者 自 己 的工 作 经 验 , 述 了 现 消 防 设计 ” 定 语容 易产 生 误 导 。 处 法 结 论 的 备案 与抽 查 对 象 不 应局 限于 建 筑 工 有消防法制存在的几点问题 , 以共商榷。 程, 飞机 、 船 、 车 等 交 通 工 具 以及 航 天 器 等 人 类 活 动 场 所 均 应 进 轮 汽 关 键词 : 防法 规 行 政执 法 消
行 消 防 设计 , 有 必要 进 行 消 防 设 计 的 备案 与抽 查 。 也 1 消 防法 制 保 护对 象不 全 面 52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消防监督审批的对象。《 _ 消防法》 2 第 0 《 防 法 》 1条 规 定 “ 护 人 身 、 产 安 全 , 护 公 共 安 全 ” 消 第 保 财 维 是 条 规定 “ 办 大 型群 众 性 活 动 , 办 人 应 当依 法 向公 安 机 关 申 请 安 全 举 承 我 国消 防 立法 的宗 旨。 场 经 济 条件 下 , 资经 济 成 为 我 国经 济 的重 市 外 许 可 ”消 防机 构 不 再 办 理 大 型群 众 性 活 动 的 安 全许 可。 但 消 防机 构 , 要 组成 部 分 , 国人 在 中国 也应 当享 有 国 民待 遇 。 国 消 防 法制 的保 仍 要承 担 此 类 活 动 的 消 防安 全 检 查 职 责 。 外 我 护 对 象不 应 局 限于 公 民和 公 共 两 个 对 象 , 他 一 切 形 式 的 人 身 、 物 其 财 53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前消防监督 的审批对象。《 防法》 1 . 消 第 5 也 应 纳入 保 护 范 围 。 条规定 “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 、 营业前 , 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 2 消 防安 全 责 任 制不 易 落 实 应 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 方人 民政府公 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 《 消防法》 2条规定 “ 第 消防工作实行消防安全责任 制”但 实施 消 防安 全 检 查 ” , 。对 各 类 场 所 的面 积 大 小 等 具体 标 准没 有 说 明 , 没 也 效 果 并 不 明显 。 有具 体 划 分 经 营 者 的 类 型 。 21没有系统国 民消防教育。尽管《 . 消防法》 在第 6条第 4款明 6 行 政 处 罚 设 定不 当 确 规定 “ 育 、 力 资 源 行 政 主 管 部 门和 学 校 、 关 职 业 培 训 机 构应 教 人 有 61 单位 的法律责任。《 . 消防法》 6 第 O条第 2款第 7项规定 , 存 当将 消 防 知 识 纳入 教 育 、 学 、 训 的 内容 ” 但却 没 有 规 定 对 此 类部 在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单位 教 培 , 门和 机 构 不作 为时 的违 法 行 为该 如 何 处 罚 。 的法律责任 , 责令改正 , 并处罚款。 如果机关、 团体、 企业、 事业单位以 22 没 有强 有 力 的 法律 责 任 。 政 处 分或 警 告 , 对 单 位 不履 行 外 的单 位 存 在 一 定 火 灾 隐 患 , 因 为 不 是 在 “ 位 ” 畴 内 而 火 灾 危 - 行 是 会 单 范 消防安全职责的法律责任。 如此轻微 的处理 , 根本不可能保证防火安 险性 降 低 吗9 全责 任 制 的 实施 。 62 存在火灾隐患的法律责任 纳 入其 他 工 作 环 节 。 事 制 度 中 , 有 把 消 防 责任 纳 入 正 , 处罚 款 。 大 火灾 隐患 经 人 民政 府 核 实后 , 责 成 相 关部 门 、 . 人 没 并 重 只 单 考评范围 :工商管理中 ,没有把消防安全设置 为行政许可的前置条 位整改 , 不追究责任 。火灾隐患的严重程度与法律责任形成 反差 , 使 件; 经济 活 动 中 , 有 消 防 安全 的指 标 要 求 。 没 消 防 执 法 处于 尴 尬 之 中。 3“ 消防 监 督 ” “ 与 消防 管 理 ” 轻 孰 重 孰 63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监督管理。对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 . 31消 防机构代替政府行使管理职 能。“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意 的消防管理 , 消防法律 中并没有设定“ 吊销许可证” 的处罚种类, 处罚 味着消防机构工作任务由原来 的消防监 督工作 ,扩展为消 防监督管 最 重 只 能 是责 令 停 产 停 业 , 可 证 在 有效 期 内依 然 管 用 。 许 理 。 本应 由政 府 承担 的消 防工 作 会 议 、 防 规 划 、 防 组织 建 设 等 职 消 消 64 《 . 消防法》 5 第 8条中的“ 三停 ” 擅 自施工、 自使用、 自营 。 擅 擅 责, 转嫁 给 了消 防机 构 。 业是三种违 法行 为, 么, 那 责令停 止施工 、 停止使 用和 停产停业 ( 称 32 消 防 机 构 自身 负有 的 管理 职 能 。理 应 由社 会 消 防 事 务 所 或 “ 停 ” , . 三 )本质 是 责 令 停 止 违 法行 为。 以在 这 里 不 应作 为行 政 处 罚 。 所 者主管单位来承担的消防设计审核 、 确定重点单位 、 限期消 除隐患等 65 违法行为的设定范围。 消 防法》 5 . 《 对 1种消 防行政违法行为 社 会 消 防 管理 工 作 , 成 为 公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的 消防 管 理 职 能 。 却 的 法 律 责任 进 行 了设 定 。 其 他 法 规 在 处 罚 的行 为 、 类 的设 定 上 不 给 种 这样 ,消 防 机 构 即是 消 防 工 作 的监 督 者 ,又 是 消 防工 作 的管 理 留余地 。 比如 , 公安部《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 审核管理规定》 就失去了法 者 。管理 与 监 督 交织 在 一 起 。 防工 作 成 了 消 防机 构 一 家 的 事 , 他 律效 力。 消 其 部 门 和个 人 的消 防 责任 很 难 落 实 。 66 两罪设定 。 两罪 的量刑。 . ① 消防责任事故罪较之失火罪有拒 4 消 防监 督 管 理 权 限划 分 不 清 绝执行 的故意 , 情节更为严重。 然而 , 在量刑上 , 消防责任事故罪的量

