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行政管理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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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工作制度有哪些

出版工作制度有哪些

出版工作制度是指在出版过程中,为了保证出版物质量、维护出版秩序、保护作者和读者权益、促进出版业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我国出版工作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出版管理体制1. 行政区划管理:我国出版管理体制实行分级管理,分为国家、省、市、县四级。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出版管理工作。

2. 部门分工: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出版工作的监督管理,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出版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出版管理工作。

3. 出版单位管理制度:出版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出版物的质量、安全和服务。

出版单位内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编辑、校对、印刷、发行等环节的管理制度。

二、出版物质量管理1. 选题审批制度:出版单位在确定选题后,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选题报告,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出版。

2. 内容审查制度:出版物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不得含有禁止出版的内容。

出版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容审查制度,确保出版物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

3. 质量管理措施:出版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措施,对出版物质量进行全程监控。

包括:编辑审查、校对审核、印刷质量、装帧设计、成品验收等环节。

三、出版物版权保护1. 著作权登记制度:出版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著作权登记,取得著作权证书。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使用其作品。

2. 著作权许可使用制度:出版单位在使用他人作品时,应当与著作权人签订许可使用合同,明确许可使用的范围、期限、费用等事项。

3.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出版单位可以加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通过集体管理组织办理著作权许可使用事项,降低著作权管理成本。

四、出版物市场管理1. 出版物市场准入制度:出版物市场实行准入制度,未经批准,不得从事出版物发行活动。

2. 出版物市场巡查制度: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出版物市场的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出版管理制度

出版管理制度

出版管理制度导言随着信息时代的快速发展,出版业成为了一个重要的信息传播和知识普及的渠道。

为了规范和管理出版业的运作,保证出版物的质量和内容的合法性,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出版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出版管理的定义、出版管理制度的内容、出版管理制度的作用以及出版管理制度的运作方式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出版管理的定义出版管理是指对出版社和出版物进行规范、管理和监管的一系列制度和措施。

出版管理旨在促进出版业健康有序发展,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维护出版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二、出版管理制度的内容1. 出版许可制度出版许可制度是指通过政府部门对出版社进行批准和登记,授权其合法从事出版活动的制度。

出版许可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筛选和监管出版社,提升出版物的质量和内容的合法性。

2. 出版物审核制度出版物审核制度是指对出版物进行前置审查,确保其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的制度。

此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杜绝违法违规的出版物流入市场,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3. 信息登记制度信息登记制度要求出版物必须按规定进行登记备案,包括出版单位、作者、分类号、版次等信息的登记。

信息登记制度的实施有助于建立健全的出版物管理档案,方便查阅和管理。

4. 出版物质量监管制度出版物质量监管制度是指对出版物的印制质量、内容真实性等方面进行监管的制度。

通过加强质量监管,可以提升出版物的质量,提供高质量的阅读材料。

5. 出版物进口管理制度出版物进口管理制度是指对外国出版物进口进行管理和监管的制度。

此制度的实施可以确保进口出版物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保护国内出版产业的发展。

6. 出版物市场管理制度出版物市场管理制度是指对出版物市场进行规范和管理的制度。

此制度的实施可以促进市场竞争,保护公众的知情权和消费者的权益。

三、出版管理制度的作用1. 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出版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确保出版物的内容真实、准确,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公众可以放心地获取到合法的、权威的信息,提高知识水平和素质。

我国出版行业行政管理

我国出版行业行政管理

我国出版行业行政管理
我国出版行业行政管理
我国出版业的构成;有关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知识;出版行政管理的基础知识;国家对设立出版物生产经营单位的管理;国家对出版物的管理;国家对出版单位业务活动的管理。

(一)基本要求
1.熟悉我国出版业的构成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类别。

2.掌握出版专业初级技术人员的职责。

3.了解对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意识的要求。

4.掌握关于专业技术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知识。

5.了解关于出版行政部门及其实施出版行政管理的依据的知识。

6.了解国家对设立出版物生产经营单位的规定。

7.掌握国家对出版物内容的规定。

8.掌握关于图书质量评价项目及其标准的知识。

9.熟悉实施图书质量管理的措施。

10.掌握国家关于书号、刊号与版号管理的规定。

11.了解关于专业分工的规定。

12.掌握关于重大选题备案的知识。

(二)考试内容
1.我国出版业的`构成。

2.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类别和出版专业初级技术人员的职责。

3.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意识和持证上岗制度的知识。

4.出版行政部门及其实施出版行政管理的依据。

5.国家对设立出版物生产经营单位的规定。

6.国家对出版物内容的规定。

7.图书质量评价项目及其标准和实施图书质量管理的措施。

8.国家关于书号、刊号与版号管理的规定。

9.国家关于出版单位专业分工的规定。

10.关于重大选题备案的知识。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由于《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于20XX年3月16日国务院第147次常务会议通过,20XX年3月19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新版本的《出版管理条例》根据20XX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进行了第二次修订。

