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行政执法的几点思考(一)

合集下载

对消防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几点思考

对消防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几点思考

对消防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几点思考【摘要】本文阐述了自由裁量权的历史嬗变,分析消防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原因与形式,并深入剖析自由裁量权不当行使的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保障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措施和建议。

以期促进社会公平,保障法治正义。

【关键词】消防执法;自由裁量权;依法行政裁量是现代行政法的基本概念,是行政实践的核心管理手段。

立法机关或多或少地放弃对行政机关的部分约束,赋予行政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其目的是为了尽可能以正确的合乎目的的方式灵活地适应个案的具体情况以及政府和行政机关的政治决策。

但必须指出,行政自由裁量权有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但也极易滥用。

消防机构作为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国家执法机关,在贯彻依法治国方略进程中必须依法行政。

因此,科学合理的构建消防行政自由裁量制度是当前消防机构的要务之一。

1.消防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内涵在现行消防法规中,消防行政执法行为,大多是“裁量消防行政执法行为”,其中也包括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笔者认为消防行政自由裁量权可以这样定义:消防机构在现行消防行政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规定不够具体、明确的情况下,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所拥有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自己的意志,自行判断、选择最为合适的行为方式及其内容的一种行政权力。

例如《消防法》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也就是说,对于个人有前述消防违法行为的,究竟是处警告还是罚款,由执法主体自由裁量,这种权力就是消防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

2.消防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产生原因2.1日趋复杂的社会关系是消防行政自由裁量权产生的根本原因随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社会关系日趋复杂多变,消防工作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新情况、新问题,在面对日益复杂的社会关系时,往往感到力不从心。

消防机构也需要相应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与日新月异的现实相适应,及时的对复杂的社会关系加以调整,从而使新生的社会关系及时的得到调整,最终使社会有序,和谐的运行、发展。

消防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消防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消防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城市建设,但也埋下了较多消防安全问题,高层建筑、老旧小区、化工园区等更是消防安全事故频发的重点区域,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消防行政执法是消防管理中非常关键的工作内容,积极改进和优化消防行政执法,提升消防行政执法的公平性、合理性、有效性,能够提高社会群众的满意度,保证行政执法质量和效率,准确发现和排除社会中潜在的消防安全隐患,推动消防行政执法改革的顺利进行,全面提高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业务中的工作能力。

基于此,文章简要分析了当前消防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几点增强消防行政执法质量的对策。

关键词:消防行政执法;消防安全隐患;监管创新消防行政执法工作覆盖面较广,涉及消防监督检查、消防行政处罚等方面,对辖区内消防安全形势有着重要影响,同时也影响着火灾防控效果。

我国消防救援机构针对当前的消防行政执法工作已经构建了较为完善的体系,但不可否认的是,在消防行政执法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行政执法人员数量不足以及业务能力不够强、消防行政执法配套法律法规不完善等问题,严重降低了消防行政执法效果。

为此,必须要加紧对消防行政执法工作的全面优化建设。

一、消防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一)执法队伍建设仍需加强从客观角度讲,我国消防行政执法队伍人员数量并不充足,难以完全满足全部消防监督检查业务需求。

随着城市高层建筑物、大型综合体、公众聚集场所的不断增加,各类化工企业等制造企业数量的快速增多,人流物流集中,火灾负荷加大,监管难度与日俱增,给消防行政执法队伍带来了较大的工作压力,任务量与人员数量未完全匹配的局面也容易对行政执法质量和效率造成不利影响。

另外,一些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仍有较大提升空间,工作责任意识和服务态度也有待提升。

(二)配套法律不健全,管理制度和监管体系有待完善我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发展速度较快,但相关配套法律却未能及时跟上进程,导致法律法规层面出现了滞后现象,进而影响消防行政执法的规范性和约束力,很大程度上降低了行政執法履行效果。

最新消防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最新消防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消防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消防行政执法是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根本保证。

是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基础。

毫无疑问,这是非常重要的。

因此,本文对我国消防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了总体概述,论述了消防行政执法的现状,分析了我国消防行政执法中遇到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针对性具体策略为保证我国消防行政执法的顺利实施。

一、我国消防行政执法工作现状随着2008年我国消防法的修订,我国的消防行政管理体制已经比较完善。

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进一步落实,中国的消防行政执法工作再上新台阶。

消防系统日益完善,各部门坚守岗位职责,工作人员恪尽职守,监督检查工作不断加强,突发性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数量也在不断降低,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和职业素养的专业水平也在不断提高。

