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非法经营案件如何请对律师
律师该怎么办理网络刑事案件

网络刑事案件办案秘诀万物互联时代即将到来万物互联时代即将到来,,新类型网络犯罪案件不断涌现新类型网络犯罪案件不断涌现,,网络刑事案件范围扩大事案件范围扩大,,越来越多的普通刑事案件有了网络化特征。
办理网络犯罪案件对律师提出怎样的新要求办理网络犯罪案件对律师提出怎样的新要求??刑事律师如何迎合网络时代发展需求网络时代发展需求??近日近日,,《法制日报》记者带着这些问题展开调查。
案件类型变得复杂北京雷腾律师事务所主任滕立章首次接触网络刑事案件是在2004年。
在被网游业内称为中国首例网络游戏外挂刑事案件的“传奇007外挂非法经营案”中,滕立章作为受害公司的代理律师滕立章作为受害公司的代理律师,,参与了举报查处及庭审全过程。
“在那之前“在那之前,,我国尚未有网络游戏外挂案件被定性为刑事案件。
”滕立章说滕立章说,,由于案件牵涉游戏外挂软件程序的构成、程序功能的法律定性等问题定性等问题,,需要熟悉基本的软件知识、游戏的程序配置和操作以及网络游戏行业基本情况网络游戏行业基本情况,,参与这个案件承办的律师、行政机关及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都花费了很多精力学习掌握相关专业知识,才使案件成功办结。
此后此后,,滕立章承办了大批网络游戏私服刑事案、虚拟货币诈骗案、虚拟货币盗窃案等案件。
浙江靖霖浙江靖霖((广州广州))律师事务所主任、靖霖网络犯罪研究中心主任丁风本科是学理科的风本科是学理科的,,对计算机、互联网特别感兴趣。
从事律师工作后从事律师工作后,,他对互联网黑产、互联网企业合规进行了系统研究。
丁风代理第一起互联网犯罪案件是在2015年。
案件中案件中,,被告人冯某等人通过QQ QQ、网站出售具有避开和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网站出售具有避开和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功能的“淘大”软件措施功能的“淘大”软件,,被告人张某等人使用“淘大”软件非法获取支付宝账号、密码等数据取支付宝账号、密码等数据,,共计4335组。
非法经营罪司法解释[1]
![非法经营罪司法解释[1]](https://img.taocdn.com/s3/m/4b00b1d4ce2f0066f533220b.png)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赵红霞辩护律师)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非法经营罪司法解释非法经营罪司法解释一、非法经营罪司法解释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999年12月25日),对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行为也以非法经营罪论处;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非法经营罪司法解释二、非法经营罪司法解释: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罗仑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扰乱药品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涉及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牟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以非法经营罪论处;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伪造、变造、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其他国家机关批准的林业证件构成犯罪的,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但对于买卖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经营许可证明,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非法经营罪司法解释三、非法经营罪司法解释: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颁发的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等公文、证件构成犯罪的,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但是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网络查控财产保全申请书(精选10篇)

网络查控财产保全申请书随着互联网技术和互联网经济的发展,网络犯罪日益增多,涉及范围也越来越广。
网络查控财产保全申请书是一种通过司法途径获取网络犯罪人财物的方式。
本文将介绍网络查控财产保全申请书的具体内容,申请流程以及注意事项。
一、网络查控财产保全申请书的内容1、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人应该在申请书上注明自己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等基本信息。
2、被申请人基本情况被申请人指的是涉嫌网络犯罪的人,在申请书上应注明其姓名、住所、工作单位等基本信息。
3、申请的理由和事实在申请书中应详细说明申请的理由和事实,列出涉嫌犯罪的具体事项,以及申请查控财产的原因和必要性。
4、查控财产具体内容在申请书中应注明要查控的财产种类、数额和具体位置等详细信息,以方便司法机关的查控情况。