所以罚则方面也要随之有相应的变动。

第一条为了规范图书出版,加强对图书出版的监督管理,促进图书出版的发展和繁荣,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图书出版,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图书,是指书籍、地图、年画、图片、画册,以及含有文字、图画内容的年历、月历、日历,以及由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其他内容载体形式。

第三条图书出版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出版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与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四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图书出版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制定并实施全国图书出版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图书出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图书出版单位依法从事图书的xx、出版等活动。

图书出版单位合法的出版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阻止、破坏。

第六条新闻出版总署对为发展、繁荣我国图书出版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图书出版单位及个人给予奖励,并评选奖励优秀图书。

第七条图书出版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八条图书由依法设立的图书出版单位出版。

设立图书出版单位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取得图书出版许可证。

本规定所称图书出版单位,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规设立,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的图书出版法人实体。

最新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全文

最新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全文

最新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全文最新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全文)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最新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版物发行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出版物市场体系,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出版物发行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出版物,是指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发行,包括批发、零售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

批发是指供货商向其他出版物经营者销售出版物。

零售是指经营者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出版物。

出租是指经营者以收取租金的形式向消费者提供出版物。

展销是指主办者在一定场所、时间内组织出版物经营者集中展览、销售、订购出版物。

第三条国家对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非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销售业务。

第四条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全国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

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

制定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须经科学论证,遵循合法公正、符合实际、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保障、促进发行业的.发展与转型升级,扶持实体书店、农村发行网点、发行物流体系、发行业信息化建设等,推动网络发行等新兴业态发展,推动发行业与其他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对为发行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中国的出版管理制度包括范文

中国的出版管理制度包括范文

中国的出版管理制度包括范文中国的出版管理制度是指国家对出版活动进行管理的一系列规定和制度。

出版是一项重要的文化产业,不仅涉及到知识的传播和文化的繁荣,还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形象和文化软实力的提升。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文化发展,中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来监督和管理出版活动。

中国的出版管理制度主要涉及两个方面: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制度。

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作品权益法》等。

行业管理制度包括出版物审核制度、版权保护制度、出版物发放制度等。

中国的出版管理制度的核心是出版物审核制度。

出版物审核制度分为前置审批和事后监管两个环节。

前置审批是指在出版物流通之前,必须向相关部门申请审批。

申请者需要提交出版物的内容、版权证明、作者身份证明等材料,经过审核合格后才能发行。

事后监管则是指在已经发行的出版物中,相关部门进行抽查和监管,对涉及权益保护、社会影响等问题的出版物进行严肃处理。

此外,中国的出版管理制度还加强了版权保护工作。

版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法律权益。

为保护版权,中国成立了版权局,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保护作品的合法权益。

出版物必须获得作者的授权,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

同时,中国还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加强与其他国家的版权保护交流和合作,提高版权保护水平。

在中国的出版管理制度中,还有出版物发放制度。

出版物发放制度是指出版物的发行合法性审核和发放授权。

出版单位必须持有《出版物发行许可证》才能发行出版物。

出版物的发行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含有禁止出版的内容,不得妨碍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

综上所述,中国的出版管理制度是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和行业制度,保障了出版活动的正常进行和公正管理。

这些制度不仅维护了社会秩序,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也促进了中国出版业的健康发展。

与此同时,中国还积极推动国际合作,提高出版物的质量和影响力,为中国文化的传播和推广做出了积极贡献。

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30日新闻出版署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版管理行政处罚,保障和监督新闻出版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出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出版管理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新闻出版行政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实施。

第三条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必须有法定依据,遵守法定程序,否则行政处罚无效;(二)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三)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四)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否则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第四条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负责对下列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一)《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二)《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三)《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四)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由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新闻出版行政机关是指新闻出版署,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计划单列市新闻出版局,地市级和县级新闻出版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行使新闻出版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新闻出版管理职能的组织实施出版管理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新闻出版署负责对下列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二)法律、法规规定由新闻出版署管辖的;(三)其他应当由自己管辖的。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负责对下列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在本行政区有重大影响的;(二)涉及外国的;(三)其他依法应当由自己管辖的。

出版物_书号管理规定(3篇)

出版物_书号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版物书号管理,规范出版物市场秩序,促进我国出版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出版、发行的所有出版物,包括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第三条出版物书号是出版物的唯一标识,是出版物进入市场的必要条件。

出版物书号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出版物书号管理工作,地方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书号管理工作。

第二章书号申请与审批第五条出版单位申请出版物书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出版许可证;(二)具备相应的出版能力;(三)出版物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出版政策;(四)出版物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第六条出版单位申请出版物书号,应当向所在地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出版物书号申请表;(二)出版许可证复印件;(三)出版物内容介绍及样书;(四)出版物质量检测报告;(五)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出版物书号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发给出版物书号;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八条出版单位在获得出版物书号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出版工作。

