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司法考试背景下的法学教育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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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背景下的法学本科论文

司法考试背景下的法学本科论文

司法考试背景下的法学本科论文一、司法考试背景下高校法学本科教学存在的问题(一)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定位与司法考试之间存在矛盾任何形式的教育都有其特定的目标。

教育的培养目标定位,直接决定着人才的培养方向和培养模式。

关于我国现行法学本科教育的定位,教育界曾进行过较激烈的争论,有的认为是通识教育,有的认为是职业教育,还有的认为是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的结合。

但是,我国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定位,集中体现在《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教育部制定的有关政策文件中。

如教育部《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研究报告》中规定,法学本科毕业生应具备下列知识和能力:(1)具有尚法精神和正义观念以及刚正不阿的人品;(2)掌握法学各学科的基本理论与基本知识;(3)具有创新意识与创新能力;(4)掌握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与技术;(5)了解法学理论的前沿和发展动态;(6)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7)具有运用法学理论与法律知识认识和处理问题的能力;(8)掌握现代文献检索和网上获取信息的方法。

从以上目标定位所涵盖的知识和能力可看,中国的法学本科教育作为法学教育的基础,属于兼具通识教育特征的职业教育,具体而言,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是:培养能够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具有高素质、强能力的法律专业人才。

从形式而言,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定位是非常明确和理想的,但是,从反映和体现教育目标的法学教学内容来看,现行的法学教育目标主要是追求素质教育。

具体而言,在教学内容方面,强调知识结构的完整性和系统性,培养学生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基础、宽广的专业知识面和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为学生奠定从事理论研究或法律实务的基础。

在这种法学教育中,法学教学过于理论化,教育不注重培养学生面对案例的实际操作能力,法学是仅作为一种人文知识而非一种职业的科学知识引入的,法学专业与法律职业相去甚远。

从法学教育观念上来讲,在法学教育人才的培养上,没有把培养具有法律操作技能的法律实用人才作为培养的目标,而是要把学生们培养成具有进行法学研究、写作论文、发表论文能力的法学人才。

论司法考试引导下的法学本科教学改革[论文]

论司法考试引导下的法学本科教学改革[论文]

论司法考试引导下的法学本科教学改革摘要自我国建立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以来,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冲击非常之大,各大高校都在积极探索一条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良性互动之路。

本章通过对司法考试与本科法学教学关系的分析,指出司法考试是我国法学教学与法律职业的桥梁,应当重视二者之间的协作关系,借助司法考试的影响来提高我国法学本科教学的质量。

关键词司法考试法学本科教学良性互动中图分类号:g423 文献标识码:a自2002年我国建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以来,司法考试对我国的法学教学,特别是法学本科教学带来巨大的冲击与影响,它在使我国法律职业制度走向统一化、规范化的道路的同时,还在法学教学与法律执业之间建立起了一架桥梁。

因此,如何使法学教学更好地适用我国法律职业化的要求,如何正确处理法学本科教学和司法考试之间的关系就成为近些年来全国各高校法学教学,特别是法学本科教学的重要课题。

正如前司法部部长张福森指出“我们在组织实施好司法考试工作的同时,要注意认真总结,深入思考,研究解决现存的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如何更紧密衔接的问题,逐步实现两者的良性互动、相互促进和共同发展。

”探索在司法考试背景下,既符合法学本科教学规律,又能与司法考试有效衔接的道路,是从事法学研究、法学教学的工作者必须予以思考的现实问题1司法考试对本科教学的冲击我国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以来,特别是2008 年 6 月 6 日司法部公布的司法考试相关事宜中,有关普通高校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司法考试的规定,这是国家统一司法考试首次向在校本科生开放,这次规定对高等院校法学本科教育的冲击是巨大的。

