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改)
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为做好我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进一步提高困难学生的资助精准度,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园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全面实施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实现困难认定政策在本幼儿园的全覆盖,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教育强县的客观要求,是优化教育结构、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有效手段,是健全公共财政服务体系、保障教育公平的重要举措。
二、组织机构组长:园长副组长:副园长成员:全体教师家长代表:家长委员会三、认定范围本实施办法中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幼儿园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幼儿。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将作为上级下一步分配学生资助名额和安排学生资助资金的主要依据,也将作为学校贯彻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重要参考依据。
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园籍的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幼儿。
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元,分为3档(1000元,1200元,1400元)。
四、认定原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四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五、认定程序1.宣传发动。
学校将通过张贴公告栏和微信平台通知的形式,向全体幼儿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工作事项,并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书面申请。
学生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自2021年秋季学期起,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应同时签署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并提供脱贫享受政策家庭、边缘易致贫家庭、城乡低保家庭、特困供养、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残疾以及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相关材料。
上面内容如实填写,特别注意一下两个要点。
3.结果认定。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时,主要参考以下因素:(一)家庭经济因素。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一、背景为了更好地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成长和发展,学校决定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以确保资源合理分配,提供更多的帮助和支持。
二、认定标准1. 综合收入水平:家庭综合收入应低于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国家和地方政策的相关规定进行核算和确认。
2. 家庭成员人数:认定学生的家庭成员人数要经过实地调查核实,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特殊情况:对于存在特殊情况的家庭,如单亲家庭、留守儿童家庭、低保户家庭等,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重点关注和优先认定。
三、认定程序1. 学生申请:学生及其家长应主动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相应的表格,并附上所需证明材料,如家庭收入证明、社保证明、户口簿等。
2. 家访调查:学校将安排相关人员对申请学生家庭进行家访调查,核实家庭经济状况,并与学生和家长进行面谈,了解学生在学习和生活上的需求。
3. 综合评价:根据学生家庭的经济状况、家庭成员人数以及其他相关因素,学校将对申请学生进行综合评价,并作出认定结果。
4. 公示和申诉:学校将公示认定结果,并留出一定的申诉期,供学生及其家长申诉和提出异议。
5. 评估周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将定期进行,通常每学年进行一次评估,以确保帮助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四、认定效果1. 资助政策: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生将享受学校提供的各种资助政策,如减免学费、资助课本、补贴生活费等。
2. 优先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将享受到各类奖学金、勤工助学岗位和其他学校资源的优先分配权。
3. 照顾关怀:学校将加强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联系与沟通,关注他们的学业进展和生活困难,提供必要的照顾和支持。
五、监督和评估学校将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加强对认定过程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认定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六、补充说明1. 以上认定实施细则为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基本原则,具体操作细节将视学校实际情况而定,可进行适当调整。
江汉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定稿无表格版)

江汉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和做好各项资助工作的基础和主要依据。
为了规范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与资助工作,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教财【2007】8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此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募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贫困生的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标准合理、自主申报、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自下而上,逐级审核。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于每年9月认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八条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学生辅导员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九条以班级(或年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
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得少于班级人数的15%。
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须在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认定等级和程序第十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为三个等级:⑴特殊困难;⑵困难;⑶一般困难第十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⑴学校每年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送《调查表》。
需要申请认定家庭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调查表》,并持表到家庭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状况。
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江汉大学家庭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认定申请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评分表》(以下简称评分表)不再提交《调查表》。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为了更好地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针对性的资助和教育援助,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如下:一、认定机构和责任1.设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委员会,由学校相关部门、学生事务办公室、财务处等单位组成。
