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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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治理实施方案

瓦斯治理实施方案

瓦斯治理实施方案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矿瓦斯治理工作,落实国家安监总局煤矿瓦斯“十条禁令”和省安委会煤矿瓦斯防治“八条规定”要求,提升矿井瓦斯¸煤尘,火灾等灾害防治水平,深入开展瓦斯治理持续攻坚,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发生,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治理行动,推进煤矿瓦斯综合防治工作体系建设,进一步深化我矿瓦斯治理,防治瓦斯事故的发生,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现制定我矿瓦斯治理实施方案:一、瓦斯治理工作机构:为做好我矿瓦斯治理,及时研究解决瓦斯治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确保瓦斯治理工作落实到实处,取得成效,提升瓦斯抽采水平,完成瓦斯抽采量,推进瓦斯治理体系建设,保障矿工生命安全和健康安全,特成立我矿瓦斯防治领导组:组长:宋光林(项目法人)常务副组长:王国计(总经理)副组长:张国政(总工)成建文(安全副总)牛红岗(建设副总)娄昆宏(机电副总)关究米(通风副总)李瑞麟(防治水助理)李海兵(财务总监)段大丑(工会主席)成员:各科室各队科级干部人员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通风科,办公室主任由关究米(兼)负责瓦斯治理日常工作。

联系电话:3951484二、职责与分工(一)企业法人责任制,企业法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1、负责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指令。

督促矿长贯彻落实煤矿安全规程,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2、负责制定考核煤矿主要管理人员的安全目标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并根据各主要负责人的实际工作业绩进行奖惩、提升和任免。

3、根据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审批安全技术项目及资金,研究解决煤矿安全生产所需的人、财、物等安全技术措施所需的费用。

4、经常深入实地检查工作,对发现或下面反映存在不安全问题,经过调查落实后,必须指定专人限期处理,排除隐患,逾期不处理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5、负责该企业所发生的重、特大事故的抢险、救灾指挥工作及处理事故的经费开支的审批。

6、听取煤矿主要管理人员、安全技术负责人关于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当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必须以安全为主。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和利用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和利用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和利用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30•【字号】晋政办发[2007]125号•【施行日期】2007.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和利用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07〕12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快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建立健全防治煤矿瓦斯的长效机制,遏制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改善矿区生态环境,促进我省煤炭工业健康和谐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等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正确处理煤矿瓦斯防治与煤炭生产的关系。

全省煤矿企业要坚持应抽尽抽、先抽后采、煤气共采、以抽保用、以用促抽、治理与利用并举的方针,通过采煤前地面预抽、井下抽采(井下预抽、本煤层同步抽采、采空区继续抽采)等措施,努力实现先采气后采煤、采煤采气一体化,开发利用产业化,防范煤矿瓦斯事故,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

二、加强对高瓦斯煤矿企业的抽采管理。

开采煤层中瓦斯含量高于规定标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或井下移动抽采瓦斯系统进行抽采:1.一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立方米/min或一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立方米/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时;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以下条件的:大于或等于40立方米/min;年产量1.0-1.5Mt的矿井大于30立方米/min;年产量0.6-1.0Mt的矿井大于25立方米/min;年产量0.4-0.6Mt的矿井大于20立方米/min;年产量等于或小于0.4Mt大于15立方米/min;3.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11•【字号】晋政办发[2011]48号•【施行日期】2011.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4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省煤炭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六月十一日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规定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坚决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发生,实现全省煤矿安全形势由明显好转向根本好转转变,在严格执行国家现有瓦斯防治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要强化瓦斯防治责任落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牢固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瓦斯超限可以避免”的理念,强化落实煤矿企业瓦斯防治主体责任和各级煤炭管理部门监管责任,严格煤矿瓦斯防治责任考核,提高瓦斯管理标准,切实做到“高瓦斯矿井高标准管理、低瓦斯矿井高瓦斯管理”。

