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施工管理规定(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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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甲方施工管理规定(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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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现场管理规定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日期:编制说明:为了便于对施工阶段全过程实施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文明施工等全方位的控制管理,监督施工单位严格遵守工程建设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尤其是强制性标准条文,依据施工承包合同进行合同管理,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努力实现本工程预定的质量、进度、造价、安全等各项建设目标任务,经各方协商,特制定本管理规定,并作为以后考核的依据。

现场管理规定第一部分现场主要管理人员的考核制度第一条施工单位须严格履行投标承诺,确保工程管理人员如数到位并自觉接受建设单位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条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安全负责人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离开工地需向总监理工程师请假,未经许可离开现场8小时罚款1000元/次。

第三条总、分包项目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通讯联络要保持畅通,无故手机关机、停机超出8小时者将予以500元罚款。

第四条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其他主要管理人员月出勤不足22天时(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视为承包人违约,违约金标准分别为人民币1万元/人·天、0.5万元/人·天、0.3万元/人·天、0.1万元/人·天,在当期计量支付时扣除。

上述违约处理按月进行考核,可连续执行,如合同另有约定按相关合同条款执行。

第二部分例会制度第五条工地例会1、时间及地点:每一周星期二14:30召开;会议地点设在现场会议室。

原则上会议时间、地点固定不变;确需调整,由监理单位提前通知。

2、参加人员:各施工单位(含甲指分包)、监理单位、项目管理公司、建设单位等相关人员,要求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安全员、技术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必须全部参会。

3、会议纪要由监理机构整理,总监理工程师签发。

4、处罚措施:无故缺席者罚款200元;迟到者(时间超过5分钟)罚款100元;早退者罚款100元;无例会汇报资料的罚款500元。

第六条专题会议1、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由监理机构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提前通知相关单位具体人员参加。

甲方处罚措施

甲方处罚措施

第一章处罚规定第一条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求限期改正,并视情况处5000-20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或提供的资料不准确,造成安全事故的。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第二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求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进行停工整顿,并视情况进行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未按规定配备符合国家和政府主管部门要求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罚款50000元。

(二)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安全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连续三天以上未在现场,且没有书面请示得到同意,经发现,每次分别处以5000元/次和3000元/次罚款;(三)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种的,罚款500元/人;(四)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等现场消防管理措施不到位的,处以罚款2000~10000元/次;(五)未按规定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的,或提供的安全防护用具不合格的,罚款100元/人次;(六)特种作业人员进场时未按规定向监理单位申报特种作业证的,处以500元/人次罚款;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处以500元~2000元/人次罚款;现场检查工人上岗作业时未随身携带作业证,处以20元/人次罚款;(七)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有权随时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资料进行审查,安全资料不齐全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有权要求限期整改,规定时间内整改措施未落实的,罚款500~5000元/次,拒不整改的,罚款1000~10000元/次;(八)申报伪造证件,经核实后罚款5000元/人次;(九)下列事项应对安全违章责任人进行处罚:不佩戴安全帽,罚款100元/人次;高处作业未使用安全带,罚款200元/人次;现场赤膊或穿拖鞋、短裤,罚款50元/人次;酒后上岗作业,罚款500元/人次;现场随地小便,罚款50元/人次;现场随地大便,罚款100元/人次;不按规定参加安全巡视、检查和会议的,且未提前请假,处罚款200元/人次;(十)现场严禁打架斗殴,一旦出现,将罚款10000元/次;(十一)使用国家、地区、行业明令禁止使用或必须淘汰的施工工艺、机械设备、建筑材料的,罚款20000元/台次;(十二)在建设单位每月组织的综合大检查中,综合考评倒数第一的,罚款10000元;(十三)每周对现场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查,存在重大危险源未公示、未制定管理措施、未定期落实管理责任的,罚款1000元/次;(十四)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经监理或建设单位提出,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间内未及时整改,罚款100~1000元/次;整改复查时仍存在的,罚款200~2000元/次;对拒不整改的,追加处罚1000~5000元/次;(十五)现场发生违章作业的,监理及建设单位有权视其严重程度及相应后果,对违章作业人员所属单位处以罚款2000~50000元/次,并有权对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给予提醒、警告、退场等措施;(十六)施工过程中,噪声、扬尘、水体、大气、水土保持、固体废弃物等方面存在违规情况,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整改,规定时间内整改措施未落实的,罚款1000~5000元/次,被政府相关部门给予处罚,严重影响工地管理,罚款5000~30000元/项;(十七)施工单位应加强进出现场人员的管理,与本工程建设无关的人员严禁进入作业区和办公现场,否则处以300元/人次的罚款;(十八)违反济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相关管理规定,被质安监部门下发责令整改/黄色警示,罚款10000元。

