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嘉兴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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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大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嘉兴市大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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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技术指标计算规则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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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筑密度...............................................................................................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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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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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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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容积率...................................................................................................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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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建筑高度...............................................................................................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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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用地管理 .......................................................................................................2

嘉兴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嘉兴市地名管理办法-嘉兴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嘉兴市地名管理办法-嘉兴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嘉兴市地名管理办法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嘉兴市地名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4年8月29日嘉兴市地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名管理,实现地名的规范化、标准化,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和《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09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海域地名的管理,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地名,是指为社会公众指示具有特定方位或者地域范围的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名称。

第三条地名管理工作应当遵循规范化、标准化的要求,兼顾历史和现状,尊重群众意愿,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和延续,保护和传承优秀的地名文化,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地名管理工作应当坚持政府领导、统一管理、分工协作、分级负责、群众参与的原则。

设立地名管理工作机构,配备与地名管理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将地名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地名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是地名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名工作的统一管理,其职责:(一)贯彻执行地名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二)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地名管理;(三)组织本行政区域地名规划编制和审核;(四)依法办理地名的命名、更名、销名工作;(五)设置和管理地名标志;(六)开展地名信息公共服务,公布标准地名,组织编撰标准地名图、书、典、录、志等;(七)组织地名学术研讨;(八)负责地名文化保护工作,收集、整理、鉴定、保管地名档案;(九)依法制止和处罚地名违法违规行为;(十)其他。

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文件嘉兴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嘉兴市保险行业协会嘉建委办〔2018〕308号关于开展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住建局、金融办,市级财产保险机构,各相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1 —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关于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试点工作的通知》(建质〔2017〕169号)、《浙江省住宅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工作方案》(建建发〔2018〕78号)等文件关于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工作要求,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开展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在住宅工程建设领域引入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杠杆作用,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维保服务保障能力,进一步压实企业质量主体责任,提高住宅工程质量风险防范和化解能力,有效消除住宅质量通病,提升住宅工程质量水平,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以“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先行先试、逐步推广”为基本原则,逐步建立工程质量保险制度,稳步推进建筑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工作。

二、工作目标(一)培育和发展住宅工程质量保险市场,建立“事前预防、事中管理、事后服务”的保险工作机制,引导保险机构参与工程质量过程管理。

—2 —(二)建立住宅工程质量风险管控机制,培育建设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机构和专业团队,规范工程风险评估、过程质量管理等服务工作,提高保险机构风险管控能力。

(三)建立健全住宅工程质量维保市场,通过保险机制,提升住宅工程质量和品质,强化住宅维保服务能力和水平,及时化解质量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完善市场信用评价制度,强化工程质量保险信用管理,加快工程质量保险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保险费率浮动机制,以市场化手段优化社会资源配置。

嘉兴改变规划用途规划管理办法

嘉兴改变规划用途规划管理办法

嘉兴改变规划用途规划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嘉兴市作为浙江省的重要城市之一,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规划管理变得尤其重要。

为了更好地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嘉兴市制定了《嘉兴改变规划用途规划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和管理土地规划用途的变更,确保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持续发展。

二、规划用途变更的范围和程序1. 规划用途变更的范围:本办法适合于嘉兴市范围内所有土地的规划用途变更,包括城市建设用地、农村建设用地和特殊用地等。

2. 规划用途变更的程序:(1)申请阶段:土地使用者或者开辟建设单位向嘉兴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规划用途变更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包括土地权属证明、规划设计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

(2)审查阶段:嘉兴市规划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包括规划用途变更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可行性等方面的评估。

(3)公示阶段:对通过审查的申请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并进行相关的调查研究。

(4)决策阶段:嘉兴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公示和调查研究的结果,对规划用途变更申请进行决策,并出具规划用途变更许可证。

(5)落实阶段:土地使用者或者开辟建设单位按照规划用途变更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土地利用,并及时向嘉兴市规划管理部门报备。

三、规划用途变更的原则和要求1. 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规划用途变更应符合嘉兴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证城市发展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2. 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利用:规划用途变更应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的可持续性,避免对生态环境和资源的破坏。

3. 公众参预和信息公开:规划用途变更应积极推动公众参预,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4. 规划用途变更的限制和禁止:根据嘉兴市的城市发展需要和规划要求,对某些特定区域或者用地类型的规划用途变更进行限制或者禁止。

四、规划用途变更的监督和管理1. 监督机构:嘉兴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对规划用途变更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嘉兴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修订

