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法传销明确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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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定义

传销定义
直销
在部分国家,直销分单层次直销与多层次直销。单层次直销有实际产品,多劳多得的非金字塔模式,不限制人权、自由,没有中间环节的销售模式(戴尔模式);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多层次直销又叫传销,是人员发展上线、下线、金字塔式,限制人权(1)与自由的非法模式。
营销:出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可接受社会监督,产品或服务价格费用符合客观市场行情,投资经营行为与消费行为自始至终且界定清析;遵行等价有偿及超值服务原则。
组织领导传销罪内容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项目投资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投资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传销:是与传销几乎同时产生的一种违法行为,最初表现为组织者假借“特许加盟经营”、“网络销售”、“市场营销”、“连锁销售”、“连锁加盟”、“人际网络”等名义从事传销的行为,逐步演变为现在的借用传销组织体系形式和计酬方式,不销售商品或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幌子,从事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的商业欺诈行为,本质是一种有组织诈骗活动,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 年6 月18 日《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 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故对专门从事传销行为的公司,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而对其组织者和主要参与人以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

非法传销和合法传销的界定标准

非法传销和合法传销的界定标准

⾮法传销和合法传销的界定标准传销也分为⾮法传销与合法传销。

合法传销⼀般是有着正规的营业执照,⽽⾮法传销却是没有的。

⾮法传销意在以廉价的商品骗取公民财务的表现。

下⾯就由店铺⼩编为⼤家整理有关⾮法传销和合法传销的相关资料。

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关于传销合法与⾮法的界定标准世界各国中,凡已开展多层传销的,均已颁布了相关的法律规定.这些法律虽不尽相同,但最基本的东西还是⼀致的.1.要看该公司是否登记领照.⽆照营业显然是违法的,这是判定是否属合法传销的前提条件.2.正当经营公司的利润,系由零售及其下线传销商的业绩奖⾦差额为主要来源,⽽不正当的公司则以介绍他⼈加⼊抽取佣⾦为主要来源.也就是说,正当公司的利润主要靠整体传销⽹络的零售业绩,⽽不正当公司的利润主要靠最低层的新加⼊者的"⼊会费⽤".后者的搞法类似于"黄⾦链"和"⽼⿏会".3.是否有"冷却期"及"退货"的规定.如果公司没有相应规定,则视为⾮法.这⼀规定让⼀些因⼀时冲动⽽加⼊传销⾏列的⼈,有⼀个冷静思考的时间.⼀段时间内,加⼊者可以退货并同时退出传销⾏列.如公司对"退货"百般刁难也属违法.4.产品定价是否合理.正当的传销公司的产品定价合理,且具市场竞争能⼒;⽽不正当的公司通常定价偏⾼或是价值难以确定.在产品的保证上,正派的公司能提供权威的质量保证或责任保险,⽽不正当的公司却往往"忽略"这个环节.5.是否偷漏税.正当的公司能提供完事的销售账册,主动交纳税赋;⽽不正当的公司则利⽤中间环节瞒报营业额,以偷税漏税.6.是否与传销商订有书⾯契约.正当的公司与新加⼊的传销商签订书⾯契约,以互相约束.⽽⾮正当的公司往往故意省略这⼀步骤,以致在发⽣纠纷时⽆凭据可依.⾮法传销组织⼀般是为按照法律规定办理营业执照,以劣质的产品卖给消费者⾼价的⼀种⾏为。

两非管理制度

两非管理制度

两非管理制度两非(非法集资、非法传销)是指非法吸收(集资)资金,以高额利息或以推荐他人参与获取利润为方式,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为了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两非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两非管理制度的必要性、制度内容、应对措施等方面展开论述。

首先,建立两非管理制度具有重要的必要性。

两非活动容易诱导一些民众陷入经济困境,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

它不仅违法了国家的法律法规,也侵犯了群众的利益,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制定两非管理制度能够规范市场秩序,保护公众的合法财产和个人权益,提高国家法制的专业性和效果性。