首先,由于司法考试与高校法学教育侧重点不同,司法考试侧重于对法律实务及法律具体条文的考查,而高校法学本科教育过程中更注重学生法学基本理论的培养,使得二者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脱节,最终导致一些虽然没有接受过系统法学教育,但由于其已经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而最终通过考试,许多接受过正规法学教育的学生反而不能通过考试的奇怪景象,这不仅给高校就业率带来影响,也给高校教学带来巨大的压力与挑战。

国家司法考试背景下的大学法学教育改革思路探讨

国家司法考试背景下的大学法学教育改革思路探讨
劈靠 。 祗
Hale Waihona Puke [ 摘 要 ] 国家 司法考 试 制 度 的建 立 对我 国的 大学法 学教 育 产 生 了深 远 的影 响 , 上 目前 的 法学教 加 育 自身发展 尚存在 缺 陷 , 这就要 求我们 必须加 快推 进我 国大 学法 学教 育改 革 的步伐 。通 过 革新教 育理念 、
明确教 学任务、 完善课程设置和 改进教学方法的途径来达到 实现大学法学教育 自身健康发展的根本 目的, 在此 前提 下也应 处理好 大学 法学教 育与 国家 司法 考试之 间的关 系, 力 实现 二 者 的 良性 互动 和共 同发展 。 努
[ 关键词 ] 司法考 试 ; 学教 育 ; 法 改革 [ 作者简 介 ] 邱房 贵 , 州学 院法律 与公 共 管理 系副教 授 ; 新 华 , 州 学 院法律 与 公共 管理 系教 师 , 梧 唐 梧
10 5
个 重 要 的、 一 定 程 度 上 较 为客 观 的 标 准 。因 在
此, 国家 司法考 试 内容 必 然会 逐渐 影 响 到各 法律 院 系法 律专业 的课 程 设 置 和课 堂教 学 。 即 国家 司法 考试必然会对高等法学教育起 引领作用 ; 反过来 , 以司法考 试 为 向导 的 大 学 法 学 教 育 可 在 一 定 程 度
育 的人员 在学 历层 次 、 专业 素养 、 德水 准 、 道 实践 经
革, 探讨其改革思路 , 实现 自身健康发展显得尤为
重要 。
验等整体综合素质参差不齐 , 以胜任社会期望值 难 高的法学教育 的重任 。其 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是 J
法学 教育 与 司法实 践相 脱 节 , 科 毕业生 分析 问题 法
广 西 梧 州 5 30 40 2

“法考”改革背景下法学教学模式的路径选择

“法考”改革背景下法学教学模式的路径选择

“法考”改革背景下法学教学模式的路径选择摘要:“法考”改革为高校法学教育提供了机遇,同时,又对高校法学教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方面,法学毕业生就业承担更大压力,从法学教育工作者的角度来看,要回应市场的需求,就应当顺应“法考”改革,主动提升,适时修正教育教学方式,勇敢担负起时代赋予法学教育工作者的使命。

关键词:法考改革;法学教学模式;临床法学教学一、“法考”改革对法学教育教学提出更高标准的要求2018年4月28日,司法部以第140号令公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第二条规定了专业法律职业岗位人员必须具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第九条规定了报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其中,在校法科学生将不得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办法”的出台对在校法科学生来讲,一方面是“福音”,比如从事法律职业的门槛收紧,法学毕业生就业门槛竞争激烈度将有一定程度的降低,另一方面,法学本科在校生不再被允许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后,就业渠道也会明显变窄。

对高校而言,法学教学工作也必须紧跟“法考”改革,转变教育教学方式,积极回应市场对更高素质法科毕业生的要求。

二、顺应“法考”改革要求,转变法学教育教学思路(一)法学应届毕业生初次就业将更加多元化在“办法”出台前,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7年9月1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涉及到法官法、检察官法、公务员法、律师法、公证法、仲裁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的修法。

“办法”正是对“决定”中涉及法律职业人员具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细化。

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律师、公证员以及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工作人员及法律顾问、法律类仲裁员必须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上岗。

