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成功案例 盗窃罪取保候审成功案例
刑诉-案例指导用书(法律案例分析)

一、刑事诉讼基本原则CASE ——杨明涉嫌盗窃二审宣告无罪案|案例指引|本案例是司法裁判真实案例,材料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案情内容经过作者改编。
就本案事实来说,并不复杂,之所以成为典型案例,更深刻的意义在于,它改变了刑事诉讼中"一旦检察机关抗诉,法院一般都会改判"的陈旧印象,彰显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价值,维护了"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原则,体现了近年来党和国家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取得的成效。
|案情|杨明,男,198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
2012年12月1日,四川东风速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风公司)与广州永昌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永昌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永昌公司向东风公司派遣劳务人员。
2013年8月23日,被告人杨明与永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杨明由永昌公司派往东风公司工作,派遣时间从2013年8月27日起至2016年8月31日,该时间与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致。
同日,杨明在东风公司提供的《员工保密承诺书》《派遣岗位录用条件告知书》《保证书》上签字,后东风公司向杨明发出《员工入职通知书》,通知杨明于2013年8月27日到东风公司位于四川省双流县公兴镇的"成都中转场"上班,担任运作员。
2013年11月15日凌晨,杨明在东风公司的"成都中转场"上夜班,负责快递包裹的分拣工作。
凌晨3时许,杨明在分拣快递包裹的过程中,将自己经手分拣的一个外有"M"标志、内有一部小米3TD手机的快递包裹秘密窃走。
东风公司发现托运的包裹丢失,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当日下午,杨明被抓获,公安人员从杨明身上搜出被盗的手机,从杨明住处查获被盗手机的充电器和发票。
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999元。
张三法律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三,男,35岁,某市某区居民。
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满释放后,由于生活所迫,再次走上犯罪道路。
2018年,张三因涉嫌抢劫罪被公安机关逮捕。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判处张三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二、案件经过1. 犯罪动机张三原本是一个普通的打工族,由于家庭负担较重,生活困难。
在狱中,他结识了一些社会闲散人员,受其影响,开始对盗窃、抢劫等犯罪行为产生兴趣。
刑满释放后,张三并没有吸取教训,反而变本加厉,再次走上犯罪道路。
2. 犯罪过程2018年3月,张三在一家商场内,以购物为名,趁店主不备,将店内的一台笔记本电脑盗走。
得手后,张三将该笔记本电脑以低价出售给他人。
不久,张三又以同样的手段,在另一家商场内盗走一台手机。
3. 抓捕过程公安机关在接到群众举报后,立即展开侦查。
通过调查,警方掌握了张三的犯罪证据,并于2018年4月将其抓获。
在审讯过程中,张三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三、法院判决1. 法院审理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张三的犯罪事实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张三的犯罪动机、犯罪过程、犯罪后果以及悔罪表现等因素。
2. 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认为张三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鉴于其犯罪动机不良,犯罪手段恶劣,且具有累犯情节,法院依法判处张三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四、案例分析1. 张三犯罪的原因张三犯罪的根本原因在于其法制观念淡薄,道德沦丧。
在现实生活中,他不能正确面对生活的压力,缺乏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导致其走上犯罪道路。
2. 法院判决的合理性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充分考虑了张三的犯罪动机、犯罪过程、犯罪后果以及悔罪表现等因素。
在量刑时,法院依法对张三进行了从重处罚,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3. 案件启示此案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提醒我们要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同时,我们也应关注弱势群体的生活状况,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避免误入歧途。
大学偷窃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件背景:李某某,男,20岁,某大学三年级学生。
2019年3月,李某某因家境贫寒,生活费用紧张,产生了盗窃他人财物的念头。
他利用夜间宿舍楼无人之机,多次潜入宿舍盗窃他人现金及贵重物品。
案件经过:2019年3月底,李某某通过观察,发现同宿舍楼某宿舍的学生小王经常将现金和贵重物品放在宿舍床头柜上。
李某某决定伺机作案。
一天晚上,宿舍楼内人声寂静,李某某趁机潜入小王的宿舍,翻找床头柜,发现现金若干及一部价值3000元的手机。
李某某迅速将现金和手机揣入怀中,逃离现场。
次日,小王发现床头柜空空如也,手机不翼而飞,遂向宿舍管理员报告。
宿舍管理员立即报警,并调取了宿舍楼内的监控录像。
监控录像显示,案发当晚确实有人潜入小王的宿舍,且在逃离现场时怀中揣有物品。
警方根据监控录像及调查走访,很快锁定了嫌疑人李某某。