但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消防队员的数量远远低于火灾等重大事故发生率的速度。

火灾造成的危害越来越严重。

社会生活和财产安全造成的损失是不可估量的。

消防行政执法的监督管理缺陷也越来越大。

人们也抱怨消防行政执法。

二、我国消防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一)消防人员少且效率低下消防行政执法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涉及到各方面的规章,纪律和规范,是一个将广泛意义上的理论应用到具体个人的过程。

消防行政执法工作基本上是与时间和速度赛跑的工作,但目前消防行政执法工作在提高效率方面面临诸多困难,一方面消防执法人员数量过少导致有关消防行政执法工作无法顺利有效地进行,尤其是在有紧急情况时。

当消防员人数过少时,就成为危及生命的缺点。

另一方面,目前消防队员的整体队伍知识结构还有待提高。

一些消防队员为了不断更新消防知识,不能及时和牢固地把握低级业务,万一发生灾难,不能及时准确地采取相应措施来应对灾害。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消防部门的工作力度不断加大。

我们每天都面临复杂的消防执法任务。

因此,需要更多的消防执法队伍完成任务。

但事实上消防管理部门执法人员不足,这对消防执法的顺利实施产生了严重影响。

关于消防行政委托执法的几点思考

关于消防行政委托执法的几点思考

关于消防行政委托执法的几点思考【摘要】目前,行政执法委托广泛应用于我国各级行政机关,作为行政管理中非常重要的法律现象,在各领域的延伸推广中具有相当重要的实践意义,尤其是在消防体制改革的大环境下,行政执法委托将极大地缓解当前监督执法力量不足以及基层法治理念贫瘠的问题。

【关键词】委托执法制度建设监管格局随着现行消防体制的改革以及部分监督执法职能的变动,监督执法干部面临的执法环境日益复杂,受限于人员编制以及社会面隐患压力,执法打击力度受到极大制约。

行政执法委托作为一种行政提速手段,能有效解决上述问题。

1 消防委托执法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委托行政执法是指具有法定职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本行政机关或本单位的行政执法权按照规定程序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符合条件的组织实施的行为。

2 委托执法的构成要件2.1 客观要件委托机关(消防救援机构)和受委托组织(乡镇人民政府)本身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和依据。

委托机关必须有法定职权,消防救援机构的法定职权由消防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消防条例及应急管理部的规章设定。

受委托单位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即依法成立、有能力行使执法权的正式工作人员、能够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

2.2 主观要件委托行政机关与受委托机关要签订书面的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委托机关应当梳理本部门可以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权等,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明确委托执法的具体事项和内容。

委托协议签订后,委托机关和受委托单位应当将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以及委托执法事项、期限和法定依据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报刊等载体进行公告。

3 消防行政委托执法面临的困难在消防监管工作中,受限于现有行政管理体制,乡镇、街道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时,只有监督检查指导权,而无相对应行政执法权,致使大量的火灾隐患得不到有效整改。

消防执法中的几点思考

消防执法中的几点思考

钟 ,从 这 起 特 大 火 灾 中 ,接 受 教 训 最 深 刻 的
应 该 是 直 接 从 事 消 防 监 督 检 查 的 干 警 。 姚 国 红 身 为 消 防 干 部 , 直 接 负 责 东 都 商 厦 火 灾 隐 患 的 整 改 监 督 工 作 , 不 可 能 不 知 道 存 在 重 大 火 灾 隐 患 的 公 共 场 所 , 其 发 生 火 灾 后 所 造 成 的 严 重 后 果 ,却 抱 着 侥 幸 心 理 ,放 任东都 商厦重 大火灾 隐患得 不到及 时整改 。 更 为 严 重 的 是 , 当 河 南 省 记 者 团 到 洛 阳 进
定 , 已 构 成 火 灾 隐 患 。 ” 其 三 ,填 写 法 律 文 书 时 存 在 错 字 、 病 句 、 文 理 不 通 等 问 题 。 如 把 当 事 人 回 答 不 需 要 听 证 ,记 录 为 “ 许 不 要 听 证 ” 有 的 将 罚 款 XX X X 元 ,误 ; 写 成 “发 款 X X X X 元 ” 将 安 全 疏 散 ; 门 处 设 有 柜 台 ,写 成 “ 全 疏 散 门 处 安 没有 柜台” 等等 。 其 四 , 存 在 执 法 程 序 中 断 的 问 题 。 如 有 的 公 安 消 防 机 构 对 分 管 的 消 防 安 全 重 点 单 位 半 年 不 去 检 查 一 次 。还 有 的 县 市 在 复 查 意 见 书 ) )中 , 对 于 逾 期 不 改 正 的 火 灾 隐 患 , 不 是 转 入 下 一 个 执 法 程 序 实 施 消 防 处 罚
行 采 访 时 , 姚 国 红 竟 然 弄 虚 作 假 ,欺 骗 检
查 ,蒙 骗 记 者 ,他 还 将 自 己 对 东 都 商 厦 歌 舞
厅 的 所 谓 “严 格 管 理 ”当 作 个 人 的 政 绩 ,邀 功 领 赏 ,其 教 训 极 为 深 刻 。笔 者 现 就 消 防 监

