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收养问题研究
涉外收养效力有哪些法律适用问题

涉外收养效⼒有哪些法律适⽤问题⼀些坚持完全收养的国家的法律都规定被收养⼉童取得收养⼈婚⽣⼦⼥的⾝份。
不完全收养的⽬的主要在于为⼉童提供某种形式的社会帮助,因⽽被收养⼈不必完全融⼊养家,也不要求与原出⽣家庭断绝关系。
下⾯店铺⼩编带您⼀起来看看涉外收养效⼒的法律适⽤问题。
涉外收养效⼒有哪些法律适⽤问题(1)主张适⽤收养⼈属⼈法。
收养成⽴后,收养⼈与被收养⼈之间既然形成了⽗母⼦⼥关系,故收养效⼒应适⽤收养⼈属⼈法。
实践中,法国、⽇本、意⼤利等国的收养法都采取这种主张,如:《法国民法典(国际私法法规)》第2300条规定:“收养的效⼒由收养⼈的属⼈法规定。
夫妻双⽅同意的收养,其效⼒由规定婚姻效⼒的法律规定。
”当前⼀些国际公约在处理收养效⼒的法律适⽤问题上,也采取类似做法。
如1993年5⽉海⽛国际私法会议制订的《跨国收养⽅⾯保护⼉童及合作公约》,规定为了强化⼉童原住国与收养国的合作机制,要求依公约成⽴的收养应得到各缔约国的承认,其效⼒依收养国或承认国的法律决定。
(2)主张适⽤被收养⼈属⼈法。
该主张认为收养制度的设⽴是为了保护被收养者的利益,因此收养效⼒应适⽤被收养⼈属⼈法。
实践中,泰国、印度等国即采⽤这种主张,如泰国《国际私法》第35条第2款规定:养⼦⼥与⾎亲之间的权利义务,依养⼦⼥本国法。
(3)当然还有少数国家主张重叠适⽤或分别适⽤收养⼈和被收养⼈属⼈法。
因为收养制度同时涉及到收养⼈和被收养⼈的利益,⽽且这种法律适⽤也有利于收养效⼒的承认。
瑞典、芬兰等国家主张分别适⽤各⾃的属⼈法,⽽奥地利、葡萄⽛等国家则主张重叠适⽤收养⼈和被收养⼈属⼈法。
名词注释:属⼈法是指与民事关系主体有关的国家的法律。
它是经常被⽤来解决⼈的⾝份、能⼒(权利能⼒、⾏为能⼒)、婚姻、亲属、和继承权等领域的法律冲突的⼀项原则。
由于各国对属⼈法连结点分别理解为住所或国籍,故属⼈法有住所地法和本国法之分。
(⼤陆法系国家多采⽤本国法,英美法系国家多采⽤住所地法)⼀些国际公约多采⽤惯常居所地法,⽽法⼈的属⼈法多采⽤国籍国法。
中国涉外收养法律适用问题探析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中国涉外收养法律适用问题探析蒋新苗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关键词: 涉外收养/国际法/跛足收养内容提要: 中国的涉外收养在国内与国际大背景中获得了空前的发展,但中国涉外收养立法仍存在空白点,特别是对涉外收养效力及其准据法选择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
当今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有的主张涉外收养适用收养人属人法或被收养人属人法,抑或重叠适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属人法的,有的坚持适用法院地法或收养发生地法的,还有采取折衷主义或倡导适用与被收养儿童福利相关的最密切联系原则的。
在我国制订民法典以及倡导国际私法法典化的过程中,应考虑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国际人员流动的新特点,着重分析研究中国涉外收养法律适用的立法取向,尽可能维护涉外收养效力的国际性或趋同化,努力减少或消除“跛足收养”。
在各国经济贸易往来的基础上,不同国家与地区之间的政治、文化乃至宗教等方面的联系越来越密切,不同国家与地区之间的人员流动日益频繁而且规模不断扩大,各国人民之间相互杂居的现象增多,产生了跨国或跨地区的收养关系。
这种跨国或跨地区的收养关系又统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称涉外收养或国际收养,一般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涉外收养”是指凡具有涉外因素的收养关系,即在收养关系的各要素中,有一种或数种要素超出一国或一定地区的范围,与其他国家或地区有一定联系的收养关系。
狭义的“涉外收养”是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属于不同国家或惯常居住于不同国家的收养关系,即超国籍或国境的收养关系,通常称为跨国收养。