消防行政执法的调研报告精选

消防行政执法的调研报告精选

消防行政执法的调研报告精选摘要:本文通过对消防行政执法进行深入调研和分析,旨在提出相关问题的解决方案,以便进一步完善消防行政执法工作。

本文主要从消防行政执法的背景与意义、存在的问题、解决方案等方面展开讨论。

一、背景与意义消防行政执法是国家在消防安全领域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强制执行的一种手段。

通过加强消防行政执法工作,能够推动火灾事故防控工作的开展,维护社会安全与稳定。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也面临着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二、存在的问题1.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部分执法人员在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上存在欠缺,影响到执法工作的开展。

2.执法过程中存在行政干预:不少执法行为受到部分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的干预,导致执法工作的独立性受到影响。

3.缺乏信息共享机制:由于信息共享不畅,不同执法机构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与合作,造成执法工作的障碍。

4.执法措施不力:在执法过程中,部分执法人员存在过于宽松或过于严厉的现象,不够准确把握执法的尺度与力度。

三、解决方案1.加强执法人员培训与能力建设:通过定期培训与考核,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知识与操作技能;针对不同执法岗位制定明确的能力要求,并进行队伍建设。

2.强化执法独立性:建立健全执法机构与政府之间的独立机制,确保执法工作的独立性与公正性,防止行政干预。

3.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完善信息共享平台,促进各执法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与合作,提高执法效率。

4.规范执法措施:制定执法标准与程序,确保执法尺度与力度的合理与准确,提高执法工作的科学性与权威性。

结论: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可以有效改善消防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高执法工作的质量与效率。

只有不断完善消防行政执法工作,我们才能更好地保障社会安全与稳定,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为人们创造一个安全可靠的生活环境。

消防行政执法

消防行政执法

消防行政执法
消防行政执法是指消防部门依法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的行政处罚和强制措施。

消防行政执法的目的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消防行政执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令改正、罚款、查封、扣押、拆除等行政处罚;对消防安全隐患较大的场所进行强制检查和整改;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等。

在消防行政执法中,消防部门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执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消防部门还应当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共同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在消防行政执法中,消防部门应当注重预防和教育,加强对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知识宣传和培训,提高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只有通过预防和教育,才能真正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消防行政执法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消防部门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注重预防和教育,共同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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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对消防执法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难点进行了分析,阐明了加强消防执法建设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并试图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运用自己的工作经验、观点和方法从消防执法原则、执法方法、程序化建设、人员培训等方面,对加强消防执法建设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消防行政执法难点建议行政执法是政府直接影响社会经济生活最普遍的行政行为,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特别是我国入世后,对行政执法的要求不断提高。

