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数据监管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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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使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使用、运行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服务社会公众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中的作用,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海南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暂行办法》《海南省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2017年全面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行政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归集、公示、使用和管理本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示系统是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组成部分,是本省企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的操作平台,是全省统一的涉企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工作平台。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本省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包括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本省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包括:企业注册登记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知识产权出质登记、商标注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抽查检查结果等,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统计抽查检查结果信息、企业统计年报除外)。

公示系统是由面向公众的统一公示平台、面向各级机关的协同监管平台构成,为社会公众查询企业信息、政府管理部门实现精准管理和科学决策提供平台和依据。

统一公示平台实现企业信息公示查询、企业即时信息公示和小微企业扶持信息公示等公示查询功能;协同监管平台实现行政许可“双告知”信息推送、信用公示、简易注销、双随机抽查、联合惩戒、无照无证监管、信息共享等信息归集共享功能。

公示系统部署于省、市(县)级。

第四条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归集、公示、使用和管理活动,应当按照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统一规划,遵循合法、公正、客观、及时的原则,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使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使用、运行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服务社会公众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中的作用,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海南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暂行办法》《海南省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2017年全面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行政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归集、公示、使用和管理本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示系统是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组成部分,是本省企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的操作平台,是全省统一的涉企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工作平台。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本省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包括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本省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包括:企业注册登记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知识产权出质登记、商标注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抽查检查结果等,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统计抽查检查结果信息、企业统计年报除外)。

公示系统是由面向公众的统一公示平台、面向各级机关的协同监管平台构成,为社会公众查询企业信息、政府管理部门实现精准管理和科学决策提供平台和依据。

统一公示平台实现企业信息公示查询、企业即时信息公示和小微企业扶持信息公示等公示查询功能;协同监管平台实现行政许可“双告知”信息推送、信用公示、简易注销、双随机抽查、联合惩戒、无照无证监管、信息共享等信息归集共享功能。

公示系统部署于省、市(县)级。

第四条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归集、公示、使用和管理活动,应当按照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统一规划,遵循合法、公正、客观、及时的原则,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企业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企业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企业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1.18•【字号】徐政办发〔2015〕170号•【施行日期】2015.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企业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徐政办发〔2015〕17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企业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1月18日徐州市企业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企业失信行为认定第三章失信惩戒第四章信用修复第五章异议处理第六章守信激励第七章保障措施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信用环境,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99号)、《徐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4—2016年行动计划》(徐政发〔2014〕5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注册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济活动的企业失信行为的认定、惩戒、管理,以及企业守信的激励。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用办”)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级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为执行本办法的主体。

各县(市)、区政府和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信用管理部门负责推进辖区内企业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的实施及管理。

市政府设立的徐州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以下简称“市信用中心”)负责徐州市企业信用基础数据库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企业失信行为认定第四条市级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失信行为标准,对企业失信行为予以认定,并按照相关规定向市信用中心报送失信企业名单及失信内容。

【分级分类】数据分级分类管理方案

【分级分类】数据分级分类管理方案

国际国内2018 年 3 月 23 日,时任美国总统特朗普正式签署了《澄清域外合法使用数据法》,法案要求对危害美国国家安全的犯罪、严重刑事犯罪等重大案件,无论服务提供者的通信、记录或其他信息是否存储在美国境内,要求服务商根据该法案进行调取并提供相关证据。

科技发展规划(2022-2025年)严格落实数据安全保护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机构,综合运用声明公示、用户明示等方式,明确原始数据和衍生数据收集目的、加工方式和使用范围,确保在用户充分知情、明确授权前提下规范开展数据收集使用,避免数据过度收集、误用、滥用2018 年 5 月 25 日,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正式实施。

GDPR 法案要求不论数据控制者、处理者及其处理行为在欧盟境内还是境外,只要处理的是欧盟境内居民的数据,均适用此法案,对数据实施长臂管理。

关于数字化转型的指导意见(22年1月)加强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

完善数据安全管理体系,建立数据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明确保护策略,落实技术和管理措施。

数字化数据安全分级分类国际国内标准数字化转型的指导意见(2022年1月)第二十八条加强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

完善数据安全管理体系,建立数据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明确保护策略,落实技术和管理措施。

强化对数据的安全访问控制,建立数据全生命周期的安全闭环管理机制。

加强第三方数据合作安全评估,交由第三方处理数据的,应依据“最小、必要”原则进行脱敏处理(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小——根据业务场景和风险防控的需求,在确保业务可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最小限度的采集或共享数据,不进行过度采集。

