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司法鉴定协会法医临床鉴定指导意见

合集下载

湖北省司法鉴定条例最新修订版全文

湖北省司法鉴定条例最新修订版全文

湖北省司法鉴定条例最新修订版全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司法鉴定机构第三章司法鉴定人第四章司法鉴定活动第五章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及其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司法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包括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环境损害鉴定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鉴定事项。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是指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经司法行政部门登记,从事前款规定司法鉴定业务的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原则,依法独立进行,实行司法鉴定人负责制度。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和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执行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完善司法鉴定服务体系,保障司法鉴定服务和管理工作经费,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

发展改革、教育、科学技术、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司法鉴定行业发展,优化司法鉴定执业环境。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登记、名册编制、公告等管理职责。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协助开展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登记、名册编制等管理工作。

湖北省司法鉴定协会第四届理事会负责人候选人名单公示

湖北省司法鉴定协会第四届理事会负责人候选人名单公示

湖北省司法鉴定协会第四届理事会负责人候选人名单
公示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21.11.18
•【字号】
•【施行日期】2021.11.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湖北省司法鉴定协会第四届理事会负责人候选人名单公示湖北省司法鉴定协会拟于2021年11月底—12月初召开协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协会领导人。

经协会换届专门选举委员会提名,报请省司法厅同意,并经省委省直机关工委政治审核通过,按照省民政厅要求,现将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候选人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自公示之日起七天内,如有不同意见,请实名邮件至:hbssfjdxh 或来电:************。

湖北省司法鉴定协会
2021年11月18日。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是一项重要的司法鉴定工作,它主要涉及法医学、临床医学和司法学等多个学科领域,旨在通过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对法医学和医学上的问题进行鉴定,为司法机关提供科学、客观、准确的鉴定结论,从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律权威。

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的概念与作用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是指根据司法机关委托,法医鉴定人员通过对案件相关的医学、法学和相关学科知识的综合运用,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对相关问题进行调查、分析和评估,最终提供具有科学依据的鉴定结论的一项工作。

其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确定死因和伤害程度: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可以通过对尸体的解剖、病理学分析以及对伤害相关证据的检验,确定死因和伤害程度,为刑事案件的侦办提供重要依据。

2. 鉴定创伤和伤害性质: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可以通过对受害人的伤势、病史以及相关证据的分析,鉴定创伤和伤害的性质,为刑事案件的定性和定罪提供科学依据。

3. 验证人身伤害和虐待: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可以通过对受害人的身体和心理状况的评估,判断是否存在人身伤害和虐待行为,为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提供支持。

4. 鉴定病因和医疗事故: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可以通过对病人的病史、病情、医疗记录等进行分析,鉴定病因和医疗事故的责任,为医疗纠纷的处理提供科学依据。

5. 防止错误判决和冤假错案: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可以通过对案件相关证据的检验和分析,提供客观、准确的鉴定结论,避免因证据不足或误判导致的冤假错案的发生。

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的业务范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的业务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尸体解剖鉴定:通过对尸体的解剖、病理学分析,确定死因和伤害程度,为刑事案件的侦办提供重要依据。

2. 伤情鉴定:通过对伤害相关证据的检验和分析,鉴定伤害的性质、程度和形成过程,为刑事案件的定性和定罪提供科学依据。

3. 人身伤害和虐待鉴定:通过对受害人的身体和心理状况的评估,判断是否存在人身伤害和虐待行为,为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提供支持。

周伟立、刘玉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伟立、刘玉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伟立、刘玉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10【案件字号】(2020)鄂10民终55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殷芳杨叶玲葛筱立【审理法官】殷芳杨叶玲葛筱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周伟立;刘玉伟;朱鹤峰;湖北海鑫盛饲料有限公司【当事人】周伟立刘玉伟朱鹤峰湖北海鑫盛饲料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周伟立刘玉伟朱鹤峰【当事人-公司】湖北海鑫盛饲料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邓清华湖北季梁律师事务所;张广湖北楚雄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邓清华湖北季梁律师事务所张广湖北楚雄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邓清华张广【代理律所】湖北季梁律师事务所湖北楚雄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周伟立【被告】刘玉伟;朱鹤峰;湖北海鑫盛饲料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1.一审判决是否超出被上诉人刘玉伟的诉讼请求;2.一审认定上诉人周伟立的已赔偿费用为30028元是否正确;3.上诉人的重新鉴定申请是否应予准许,一审采信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否有依据。