4月初,李某某被警方抓获。
案件审理:经审理,法院认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 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 赔偿小王经济损失人民币三千元。
案例分析:本案中,李某某作为大学三年级学生,本应珍惜在校时光,努力学习,提升自身素质。
然而,由于家境贫寒,生活费用紧张,他选择了盗窃他人财物,走上犯罪道路。
以下是本案的几个关键点:1. 盗窃动机:李某某的盗窃动机源于生活费用紧张。
这反映出当前大学生在面临经济压力时,部分学生可能产生不良心理,甚至走上犯罪道路。
2. 盗窃手段:李某某利用夜间宿舍楼无人之机,潜入他人宿舍盗窃财物。
这表明,宿舍楼的安全管理存在漏洞,需要加强防范措施。
3. 盗窃后果:李某某的盗窃行为给受害者小王造成了经济损失,同时也损害了学校的社会形象。
此外,李某某本人也因犯罪行为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4. 预防措施:为了预防类似案件的发生,学校应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制观念;宿舍楼应加强安全管理,增设监控设备,确保宿舍安全;同时,家庭和社会也应关注大学生的生活状况,给予他们适当的关爱和支持。
盗窃罪的29个无罪裁判案例

盗窃罪的29个无罪裁判案例1. 1989年,美国佛罗里达州发生一起盗窃案,被告某人被指控在一家商店盗窃珠宝。
然而,经过调查和证人证词的分析,被告成功证明了自己在案发时正在工作,因此被裁定无罪。
2. 1976年,英国曼彻斯特发生一起银行盗窃案,被告某人被指控在案发时闯入银行并盗窃大量现金。
然而,被告提供了大量的证据证明自己当时处于另一个地方,因此被裁定无罪。
3. 2005年,法国巴黎发生一起艺术品盗窃案,被告某人被指控盗窃一幅名画。
然而,经过对现场指纹的研究,被告的指纹并没有出现在现场,因此被裁定无罪。
4. 2012年,中国北京发生一起盗窃案,被告某人被指控盗窃他人手机。
然而,经过调查和录像带的分析,被告成功证明自己当时并没有拿走手机,因此被裁定无罪。
5. 1998年,巴西里约热内卢发生一起汽车盗窃案,被告某人被指控盗窃一辆豪华轿车。
然而,被告提供了多个证人证明自己在案发时与另一辆车发生了车祸,因此被裁定无罪。
6. 2001年,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发生一起珠宝店盗窃案,被告某人被指控盗窃珠宝。
然而,被告提供了银行取款机的记录,证明自己在案发时正在取款,因此被裁定无罪。
7. 2014年,墨西哥城发生一起家庭盗窃案,被告某人被指控盗窃他人家中的贵重物品。
然而,被告成功证明自己在案发时在医院接受手术,因此被裁定无罪。
8. 1995年,德国柏林发生一起电视台盗窃案,被告某人被指控盗窃电视台的录影带。
然而,被告提供了多个证人证明自己在案发时正在参加一场由政府主办的活动,因此被裁定无罪。
9. 2009年,日本东京发生一起毒品盗窃案,被告某人被指控盗窃一批毒品。
然而,经过对毒品的化学分析,被告提供的物品并不是毒品,因此被裁定无罪。
10. 2017年,韩国首尔发生一起商店盗窃案,被告某人被指控盗窃一件名牌服装。
然而,被告提供了购买该件服装的收据,并成功证明自己在案发时正在参加一项重要会议,因此被裁定无罪。
11. 2003年,巴基斯坦卡拉奇发生一起银行盗窃案,被告某人被指控盗窃银行保险箱内的重要文件。
指导案例王春明盗窃案

指导案例王春明盗窃案 《刑事审判参考》2005 年第4 集总第45 集王春明盗窃案--犯罪娣嫌疑⼈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的罪⾏的,能否认定为⾃⾸? ⼀、基本案情 被告⼈王春明,男,1975年10⽉15⽇出⽣,初中⽂化,农民。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4年5⽉14⽇被取保候审。
2004年9⽉30⽇,⼭东省青州市⼈民检察院以被告⼈王春明犯盗窃罪,向⼭东省青州市⼈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王春明对指控意见⽆异议。
⼭东省青州市⼈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4年3⽉某天晚上10时许,被告⼈王春明在青州市造纸⼚路⼝西鑫胜配货站门前,盗窃⽥永忠停放在此处的海陵⼆轮摩托车1辆,经鉴定该车价值1960元。
同年5⽉份,被告⼈王春明在得知该车车主是⽥永忠后,向⽥永忠索要500元现⾦后将摩托车退还给了⽥永忠。
同年5⽉14⽇,被告⼈王春明被传唤到公安机关后,主动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东省青州市⼈民法院认为,被告⼈王春明采取秘密⼿段窃取他⼈财物,数额较⼤,其⾏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刑事处罚。
被告⼈王春明在接到传唤后主动归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可予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成⽴,予以⽀持。
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六⼗四条、第六⼗七条第⼀款、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春明犯盗窃罪,单处罚⾦⼈民币三千元。
⼀审判决后,被告⼈王春明服判,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起上诉,公诉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起抗诉,判决已发⽣法律效⼒。
⼆、主要问题 1.被公安机关⼝头或电话传唤到案,能否认定为“⾃动投案”? 2.犯罪嫌疑⼈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的罪⾏的,能否认定为⾃⾸? 三、裁判理由 根据刑法第六⼗七条和《最⾼⼈民法院关于处理⾃⾸和⽴功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条的规定,犯罪以后⾃动投案,如实供述⾃⼰的罪⾏的,是⾃⾸。
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公安机关根据被害⼈的举报,认为犯罪嫌疑⼈可能构成犯罪,但对犯罪嫌疑⼈尚未进⾏讯问,也未采取强制措施,⽽是⽤打电话或者捎⼝信的形式传唤犯罪嫌疑⼈到案,犯罪嫌疑⼈到案后即如实交代了⾃⼰的犯罪⾏为。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案例解析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案例解析一、案例一:盗窃罪某A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后被取保候审。