浅谈消防执法存在问题的几点思考

浅谈消防执法存在问题的几点思考
浅 谈 消 防执 法 存 在 问题 的几 点 思 考
江蓉 慧 ( 省宜昌市 湖北 公安消防支队)
摘要 : 0 9年 5月 1日起施 行至今 , 消防法》 自2 0 新《 执行 已近一年 了。本 定 “ 照国家工程建筑 消防技术标; 按 隹需要进行消防设计” 是建筑工程 文从现行消防法规的保护对象、 消防安全责任制、 门职能 、 部 管理权 限、 审批 申报备案与抽查 的条件。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 “ 隹需要进行 对 象 、 罚 设 定 、 规 用 词 等 多 处 入 手 , 合 作 者 自 己 的工 作 经 验 , 述 了 现 消 防 设计 ” 定 语容 易产 生 误 导 。 处 法 结 论 的 备案 与抽 查 对 象 不 应局 限于 建 筑 工 有消防法制存在的几点问题 , 以共商榷。 程, 飞机 、 船 、 车 等 交 通 工 具 以及 航 天 器 等 人 类 活 动 场 所 均 应 进 轮 汽 关 键词 : 防法 规 行 政执 法 消
行 消 防 设计 , 有 必要 进 行 消 防 设 计 的 备案 与抽 查 。 也 1 消 防法 制 保 护对 象不 全 面 52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消防监督审批的对象。《 _ 消防法》 2 第 0 《 防 法 》 1条 规 定 “ 护 人 身 、 产 安 全 , 护 公 共 安 全 ” 消 第 保 财 维 是 条 规定 “ 办 大 型群 众 性 活 动 , 办 人 应 当依 法 向公 安 机 关 申 请 安 全 举 承 我 国消 防 立法 的宗 旨。 场 经 济 条件 下 , 资经 济 成 为 我 国经 济 的重 市 外 许 可 ”消 防机 构 不 再 办 理 大 型群 众 性 活 动 的 安 全许 可。 但 消 防机 构 , 要 组成 部 分 , 国人 在 中国 也应 当享 有 国 民待 遇 。 国 消 防 法制 的保 仍 要承 担 此 类 活 动 的 消 防安 全 检 查 职 责 。 外 我 护 对 象不 应 局 限于 公 民和 公 共 两 个 对 象 , 他 一 切 形 式 的 人 身 、 物 其 财 53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前消防监督 的审批对象。《 防法》 1 . 消 第 5 也 应 纳入 保 护 范 围 。 条规定 “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 、 营业前 , 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 2 消 防安 全 责 任 制不 易 落 实 应 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 方人 民政府公 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 《 消防法》 2条规定 “ 第 消防工作实行消防安全责任 制”但 实施 消 防安 全 检 查 ” , 。对 各 类 场 所 的面 积 大 小 等 具体 标 准没 有 说 明 , 没 也 效 果 并 不 明显 。 有具 体 划 分 经 营 者 的 类 型 。 21没有系统国 民消防教育。尽管《 . 消防法》 在第 6条第 4款明 6 行 政 处 罚 设 定不 当 确 规定 “ 育 、 力 资 源 行 政 主 管 部 门和 学 校 、 关 职 业 培 训 机 构应 教 人 有 61 单位 的法律责任。《 . 消防法》 6 第 O条第 2款第 7项规定 , 存 当将 消 防 知 识 纳入 教 育 、 学 、 训 的 内容 ” 但却 没 有 规 定 对 此 类部 在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单位 教 培 , 门和 机 构 不作 为时 的违 法 行 为该 如 何 处 罚 。 的法律责任 , 责令改正 , 并处罚款。 如果机关、 团体、 企业、 事业单位以 22 没 有强 有 力 的 法律 责 任 。 