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赔偿金额为35533元,原审被告朱鹤峰赔偿28781元,原审被告湖北海鑫盛饲料有限公司赔偿16390元,共计支持被上诉人损失金额为80704元,未超出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认可上诉人垫付款30028元,上诉人主张朱鹤峰支付给被上诉人的4000元系其委托支付,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一审认定其已赔偿费用为30028元并无不当。

被上诉人。

【权责关键词】合同过错鉴定意见新证据重新鉴定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1.一审判决是否超出被上诉人刘玉伟的诉讼请求;2.一审认定上诉人周伟立的已赔偿费用为30028元是否正确;3.上诉人的重新鉴定申请是否应予准许,一审采信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否有依据。

关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执业指引(试行)

关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执业指引(试行)

附件一关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执业指引(2013修改稿)1.总则1.1 本指引规定了在法医临床鉴定中伤残评定的适用标准、医疗终结时间的确定、涉及精神损伤(伤残)的评定要求、伤病关系与因果关系分析与处理原则、劳动能力分级与评定方法、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听证程序。

1.2 本指引适用于广东省司法鉴定机构对人身损害的法医临床学评定及相关司法鉴定。

2.目的本指引的制定为人身损害的法医临床学鉴定提供统一的标准、方法及评定依据,提高司法鉴定结论的科学性与可靠性。

3.法医临床鉴定文证审查3.1 法医临床鉴定文证审查,是指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对案卷中涉及法医学内容的鉴定资料进行的技术性审查活动。

3.2在司法鉴定实施过程中,司法鉴定人应当对司法鉴定委托人送鉴的鉴定资料进行充分和全面的文证审查。

3.3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或者信息。

法医临床鉴定资料主要包括:3.3.1 司法、行政机关提供的涉案案卷(案情简介、笔录、证词、行政、技术鉴定意见等);3.3.2 涉案医疗单位的涉案资料(病历、病情简介、住院记录、医嘱记录、手术麻醉记录、护理记录、病程记录、检验报告、会诊记录、出院小结等);3.3.3 其他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检验/测报告、咨询意见等);3.3.4 与鉴定委托相关的其他文字材料或者信息。

3.4法医临床鉴定文证审查,是指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依据委托人提供的鉴定资料,运用专门知识对鉴定中的技术性证据材料的客观性、规范性、合法性、科学性及可靠性进行鉴别、分析,并在司法鉴定文书中予以分析说明。

文证审查过程中鉴别、分析的要点包括:3.4.1 鉴定资料的合法性、客观性,是否经过质证或者诉讼双方确认,提供者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和专业水平,鉴定资料的完整性程度;3.4.2 鉴定资料的关联性,是否与委托事项存在必然或者偶然联系,鉴定资料之间的关联程度;3.4.3 鉴定资料是否合乎逻辑和规律,其形成过程是否科学和合乎程序。

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20.05.14•【文号】司规〔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5.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的通知司规〔202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已经2020年5月9日第20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部2019年5月14日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执业活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规定,结合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法医类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法医学各专业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法医类司法鉴定依据所解决的专门性问题分为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等。

第二章法医病理鉴定第四条法医病理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与法律问题有关的人身伤、残、病、死及死后变化等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法医病理鉴定包括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判断,死亡时间推断,损伤时间推断,致伤物推断,成伤机制分析,医疗损害鉴定以及与死亡原因相关的其他法医病理鉴定等。

第五条死亡原因鉴定。

依据法医病理学尸体检验等相关标准,基于具体案件鉴定中的检材情况、委托人的要求以及死者的民族习惯等,按照所采用的检查方法进行死亡原因鉴定或分析。

死亡原因鉴定通常有以下类型:尸体解剖,死亡原因鉴定。

通过进行系统尸体解剖检验(包括但不限于颅腔、胸腔、腹腔等);提取病理检材,对各器官进行大体检验和显微组织病理学检验;提取尸体相关体液或组织进行毒、药物检验,或者其他实验室检验(必要时)。