工程施工岗位罚款制度

工程施工岗位罚款制度

工程施工岗位罚款制度一、总则1. 本罚款制度依据国家有关建筑工程法律、法规制定,旨在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本工程施工的单位和个人。

3. 罚款的执行应公正、合理,不得随意加重或减轻处罚。

二、罚款范围及标准1. 安全生产违规行为:- 未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个人防护装备者,每次罚款50元。

- 违反操作规程操作机械设备者,每次罚款100元。

- 未经授权擅自拆除安全防护设施者,每次罚款200元。

2. 工程质量问题:- 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材料或偷工减料者,每次罚款500元。

- 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材料使用者,每次罚款300元。

- 不按照设计图纸施工者,每次罚款500元。

3. 工程进度延误:- 因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工程进度延误者,每日罚款1000元。

- 因个人原因导致工作面未能按时完成者,每次罚款200元。

4. 环境保护违规:- 随意丢弃垃圾、污染环境者,每次罚款50元。

- 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废水、废气者,每次罚款500元。

三、罚款程序1. 发现违规行为的管理人员应立即制止,并记录违规事实。

2. 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确定罚款金额。

3. 发出罚款通知单,明确违规事项、罚款金额及缴纳方式。

4. 违规者应在接到罚款通知后三日内缴纳罚款。

四、罚款的管理与使用1. 罚款由项目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和管理。

2. 罚款收入用于改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和提高工程质量。

3. 罚款使用情况应定期向全体施工人员公示。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变更,以最新规定为准。

2. 对本制度的解释权归项目管理部门所有。

工程施工罚款制度

工程施工罚款制度

工程施工罚款制度一、总则1. 为了加强工程项目的现场管理,确保施工安全、质量和进度,特制定本罚款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本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个人。

3. 罚款的执行应当公正、合理、透明,确保所有责任单位和个人都能清晰了解罚款的原因和依据。

二、罚款范围1. 安全生产违规:包括但不限于未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用品、违章操作机械设备、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等。

2. 工程质量问题:包括使用不合格材料、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伪造或篡改质量记录等。

3. 工期延误:未经批准擅自延长工期或未能按计划完成施工任务。

4. 环境保护违规:如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污染物、噪音超标、扬尘污染等。

5. 其他违反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罚款标准1. 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罚款金额应当分为不同等级,具体标准由项目管理方制定,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2. 对于重复违规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累计违规次数递增罚款金额。

3. 对于影响特别重大的违规行为,除了罚款外,还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罚款程序1. 发现违规行为后,监理单位或项目管理方应当立即发出警告,并给予整改的机会。

2. 如果违规行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整改,或者违规情节严重,应当启动罚款程序。

3. 罚款决定应当书面通知责任单位和个人,并明确罚款金额、缴纳方式和期限。

4. 被罚款的责任单位和个人有权在接到罚款通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调解。

五、罚款的管理和使用1. 罚款收入应当单独记账,严格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2. 罚款收入主要用于施工现场的安全改进、质量管理提升、环境保护措施等方面。

3. 对于罚款的使用情况,项目管理方应当定期向所有参与方公开报告,接受监督。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项目管理方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有更新,将及时通知所有参与方,并公布新的罚款制度。

建设单位(甲方)对施工方及监理方的现场管理制度

建设单位(甲方)对施工方及监理方的现场管理制度

建设单位(甲方)对施工方及监理方的现场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制定现场管理制度,对施工方和监理方进行管理。

第一章现场考勤制度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进度与安全,提高施工现场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水平,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在工程中从事建设活动的各有关单位必须遵守。

施工单位必须派驻主要管理人员常驻施工现场,并每天填写考勤表,要真实,并且定期向监理单位汇报。

如有不实作假,进行批评教育,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施工单位派驻工程建设的主要管理人员必须与投标书一致。

施工单位工地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有事离开工地的必须通知监理单位并且确认其指定代理人,经监理单位总监或总监代表和建设单位代表批准后方可离开。

