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四年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及其影响
五四宪法的名词解释

五四宪法的名词解释五四宪法是中国历史上一部具有重要意义的宪法法典。
它于五四运动后不久诞生,并在当时的中国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深入解析五四宪法中的一些核心名词,旨在探讨其含义及对当代中国的启示。
第一个名词是“人民权利保障”。
五四宪法强调“人人平等,人人享有言论、出版、宗教信仰自由”,这对那个时代的中国来说是非常前卫的观点。
宪法中的“人民权利保障”体现了尊重人权的价值观,对社会公正和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人民权利保障的核心理念是确立了一种公民与国家之间互有权利和义务的平等关系,为个体权利的保护提供了制度上的基石。
第二个名词是“国家立法权”。
五四宪法认为,“立法权归于国民”,这也是尊重人民主权的体现。
在传统的专制社会中,国家立法权往往掌握在少数统治者手中,与人民之间存在着巨大的法律权力分配不平等。
五四宪法中的这一条款,呼应了当时社会上普遍追求的“民主”理念,强调国家立法权应该归属于全体公民,提倡民主立宪。
第三个名词是“司法独立”。
五四宪法提出,“司法独立,保障人民平等、自由和权利之实施”。
这显示了宪法对司法独立的重视,司法独立是一项保障公正的核心原则。
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司法独立能够避免政府的干预和非法权力滥用,确保公民在法律面前平等,并有效地实施法律。
第四个名词是“国家组织”。
五四宪法中提及了国家的组织和管理。
这一概念强调建立一个合理而高效的国家组织。
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国家的组织本着人民的利益,遵循透明、公正、公开的原则,增加政府对人民意见和需求的反映和满足。
第五个名词是“社会经济制度”。
五四宪法强调实行“社会经济制度”,旨在规范经济活动并保护劳动者权益。
这一概念突出了人民的社会福利和劳动权益。
宪法中的社会经济制度要求建立一个公正公平的经济体系,为全体人民创造公平竞争的机会。
五四宪法的出现,为当时的中国社会带来了进步的思想和制度理念。
宪法中关于人民权利、国家立法权、司法独立、国家组织以及社会经济制度的规定,都为后来的宪法发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启示。
1954年宪法民词解释

1954年宪法民词解释一、宪法中的“人民”“人民”是1954年宪法中的一个核心概念。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人民”这一概念具有广泛的含义。
它包括所有具有中国国籍的人,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
同时,人民也包括在中国领土内的外国人,只要他们遵守中国的法律和法规。
二、宪法中的“公民”“公民”是1954年宪法中的另一个重要概念。
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公民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这一概念与“人民”有所不同。
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而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
公民是指具有某一国家国籍并享有该国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人。
三、宪法中的“基本权利”1954年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人身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自由、结社自由、游行自由、示威自由等。
这些基本权利是公民的基本人权,受到宪法的保护。
此外,宪法还规定了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批评、建议、申诉、控告等权利。
这些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重要保障。
四、宪法中的“义务”1954年宪法规定了公民的义务,包括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的安全和荣誉等。
这些义务是公民的基本责任,是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
此外,宪法还规定了公民的纳税义务和其他经济义务。
这些义务是公民为国家和社会做出贡献的重要方式。
五、宪法中的“国家机构”1954年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机构体系,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
这些机构是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负责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
六、宪法中的“法治原则”1954年宪法规定了法治原则,即国家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
中国历部宪法的内容

中国历部宪法的内容
中国历部宪法的内容是中国宪法发展的历程和各个时期宪法所包含的主要内容。
中国历史上有多部宪法,每一部宪法都反映了当时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法律状况。
以下是中国历部宪法的主要内容:
1.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此宪法规定了国家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职权,确定了国家权力的归属和行使机制。
2. 197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此宪法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宪法,强调无产阶级专政和无产阶级领导地位,明确了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原则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
3. 197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此宪法是对第一部宪法的修订,强调法治原则,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鼓励经济改革开放。