各市、县(产煤县)煤炭管理部门必须明确瓦斯防治机构,各煤炭集团公司、煤矿必须建立专门的瓦斯防治机构,并配齐专业人员,全面建设“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

二、要强化矿井通风系统管理矿井内所有区域的通风系统必须实行统一管理;矿井及其采掘工作面要有健全可靠的通风系统;必须定期对井下所有井巷、峒室的通风、瓦斯、支护、积水等情况进行巡检,发现异常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隐患未处理前严禁作业。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和利用工作的意见-豫政[2012]46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和利用工作的意见-豫政[2012]46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和利用工作的意见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和利用工作的意见(豫政〔2012〕46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方针,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提高全省煤矿瓦斯防治和利用水平,防止瓦斯事故发生,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和利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煤矿瓦斯防治和利用工作指导思想和目标(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先抽后采、防治与利用并举的方针,落实防治责任,完善政策措施,推进科技创新,加强基础工作,强化监管监察,加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大力推进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拓展煤矿瓦斯利用范围,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发生,促进煤矿瓦斯防治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目标。

构建煤矿瓦斯防治和利用长效机制,提高煤矿瓦斯抽采率和利用率,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和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按照《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要求,煤矿瓦斯抽采必须达标,利用率达到60%以上;地面煤层气年抽采量达到3亿立方米。

瓦斯专项防治实施方案5篇

瓦斯专项防治实施方案5篇

瓦斯专项防治实施方案5篇第一篇:瓦斯专项防治实施方案瓦斯专项防治实施方案开展矿的瓦斯专项整治活动,推进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体系建设,遏制瓦斯事故发生,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稳定,现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道清煤矿瓦斯专项防治工作事实方案,具体整改事实方案如下:一瓦斯防治领导小组为落实“以风定产、先抽后采、监测监控”的方针,健全瓦斯治理责任制,成立瓦斯防治领导小组。

组长:副组长:成员:瓦斯专项整治小组办公室二、整治目标本着“通防隐患问题就是通防事故”的精神,强化煤矿通防基础工作和基层管理,实现本质安全型矿井。

(1)杜绝发生瓦斯煤尘爆炸事故;(2)消灭“通防”安全责任伤亡事故;(3)不发生瓦斯窒息中毒死亡事故;(4)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三、具体整治内容1、采掘布局合理(1)优化生产布局。

矿井、采区和工作面的设计是依据煤层、瓦斯赋存情况和预测矿井地质灾害情况而进行合理布局。

优化,简化生产系统,明确开采顺序,合理确定工作面参数,实现安全高效、合理集中生产。

(2)合理组织生产。

按照《煤矿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能力而组织生产;矿井各采区的同一煤层有1个采煤工作面进行,无超能力、超定员组织生产,坚持正规循环作业,工作面进度与支护、通风等工序相协调,保证各辅助环节及时跟到位。

(3)坚持正规开采。

加强生产准备,保持水平、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接替与衔接。

在矿井开拓系统形成后,进行采区准备巷的施工;采煤工作面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能进行回采;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安全出口,采用后退式采煤方法。

2、通风系统(1)矿井有完整的独立的通风系统。

矿井生产水平和采区实行分区通风。

(2)严格按《规程》建立和执行测风制度,保证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供风地点风流稳定可靠。

废弃巷道、盲巷和与采空区连通的巷道要及时进行封闭。

掘进工作面才有局部通风机通风。

(3)矿井内各地点风速符合《规程》规定。

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7%。

回风巷道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主要进回风巷道实际断面不小于设计断面的2/3.(4)矿井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的供电线路供电;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采用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供电;并设置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实行风电闭锁,保证停风后切断停风区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的通知154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的通知154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54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今年以来,全国煤矿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多发。