湖南省司法鉴定协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鉴定协会关于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和技术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司法鉴定协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鉴定协会关于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和技术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司法鉴定协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鉴定协会关于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和技术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司法鉴定协会•【公布日期】2018.04.17•【字号】湘司鉴协〔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鉴定协会关于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和技术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湘司鉴协〔2018〕2号各市(州)司法鉴定协会:《湖南省司法鉴定协会关于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和技术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已经湖南省司法鉴定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指导各司法鉴定机构参照执行。

湖南省司法鉴定协会2018年4月17日湖南省司法鉴定协会关于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和技术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为了规范我省法医类司法鉴定的执业活动和鉴定行为,提高司法鉴定质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以及司法鉴定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和技术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各司法鉴定机构参照执行。

一、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1.法医类司法鉴定分为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毒物鉴定五个执业类别。

2.法医类司法鉴定各专业的基本定义及主要鉴定事项(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和《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制定相关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16〕6号)确定)。

2.1法医病理鉴定:是指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理论和技术,通过尸体外表检查、尸体解剖检验、组织切片观察、毒物检测分析和书证审查等,对涉及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推断。

其主要鉴定事项包括:死亡原因分析;法医病理学诊断;死亡方式判断;死亡时间推断;致伤(死)物的推断与认定(包括通过对毒物毒性、中毒机理、代谢功能的分析,结合中毒表现、尸检所见,综合作出毒(药)物中毒致死的鉴定);生前伤与死后伤的鉴别;损伤时间推断等。

《关于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 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关于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 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湖北省司法鉴定协会关于印发《关于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18年4月18日鄂司鉴协[2018]6号)关于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目录1.总则2.伤残鉴定时机3.误工休息时间评定4.关于《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条文适用和理解5.护理时间和护理依赖等级评定6.残疾辅助器具费用评定7.前期医疗费评定8.后续治疗费用评定及附表1. 总则1.1 范围本意见适用于湖北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执业人员评定伤残等级及相关赔偿项目。

1.2 制定依据本指导意见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湖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规定,以及各伤残鉴定标准中的比照原则,结合误工期、护理期鉴定标准、临床常规及收费标准等制定。

1.3 鉴定原则伤残评定应以人体损伤后治疗后果或结局为主要依据,同时对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或后遗症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评定,认真分析残疾与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

1.4 评定伤残适用标准1.4.1 伤残评定的标准适用,应依据具体案件性质,并应遵循《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进行选择。

如办案机关或当事人双方一致指定某标准时,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注明,鉴定机构可按委托要求的鉴定标准与事项进行伤残评定。

1.4.2 《人体损伤数残程度分级》标准属国家法规性文件,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的鉴定,应严格执行。

1.4.3 职工工伤答规按原则上应依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标准评定伤残等级,司法鉴定机构若接受劳务双方协商同意的委托,需在委托书或鉴定告知书中载明此鉴定的风险。

司法鉴定机构也可接受办案机关有关劳动工伤伤残的委托,按委托要求评定。

1.5涉及精神损伤的鉴定涉及精神损伤,应由具有法医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法医临床鉴定机构不能对精神损伤进行鉴定。

1.6 劳动能力丧失评定依据伤残等级级别确定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可按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的规定,划分劳动能力丧失等级。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湖北省司法鉴定协会《关于法医临床伤残程度鉴定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目录1. 总则2. 伤残鉴定时机3. 误工休息时间评定4. 关于《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条文适用和理解5. 护理时间和护理依赖等级评定6. 残疾辅助器具费用评定7. 前期医疗费评定8. 后续治疗费用评定及附表1. 总则1.1 范围本意见适用于湖北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执业人员评定伤残等级及相关赔偿项目。

1.2 制定依据本指导意见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湖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规定,以及各伤残鉴定标准中的比照原则,结合误工期、护理期鉴定标准、临床常规及收费标准等制定。

1.3 鉴定原则伤残评定应以人体损伤后治疗后果或结局为主要依据,同时对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或后遗症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评定,认真分析残疾与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

1.4 评定伤残适用标准1.4.1 伤残评定的标准适用,应依据具体案件性质,并应遵循《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进行选择。

