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度个人申办引进在职人才指南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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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度个人申办引进在职人才指南

2012年度个人申办引进在职人才指南政策依据:《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深人社规[2012]4号)

本指南是国内在职人才个人申请办理引进操作指引,所述引进在职人才是指从市外调入符合干部调配规定的国内在职人员(以下简称“调干”)。

个人申办引进在职人才是指符合我市当年度引进在职人才条件的国内在职人员,可以个人名义委托我市认可的人力资源代理机构办理引进手续,将户口及档案关系调入深圳。

我市认可的人力资源代理机构见本指南业务汇编第七部分:人才引进相关业务指南及其它。

一、办理时间(工作日)

2012年4月12日—2013年3月5日

二、申办条件

基本条件

(一)具有城镇户籍;(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正常工作;(三)未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四)已在我市办理居住证并缴纳社会保险;(五)本人及配偶均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六)无劳动教养及违法犯罪记录。

符合以上基本条件并符合下列个人申办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个人身份申请人才引进,与我市的人力资源代理机构签订人事代理协议,委托其办理人才引进手续

重要提示:根据《深圳市调入人员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规定》(深府〔2008〕180号),调入我市人员超过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起征年龄的,应按规定缴交超龄养老保险费。对于需要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人员,须在代理机构、拟调入人员双方均明确知晓

而且愿意按有关规定缴交超龄养老保险费的情况下才可以提出调入申请。

个人申办条件

(一)两院院士;

(二)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

(三)广东省和国家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项目主要完成人,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

(四)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并在任期内的高层次专业人才(以下简称“高层次专业人才”),且不超过其对应的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标准规定的最高年龄的;

(五)具有经全国统考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认定有效的省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下简称“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

(六)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年龄在48周岁以下的;

(七)获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八)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九)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专以上学历,获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证书,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2年以上,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

(十)留学人员直接来深创业、工作,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十一)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所在企业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纳税人民币300万元以上的;

(十二)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的出资(合伙)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累计分摊企业已缴纳税额人民币60万元以上的;

(十三)在本市就业的个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人民币24万元以上的;

(十四)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纳税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

三、申报材料

(一)《深圳市人才引进呈报表(调干)》

此表在人才引进业务系统填报信息并提交成功后自动生成,表中所填内容须真实准确,拟调干人员在“本人承诺”处签名,并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法人代表(负责人)、人事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已婚人员配偶信息须如实填写,如届时配偶入户深圳,系统会自动校对已有信息。

(二)《深圳市人才引进审查表(调干)》

此表在人才引进业务系统填报信息并提交成功后自动生成,须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调出单位及调出单位审批部门法人代表(负责人)、人事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此表一式三份,一份存入原单位,一份存入个人档案,一份报送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学历、学位证书及验证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1、须提供中专以上所有学历、学位证书。

2、最高学历为中专学历的,需提供广东省教育厅出具的《学历证书鉴定证明》;

3、最高学历为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的,须提供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验证机构具体地点详见2012年人才引进业务指南汇编第七部分)

4、境外学历须提供国家教育部指定机构出具的《境外高等教育文凭验证书》。(深圳验证地点:深圳市深南中路1025号新城大厦东座一楼外国专家局业务受理窗口)

(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及职业(执业)资格证书(验原件,收证书照片页和等级页复印件)

1.持有专业技术资格属于以下情况的还须提供:

(1)全国统考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须提供含发证审批部门意见的考试合格人员发证登记表(验原件,不收复印件)。

(2)持有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人员,须提供含资格审批部门意见的档案材料(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专业技术资格呈报表或专业技术资格认定通知等)(验原件,不收复印件)。

(3)持有广东省外非全国统考取得的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须提供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专业技术资格审核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2.在市外考试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须通过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的相应职业技能鉴定等级的综合水平测试。

3.持有全国统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证书的,须提供专业资格考试报名登记表(验原件,不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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