嘉兴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修订

第九条 表 2-1 规定的指标中的建筑高度、容积率、建 筑密度适用于单一功能、空间形态和建筑类型的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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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混合形态和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不 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相应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 算成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条 历史街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公 用设施用地等表 2-1 未予列入的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应按经 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执行。 第十一条 原有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其建筑容 量综合指标已达到或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设强度 上限或相关规定限值的,不得再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 扩建、加层。 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综合指标虽未超出其规定值,但其 扩建、加层对原有总平面布局及空间结构有较大改变的亦不 得建设。 建筑的维修和装修工程,不得超出原有建筑平面轮廓线 和高度线,且不得超出原有建筑面积。否则,应视为加层或 扩建。 第十二条 零散用地一般应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 调整、合并,与周边地块统一开发,无法统一纳入物业管理 的零散用地不宜单独作为居住用地进行开发,确实无法调整、 合并的,宜作为公共绿地、停车场、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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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第一节
建筑管理
建筑间距
第十五条 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防 灾、 管线、 历史文化保护等要求外, 还必须符合本节的规定。 第十六条 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应满足国家有关日照 间距的规定。根据日照、通风的基本要求和本市用地的实际 情况,低、多层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低、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 1. 受遮挡建筑朝向为南北向的 [指正南向和南偏东 (西) 45°以内(含 45°),下同],其间距在旧城区不小于产生 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的 1.2 倍;在新区不小于 1.3 倍。 2. 居住建筑一般不宜采用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 (西) 偏南 45°以内 (不含 45°) , 下同]布置, 确实无法避免时, 其间距在旧城区不小于较高建筑的建筑高度的 1.0 倍;在新 区不小于 1.2 倍。 (二)低、多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建筑间距在旧城 区不小于产生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的 0.8 倍;在新区不小于 1.0 倍。

嘉兴改变规划用途规划管理办法

嘉兴改变规划用途规划管理办法

嘉兴改变规划用途规划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嘉兴市是中国浙江省的一个重要城市,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规划用途的调整和管理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为了确保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持续性,嘉兴市政府制定了《嘉兴改变规划用途规划管理办法》。

二、目的和意义《嘉兴改变规划用途规划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管理嘉兴市范围内的规划用途的调整,保障城市规划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促进城市发展的可持续性和协调性。

该办法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推动经济发展,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三、主要内容1. 规划用途调整的程序和要求:规划用途的调整必须经过合法程序,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调整前必须进行科学论证和评估,确保调整后的规划用途能够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并且不影响生态环境的平衡。

2. 调整的范围和方式:规划用途的调整范围包括土地的用途、建造的用途等。

调整的方式可以是整体调整,也可以是局部调整。

调整的具体方式和范围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科学决策。

3. 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嘉兴市政府将建立规划用途调整的管理机构,负责规划用途的调整和管理工作。

相关部门需要按照职责和权限进行合作,确保规划用途的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

4. 监督和评估:嘉兴市政府将建立规划用途调整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定期对规划用途的调整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调整后的规划用途能够实现预期的效果。

四、实施步骤1. 制定《嘉兴改变规划用途规划管理办法》:嘉兴市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研究和讨论,制定适合嘉兴市实际情况的《嘉兴改变规划用途规划管理办法》。

2. 宣传和培训:嘉兴市政府将组织宣传和培训活动,向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介绍《嘉兴改变规划用途规划管理办法》的内容和要求,提高大家对规划用途调整工作的认识和理解。

3. 调整方案的制定: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规划用途调整的方案,包括调整的范围、方式、时间等。

4. 调整方案的审批和公示:相关部门将制定的调整方案提交给嘉兴市政府进行审批,并在公众媒体上公示,接受公众的监督和意见。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人民政府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人民政府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人民政府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3.05•【字号】嘉政办发〔2018〕15号•【施行日期】2018.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人民政府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嘉政办发〔2018〕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市人民政府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3月5日嘉兴市人民政府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实施方案为保证2018年度立法计划顺利完成,明确立法工作责任,切实推动立法工作进程,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市委八届三次全会的部署,紧紧围绕决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施“十三五”规划,全力打造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市的任务,严格法定权限和程序,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积极推进“法治嘉兴”建设,切实发挥地方立法在保障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中的积极作用。

二、进度安排(一)2018年一类立法项目4件。

1.《嘉兴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条例》。

该项目为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法规项目,由市综合执法局负责起草并于2018年3月15日前将草案送审稿及说明等相关材料报市政府,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于5月15日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2.《嘉兴市养犬管理规定》。

该项目为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法规项目,由市综合执法局负责起草并于2018年6月15日前将草案送审稿及说明等相关材料报市政府,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于9月15日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3.《嘉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该项目为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法规项目,由市建委、市农业经济局负责起草,并于2018年8月15日前将草案送审稿及说明等相关材料报市政府,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于11月15日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嘉兴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嘉兴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嘉兴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嘉兴市人民政府文件嘉政发〔 2004 〕 92 号关于同意实施嘉兴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批复市建设局:你局《关于要求批准实施(嘉兴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请示》 (嘉建办〔 2004 〕 137 号)收悉。