5、申请书的证据和证明材料为了支持申请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在申请书中应同时附上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如涉嫌犯罪的电子邮件、短信等记录,涉案人的银行卡、存单、财产证明等。
二、申请流程1、申请书的起草申请书应该由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代为起草,同时要求申请人在申请书上签字和盖章。
2、向法院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提交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同时要提供相应的行政机关或者公安机关的调查报告、证据材料等。
3、法院审查法院收到申请书后会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如有需要,还会要求申请人提交补充材料。
4、裁定如果审核通过,法院会下达查控决定书,要求银行、证券公司等财产保全单位执行查控财产的决定。
三、注意事项1、申请前应确保合法性网络查控财产保全申请书是一项强制性的措施,申请人应确保所涉及的行为和情况是合法的,否则会面临相应的法律风险。
2、申请书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为了避免因申请书不完整或不真实而影响到申请的效果,申请人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填写申请书,并保证所提交的材料全部真实、合法、完整。
3、及时审核申请书法院应当及时审核申请书的内容和相关材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给出裁定,以保证申请人的权益。
非法经营罪经典案例:非法经营外汇3.7亿,本网首席律师刘平凡律师出具辩护词

非法经营外汇3.7亿,本网首席律师刘平凡律师出具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接受陈某亲属的委托,指派刘平凡律师、程先华律师依法参与陈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的刑事诉讼活动。
根据律师多次会见及阅卷了解的案情情况及审查证据链情况,并查询相关法律法规,通过今天的庭审调查质证,对于陈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我们没有异议。
但客观地分析陈某在本案当中的地位和作用,我们认为:陈某具有从犯情节、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情节、偶犯、初犯情节等众多应予从轻处罚的情节,同时考虑主犯黄某在逃导致本案部分证据不足的情节等,恳请合议庭综合考虑各情节并对陈某予以从轻处罚!一、本案的主犯是黄某和林某,陈某在本案当中处于从犯的地位和起着辅助的作用。
(一)地位上:林某是外汇的买家,黄某是外汇的卖家,黄某、林某在共同犯罪当中处于主导性地位,陈某从属两主犯,处于次要性地位。
1、本案外汇的买家是上海林某,其不但向上海葛某购买外汇,而且向香港黄某购买外汇。
律师认为:林某的非法需求,才是本案犯罪发生的根源。
对此,林某的自我供述和陈某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证实这一点。
林某讯问笔录供述:“经我仔细考虑,因急需国外投资或者支付货款时,我会向黄某购买过美元现汇和日元现汇…我向葛某购买美元现汇,遇到葛某的外汇资金不够时,我会向黄某购买外汇…”(诉讼证据卷二,P29)。
陈某的供述也证实是林某向黄某购买外汇。
对此,律师认为:正是买方林某的非法外汇需求,才导致黄某和陈某非法经营行为的持续进行,买方对于本案的发生需要承担主要的责任。
2、外汇的卖家是香港黄某,黄某是决定外汇买卖能否成功的关键人物和关键一环。
对此,林某的供述和陈某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证实这一点。
从林某和陈某的供述分析得知:本案当中,最终将外汇汇往国外账户的人员是黄某,黄某利用自身身处香港的优势和便利条件,将林某需求的外汇打往国外的相应账号。
请法庭注意:本案中关系换汇是否成功的关键环节,如:换汇的商谈、外汇额度的确定、汇率的高低、汇率差价的赚取与否、在深转账人员的总控制和总指挥等的人员,都是黄某。
涉刑案件三阶段注意事项---审判阶段(附案例)

涉刑案件三阶段注意事项---审判阶段(附案例)我国刑事诉讼分为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在判决生效之前都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决定罪轻或罪无的因素贯穿于刑事程序的每一个阶段,本文将向涉案人及其亲属阐述审判阶段中需要注意的事项,以备不时之需。
案例(一):某平台OTC模式代理商存在诈骗行为,因该平台不规范的经营方式独立成案,被检察机关以诈骗罪诉至法院,最终该平台相关人员改判为非法经营罪。
案例(二):某平台发售模式因交易板块承包人在自营业务中操纵价格、诱导交易等因素被检察机关以诈骗罪诉至法院,该案涉及独立上票方的相关证据材料存疑,辩护律师提出非法证据排除,被告人积极争取改判非法经营罪(案件办理中)。
案例(三):某股票衍生品平台,因部分资金未进场,平台相关人员被检察机关以诈骗罪诉至法院,行情真实性、交易公平性等成为该案争议焦点,辩护律师结合行业背景、非法证据排除等因素,被告人积极争取改判非法经营罪(案件办理中)。
案例(四):某金融领域官员涉嫌贪污、受贿,检察机关以上述罪名诉至法院,辩护律师针对本案证据的三性予以质证,法院未认定被告人的贪污行为和两次受贿行为,最终该官员判处受贿罪并免予刑事处罚。
审判阶段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成为司法改革的重点。
这项改革是要将审判程序置于整个刑事诉讼的中心位置,要求举证、质证在法庭,辩论在法庭,判决结果形成于法庭。