逾期未出版的,出版物书号自行失效。

第三章书号使用与管理第九条出版单位应当合理使用出版物书号,不得滥用、转让、出租、出借或者变相出售出版物书号。

第十条出版单位使用出版物书号,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出版物书号应当与出版物内容相对应,不得使用与出版物内容不符的书号;(二)同一出版单位不得重复使用同一书号出版不同内容或者不同版本的出版物;(三)出版单位不得将出版物书号转让、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四)出版单位不得使用非法获得的出版物书号。

第十一条出版单位应当建立出版物书号使用登记制度,对出版物书号的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并定期向所在地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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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 法律
民法通则 、著作权法 、广告法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产品质量法、 刑法……
法规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适用于全国; 地方性法规: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定,适用于所辖行政区域。
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计算机软件保
护条例、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 例、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
规章
国务院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门制定,适用于全国; 地方政府规章: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适用于所辖行政区域。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图书质量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音像制品 出版管理规定、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出版专 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重大选题备案办法、书号实名申领管理办 法、禁止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的若干规定、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
在发行出版物前(出版30天内)送交 1. 中国国家图书馆 2. 中国版本图书馆 3.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总局)
关于书刊委托印刷的规定*** 关于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复制的规定***
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 个人不得从事书刊印刷经营活动。 1. 对书刊出版单位的规定:审核印刷单位资质; 提供印刷委托书;签订合同;书刊上标明出版单 位名称地址书号等。 2. 对印刷企业的规定:验证收存盖章的委托书; 印前报省级新闻出版局备案;印刷委托书由总局 规定统一格式,由省局统一印刷;留存书刊样本。
1. 设立:实行审批制
主办单位 主管机关
2.变更审批:重大变更按新设立办理、一般变更省一级。
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主管机关、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分立, 设立分支,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改变名称,均应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 总局审批同意。 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除上列以外的其他变更,经主办主管同意,向省级新闻出版局申请,并报总局 备案。 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2. 中止备案:向省级新闻出版局备案,中止不得超过180日。 3. 注销登记:出版单位停业或被吊销出版许可证,应向省级新闻出版局登记注 销,并报总局备案。 办理相应的注销登记手续
1. 书号:中国标准书号,以ISBN为前缀的5段、13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图书、音像制品、非连续型电子出版物等) ISBN 978-7-5326-3413-2
2. 刊号: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报纸、期刊、连续型电子出版物) ① 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以ISSN为前缀的2段、8位数字组成。 ② 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以CN为前缀的2段、6位数字以及分类号组成。 ISSN 1008-1798 -----------------------------CN 11—3950/D 3. 管理规定:不能相互替代使用、不得“一号多用”、书号实名申领制度、 严禁买卖。
一.选题范围
1、有关党和国家的重要文件、文献的选题; 2、有关党和国家曾任和现任主要领导人的著作、 文章以及有关其生活与工作情况的选题; 3、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选题; 4、集中介绍政府机构设置和党政领导干部情况的 选题; 5、涉及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的选题;
6、涉及我国国防建设及我军各个历史时期的战役、 战斗、工作、生活和重要人物的选题; 7、涉及“文革”的选题; 8、涉及中共党史上的重大历史事件和重要历史人物 的选题; 9、涉及国民党上层人物和其他上层统战对象的选 题; 10、涉及前苏联、东欧以及其他兄弟党和国家重大 事件和主要领导人的选题;
2. 对违法者的惩戒: ① 对擅自从事出版经营活动者的惩戒。 ② 对违反关于出版物禁载内容规定的违法者的惩 戒。 ③ 对非法出版中小学教科书者的惩戒。 ④ 对买卖书号、刊号者的惩戒。 ⑤ 对违规委托印刷或复制行为的惩戒。 ⑥ 对实施其他违法行为者的惩戒。
我国参加的涉及出版活动的国际条约也是出版行政管理的依据
伯尔尼公约 世界版权公约
出版单位:
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制品出版社、电子出版 社、互联网出版单位。
出版单位设立的审批制度* 出版单位的变更登记事项审批与注销登记制度* 出版单位年度核验制度* 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制度*** 领导岗位持证上岗制度*
1. 对优秀者的褒奖: ① 对优秀出版物的鼓励。 ② 对优秀者的奖励: 中国出版政府奖 (三年一次,国家最高奖,七个子项) “五个一工程”奖 (三年一次,中宣部,几个一) 中华优秀出版物奖 (两年一次,版协,三个子项) 韬奋出版新人奖(三年一次,韬奋基金会) “三个一百”原创图书工程评选(两年一次,总局,人文 社科/科学技术/文艺少儿三大类)
11、涉及中国国界的各类地图选题 12、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台湾地区图书 的选题; 13、大型古籍白话今译的选题(指500万字及以 上的项目); 14、引进版动画读物的选题; 15、以单位名称、通讯地址等为内容的各类“名 录”的选题
二、手续 经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批后, 报新闻出版 总署备案。 三、材料 备案登记表、备案申请报告、选题、书稿、文 章、图片或者样片、样带、上级主管部门或党 委宣传部门的审核意见。
1 从事批发:须经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 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2从事零售:须经县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 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3 通过互联网从事发行:依照上述规定。 4 出版单位发行本版出版物,可不经审批。 5 发行中小学教科书应当经总局批准。
1. 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增值税先征后退/免 征发行增值税) 2. 扶持教科书的出版发行: ① 从制度上确保教科书出版发行秩序。 ② 在政策和物质上支持教科书的出版发行。 3. 扶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与盲文出版. 4. 扶持在农村和特殊地区发行出版物。 5. 组织和扶持重大出版工程。 6. 设立专项资金。(国家出版基金/中央文化产 业发展专项资金)
2. 资格的取得 初级、中级,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每年一次,六个 统一)。高级,实行评审制度。 3. 报考条件 学历、工作资历。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违反出版法规受严 惩或有犯罪记录者不得参加。 4. 对资格获得者的管理 ① 接受继续教育:每年参加的时间累计不少于72小时。 (24/48)