2.认定委员会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审查工作,确保认定的公正、透明和公平性。
3.认定委员会成员需进行相关培训,了解认定标准和程序,并严格遵守保密原则。
二、认定标准1.综合考虑家庭经济状况、收入和支出等方面因素。
2.学生家庭的月收入应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学生家庭的固定资产、存款、投资等不超过一定限额。
4.学生家庭的高额债务、大额贷款等符合认定标准。
5.学生家庭的其他特殊情况,如家庭成员生病、残疾等,应特殊考虑。
三、申请与审核程序1.学生向学校提交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家庭收入证明、银行存款证明、债务证明等。
2.由学校指定的工作人员进行初步审核,进行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检查。
3.审核不合格的申请,学校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学生提出具体的补充材料和修改意见。
4.经过初步审核合格的申请,由认定委员会进行终审,并在10个工作日内发布认定结果。
5.学校应建立申诉机制,对不满意认定结果的学生提供申诉通道,进行重新审查。
四、认定结果处理1.通过认定的学生将获得相应的资助或援助,包括减免学费、提供生活补贴、提供学习用品等。
2.认定结果将通知学生和家长,同时公示在学校网站或学生事务办公室等显眼位置,确保公开透明。
3.认定结果将在每个学年重新评估,学生需重新申请认定,并提供新的收入证明和材料。
五、保密工作1.认定委员会的成员需签署保密协议,对学生家庭的财产状况进行保密。
2.申请资料的存储和使用,需采取严格的措施进行保护,确保不外泄和滥用。
六、宣传与监督1.学校应定期组织宣传活动,向学生和家长宣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政策和流程,提高认识和理解。
2.要建立监督机制,监督认定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接受学生和家长的监督和投诉。
中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XXXX中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贝IJ第一条为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XX)16号),及XX省教育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XX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本细则中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在我校已注册学籍在校生第四条健全认定工作机制,落实认定工作职责和任务。
(一)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成立以党总支书记为组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S)成立以年级为单位的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应考虑家庭经济状况、特殊群体政策、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家庭突发状况、学生消费情况、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的状况等因素,认定对象包括以下4类:(一)建档立卡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
(二)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及重点优抚对象子女。
(三)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造成生活困难的学生。
(四)其他在校学习、生活基本支出存在困难的学生。
第六条学校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学生资助政策,结合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类别、学费收费标准和本地消费水平、学生日常消费需求等情况制订认定标准,划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档次,划分为一档二档第七条年级应严格按照认定工作程序,认真完成认定工作。
(一)宣传公告。
学校应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在新生录取、秋季开学阶段,通过宣传册、主题班会、网站及宣传栏等多种途径宣传学生资助政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细则,告知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时间和认定程序等。
(二)个人申请。
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
1家庭困难学生填写《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2.提供相关材料。
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保证学生资助工作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促进学生资助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本细则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准确的原则。
经本人申请、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后入库备查。
认定结果作为学生申请或者系获得各类资助的依据。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学生资助管理委员会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和实施。
各系学生资助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初审工作。
班级学生资助评审小组负责民主评议工作。
第三章认定标准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福州市当年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一)城镇户口,父母一方或双方暂时失业,家庭收入不足以维持学生正常学习和生活;(二)父母务农,父母中有一方因残疾或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三)遭受自然祸患、突发事故等致使家庭财产损失较为严重;(四)来自老少边穷地区,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正常的学习及生活费用;(五)家庭中有两名以上(含两名)子女正在接受非义务全日制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六)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比较困难。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福州市当年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80%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一)孤儿、单亲家庭(指父母一方已故),家庭无直接经济来源或失去主要经济来源;(二)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残疾学生;(三)父母双方均因残疾、年迈等原因导致收入微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四)农村五保户或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农村低保户和特困救助范围内的家庭子女、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子女;(五)家庭成员或本人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或父母患慢性疾病并丧失劳动能力,无医疗保险,医疗费用开支数额巨大,造成家庭严重负债的学生;(六)家庭遭遇自然祸患、突发事件等致使家庭财产损失特别严重的学生;(七)家庭因直系亲属伤亡导致家庭经济收入锐减或丧失的学生;(八)由于其他原因确实无保障的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湖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鄂教助〔2019〕1号),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本细则中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在我校已注册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
第四条健全认定工作机制,落实认定工作职责和任务。
(一)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成员由学工处、校团委有关人员组成。
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二)各系部成立以系党总支书记为组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系学生科科长为副组长,学生工作管理人员和专职辅导员为成员,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