4.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此宪法是现行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宪法权威和宪法修改程序,强调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
根据以上宪法的发展,中国宪法体现了中国政治制度和法治的历史变迁。
宪法
的发展反映了中国社会主义制度和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保护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推动了中国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中国宪法的内容持续更新,与时俱进,以适应国家和社会的变化和发展需求。
“五四宪法”的特点及对我国法治建设的思考-宪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五四宪法”的特点及对我国法治建设的思考-宪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1954 年9 月20 日,出席第一届全国人民第一次会议的代表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一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也即着名的五四宪法.五四宪法的制定和实施,成为新中国和法治建设史上具有转折意义的界标。
学者们公认,五四宪法是一部承前启后、具有基石意义的宪法。
它开启了中国宪法的崭新历史,确认了国家的各项基本制度,其精神和原则延续至今。
[1]然而,由于历史的原因,五四宪法未能能到较好的实施,最终不宣而废。
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新的时代条件下,在全国上下认真贯彻提出的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的背景下,今天我们以更客观冷静的态度来审视五四宪法的价值及存在的问题,为当今法治中国建设提供某些借鉴,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五四宪法的制定。
1952 年底1953 年初随着国民经济恢复任务的完成,新中国成立时代行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一些内容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为迎接大规模经济建设的到来,进一步加强建设的任务,便提到的议事日程上来。
正如指出的那样,面临的任务主要是两项,一项是召开全国人民,一是制定宪法。
[2]五四宪法的制定是从1953 年1 月13 日到1954 年9 月20 日,历时一年零九个月。
期间大致经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宪法起草阶段。
1953 年1 月13 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第二十次会议,会议决定成立以为主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负责宪法的起草工作。
1953 年12 月27 日,带着、胡乔木、田家英等几个宪法起草小组成员乘专列抵达杭州,开始起草宪法草案讨论稿。
[3]最初的一个稿子是由一人起草的,没有被采纳。
从1954 年1 月9 日,领导的宪法起草小组又重新起草,2 月17 日左右草案初稿出来了,随后在的主持下,起草小组通读通改,2 月24 日完成二读稿, 派人将宪法草案二读稿及宪法起草小组的报告送给,要求印发给各同志阅看[4];2 月26 日又派人将修改后的三读稿送给,要求印发中央各同志阅看[5].遵照的指示,主持在京的中央委员开会对宪法草案稿进行讨论。
详述我国1954年宪法的主要内容和重要意义

详述我国1954年宪法的主要内容和
重要意义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了《宪法公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
法正式实行。
宪法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有着政治联盟色彩的几个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由全民的统一的统一的最高权力机关——一个中央人民政府领导。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以民族平等和谐,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制性体系的国家,以中央人民政府为基础的最高权力机关,同时规定国家的四项基本原则:社会主义道路、人民民主专政、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
宪法有关军事和政治等方面、公民权利与义务等方面、人民政府的职责与机构,以及外交及对港澳台的关系等方面的规定都将对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及其国际关系产生巨大的影响和社会变革。
因此,1954年宪法的作用十分重要,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多民族共同建立起
一个拥有宪法制度的联邦制国家的基石,决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治体制和政治路线,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制定了当时最新的国家法规,创立了国家政权的对外交往,使我国正式取消“封建殖民地”,发展为一个完全独立的主权国家。
经过60多年的实践,1954年宪法取得的成效看得更加明显。
它不仅推动我国
实现了从落后到先进的巨大跨越,也为中国人民及其它民主国家的人民的幸福生活奠定了更多的基础。
因此,总结1954年宪法的重要意义就是,在新中国社会主义
改革大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推进了中国国家事业发展壮大,为中国人民及其它民主国家的人民的解放和幸福美满的生活奠定了基础。
具有时代性的一九五四年宪法

半个世纪以前,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于1953年1月举行第20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
会议还决定成立以毛泽东同志任主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着手制定宪法。
之后,经过了约一年零八个月的时间的努力,完成了宪法起草工作,于1954年9月15日将宪法草案提交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