某B是A 的邻居,B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家中财物遭到A盗窃。
公安机关对B 的报案进行立案侦查,并向法院提起公诉。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下是该案例中刑事诉讼程序的分析:1. 立案阶段:公安机关按照立案条件对B的报案进行立案,并自行调查取证。
立案时,公安机关应当向A告知其涉嫌盗窃罪的事实和依据,并告知A 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2.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应当依法收集、固定、保管证据,对涉嫌盗窃罪的犯罪事实进行查明,构成盗窃罪的证据材料应当充分、确实、合法。
3. 取保候审:在侦查阶段,对于不需要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取保候审。
在取保候审期间,A应当遵守相关的取保候审措施,并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
4. 公诉阶段:公安机关在侦查结束后,将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等起诉材料移送法院。
法院依法审查起诉材料,对起诉的违法性、事实和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审理。
5. 审判阶段:法院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对A涉嫌盗窃罪的指控进行审查,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护意见,充分发挥辩护权利。
在审判阶段,法院应当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并根据证据,对A是否构成盗窃罪作出判决。
如果A被判有罪,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其进行量刑。
如果A被判无罪,则应当被无罪释放。
二、案例二:故意伤害罪某C因与D之间发生纠纷,持刀将D刺伤,导致D受伤严重。
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对C实施羁押。
C的辩护人提出保释申请。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下是该案例中刑事诉讼程序的分析:1. 立案阶段:公安机关根据C的实施伤害行为,以及D的伤情报告等,对C的伤害事实进行立案侦查,并告知C其涉嫌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和依据。
2.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应当依法收集、固定、保管证据,对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和C的过错程度进行查明。
盗窃罪一案刑事判决书(取保候审、缓刑)

盗窃罪⼀案刑事判决书(取保候审、缓刑)律师观点分析湖北省枣阳市⼈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鄂0683刑初69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枣阳市⼈民检察院被告⼈基本情况被告⼈吴XX。
因盗窃,于2019年10⽉21⽇被枣阳市公安局⾏政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12⽉3⽇被枣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王X,湖北XX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起诉书⽂号鄂枣检刑诉(2020)37号指控事实2019年10⽉14⽇和21⽇,被告⼈吴XX分别⾄枣阳市西城XX对⾯8090酒店门⼝和三中XX附近盗窃作案⼆起,盗得合⾦螺旋两块、环卫⼈⼒三轮车⼀辆、⼿机⼀部。
经鉴定,盗窃物品共价值2465元。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9年10⽉14⽇4时许,被告⼈吴XX在枣阳市西城XX对⾯8090酒店门⼝,将李X放在车上的两块合⾦螺旋盗⾛。
同⽇8时许,吴XX到西城西⼆环孟某废品收购处将两块合⾦螺旋卖掉,获赃款174元。
2、2019年10⽉21⽇5时许,被告⼈吴XX到西城三中XX附近将耿X的⼀辆环卫三轮车和⼀部⼿机盗⾛。
指控罪名盗窃罪量刑建议拘役四个⽉⾄五个⽉,缓刑五个⽉,并处罚⾦。
被告⼈及辩护⼈意见被告⼈吴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异议。
被告⼈吴XX辩护⼈的辩护意见是:1.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同意适⽤认罪认罚;2.被告⼈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3.被告⼈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
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吴XX犯盗窃罪罪名成⽴,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辩护⼈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实际,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认罪认罚,且具有坦⽩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六⼗四条、第六⼗四条、第六⼗七条第三款、第七⼗⼆条第⼀款、第三款、第七⼗三条第⼀款、第三款、《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百零⼀条第⼀款、第⼆百⼆⼗⼆条规定。
马某某、丁某某盗窃案

马某某、丁某某盗窃案文章属性•【案由】盗窃罪•【审理法院】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正文马某某、丁某某盗窃案一、基本案情2022年11月,马某某(女,16周岁)伙同丁某某(女,16周岁)在某酒店公寓房间内,盗走张某iPhone14Pro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8722元)。