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应考虑家庭经济状况、特殊群体政策、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家庭突发状况、学生消费情况、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的状况等因素,认定对象包括以下4类:(一)建档立卡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
(二)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及重点优抚对象子女。
(三)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造成生活困难的学生。
(四)其他在校学习、生活基本支出存在困难的学生。
第六条各系部、班级应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学生资助政策,结合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类别、学费收费标准和本地消费水平、学生日常消费需求等情况制订认定标准,划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档次,原则上划分为2~3档。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细则

XXXX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细则为进一步规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申请、审核、认定工作,严格工作制度,规范操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让每一个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都能得到资助,都能感受到党和国家的关怀,在公平的教育环境中健康成长,顺利完成学业,确保资助政策规范有序实施,根据XX省教育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XX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X教材发(202X)1号)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的要求,特制定此认定工作办法:—X加强领导,健全机构1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任组长、副校长、学部主任任成员,全面负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审核、认定管理工作。
2.各班成立学生资助评议初审小组,班主任任组长,熟悉学生情况的任课教师、家委会成员、班干部、学生代表任成员,全面负责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主评议、初审等工作。
3.各年级成立年级评审委员会,对本年级提出申请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复审。
4.学校成立学校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再次审核,并最终确定本学期接受资助学生名单。
二、贫困生的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5.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并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6.农村贫困户和城镇低保户,学生生活俭朴;7.勤奋学习,积极上进:5•诚实守信,品德优良。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类型及参照依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个档次。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1)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孤儿)。
包括父母双亡的孤儿和监护缺失的孤儿,监护缺失孤儿指父母一方去世,另一方不履行监护责任,或父母虽在世但均不对其履行监护责任的学生。
单亲家庭的孩子不属于监护缺失的孤儿。
(2)学生本人罹患重大疾病或家庭重要成员罹患重大疾病的;(3)学生本人残疾或家庭重要成员残疾(有市、县残联核发的残疾证),造成家庭基本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的;(4)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5)(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既脱贫享受政策、边缘易致贫、脱贫不稳定学生、突发意外:家庭因遭洪灾、水灾、火灾、车祸等导致家庭特殊困难的;(6)来自烈士或优抚特困家庭的;(7)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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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工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文件)和《湖北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对象为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预科在校学生。
第三条本细则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第四条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审核工作。
其机构组成如下:组长: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副组长:学生科长成员:学生科辅导员、各班班主任其主要职责是:1、按照学校的统一部署,组织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2、指导成立以班级为单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以下简称认定评议小组);3、对本院认定评议小组的初步评议结果进行审核、公示,形成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结果并上报学生工作部(处);4、建立健全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5、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和调整;6、准确掌握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情况,及时调整或认定其家庭经济困难等级。
第五条以班级为单位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具体负责各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民主评议工作。
其机构组成如下:组长:各班班主任成员:(1)学生干部代表3名(2)由班级同学推荐的其他学生代表,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本班总人数的15%。
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公示一天。
对于评议小组中的成员有异议的可在一天内向班主任提出质疑,并由班主任查证核实后作出相应处理。
学生成员本人被评议对象时,必须予以回避。
其具体职责是:1、根据学院认定工作组的要求,组织本班的认定工作;2、组织填写、统计《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3、根据学生申请,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初步评议结果,并将结果上报学院认定工作组。
第三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第六条贫困学生需提供的材料:给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一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同时在每学年结束之前给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生发放,要求学生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核实盖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并告知要准备的相关证明材料。
包括:1、家庭成员患重症的,应有县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病历及相关证明材料。
2、能证明或能辅助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其他证明(下岗证、低保证、残疾证),烈士子女应提供烈士证。
3、家庭遭受灾害的,应提供学生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民政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
第七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置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个档次。
其认定标准分别如下:1、一般困难。
学生日常生活简朴,无高消费现象(如自愿申请住公寓、购买高档电脑等)。
家庭成员具备有一定的劳动能力,有少量经济来源,家庭经济收入基本能维持生活,可以筹措部分的学费,但偿还能力较差,缺乏学习生活上的基本支付能力,学生月生活费在恩施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80%以内。