如办案机关或当事人双方一致指定某标准时,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注明,鉴定机构可按委托要求的鉴定标准与事项进行伤残评定。

1.4.2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属国家法规性文件,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的鉴定,应严格执行。

1.4 .3 职工工伤鉴定按原则上应依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标准评定伤残等级,司法鉴定机构若接受劳务双方协商同意的委托,需在委托书或鉴定告知书中载明此鉴定的风险。

司法鉴定机构也可接受办案机关有关劳动工伤伤残的委托,按委托要求评定。

1.5 涉及精神损伤的鉴定涉及精神损伤,应由具有法医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法医临床鉴定机构不能对精神损伤进行鉴定。

1.6 劳动能力丧失评定依据伤残等级级别确定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可按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的规定,划分劳动能力丧失等级。

一、二、三、四级残为劳动能力完全丧失,五、六级为大部分劳动能力丧失,七、八、九、十级为部分劳动能力丧失。

2. 伤残鉴定时机伤残等级的鉴定一般应在各种因素直接导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导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后进行评定,即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2.1 应当在受伤后或伤后30-90日以后进行鉴定的损伤类型:以原发性损伤后果为依据评残的肢体、脏器缺失,内脏切除、修补;颅骨和颌骨缺损;肋骨骨折、肋骨缺损及牙齿脱落;肋骨骨折致胸膜粘连;椎体压缩性骨折大于1/3(不含脊髓损伤),其他不涉及功能障碍、未构成伤残等级的损伤等。

2.2 应当在受伤后90-180日以后进行鉴定的损伤类型:未行手术的肢体骨折;肢体骨折行开放复位内固定术(愈合趋势良好,未出现骨折延迟愈合、骨髓炎、骨不连等并发症);非稳定性骨盆骨折;面部及体表软组织损伤后瘢痕;肢体运动功能障碍(不含神经源性损伤);视力障碍、听力障碍且病情稳定。

2.3 应当在受伤后180-270日以后进行鉴定的损伤类型:色素沉着;颅脑损伤或中枢神经损伤后遗智力缺损、精神障碍、持续植物生存状态、语言功能障碍、大小便失禁等;周围神经损伤;脊髓损伤导致四肢瘫、截瘫、大小便失禁等;严重肢体软组织损伤影响肢体功能;脊柱损伤遗有功能障碍;骨折畸形愈合;重度烧伤;性功能障碍;肝功能障碍;肾功能障碍;心功能不全;累及肢体大关节的骨折且明显影响肢体运动功能的;其他以损伤并发症或后遗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

2.4 应当在受伤后270-360日以后进行鉴定的损伤类型:肢体长骨骨折并发骨髓炎,外伤性癫痫,骨不连。

2.5 国家有相关技术要求者,应严格按规定进行。

3. 误工休息时间评定3.1 原则上按照《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 1193-2014)的标准评定误工休息时间。

3.2 因伤情变化超过误工休息时间评定规定的(如骨折不愈合),误工休息时间可评为“至定残前一日”;伤后较长时间方进行伤残评定的伤者,可按实际情况评定误工休息时间。

3.3 安装假肢的,误工休息时间应评定为出院后3-6个月或至安装假肢日后30日止。

4. 关于《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条文适用和理解4.1 伤残等级评定时,应进行相关客观检查(以往已行客观检查的,必要时仍应复查),损害后果的认定须有客观检查结果支持,不能以主观检查结果作为伤残评定的依据(尤其是视、听功能)。

4.2 多伤多残的伤残赔偿指数评定:当存在多部位致残等级时,应在鉴定意见中分别列出;若委托人要求的,可以其中最重损害后果的伤残等级为基数,按照以下方法增加赔偿指数:十级为2%、九级3%、八级4%、七级5%、六级6%、五级7%、四级8%、三级9%进行叠加,但增加赔偿指数的总和不得超过10%,即不能超过一个级别。

4.3 涉及伤病关系的伤残评定:如果外伤与疾病均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应以最终损害后果评定伤残等级,但须评估损伤(或疾病)参与度;对某些外伤作用轻微、且与伤残关联度轻微的(如诱因),不予评定伤残等级;如不能判断外伤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则不予评定伤残等级。

