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诈骗罪被抓能办理取保候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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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没谅解书判缓刑案例

诈骗没谅解书判缓刑案例

诈骗没谅解书判缓刑案例“我家才成年的儿子涉嫌诈骗罪被抓了,我们也是普通老百姓,从来没有遇到过这种事,律师,我们应该怎么办呀?”这是刘胜智(化名)的家属在电话里向我求助的第一个问题。

当办案民警不打任何招呼地出现在刘胜智的面前时,还没等到刘多说,就被直接带走了。

刘的家属除了着急,也没闲着功夫找律师,经过懂行的朋友介绍,了解到了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成功案例和团队规模,当晚就决定驱车赶到重庆来,打算当面向智豪律师咨询。

二、此路不通,转换思路!接受委托之后,智豪律师第一时间赶往看守所会见完刘胜智。

案情是这样的,被告人刘胜智跟李某、陈某一拍即合,在QQ群内宣传虚假的返利活动,随后刘胜智冒充客服骗取还未成年的被害人多次转账,诈骗金额已达“数额巨大”,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会见完,我们当即起草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并和办案机关取得联系。

在和办案机关沟通时,办案机关态度非常坚决,明确表态不同意取保候审。

“本案涉案金额大,刘胜智没有如实供述完所有的事实,取保可能妨碍侦查活动。

”我们向公安机关表示:“我们愿意积极赔偿,希望你们能帮我们联系被害人,由我们与被害人沟通赔偿谅解的事宜。

”经过我们专业有效的谈判(谈判是一门学问,我有机会专门写一篇文章讲讲),成功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在审查批捕阶段,智豪律师结合赔偿谅解的情况,结合当事人的年龄情况与检察机关进行有效沟通,希望给予当事人一次机会。

在审查批捕阶段,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决定对刘胜智不予批捕。

三、暂时的自由不可靠虽然刘胜智成功取保候审,但这不代表本案已经结束了。

毕竟,取保只是意味着当事人取得了“暂时的自由”。

“判缓刑很难。

”司法人员直言不讳地告诉我原因。

“刘胜智是主犯,他诈骗的都是未成年,而且又属于网络诈骗,再加上这个金额上了坎的。

”的确,对刘胜智不利的情节太多了。

一是根据《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诈骗未成年人财物的,酌情从重处罚。

刑事诉讼法考研试题

刑事诉讼法考研试题

刑事诉讼法考研试题一、判断题(共30题,每题1分)1.甲因涉嫌盗窃被A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甲的联系方式生变动、甲应当在24小时以内向A县公安局报告。

[判断题] *对(正确答案)错2.甲男因涉嫌强奸乙女被A县公安局取保候审,A县公安局可以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甲不得与乙女及其父母会见。

[判断题] *对(正确答案)错3.王某因多次到A百货商场盗窃,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决定对王某取保候审,同时可责令王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进入百货商场。

[判断题] *对(正确答案)错4、犯罪嫌疑人张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取保候审,由其居住地的A镇公安派出所执行,张某在取保候审期间未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多次离开A镇,经县公安局局长批准,可以没收其交纳的保证金5万元。

[判断题] *对错(正确答案)5.王某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因其正哺乳自己的婴儿,公安机关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在监视居住期间,王某可以和自己的辩护律师会见、通电话。

[判断题] *对(正确答案)错6.甲县哈某流窜至乙县实施抢劫而被乙县公安机关抓获,并被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乙县公安机关为办案需要,以无法通知为由决定不予通知哈某家属。

[判断题] *对错(正确答案)7.冯某涉嫌犯罪被某市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其间,冯某多次投意其表兄李某干扰证人曾某作证,影响侦查工作正常进行,该市公安局决定对冯某先行拘留,后提请批准逮捕。

[判断题] *对(正确答案)错8.犯罪嫌疑人郑某涉嫌电信诈骗犯罪被批准逮捕,在2个月的侦查羁押期限届满时案件仍然不能侦查终结,而且报请延长羁押期限未获批准,则对郑某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的,可以对其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判断题] *对(正确答案)错9.甲省乙市公安机关对一起故意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汪某执行逮捕后2个月,因案情复杂,不能侦查终结,可以经甲省公安厅批准,将羁押期限延长1个月。

[判断题] *对错(正确答案)10.黄某住甲市A区,因涉嫌诈骗罪被甲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由于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侦查机关报请甲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后延长1个月侦查羁押期限。

