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5杭州市萧山区园林绿化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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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年6月23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4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十二条修改为:“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应当按第九条规定和有关技术规定进行绿化工程设计。

在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方案审查时,应当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二、第十三条修改为:“配套绿化工程施工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并在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内交付使用。

”三、第二十条第三款修改为:“占用现有绿地的,需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

”四、第二十条第四款修改为:“确因建设工程需要借用现有绿地的,应当先征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

现有绿地的借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

借用单位应当在借用期满后的3个月内负责恢复原状,逾期不能恢复原状的,可按擅自占用现有绿地论处。

”五、第三十一条第(三)项修改为:“绿化工程未达到绿化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代为完成,绿化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六、删去第三十五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1988年6月24日杭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88年9月26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6月25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7年7月 30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1年8月17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01年11 月2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4年6月23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30 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应风景旅游城市发展的需要,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最新版」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_细则_

「最新版」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_细则_

「最新版」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根据《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了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最新版】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欢迎大家阅读与参考。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市绿化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

第三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绿化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市城市绿化管理机构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绿化养护和绿化工程建设的招标投标管理;市城市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绿化工程的质量及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植树造林、认建认养树木绿地、参与养护管理、绿化宣传、以资代劳等多种形式履行植树义务。

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本辖区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核定并记录单位和个人参与义务植树情况。

义务植树登记卡由市绿化委员会城区绿化办公室统一印制。

第五条居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居住区级不低于1.5平方米;(二)小区级不低于1平方米;(三)组团级不低于0.5平方米。

属于旧城改造的,城市居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居住区级不低于1.05平方米;(二)小区级不低于0.7平方米;(三)组团级不低于0.35平方米。

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省及本市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新建建设工程项目因用地紧张等特殊原因,其附属绿地面积低于国家、省及本市相关规定的,经征求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可以就近在同一等级土地易地建设与附属绿地不足部分同等面积的绿地,不能就近易地建设的,应当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

第八条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附属绿地平面图并标明绿地的面积和位置。

杭州物业管理条例2024:小区绿化景观养护规范

杭州物业管理条例2024:小区绿化景观养护规范

杭州物业管理条例2024小区绿化景观养护规范在杭州,绿化景观是小区环境质量和居民生活品质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规范小区绿化景观的养护工作,提高居民对小区绿化景观的满意度,杭州物业管理条例在2024年进行了修订,明确了小区绿化景观养护的规范和要求。

根据杭州的气候特点和土壤条件,小区绿化景观应注重花木的选择和搭配。

合理选择抗病虫害、适应当地气候的花木品种,并根据花木的开花季节和观赏特点进行搭配,以营造出四季有花、绿荫环绕的景观效果。

小区绿化景观的养护工作应有专人负责,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花木生长异常、疾病虫害等问题。

在巡查过程中,要注意保持花木的整洁和美观,及时清除枯枝败叶、修剪树形,保证景观的整体效果。

除了定期巡查,小区绿化景观的养护还需要进行常规的管理措施。

首先是浇水,要根据花木的需水情况和天气情况合理浇水,避免花木枯萎或过度生长。

其次是施肥,根据花木的生长需求,定期施用有机肥料和矿质肥料,为花木提供充足的养分。

还要注意杂草的清除、虫害的防治等工作,保持花木的健康生长。

对于小区绿化景观的养护工作,物业管理部门应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安排,明确工作内容和责任分工,确保各项养护任务的完成。

同时,物业管理部门还应培训员工的养护技能,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杭州物业管理条例还明确了居民对小区绿化景观的权益和责任。

居民有权享受良好的小区绿化景观,并有义务不乱丢垃圾、不破坏花木、不践踏花坛等。

如发现有居民故意破坏小区绿化景观的行为,物业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责令停止行为、警告甚至追究法律责任的措施。

为了进一步提高小区绿化景观的质量,物业管理部门可以鼓励居民参与绿化景观的养护工作。

可以组织居民参与花木的种植、养护和整理等活动,增强居民对小区环境的责任感和参与感,形成共建共享的养护氛围。

杭州物业管理条例2024小区绿化景观养护规范的出台,为杭州各小区的绿化景观养护工作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和指导。

通过规范绿化景观的种植、养护和管理,可以提高小区居民的居住环境质量,营造宜居、宜人的小区生活氛围,进一步提升杭州的城市形象和居民幸福感。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3版)《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12年12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根据《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市绿化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