在伤残评定中,可根据致伤因素在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对损伤(或疾病)的参与度作如下分析:(1)无因果关系:单纯由疾病引起(参与度0%);(2)轻微作用:以疾病为主,损伤为诱因(参与度1 %-20%);(3)次要作用:以疾病为主,损伤为辅因(参与度21%-40 %);(4)同等作用:伤病处于“临界型”关系,包括损伤与疾病并存、两者兼而有之、作用基本相等、独自存在不可能造成后果(参与度41 %-60%);(5)主要作用:以损伤为主,疾病为辅因(参与度61%-90 %);(6)直接或完全作用:单纯由损伤引起(参与度91%-100 %)。

4.4 对于原一眼盲目的被鉴定人,损伤致健侧眼球缺失或盲目,可以最终损害后果评定致残等级并评定损伤参与度;也可按照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最高等级评定为五级伤残。

4.5 对于四肢重要神经损伤,上肢前臂以下或下肢小腿以下遗留运动功能障碍且肌电图等检查有神经损害的,可比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5.10.1.6)条评定为十级伤残。

4.6 对于四肢骨折,经过规范治疗(如植骨术等)1年后确实存在骨不连的,可视为该骨折以远的相邻肢体大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评定伤残等级。

5. 护理时间和护理依赖等级评定5.1 护理时间原则上按照《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T/T 1193-2014)的标准评定护理时间。

5.2 “护理时间”是指一段时间内需要护理,而“护理依赖”是指长期需要护理。

原则上按照“生活自理五项基本标准”及《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B/T 31147-2014)标准评定护理依赖等级(护理人数原则上评为1人)。

5.3 护理时间一般为住院时间或“误工休息时间”的1/3;有严重功能障碍、损伤延迟愈合等的伤者,护理时间可为“误工休息时间”的1/2或更长,但不能超过误工休息时间。

5.4伤残七级以上瘫痪、骨不连或癫痫等伤者,护理时间可以等同于“误工休息时间”。

5.5 其它可以适当延长护理时间的情况。

5.5.1 孕妇、哺乳期伤者、60岁以上、14岁以下的伤者;损伤前已有疾病影响外伤愈合的;治疗中出现明显并发症、后遗症的;对称器官同时损伤或一侧原有伤病存在的等。

5. 5 .2 日常生活部分、大部分或完全不能自理(如植物状态生存,二肢以上肢体缺失不能安装假肢,伤残四级以上的瘫痪、失语、癫痫、呼吸功能严重障碍、心功能严重障碍、肢体运动功能障碍等),为生存期护理依赖,需评定护理依赖等级。

6. 残疾辅助器具费用评定法医鉴定机构不进行残疾辅助器具费用评估。

应由具备残疾人辅助器具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评估辅助用具价格等。

7. 前期医疗费合理性评定前期医疗费的合理性评定应根据损伤的具体情况、对应诊疗医疗实际进行评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差额化”赔偿原则,即需要多少评定多少的原则,只要是实际需要并合理的费用,鉴定时应予以支持。

8. 后续治疗费用评定8.1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鉴定机构只评定“必然发生的”的医疗费,不支持非必然发生的后期医疗费、治疗未终结时的特殊(含手术)治疗费用以及其他不可预见的费用。

8.2 后续治疗费:是指伤残评定后必然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和适当的整容费及其他后续治疗费。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原则是“定型化”赔偿原则,即从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当性和公正性出发,为损害确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

8.3 确定后续治疗费应把握的原则8.3.1 后续治疗费的评定应在确定后续诊疗项目的基础上进行估算,后续诊疗项目的确定原则上应依据《人身损害后续诊疗项目评定指南》(SF/Z JD0103008-2015)执行。

8.3.2已评定伤残等级者,原则上不给予可能减轻伤残等级的后续治疗费用。

如面部伤疤根据伤疤的面积或长度评残后,不再给予面部伤疤的整复治疗费用等;未评定伤残者,可结合实际需要情况评估后续治疗费用。

8.3.3后续治疗费原则上按普通价格(参照地市级三甲医院收费标准)和/或参照实际经治医院收费标准评估。

8.3.4后续治疗费的评估,还应该考虑伤者的具体情况,如伤残等级评定的具体情况、治疗时间的长短、损伤的恢复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