其次,两非管理制度需要包含以下内容。

首先,需要完善法律法规,明确两非活动的定义,划定其违法行为的范围和标准。

其次,需要加强监管机构的建设与执法力度,确保他们的专业素质和执行力。

同时,制度需要明确相关责任主体的权责,并对责任追究进行明确。

此外,还需要加强信息公开和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识别能力,从而有效防范两非活动。

针对两非活动,制度应采取一系列应对措施。

首先,加强宏观调控,提高金融环境的透明度和监管机制的完善程度,减少市场空间对两非活动的容忍度。

其次,建立健全的风险防范机制,加强风险评估和预警,及时采取措施应对可能的风险。

此外,还需要加强相关执法机构的协调合作,形成合力,打击两非活动的链条,确保制度的执行效果。

为了更好地开展两非管理制度,还需要加强国际协作,借鉴他国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在面对日益复杂的两非活动形势时,各国应当齐心协力,加强情报交流和合作,形成打击非法集资和传销的强大合力。

同时,建立起相应的追逃机制,追究两非犯罪分子的责任,充分发挥国际刑警组织等跨国执法机构的作用。

总而言之,两非管理制度的建立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强化监管机构的职能,加强风险防范和协作合作,可以有效地遏制两非活动的蔓延,并最大程度地保护民众免受经济损失。

传销罪的认定标准

传销罪的认定标准

传销罪的认定标准
传销是指利用社会的不同群体之间的关系,以及合法的商业活动或者非法的商业活动,组织并组织传销团体,以获取财务利益为目的犯罪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定义传销是指以发展会员、累积财富等为目的,通过宣传、招募、发行、出售、推销产品或提供服务,以及其他形式,组织人员以获取非法经济利益的犯罪行为。

传销罪的认定标准有:
一、组织会员的目的是以获取非法经济利益。

二、以宣传、招募、发行、出售、推销产品或提供服务等方式组织会员。

三、具有一定的经济性质和活动规模。

四、组织者以及其他参与者长期从事传销活动,并以此获取非法经济利益。

五、在受害者中,有多个受害者给予组织者或参与者非法经济利益。

六、组织者或参与者采取欺骗、胁迫、虚假宣传等手段发展会员。

七、有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上述是传销罪的认定标准,传销犯罪严重损害社会经济秩序,破坏社会公共利益,严重影响民众的生活,必须加以重视和惩戒,严厉打击传销活动,保护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

禁止传销条例

禁止传销条例

《禁止传销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传销行为的种类与查处机关第三章查处措施和程序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第一条:为了防止欺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查处传销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查处传销工作的协调机制,对查处传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传销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传销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属实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查处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

直销-传销与非法传销辨析

直销-传销与非法传销辨析

直销\传销与非法传销辨析摘要:最近非法传销又成为各家新闻媒体的关注点:广西来宾非法传销活动猖獗,赵作海身陷传销组织不能自拔……那么何为非法传销,它与直销以及传销到底有何不同,恐怕直到现在许多人都不能把他们搞清。

这也就给了许多不法人员借直销之名行非法传销之事提供了机会。

本文拟对以上三个概念做以简要分析,希望能对认清非法传销的真面目进而进行打击有所帮助。

关键词:非法传销;直销;传销一、直销与非法传销直销与传销的雏形都产生于美国。

直销(Di-rect Selling),按世界直销联盟的定义,直销指以面对面且非定点之方式,销售商品和服务,直销者绕过传统批发商或零售通路,直接从顾客接收订单。

传销,也称为多层次直销(Multi-Level Marketing),直销的形式之一,是一种由最初的生产或销售商层层扩大发展新的销售商从而把产品直接销售给用户的推销方法。

传销作为直销的一种形式进入我国以后,虽然学术界和理论界对两者之间的界定与区分进行了很多探讨,但作为一种从国外进入我国的新型营销模式,各个专家学者对它们的定义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者。

