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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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9.08•【字号】黑建城[2006]79号•【施行日期】2006.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正文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建城[2006]79号)各市(地)建设(城市管理、园林)局、省农垦总局建设局、各级城市园林绿化企业: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城[2006]122号)和《关于印发〈建设部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工作规程〉的通知》(建城[2006]182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厅组织编制的《黑龙江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家和省新颁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我厅决定对2006年9月15日前已经取得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企业开展资质新标准就位工作,就位工作时间拟从2006年10月1日开始至2007年5月底前结束。

二、我省辖区内城市园林绿化二、三级企业均应按照《黑龙江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提供全部材料参加就位考核,重新领取新款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

三、省直园林绿化二级企业的资质就位材料由企业直接向我厅申报,市(地)、农垦总局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园林绿化三级企业资质就位材料的初审工作,各地的初审材料上报截止时间为2007年3月1日,过期上报材料无效。

四、自2006年9月15日起,根据建设部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工作规程相关规定,各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一律停止受理新办城市园林绿化三级企业资质的审批工作。

全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新标准就位工作期间,各地要停止受理新办城市园林绿化三级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自行审查工作。

五、我厅于1996年4月印发的《关于加强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黑建函[1996]第117号)文件同时废止。

《造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造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造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造林绿化工程项目管理,推行绿化造林工程项目招投标,确保造林绿化质量,根据《森林法》、《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营造林质量考核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元市境内申请造林绿化企业资质和对造林绿化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造林绿化单位,是指从事工程造林、封山育林、城镇绿化、通道绿化、森林经营等造林绿化活动,提供有关造林绿化施工、技术咨询、服务、培训等企事业单位或造林专业队。

第三条造林绿化施工单位应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和已完成的造林绿化工程业绩等要求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造林绿化活动。

第四条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负责对全市造林绿化施工单位资质进行审批和管理。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五条造林绿化施工单位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丁级四个等级,其中造林绿化企业资质从丁级开始核定,造林专业队资质只能申报丁级资质并不予升级。

资质等级标准如下:(一)甲级资质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2、获得造林绿化乙级资质3年以上;3、开展造林绿化施工合格面积累计达到5000公顷以上,其中达到优质等级50%以上;具有相对固定的苗圃;具有造林绿化技术咨询、培训服务能力;4、企业拥有林业高级以上工程技术职称(含技师)的专职人员不少于5名;有林业中级工程技术职称以上专职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从事营造林工作有3年以上经历的人员不少于5人);有林业育苗、造林、抚育等技术工种的人员不少于50人(含具有农民林业技术职称);5、企业拥有造林、抚育等所需的工具、运送苗木的车辆、计算机设备等,并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乙级资质1、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2、获得造林绿化丙级资质3年以上;3、开展造林绿化施工合格面积累计达到3000公顷以上,其中达到优质等级50%以上;具有相对固定的苗圃;具有造林绿化一般技术咨询、培训服务能力;4、企业拥有林业高级以上工程技术职称(含技师)的专职人员不少于3名;有林业中级工程技术职称以上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从事营造林工作有3年以上经历的人员不少于4人);有林业育苗、造林、抚育等技术工种的人员不少于30人(含具有农民林业技术职5、企业拥有造林、抚育等所需的工具、运送苗木的车辆等,并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根据建设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建设厅行政审批管理规定(暂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城市园林绿化企业,是指从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以及提供有关园林绿化技术咨询、培训、服务等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企业资质,是指企业的注册资本、资金状况、专业技术及经营管理人员素质、技术装备、工程业绩和承包经营能力等条件。

企业按照其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许可范围内从事工程活动。

第四条江苏省建设厅主管全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各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园林绿化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等级及审批第五条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分为四个等级。

一级企业、二级企业、三级企业资质标准按照建设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执行。

四级企业应符合以下标准:(一)具有2年以上园林绿化经营经历。

近2年承担过面积为3000平方米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施工。

(二)企业经理具有2年以上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技术负责人具有园林绿化专业助理工程师以上的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的职称。

(三)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管理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10%以上,不少于4人。

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园林工程师不少于1人。

(四)企业专业技术工种应包括绿化工、花卉工、瓦工、假山工、水景工、电工等;主要技术工种50%以上持有中级岗位合格证书;三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5%。

(五)企业具有修剪车、各种工程模具、模板、微机等设备。

(六)企业固定资产现值和流动资金在40万元以上,年总产值在40万元以上。

无园林绿化资质的企业申报资质,对企业的工程业绩不做考核。

第六条一级企业可在全国承包各种规模及类型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可从事城市绿化技术咨询、信息服务等业务。

二级企业可跨省区承包50公顷以下城市园林绿化综合工程施工,可从事城市绿化技术咨询、信息服务等业务。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城市园林绿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城市园林绿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建城[1995]383号【失效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41号――关于宣布失效一批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的公告【部分失效依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2006修订) 【发布部门】建设部(已撤销)【发布日期】1995.07.04【实施日期】1995.07.0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1995年7月4日建城字第383号文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城管办: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规定,我部制定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城市园林绿化资质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在今年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工作中按照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城建司。