本文将着重从广义的涉外收养角度,探讨中国涉外收养效力的准据法选择问题。
一中国涉外收养立法概况在中国,收养子女是自古即有的比较常见的社会现象。
新中国成立后,为保障和规范正常的收养行为,在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和规章中对收养问题都有一些规定。
1950年的婚姻法就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相互间的关系适用于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该法第13条明文规定:“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于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双方均不得虐待或遗弃。
孤儿收养的国际法律规定与程序

孤儿收养的国际法律规定与程序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迁,孤儿问题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之一。
国际社会为保障孤儿的权益,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定与程序。
本文将介绍孤儿收养的国际法律规定与相应流程。
一、概述孤儿收养是指将失去生父母或无法与生父母共同生活的儿童交付给合适的家庭,并使其成为接纳家庭的合法子女。
孤儿收养的主要目的是为孩子提供一个有爱、有承诺、稳定和安全的家庭环境,使其能够正常成长发育。
二、《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是国际上最重要的法律文书之一,其中第20条明确规定,儿童应该得到由政府提供适当护理的保护和援助,无论其受到任何形式的遗弃、保护、照顾或收养。
三、《海牙公约》《海牙公约》是国际间孤儿收养的法律依据,确保了国际收养的程序合法化和规范化。
根据该公约,各缔约国承认国际收养对于孤儿来说是一种合适的保护方式。
公约要求缔约国加强监管,确保收养程序透明、合法,并保证孤儿收养的最佳利益。
四、孤儿收养的程序1. 申请收养者需要向当地的合法机构或政府提出收养申请。
申请流程包括填写申请表格,提供所需材料和文件,以及接受面试等程序。
2. 家庭审查机构或政府相关部门会对收养者进行家庭审查,评估他们是否适合成为养父或养母。
审查内容通常包括生活环境、家庭稳定性、财务能力等方面。
3. 孤儿评估对被收养的孤儿进行评估,确定其是否适合被收养并选择合适的收养家庭。
4. 同意与许可在通过家庭审查和孤儿评估后,当地相关机构或政府会发放收养许可证明或类似文件,以明确养父母的权利和责任。
5. 遗产继承权在一些国家法律中规定,被收养的孤儿具有与亲生子女相同的遗产继承权。
五、附加要求与特别情况1. 年龄限制许多国家对收养者的年龄有一定限制。
例如,一些国家要求收养者必须年满25岁以上,但低于50岁。
2. 收养禁忌一些国家规定禁止同性婚姻或单身人士收养孤儿。
3. 跨国收养在进行跨国收养时,需要遵守相关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与规定,如按照《海牙公约》的要求进行程序。
收养孤儿的法律条文和规定

收养孤儿的法律条文和规定在社会中,收养孤儿是一种具有伟大意义和人道主义价值的行为。
许多国家都有相应的法律条文和规定来规范收养行为,保护孤儿的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得到家庭的关爱和照顾。
本文将从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对收养孤儿的法律条文和规定进行介绍和讨论。
国际层面的法律条文和规定在国际上,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是保护孩子权益最重要的法律文书之一。
该公约于1989年通过,被全球绝大多数国家所采纳。
根据公约第21条的规定,各缔约国应保证无家可归、被剥夺家庭保护的孩子享有适当的保护和关怀。
其中一个重要的保护措施就是通过合适的收养手续,为孤儿提供稳定的家庭环境和爱心照顾。
除了儿童权利公约外,国际上还有其他一些组织针对收养孤儿制定的法律条文和规定。