公安消防行政执法做为行政执法的一部分,近年来,特别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对消防行政执法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依法行政意识明显增强,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大,消防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一、消防行政执法的现状(一)消防法规体系初步建立,为消防行政执法提供了依据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消防法制建设所取得的成绩是不容置疑的,仅以立法而论,自1957年11月29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颁布了第一个全国性的消防法规——《消防监督条例》。

1984年5月13日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

1998年4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同时国务院还制定了35个消防行政法规,地方性消防法规和规章80余部,国家强制性消防工程技术规范、国家和行业消防技术标准230余部,初步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为基础,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消防技术规范、标准相配套,以地方性消防法规和政府规章为补充的消防法规体系。

为我国消防法制建设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为加强(二)深化消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消防执法工作提供了必要的前提。

随着2004年7月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行政许可法》的实施,使消防监督工作更适应我国加入WTO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的需要,公安部消防局对所有消防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先后取消了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审核、消防设施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审核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储存(经营)消防安全许可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和维修保养资格许可证审批发证等10项消防审批项目,并按照新修订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73号令)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变以前的微观管理为宏观管理,变直接管理为间接管理,变指挥式管理为服务式管理,提高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有效性和科学性。

从而进一步理顺了消防行政执法的职责权限,结束了公安消防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不合理机制的历史。

但通过对消防行政执法的调研,从当前的实践情况来看,我国的消防法制建设还存在着一些发展过程中的问题与缺陷。

消防行政执法办案工作仍然存在诸多的矛盾和问题,面临严峻的挑战,消防行政执法难的问题仍很突出。

[!--empirenews.page--]二、消防行政执法难的成因(一)执法环境难题突出1、消防执法任务日益增加,执法力量严重不足。

建国以来我国制定了各种法律、法规文件,而且新的法律还在不断的出台。

这样多的法律、法规要在12亿人民中得到基本的贯彻执行,本身就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

要完成这样艰巨复杂而庞大的消防执法工作任务,首先需要有大量的消防执法人员和完善的执法机构;其次还需要有足够的物资技术条件和财力的支持。

和世界上一些法制化的国家相比,我国消防执法机构还不配套。

以郑州市现状为例,目前市区人口为220万人,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大约5万多家,2004年全年发生火灾为1206起,2004年全市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共检查9695单位(不包括各级政府组织的各项专项整治活动),而全市仅有消防监督人员90人,9695:90的比例致使监督质量有所下降。

此外,由于消防机构现行体制是现役体制,地方工作,公安业务。

兵不兵、民不民、警不警“三不象”的特点,而且每年都有相当数量经验丰富、业务娴熟的人员转业到地方,许多新进入执法领域的执法人员素质偏低,由于部分消防执法人员法律素质不高,业务水平不强,导致执法不够规范、到位、严谨,随意性大。

在面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其困扰和困惑难以乐观。

2、地方行政干预依然存在。

首先公安消防机构做为一支现役制的军队,由公安部垂直领导,但公安消防执法往往冲不破人情网、跳不出地方保护主义的怪圈。

职能部门与地方政府因其所处的位置不同,担负责任不同,这就决定了思维方式、目标定位、工作方法等方面的差异,加之一些企事业单位、市场经营者与地方政府关系好,从而导致某些地方领导将行政执法与经济发展软环境对立起来,对某些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不能关停、责令限期改正等。

其次个别执法者,利用个人的地位与职务,把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篡改执法的依据,歪曲法律事实,进行不公正裁决,或使违法者继续违法经营。

“以权代法,人治排斥法治”本身是封建特权思想和专制作风的余毒,它破坏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公平原则。

3、执法手段匮乏,强制性行政措施难于实施。

一是现行法律关于消防行政处罚执法权力的规定不够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规定的“停产停业”、“未收违法所得”、“物品扣留”等强制措施,执法主体为公安机构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拒不执行时,公安消防机构因没有强制执行权而无能为力,而法院也因为种种原因不愿受理此类执行案件,致使火灾隐患难以根治,从而使公安消防机构的执法权威和力度受到了严峻的挑战。

二是申请法院执行,程序繁琐时间长,影响行政效率。

一个行政处罚决定从裁决做出到最后执行完毕,最少也要三四个月。

而消防行政处罚的对象,往往是存在火灾隐患又拒不整改的场所或单位,隐患未改正前,该场所或单位多生产经营一天,就多一分火灾发生的危险,严重威胁着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