诈骗取保候审申请书

诈骗取保候审申请书

诈骗取保候审申请书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_______,通过此信向您提出诈骗取保候审的申请。

我谨代表我本人以及我的法定代理人,向您详细阐述本案的情况,并请求您能够考虑对我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

一、案件背景及事实经过1. 我于_______被指控犯有诈骗罪。

2. 在案证据包括:与受害人的通话记录、短信记录、银行转账记录等,这些证据均证实了我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了受害人的财物。

3. 我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二、申请取保候审的理由和依据1. 我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自首的规定。

根据该条规定,我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我在审理过程中,表现出了悔罪的态度,积极配合调查,且愿意主动退赃、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规定,我可以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

3. 我的家庭情况比较特殊,我上有年迈的父母需要照顾,下有年幼的孩子需要抚养。

考虑到我的实际情况,我请求您能够对我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以便我能够在家庭和工作的双重压力下,继续为家庭和社会做出贡献。

三、对保证人的要求我愿意提供_______作为我的保证人。

保证人将履行以下义务:1. 监督并约束我的行为,确保我不再实施任何违法犯罪行为;2. 确保我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3. 如实向司法机关报告我的行踪和情况。

基于以上理由和依据,我恳请您能够考虑对我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

我将珍惜这个机会,认真改正自己的错误,努力为家庭和社会做出贡献。

同时我也希望您能够加强对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我不再重蹈覆辙。

此致敬礼!申请人:_______日期:_______附注:本申请书仅供参考,具体内容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如有需要请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律机构。

诈骗取保候审申请书(1)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_______被贵院逮捕。

代理商利用职务便利骗取代理费,从诈骗罪到职务侵占,取保候审

代理商利用职务便利骗取代理费,从诈骗罪到职务侵占,取保候审

【导读】2020年11月18日,全某某、蓝某某因骗取公司代理费涉嫌诈骗罪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

辩护人认为蓝某某所涉行为不宜认定为诈骗罪,在实务中更倾向于认定为职务侵占,且依法可认定为从犯犯罪情节较轻,最终检察院不批准逮捕。

【案情简介】全某某系某公司销售经理,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自有客户介绍给代理商成单,骗取公司将自有客户的代理费支付给代理商,再由代理商返还给全某某据为己有。

蓝某某系该公司代理商,为完成业绩任务,明知全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骗取代理费仍然为其提供帮助。

2020年11月18日,全某某、蓝某某因骗取公司代理费涉嫌诈骗罪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蓝某某家属委托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叶斌律师介入申请取保候审。

【争议焦点】蓝某某构成诈骗罪还是职务侵占罪?【辩护意见】一、蓝某某所涉行为不宜认定为诈骗罪,在实务中更倾向于认定为职务侵占全某某在担任A公司销售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自有客户介绍给代理商成单,套取公司代理费据为己有,将本属于公司应得利润部分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不宜认定为诈骗罪,更宜认定为职务职务侵占。

蓝某某作为A公司代理公司的销售经理,为完成业绩任务,给全某某虚构代理商套取代理费提供了部分帮助,理应构成职务侵占的共同犯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的非法占有手段理应包括骗取行为。

本案中全某某虚构代理商骗取代理费的行为,可以作为手段行为被职务侵占罪评价进去,其主观目的是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定职务侵占更为合适。

辩护人和承办人沟通时,特别引用以下相似判例,证明利用职务便利套取代理费理应以职务侵占罪定罪量刑,侦查机关以诈骗罪立案侦查属于定性错误。

第一,虚增代理商套取代理费,构成职务侵占。

根据(2019)吉03刑终232号姚宏才职务侵占罪二审刑事判决书,原审判决认定,姚宏才于2011年向湖南衡阳华菱连轧管有限公司销售巨元公司产品时,向巨元公司虚报该项目由湖南长沙公司为其代理商,由长沙公司同巨元公司签订项目代理合作协议,根据项目合作协议,巨元公司向长沙公司支付代理费人民币9.5万元(税后)。

检察院取保候审流程

检察院取保候审流程

检察院取保候审流程检察院取保候审是指在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

其目的是保证犯罪嫌疑人不逃跑,不妨碍侦查,同时也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检察院取保候审的具体流程。

首先,检察院在接到公安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后,会对案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在决定采取取保候审之前,检察院会对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社会关系、案件性质等进行全面评估,以确保取保候审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其次,一旦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将会向法院提出取保候审申请。

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会依法审查申请材料,并进行相关调查,最终决定是否批准取保候审。