附: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附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一、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市场的管理,保障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质量,对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实行资质审查发证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城市园林绿化企业,是指从事各类城市园林绿地规划设计,组织承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养护管理,城市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生产、养护和经营,提供有关城市园林绿化技术咨询、培训、服务等业务的所有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联营及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均应纳入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范围,进行资质审查管理。

三、本办法所称资质,是指企业的人员素质、技术及管理水平、工程设备、资金及效益情况、承包经营能力和业绩等。

四、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重庆城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重庆城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根据建设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以及《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从事各类城市园林绿地规划设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养护管理,提供有关城市园林绿化施工技术咨询、培训、服务等业务的企业,均应纳入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范围,进行资质审查管理。

第三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指公园、小游园、市街、道路、护坡、堡坎、水系、居住区等的园林景观绿化工程,包括:(一)绿化工程:苗木、花卉、草皮的培育、起运、栽植、养护、修剪和大树移植、土壤改良等工程;(二)假山工程:石山、土山、土石山工程和叠石、置石、塑石等工程;(三)水景工程:改造天然水和人工构筑水景,含喷泉、瀑布、跌水、驳岸工程等;(四)园林土建安装工程:园林路桥、园林小品、园林设施等。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资质,是指企业的人员素质、技术及管理水平、工程设备、资金及效益情况、经营能力和建设业绩等。

第五条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园林局)主管全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重庆市园林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园林局资质办)负责处理资质管理中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六条各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承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二、资质申请及审批第七条新开办的和已取得《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需要升级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应按本细则规定申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

第八条资质等级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共分三级,其资质审查按建设部颁发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城〔2009〕157号)分级进行,一级企业由市园林局预审并提出意见,报建设部审批;二、三级企业由市园林局审批。

第九条申报要求(一)申报企业必须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独立的专业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企业名称必须冠以“园林”或“绿化”字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8.05.06•【文号】建城[2008]85号•【施行日期】2008.05.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建城[2008]85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园林绿化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核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现将我部关于城市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受理、审批的工作程序与要求通知如下:一、资质申报与受理凡申请升级为城市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的企业及其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需首先按照附件1的要求和程序获取系统身份认证锁;并按我部2008年2月1日网上发布的《关于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就位与升级申报的通知》(建城园函[2008]26号)要求及时完成网上申报信息录入和初审工作。

初审完成后由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将纸质材料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受理办”)。

二、资质审查城市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审查严格遵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收到受理办转办的纸质申报材料后,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每个企业至少由两位专家交叉评审;评审结果由受理办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向全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书面形式(以邮戳日期为准)向我部城市建设司或受理办反映具体情况。

单位反映情况需留单位地址、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并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本人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和邮编。

无论单位或个人,都需对所反映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凡有关联络信息不准确的,将视为无效举报。

公示期间企业可对评审结果进行陈述或申诉。

最终核准结果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上公告。

海口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海口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海口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促进我市园林绿化行业的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根据建设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新修订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建城【2007】27号)及《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城市园林绿化企业是指从事各类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养护管理,城市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生产、养护和经营,提供有关城市园林绿化技术咨询、培训、服务的所有企业。

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联营及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和其他企业,均应纳入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范围,进行资质审查管理。

第三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指公园、小游园、市街、道路、护坡、水系、居住区等的园林景观绿化工程,包括:(一)绿化工程:苗木、花卉、草皮的培育、起运、栽植、养护、修剪和大树移植、土壤改良等工程;(二)假山工程:石山、土山、土石山工程和叠石、置石、塑石等工程;(三)水景工程:改造天然水和人工构筑水景,含喷泉、瀑布、跌水、驳岸工程等;(四)园林土建安装工程:园林路桥、园林小品、园林设施等。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企业资质,是指企业的注册资本、资金状况、专业技术及经营管理人员素质、技术装备、工程业绩和承包经营能力等条件。

企业按照其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许可范围内从事工程活动。

第五条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园林局)主管全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的二级资质的初审,三级资质审批工作。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下设行政审批小组(以下简称局审批小组)负责处理资质管理中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六条本市各区的城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承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海口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共分三级,其资质审查按建设部颁发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附后)分级进行,一级企业由省建设厅预审并提出意见,报建设部审批、发证;二级企业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预审后报省建设厅审批、发证,报国家建设部备案。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粤园协[2006] 13号关于开展2006年度广东省风景园林样板工程评选活动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推进我省园林绿化工程纳入基建程序管理,促进我省风景园林科技进步,提高我省风景园林工程设计、施工和管理水平,推动我省风景园林可持续发展,现经省建设厅批准(附件一),并报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备案(附件二),我协会决定组织开展2006年度广东省风景园林优良样板工程的评选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1、符合园林建设基建程序;2、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后1年至2年内的园林工程;3、园林绿地面积达2万平方米或工程投资达500万元以上。