截至8月15日,共发生较大以上煤与瓦斯突出事故20起、死亡195人,同比增加8起、113人,分别上升66.7%和137.8%。

暴露出一些地区和煤矿企业对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不重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以下简称《防突规定》)落实不到位、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执行不严格,瓦斯基础管理和技术管理薄弱,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等突出问题。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深化煤矿瓦斯专项整治,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扎实做好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基础工作1. 深入宣传贯彻落实《防突规定》。

各地区和各煤矿企业要把宣传贯彻落实《防突规定》作为一项重点工作,结合本地区、本企业实际,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加以推进;及时解决执行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把《防突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每一个企业、矿井、岗位和环节;要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严格执行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切实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2.落实突出矿井防突机构和责任制。

突出矿井必须按要求设立防突、抽采等专业机构,配备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技术人员,建立专业化防突队伍;进一步落实煤矿企业“一把手”及突出煤矿矿长等各级防突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以主要技术负责人为核心的矿井防突技术管理体系,不断加强防突工作的技术管理;完善矿井防突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岗位责任制。

3.全面掌握防突基本参数。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及时按规定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建立矿井瓦斯基础资料数据库;并在采掘非突出煤层过程中收集煤层瓦斯压力、煤的破坏类型、瓦斯放散初速度和坚固性系数等“四项指标”资料,发现有一项指标超标或突出预测敏感性指标出现超标的,该煤层按突出煤层管理,并及时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煤炭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煤炭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煤炭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吕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01•【字号】吕政办发[2011]111号•【施行日期】201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煤炭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吕政办发[2011]1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根据国办发[2011]26号和晋政办发[2011]48号文件精神,市煤炭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八月一日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实施细则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进一步加强全市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煤矿瓦斯事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48号)精神,结合我市煤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强化瓦斯防治责任落实1、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离柳集团公司必须明确瓦斯防治机构,各主体企业、煤矿必须建立专门的瓦斯防治机构,并配齐相关专业人员,牢固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瓦斯超限可以避免”瓦斯事故可防可控的理念,着力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

2、落实煤矿企业瓦斯防治主体责任。

各主体企业和煤矿企业要不断完善瓦斯防治责任制,细化落实企业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瓦斯防治责任。

主体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对所属企业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及高瓦斯矿井进行包矿管理。

煤矿专项整治瓦斯工作方案

煤矿专项整治瓦斯工作方案

煤矿专项整治瓦斯工作方案煤矿是我国的重点产业,但是煤矿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险也同样不容忽视。

其中,瓦斯爆炸是煤矿生产中的一大隐患,给矿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因此,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打赢煤矿安全生产战役,我国制定了煤矿专项整治瓦斯工作方案。

下面,我们来详细介绍一下此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方案背景作为我国的重点能源产业,煤矿是我国的主要矿产资源之一。

但是,长期以来,我国煤矿生产中的安全问题一直受到关注。

特别是在瓦斯爆炸方面,我国煤矿事故频发,给矿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因此,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减少瓦斯事故的发生,我国制定了煤矿专项整治瓦斯工作方案。

二、方案目的煤矿专项整治瓦斯工作方案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对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整体规划和具体调控,推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不断提升,保障我国煤矿生产的持续发展。

三、方案内容煤矿专项整治瓦斯工作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瓦斯管理制度的完善。

加强对煤矿瓦斯治理的规范管理,完善瓦斯检测、通风、抽放等制度,确保瓦斯检测准确、通风系统高效运转、抽放设备安全可靠。

2.瓦斯管控技术的提升。

在瓦斯采空区采取有效措施,开展治采结合,加强防突措施,提高生产技术和管理水平,降低瓦斯浓度,避免瓦斯事故发生。

3.瓦斯危险性评估和预警的建立。

对煤矿进行瓦斯危险性评估,建立瓦斯爆炸预警机制,及时预警并闭井疏散,有效控制瓦斯事故的发生。

4.瓦斯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的建立。

建立健全的瓦斯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立瓦斯事故应急预案,多措并举、快速响应、力图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