1. 期刊出版单位:每年核验一次,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核后作通 过、暂缓或不予通过决定。新闻出版局审核后 作通过、暂缓决定。暂缓期限3个月。报总局备案。 3. 图书出版单位:每两年核验,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核后出具意 见报送总局。由总局作出通过、暂缓或不予通过决定。暂缓 期限6个月。
5. 违规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限制报考;取消职业资格;注销责任编辑证书。
社长(总经理)、总编辑(均包括副职,下同)、 主编、经理、厂长(经理)、法定代表人或主要 负责人须持有《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规定时间参加培训-----学完课程------通过考试考核-----获得证书。
有效期5年,脱岗3年自行失效。
国家实行复制经营许可制度。 1. 对出版单位的规定:审核资质;开具复制 委托书;签订合同。完成复制日起30天内, 复制委托书连同样品上交省级新闻出版局。 2. 对复制单位的规定:验证收存盖章的委托 书。不得接收非出版单位及个人的委托复制经 营性出版物;复制境外产品,须经省局同意, 产品全部出境 。
② 职业资格登记:资格证书实行定期登记制度。 登记分为首次登记、续展登记和变更登记三种情 况。 ③责任编辑注册:取得中级及以上资格的如拟 担任责任编辑,应在进行首次职业资格登记的同时 申请责任编辑注册;取得责任编辑证书方可从事责 任编辑工作。注册分为首次注册、续展注册和变 更注册三种情况。申请续展注册的资格保留期5 年。
图书质量包括:内容、编校、设计、印刷。 4项内 容 2个等级。 处罚措施: a. 对内容不合格图书的处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 六十二条,予以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b. 对编校质量、印制质量不合格图书的处罚: 差错率在:万分之一以上、万分之五以下,30天内全 收回,改正重印可再发行;万分之五以上,30天内全 收回。 对出版单位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C. 对直接责任者的处罚: 1年内3种图书,或连续2年造成图书不合格者,取消 职业资格并注销登记,3年内不得从事出版编辑工作。
出版行政管理的概念**
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出版活动进行管 理的行为
各级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1. 中央: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新 闻出版广电总局) 2. 地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出版行 政主管部门(如新闻出版广电局、文化局) 3.其他: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的其他有关部门(如工商、公安、电信)
领导岗位持证上岗率纳入出版单位年度核验内容。
年度出版计划备案制度** 重大选题备案制度*** 书号、刊号管理*** 出版物质量管理*** 出版物样本送交制度*
年度选题计划 经省级新闻出版广电局审批后报总局备案。 未将年度出版计划上报备案,或先出版后补报 计划的,将受到行政处罚。
重大选题: 内容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 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会产生较 大影响的选题。未经备案,不得出版。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是指: 1 在图书,非新闻性期刊,音像,电子,网络出版单位内承担内容 加工整理,装帧和版式设计(即技术编辑)等工作的编辑人员 和校对人员。
2 在报纸,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从事校对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国家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制度的基本要求: 通过考试;取得资格;持证上岗。
1. 对各种人员的职业资格的具体要求 ① 社长(含副)、总编辑(含副)、主编(含副)、 编辑室主任(含副)须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 业资格并登记、注册。 ② 担任责任编辑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有中 级及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并办理责任编辑证 书注册。 ③ 专业技术工作人员须在到岗2年内取得出版 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并登记,否则不得继续从事 出版专业技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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