未经批准擅自离开的,每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500元,罚责任人200元,脱岗三次及以上的,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将要求施工单位更换人员,并在施工合同履约评价中按规定扣分。

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场前,应向甲方提供现场管理人员及班组负责人的详细名单及联系方式,各项目管理班子人员名单,且保证要人证相符。

各单位更换管理人员必须事先通知甲方工程部,甲方有权根据施工和监理单位现场管理人员的实际能力水平和职业道德,决定其是否留退。

各施工单位进场时必须在现场办公室安装电话或报送手机号,并保证每天24小时畅通,且工地有人值守。

监理单位必须保证旁站工作到位,管理层保证每天24小时通讯畅通。

如遇工程施工特殊阶段或紧急施工问题,须及时到工地解决。

各施工单位应在XXX前向甲方提交相应临设安排方案,在正式开工前14天应向甲方报送有关施工组织设计,经甲方工程部签字认可后方可进行施工安排,正式动工前一天必须提交开工报告。

各施工单位必须服从甲方现场代表的协调安排,服从监理公司的技术指导和监督。

施工现场内各单位之间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所有协调安排事项,均应以书面形式传达,如有特殊情况需立即口头处理时也必须在12小时内完善正规手续。

甲方施工管理规定有罚款

甲方施工管理规定有罚款

工程现场管理规定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日期:编制说明:为了便于对施工阶段全过程实施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文明施工等全方位的控制管理,监督施工单位严格遵守工程建设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尤其是强制性标准条文,依据施工承包合同进行合同管理,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努力实现本工程预定的质量、进度、造价、安全等各项建设目标任务,经各方协商,特制定本管理规定,并作为以后考核的依据。

现场管理规定第一部分现场主要管理人员的考核制度第一条施工单位须严格履行投标承诺,确保工程管理人员如数到位并自觉接受建设单位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条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安全负责人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离开工地需向总监理工程师请假,未经许可离开现场8小时罚款1000元/次。

第三条总、分包项目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通讯联络要保持畅通,无故手机关机、停机超出8小时者将予以500元罚款。

第四条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其他主要管理人员月出勤不足22天时(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视为承包人违约,违约金标准分别为人民币1万元/人·天、0.5万元/人·天、0.3万元/人·天、0.1万元/人·天,在当期计量支付时扣除。

上述违约处理按月进行考核,可连续执行,如合同另有约定按相关合同条款执行。

第二部分例会制度第五条工地例会1、时间及地点:每一周星期二14:30召开;会议地点设在现场会议室。

原则上会议时间、地点固定不变;确需调整,由监理单位提前通知。

2、参加人员:各施工单位(含甲指分包)、监理单位、项目管理公司、建设单位等相关人员,要求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安全员、技术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必须全部参会。

3、会议纪要由监理机构整理,总监理工程师签发。

4、处罚措施:无故缺席者罚款200元;迟到者(时间超过5分钟)罚款100元;早退者罚款100元;无例会汇报资料的罚款500元。

第六条专题会议1、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由监理机构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提前通知相关单位具体人员参加。

甲方工程处罚方案

甲方工程处罚方案

甲方工程处罚方案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工程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加强工程监督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实施条例》及国务院、建设部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章处罚适用范围本处罚方案适用于甲方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工程项目,包括建设工程、装修工程、地基处理工程等相关工程。

第三章违规行为及处罚规定1.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的,责令停工整改,处罚款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2.未按规定进行工程勘察设计的,责令限期整改,处罚款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3.违反国家建筑法规定进行违章建筑的,责令拆除整改,处罚款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4.违反施工作业规范要求的,责令停工整改,处罚款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5.违反相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责令整改,处罚款3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

6.其他不符合施工管理规定的,责令整改,处罚款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第四章处罚程序1.违规行为的发现甲方工程监管部门及相关人员,应加强对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报告,并建立违规行为登记记录。

2.责令整改通知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应立即责令违规单位整改,并书面通知违规单位限期整改。

3.处罚决定整改期满后,对违规单位进行重新检查,如发现整改不到位,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决定。

4.处罚执行对于处罚决定的执行,应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处罚决定得到落实。

第五章处罚对象的权利及保护1.违规单位应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在接到责令整改通知后,有权提出书面申辩,并且有权要求听证。