例如国际收养的海牙公约就是一个广泛适用于国际收养的法律文书。
该公约旨在确保孤儿能够在合法、公正和透明的情况下被收养,保护他们的权益和福祉。
根据海牙公约的规定,各缔约国应建立符合规定的国家机构,负责管理和监督国际收养事务,保护孤儿的利益并防止拐卖、虐待等不当行为的发生。
国内层面的法律条文和规定在中国,收养孤儿的法律条文和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
该法律于1992年颁布实施,对收养关系的设立、法律手续以及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权益享有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为了保证收养的合法性和孤儿的利益,收养人需要经过特定的程序和条件。
首先,收养人必须是年满30周岁的夫妻,已婚夫妇中至少一方是中国公民。
其次,收养人必须符合特定的法律和经济条件,有能力并愿意承担照顾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责任。
最后,收养人需要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查和培训,并获得批准后才能建立收养关系。
此外,在中国,各省市还设立了相应的收养机构,负责管理和推行收养事务。
这些机构负责评估收养人的资格、协助进行收养登记和审批工作、提供咨询和培训等服务,保证收养的程序合法、透明并符合孤儿的最佳利益。
结语收养孤儿是一项涉及众多权益的任务,需要合理的法律条文和规定作为保障。
论收养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论收养制度的缺陷与完善收养制度是指为孤儿、无人看护儿童或家庭困难儿童提供新的家庭的法律安排。
收养可以为这些孩子提供一个健康、稳定的生活环境,让他们有机会获得关爱和教育。
收养制度并非完美,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之处。
本文将围绕着收养制度的缺陷与完善展开讨论。
我们来看看收养制度存在的一些缺陷。
其中最显著的问题之一是程序繁琐。
目前的收养程序通常需要经历繁杂的流程,包括审批、审核、考察、培训等。
这些程序不仅耗时耗力,还可能让一些符合条件的家庭望而却步,导致本来可以给孩子提供温暖家庭的人放弃了收养意愿。
收养制度在配对机制上存在一些缺陷。
在一些地区,由于收养人口需求和儿童供给不平衡,导致一些孩子长期滞留在孤儿院或寄养家庭中,找不到合适的收养家庭。
一些有收养需求的家庭可能因为配对机制的不合理而无法成功收养,导致孩子无法融入一个温暖的家庭。
收养制度在监管和管理方面也存在一些不足。
一些媒体报道和案例显示,一些收养家庭存在虐待、遗弃等问题,而有关部门对于这些情况的监管不够到位,导致孩子受到伤害。
这说明收养制度在监管和管理方面亟需加强,以保障被收养儿童的权益。
尽管收养制度存在这些缺陷,我们也可以看到一些正在进行的改善措施。
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立法的完善。
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审议通过了一系列关于收养制度的法律法规,明确了收养程序、收养条件、收养监管等方面的相关规定,以保障收养权利的行使和被收养儿童的权益,这对促进收养制度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一些地区也在加强收养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通过增加收养机构的数量和提升服务质量,为更多的孤儿和困难儿童提供更多的收养机会和更好的服务。
加强收养机构的管理和监管,也可以减少一些不法中介机构的存在,保障收养程序的公平和透明。
一些国家和地区也在积极推动收养意识的普及和提升。
通过开展收养宣传活动、举办收养知识讲座等方式,提高社会对于收养的认识和接受程度,鼓励更多的有条件的家庭参与到收养行动中来,为更多的孤儿和无家可归的儿童提供温暖的家庭。
涉外收养法律适用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涉外收养法律适用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全球化的快速发展,我国与外国的交流和合作越来越紧密,而涉外收养也随之增多。