第三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绿化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市城市绿化管理机构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绿化养护和绿化工程建设的招标投标管理;市城市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绿化工程的质量及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植树造林、认建认养树木绿地、参与养护管理、绿化宣传、以资代劳等多种形式履行植树义务。

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本辖区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核定并记录单位和个人参与义务植树情况。

义务植树登记卡由市绿化委员会城区绿化办公室统一印制。

第五条居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居住区级不低于1.5平方米;(二)小区级不低于1平方米;(三)组团级不低于0.5平方米。

属于旧城改造的,城市居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居住区级不低于1.05平方米;(二)小区级不低于0.7平方米;(三)组团级不低于0.35平方米。

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省及本市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新建建设工程项目因用地紧张等特殊原因,其附属绿地面积低于国家、省及本市相关规定的,经征求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可以就近在同一等级土地易地建设与附属绿地不足部分同等面积的绿地,不能就近易地建设的,应当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

第八条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附属绿地平面图并标明绿地的面积和位置。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3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3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3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14•【字号】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06号•【施行日期】2017.12.1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06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3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已经2017年11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徐立毅2017年12月14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3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对《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3件市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一、《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3年1月2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272号公布)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市绿化条例》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政许可,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委托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二、《杭州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1997年6月27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公布,根据2004年9月20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7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内河航道管理办法〉等18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改)1.将“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中的“市建筑业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混凝土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监督管理。

”3.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市商品混凝土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商品混凝土的管理工作。

”4.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商品混凝土管理工作。

园林绿化工程管理制度内容

园林绿化工程管理制度内容

园林绿化工程管理制度内容一、总则1.1 为规范园林绿化工程的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园林绿化工程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2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全过程中的项目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项目管理2.1 项目的规划和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和环保要求,并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2.2 项目的施工应按照设计图纸和合同要求进行,确保施工质量。

2.3 项目的采购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物资的质量和采购过程的合法性。

2.4 项目的验收应由项目管理单位负责,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确保项目的合格性。

三、监督管理3.1 项目的监督应由专门机构或专业人员负责,监督对象包括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等各个阶段。

3.2 项目的监督应及时、全面地进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工作情况。

3.3 项目的监督应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促进项目的顺利进行。

3.4 对于违规行为或质量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安全防护4.1 项目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现场安全管理,确保工人和公众的安全。

4.2 施工现场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防护措施,禁止违规操作和违章行为。

4.3 施工单位应对工人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五、质量管理5.1 项目施工应按照设计图纸和相关标准进行,严格控制施工质量,确保工程质量过关。

5.2 施工单位应定期进行巡检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5.3 项目竣工后应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合格,并出具相应的验收报告。

六、成本控制6.1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加强成本管理,确保项目的费用合理、经济,并防止造成浪费和超支。

6.2 在项目的规划和设计阶段,应充分考虑成本因素,设定合理的预算,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6.3 各个阶段的费用支出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和报销,确保项目的费用合规、透明。

七、信息报告7.1 项目的相关信息应及时、准确地报告给相关部门和领导,确保信息畅通和沟通顺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杭州城区园林绿化养护管理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杭州城区园林绿化养护管理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杭州城区园林绿化养护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24•【字号】杭政办函[2004]153号•【施行日期】2004.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杭州城区园林绿化养护管理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04]15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加强杭州城区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园林绿化的养护管理质量,巩固“国家园林城市”和“国际花园城市”的创建成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杭州城区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市委九届六次全会精神为指导,围绕“建设生态市,打造绿色杭州”的工作部署,以巩固绿化成果,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可持续发展的国际一流风景旅游城市为目标,坚持绿化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化、市场化、属地化原则,加强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全面提升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整体水平,切实改善杭州城区的环境面貌,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统筹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二、以“双最”评选为抓手,提高城区绿化养护管理水平城市园林绿化是提升城市品位和城市形象的重要措施,也是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理想的生活、工作环境的有效手段。

为切实做好绿化养护工作,从今年起,每年在市、区两级开展“最佳、最差道路(河道)绿地”、“最佳、最差绿化社区”评选活动,由市园文局负责组织,市建委、财政局、文明办、城管办、城管执法局、公安局交警支队和护绿使者代表参加,并邀请市人大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考评小组进行考评。

具体评选办法详见附件。

城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各城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园林绿化养护质量管理体系和经费保障体系,做到主要领导重视,分管领导负责,并层层签订责任书。