5.瓦斯治理技术的创新。

发展新型的瓦斯治理技术,提高瓦斯抽放和利用效率,降低瓦斯浓度和瓦斯压力,增强瓦斯治理能力和瓦斯预警能力。

四、方案实施煤矿专项整治瓦斯工作方案的实施需要政府、企业和矿工的共同努力。

政府要加大对煤矿安全生产的投入,为煤矿提供全面的技术、经济和政策支持;企业要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切实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矿工要自觉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定,增强安全防范意识,积极参与煤矿安全生产和瓦斯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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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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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__〕26号)要求, 坚决防范遏制煤矿瓦斯事故,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__]1959号), 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进一步落实防治责任
(一)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以对人民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 加强对瓦斯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产煤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都要成立煤矿瓦斯防治领导小组, 明确成员单位分工, 设立办公室, 落实专职人员和工作经费,强化对瓦斯防治工作的组织推动和综合协调。

(二)落实煤矿企业瓦斯防治主体责任。

省煤矿瓦斯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 督促各类煤矿企业牢固树立瓦斯事故可防可控的理念,不断完善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责任制。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对瓦斯防治负主要责任, 保障瓦斯防治资金投入,煤矿企业负责人负责对瓦斯防治工作的
全面领导, 安全负责人负有监督检查责任, 要加强职工培训,强化现场管理,严格落实“一炮四检”(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发爆器地点)制度, 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承担技术管理责任, 要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瓦斯防治技术管理体系,配齐通风、抽采、防突、地质测量等专业机构和人员, 完善矿井瓦斯防治系统。

一是矿井必须有安全可靠的独立通风系统, 按规定设置通风设施, 通风能力满
足生产要求, 不得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二是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必须建立瓦斯地面永久抽放系统或井下临时抽放系统, 做到抽采达标, 不达标不生产;三是矿井必须建立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的安全监控系统, 保证有效运行, 及时上传数据, 监控设备传感器的种类、数量、安装位置、电缆敷设, 以及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复电点等符合规定, 保证设备性能完好, 监控记录不得缺失, 并按规定装备瓦斯巡检系统, 做到监控有效;四是建立健全瓦斯防治管理制度, 建立完善瓦斯事故应急预案, 制定瓦斯防治安全技术措施, 并严格贯彻执行;五是井下机电设备设施符合相关规定, 生产负责人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作业规程组织生产,严防瓦斯事故发生。

(三)严格煤矿瓦斯防治责任考核。

省煤矿瓦斯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行瓦斯防治目标管理。

通过签订煤矿瓦斯防治目标责任书等形式, 严格瓦斯防治和抽采利用绩效考核, 实行奖惩, 强化问责。

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要逐级追究地方政府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省安监局负责建立健全煤矿安全事故约谈、警示和瓦斯防治督查督办制度, 对因管理不到位、职责不清晰、推诿扯皮造成事故的, 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

二、提高准入门槛
(四)省能源局、发改委要严格控制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建设。

“十_大中型煤矿企业兼并重组高瓦斯的小煤矿。

三、强化基础管理
(七)全面建设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

省安监局牵头, 吉林煤监局和省能源局配合, 负责全面建设“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

在已经建成示范矿井的基础上, 制定“十二五”期间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规划。

要结合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创建活动, 把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要求, 细化分解落实到质量标准化考核标准中, 促进瓦斯防治基础工作, 推动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

20__年底, 所有生产矿井和产煤县(市、区)基本达到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基本要求。

20__年底, 在基本达标的基础上, 所有生产矿井和产煤县(市、区)完全达到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基本要求。

(八)落实煤矿瓦斯区域性防突治理措施。

煤矿企业必须编制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区域性防突治理技术方案,并按隶属关系报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实施。

对未落实区域性防突治理措施或区域治理效果不达标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责令停产整顿,经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活动。

省级瓦斯防治专项资金支持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落实开采保护层、预抽煤层瓦斯等区域性防突措施。

(九)强力推进煤矿瓦斯抽采系统建设。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督促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切实做
到先抽后采、抽采达标。