8.3.5对于还需要手术、整形、瘢痕修复的后续治疗费时,鉴定机构应告知鉴定意见存在不准确性的风险,对此类后续治疗费评估需慎重。

8.3.6损伤致严重残疾、存在医疗依赖者,其后续医疗费的评估应根据医学科学规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后续医疗费“定型化”赔偿的原则,一般二年后不再给予病因治疗费用,但应适当考虑给予支持、对症、并发症防治费用。

8.3.7必然发生的后续治疗费的评定,原则上需按照下表中标准执行(见附表);对于标准中未列出的,可比照相近治疗费用标准进行评估。

附表:必然发生的后续治疗费标准治疗项目费用(单位:元)后续治疗单侧颅骨修补双侧颅骨修补25000-3500035000-45000脑积水分流术25000-35000面颅骨内固定钢板取出12000-15000肩锁关节脱位内固定钢板取出10000-12000肩胛骨钢板固定取出10000-12000锁骨钢板取出10000-12000肋骨骨折内固定物取出12000-15000胸骨骨折内固定物取出12000-15000脊柱内固定物取出15000-20000髋臼钢板手术取出10000-15000(不取出者可不评估)骨盆骨折内固定钢板取出15000-20000人工髋关节置换/翻修全髋5-7万、半髋2-4万/15 年左右时间人工膝关节置换8-10万/15年左右时间肢体长骨钢板固定取出10000-15000肢体长骨交锁髓内钉取出8000-12000肢体长骨髓内钉取出8000-12000肢体长骨螺钉取出6000-8000肢体长骨克氏针取出4000-6000髌骨、鹰嘴张力带取出10000-12000髌骨、鹰嘴骨折克氏针固定物取出4000-5000膝关节内外韧带、前后交叉韧带撕(断)裂内固10000-12000膝关节内外韧带、前后交叉韧带撕(断)裂内固定物取出10000-12000指(趾)骨克氏针取出(含掌骨)1500-2000掌跖骨钢板取出6000-8000跟骨钢板取出8000-10000肌腱或韧带粘连松解术6000-8000可调外固定架取出1000-2000义眼台成形术6000-10000/眼义眼安装2000-3000/眼,每八年左右更换义眼一次内眦瘢痕形成致睁眼活动受限,行瘢痕整复术10000-150002000-2500/颗(使用寿命10 年左右)牙冠修复700-1000/颗(使用寿命10 年左右)整容费用;色素沉着;增生瘢痕切除(毁容的,颈部瘢痕明显限制其活动者,大关节瘢痕致功能活动障碍,摩擦可能导致癌变处)面部:1500-2500/cm、cm2(14岁以下儿童、40岁以下女性取上限)体表:1000-1500/cm2;10000-20000/次、处(体表面积占1%左右)尿道扩张400-600次,一年约10-15次尿路再造30000-40000肠造瘘6000-8000康复治疗瘫痪(伤残三级以上、三个月以上)二年内,800-1200/月癫痫二年内,300-500/月植物状态生存二年内,1000-1500/月颅脑损伤致视力、听力下降,给予作业疗法800-1000颅脑损伤遗留语言交流障碍、吞咽障碍,给予训练和矫治颅脑、脊髓、周围神经损伤遗留肢体瘫痪,给予活动训练、理疗、等治疗3000-4000周围神经损伤遗留肢体部分瘫痪(不全瘫痪),给予活动训练、理疗、等治疗2000-3000颅脑、脊髓损伤遗留部分颅脑、神经损伤后遗症(肢体瘫痪除外)给予作业疗法800-1000面神经损伤致面瘫,给予理疗1500-2000脊柱损伤遗留活动受限,给予作业疗法、理疗1500-2000关节损伤、关节置换后关节活动受限给予作业疗法1500-2000四肢肢体缺失义肢安裝后、断肢再植后、给予作业疗法2000-3000胸、腹损伤后给予对症治疗1000-1500说明:1、本标准系参照武汉市级三甲医院费用情况制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