2016年两高三部联合颁布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标志着其从理论到实践的跨越,其主要内容有:一、强化对客观证据的收集;二、统一的证明标准;三、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重申;四、贯彻疑罪从无原则。
由此可见辩护律师要严把证据关,基于案件已有证据材料策划合理且可行的辩护方案,积极引导法官为案件准确定性、定量,为被告人追求最大的辩护价值。
1、证据的证明标准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证明标准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非法经营罪的主观故意认定.doc

非法经营罪的主观故意认定作者:符秋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1年第02期在实务中,非法经营案件的被告人大部分都会以自己“不明知违法”或“不知行为性质”来抗辩,律师也通常以被告人不具有非法经营的主观故意作为其无罪辩护的一大理由。
因此,如何把握被告人的主观故意方面,是准确定罪量刑的必备要件。
笔者结合自己办理的一些非法经营类案件,对该罪的主观故意内容作详细论述。
非法经营罪主观故意认定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一、是否需要违法性认识行为人犯罪时是否需要违法性认识,一直是刑法理论界争论不休的问题,对于违法性认识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也有不同的观点。
有学者主张,违法性认识是故意、过失之外的责任要素,是阻却有责性的要素,应放在阻却责任事由中予以考虑。
有学者主张应放在犯罪的主观方面来考虑,是属于故意的认识范畴。
在目前司法实务界通行的犯罪构成四要件下。
本文将违法性认识放在犯罪主观故意方面内予以评价。
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为人对构成要件的事实本身的认识;二是行为人对构成要件的事实的评价性认识。
后者是指行为人在行为前或行为时对自己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或是违反法律的主观上的自我评价。
但对于是要求行为人仅具有社会危害性认识,还是仅具有违法性认识,抑或是两者同时具备?学界有不同的争论。
具体到需要讨论的非法经营罪上,是否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备违法性认识,存在着一定的争议,有观点主张,非法经营罪属于行政犯(法定犯),区别于道德犯(自然犯),系国家出于政策上的需要才被规定为犯罪,因此,本罪的故意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违法性认识。
若行为人没有认识到其行为是被国家禁止的,则不能构成本罪。
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值得商榷,如果以违法性认识作为非法经营罪主观的必备要件。
势必会给司法实践认定本罪造成以下两个障碍:一个是如何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违法性认识;一个是行为人的违法性认识需达到什么程度。
违法性认识本来就只存在于个人的主观意识之中,司法实践中经常只能依靠行为人的供述来确定,因此,如果要以违法性认识作为该罪必备的主观要素,这无疑会给行为人得以借口不知行为违法从而逃避法律制裁提供机会。
南京刑事律师:非法经营罪无证经营香烟缓刑案例

原文链接:南京刑事律师【案号】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玄刑初字第号【案件情况】被告人阮某甲,女,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小学肄业,无业。
年月曾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年月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取保候审,年月日被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阮乙,男,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
年月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取保候审,年月日被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以玄检诉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阮某甲、阮乙犯非法经营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经请示,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指定本院审理本案。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潇涵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年月日时许,被告人阮某甲、阮乙在未取得烟草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欲从马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条南京(红)香烟(价值人民币元),阮某甲通知阮乙至本市建邺区中和村村委会旁边的马某某的仓库拿货,阮乙遂指使其子阮丙驾驶牌号为苏×××××的长安之星面包车到场,在现场尚未交货付款即被公安机关查获,并从阮丙驾驶的车内查获各类香烟条(价值人民币元)。
后民警在阮某甲居住的南京市建邺区台园小区幢室查获各类香烟条(价值人民币元),在阮某甲女儿王某的牌号为苏×××××号的车内查获红杉树香烟条(价值人民币元)。