后二人通过事先获知的密码,将张某手机支付宝内的1300元转至丁某某支付宝,并将手机销赃得款6750元。
2023年2月,马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伙同他人以“拉车门”方式盗窃现金640元及鞋子一双。
2023年2月23日,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公安局将该案移送海曙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鉴于犯罪嫌疑人丁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检察机关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马某某以犯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同年3月20日,海曙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马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二、做法与成效(一)依托“中心+指导站”模式,全面调查监护状况。
2022年3月,海曙区检察院在区委政法委领导支持下,联合11家单位印发了《关于共同构建海曙区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中心的意见》,规定“中心”设置在海曙区检察院,公安各派出所均设置家庭教育指导站,实行“中心+指导站”的工作模式,检察机关统筹、协调、指导“中心”工作,各公安派出所“站点”具体负责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该案经派出所“站点”反馈,由“中心”指派司法社工及时介入开展涉罪未成年人监护状况评估。
调查发现,马某某和丁某某的父亲均存在家暴行为,马某某因害怕父亲打骂抗拒回家也无心上学,后经常与不良朋辈在外打架、盗窃。
丁某某父母离异,由父亲抚养,其自幼性格倔强,与老师争吵退学后离家跟随母亲和继父生活。
马某某和丁某某结识后,因相似的家庭经历形影不离。
司法社工将该调查结果反馈给“中心”,检察机关据此认为,挽救马某某和丁某某,不仅需要对本人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矫治,也需要对其父母进行有效的督促监护和家庭教育指导,同时“中心”将相关情况告知派出所“站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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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成功案例盗窃罪取保候审成功案例
摘要:厦门湖里律师事务律师、盗窃罪取保候审成功案例、取保候审成功案例、欢迎阅读:
本文主要介绍了盗窃罪取保候审成功案例、的相关法律知识,欢迎阅读:
盗窃罪取保候审成功案例:
【案情简介】
2月20日,经律师向公安机关提起取保候审申请书,湖里公安局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很快批准了律师的申请。
3日林某被湖里公安局释放。
附:律师申请取保候审申请书
关于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的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厦门湖里律师事务律师
办公地址:湖里司法局。
联系电话:137****4671。
申请事项:为犯罪嫌疑人林某某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犯罪嫌疑人林某因涉嫌“盗窃罪”一案,业经湖里公安局刑事拘留。
受犯罪嫌疑人林某的配偶张某清的委托,湖里律师事务律师律师担任林某的辩护人,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律师接受委托后,于2015年1月3日到湖里看守所依法会见了林某。
会见中,林某向律师言明,其在公安机关已对本案的违法事实作了如实的供述,认为自己的行为系由师徒关系,碍于情面,糊涂帮忙所引起。
经湖里公安局讯问后感到十分后悔。
为保护犯罪嫌疑人林某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65条,第95条的规定,律师特对林某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时,本律师经与林某的亲属张某清商量,张某清也愿意按侦查机关的规定担任保证人或缴纳法律规定的保证金予以担保。
律师申请取保候审的具体理由如下:
1、林某经公安机关询问后,林某提高了自己的法律认识,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愿意接受国家的法律处罚。
故此,可以认定林某归案后态度好。
2、林某归案后,能积极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其违法事实,应属坦白。
可以认定林某的违法行为系主观恶性小;加之,林某在被刑事拘留前,无前科和劣迹存在,且系碍于师徒情面,参与了违法犯罪行为。
林某系初次,其行为与其他惯窃的违法行为有本质的区别,可以认定林某的违法行为社会危害小。
因此,对林某取保候审不会发生社会危害,也符合“打击犯罪与尊重、保障人权”的刑事诉讼理念。
3、对林某取保候审,也能使林某感到法律的柔性,为和谐社会起到潜在的积极作用,同时,也符合“打击为辅,教育为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4、林某碍于情面与他人盗窃他人的摩托车,事后,也没有获得账款。
从法律上讲,林某没有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且盗窃数额较小。
目前,林某有积极悔罪表现,也愿对张光林,李汉杰盗窃该次摩托车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愿意给受害人作积极的赔偿。
基于以上事实与理由,申请人认为:对林某采取取保候审是“合法理、合事理和合情理”,敬请湖里公安局,依法批准对林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如果,侦查机关批准了对林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本辩护人也将督促林某随传随到,积极配合侦查机关侦办案件,不碍公安机的侦查活动。
此致
湖里公安局
申请人:厦门湖里律师事务律师
以上文章由法律直通车整理所得,如果有刑事诉讼方面的问题可以详细咨询厦门湖里律师事务律师。
/xsbh/xsss/qiangzhicuoshi/2015/0323/1806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