“法考”改革之前,法科毕业生既可以在通过“司法考试”的情况下,再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进入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岗位,也可以不需要通过“司法考试”而直接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进入这些岗位。

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冲突及协调

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冲突及协调

我国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冲突及协调我国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冲突及协调我国的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是两个相辅相成但有时候也存在冲突的领域。

在司法考试方面,需要考生掌握法律实务和法律知识,同时对法律条文的掌握和理解也至关重要。

而法学教育则更加注重对法律理论的讲解和学习,以及对法律制度的分析和评估。

这两者在某些方面可能会存在冲突,但也可以通过协调来实现互惠互利的状态。

案例一:某考生因法学教育理论化过度而被法官多次驳回这个案例表明了法学教育中强调理论性和理论的呈现方式,在实际司法执行中会存在不适用的情况。

因为在实务中,往往需要快速应对和解决问题,不一定可以按照纯粹的理论推理来达到结果,一些规则和准则在实务中也是紧急情况下采用的灰色地带。

而在考试中需要备考和答题,因此还是必须深入学习法律知识的同时进行一定程度的实务训练,这也是司法考试必须具备的素养。

案例二:某考生通过司法考试后因缺乏法学理论知识而不得进入名校研究生这个案例表明了司法考试过于注重实务的一面,因而在学术路线上的继续研究拓展受到一定的制约,并且在学术交流方面也会存在缺乏共通性的问题。

因此,虽然实务训练非常必要,但在传授法学知识和培养学生学术素养方面也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这也就是说在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的结合上要深入贯彻实践和理论相结合的原则,尽可能保证之后进入学术大门的乘数效应。

案例三:某考生因过分追求分数而对法律伦理甚至认知价值出现偏差这个案例更深刻的说明了在往往由于考试压力过大而造成的价值观偏差。

在司法行业中,要求公正、公正、宽厚的价值观是最重要的,而这些价值观的真正实践需要从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作为过程实现,这也是民主法治建设的体现。

因此在司法考试中虚高分数和培养良好的价值观、公共精神是一定需要取舍平衡的。

而对于法学教育来说,更加注重要学生形成良好的价值观念和社会责任感,特别是在公法、刑法、民法等领域的理论课程中。

综上所述,在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的冲突与协调中,将实务和理论有机结合、注重公正公平的价值观、以及兼顾考试和学术上的素养构建起全面的司法实践与道德基础,出现任何失衡态势将是导致司法理论的偏颇、司法行动的内耗,也会影响社会的稳定性和法制的公信力,因此这是我们在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中不断努力追求和协调的方向。

司法考试背景下高校法学教育改革探索

司法考试背景下高校法学教育改革探索

20 年国家司法考试相关 政策做出调整 ,允许普 08
通高校 的2 0 届本科毕 业生参加 国家 司法考试 ,这一 09 调整改变 了应届本科毕业 生只有在毕业后才 能参加司 法考试 的局面 ,不仅 为法律职业部 门从应届本 科毕业
试 的前提 与基础 , 它为司法考试提供相关人才 , 只有法 学 教育水平 的不 断提高才能为司法考试 提供更 多的优 秀应试 者 ;司法 考试也成为法学毕业生走 向法 律职业 的重要关 卡 ,司法考试通过率也是评估 教学质量 的因 素之一。但另一方面 , 法学教育不能等 同于司法考试 , 不可将二者混为一谈 ,司法考试 主要侧 重于通过实 际 的案例问题来考察学生对所学法 律知识 的理解 和把握 程度 , 以及运用所学知识解决相 关专业问题 的能力 , 其 目标在于选拔应用 型法律 职业专 门人才 ;法学教育 不 仅 向学生讲授法律专业理 论知识 ,而且要致力 于提高 其综合能力 和法律 职业 素养 ,其 目标在于培养具备 职
行相应的教学改革。
关键词 : 司法考试 ; 法学教育 ; 改革 中图分类号 : 4 . G620