上述所查获的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元。
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明以上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阮某甲、阮乙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系共同犯罪。
新疆律师办理常见网络犯罪案件操作指引

新疆律师办理常见网络犯罪案件操作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协会•【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新疆律师办理常见网络犯罪案件操作指引目录第一章概述一、网络犯罪的概念二、常见的网络犯罪行为第二章常见网络犯罪行为的认定一、利用网络实施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二、利用网络实施的侵犯财产犯罪三、利用网络实施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第三章网络犯罪构成一、网络犯罪的客体二、网络犯罪的客观方面三、网络犯罪的主体四、网络犯罪的主观方面第四章网络公司对网络犯罪的防范一、网络犯罪的方式二、网络公司防范方式三、网络公司受到网络犯罪后的自我保护第五章代表被害人处理网络刑事犯罪案件一、接受委托二、证据保全三、举报第六章代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理网络刑事犯罪案件一、接受委托二、调查取证三、会见当事人四、抗辩要点第七章涉嫌犯罪的网络行为的新趋势一、“ 网络钓鱼”二、“人肉搜索”三、“网络水军”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概述我国的互联网,在国家大力倡导和积极推动下,在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中得到日益广泛的应用,使人们的生产、工作、学习和生活方式已经开始并将继续发生深刻的变化,对于加快我国国民经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服务信息化进程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兴利除弊,促进我国互联网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以及司法部相关规定制定本业务指引。
一、网络犯罪的概念(一)定义网络犯罪所涉及的范围相当广泛,几乎包括了我国刑法规定的大部分犯罪,而且还滋生了许多新的犯罪形式。
到目前为止对网络犯罪尚未形成确切的统一的概念。
国内外学者都对网络犯罪提出了不同的概念,比较权威和明确的是2001年欧盟签署的《网络犯罪公约》中对网络犯罪的界定,该公约规定所谓网络犯罪是指“危害计算机系统、网络和计算机数据的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以及对这些系统、网络和数据进行滥用的行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网络非法经营案件如何请对律师
王如僧:广强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首席辩护律师周筱赟:广强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一,什么是网络非法经营?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而网络非法经营,是指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的非法经营行为。
由于现阶段金融交易、公民生活等各方面逐渐依赖于计算机以及网络系统,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层出不穷,包括各种非法经营行为,也会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
如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如烟草、金银及其他贵金属;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即“地下钱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非法买卖外汇;擅自经
营国际或涉港澳台电信业务;擅自发行、销售彩票(即“私彩”)等,均可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布,明确规定了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二、网络非法经营案件要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
一旦你的亲人因涉嫌网络非法经营被刑事拘留,应应及时委托律师介入,充分重视“黄金37天”。
你的亲人被拘留后,一般都是先拘留30天,在将满30天时,公安机关会将案件材料移送检察院的侦查监督部门审查批准逮捕,侦查监督部门自收到材料之日开始,7天之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从拘留到逮捕,期限通常都是37天。
一旦逮捕,考虑到错案追究、国家赔偿等因素,你的亲人被判决构成犯罪的概率将会变得很大;如果不逮捕,公安机关通常都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最后不了了之。
因此逮捕与否,是决定你亲人案件走向的一个非常关键的分水岭,应充分利用好这37天黄金时间,全力阻止检察院的侦查监督部门批准逮捕。
三、一定要请专业律师!