9月20日,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称“五四宪法”)。
五四宪法是历史上第一部由中国人民自己制定的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五四宪法从当时的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反映时代的要求,同时也必然受到时代的制约。
回顾五四宪法公布的时候,正值国际共产主义运动蓬勃发展、中国经过长期的武装斗争,已经建立了人民民主的国家。
在新中国成立后,又经过5年努力,完成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历史任务,并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起,在进行民主改革运动的同步,开始了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
并处在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时期。
作为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保障我国国家统一和社会进步的法制基础的五四宪法,既然在这样的历史背景和政治环境下诞生,因此就必定会鲜明地表现出当年20世纪中期时代性,即中国正处在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
一、中国属于社会主义阵营二战结束之后,世界分成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阵营和美国为首的资本主义阵营。
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曾经指出:“积四十年和二十八年的经验,中国人不是倒向帝国主义一边,就是倒向社会主义一边,绝无例外。
”中国是共产党执政的人民民主专政国家。
中国作为社会主义阵营中的一员,这是无需争议的事实。
五四宪法序言明确规定:“我国同伟大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同各人民民主国家已经建立了牢不可破的友谊,我国人民同全世界爱好和平的人民的友谊也日见增进,这种友谊将继续发展和巩固。
”宪法的规定正是从当时的实际出发,符合时代的要求。
毛泽东在1949年人民政协的开幕词中说过:“我们必须和一切爱好和平自由的国家和人民团结在一起,道德是和苏联及各新民主国家团结在一起,使我们的保障人民革命胜利成果和反对内外敌人复辟阴谋的斗争不致处于孤立地位。
详述我国1954年宪法的主要内容和重要意义。

详述我国1954年宪法的主要内容和重要意义。
答案:为了保障国家权力所有者应有的地位和作用,并使这种保障机制具有足够的权威,确认权利制约权力的国家根本法也就应运而生。
就宪法的基本内容来说,不仅保障公民权利始终处于核心、主导地位,而且对国家权力不同部分之间的制约机制也有明确规定。
它是第一部真正属于人民的社会主义宪法,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里程碑,标志着无产阶级政权的成立,民族自治制度的建立,奠定了社会主义政治制度。
第三,宪法推动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宪法强调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宪法第五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21年来,我国宪法的实施状况不断改善,依照宪法和法律办事正在成为社会普遍的行为准则。
如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后,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等等。
五四宪法高考知识点

五四宪法高考知识点五四宪法是中国历史上的一部重要宪法,也是中国新文化运动的产物。
本文将从其制定背景、主要内容以及对中国历史的影响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制定背景五四宪法的制定背景可以追溯到1919年的五四运动。
当时,中国正面临着帝国主义侵略和封建制度的压迫,大量的学生和青年参与到反对帝国主义的抗议活动中。
五四运动成为一场声势浩大的群众运动,并对中国政治、社会和文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五四运动推动了中国的思想启蒙和现代化进程,为制定一部符合时代要求的宪法奠定了基础。
二、主要内容1. 宪法原则:五四宪法秉持的是民主、科学、进步的原则。
它倡导了国家的民主化、立宪化和法治化,并提出了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观念。
2. 国家机构:五四宪法规定了国家的三权分立原则,即立法、行政、司法各自独立,相互制约。
宪法还规定了国家元首、国家主席、政府和议会等国家机构的设立和职责。
3. 公民权利和自由:五四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人身自由、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
它强调了平等、公正和人权的重要性,并为公民提供了保障的法律框架。
三、对中国历史的影响1. 推动中国政治现代化:五四宪法的制定使中国迈出了政治现代化的第一步。
它为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提供了参考,为今后的宪法修订奠定了基础。
2. 促进社会进步:五四宪法倡导的民主、自由和平等观念激发了中国社会的进步意识。
它提高了公民的权利意识,推动了社会的法治化进程。
3. 影响中国宪政发展:五四宪法对中国宪政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它为后来的宪法制定和修订提供了宝贵经验,为中国宪政体系的建设奠定了基础。
总结起来,五四宪法是一部具有重要意义的宪法,它在中国历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它推动了中国的政治现代化和社会进步,为中国宪政发展提供了宝贵经验。
我们应该铭记五四宪法,不断探索和完善宪法制度,为中国的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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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四年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及其影响1954年9月20日,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新中国宣告成立后制定通过的正式宪法。