如果法院批准取保候审,检察院将会向公安机关发出取保候审通知书,公安机关依据通知书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取保候审的监管和管理。

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必须遵守取保候审的各项规定,如不得离开指定居所、不得变更住址、不得接触被害人或证人等。

同时,犯罪嫌疑人还需要积极配合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如到案件需要的时间和地点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等。

最后,在取保候审期满后,检察院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采取进一步的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延长、逮捕等。

如果案件调查结束后,犯罪嫌疑人没有逃跑、没有妨碍侦查,并且取保候审期间没有其他违法行为,检察院将会撤销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总的来说,检察院取保候审是一项严肃的法律程序,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和活动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和监管。

同时,也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了案件的顺利侦办。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够对检察院取保候审的流程有一个更加清晰的认识。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适用取保候审,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

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第三条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

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严禁以取保候审变相放纵犯罪。

第四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

对未成年人取保候审的,应当优先适用保证人保证。

第五条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一千元;被取保候审人为未成年人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五百元。

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第六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前款规定的被监视居住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可以对其变更为取保候审。

第二章决定第七条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不得进入下列“特定的场所”:(一)可能导致其再次实施犯罪的场所;(二)可能导致其实施妨害社会秩序、干扰他人正常活动行为的场所;(三)与其所涉嫌犯罪活动有关联的场所;(四)可能导致其实施毁灭证据、干扰证人作证等妨害诉讼活动的场所;(五)其他可能妨害取保候审执行的特定场所。

取保候审申请书(涉诈骗罪)

取保候审申请书(涉诈骗罪)

取保候审申请书申请人:邓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427XXXX72。

申请事项:为犯罪嫌疑人王某霞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犯罪嫌疑人王某霞因涉嫌诈骗罪一案,于2021年7月7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古镇分局拘留,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受犯罪嫌疑人近亲属王某霞及王某霞本人的委托,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指派本律师担任王某霞的辩护人。

2021年7月14日,申请人去中山市看守所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对本案案情有了一定的了解,现特向贵局申请对犯罪嫌疑人王某霞变更强制措施,请求改为取保候审,理由如下:一、本案涉案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并且与王某霞无关。

据王某霞本人讲述,王某霞与李某杰属于同一家公司的股东,公司的财务管理由王某霞负责,公司货款收支会使用王某霞的私人账户。

2019年9月,欧某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王某霞私人账户汇入50000元,开始,王某霞不知此笔钱是何来历,以为是欧某云汇给公司的货款。

大概过了一个月左右,才听李某杰说这笔钱是欧某云委托李某杰办理其儿子工作调动事宜的活动费,后来,王某霞按照李某杰的指示拿出50000元现金交给李某杰。

2019年11月,欧某云又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王某霞私人账户汇入40000元,由于欧某云儿子工作调动之事一直没有办妥,故李某杰交待王某霞这40000元暂时不动,等有了结果再动。

2019年年底,李某杰回老家过年,年后就没再回来公司,后来,欧某云找王某霞过问其儿子调动事宜,由于此事一直由李某杰负责,故王某霞回复这事是李某杰在办,与王某霞本人无关。

本案涉案金额虽然汇入王某霞的私人账户,但王某霞在整个事件中开始处于不知情状态,后续也没有直接参与。

并且,据王某霞了解,李某杰在收取这些钱后有向欧某云开具收据,注明如果事情没有办成将按原金额退回。

所以本案欧某云付钱给李某杰,李某杰承诺为欧某云儿子调动工作事宜出力找关系,属于其两人达成的合约,双方后续因此事产生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并且在整个事件中,王某霞都没有直接参与。

刑事诉讼法144条

刑事诉讼法144条

刑事诉讼法144条
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司法实践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法律,其中144条是其
关键的一条规定。

该条规定了对于犯罪嫌疑人的限制措施。

在根据犯
罪嫌疑人的情况和证据得出有必要采取限制措施时,公安机关可以考
虑采取以下三种限制措施:逮捕、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

首先,逮捕是公安机关采取的最为严厉的限制措施,适用于针对严重
罪行的犯罪嫌疑人。

逮捕必须符合法定程序,严格按照程序执行。


逮捕时,公安机关必须告知犯罪嫌疑人逮捕的理由和依据,并将犯罪
嫌疑人移交至侦查机关进行进一步处理。

其次,取保候审是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限制措施,适用
于轻微罪行和证据不足的情况。

在取保候审时,公安机关必须明确犯
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和居住地址,并要求犯罪嫌疑人保证不逃避审判,同时需要向犯罪嫌疑人告知其权利和义务。