必要——根据根据业务场景和风险防控的需求,在确保业务可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所采集的数据都对业务执行和风险防控具有重大影响,不具有重大影响的,不予采集。

脱敏——在“最小、必要”原则下,识别数据中的敏感数据,按照分级分类标准,依靠数据加密、去标识化、匿名化等技术手段,进行数据脱敏,保障数据安全。

山东省煤矿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煤矿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山东省煤矿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正确地使用山东省煤矿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信息化,更好地落实煤炭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和各级煤炭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保障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山东省煤矿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平台”),是指覆盖省、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和省属煤炭企业以及全省煤矿,用于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相关业务网上办理的信息系统平台。

全省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各省属煤炭企业以及全省煤矿对安全监管平台的管理、维护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安全监管平台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

省煤炭工业局负责安全监管平台的规划、设计和全面管理,对各市煤炭管理部门及省属煤炭企业的平台使用进行监督和指导;各市煤炭管理部门、各省属煤炭企业负责对下级单位及所属煤矿的安全监管平台使用进行监督和指导;各煤矿负责安全监管平台安全生产信息处理和上报。

第四条安全监管平台运行于山东省煤炭行业专网,省煤炭工业局负责平台服务器运行环境和省局到各市煤炭管理部门、各省属煤炭企业专网的建设和管理;各市煤炭管理部门、各省属煤炭企业负责本区域内专网以及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工业视频和降雨量在线监测等区域联网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各煤矿负责本单位网络及安全生产相关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平台采用VPN方式作为备用访问通道。

VPN系统及终端设备的管理由省煤炭工业局统一负责.第五条安全监管平台中所涉及的安全生产信息,各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填报,不得拒报、迟报、错报、漏报。

所有录入信息需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信息录入人员应如实录入并对纸质资料建档保存。

信息录入人员对信息录入的准确性负责,相关业务职能部门负责人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安全监管平台中所涉及的安全生产信息,应按照隶属关系由其直接上级单位(指县级煤炭管理部门、市级煤炭管理部门或省属煤炭企业,下同)审核确认并逐级上报。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市涉企信息归集应用工作的实施意见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市涉企信息归集应用工作的实施意见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市涉企信息归集应用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9.06•【字号】•【施行日期】2018.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市涉企信息归集应用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国办函〔2016〕74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涉企信息归集应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皖政办〔2018〕2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要求,认真做好我市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应用工作,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工作目标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和安徽省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充分利用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市信用平台”)和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全面、及时、准确地将各地各有关部门在依法履职中产生的涉企信息统一归集记名于企业名下,通过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

建立责任明确、高效顺畅、监督有力的工作机制,加强涉企信息的归集与应用,强化政府部门信用监管、智能监管、精准监管和综合监管,进一步提升我市事中事后监管水平,促进信用安庆建设,创优“四最”营商环境。

(二)基本原则1.统一归集。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将依法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应当公示的涉企信息,通过信息化手段统一归集到监管平台,通过公示系统记名于企业名下,形成企业的全景多维“画像”,并依法向社会公示。

2.及时准确。

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实施办法》规定涉企信息归集内容、路径和时限要求,及时准确将涉企信息归集到监管平台。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0.04.21•【字号】黑交规〔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交规〔2020〕5号各市(地)交通运输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现将《黑龙江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2020年4月2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用信息分类第三章信用信息归集第四章信用信息公布与更新第五章信用信息共享与应用第六章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障第七章信用信息管理与监督第八章附则黑龙江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推进交通运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规范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使用和管理, 激励守信,惩戒失信,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交通运输行业现代化治理能力, 依据国家、交通运输部和省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规定, 结合“信用交通·黑龙江”创建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用信息是指交通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信用信息主体”)在从事公路水路建设、道路水路运输及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等业务过程中所产生的与信用行为有关的信息,以及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相关事务职能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交通运输部门”)在依法履职、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有关评价信用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有权采集、使用和共享上述信息, 但应确保信息安全, 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受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

第三条全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运行管理办法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运行管理办法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运行管理办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6月2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使用、运行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服务社会公众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中的作用,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示系统的使用、运行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示系统是国家的企业信息归集公示平台,是企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的法定平台,是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实施网上监管的操作平台,是政府部门开展协同监管的重要工作平台。