文献标志码 : A
文章编号 :6 4 9 2 (0 20 — 0 0 0 17 — 3 4 2 1 )8 0 4— 3

正确 认 识 法 学 教 育 与 司 法 考试 的关 系
系。法学教育是学生通过司法考试 的基石 , 它是 司法 考
一- 一 + 一- 一-_ — 一 — 一 + —一 — - - + - 一+一+一 + 一 + 一 + + 一 + ・
生 中选拔人才创 造了条件 ,而且使法学 专业 本科生有 了更多 的就业机会和就业选择 。 这种背 景下 , 在 司法考 试对法学本科教 育的影响大大加深 ,许 多高校都针对

司法考试视角下的法学专业改革与建设

司法考试视角下的法学专业改革与建设

能 , 有 较 高 的法 律 实 务 水 平 ; 有 良 好 的 文 化 素 养 , 通 外 具 具 精 语 、 算 机 等 交 流 与获 取信 息 的工 具 , 够 与 世 界 各 种 不 同文 计 能 化 背 景 的人 进 行 交 流 、 事 、 作 与 竞 争 。 后 , 有 国 际视 野 共 合 最 具 和 交 流 合作 意识 。 在全 球 化 浪 潮 的影 响 下 , 养 学 生具 有 国 际 培 视 野 、通 晓 国 际规 则 ,能 够 参 与 国 际法 律 事 务 和 维 护 国家 利 益 , 应 激 烈 的国 际 竞 争环 境 。 适
2优 化 课 程 设 置 .
我 国 司法 考 试 的确 立 ,是 对 各 高校 法 学 办 学 质 量 的一 个 认证. 同时 也 为 我 国 的法 学 教 育 改 革 作 出了 某种 昭示 。 法学 教 育 应 以此 为 契 机 , 合 我 国 实 际 情 况 , 力 进 行 改 革 和 重 塑 , 结 努 确 立 相 对 科 学 和稳 定 的教 育 模 式 , 以适 应 时 代 发 展 的 要求 。 目前 。 国法 学 教 育 还 处 于粗 放 增 长 时期 , 乏 清 晰 的 职 我 缺 业导 向, 与法 律 职 业 长 期 处 于 分离 状 态 。 有学 者 将 法 学 教 育 的 弊端概括为一浅 、 死 、 无、 旧、 差。“ 浅 ” 指教学 内 二 三 四 五 一 是 容 的肤 浅 , 教 授 法 律 规 则 , 忽 略法 律 规 则 背 后 的 人 文 、 仅 却 社 会 、 念 、 神 ;二 死 ” 指 教 学 方 式 死 板 , 师 照 本 宣 科 , 理 精 “ 是 教 学 生 死 记 硬 背 . 乏生 动 活 泼 的共 鸣气 氛 , 三无 ” 指 法 学 教 育 缺 “ 是 中缺 乏 有 效 的实 践 、 习 和理 论 联 系 实 际 的 环节 : 四 旧 ” 指 实 “ 是 知识体系 、 育模式 、 才培养模式 和教育方法 陈旧 ;五差” 教 人 “ 是指从事法学教 育的人员在学历层 次 、 业素养 、 德水 准 、 专 道 实 践 经 验 等 整体 综 合 素 质 参 差 不 齐 , 尽 如 人 意 。 难 司法 考 试 旨在 选 拔 基 础 扎 实 、 有 一 定 理 论 功 底 的 、 践 具 实 能 力 和创 新 精 神 较 强 的法 律 职业 人 才 。 这 和 我 国法 学 本 科 教 育 的 培 养 目标 是 基 本 一 致 的 。 司法 考试 给 大 学法 学 教 育 带 来 巨 大 影 响 : 求 法 学 教 育 克 服 其 理 论 脱 离 实 践 的缺 点 : 求 教 要 要 学 内容 的完 善 和 教 学 方 法 的 改进 ; 求 法 学 考 试 制 度 的调 整 要 等。 大学 法 学教 育 本 身 尚存 在 的缺 陷 和 司法 考试 的影 响成 为 大 学 法 学教 育 改革 的契 机 。