2.甲方工程部门在处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保护违规单位的合法权益,杜绝滥用职权,确保处罚公平公正。

第六章监督检查与改进措施1.甲方工程部门应加强对施工工程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违规行为登记记录并及时通报。

2.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与指导,强化安全责任制和工程管理制度。

3.对处罚过程中出现的管理问题,应及时总结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完善处罚方案,以提高工程管理水平。

(完整版)施工管理处罚规定

(完整版)施工管理处罚规定

施工管理处罚规定第一节总则1、为规范承包人的施工行为,加强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保证现场各项工作顺利有序的开展,结合工程承包合同的有关条款,特制订并执行《施工管理处罚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2、本规定以监督承包人按设计、规范、承包合同、发包人及监理的要求完成合约内容,规范承包人的施工行为为目的。

3、本规定适用于发包人及监理对主承包人,业主直接发包人、一般承包人的管理。

4、主承包人、业主直接发包人及一般承包人虽因其违规行为被处罚,但:1)并不免除其承包合同约定及政府法规规定其应尽的履行承包合同的义务和须承担的责任;2)并不免除政府对其作出的任何处罚;3)并不免除因其违规行为对发包人、物业拥有人及物业使用人所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4)并不影响主承包人、业主直接发包人、一般承包人之间按承包合同约定及工程常规所拥有的相互的索赔权利。

8、承包人按本规定受处罚后并不免除按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二节细则一、进度及人员管理1、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必须每周在工地上不少于6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缺勤一天,甲方按人民币2000元予以处罚(特殊情况先例行书面请假手续,并征得同意)。

2、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及相关规定要求及时上交施工总进度计划、月施工进度计划、周施工进度计划供甲方项目部及监理部审阅,逾期对施工项目部处以200-1000元/天的罚款。

3、每周星期五上午10:00的工地例会及其他各项会议,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及主要管理人员要按时参加,项目经理迟到一次罚款200元,缺席一次罚款500元,其他人员迟到一次罚款100元,缺席一次罚款200元,事先向甲方、监理部请假被允许的除外(每月允许请假一次)。

4、项目经理、施工员、技术员、质检员、安全员、资料员等人员要保持通讯畅通,对联系不上(特殊原因除外)无故不接或掐断甲方、监理人员的电话的,对施工项目部罚款200元/次。

5、各施工项目部特别是水电施工项目部如果要切断总电,事先要书面征得甲方、监理部的同意,并负责通知各施工项目部,擅自停电的,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擅自停电的施工项目部承担,并对擅自停电的施工项目部罚款100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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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现场管理规定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日期:编制说明:为了便于对施工阶段全过程实施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文明施工等全方位的控制管理,监督施工单位严格遵守工程建设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尤其是强制性标准条文,依据施工承包合同进行合同管理,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努力实现本工程预定的质量、进度、造价、安全等各项建设目标任务,经各方协商,特制定本管理规定,并作为以后考核的依据。

现场管理规定第一部分现场主要管理人员的考核制度第一条施工单位须严格履行投标承诺,确保工程管理人员如数到位并自觉接受建设单位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条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安全负责人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离开工地需向总监理工程师请假,未经许可离开现场8小时罚款1000元/次。

第三条总、分包项目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通讯联络要保持畅通,无故手机关机、停机超出8小时者将予以500元罚款。

第四条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其他主要管理人员月出勤不足22天时(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视为承包人违约,违约金标准分别为人民币1万元/人·天、0.5万元/人·天、0.3万元/人·天、0.1万元/人·天,在当期计量支付时扣除。

上述违约处理按月进行考核,可连续执行,如合同另有约定按相关合同条款执行。

第二部分例会制度第五条工地例会1、时间及地点:每一周星期二14:30召开;会议地点设在现场会议室。

原则上会议时间、地点固定不变;确需调整,由监理单位提前通知。

2、参加人员:各施工单位(含甲指分包)、监理单位、项目管理公司、建设单位等相关人员,要求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安全员、技术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必须全部参会。

3、会议纪要由监理机构整理,总监理工程师签发。

4、处罚措施:无故缺席者罚款200元;迟到者(时间超过5分钟)罚款100元;早退者罚款100元;无例会汇报资料的罚款500元。

第六条专题会议1、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由监理机构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提前通知相关单位具体人员参加。