公示系统部署于中央和各省(区、市,以下简称省级),各省级公示系统是公示系统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公示系统的使用、运行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依法履职、安全高效的原则,保障公示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工商总局)负责公示系统运行管理的组织协调、制度制定和具体实施工作。

各省级工商部门负责本辖区公示系统运行管理的组织协调、制度制定和具体实施工作。

第六条工商总局和各省级工商部门企业监管机构负责公示系统使用、运行、管理的统筹协调,研究制定信息归集公示、共享应用、运行保障等相关管理制度和业务规范并督促落实;信息化管理机构负责公示系统数据管理、安全保障及运行维护的技术实施工作及相关技术规范的制定。

第二章信息归集与公示第七条工商部门应当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依法应当公示的涉企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归集到公示系统。

第八条工商部门应在公示系统中通过在线录入、批量导入、数据接口等方式,为其他政府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将依法应当公示的涉企信息归集至公示系统提供保障。

各级工商部门企业监管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其他政府部门依法提供相关涉企信息;信息化管理机构负责归集其他政府部门相关涉企信息的技术实现。

第九条各级工商部门负责将涉及本部门登记企业的信息记于相对应企业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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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信息数据监管管理办法
近年来,随着公司信息化建设不断深入推进,数据量也大幅增长,为使公司生产管理过程及公司经营各项决策有据可依,保证信息系统各项数据准确、及时、可靠,现制定XX信息数据监管管理办法
1目的和范围
对公司信息管理系统中项目信息、合同信息、计划成本等数据进行定期稽核,监视相关业务所产生的数据,减少数据的错误率。

对问题数据进行分析,发现原因,采取措施,监控相关部门整改过程。

2 监管数据范围
数据和信息是公司的资源,来自生产管理活动以及其他有关方面,能客观地反映事实的资料和数字等信息,如下列分类。

<1> 项目相关信息;
<2> 合同价格;
<3> 计划成本各构成数据;
2职责划分
<1> 技术部信息室根据数据监管范围制定监管计划,根据计划对相关数据进行分析、收集、整理。

发现问题连同相关部门进行分析,定期编写数据监管实施报告
<2> 各部门主管领导负责对问题数据进行评审和决策。

<3> 综合管理部对报送数据进行整理,存档,并落实后续数据修正实施情况。

4 工作流程
<1> 技术部信息室根据数据监管范围制定监管计划。

<2> 技术部信息组根据监管计划对项目信息、合同金额、计划成本构成数据进行监控,发现缺失数据或错误数据进行记录并通报相关单位进行数据更正,每月定期将问题数据明细及问题数据分析情况报送综合管理部,如遇无法解决的问题提交至各相关部门领导处协同进行处理。

<3> 技术部信息组根据数据监管计划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确定各检查项目是否已经实施,
所提出问题数据是否已经解决,对检查的效果进行评估。

<4> 根据检查的过程对问题进行总结汇报,分析数据输入及业务流程的合理性。

巩固检查效果,对数据输入输出制定标准,保证数据信息的正确性、及时性、有效性。

如有遗留问题则记录在案,放到下个检查计划当中。

5 数据监管计划编制内容
数据监管计划需明确以下方面:
<1> 监管数据种类及范围;
<2> 问题数据监控过程相关参与人员;
<3> 问题数据判断检查规则;
<4> 问题数据评估流程;
<5> 问题数据处理流程
6 数据分析检查方法
1.对计划成本等交叉业务关系逻辑的数据采用因果图进行分析,找出不合格项,分析主要原因,以便采取纠正或预防措施;
2. 对大批量历史数据采用抽样检测方法,当问题数据更正后分析原因,优化业务流程或系统功能,对结果进行定期抽样统计,判断准确度是否提高;
7 问题数据评审
由部门领导主持,相关业务责任人参加,定期对各单位输出数据进行评审分析。

以部门的计划目标和管控标准作为基线。

通过分析(评审),提供下列信息,作为公司信息数据正确性和有效性的评价依据。

a)问题数据在信息系统中出现的概率;
b)信息数据能否体现真实现状;
c)数据的更新速度;
d)数据形成原因;
评审应形成文件并报送综合管理部。

通过评审找出差距.以便采取纠正措施,改善部门各项业务的运行效率。

8 措施和应用
根据评审结果,综合管理部制订和实施纠正措施(或改进措施)。

综合管理部监督检查,并将实施效果记录备案。

纠正措施优先解决公司生产、销售、服务中的关键问题。

通过数据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寻找改进的机会。

信息化办公室
2016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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