其实,律师就像医生一样,委托律师就像看医生一样:医生分工很细,靠专业取胜,有妇科、儿科、骨科、内科……律师也是如此,其执业领域也会细分为刑事辩护、婚姻家属、知识产权、建筑房地产、金融证券,等等。
去投医问药时,患者是呼吸有问题的,应该去呼吸科,而不是骨科;婴儿高烧不退,应该找儿科医生,而不是妇科医生;委托律师也是如此。
网络犯罪就应该找刑事辩护律师,而不是建筑房地产律师,股权转让纠纷应该找公司法律师,而不是知识产权律师……
而刑事犯罪也分为很多细分领域,如网络犯罪辩护律师、金融犯罪辩护律师、诈骗犯罪辩护律师、暴力犯罪辩护律师、职务犯罪辩护律师等等。
网络非法经营就应该找网络犯罪辩护律师,而不是找职务犯罪辩护律师、暴力犯罪辩护律师……“万金油”律师则意味着不专业。
如果你的朋友脑部长有肿瘤,危在旦夕,你胆敢将他的生命托付于一名骨科医生,由他持刀为你的亲友动手术吗?同样的道理,如果你的亲友被控网络非法经营,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时,同时该案为一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时,你放心将该案委托给一名建筑房地产律师吗?
四、不可过分迷信关系
当事人家属切记,千万不可过分迷信关系。
当事人家属把希望寄托找关系,希望用钱可以摆平,是很危险的。
往往导致最终人财两空。
经常有一些当事人家属向笔者咨询时,笔者发现由于热衷于搞关系,该案已经烂尾了:一方面家属由于前期“请吃送礼”,银行里面的存款大多已经见底了,房子也已经变卖了,给不起律师费了;一方面由于律师介入过迟,延误了案情,错过了处理案件的最佳时机,导致案件处理结果严重恶化。
拍胸脯律师或者说取保候审律师。
这种律师通常会打着能够成功取保候审的旗号,骗取当事人的委托,并以须打点关系为由,向当事人收取不菲费用。
然后
装模作样,向办案机关提交一份取保候审申请书,然后静等消息。
一旦成功,则收入囊中;如果失败,有的退费,有的不退费。
五、总结
网络非法经营案件,找对真正的刑事辩护律师至关重要!应当先通过网络找出一家专注于刑事辩护业务的律师事务所,然后通过承办的案例以及发表的文章来选择专注该领域的律师。
最终结合律师的人品以及自身能接受的价格确定最终的委托关系。
(广强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首席辩护律师王如僧、广强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周筱赟)
2017年10月5日写
王如僧律师办理的部分网络犯罪案件如下:
1.广东惠州90后美少女周某玲被控通过网络、物流邮寄冰毒30公斤的特大走私、运输毒品案(走私、运输毒品罪)。
王如僧律师经过据理力争,积极与公诉人沟通,最终推翻了公安机关的DNA检测报告,核实不是在毒品可疑物的最内层透明包装上检测出周某某的生物成分,促使人民检察院对周某某作出不起诉决
定。
此案毒品可疑物数量巨大,一旦罪名,按照广州地区的毒品案件的量刑标准,足以判处周某某死刑十次。
在网络毒品犯罪案件中,王如僧律师还办理了广州陈某某被控制造毒品罪一案(成功保命),茂名杨某被控贩卖毒品罪一案(成功改变罪名为制造毒品,并认定部分未遂,其他两名同案犯均被判处死刑,杨某仅判处为15年),海南廖某强被控运输毒品罪一案(认定为从犯,在法定最低刑内轻判),茂名王某弟被控制造毒品罪一案(制造麻果3公斤,轻判)。
2.广东中山邵某明被控通过网络,冒充公检法骗取被害人630多万的台湾籍男子组织的跨境电信诈骗案(诈骗罪)。
王如僧律师经过阅卷后,向公诉机关提出虽然公安机关是在作案现场抓住了正在拨打诈骗电话的邵某某,但是没在邵某某随身物品上、居住处搜到涉案银行卡及电话卡,认定邵某某骗取多人财物,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另外,通过打印邵某某的现场电话流水清单位,其拨打的电话次数才100多人数,并没有达到诈骗(未遂)的认定标准,依法应释放邵某某。
公诉机关最终采纳王如僧律师的意见,对邵某某作出不起诉处理。
需要指出来的,经过争取,公安机关也将扣押的属于邵某某的奥迪轿车返还给邵某某。
由于本案
是数额特别巨大的跨境电信诈骗案,具有政治因素,王如僧律师在办理此案过程中,依法作无罪辩护,承受了极大的压力。