政 处 分或 警 告 , 对 单 位 不履 行 外 的单 位 存 在 一 定 火 灾 隐 患 , 因 为 不 是 在 “ 位 ” 畴 内 而 火 灾 危 - 行 是 会 单 范 消防安全职责的法律责任。 如此轻微 的处理 , 根本不可能保证防火安 险性 降 低 吗9 全责 任 制 的 实施 。 62 存在火灾隐患的法律责任 纳 入其 他 工 作 环 节 。 事 制 度 中 , 有 把 消 防 责任 纳 入 正 , 处罚 款 。 大 火灾 隐患 经 人 民政 府 核 实后 , 责 成 相 关部 门 、 . 人 没 并 重 只 单 考评范围 :工商管理中 ,没有把消防安全设置 为行政许可的前置条 位整改 , 不追究责任 。火灾隐患的严重程度与法律责任形成 反差 , 使 件; 经济 活 动 中 , 有 消 防 安全 的指 标 要 求 。 没 消 防 执 法 处于 尴 尬 之 中。 3“ 消防 监 督 ” “ 与 消防 管 理 ” 轻 孰 重 孰 63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监督管理。对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 . 31消 防机构代替政府行使管理职 能。“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意 的消防管理 , 消防法律 中并没有设定“ 吊销许可证” 的处罚种类, 处罚 味着消防机构工作任务由原来 的消防监 督工作 ,扩展为消 防监督管 最 重 只 能 是责 令 停 产 停 业 , 可 证 在 有效 期 内依 然 管 用 。 许 理 。 本应 由政 府 承担 的消 防工 作 会 议 、 防 规 划 、 防 组织 建 设 等 职 消 消 64 《 . 消防法》 5 第 8条中的“ 三停 ” 擅 自施工、 自使用、 自营 。 擅 擅 责, 转嫁 给 了消 防机 构 。 业是三种违 法行 为, 么, 那 责令停 止施工 、 停止使 用和 停产停业 ( 称 32 消 防 机 构 自身 负有 的 管理 职 能 。理 应 由社 会 消 防 事 务 所 或 “ 停 ” , . 三 )本质 是 责 令 停 止 违 法行 为。 以在 这 里 不 应作 为行 政 处 罚 。 所 者主管单位来承担的消防设计审核 、 确定重点单位 、 限期消 除隐患等 65 违法行为的设定范围。 消 防法》 5 . 《 对 1种消 防行政违法行为 社 会 消 防 管理 工 作 , 成 为 公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的 消防 管 理 职 能 。 却 的 法 律 责任 进 行 了设 定 。 其 他 法 规 在 处 罚 的行 为 、 类 的设 定 上 不 给 种 这样 ,消 防 机 构 即是 消 防 工 作 的监 督 者 ,又 是 消 防工 作 的管 理 留余地 。 比如 , 公安部《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 审核管理规定》 就失去了法 者 。管理 与 监 督 交织 在 一 起 。 防工 作 成 了 消 防机 构 一 家 的 事 , 他 律效 力。 消 其 部 门 和个 人 的消 防 责任 很 难 落 实 。 66 两罪设定 。 两罪 的量刑。 . ① 消防责任事故罪较之失火罪有拒 4 消 防监 督 管 理 权 限划 分 不 清 绝执行 的故意 , 情节更为严重。 然而 , 在量刑上 , 消防责任事故罪的量

消防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对策

消防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对策

浅谈消防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对策摘要:本文首先阐述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然后分析造成和存在问题的原因,然后有针对性的提出树立执法人员的执法素质、规范正确的执法程序、提高执法者的道德素质、健全执法监督机制等解决对策。