根据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的审议意见,经市政府研究,原则同意《嘉兴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请你局加强宣传,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二00 四年十一月十一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 第二章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 ? ? ? ? ? ? ? ? ? ? ? ? ? ,? ? ? ? ? ? ?(1 )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 ? ? ? ? ? ? ? ? ? ? ? ? ? ? ? ? ? ? ? (13 ) 第四章建筑间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8 ) 第五章建筑退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3 ) 第六章建筑高度控制? ? ? ? ? ? ? ? ? ? ? ? ? ? ? ? ? ? ? ? ? ? ? ?(28 ) 第七章建筑外部环境控制? ? ? ? ? ? ? ? ? ? ? ? ? ? ? ? ? ? ,? (30 ) 第八章绿地控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5 ) 第九章城市道路、停车场? ? ? ? ? ? ? ? ? ? ? ? ? ? ? ? ? ? ? ? ? ? (39 ) 第十章市政公用设施及管线综合? ? ? ? ? ? ? ? ? ? ? ? ? ? ? ? ? ?(44 ) 第十一章附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2 ) 附录一计算规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3 ) 附录二名词解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9 ) 附录三建筑间距图例? ? ? ? ? ? ? ? ? ? ? ? ? ? ? ? ? ? ? ? ? ? ?(62 ) 第一章总则1第一条为加强嘉兴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嘉兴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嘉兴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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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和城市建设用地分 类两部分,具体分类和代码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 地标准》(GB50137—2011)(附表一、附表二)执行。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控 制性详细规划。用地相容性要求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予以 明确。 鼓励合理的土地混合使用,以促进土地集约使用和提升 城市活力,并应符合以下原则:(一)保证城市用地结构平 衡;(二)满足城市公共设施的配套要求;(三)不对城市 环境产生负面效应; (四) 不对城市交通产生较大影响; (五) 不影响公共安全;(六)不影响周边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 第六条 建设单位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用地划分要
应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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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综合考虑防灾 和人民防空等需要。 (一)地下空间的开发应遵循整体考虑的原则,鼓励竖 向分层立体开发和横向连通开发。 (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优先发展地下交通、垃圾 处理、电力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优先满 足对应的地面建筑相关配套功能的需求。 (三)地下空间的开发应充分考虑周边建筑质量安全等 要求,同时应预留或避让市政管线、交通等基础设施的规划 建设空间,不得影响现状城市地下管线的安全使用。 (四)独立开发的地下停车场、商业、交通、仓储、管 线、人防工程等设施以及相邻地下空间的贯通,应经城乡规 划主管部门批准;与地面建筑配套开发的地下空间,应随地 面建筑一并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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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的建筑高度的 0.4 倍, 且不小于 24 米。 (二)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 建筑间距: 1.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低、多层居住建筑的建筑间 距不小于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的 0.5 倍,且不小于 30 米。 2.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低、多层居住建筑的 建筑间距,不小于 24 米。 3.高层居住建筑位于低、多层居住建筑北侧的,其建 筑间距按第十六条有关规定控制,且不小于 15 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多、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 时的建筑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 0.4 倍,且不小于 20 米。 第二十一条 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多、高层居住建筑
求在建设用地之外带征、带拆迁的用地面积不计入建设用地 面积,不纳入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核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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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划分为二
类建设区,以不同的控制指标进行规划、建设和管理。具体 划分如下: (一)旧城区:中环路以内的地区。 (二)新区:中环路以外的地区。
第二节
第八条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表 2-1 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旧城区 D 居住建筑 3 层(10 米以下) 40% FAR >1.0 D 45% 新区 FAR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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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层(24 米以下) 9-18 层 (60 米以下) 19-33 层(100 米以 下) H<24 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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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25% —— ≤55% ≤50% ≤45% ≤40% ≤35% ≤35% —— ——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控
制指标,应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编制控制性 详细规划和地块前期研究与评估报告时,应加强建筑高度、 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三大技术经济指标对地块利用及空间形 态的引导性和约束力。 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参照表 2-1《建筑密度和容积 率控制指标表》的规定执行。超高层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及 建设要求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地块评估报告具体核定。
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的活动室、卧室和大、中、 小学的教室应达到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 3 小时; 在旧城区不 少于 2 小时。 第二十四条 非居住建筑(第二十三条所列的非居住