最后,监视居住是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限制措施,适用
于需要密切监视犯罪嫌疑人活动的情况。

在监视居住时,公安机关必
须确保犯罪嫌疑人知晓监视的方式、时长和范围,并且对犯罪嫌疑人
可能出现的举动要有相应的应对措施。

总之,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限制措施时,公安机关必须依法办事,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公安机关还应当注重证据的收集和审查,以保证采取限制措施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刑事案件的公正审判和维护社会公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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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侦查机关指控:黄某某系A公司、B公司法定代表人,而A公司、B公司贷款给被害人后,通过恶意制造违约等方式致使被害人不能还款,然后通过打电话、虚假诉讼等方式催收“贷款”,认定黄某某涉嫌诈骗罪。

辩护人认为,黄某某只是A公司、B公司的挂名法定代表人,并无实际作用,其工作任务只是打电话等基础工作,属于公司底层员工,建议对其取保候审。

检察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依法不批准逮捕,对黄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侦查阶段辩护意见】
一、黄某某在A公司、B公司工作期间,并非主管人员,可以认定为从犯
根据辩护人目前了解的情况,现阶段案涉公司系因涉嫌套路贷违法犯罪行为而被立案查处,作为A公司、B公司的员工,黄某某也涉案被刑拘调查。

第一,黄某某在A、B公司工作期间,其工作内容从电话销售到短期催收,并无管理职责。

黄某某在案涉的A公司、B公司的工作职位从一开始的电话销售到后来的短期催收,均是公司及主管安排的工作,并不涉及对案涉公司的管理,属于公司的底层员工。

所谓的短期催收也只是逾期3天的客户,并不涉及暴力催收等事宜。

第二,黄某某并未参与公司业务模式的设计和运行,更不涉及资金,处在犯罪链条的下端。

如前所述,案涉公司目前系因涉嫌套路贷违法犯罪行为被立案查处,而从黄某某的工作内容来看,在套路贷违法犯罪链条中,其只是作为一个底层员工,接受领导指令从事相关工作,并不参与公司业务模式的设计和运行,也不涉及资金的流转,其参与的催收行为,因未使用任何暴力或软暴力,客观上也不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其完全处在犯罪链条的下端。

第三,黄某某虽在案涉公司担任法人,实为挂名法人,不具有任何管理之职。

据了解,黄某某还系深圳C公司的法人,但该法人身份系挂名,实际上无任何管理之职,不参与公司的任何管理活动。

由上所述,结合黄某某在案涉A公司、B公司的具体工作和实际所扮演的角色,其理应认定为从犯。

另辩护人了解,与黄某某处在同一层级的人员,甚至是黄某某的上一层级人员,也大多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对黄某某采取取保候审,也符合同案处理相一致的原则。

二、黄某某系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能如实陈述,存在自首情节,悔罪表现明显,实无羁押必要性
本案中,黄某某存在自首情节。

黄某某系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办案机关接受协助调查,到案后黄某某不仅对自己所涉事实作了如实供述,也对公司的具体情况均作了如实陈述。

根据司法实践,经电话通知到案的,且能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可以认定为自首,故本案中,黄某某亦可成立自首。

另外需要特别注意的一点是,本案案发之时,黄某某业已从案涉公司离职,并非在职人员。

据黄某某向辩护人透露,系当时认识到自己所涉工作的严重性,就主动提出了离职。

加之黄某某亦能主动投案,由此可以看出,黄某某主观上悔罪表现明显,实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

三、综合案件情况,黄某某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没有社会危险性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1条关于对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逮捕的要求,取保候审的条件,实质上是对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进行评估。

据此,我们认为本案的犯罪嫌疑人黄某某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对其取保候审不存在社会危险性。

1.黄某某在案涉公司所涉工作等事实已基本查清,证据也已收集固定,不存在毁灭、伪造证据,干扰作证或者串供的可能。

诈骗犯罪的案件事实主要在于诈骗行为以及诈骗数额的认定。

根据律师会见了解的案件情况以及了解的案件进展,黄某某目前已向办案机关如实陈述了其在案涉公司的工作情况,相关物品也已扣押在案,本案的证据也基本收集固定,黄某某不存在毁灭、伪造证据,干扰作证的可能。

同时,本案所涉公司的主要领导、主管人员已基本抓获归案,对整个案件及所涉犯罪金额的进一步查证,亦是有利,对黄某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存在有碍侦查的危险。