但比较统一的是认为传销是直销的一种形式,我国严厉打击的传销其实是多层次直销的欺诈形式,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非法传销”。

但人们对传销的认识就如同传销本身存在的混乱状态一样混乱。

再加上传销一直与直销相伴左右,就更让普通民众一头雾水,无法分清两者之间到底是何区别,以及如何加以划分。

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我国政府对待传销的态度以及政策的不断变化,以及一些不法分子在传销活动中故意混淆直销与传销的区别,用直销的幌子欺骗普通民众参加非法传销,再加上直销与传销两者的确有很多相似之处,所以,普通民众对两者一直无法分清。

其实正常的传销和直销一样,其经营目标都是提高商品和劳务的销售量,参加人的报酬主要来自于销售商品的业绩。

但由于传销的独特之处是吸收下线,而且往往要在熟人之间进行,从这个角度说,传销就是利用原有的社会关系,即在社会网络中建立起商业网络,凭借着这个网络,传销可以快速达到企业和个人都能双赢的结果。

非法传销行为是如何认定的

非法传销行为是如何认定的

非法传销行为是如何认定的非法经营罪,是指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对于非法传销行为的认定,有着特定的法律标准。

下面由为你详细介绍非法经营罪里的传销的相关法律知识。

非法传销行为的认定的标准传销是指企业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经营方式,它是成熟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节约成本方便消费者的经营方式。

对于传销,我国政府先后采取了两种不同的态度:首先是严格监管(1997年1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第73号令《传销管理办法》);之后鉴于“市场发育程度低,群众消费心理尚不成熟,有关管理法规不够完善,管理手段比较落后,一时难以对传销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管”,故全面禁止传销经营活动(国务院1998年4月18日发布10号令《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

不容忽视的是,我国目前在各地泛滥乃至猖獗成灾的传销经营已大量演变成国际社会普遍禁止的“老鼠会”和“金字塔销售方式”。

非法传销活动严重侵害消费者利益,破坏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但刑法对其没有加以明确地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批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对于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以后,仍然从事传销或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25条第4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定罪处罚。

实施上述犯罪,同时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此解释看来,第1款是对情节严重的传销行为的入罪解释,第2款是对实施情节严重的非法传销行为触犯两个刑法上的异质罪名时按重罪论处的规定。

根据此复的精神,对1998年4月18日后发生的情节严重的非法传销行为以非法经营罪论处没有问题,第2款实际上也是刑法理论中想象竞合犯的情形。

存在疑问的是,对于1998年4月18日之前发生的情节严重的非法传销行为如何处理?严格意义上说,是不能按非法经营罪论处的。

2024年打击传销法律法规宣传总结(二篇)

2024年打击传销法律法规宣传总结(二篇)

2024年打击传销法律法规宣传总结打击传销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方面,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对于有效遏制传销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入手,总结打击传销的宣传工作。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我国治理传销活动的基本法律基础,对传销行为做出了明确的定性和刑罚的规定。

宣传打击传销需要重点宣传以下内容:1. 传销活动的定性:宣传人员应向社会公众普及传销活动的本质和危害,明确传销活动属于非法经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2. 传销行为的刑罚:宣传人员应重点宣传传销犯罪行为的刑罚,以及根据传销活动的不同情节,划定轻微传销犯罪、一般传销犯罪和重大传销犯罪的刑罚幅度。

3. 利益诱导的违法性:宣传人员应宣传传销活动中常用的利益诱导手段的违法性,例如诱导参与者缴纳高额费用、利用人性弱点进行感情绑架等行为,明确告知公众这些手段是违法行为,参与其中将面临法律风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为维护消费者权益而制定的法律,对打击传销活动也有一定的涉及。

宣传打击传销需要重点宣传以下内容:1. 消费者的权益:宣传人员应普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在传销活动中受到侵害时的维权途径和手段。