此外,一旦发生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公安消防机构又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呢?(二)消防行政执法不够规范、到位1、消防行政处罚程序、法律文书不规范性、随意性[!--empirenews.page--]现行消防行政处罚程序是:对违法消防管理相对人经调查取证后进入处罚程序——从告知听证权利、组织听证会到作出处罚决定。

若管理相对人对处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机关要求复议,再不服,还可以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维持原判后,如被处罚人仍不履行处罚决定,公安消防部门还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这样一套执法处罚程序耗费了大量的警力和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还对有些处罚设置了前置条件。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四十二、四十三条均规定了处罚前公安消防部门要先针对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才能给予处罚。

而且,河南省的消防行政处罚程序、法律文书在2003年—2005年期间变化了三次,虽然表明了消防行政处罚在不断的改进,但是也表现出消防行政处罚程序、法律文书的不规范性、随意性。

这些规定在实践中束缚了执法人员的手脚,使一些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严肃的处理。

为提高行政处罚效率,可参照香港的做法,简化消防行政处罚程序。

香港的消防部门没有处罚权,只有检控权,防火员在防火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需要处罚的,可将控罪和证据直接上告法院,法院开庭审判确认后即可作出判罪。

被处罚人慑于法院的权威,一般都会老老实实接受,及时加以整改。

这种操作方式充分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而且消防部门省去了组织听证和复议的环节,大大提高了消防执法效率。

2、重罚轻纠实践中,一些消防机构在办案时,只注重对当事人罚款,而对违法行为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及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去纠正重视程度还不够,这在执法中就走进了“重罚轻纠”的误区。

这一现象的表现形式有1、只罚不纠。

即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只罚款,而不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到期未改未采取强制措施坚决杜绝存在隐患。

2、罚款放行。

对未经审核的工程,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罚款放行的错误做法。

3、只打不追。

只对查到的问题进行处理,而对表面现象背后的隐患问题不注意追查。

4、手段单一。

部分执法人员对行政法律规定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不领会,处罚决定书的处罚条款往往只有罚款一项,不会运用警告、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等措施,致使某些违法人员误认为执法机关只要罚款,不管纠正。

综观这些执法误区,究其原由,可归纳为以下几点:一是少数办案单位和执法人员思想偏差,存在一切向“钱”看的倾向,对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危害性认识不足,而且存在怕麻烦、怕费事、怕人情、怕出错的消极畏难情绪,认为差不多就可以了,没有必要深究不放。

二是综合执法手段不强,消防执法依据不足。

在众多消防行政执法法规中,有执法力度和强制措施的甚少,而且可操作性不强,这就导致行政执法依据不足,手段不硬,难以达到理想的执法效果。

三是部分执法机关内部管理和考核存在偏差,将罚没款数与工作业绩和奖惩挂钩,从而导致办案人员片面追求罚款数量、忽视办案质量。

三、对于加强消防执法工作的几点设想(一)各级立法机构在法制建设中应纠正“重立法,轻执法”的指导思想。

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中“有法可依”是前提,“有法必依”是核心,“执法必严”是关键,“违法必究”是保障。

这就是说:立法工作的任务是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它是法制建设的前提与基础;而执法工作是解决“有法必依”的问题,它是法制建设的核心与关键。

对此应有充分的认识。

即每一个消防法律、法规出台的同时,应同时出台相应的执法措施。

还应该明确一个原则,若执法无保证,则新法暂不宜出台。

规定这项原则的目的,是为了纠正新法出台执法滞后出现的法制空档所诱发的破坏与混乱现象的加剧。

从而在实际工作中把执法工作列为法制建设的重中之重,把加强执法工作真正提上议事日程,加大执法力度。

[!--empirenews.page--](二)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消防行政执法1、加大执法监督,完善、创新法制建设权力没有制约就会形成腐败,这就需要制度的监督,具体可以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加强行政缺位的监督。

行政缺位实质上就是一种执法不到位的表现,应该管理的事务没有管理,或者应该严格管理好的没有管理好,“重罚轻纠”就是表现之一,这就需要制定明确的执法责任制,如《重大事项备案制》、《案件核审制度》等,将不同岗位的职责、任务和目标明确下来,按照要求检验执法的绩效,加强监督,对渎职行为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

二是做好内部横向监督。

在执法监督工作中,往往上级对下级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似乎顺理成章,而一个机关内部同级机构之间的监督容易产生矛盾和摩擦,更容易流于形式,实际上横向监督更容易及时发现问题,对防止和纠正错案更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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