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之间借款税务
【老会计经验】从关联企业借款税务筹划案例分析

【老会计经验】从关联企业借款税务筹划案例分析为了满足发展的需要,很多企业都存着在向关联方借款的情况。
但根据《国家说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所以,向关联方借款时必须进行税务筹划。
一、从关联企业借款的税务筹划例如:某商贸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
2005年3月1日向关联企业借款300万元,双方协议规定,借款期限为半年,年利率10%。
2005年8月31日,该公司一次性还本付息315万元。
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5.8%,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8%,两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33%。
该公司2005年“财务费用”账户列支付给关联企业利息15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利息为:500万×50%×5.8%×2-7.25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75万元。
虽然从整个企业利益集团来说,两公司之间的借款业务属于内部交易,集团公司既无收益又无损失,但是,两公司又是独市的企业法人,税法对关联交易的特别规定,使得该公司多支付了企业所得税款2.56万元。
同时,关联公司收取的15万元利息还要按照“金融保险业”的税率规定交纳8%的营业税和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假定关联公司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关联公司的利息收入应纳税款-15×8%(1 7%, 3%)=1.32万元。
多交税款-1.32(1-33%)=0.88万元。
这样,对于集团企业说,该笔关联交易共计多交税款=2.560.88=3.44万元税务筹划思路如下: 1、如果关联企业之间有购销关系,可以变借款为采购方的预付账款或贷款为售货方的赊销账款,实现商业信用筹资。
采取这种方案,在具体情况下,需要资金的一方最好能在需要资金前一段时间,向资金提供方提出资金需求数,这样双方才能按照双方的购销业务金额提前做好筹划。
母公司无偿借款给子公司,税务处理如何做?

母公司⽆偿借款给⼦公司,税务处理如何做?作者:秦⽂娇问:中税答疑秦⽼师,母公司⽆偿提供资⾦给⼦公司,需要交税吗?答:⼀、增值税1. 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偿借贷⾏为免征增值税;2. ⽆偿借贷⾏为发⽣在2019年2⽉1⽇⾄2020年12⽉31⽇;3. ⾃2018年9⽉1⽇起,企业不需要再办理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和申请《企业集团登记证》。
母公司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集团”字样,并通过国家企业信⽤信息公⽰系统向社会公⽰企业集团信息。
即集团母⼦公司之间的⽆偿借贷⾏为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为1083917。
政策依据:1.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2.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政许可等事项衔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即母⼦公司之间若税负相同,⽆偿借贷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1. 《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发布)2. 《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百⼆⼗三条规定三、会计处理⼦公司收到母公司⽆偿借款时:借:银⾏存款贷:其他应付款——母公司要注意区分⼦公司收到母公司⽆偿划转资⾦的会计处理:借:银⾏存款贷:资本公积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执⾏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规定:“企业接受的捐赠和债务豁免,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
如果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应作为权益性交易,相关利得计⼊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点感悟:⼀般情况下,居民企业母⼦公司之间⽆偿借贷⼀般不缴纳企业所得税;集团母⼦公司之间⽆偿借贷免增值税, “集团”两字不⽌千⾦,值得企业上下求索。
公司对公司 借款协议风险点

公司对公司借款协议风险点公司对公司借款协议的风险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合法性风险:根据相关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企业借贷合同若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将被视为无效合同。
因此,公司之间的直接借款行为可能面临合法性风险,一旦被发现,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
2.利息无法获得支持:由于违法性,借款利息可能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即使双方约定了利息,也可能因为合同无效而无法实际收取。
3.担保不生效:借款协议中的担保条款可能会因为主合同的无效而失效。
尽管担保合同可以另行约定,但在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担保通常不会生效。
4.资金安全风险:出借资金的公司需要特别注意资金安全问题。
如果借款公司出现经营困难、破产等情况,出借资金可能面临无法收回的风险。
5.税务风险:公司之间的借款可能会涉及到税务问题。
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引发税务纠纷,增加公司的税务负担。
6.借款用途风险:出借方应关注借款方的资金用途,确保借款用于合法经营活动。
如果借款被用于非法活动,出借方可能会面临法律责任。
7.利率风险:双方约定的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如果利率过高,可能会引发法律争议,导致合同无效或面临调整。
8.还款风险:借款协议应明确约定还款期限和方式。
如果借款方未能按期还款,出借方可能面临资金回收困难的风险。
为了避免这些风险,公司在签订借款协议前应对借款方的信用状况、经营情况、还款能力等进行充分调查,并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借款用途、利率、还款期限等关键条款。
同时,建议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确保借款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关联企业间借款的涉税处理

关联企业间借款的涉税处理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一定条件下受债资比2:1的限制,这里的债资比的投资金额是指实际已到位的资金。
法律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企业的借款利息,不得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债权性投资是指,是指企业直接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融资。
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债权性投资,包括:1、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的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2、无关联的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并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3、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利息。
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的有关财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21号)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得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资料符合独立交易的原则;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准予扣除。
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和非金融业,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因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照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
借款中涉及的税务问题如何处理