2. 虚假宣传的非法性:宣传人员应宣传传销活动中常用的虚假宣传手段的非法性,例如夸大产品效果、虚假承诺等行为,呼吁公众对此保持警惕。

3. 退货、退款的权利:宣传人员应告知消费者在参与传销活动后,有权要求退货、退款的权利,以及退货、退款的具体操作流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是我国治理网络传销的重要法律依据,宣传打击传销需要重点宣传以下内容:1. 网络传销的危害:宣传人员应向公众普及网络传销的危害,例如通过网络分享传销内容、虚假宣传等手段吸引参与者,以及对个人信息的非法获取和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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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传销明确定义组织者或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缴纳费用、或者以购买商品等方式变相缴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组织者或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经营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准直销企业喜迎直销法出台转型巨头低调回应在经历反复权衡与激烈博弈之后,中国政府终于决定了如何来管理引起巨大争议的直销业。

昨日,记者从各种渠道获悉,8月10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的两部直销法规核心文件《直销管理条例》与《取缔非法传销条例》已于前日由温总理签发颁布令,昨日(9月1日)以国务院令的形式正式发布。

其中,《取缔非法传销条例》将先于《直销管理条例》一个月生效。

最新消息称,两部法规已在前晚开印,昨今两日如计划印发各相关部门。

另据悉,为配合未来监管,国家工商总局将专门成立一个类似直销监管局的独立机构,该升级后的机构将是一个与公平交易局同等建制的正局级单位,目前该机构成立计划已提交中央编制办。

“打击非法传销,抑制灰色地带企业的发展,规范行业发展,履行入世承诺。

”一知情人士认为,这两部充分体现着政府先管后放思路条例的出台,标志着中国政府长达8年的直销监管历程迈出了关键性一步。

明确界定“非法传销”“针对某些可能扰乱市场的行为,该条例采取了‘加法’以尽量避免直销开放可能给市场带来的隐患”。

同时,王万军认为,新出台的这两部条例清晰划分了非法传销和直销的区别,将纯粹的拉人头以及金字塔式的销售结构纳入重拳治理之列。

同时,由于计酬方式是国家行政职能管理部门鉴别直销和非法传销的最根本依据,王认为,《直销管理条例》也通过对直销体系的奖金计酬方式作出严格的规定(具体表现为:直销员所获得的佣金只能来自于其直接销售额;各种形式的奖励、佣金、其他物质奖励的总数不得超过其销售额的30%)表明了政府一个禁止多层次直销的立场。

准入门槛作为一条硬性规定,亦把非法传销企业挡在门外,为直销市场过滤一批不具有资格的企业。

据悉,新规对准入门槛作出如下规定,申请从事直销的企业需要注册资本金达到人民币8000万元,并缴纳最低为人民币2000万元的保证金,同时在年销售额上也有要求。

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修正案七)[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5.7 第七十八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所指的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民个人财产,通常是货币。

传销常伴随偷税漏税、哄抬物价等现象,侵犯多个社会关系和法律客体。

传销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组织、从事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但不是所有的传销行为都构成犯罪,情节一般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只有行为人实施传销行为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要区分传销罪与直销活动中的违规行为。

若在直销行为中出现夸大直销员收入、产品功效等欺骗、误导行为,应由直销监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而不应视为传销罪。

情节严重的认定应结合传销涉案金额、传销发展人员数量、传销中使用的手段、传销造成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衡量。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本罪追究的主要是传销的组织策划者,多次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的积极参与者。

对一般参加者,则不予追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 年6 月18 日《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 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故对专门从事传销行为的公司,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而对其组织者和主要参与人以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传销行为,为国家法规所禁止,但为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仍然实施这种行为,且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和积极追求的态度。

简而言之,传销罪属于经济犯罪中的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是牟利性犯罪,也是故意犯罪的一种行为犯。

4基本特征1、传销的商品价格严重背离商品本身的实际价值,有的传销商品根本没有任何使用价值和价值,服务项目纯属虚构;2、参加人员所获得的收益并非来源于销售产品或服务等所得的合理利润,而是他人加入时所交纳的费用。