涉外收养法律适用问题是一个涉及国际私法、家庭法等多个领域,又与不同国家、地区的法律体系有关的复杂问题。
当前,我国涉外收养法律适用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如执行外国涉外收养判决认证困难、未确定受领收养的中方机构等等。
因此,对涉外收养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加强相关政策规定,有利于解决涉外收养中存在的问题,保护涉外收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研究内容和主要思路
1. 研究涉外收养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和相关国际公约。
通过梳理涉外收养案例,对比不同国家、地区的法律体系,分析涉外收养涉及的国际私法、家庭法等问题,确定涉外收养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和标准。
2. 分析涉外收养法律适用的实践问题并提出对策。
针对我国涉外收养中存在的问题,如执行外国涉外收养判决认证困难、未确定受领收养的中方机构等,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完善我国的涉外收养相关政策规定。
3. 重视涉外收养的配合和交流,促进国际间分歧的减少和有效地解决收养争议。
促进国际间在此领域的配合和交流,倡议各国建设更为高效的收养登记机制,减少双亲无限制地出售或者舍弃孩子的情况的出现,维护孩子收养 - 外出境的合法效应。
三、研究预期结果
1. 系统说明涉外收养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和标准,为我国涉外收养相关政策规定提供指导;
2. 提出针对我国涉外收养中存在的问题的解决方案,完善我国的涉外收养相关政策规定;
3. 倡导国际合作,促进国际间在涉外收养领域的交流和合作,共同维护身份不存在的儿童的正当权益。
收养孤儿的国际法律框架与程序

收养孤儿的国际法律框架与程序在全球范围内,收养孤儿的国际法律框架和程序是确保儿童权益得到保障的重要机制。
本文将对这一领域的国际法律框架进行探讨,以及介绍收养程序的要点和流程。
一、国际法律框架1.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是确保孩子们权益得到保障的国际法律框架之一。
该公约将儿童的最佳利益作为首要考虑,并规定儿童有权享受家庭生活、保护和照顾。
在收养孤儿的情况下,公约要求国家确保收养程序符合儿童权益的原则。
2. 《海牙儿童保护公约》《海牙儿童保护公约》是为了保护儿童免受非法拐卖、贩卖和剥削的危险而制定的国际公约。
该公约确保了孤儿收养的合法性和透明性,并规定了跨国收养的程序和要求。
这个公约旨在减少跨国收养中的滥用和侵权行为。
3. 国际收养合作公约国际收养合作公约于1993年由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该公约明确规定了国家之间进行儿童收养的程序和原则。
公约要求国家建立中央机构负责收养事务,并确保有合适的程序来核实并审查申请人的资格。
此外,公约还要求对收养关系进行监管和跟踪。
二、收养程序要点与流程1. 资格审查在国际收养的程序中,资格审查是一个重要环节。
这通常由收养国的中央机构或委员会负责进行。
申请人需要提供个人信息、家庭状况和动机等方面的资料,并接受背景调查和家庭访查。
资格审查的目的是确保申请人具备合适的条件和能力来照顾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
2. 文书手续国际收养的程序还涉及到一系列的文书和文件手续。
这包括申请书、收养合同、出生证明、儿童医疗证明等。
这些文件需要经过认证,并根据收养国的要求进行翻译和公证。
3. 审批和配对一旦申请人符合收养资格并提供了所有必需的文件,中央机构或委员会将进行审批阶段。
这个阶段的目的是确保儿童的最佳利益得到保障,同时与合适的收养家庭进行匹配。
在这个过程中,匹配的依据可能包括儿童的年龄、特殊需求和家庭的优势等。
4. 接收和后续监护一旦收养审批通过,申请人就可以接收孩子,并正式成为合法的监护人。