建筑和居住建筑的配套建筑除外)间的建筑间距,除工业生 产性用房和仓储用房的间距可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外,必 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层非居住建筑之间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 1.南北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的建筑高度的 0.4 倍, 且其最小值 24 米。 2.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的建筑高度的 0.3 倍, 且其最小值 18 米。 (二)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 建筑间距最小值 15 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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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的山墙宽度必须小于或等于 16 米; 山墙宽度大于 16 米的, 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低、多层建筑在已建南北向布置的居住建筑东(西)侧 的,且为东西向布置的,其间距按东(西)侧建筑高度的 0.8 倍控制,且最小间距不小于 8 米。 (三)低、多层居住建筑既非平行布置也非垂直布置时 的建筑间距。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 45°时,其最窄处间 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 45°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 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四)新建居住建筑底层为架空层、自行车库的,其南 侧的遮挡建筑在计算建筑高度时允许扣除受遮挡建筑的底 层高度(只限一层,室内地面至楼板面),且最高限扣 3.6 米,但北侧为现状居住建筑时(不包括同步规划先行建造的 居住建筑)不得扣除底层任何非居住建筑高度。 第十七条 低层居住建筑与低、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 距不小于 6 米,多层居住建筑间的山墙间距不小于 8 米。 第十八条 在符合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前提下, 低层居住建筑与低层居住建筑主要朝向间的最小建筑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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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6 米。低层居住建筑与多层居住建筑主要朝向间的最小建 筑间距为 8 米,多层居住建筑与多层居住建筑主要朝向间的 最小建筑间距为 13 米。 第十九条 高层居住建筑对其它低、多、高层居住建筑 产生遮挡的,必须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每套住宅至少有 1 个居室达到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 3 小时,当一套住宅 中超过(含)4 个居室时,其中应有 2 个居室达到上述日照 标准。受拟建(或已建)高层建筑的日照影响(或叠加日照 影响)的低、多、高层居住建筑,应进行日照分析。被遮挡 建筑应符合上述日照标准。 被遮挡的已建住宅未达到上述日照标准的,拟建建筑不 得加剧对其的日照影响。 旧城区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可适当降低日照标准,但最 低不得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 2 小时。 第二十条 高层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在满足第十九条 日照标准的同时还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建筑 间距: 1.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建筑的建筑高度的 0.5 倍, 且不小于 30 米。
商业服务 业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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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米≤H<50 米 50 米≤H<100 米 H<24 米
U
行政办公 建筑
U
24 米≤H<60 米 60 米≤H<100 米
பைடு நூலகம்
U
工业(一 般通用厂 房)、仓 储用地
U
H<24 米 H≥24 米
U
U
U
U
注:1.本表的建筑密度为上限、容积率为区间值。 2.容积率的控制指标应同时符合国家、省相关土地使用政策的要 求。 3.D—建筑密度,FAR—容积率,H—建筑高度
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未予规定的,按本 规定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一般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城市有机更新范围内、历史街区、新区核心区域等对用地和 建设管理有特殊要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突破本技术规 定,但应专题论证说明,并随控制性详细规划一并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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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第一节
用地管理
城市用地分类和建设分区
1.3-2.0 1.8-2.5 —— 1.5-2.5 2.0-3.5 2.5-6.0 1.3-1.8 1.5-3.0 2.0-4.5 —— ——
30% 25% 20% ≤50% ≤45% ≤40% ≤35% ≤30% ≤30% 60% 50%
1.3-2.0 1.8-2.5 2.5-4.0 1.5-2.0 2.0-3.5 2.5-5.0 1.3-1.8 1.5-3.0 2.0-4.5 0.5-1.6 1.6—3.0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 保证城市规划的实
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 划条例》及《嘉兴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行政 规章及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嘉兴市市区城市(镇)的规划建
设用地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市域内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应当按经批准的
的山墙间距应不小于 13 米。 第二十二条 非居住建筑(居住建筑的配套建筑值班
室、自行车库等除外)与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必须符合下 列规定。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建 筑间距按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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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非居住建筑 (第二十三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 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建筑间距按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控制。 (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居住建筑 的山墙间距控制。 第二十三条 医院病房楼、敬(养)老院、休(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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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配套用房、公厕、变配电房、泵站等公益性用地。但特 殊情况下,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可由城乡规划主管部 门经专题论证后审定。
第三节
第十三条
其他建设用地的管理要求
工业用地的建设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新增工业应布置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工业 用地范围内。占地面积大于 10 万平方米的成片工业用地, 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进行 地块前期研究,经批准后实施。 (二)工业用地应提倡建设多层通用厂房,并在规划条 件中规定容积率下限;有特殊工艺要求的工业项目,其指标 可根据实际情况经专业评估确定。 (三)工业项目所需行政管理及后勤服务设施的总建筑 面积不应超过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的 7%。 严禁在工业项目用 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 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第十四条 加强城市地下空间的合理开发利用,同时
第九条 表 2-1 规定的指标中的建筑高度、容积率、建 筑密度适用于单一功能、空间形态和建筑类型的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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