它的颁布,一方面宣告了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发挥临时宪法作用时代的结束,另一方面在内容上,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对中国人民在近代100多年中革命斗争的历史进行了总结,记载了中国人民在争取民主、自由和人权方面取得的胜利成果。
同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性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途径和方式加以了确认;规定了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外交、民族等领域实行的基本政策,为保障人民成为国家的主人,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近代的宪法,以全面调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为核心,以规范国家权力的行使和最大限度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为价值取向。
因此,除了对国家的组织进行规定外,还需要对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自由给予确认。
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自由,既是个人在国家和社会中主体性地位的法律表现,也是个人作为国家的主人参与国家管理的基本途径,同时也是国家权力作用的界限。
在此方面,我国的1954年宪法也不例外。
1954年宪法在第三章“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中,用了14个条文来规定中国公民享有的广泛的权利、自由,这些基本权利自由的规定,对于中国这样一个有着几千年文明史,其中封建的传统和思想意识又比较强大的国家来讲,应当说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一、五四年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自由,确立了人民在国家中的主人翁地位。
鸦片战争以后,伴随着西方文化的冲击和宪政思想传入,中国也曾出现了许多的立宪活动。
其中最早的当属清末的“预备立宪”,为进行“预备立宪”,清政府于1908年颁布了一个《钦定宪法大纲》,其中关于个人享有的基本权利自由,在该宪法大纲中是作为“附录”规定在作为正文的“君上大权”之后的,而且在名称上用的是“臣民的权利义务”,虽然有研究者以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对《钦定宪法大纲》的历史地位作出了一些肯定性的评价,[1]但无论如何,就个人享有的基本权利自由的名称及体例安排来讲,很难说是真正出于保障人权的动机。
孙中山领导辛亥革命,推翻封建帝制以后于1912年公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北洋军阀时期曹锟通过贿选在1923年通过并公布实施的《中华民国宪法》、国民党政府于1946年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之中,都有关于个人享有的基本权利自由的规定,但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之下,或者是由于阶级的局限性,或者是因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社会基础没能从根本上得到改变,或者是制定宪法的势力原本就不打算将其中规定的基本权利自由落实到实处,致使规定在宪法中的基本权利自由并没有真正得以实现,广大的人民仍然处于无权的地位,其原本应当享有的人权在现实上难以受到有效的保障。
正如刘少奇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所指出的那样:从清朝、北洋军阀、一直到蒋介石国民党,“他们本来不要任何宪法,所以总是要拖到他们的反动统治在革命力量的打击下摇摇欲坠,他们的末日已经临近的时候,才制造一种骗人的‘宪法’,其目的是想利用一些资产阶级宪法的形式装点门面,使他们的反动统治能够苟延残喘。
”“中国资产阶级既然没有能力领导人民战胜外国帝国主义和本国反动派的联合力量,也就不可能使中国变为资产阶级共和国,也就不可能使中国出现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
”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过程中,先后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等宪法文件,其中也都有关于人民享有的基本权利自由的规定,但在没有建立全国政权的情形下,这些基本权利自由在现实上只能为一定区域范围内的人民所享有,不能成为人民在全国范围内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法律保障和体现。
[!--empirenews.page--] 1954年宪法,是在中国推翻了帝封官三座大山,建立了以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目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前提下制定和公布实施的。
新中国的建立,标志着人民成为了国家的主人,掌握着国家政权,不仅是理论上而且是实际上的制宪权主体。
人民制定的宪法中,关于基本权利自由的规定,不是源于统治者的恩赐或施舍,而是人民借助于法律的一种自我肯定。
这些权利自由,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之下经过浴血奋斗从专制统治者手中夺取过来的,是权利自由向其本真的复归。
它从政治、经济、文化、人身、宗教信仰等方面肯定了人民在国家和社会中的主体性地位,彰显着人的尊严和价值。
在人民掌握着国家权力的情形下,毫无疑问又具备了将这些权利自由付诸实施的现实力量,能够使这些权利自由的规定产生最高的法律效力,以此来保障最广大的人民通过享有和行使这些基本的权利自由来运用和控制国家权力,显现人民在国家中的主人翁地位和作用。
二、五四年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自由,本质上就是对中国人享有人权的确认“人权”的口号和主张,是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在反对封建专制的斗争中提出的,目的是要揭露封建专制制度对人权的践踏和破坏所表现出来的残酷性,展现资产阶级所要建立的民主、法治制度在人权保障方面具有的优越性和合理性。
不可否认,“人权”的口号和理论在资产阶级反封的斗争中发挥了思想武器的作用,具有的进步意义应当加以肯定。
无产阶级革命的过程中,遵循马列主义的阶级分析方法和阶级斗争理论,以“人权”概念的抽象性和不分阶级性而将其作为资产阶级的专利加以否定。
具体到我国的1954年宪法来讲,在其制定之时,“人权”的口号不被承认和使用,但1954年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自由具有人权的性质应当是加以承认的。