国际私法中的国际收养程序与效力问题

国际私法中的国际收养程序与效力问题国际收养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而在国际收养中,程序与效力问题尤为重要。
在国际收养中,国际私法为我们提供了相应的规范和指导原则。
本文将探讨国际私法中的国际收养程序与效力问题,并分析相关案例以及国际公约所涉及的规定。
一、国际收养的目的与程序国际收养的目的在于为孤儿或无法在原生家庭得到适当照料与抚养的儿童提供一个稳定的家庭环境。
国际私法对国际收养的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以确保儿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首先,国际收养程序要求申请人必须获得原生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同意。
这一步骤的目的在于确保原生家庭对于收养决定具有知情权和同意权。
此外,国际收养程序还要求申请人通过相应的机构,如福利院或收养服务机构进行申请,并接受必要的调查与评估。
其次,国际收养程序还要求申请人和收养儿童进行适当的接触和熟悉阶段。
这一阶段的目的在于建立申请人与孩子之间的情感联系,并为双方适应彼此的生活做好准备。
最后,国际收养的程序还涉及法院的审查与判决。
法院将对整个收养程序进行审查,以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只有通过法院审查并得到批准,国际收养方可正式成立。
二、国际收养的效力问题国际收养的效力问题在于收养的法律地位是否得到国际承认。
国际私法为国际收养的效力问题提供了明确的规定和原则。
根据国际私法原则,在一国获得合法收养的儿童,在另一国应当得到相应承认。
这意味着一旦孩子在一个国家获得了合法收养的地位,其他国家应当予以承认,确保收养的法律地位在国际范围内具有效力。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国际收养的效力问题并不总是得到充分保障。
一些国家对于国际收养的效力存在不同的立场和意见。
有些国家仅承认通过国际公约规定的收养程序所产生的效力,而对于其他途径进行的收养持保留态度。
此外,国际收养的效力问题还涉及到国内法和国际公约之间的冲突。
有些国家的国内法规定了独特的收养程序和效力规定,这可能与国际公约存在差异。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进行国内法与国际公约的协调和解释,以保证国际收养的效力具有一致性和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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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涉外收养法律制度的创新
(一)建立病残儿童收养专门程序
残疾儿童在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很有可能为亲生父母所遗弃。
也有的儿童与父母遭遇事故,成为病残孤儿。
这些儿童亟需社会的救助,以确保其健康成长。
目前,我国有200多家福利机构和中型福利机构的社会儿童部集中供养的儿童是6.7万多名,其中包括不少病残儿童,这属于病残儿童的集中寄养制度。
此外,还有家庭寄养制度,即将病残儿童寄养在市民家庭中,使其接受良好的家庭教育,享受家庭的氛围,促进其成长。
除了集中寄养和家庭寄养之外,还有家庭收养制度,“由公民来收养残疾儿童,通过实践证明,残疾儿童的收养可以为残疾儿提供理想的家庭福利,是养育残疾儿童的最基方式,为了帮助残疾儿童回归家庭和社会,让其在养父母的抚养教育下享受家庭的生活温暖。
”1[1]我国2008年5
月12日发生了破坏力极大的汶川地震,很多儿童在地震中遭受重创,甚至失去亲人,成为病残儿童,一些热心的市民表示愿意收养这些儿童,甚至一些境外人士也表示愿意收养这些儿童,为其提供良好的成长条件,弥补其身心创伤。
我国国内法律制度中存在病残儿童收养方面的特别规定,但是在涉外收养中,还没有构建起病残儿童收养制度,因此地震发生后,为了确保病残儿童的利益,四川民政部门表示,暂不对境外人士开放地震孤儿收养。
但是这给我们提出了一个课题,即如何完善涉外病残儿童的收养制度呢?