关键词:消防、职业道德、行政执法、执法程序、对策abstract: this paper expounds the fire control institutions of public security organs of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and then makes an analysis of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the reasons, and then targeted proposed law enforcement of the law enforcement set up quality, regulate the correct law enforcement procedures and enhance the moral quality, perfect law enforcers law enforcement supervision system solutions.keywords: fire, professional morality and law enforcement, law enforcement procedures, countermeasures中图分类号:tu99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消防行政执法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将消防法律、法规适用于特定对象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推进消防工作法制化,创新和推进消防社会管理,减少、消除火灾隐患、预防和减少火灾发生,保障社会单位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有效途径。

关于消防行政执法若干问题的思考

关于消防行政执法若干问题的思考
了 良好 的法律 基 础 。与 此 同时 , 防行 政 执法 工 作 消 也 取得 了明显 的成效 。然 而 , 随着改 革 的不断深 入 ,
[ 收稿 日期 】20 0 — 0 9— 2
行 。由于受重实体、 轻程序观念 的影响 , 在消防行政 执法过程中, 执法程序或缺失 , 或不规范 , 具体 体现 在 : 是对 行政处 罚 程 序 把 握 不 准 , 不 清立 案 、 一 搞 调
关 于 消 防行 政 执 法 若 干 问题 的 思 考
李香梅
(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 学校 , 山西
[ 摘
太原
002 ) 30 1
要 ]当前 , 防行 政 执 法 中存 在 着行 政 执 法 程 序 欠规 范 , 法 力 度 不 够 等 问题 。 分 析 其 原 因 , 要 是 执 消 执 主
于被管理 地位 的个 人 和 单 位 。第 三 , 防行 政 执 法 消 的内容是 消 防行 政 主体依法 直接 影 响或直 接涉及 相

当前消 防行政执法 中 存 在 的 主 要 问题
行 政管 理 的实践 证 明 , 政 执 法 实 践 中存 在 的 行 种 种 问题 , 依 法 治 国、 法 行 政 的 主 要 障 碍 。 目 是 依
效 路径 。

政行为 。具体 表现 为 以下五个 方 面的特征 : 一 , 第 消 防行政 执法 的主体 是法定 的公 安消 防机构 。行 政主 体是指 参加行 政法 律关 系 , 依法 拥有 行政 职权 , 以 能
果 承担相 应法律 责任 的国家机关 或 社 会组 织 。第 二 , 消防行政 执法 的对 象是 特定 、 体 具 的行政 相对人 , 括公 民 、 人 或 其他 组 织 , 包 法 即在 消 防行政执 法关 系 中与消 防行政执 法 主体相 对应 的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消防行政执法的几点思考(一)
摘要:本文对消防执法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难点进行了分析,阐明了加强消防执法建设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并试图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运用自己的工作经验、观点和方法从消防执法原则、执法方法、程序化建设、人员培训等方面,对加强消防执法建设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消防行政执法难点建议
行政执法是政府直接影响社会经济生活最普遍的行政行为,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特别是我国入世后,对行政执法的要求不断提高。

公安消防行政执法做为行政执法的一部分,近年来,特别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对消防行政执法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依法行政意识明显增强,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大,消防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一、消防行政执法的现状
(一)消防法规体系初步建立,为消防行政执法提供了依据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消防法制建设所取得的成绩是不容置疑的,仅以立法而论,自1957年11月29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颁布了第一个全国性的消防法规——《消防监督条例》。

1984年5月13日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

1998年4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同时国务院还制定了35个消防行政法规,地方性消防法规和规章80余部,国家强制性消防工程技术规范、国家和行业消防技术标准230余部,初步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为基础,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消防技术规范、标准相配套,以地方性消防法规和政府规章为补充的消防法规体系。

为我国消防法制建设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为加强消防执法工作提供了必要的前提。

(二)深化消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随着2004年7月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行政许可法》的实施,使消防监督工作更适应我国加入WTO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的需要,公安部消防局对所有消防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先后取消了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审核、消防设施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审核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储存(经营)消防安全许可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和维修保养资格许可证审批发证等10项消防审批项目,并按照新修订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73号令)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变以前的微观管理为宏观管理,变直接管理为间接管理,变指挥式管理为服务式管理,提高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有效性和科学性。

从而进一步理顺了消防行政执法的职责权限,结束了公安消防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不合理机制的历史。