具 体 而 言 , 革 应从 以下 方 面展 开 。 改 1确 立 职 业教 育 的 法学 战略 目标 . 从 世 界 范 围来 看 ,各 法 治 国家 因法 律 体 系 和 法 律 职 业 结 构不 同, 司法 考 试 制 度 和 法 学 教 育模 式 也 不 尽 相 同 但 无 论 何 种 司考 模 式 和 法 学 教 育制 度 , 者 最终 皆为 法 律 职 业 指 向 。 两 在 司法 考 试 的背 景 下 ,法 学 教 育 一 方 面 要 继 续 加 强 法 学 专 业 的 通 识 教 育 , 一方 面要 以 司 法考 试 为 导 向 , 法 律 职 业 的角 度 另 从 培 养 学 生 的法 律 思 维 、 律 人 格 及 法律 能力 法 总 体 而 言 , 律 人 才是 依 法 治 国方 略 的核 心要 素 . 学 教 法 法 育是培养应用型 、 复合 型法 律 职业 人 才 , 以培 养 具 有 坚 定 的社 会 主 义法 治 信 念 , 深厚 而 广 博 的 专业 素 养 和 人 文 素 养 , 强 的 较 法 律 实践 能 力 和 创 新 能 力 , 素 质 法 律 人 才 为 目标 。首 先 , 高 要 求 政 治 立 场 坚 定 , 治 素 质 过 硬 。 养 法 科 学 生 具 有 坚定 的社 政 培 会 主 义信 仰 和社 会 主 义 法 治 理 念 , 及 强 烈 的社 会 责 任 感 。 以 其 次 , 有 现 代 法 治 精 神 和 独 立 思 想 精 神 。 要 转 变 培 养 “ 律 工 具 法 匠 ” 教 育 观 念 , 育 学 生 把 自身价 值 的 实 现 建立 在 为 最广 大 的 教 的人 民群 众 服 务 的基 础 之 上 , 有 悲 天悯 人 的 情 怀 。 复 次 , 具 符 合 法 律 职 业 伦 理 和 高 尚道 德 情 操 。转 变 仅 仅 强 调 技 能 训 练 的 教育模式 , 化包括职业伦 理 、 业精神在 内的素质教 育 . 强 敬 使 学 生 充分 具 备 高 尚道 德 、 天 下 为 己任 的 精 神 、 性 的 思 维 方 以 理 式 及 博 雅 素养 。再 次 , 有 扎 实 的理 论 基 础 , 强 的 分 析 和解 具 较 决 问题 能力 。 即 , 掌握 全 面 系 统 的 法 律 知 识 和 法 律 职 业 技 能 . 形 成 复 合 型 的知 识 结 构 , 成 法 律 思 维 方 式 ; 养 具有 丰 富 的跨 学 科 , 领域知识背景 , 跨 尤其 是要 有 丰 富 的 人 文 知识 和 一 定 的 自 然 科 学 知识 ;具 有 较 强 的 知识 应用 能力 、 实 践 能 力 和 职 业 技

司法考试法学本科教学改革论文

司法考试法学本科教学改革论文

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学改革摘要:法学本科教育是法学教育的基础,也是司法考试的源泉。

法学本科教育本身存在的缺陷和司法考试制度带来的影响为法学本科教育的改革带来了契机。

法学本科教育的改革既要坚持自身的学科要求和发展规律,又要充分考虑司法考试带来的积极影响,加快自身的完善,以努力实现法学本科教育与国家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

利用与司法考试的适应性,加强法学本科教育中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是法学本科教学改革的必然路径。