在病残儿童收养中,也需要贯彻最佳利益原则,确保病残儿童能够健康成长,避免其再次遭遇身心伤害,但是由于病残儿童与普通儿童不同,一方面病残儿童自身自理能力不强,另一方面如果病残儿童未能与收养家庭磨合,可能不幸再次遭受遗弃,因此在涉外收养程序中,也需要构建特殊的程序,用以应对病残儿童的收养问题,以维护病残儿童的利益。
在病残儿童涉外收养制度的构建方面,本文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实行先寄养后领养制度。
由于一些人士在领养病残儿童的过程中没有做到深思熟虑,因此其领养行为给其带来了麻烦,也对病残儿童日后的成长带来了障碍。
为了能够确保境外人士在领养中国病残儿童的过程中能够和病残儿童充分磨合,可以考虑适当变更领养制度,强制性地将寄养设置为前置程序,即在领养病残儿童之前,要求收养人家庭实现以寄养的方式,和病残儿童共同生活一段时间。
这一寄养期间设置在1-2年之间为宜,具体可以根据病残儿童的实际年龄
进行适当地调整。
在寄养阶段,寄养家庭和病残儿童之间仅仅是寄养关系,而没有产生收养的法律关系,在这1-2年时间中,寄养家庭有充分的时间考虑究竟是否需要收养该病残儿童,在寄养期间,病残儿童和家养家庭也可以充分交流感情,双方经过磨合期,最终决定是否确定收养关系,如果磨合成功,则可以继续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收养手续,正式确立收养法律关系。
第二,允许同一福利院中2-3名儿童被同一家庭收养,以减轻孩子的心理压力。
福利院中的儿童之间形成了相互的信任关系,彼此熟悉。
但是涉外收养意味着儿童将离开中国大陆,进入别的文化圈,这可能遭致儿童在一时之间无法适应,对于病残儿童来说,由于其存在疾病或者残疾,因此其心理可能比较自卑和内向,不容易与他人交流,因此我国法律可以允许同一境外家庭收养同一福利院中的2 -3名病残儿童,以减轻病残儿童的心理压力,促进病残儿童健康成长。
第三,构建严格的涉外收养前家庭调查制度。
目前,我国在涉外收养的家庭调查制度方面还相对薄弱,因此本文认为我国有必要建立严格的涉外收养前家庭调查制度,以确保病残儿童在该家庭中不会受到侵害,能够满足基本的成长需要。
所需调查的项目包括:家庭成员状况、家庭经济收入状况(包括债务状况等)、家庭成员的受教育程度、家庭成员是否有犯罪记录或者其他不良记录(如吸毒等),等等。
这些因素直接关涉到病残儿童的成长条件,因此我国有关部门应该对这些信息进行详尽、认真的核查,以确定收养家庭是否符合条件。
总之,病残儿童本身在生理上存在缺陷,因此有必要在病残儿童的涉外收养程序方面,构建特定的收养制度,其目的是确保病残儿童的利益能够得到切实维护,确保病残儿童能够健康成长,避免病残儿童在涉外收养过程中遭遇二次伤害。
(二)我国涉外收养应该考虑双向收养问题
目前我国涉外收养立法以外国人收养中国儿童为中心,忽略了中国人收养外国儿童的内容,因此不管是在逻辑的严密性上还是在实体内容的完善程度方面,都存在一些缺失。
当然,这和社会现实有关,我国改革开放才经历了30年,普通中国人与国外的联系并不紧密,更多地是外国人来华投资、游历,在收养方面一般也是外国人收养中国儿童,很少有中国人收养外国儿童。
但是从长远来看,中国公民收养外国儿童这一方面的收养必然会成为不容忽视的方面。
目前,“我国有关涉外收养的法律适用的立法规定也缺乏对中国华侨在外国收养中国籍儿童适用何国法的规定,而且对中国华侨在外国收养外国籍儿童适用
何国法也没有明文规定。
”2[2]我国目前尚无全面系统的涉外收养关系法律适用的立法,20世纪80年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收养法律草案适用问题单独作了规定,“这一章规定了涉外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适用被收养人住所地法,同时不得违背收养人住所地法律;涉外收养关系成立的形式要件,适用收养时的行为地法律,涉外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人住所地法律,并规定了被收养人的国籍等问题。
”3[3]但是因为种种原因,该草案的规定没有被采纳。
目前,有关涉外收养的法律适用问题,仅有《民法通则》的148条最密切联系原则可以类推适用。
在学术界,中国国际私法学会起草的《中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第六稿)关于涉外收养法律适用的规定,对于我国涉外适用冲突法的完善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其具体规定如下:收养成立,适用收养时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住所地法或者惯常居所地法。
收养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的住所地法或者惯常居所地法。
收养终止,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的住所地法或者惯常居所地法,或者适用受理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法院地法。
因此,为了弥补法律空白,我国应该首先要将双向收养纳入考虑范围,其次要对中国人收养外国儿童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规定。
在解决法律冲突方面,可以考虑接受示范法的内容,以此消除法律适用上的不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