二、评选时间申报截止时间:2006年5月30日评选时间:2006年9-10月三、评选表彰由协会在年度理事会上或会员大会上颁发奖牌和证书,并在相关媒体表彰宣传。

四、其他说明1、根据《广东省民政厅民间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审核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省风景园林优良样板工程评选活动每两年开展一次。

2、凡所在地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评审市级风景园林优良样板工程的,可由地级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统一向省风景园林协会申报;所在地市不开展市级评选的,则由各单位直接向广东省风景园林协会申报。

3、各单位每年度限报1 项风景园林优良样板工程。

该项目有突出贡献的主要负责人限报3人。

凡获得“广东省风景园林协会优良样板工程”的主要负责人按规定均可作为评定职称的业绩。

4、各有关单位接到通知后,对照《广东省风景园林优良样板工程评选办法》(附件三)和《广东省风景园林优良样板工程评选标准》(附件四),按要求填写广东省风景园林优良样板工程申报表(附件五)和广东省风景园林优良样板工程评分表(附件六),并于2006年5月30日前将有关申报材料送广东省风景园林协会。

特此通知。

二00六年四月十八日抄送:省建设厅刘锦红副厅长、省建设厅城建处、钟汉谋理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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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一、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市场管理,保障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质量,对城市
园林绿化企业实行资质审查发证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城市园林绿化企业,是指从事各类城市园林绿地规划设计,组织承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养护管理,
城市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生产、养护和经营,提供有关城市园林绿化技术咨询、培训、服务等业务的
所有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联营及股份制企业、私营
企业和其他企业,均应纳人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范围,进行资质审查管理。

三、本办法所称资质,是指企业的人员素质、技术及管理水平、工程设备、资金及效益情况、承包经营能力和建设业绩
等。

四、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查按建设部《城
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分级进行,并统一印制《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

-级企业由省、自治区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直辖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预审,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审批、发证。

二级企业由所
在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关审批、发证,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备案。

三级和三级以下企业由所在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报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备案。

五、申请资质审查的企业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表;
(二)企业法人代表和经济、技术、财
务负责人有关证件; (三)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专业人员明细表及技术
职称证书(复印件); (四)企业主要
技术工种情况明细表及岗位合格证书(复印件); (五)中级以上技术工种、级别
明细表及证明材料; (六)由上级主
管部门或资产评估单位审查的企业固定资产原值和流动资金数量证明书; (七)
企业业绩证明; (八)其他文件、证
明。

六、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凡从事规划设计、建筑工程施工、古建筑维修和仿古建
筑施工的,均应按有关规定向相应的主管
部门申请企业的资质等级,经批准取得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

七、新开办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应持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文件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初审,初审同意后,
颁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试行证书》。

《试行证书》使用两年后,城市
园林绿化行政管部门对企业进行正式资
质审查验收,审查合格后,才可获得《证书》。

对不符合资质标准,验收不
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取消企业资质或予以降级审查,企业应到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手续。

八、凡通过资质审查并取得《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必须接受资质审查部门的年度审查。

九、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警告、罚款或吊销证书。

(一)不按规定申请
办理资质审查的; (二)申请资质时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和出卖资质证书
的; (四)违反资质标准超越等级或超越营业范围承接工程项目的。

十、各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十一、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主管部门参照上述规定自行确定。

十三、各级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营业范围: (一)一级企业可在全国或国外承包各种规模及类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可从事城市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等植物材料的生产经营、可兼营技术咨询、信息、服务等业务。

(二)二级企业可跨省区承包50公顷以下城市园林绿化综合工程,可从事城市园林绿化植物材料生产经营技术咨询、信息、服务等业务。

(三)三级企业可以在省内承包20公顷以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可兼营城市园林绿化植物材料。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
一、一级企业 (一)具有8年以上城市园林绿化经营经历。

近5年承担过面积60000平方米以上的园林绿化综合性工程,并完成栽植、铺植、整地、建筑及小品、花坛、园路、水体、水景、喷泉、驳岸、码头、园林设施及设备安装等工程,经验收,工程质量合格。

具有大规模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的培育、生产、养护和经营能力。

具有高水平园林绿化技术咨询、培训和信息服务能力。

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周围地区内有较强的技术优势、影响力和辐射力。

(二)企
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具有园林绿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总工程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会计师、经济师。

(三)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计算机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l0%以上,不少于20人;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园林工程师不少于7名,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及水、电工程师都不于1名。

企业主要技术工程骨干全部持有中级以上岗位合格证书。

(四)企业专业技术工种除包括绿化工、花卉工、草坪工、苗圃工、养护工以外,还应包括瓦工、木工、假山工、石雕工、水景工、木雕工、花街工、电工、焊工、钳工等,三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占企业年平均工人数的25%以上。

(五)企业技术设备拥有高空修剪车、喷药车、洒水车、起重车、挖掘机、打坑机、各种工程模具、模板、绘图仪和信息处理系统等。

(六)企业固定资产现值和流动资金在l000万元以上,企业年总产值在l000万元以上,经济效益良好,利润率20%以上。

(七)企业所承担的工程,培育的植物品种,或技术开发项目获得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际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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