关键词:法学本科教育;改革;司法考试中图分类号:g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5-0005-02一、法学本科教育性质辨析:通识教育抑或职业教育(一)通识教育是法学本科教育的基础法学本科教育是衡量现代社会文明程度和法治建设进程的重要标准,担负着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双重历史使命。

法学本科教育性质是我国法学教育长期争论的问题。

准确定位法学本科教育的性质,对于优化教学体系、确立学科目标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于法学本科教育的性质的定位,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其中争议的焦点是:法学本科教育究竟是通识教育,还是职业教育?辨清这个问题,需要从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着手。

法律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无论是法律通才还是特定法律职业人才都应是法律专业人才。

所谓法律专业人才,就要具有基本的法律精神、深厚的法律知识和灵活的法律能力,都应该具有人文素质和法律专业知识。

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是法学基础层次教育,着眼于学生法学理论体系的构建和法律知识的全面掌握,为中国基础法律市场提供充分的“法律职业人”和为这门人文社会科学本身以充分的研究型人才。

法学本科教育属于学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要求了法学本科阶段,要注意学术能力的培养和人文理性的养成。

法学院的目标应该是使毕业生“能够在无须课堂教授的情况下,也能依靠自身的通过法学教育培养起来的素质和基本知识,迅速理解和运用新法律”。

而这一切只能由通识教育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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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4月第2期第23卷(总第111期)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Journa l of Hunan T ax Co lleg eV o.l23N o.2A pr.2010论我国司法考试背景下的法学教育改革*李时琼1 李湘勇2(1、长沙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04 2、湖南省司法厅,湖南 长沙 410011)[摘 要] 实行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

我国的法学教育应以司法考试为契机,推动法学教育理念、教育模式、教学内容与方法等方面的变革与创新,培养出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法律人才。

[关键词] 国家司法考试;法学教育;改革[中图分类号] G642.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4614-(2010)02-0059-03改革开放近30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我国的法学教育蓬勃发展,形成了全方位、多层次、大规模的法学教育体系。

法学教育的快速发展为我国培养了大批高素质的法律人才,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

但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现状与我国经济社会的转型及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要求还存在较大差距,迫切需要探求一条法学教育发展的新路径。

一 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一)法学教育发展速度失控,法科学生就业形势不容乐观据教育部资料统计:1978年,我国仅有北京大学法律系、人民大学法律系、吉林大学法律系、西南政法大学及湖北财经学院法学系5机构招收法律专业人才。

1988年,我国招收法律专业人才的机构增至72所,1998年为170所,2003年为354所,截止到2006年底则已达420所。

[1]法学教育出现了研究生、本科、大专、中专、成教自考、函大、民办教育等多种办学形式,构成了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司法教育三个基本法学教育层次。

伴随近年高校扩招步伐的扩大,一些高校不顾自身师资力量、硬件设施等办学条件的限制,盲目扩大招生规模,造成教师与学生比例严重失调,进一步削弱法学教育的师资力量,偏离高等教育客观规律。

法律职业热也催生了扩张式法学教育的产生,人们把进入法律院校当作法律职业的门槛或者有效专业证明,一些学校、单位办学中也存在着明显的商业化倾向,招生过程中随意降低招生生源质量要求,损害了法学教育的声誉。

近年来我国法学教育的整体质量有逐年下降趋势。

在应对全球金融危机和转变我国经济发展方式,又好又快地发展国民经济的国际国内形势下,我国社会人才需求与法学教育快速发展的矛盾以及现行的考试录用制度与法学教育模式的矛盾日益突显。

法学专业是本科招生最热门10个专业之一,但招生的热门却遭遇了就业的冷门。

据2008年上半年麦克思(M yCos)人力资源信息管理咨询公司发布的∀2007届大学毕业生求职与工作能力调查报告#显示:在应届大学生毕业半年后失业人数最多的10个本科专业中,法学位列第二。

[2]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重要时期,社会就业的压力也严重影响、制约法律院校毕业生的就业。