三、广泛发动群众,大力开展群众性的爱绿护绿活动要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广泛开展爱绿护绿行动。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应风景旅游城市发展的需要,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绿化活动和各类绿地及其设施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绿化应当合理配置植物类型,注重绿化工程的功能以及生态效应和景观要求。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力量加强树木、花草的科学技术研究,培育优良品种,适应城市绿化的要求。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化是指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及管护等绿化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各种公园、绿化广场等公共绿地;居住区配套绿地;各单位附属绿地;花圃、苗圃等生产绿地;用于城市卫生、安全隔离等目的的防护绿地;风景林地。

本条例所称的现有绿地,是指已建成的绿地以及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待建绿地。

规划绿地,是指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化规划用地。

第五条绿化城市,人人有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凡是条件具备的地方,年满十一岁的公民,除老弱病残者外,都应因地制宜,每人每年义务植树三至五棵,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和其他绿化任务。

城市各单位应负责本单位的环境绿化,并要完成当地政府分配的绿化任务。

城市居民应负责搞好自己住所的环境绿化。

第六条对城市绿化和绿地管理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对检举揭发破坏城市绿化,保护树木、绿地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可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和检查各城区的绿化工作,并直接负责西湖风景名胜区及市管行道树的绿化及管护工作。

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绿化管理工作,并负责对所属街道及辖区内的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绿化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

各街道办事处协助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检查管辖范围内的单位、住宅小区、居民区宅院的绿化和管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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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园林绿化工程
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我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绿化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城市绿化工程质量,使监督工作更加规范化、标准化,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杭州市市政基础设施绿化项目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程序(试行)》(杭建监总[2005]61号)、《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99》、浙江省《园林绿化技术规程》(DB33/T1009-2001)结合我区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绿化工程开工前抽查内容:
1、主项目的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
2、质量保证体系;(附件1:《质量保证体系审查记录》)
3、人员上岗资格;
4、施工组织设计和其它专项施工方案;
5、绿化施工单位资质、工程总分包管理情况
6、监理规划、监理细则、旁站方案和监理人员备案情况等各
项制度的审批及交底;
7、监理单位对施工组织设计和绿化等其他专项方案的审批;
8、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量清单
监督人员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督工作进行交底,并书面提交《杭州市萧山区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方案》(附件2),做好《监督交底记录》(附件3)。

二、绿化工程施工过程中抽查内容
根据市政绿化工程特点,对绿化种植土、植物材料质量、树木栽植、大树移植以及草坪、花坛、地被栽植等影响绿化工程植物成活率、绿化景观效果的分项工程以及水、电等地下管线的隐蔽工程进行现场质量监督检查。

1、质量行为
1)、执行标准情况;
2)、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如材料报验、见证取样和送检、隐蔽工程验收、旁站监理情况、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等;
3)、发现和纠正各种违法违规的行为的情况;
2、实体质量
1)、种植基础的清理和喷灌系统施工
2)、种植土回填(种植土的质量及厚度)
3)地形整理(粗线条)
4)、定点放线
5)、挖树穴(种树穴的开挖)
6)、肥料投放
7)、植物材料验收(要求名称细化、规格详细)
8)、苗木的种植
9)、地形整理(精致)、土壤细作
10)、地被植物种植
11)、维护设施的安装
12)、其他配套设施的验收
13)、竣工验收前的绿化养护管理(含保洁)3、技术资料
1)、试验资料
①土壤试验记录
②试验见证记录
2)、材料质保资料
①园林材料报验(含水管喷头等)
②绿化苗木报验单
③植物防疫检验单(外地引进的植物材料)
④材料报验单
3)、施工记录
①技术交底
②测量复核
③绿化工程检查记录
④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⑤种植乔木现场质量检查记录
4)评定资料(见附件)
①栽植土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表
②树木栽植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表
③植物材料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表
④草坪、花坛、草本地被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表
⑤单位工程观感质量评定表
⑥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
三、绿化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的抽查内容
1、实测实量
1)、胸径
2)、冠幅
3)、地径
4)、密度
2、感观质量
1)、造型
2)、色泽
3)、生长势
4)、病虫害
5)、养护管理
6)、地形处理
3、验收前由监理单位对已种植苗木进行数量清点和成活率统计,符合设计及标准要求后报质监站。