2、会议纪要由监理机构整理,总监理工程师签发。

3、处罚措施:同上。

第三部分工程进度管理制度第七条总包单位、主要分包单位根据合同工期编报施工总进度计划;根据总进度计划报月进度计划,根据月进度计划报周进度计划。

第八条进度计划报送时间,每周一下午17:00前报送下周进度计划;每月25日前报下月的施工计划。

月、周进度计划要求与上次计划做比较,分析计划完成情况、未完成原因并列出切实可行的赶工措施,具体措施需保证项目建设总计划不受影响。

第九条考核方法:1、没按规定时间上报的处罚200元/次。

2、周进度计划考核没按计划完成处罚500元;3、月进度计划没按计划完成处罚2000元;按计划完成的,本月中的周考核罚款返还;4、总进度计划按计划完成,返还所有进度类罚款;总进度计划没按合同工期完成,按合同相关条款予以处罚。

第四部分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第十条工程验收依据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图设计、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按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进行验收。

分部分项工程划分由施工单位确定,报监理部审批。

第十一条交工技术文件应与工程进度同步形成、积累、编制与整理,真实、完整记录施工过程,资料字迹清楚、内容齐全、不得涂改,确保整理、编目、签证规范。

工程结束竣工资料及时编制完成。

1、监理表式执行《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现场用表》2、工程质量保证资料需加盖生产厂检验专用章或质量证明专用章,复印件上应加盖供应商印章确认作为原件,质量证明文件必须明确采购名称、数量。

材料和设备质量证明文件至少有一份原件,复印件需加盖项目部印章确认。

3、竣工技术文件的编制与交付工程竣工资料应满足城建档案归档要求,施工单位为纸质版四份,,一份正本原件,三份副本;正本和一份副本交建设单位,一份交监理单位,一份承包单位自行保存。

工程竣工资料应同时提供电子版,电子版宜具有目录检索功能。

内容应与纸质版一致(部分人员姓名可采用打字形式)。

第十二条材料进场报验制度1、按照国家规定及合同约定,常规建筑材料在进场前,须提供相应的资料、检测报告及样品,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确认后方可使用。

2、按照国家规定须执行实行备案许可制度的材料,材料进场前必须要提供市建设局颁发的<<备案证>>。

3、常用建筑材料、构配件需进行复验的,应按检验批、数量和取样方法,按照市建设局下发的相关文件进行复试。

4、对复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严格按市建设局下发的连建质〔2004〕53号文件执行。

5、所有建筑材料、构配件的取样、送样,必须有监理见证。

第十三条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程序由监理工程师组织验收,施工单位自检合格通知监理工程师检验并办理质量检查记录,重要工序会同甲方三方共检。

1、检验批验收程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工序验收前24小时前以书面形式报送监理部(注明验收内容、时间、地点)——监理部组织验收。

检验批验收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参加验收;2、分项工程验收程序分项工程验收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或现场技术负责人、质检员以及建设方主管工程师参加验收;3、分部工程验收程序分部工程验收: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项目经理、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施工单位的质量部门负责人、现场技术负责人以及建设方主管工程师、设计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质监站等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四条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程序1、单位工程预验收由监理机构组织,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地质勘查、质监站等单位参加,成立工程预验收小组。

分部工程以及项目预验收前监理应提供质量评估报告。

2、工程预验收达到的条件○1实体质量设计图纸、变更和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全部施工完毕,符合技术质量要求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2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的证明及试验报告齐全,质量评定资料基本完整。

3、工程预验收应对现场实体质量和工程资料逐项检查,提出整改意见。

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4、承包商负责整理编制工程收尾和缺陷问题整改计划,明确尾项内容和缺陷整改内容,报监理机构批准,对查出的问题进行限期完成。

5、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根据预验收及整改情况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设计评估报告》、《工程监理评估报告》,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6、整改内容完成,承包人按合同规定时间向建建设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第十五条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程序1、竣工验收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工程设计、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派人参加。

组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小组,验收组按专业分现场检查组和资料审查小组。

参加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2、竣工验收条件单位工程通过监理单位组织的预验收,确认达到竣工验收标准。

○1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施工内容已经施工完毕。

○2有完整并经核定的工程竣工资料,符合验收规定。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的证明及试验报告。