2.黄某某仅系C公司挂名法人,并无实际管理职责,也并非主管人员,不是犯罪活动的控制者。

黄某某一方面是A公司、B公司的底层工作人员,另一方面虽是C公司的法人,但该法人身份系听从
马某某的指令而挂名,实际上并无任何管理职责,也未从事任何管理事务,其对公司业务模式的设计、具体业务的开展、贷款发放与催收等事项均不具有控制权和决策权,不是犯罪活动控制者。

3.黄某某没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

诈骗犯罪属于侵财型犯罪,只是行为人对他人财物的非法占有,既不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亦不存在对社会秩序的破坏,且黄某某此前便已离职,到案后亦能如实陈述,又无犯罪前科,故对黄某某采取取保候审不存在社会危险性。

4.黄某某在H市有固定住处,且家中婚期已定。

据辩护人了解,黄某某在H市有固定住所,若对其取保候审,方便社会监管。

另外,黄某某与其妻子已拟定于今年的11月举办婚礼。

希望贵局在案件审查之时,在不妨碍案件侦办的情况下,能对黄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让其尽快回家,能让其顺利完成自己的婚礼,实现一个男人对妻子的承诺和担负起丈夫的责任。

5.综上,根据公安机关已经查明的犯罪事实,结合黄某某的涉案情节,以及其到案后的积极表现,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无社会危险性。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九十七条等规定,特为其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请贵局予以批准。

谢谢!
【心得体会】
诚知,“套路贷”本身并不是一个刑法意义上的罪名,其是对一类犯罪行为的概括性表述,其中还可能涉及诈骗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

“套路贷”犯罪,如果仅仅是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虚增债务,制造虚假的“民间借贷”,恶意制造违约,在没有使用暴力催收等手段的前提下,一般涉及的罪名应是诈骗罪。

如果在“借贷”过程中,不仅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为了催收,还采取暴力威胁、恐吓、虚假诉讼等手段进行催收,还可能涉及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等罪名,可能会造成数罪并罚的严重后果。

套路贷案件大都通过团队模式运作,涉及人员众多,分工也各有不同,有负责招揽业务的,有负责提供资金的,有负责运营管理的,有负责把关和签订合同的,也有负责催收的等等,普通员工一般只涉
及套路贷中的某个环节。

因此,套路贷案件不能一概以套路贷公司构成哪种犯罪去定义涉案员工涉嫌什么罪名,套路贷公司涉嫌诈骗并不能归结为员工必然构成诈骗罪,套路贷公司的暴力催收部门实施了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犯罪行为,不能等同于开发放贷APP 的技术部门员工或者从事电话销售的普通业务员也涉嫌寻衅滋事等罪。

基于团队内部分工不同,不同人员可能涉嫌不同的犯罪,套路贷案件申请取保候审,应当具体分析员工在套路贷案件中的行为性质、犯罪地位、作用大小及其他情节。

第一,从行为性质上看,普通员工在套路贷案件中主要涉及运营管理、放贷app开发、电话销售招揽业务、暴力催收等行为,在认定罪名时必须根据犯罪构成要件进行评价。

结合本案具体情形,黄某某在套路贷公司工作期间,其工作内容从电话销售到短期催收。

所谓的短期催收也只是逾期3天的客户,并未使用任何暴力或软暴力,客观上也不具有明显的违法性,不宜认定为涉嫌寻衅滋事或者敲诈勒索犯罪。

第二,从犯罪地位上看,本案中黄某某虽系法定代表人,但是职务并不能等同于犯罪地位。

要看实际上是否具有管理职责,对公司业务模式的设计、具体业务的开展、贷款发放与催收等事项是否具有控制权和决策权。

结合本案具体情节,我们先明确黄某某的“法人”身份的真实性以及有无实质价值。

经过反复问询黄某某所担任“法人”公司的经营情况,组织架构、股东组成、黄某某从中所做事项以及与其他公司的关系,发现某某所担任“法人”公司,除法人身份外,并无其他任何管理、决策权限。

也就是说,其“法人”身份只是徒有其表,犯罪地位较低。

第三,从所起作用上看,多人共同实施“套路贷”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所参与的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主犯,对其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从犯。

在“套路贷”犯罪模式中,犯罪行为往往具有阶段性,有放贷-催收-控财等阶段性步骤。

黄某某在放贷公司的主要工作是通过电话销售招揽业务,并未涉及催收、控财等核心环节,不属于套路贷团伙的核心成员,所起作用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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