幸运的是,律师的努力没有白费,公诉机关重视律师的意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准绳,依法审查起诉,最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邵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3.广东省公安厅“3+2”专案系列中,李某英被控通过设立公司,在网络销售保健品,骗取被害人560多万特大保健品诈骗案(诈骗罪)。
王如僧律师经过七次会见,在提请批准逮捕期内,向侦查监督机关提出李某某虽然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但其平时不负责公司业务,不了解公司是在从事诈骗行为,主观上不具有诈骗的故意,最终促使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李某某。
在保健品诈骗类案件中,王如僧律师还担任广州某美公司股东林某伟的辩护律师,本案涉案金额1200多万,轻判。
4.江苏省公安厅督办的,涉案金额7亿多的广州某某投资有限公司的特大金融诈骗案(诈骗罪)。
王如僧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的辩护人,通过多次往返江门、广州、无锡地区调查取证,最终确定杨某锋不是广州某贵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总监、经理,无锡公安最终以情节较轻为由,对其取保候审。
5.广东茂名赵某某被控帮助网络电信分子提取诈骗款案(诈骗罪)。
人民法院认定赵某某伙同他人提取诈骗款40多万,构成诈骗罪,并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
王如僧律师在二审阶段介入,最终成功改变定性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轻判为3年6个月。
在网络电信诈骗类刑事案件中,王如僧律师还办理了深圳戴某某被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案、鸡西吴某某被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茂名杨某某被控诈骗罪一案、佛山许某某被控诈骗罪一案、茂名陈某某被控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茂名何某霞被诈骗罪一案,等等。
上述案件,要么取保候审,要么轻判,均取得了预期的辩护效果。
6.广州市公安“飓风行动”中,涉案金额达到1000多万的案曾某某通过网络销售假冒化妆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安机关指控曾某某非法经营数额达到1000多万,王如僧律师通过辩护,在审查起诉阶段成功打掉900多万;在审判阶段,成功认定曾某某是从犯,最终当庭缓刑释放。
7.广东佛山庞某某被控通过网络生产假冒洗发水案(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安机关指控庞某某非法经营数额达到100多万,经过辩护,人民法院按照实际销
售平均价值计算货值金额,而不是按照正品价格计算货值金额,最终实打实销,轻判5个月。
8.广东、福建、上海三地公安联合侦办,跨时达到6个多月的,刘某某被控通过网络架设《全民奇迹》私服案(侵犯著作权罪)。
公安机关指控刘某某等人收取玩家充值700万。
经过辩护,王如僧律师在审判阶段,将涉案金额打掉了640多万,最终在只认定了50多万。
由于刘某某在案中具有自首、退出违法所得、获得被害人谅解情节,最终轻判1年9个月。
9.引起媒体广泛报道的,广东吴某某被控在淘宝网店上销售假冒墨水案(非法经营数额达到200多万,假冒注册商标罪,正在办理中)。
10.湖南省公安厅督办的,白某某被控通过虚拟货币网络传销案(涉案金额达到20多亿,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正在办理中)。
11.公安部督办的,黑龙江省七台河詹某被控通过地下钱庄倒卖外汇的网络非法经营案(涉案金额11亿美金,非法经营罪,正在办理中)。
12.公安部、最高检督办的,引起媒体广泛报道的,广东揭阳“女大学生被骗光学费后跳海自杀”网络诈骗案(涉案金额500多万,正在办理中)。
本文来源于金牙大状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