借款中涉及的税务问题如何处理在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借款是一种常见的经济行为。
然而,很多人可能没有意识到,借款过程中也涉及到一系列的税务问题。
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给借款方和出借方带来不必要的税务风险和经济损失。
接下来,我们就详细探讨一下借款中涉及的税务问题以及如何妥善处理。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借款利息的税务处理。
对于出借方来说,如果取得了借款利息收入,一般需要按照规定缴纳相关税款。
在我国,利息收入通常被视为“金融服务”,需要缴纳增值税。
如果出借方是个人,利息收入未超过增值税起征点的,可以免征增值税;超过起征点的,则需要全额缴纳增值税。
除了增值税,利息收入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个人取得的利息收入,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应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企业所得税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借款方来说,如果支付的利息能够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比如增值税发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在规定的限额内扣除。
这个限额通常是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支出。
如果超过了这个限额,超出部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
接下来,我们谈谈无息借款的税务问题。
在某些情况下,借款可能是无息的。
但这并不意味着就没有税务问题。
如果出借方和借款方存在关联关系,比如是母子公司、总分公司等,无息借款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视为一种视同销售行为,需要按照规定核定利息收入并缴纳相关税款。
此外,如果企业向个人无偿借款,也可能会被税务机关关注。
因为这可能被认为是一种利益输送,或者是企业为了规避税收而采取的手段。
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可能会根据相关规定核定利息收入,并要求出借方缴纳税款。
再说说民间借贷中的税务问题。
民间借贷通常是指个人之间、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借款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往往缺乏专业的税务知识,容易忽视税务问题。
比如,借款合同可能没有明确利息的支付方式和税务承担问题,导致后期出现纠纷。
为了避免这些问题,在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时,双方应当明确利息的计算方式、支付时间、税务承担等重要事项。
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涉税有哪些风险及控制方法

关联企业间⽆偿借款涉税有哪些风险及控制⽅法关联企业间⽆偿借款主要存在以下两⼤税务风险:1、关联企业间⽆偿借款将⾯临按照⾦融保险业补交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关于⽆偿将资⾦让渡给他⼈使⽤的涉税问题,《中华⼈民共和国营业税暂⾏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条规定,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为营业税的纳税⼈,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中华⼈民共和国营业税暂⾏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第三条规定,条例第⼀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为。
上述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因此,公司之间或个⼈与公司之间发⽣的资⾦往来(⽆偿借款),若没有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不缴纳营业税。
由于⽆偿借款⽆收⼊体现,因此也不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
纳税⼈需要关注的是,企业将闲置资⾦借给另⼀家企业使⽤,约定企业不收利息,但另⼀家企业以低于市场价格向其提供其他劳务或商品的⾏为,不能视为⽆偿。
只要出现企业间借款不收利息的情况,税务机关就会探究其可能取得其他经济利益的渠道。
如果企业存在以低于市场价格甚⾄⽆偿获得另⼀家企业的劳务或商品的情况,税务机关就可以根据这⼀往来关系判定企业借款是“有偿”⾏为,进⽽确定其计税营业额。
如确实⽆偿,纳税⼈有义务证明⾃⼰“⽆偿”借款理由的正当性。
如果是关联企业之间借款,从法理上讲,《营业税暂⾏条例》的规定对关联企业和⾮关联企业都适⽤。
也就是说,只要是真实的,只要税务机关认定其不收利息是合理的,就不征收营业税。
问题的核⼼是,关联企业之间存在“不合理商业安排”的条件,税务机关有权对是否征收营业税作出分析和判断。
根据国税函发[1995]156号的规定,贷款属于“⾦融保险业”税⽬的征收范围,⽽贷款是指将资⾦贷与他⼈使⽤的⾏为。
母子公司之间借款的会计账务处理

母子公司之间借款的会计账务处理一、母子公司间借款的增值税处理1、无偿借贷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因此,集团内的母子公司之间的无偿借款免征增值税;如果企业不符合集团性质,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母子公司都属于企业集团的。
根据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的规定,企业集团是指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或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集团企业。
2、统借统还统借统还业务,包括以下两种:(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统借统还业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也需要区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1)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2)资金出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统借统还业务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统借方需要向支付利息的成员企业开具发票,以作为支付方的税前扣除凭证。
如果统借统还业务符合免税条件,统借方应作免税备案,备案后将可以开具增值税免税发票。
二、母子公司间借款的所得税处理1、利息收入母子公司间的借款业务中,作为资金出借方如果收取了利息,则利息收入需要计入到收入总额中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向个人借款的合法性及税务处理

企业向个人借款的合法性及税务处理因国家近来银根紧缩,公司流动资金比较紧张,银行不给贷款,只能向其他单位或个人借款,因此民间借贷大量出现,很多人非常关心民间借贷的效力问题,是否受法律保护呢?本文就是详细的解释了这一问题。
一、公司向其他企业借款的合同效力问题1、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企业与企业之间相互借贷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第61条的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
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因此,企业之间的借贷显属违法,其民事行为自始无效,借贷合同无效。
2、关于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合同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款规定:“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
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因此,此类联营合同名为联营,但实际为借款,依法应当认定无效.3、关于对企业间横向借贷的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问题的解答》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企业之间直接的相互借贷及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企业联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1)确认企业之间拆借资金的借款合同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联营合同无效。
(2)判令借款方返还出资方本金。
(3)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予以收缴,对另一方应处以相当银行利息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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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母公司控制下子公司之间借款税务、财务处理
同一母公司控制下的子公司之间资金借款,签字借款合同并形成借款利息(基本按银行基准利率确认利息),想咨询下这种操作是否可行?利息费用是否要开发票?财务和税务怎么处理更适合?
回复:
1、同一母公司控制下的子公司之间资金借款,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并形成借款利息(基本按银行基准利率确认利息),我们认为此项操作可行,理由是与税法的规定不冲突。
2、借出资金的一方收取利息时应当开具利息发票。
3、财务处理:支付利息的一方按借款费用准则进行会计处理,该资本化的资本化,该费用化的费用化。
税务处理:借出资金的一方收到利息,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借入资金的一方支付利息,该资本化的增加资产计税基础,通过计提折旧或摊销或在处置该项资产时
税前扣除;该费用化的计入财务费用,在当期所得税前扣除。
1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第三十六条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
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
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
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