首先,近代的政治革命,无论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阶级的斗争,还是工人阶级反对封建阶级和资产阶级的斗争,革命的过程,本质上都是争取人的权利享有和实现的过程。
美国的独立战争中产生了被马克思称之为世界上第一个人权宣言的《独立宣言》,法国大革命中颁布著名的《人权宣言》,英国在“光荣革命”后颁布了《权利法案》,俄国十月革命中产生了由列宁起草的《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就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
我们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根本的目的是要使广大的人民摆脱受压迫、受剥削的地位,让人民掌握国家政权,让人民的意志成为国家政治中的决定性力量,从而使国家权力的运用达到促进人的发展和保护人的尊严的效果。
则难道不是在争取人权的享有和实现吗?尽管我们可以说我们争取的是无产阶级的人权,而不是抽象的人权,但那只是人权的范围问题。
其次,“人权”概念仅仅是一个表示人的某种地位的符号,我们可以以“人权”概念的抽象性为理由不使用这一符号,但这一符号所要表示的内容和所要表达的意思我们却是不能回避的。
如果说资产阶级的人权是少数人享有的人权,具有虚伪性和欺骗性,不能称之为人权的话,无产阶级所争取的多数人的人权应当理直气壮地称之为“人权”,为什么反倒不敢使用“人权”这种符号来表示了呢?按照马列主义的无产阶级专政理论,无产阶级不仅要解放自己,而且还要解放全人类,实际就是实现所有人的人权。
[!--empirenews.page--] 最后,从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自由的内容看,与西方国家宪法规定的人权内容没有很大的差别,特别是其中许多的权利自由,几乎使用着同样的表达方式,运用着同样的保障措施。
如对人身自由的保障,都体现在逮捕、拘留、搜查这些限制人身自由措施需要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上。
这些也就表明,我们可以否认资产阶级的抽象人权,但是作为人权具体化的公民基本权利自由我们是必须加以承认的,而且是必须加以保障的。
否则,人民在国家中的主人翁地位、人民作为国家的主人对国家权利的行使和控制就成了一句空话。
三、五四年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自由是对共同纲领的发展和完善新中国宣告成立以后发挥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在规定国家的组织及其实行的各项基本政策的同时,也规定了人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但需要注意的是,关于人民享有的权利自由,规定在共同纲领的第一章“总纲”之中,与国家的性质、任务、以及实行的各项基本政策规定在一起。
这样的结构性安排,至少从形式上看是将保障个人权利自由的实现作为国家的一项政策来对待,并没有直接从个人享有的权利自由的角度来规定,显然会削弱基本权利自由应有的重要地位。
另外,共同纲领规定的基本权利自由,从条文数量上看只有第四、五、六这样三条,内容上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思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讯、人身、居住、宗教信仰及示威游行的自由,男女平等的权利和婚姻自由。
虽然涉及到的内容包括了各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自由的最主要方面,但毕竟被淹没在整个的基本国策之中,不是那么突出,也不是非常完整。
1954年宪法,在“总纲”、“国家机构”之后,专门设立“第三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将《共同纲领》总纲中规定的基本权利自由分离出来,用了14个条文明确地规定基本权利的内容,其中包括:平等权(第85条),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86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87条),宗教信仰自由(第88条),人身自由(第89条),住宅不受侵犯、通信秘密和迁徙的自由(第90条),劳动权(第91条),休息权(第92条),物质帮助权(第93条),受教育权(第94)、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第95条)、妇女与男子的平等权(第96条)、取得赔偿权(第97条)、保护华侨的正当权益(第98条)等等。
1954年宪法对基本权利自由的确认和《共同纲领》相比较,有很大的发展和完善。
首先,《共同纲领》规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讯、人身、居住、迁徙、宗教信仰、示威自由,1954年宪法都加以了规定,而且与《共同纲领》仅作宣告性的规定方式不同,1954年宪法对这些权利自由的内容及如何保障都逐条加以规定。
如关于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共同纲领》仅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依法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954年宪法在规定了平等选举权,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同时,还规定了“有精神病的人和被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不能行使或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同时还规定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上的男女平等,即“妇女有同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再如,《共同纲领》仅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有人身自由,1954年宪法不仅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而且规定了对公民人身自由保障的措施,即“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逮捕。
”[!--empirenews.page--] 其次,《共同纲领》没有明确加以规定的权利自由,如劳动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物质帮助权、取得赔偿权、保护华侨的正当权益以及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