凡应建未建瓦斯抽采系统或抽采未达标的矿井,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责令停产整顿,经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验收达到相关标准后方可恢复生产。

(十)规范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管理。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瓦斯等级鉴定的管理, 严格执行有关规程和规定, 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一律不得降低瓦斯等级。

没有能力自行鉴定的煤矿要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鉴定, 中介机构要深入井下进行实测, 并对鉴定结果负责,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鉴定结果进行审查;所开采煤层瓦斯压力超过规定限值、相邻矿井同一煤层发生突出事故或鉴定为突出煤层, 以及发生瓦斯动力现象等情况的矿井,都要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鉴定完成前,必须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进行管理。

要严格鉴定标准和程序,煤矿企业对所提供的鉴定资料真实性负责,鉴定单位对鉴定结果负责, 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 依法依规从严追究责任。

(十_大政策支持
(十_大煤矿瓦斯综合利用力度。

省财政厅、发改委、能源局等部门要严格落实煤矿瓦斯综合利用政策。

煤矿瓦斯电厂富裕电量需要上网的,电网企业要为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全部收购瓦斯发电富裕电量。

上网电价执行脱硫标杆电价加补贴电价, 补贴加价部分在电网销售电价中解决。

各级政府要推动瓦斯输送利用管网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煤矿企业拓宽瓦斯利用范围,提高瓦斯利用率。

国土资源部门要完善煤炭、煤层气协调开发体制机制, 严格执行煤层气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及行业技术标准, 指导和规范煤层气产业发展。

省煤矿瓦斯防治领
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瓦斯综合利用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 并通报上报。

(十_大专项, 加强煤矿瓦斯突出机理等基础理论和低透气性煤层瓦斯赋存规律的研究, 及瓦斯抽采工艺、灾害防治等关键技术、重大装备的研发。

省科研资金和省瓦斯防治专项资金支持引导科研机构和企业加强煤矿瓦斯防治科技创新。

煤矿企业要健全瓦斯防治技术集成体系,有条件的要建立瓦斯防治研究中心, 加大安全科技投入,研究瓦斯防治关键技术和疑难课题, 解决生产过程中
的突出问题, 为瓦斯防治提供技术支撑。

(十_大专院校等单位成立专业化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煤矿瓦斯防治技术咨询和工程服务。

专业服务机构为煤矿企业进行技术咨询、安全评价等活动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对其提供的相关评价鉴定结论承担法律
责任。

五、加强安全监管监察
(十_大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力度。

从严查处瓦斯防治中的各类违法行为, 把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设、煤矿瓦斯隐患排查治理和现场管理作为监管监察重点, 严禁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 对超能力生产的矿井, 要责令停产整顿, 并追究责任;对该处罚的矿井, 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处罚, 对应停产整顿的矿井一律停产整顿, 该扣证的必须扣证, 该提请关闭的矿井一律提请关闭。

(十_大隐患逐级挂牌督办。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瓦斯防治重大隐患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

对存在通风系统不合理、应建未建瓦斯抽采系统、抽采不达标、区域性治理措施不落实、监测监控系统运转不正常、现场管理不严格等重大隐患的矿井,由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挂牌督办。

各级煤
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建立瓦斯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公布举报电话, 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并依法保护举报人权益。

(二十_大变化的矿井, 必须重新进行生产能力核定。

(二十_大及以上瓦斯事故的煤矿, 要永久取消其矿长和相关副矿级领导的任职资格, 并且对于地质条件复杂、安全生产系统存在重大隐患、不能有效防范瓦斯事故的, 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煤矿瓦斯防治工作作为煤矿安全生产重中之重抓紧、抓实、抓细、抓出成效, 煤矿瓦斯防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 各尽其责, 做好本职工作。

各地、各部门和各煤矿企业要结合各自实际, 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确保国办发〔20__〕26号文件落实到位, 省煤矿瓦斯防治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要加强督促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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