(二)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脱节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与法律职业、社会需求严重脱节:一方面,高校的法学教育发展形成了自我办学、自我完善、自成一体,强调法学教育的学科化、学院化的发展道路;另一方面,法律职业的大众化、地方化、行政化倾向严重,法律职业难以形成专门化分工,同时社会发展对法律人才的需求也逐渐摒弃过去对单一!人才的需求而转为大量需求能够适应复杂工作需要的复合型人才。

一直以来,我国法学专业学生的课程学习都必须遵循各法律院校统一制定的专业培养计划。

各高校的法学专业培养计划一直将专业培养模式确立为法学人才的培养目标,强调专业对口,不少学生亦将自己毕业后的职业选择定位为到司法实践部门工作或从事法学教学科研。

但近年来,随着我国就业形势的巨大变化,就业压力逐年加大,以及我国现行的公59*[收稿日期]2010-01-22[作者简介]李时琼(1978-),女,湖南永州人,长沙理工大学文法学院讲师。

务员录入制度、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等考录制度对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的就业也产生很大影响,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能进入专业领域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的比例大大减少。

(三)教育理念落后,培养目标不明确有学者指出,法学教育的不足与弊端归根结底在于教育理念的落后,过分迷信过去的经验和传统,没有能够敏锐地洞察法律职业近年来日新月异的变革,不能适应市场的需求来培养合格的法律人才。

[3]我国的法学教育还存在仿效西方模式解决自身需要解决而又未能解决问题的倾向。

该倾向典型的表现是对西方法治的盲从。

一些法学教师忽视我国本土的司法实际,热衷于引进和传播一些西方的法治理念,导致许多法律专业学生走上工作岗位后,难以适应我国的司法环境,在纷繁复杂的法律纠纷面前往往一筹莫展。

引入西方法治理念本身并无不当,关键是在吸收借鉴的同时应注意避免顾此失彼,还要兼顾我国的司法国情、文化传统和人文特点。

在培养目标方面,一些高校的培养目标不明确甚至不正确。

在当前我国实行司法考试制度的背景下,许多法律院校的功利性更加明显,让学生拿个文凭及顺利通过司法考试成为其教学的首要目标,这种培养模式已成为一种令人担忧的倾向。

二 国家司法考试对高校法学教育的影响(一)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对法学教育的招生造成较大冲击从全球范围来看,法学教育主要是一种精英教育。

与法律专业对口的职业如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职业因其较高的社会地位和令人羡慕的经济收入,而对众多的学生具有极大的吸引力,使得法学专业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在高教招生中都始终是最热门的专业之一,在高等教育体系亦始终处于优势地位。

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实施,大大增加了法科学生从事法律职业的难度。

司法考试每年极低的通过率,导致相当比例的法学专业学生毕业后不能从事法律职业,甚至很多法学专业学生毕业即面临失业,前期学业成本得不到相应回报,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学生报考法律专业的热情,导致选择法律专业的人数逐渐减少,这显然不利于法学教育的发展。

(二)国家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教育方式和教学方法产生深刻的影响统一司法考试的目的是选拔有较高能力水平的法律职业的从业人员,在有限的考试内容之中,司法考试必然侧重于考查应试人员实践方面的技能,比如法律问题的分析、识别与判断能力等。

一方面,司法考试可促使大学法学教育与实践操作之间沟堑的弥合,成为连接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桥梁,对法学教育有着正向的指导作用,但另一方面,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负面的冲击也应引起我们的重视。