5相关政策在直销的定义尚不明确的情况下,宣扬的多层次直销,其销售模式与之后被称为“变相传销”的方式极为相似。

客观上传销公司是不依靠广告实现销售,完全靠口碑来宣传。

2004开始准备立法,中国境内多层次直销市场格局,倍受国人和业界非议。

随着中国1998年对传销业整顿和有效疏导,部分企业实现成功转型,主要有安利、完美、雅芳、仙妮蕾德、天狮、玫琳凯、南方李锦记、特百惠等在转型后渐渐走向成功。

1994年,上海、深圳、广州等地行政管理部门开始组织人员,专门草拟有关管理办法。

1994年8月11日,国家工商管理局发出233号《关于制止多层次传销活动违法行为的通告》,1994年9月2日,再次发出240号《关于查处多层次传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通知》。

1995年3月28日,国家内贸部办公厅(今商务部)发文,宣布正式成立“多层次传销管理条例”立法工作机构,正式起草国家关于多层次传销管理办法。

1995年9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停止发展多层次传销企业的通知》,以对国内再次过热的传销进行规范限制。

1996年4月,中国首次批准了41家传销企业可以开展传销业务,其中广东8家。

1996年6月26日,上海市传销行业召开第一次会议,首次向全社会公布了行业守则。

至此传销基本开始进入相对的健康成熟期。

1997年9月,国家工商总局在青岛市向500多家传销公司授牌。

1998年4月21日,国务院颁布了全面停止任何形式的传销活动的命令,对整个传销业的全面封杀,也就是说不管你是规范经营还是违规炒作,所有从事传销业务的公司全部停止营运,听候国家后续政策的处理。

此后不久,国务院发出了要求原有传销企业全部转型为传统批发、零售销方式,从而实现一个过渡性的转制工作。

1998年7月,国务院颁布通过了成功转型的10家规范直销企业的名录。

国务院于2005年8月23日《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禁止传销条例》自2005年11月1日施行,《直销管理条例》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6发展现状随着中国官方于1998年对传销业的有效疏导,部分企业转型;未转型者,转入地下运作。

媒体曝光的大案,自1998年底到1999年重庆、长沙的“天然丽莎国际集团绿色经典公司”、“百顺日合”、“兴田加盟连销”等纯粹的地下运作、异地炒作的公司;到2003年,境内先后出现过“华良消费联盟”、“得利卡友”、“申奇”、“直复营销”、“武汉新田”、“深圳文斌”等全局性的传销大案。

其共同点是不再以传销的名字出现,而是时髦新鲜名称诸如加盟连锁、共销入股、供销回馈、动力营销、消费联盟、框架营销、返本销售、物流联盟。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上传销也在这个阶段有所蔓延,有名的为空中商务即SkyBiZ(即Sky2000)、远程教育、神龙数码、Worldedo全球远程教育网站、等,典型特征是均采用双轨制,声称为普及网络教育、上网工程、电子商务。

简介《刑法修正案(七)》中,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犯罪作为一个新增的条款被列入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从而扭转了长期以来将传销犯罪“塞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的尴尬局面。

但是,由于组织、领导传销行为本身具有相当的复杂性,造成了司法实践认识不一,笔者对其中两个重点问题略作探讨。

2刑法条文编辑(根据刑法修正案七修改)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3构成要件编辑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民个人财产,通常是货币。

传销常伴随偷税漏税、哄抬物价等现象,侵犯多个社会关系和法律客体。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组织、从事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但不是所有的传销行为都构成犯罪,情节一般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只有行为人实施传销行为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要区分传销罪与直销活动中的违规行为。

若在直销行为中出现夸大直销员收入、产品功效等欺骗、误导行为,应由直销监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而不应视为传销罪。

情节严重的认定应结合传销涉案金额、传销发展人员数量、传销中使用的手段、传销造成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衡量。

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本罪追究的主要是传销的组织策划者,多次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的积极参与者。

对一般参加者,则不予追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 年6 月18 日《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 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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