工程竣工验收前,各方责任主体应向我站提交以下资料:
(1)绿化工程竣工验收申报表;
(2)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3)监理评估报告;
(4)施工单位施工总结;
(5)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
(6)预验收整改回复以及业主、监理的复查结果;
(7)已完成工程设计和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及甩项说明;
(8)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各方责任主体应向我站提交以下资料:
(1)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施管表2);
(2)工程竣工验收会议纪要;
(3)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单;(附件4)
(4)验收小组竣工验收报告;
本办法所指的绿化工程,包括绿化场地的平整、地形处理、绿化材料的采购、种植、养护管理。

工程中其他项目按相关的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进行质量监督管理。

附件1质量保证体系审查记录工程名称建设单位
勘察单位监理单位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
职务姓名资格证
证书编

职务姓名资格证
证件编
号项目经理绿化园林
项目负责
技术负责
施工员绿化园林
技术负责
质量员
监理单位
总监
绿化园林
专业总监代表
见证人员
设计单位
职务
姓名
资格证
证书编

职务姓名资格证
证书编
号项目负责结构设计负责
勘察单位负责人




单位名称资质证书、编号负责人备注
监理审查意见:
总监:年月日建设单位审查意见:
项目负责人:年月日
说明1、本表由建设单位负责填报并盖章,在项目监督人员第一次进场时交我站备查;
2、工程项目若经批准由建设单位自行管理的,则将建设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填写在监理单位栏目并注明;
3、以上质保体系人员发生变动时,相关单位应及时书面报我站备案。

附件2
萧山区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方案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勘察单位(资质:)
设计单位(资质:)
监理单位(资质:)
施工单位(资质:)
萧山区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站
工程质量监督方案
一、工程概况
该工程绿化面积_______________㎡,预算工程总造价万元,其中园林建筑小品、配套设施造价为____________万元。

二、编制依据
质量监督方案编制依据:国家、省及杭州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三、质量监督程序、方式、内容
(一)质量监督程序
质量监督按工程开工前监督、施工过程中监督和竣工验收监督三个阶段程序进行。

(二)质量监督的方式
为不定期抽查和重要工序质量验收的监督检查方式。

(三)质量监督的内容
1、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首次质量监督会,监督内容如下:
(1)工程项目建设参与各方资质、人员资格证书、质量保证体系。

(2)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等审批文件,有关人员的任命文件。

2、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
(1)实物质量、质保材料,现场检测的情况。

(2)工程建设参与各方质量行为、质量责任履行情况及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质量保证体系的实施情况。

(3)质监站对珍贵树种、孤植树的移植过程实施重点监督,并审查专项方案。

3、竣工验收质量监督:
(1)审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各项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2)参与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并对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标准、验收内容、人员资格进行监督检查。

四、质量监督要求
(一)《质量保证体系审查记录》在首次质量监督会前交质监员。

(二)、根据本工程的特点,下列工序验收是本工程质量控制的重点(用“√”表示),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质监站检查,质监站检查不
园林绿化
1 种植基础的清理 6 苗木的验收
2 种植土回填及整理7 苗木的种植
3 定点放线8 维护设施的安装
4 挖树穴9 其他配套设施的验收
5 肥料投放10 绿化养护
(三)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施工单位上报监理单位(并附完整的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资料)进行验收,监理单位应根据有关验收程序要求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书面通知质量监督人员监督检查。

质量监督人员在接到验收通知单24小时内前往监督检查,超过24小时施工单位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同时我站按质量监督方案不定期对工程实体、质量验收资料情况进行抽查。

五、质量监督措施
质监站在抽查、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严重质量问题,质监站将签发质量问题整改通知单。

六、质量监督人员
序号姓名办公电话手机
1
2
签收人签名:建设:
监理:
施工:_______________
二00 年月日
附件3 监督交底记录
根据有关规定,我站对
工程(监督注册号)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进行质量监督交底,交底的主要内容包括监督的依据、监督的组织形式、监督检查方式、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以及其它相关的注意事项等,并将监督工作方案书面告知相关单位。

时间:
地点:
质量责任主体单位参加人员: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质量监督人员:
杭州市萧山区建筑(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站
附件4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单
工程名称
绿地面积(m2)
工程地址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验收日期
树木成活率(%)
花卉成活率(%)
草坪覆盖率(%)
整洁及平整
整形修剪
附属设施评定意见
全部工程质量评定及结论
验收意见
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
签字:公章:签字:
公章:
签字:
公章:
签字: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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