2、困难。
学生日常生活简朴,无高消费现象(如自愿申请住公寓、购买高档电脑等)。
家庭只有少量经济来源,家庭经济不能或勉强能维持基本的生活开支,没有维持基本生活以外的消费能力,学费主要靠借贷筹措,学生月生活费在恩施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40%以内。
3、特困。
学生日常生活简朴,无高消费现象(如自愿申请住公寓、购买电脑等)。
孤儿、烈士子女、单亲、优抚家庭子女或父母患病长期卧床等,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经济基本无稳定来源且亲友无资助能力。
生活基本无稳定保障,完全依靠国家救济,无力支付学业费用,学费、生活费主要靠借贷筹措,学生月生活费基本接近恩施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四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原则和程序第八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坚持如下原则:1、实事求是的原则;2、个人申请和民主评议相结合的原则;3、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须由本人自愿向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提出申请,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织提交申请的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2),并收集新提出申请同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1)。
第十条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依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全面了解其家庭人员的组成、工作、经济收入、健康状况等,了解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平均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等,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
第十一条采用量化评分的方式,认真组织民主评议,按以下计算方法计算出每位同学的量化分值Z。
Z = B ×80% + J ×20%其中,Z为综合得分;B为依照《信息工程学院经济困难学生现实表现班级评定表》(附件3)得出的班级评定分值,由各班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班及宿舍同学,对该学生一学年来的消费实际表现给予评定,评定结果要求反映学生本人的消费情况(包括学生实际消费状况与本人申报情况是否相符、有无过度消费及相对高消费的情况)等内容。
每份评议表100分,所占比重为80%;J为依照《信息工程学院经济困难学生个人自评及教师评定表》(附件4)得出的学生自评及教师评定分值。
由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就一学年内家庭经济情况、个人消费情况、勤俭节约各方面表现做出自我评价,之后由班主任根据其在校实际消费表现进行量化评定,最高100分,所占比重为20%。
计算结果Z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第十二条根据量化评分的结果Z,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评定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档次,并在同档次内对学生进行排序。
评定结束后,将评定结果在本班内公示两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将最终结果上报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过程中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对于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临时性特殊困难的学生在当年度给予适当考虑。
第十三条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
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十四条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档次及贫困程度的排序,以适当方式,在全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
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正常程序向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提出质疑须采用实名制,且须提出具体意见,具体到某人某事)。
学院认定工作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正常程序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
第十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每学年开学时,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布置启动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在上一学年已经进行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班级,在当年的认定工作过程中,对上一学年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依然需要由学生本人再次提出申请,并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若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认为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在征求班级同学的意见之后,可以沿用上一学年的认定结果。
如果本班有新的同学提出申请,或上一学年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发生了新的变化,则需重新进行认定。
第五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信息管理第十六条学院依据最终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档案,采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相关信息,全面掌握困难学生的个人基本情况、家庭成员情况、家庭经济状况、学籍异动情况、接受各种资助情况、在校期间受奖惩情况等多项内容,做到动态维护,及时更新。
第十七条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最终认定的贫困生名单及档次将作为今后各类贫困资助及助学贷款等的依据。
第六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监督第十八条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和各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议小组,应对经确认后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的生活及学习状况进行实时监控,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资助资格,收回曾接受的资助资金。
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各班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班应在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和后续资助工作中及时作出调整。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本细则自二0一0年十一月起试行。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信息工程学院学生科负责解释。
附件1: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2: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3:信息工程学院学生在校现实表现班级评定表学号:姓名:评议人:说明:1、请各位参与评定的同学认真、如实填写,此表将关系到申请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资助情况;2、请根据被评定对象现实表现如实给予评价;3、参评人员:A 班级:团支部、班委会成员,总数不少于5人;B 被评定对象所在宿舍成员,应不少于3人。
4、学生一旦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校将对其名单及评定分档情况进行公示。
5、大一新生配备电脑者,不能参加贫困生认定。
附件4:信息工程学院家庭困难学生个人自评及教师评定表学号:姓名:说明:1、学生按照要求,如实填写表格中的各项内容;2、班主任对以上诸项学生自评与学生在校实际表现符合程度给出综合评分;3、班主任评定分值为:A.非常符合:评定为100分 B.比较符合:评定为85分C.基本符和:评定为 60分D.不符合:评定为40分4、学生一旦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校将对其名单及评定分档情况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