司法考试制度实施以前,许多高校注重法学理论研究,重视学生学术素养、法学思想的培养。

这种教学模式有利于提升我国法学教育的层次,但却不利于参加司法考试,不少法学专业的学生经过四年系统的专业学习仍通不过司法考试。

这种状况促使相当一部分高校法学院系把主要精力放在如何使学生通过考试上,教学模式、教学方法都以司法考试要求为取舍标准,基本上放弃了法学理论的培养。

这种教学方式严重影响到我国将来法学学术水准的提高。

(三)国家司法考试影响法学教育的教学内容司法考试制度强化了学习是工具、法律是工具!的思维,法学教育可能会因此逐渐演变成法条解释式教育,落入应试教育的模式。

目前,一些高校加强司法考试重点涉及学科如实体法和诉讼法的教学,排斥法学中的基础教学,甚至将法哲学、法律逻辑学、法制史、法社会学这些看似与法学实务工作相距甚远的法学理论课程删除,使法学教育变得狭隘化、工具化。

在教学过程中,教师改变或是放弃了以培养和塑造学生的法律精神与法律理念为核心的授课模式。

有的教师单纯强调法律条文的记忆与运用,有的教师在案例教学法中局限法条的运用分析,忽视法理的分析与讲解。

最终导致学生知道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却未能理解为何这样规定,更缺乏对该规定是否符合法律精神以及未来如何发展的思考。

同时,学生中出现了双学校现象!,即学生奔走于学校和为考试专门设立的补习班之间,在学生中流行着辛辛苦苦学四年,不如培训三个月!的说法。

凡此种种,司法考试可能使法律教育急功近利,严重损坏法律教育的完整性,使法学教育陷入应试教育的畸形发展状态。

三 国家司法考试背景下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路径选择(一)实行统一的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并行的法学教育模式法学教育究竟是一种通识教育还是职业教育,在法学教育界一直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

我国法学教育办学混乱的主要原因即在于没有一个统一的模式,而法律的复杂性及重要性又要求法学教育必须走专业化和精英化的道路,必须统一培养模式。

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模式,实行统一的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并行的法学教育模式。

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由法律院校和司法部门分别负责。

不准备从事法律职业(下转P63)60通过以上例题我们看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核算比较复杂,关键是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的计算,平时经过老师的讲解后,应该还是思路比较清晰的。

会计老师在上课时都会加入书本上没有的理解方法和解题思路,而这正是会计的关键所在。

这样的教学内容用情景化教学的模式就不太适合。

像这样的分录新准则中还有很多,金融资产的处理、所得税的处理等等,都是比较复杂的业务。

所以会计真正的难点还是在于课堂上老师讲解的枯燥的内容。

三 情景教学法应注意的问题情景教学法虽然有很多优点,但也不是万能的。

采用情景教学法需要注意的问题:1、情景教学法对教师在专业知识、形象思维、动手能力等方面有较高要求。

情景设置既要符合学生特点,又能全面、准确反映财务管理知识。

这就需要教师在教学实践中不断探索、不断更新知识,完善知识结构,精心设计情景,提高教学水平。

2、情景教学法应掌握好情景设置的原则。

情景的设置要适度,不可过多过滥。

应把情景与教学内容、与启发性的问题结合起来,让学生切实地置身于情景中去观察、分析、发现问题,由情入思、由思入理,达到解决问题、培养能力的目的。

3、情景教学法的工作量大。

情景教学法的准备工作比较多,时间较长,教学中财力、物力、精力的投入要比传统教学模式多,必要时还要有一定的实践部门的专家指导才能得到较好的效果,因此,会计的情景化教学模式要根据教学内容而适度引入。

参考文献[1]陈旭东.财务会计情景教学研究[J],会计之友,2007,(3).[2]王伶.学习新会计准则应对2007年CPA考试[J].会计之友.2007,(8).[3]李慧峰.强化高职院校财会专业课程实务教学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能力[J].商场现代化.2009,(5).[4]情景教学法在会计教学中的应用[J],柳州师专学报,2008,(4).[5]财务管理情景教学法初探[J].会计之友,2006,(12).[6]黄晓萍.高职高专财会专业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探析[J].贵州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4).(上接P60)的法科学生,在接受通识教育后可进入其他学科学习,使自己成为复合型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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