但通过对消防行政执法的调研,从当前的实践情况来看,我国的消防法制建设还存在着一些发展过程中的问题与缺陷。

消防行政执法办案工作仍然存在诸多的矛盾和问题,面临严峻的挑战,消防行政执法难的问题仍很突出。

二、消防行政执法难的成因
(一)执法环境难题突出
1、消防执法任务日益增加,执法力量严重不足。

建国以来我国制定了各种法律、法规文件,而且新的法律还在不断的出台。

这样多的法律、法规要在12亿人民中得到基本的贯彻执行,本身就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

要完成这样艰巨复杂而庞大的消防执法工作任务,首先需要有大量的消防执法人员和完善的执法机构;其次还需要有足够的物资技术条件和财力的支持。

和世界上一些法制化的国家相比,我国消防执法机构还不配套。

以郑州市现状为例,目前市区人口为220万人,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大约5万多家,2004年全年发生火灾为1206起,2004
年全市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共检查9695单位(不包括各级政府组织的各项专项整治活动),而全市仅有消防监督人员90人,9695:90的比例致使监督质量有所下降。

此外,由于消防机构现行体制是现役体制,地方工作,公安业务。

兵不兵、民不民、警不警“三不象”的特点,而且每年都有相当数量经验丰富、业务娴熟的人员转业到地方,许多新进入执法领域的执法人员素质偏低,由于部分消防执法人员法律素质不高,业务水平不强,导致执法不够规范、到位、严谨,随意性大。

在面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其困扰和困惑难以乐观。

2、地方行政干预依然存在。

首先公安消防机构做为一支现役制的军队,由公安部垂直领导,但公安消防执法往往冲不破人情网、跳不出地方保护主义的怪圈。

职能部门与地方政府因其所处的位置不同,担负责任不同,这就决定了思维方式、目标定位、工作方法等方面的差异,加之一些企事业单位、市场经营者与地方政府关系好,从而导致某些地方领导将行政执法与经济发展软环境对立起来,对某些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不能关停、责令限期改正等。

其次个别执法者,利用个人的地位与职务,把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篡改执法的依据,歪曲法律事实,进行不公正裁决,或使违法者继续违法经营。

“以权代法,人治排斥法治”本身是封建特权思想和专制作风的余毒,它破坏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公平原则。

3、执法手段匮乏,强制性行政措施难于实施。

一是现行法律关于消防行政处罚执法权力的规定不够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规定的“停产停业”、“未收违法所得”、“物品扣留”等强制措施,执法主体为公安机构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拒不执行时,公安消防机构因没有强制执行权而无能为力,而法院也因为种种原因不愿受理此类执行案件,致使火灾隐患难以根治,从而使公安消防机构的执法权威和力度受到了严峻的挑战。

二是申请法院执行,程序繁琐时间长,影响行政效率。

一个行政处罚决定从裁决做出到最后执行完毕,最少也要三四个月。

而消防行政处罚的对象,往往是存在火灾隐患又拒不整改的场所或单位,隐患未改正前,该场所或单位多生产经营一天,就多一分火灾发生的危险,严重威胁着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

此外,一旦发生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公安消防机构又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呢?
(二)消防行政执法不够规范、到位
1、消防行政处罚程序、法律文书不规范性、随意性
现行消防行政处罚程序是:对违法消防管理相对人经调查取证后进入处罚程序——从告知听证权利、组织听证会到作出处罚决定。

若管理相对人对处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机关要求复议,再不服,还可以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维持原判后,如被处罚人仍不履行处罚决定,公安消防部门还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这样一套执法处罚程序耗费了大量的警力和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还对有些处罚设置了前置条件。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四十二、四十三条均规定了处罚前公安消防部门要先针对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才能给予处罚。

而且,河南省的消防行政处罚程序、法律文书在2003年—2005年期间变化了三次,虽然表明了消防行政处罚在不断的改进,但是也表现出消防行政处罚程序、法律文书的不规范性、随意性。

这些规定在实践中束缚了执法人员的手脚,使一些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严肃的处理。

为提高行政处罚效率,可参照香港的做法,简化消防行政处罚程序。

香港的消防部门没有处罚权,只有检控权,防火员在防火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需要处罚的,可将控罪和证据直接上告法院,法院开庭审判确认后即可作出判罪。

被处罚人慑于法院的权威,一般都会老老实实接受,及时加以整改。

这种操作方式充分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而且消防部门省去了组织听证和复议的环节,大大提高了消防执法效率。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