○4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

监理单位提交《工程监理评估报告》,设计单位提交《工程设计评估报告》,建设单位对各报告和相关技术资料进行预审,认为具备验收条件即可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3、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填写并办理《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在规定期限内向发包人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和交工资料移交手续。

第十六条工程验收考核办法:1、原材料验收原材料、构配件(无论甲供、乙供)进入现场,施工单位在自检合格后(需要复试的材料,须经监理见证取样后方可送样复试),向监理报验,未经监理审批同意,一律不得使用到工程上去。

施工单位擅自使用的,除责令违规施工单位返工外,并给予5000元/次的罚款;2、工序验收应严格按程序办理,未按要求以书面资料形式报验的,监理部不予受理,造成的工期延误和损失由施工单位自负;3、隐蔽工程隐蔽工程未经监理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部位,施工单位擅自进行隐蔽施工,除责令违规施工单位返工外,并给予5000元/次的罚款;4、分项检验批和隐蔽工程验收,对监理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部位,经施工单位整改合格后,报监理复验,仍不合格的工程部位,将给予违规单位2000元/次的罚款;不经验收擅自进入下道工序罚款5000元/次,相关返工措施仍需执行。

5、浇筑砼时擅自向砼搅拌车内加水的,将给予施工单位1000元/次的罚款;6、施工中如发现不按相关规定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发整改通知单,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酌情罚款500~3000元/次。

7、建设各方来文不得拒收,如有疑议应在24 小时内书面提出意见,并交专题讨论;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次。

第五部分工程签证管理制度第十七条发生工程签证的原因:1、建设单位、管理公司、监理单位书面通知;2、技术核定单;3、设计变更单;4、非承包单位自身原因发生额外费用。

第十八条工程签证程序1、任何签证在事件发生后48小时内书面上报监理。

逾期视为施工单位不发生费用弃权处理。

2、原始凭记经现场监理、项目管理、建设、施工方共同检测并签署书面意见,作为签证依据,图片等资料。

3、所有签证以单位工程(施工单位)为单位,按顺序编号。

第六部分安全文明施工制度第十九条施工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按合同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根据监理单位批准的现场总平面布置图进行施工,施工场地、工人生活区应做到清洁卫生,达到工完、料净、场地清;现场凌乱不堪者,限期整改,仍无改观者处以2000/次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施工现场严禁施工工人等顶撞监理、项目管理、业主工作人员,违者(发生一次)对责任单位处以2000元/次的罚款;若有发生威胁、打骂监理、项目管理、业主工作人员现象,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0元/次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现场焊接、气割等明火作业必须到总包单位办理《动火证》。

无《动火证》擅自进行焊接和气割作业处以2000/次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对以下不规范行为的经济处罚措施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未戴安全帽者处50元/人次的罚款;2、工地内严禁随地大小便,违反者处50元/人次的罚款;3、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放置在指定地点,不按要求放置处200元/次罚款;4、现场严禁高空抛物,违反者处1000元/人次的罚款;5、高空作业必须系安全带,严禁病者登高作业,违者处500元/人次罚款;6、工地现场严禁酒后施工,对违反规定者处1000元/人次的罚款;严禁在施工现场打架、斗殴,违者清退开除。

7、现场不许赤膊、赤脚或穿高跟鞋、拖鞋,违反者处200元/人次罚款;8、现场临时用电必须由现场电工负责作业,对擅自接、拉临时电者,处500元/人次的罚款;9、临边洞口防护不到位的,处500元/次的罚款;10、未经进行安全交底的,施工项目不得自行盲目操作,违反者处2000元/人次的罚款;11、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工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查验不合格既投入使用的,处1000元/人次的罚款;12、现场带电机械操作时须有安全防护措施,对不加安全防护措施的处500 元/次的罚款;无接地或接零的每处罚200元;13、现场所有的机电设备要有专人负责,非操作人员一概禁止乱开、乱动,违反者处500元/人次的罚款;14、脚手架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除责令整改外,并处2000元/次的罚款;15、特殊种工无证上岗的,除停止操作外,每人罚1000 元/次;16、易燃地区不设灭火设备的每处罚100元/次;17、乙炔气与氧气存放不符合规定的罚200 元/次;18、未编制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的罚1000元;19、安全生产资料不真实、残缺不齐的罚2000元;20、安全生产无检查、无活动的罚200 元/次;21、其他未尽事项按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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