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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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生猪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生猪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一、养殖场入场动物检疫管理1. 所有进入养殖场的动物必须进行健康检疫。

在动物进入养殖场之前,必须提供有效的健康证明和检疫合格证明。

2. 对进场动物进行体温检测,确保体温正常,无发热现象。

3. 检查动物的疫苗接种情况,确保已接种相关疫苗并符合要求的时间间隔。

4. 对动物进行外观检查,检查是否有异常症状、皮肤病和呼吸道病等。

二、疫情报告和监控1. 养殖场应建立健全的疫情报告和监控机制,并配备专业的兽医人员。

2. 养殖场应及时报告任何异常疫情,例如动物群体发病、异常死亡等。

3. 对疫情的发展趋势进行监控和分析,及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三、清洁消毒和环境管理1. 定期对养殖场进行清洁消毒,包括动物圈舍、饲料槽、水槽等。

2. 保持养殖场的环境整洁,控制蚊蝇、老鼠等病媒生物的滋生。

3. 严格管理养殖员工的卫生和个人防护措施,确保不会成为疫情传播的潜在来源。

四、动物疫苗接种管理1. 对养殖场的动物进行疫苗接种,并按时补充疫苗。

2. 确保动物疫苗的合格性、有效性和安全性。

3. 建立动物疫苗接种记录,做好疫苗管理台账。

五、养殖员工培训和教育1. 对养殖员工进行相关疫病防控的培训和教育。

2. 提供养殖员工个人防护用品,并教育员工正确使用和更换。

3. 建立员工的健康档案,定期体检和评估员工的身体状况。

六、应急预案和应对措施1. 制定养殖场的疫情应急预案,明确应对措施和责任分工。

2. 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

3. 定期进行疫情演练,提高应对突发疫情的能力。

以上是一份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的基本要点,具体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养殖场动物防疫规章制度

养殖场动物防疫规章制度

养殖场动物防疫规章制度为了加强养殖场动物的健康管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提高养殖效益,制定以下养殖场动物防疫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养殖场动物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提高养殖效益,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各类养殖场,包括养猪场、养鸡场、养鱼场等各类养殖场。

第三条养殖场应制定健全的动物防疫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兽医保健体系,加强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

第四条养殖场应加强养殖环境的管理,保证养殖场的卫生、清洁和安全,防止疫病的传播。

第二章动物检疫第五条养殖场应定期对养殖动物进行健康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第六条养殖场应建立养殖动物档案,记录养殖动物的生长发育情况、接种疫苗情况等重要信息。

第七条养殖场应对进场的新动物进行检疫,确保新动物没有传染性疾病,防止将疫病带入养殖场。

第八条养殖场应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管理,禁止携带动物疫病的食品、药品等物品进入养殖场。

第九条养殖场应建立动物疫病监测系统,及时发现和报告可能存在的疫情。

第十条养殖场应定期对养殖区域进行消毒,保证养殖环境的卫生和清洁。

第三章疫苗接种第十一条养殖场应制定疫苗接种计划,按照计划定期给养殖动物接种疫苗,提高养殖动物的抵抗力。

第十二条养殖场应选择正规的疫苗生产厂家,确保使用的疫苗质量安全、有效。

第十三条养殖场应建立疫苗接种记录,记录接种时间、接种种类等信息,便于动物防疫管理。

第十四条养殖场在接种疫苗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疫苗接种操作规范,确保接种效果。

第四章疫病防控第十五条养殖场应建立传染病监测预警机制,定期对养殖动物进行健康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六条养殖场应建立应急预案,预防和控制突发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

第十七条养殖场应定期组织进行防疫演练,提高应对突发疫情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八条养殖场应建立疫病防治档案,记录疫病监测情况、防控措施等信息,做到有据可查。

第五章处罚与奖励第十九条养殖场未按规定进行疫苗接种、疫病监测等动物防疫管理的,应视情况给予警告、罚款、停产等处罚。

动物防疫管理制度范本

动物防疫管理制度范本

动物防疫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为了加强动物防疫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人员管理1、本单位配备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兽医人员,负责动物防疫工作。

兽医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取得兽医执业资格证书。

2、兽医人员应定期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防疫能力。

3、工作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进入养殖区域应穿戴工作服、工作鞋、口罩等防护用品,并进行消毒。

三、养殖环境管理1、养殖场应建在地势高燥、排水良好、通风透气、环境安静的地方,并远离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和污染源。

2、养殖场应合理布局,分为生产区、生活区、隔离区等,各区之间应有明显的隔离设施和消毒设施。

3、养殖场内应保持清洁卫生,定期清扫、消毒,及时清理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4、养殖场内应定期灭鼠、灭蚊、灭蝇,防止疫病传播。

四、动物引入管理1、引入动物时,应从具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养殖场引进,并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免疫记录。

2、引入动物后,应在隔离区观察 15 30 天,经兽医检疫合格后方可合群饲养。

3、禁止从疫区引入动物。

五、动物饲养管理1、按照动物的不同生长阶段和生理特点,提供营养均衡的饲料和清洁的饮水。

2、饲料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不得使用变质、发霉、有毒有害的饲料。

3、应定期对饲料和饮水进行检测,确保其质量安全。

4、合理控制饲养密度,保证动物有足够的活动空间和休息时间。

六、免疫接种管理1、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并严格按照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接种。

2、免疫接种应由兽医人员操作,并做好免疫记录,包括疫苗名称、生产厂家、批号、接种时间、接种剂量、接种动物数量等。

3、定期对免疫效果进行监测,如抗体水平检测等,根据监测结果及时调整免疫程序。

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2篇)

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2篇)

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文县子溪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动物防疫管理制度(一)免疫制度1、遵守《动物防疫法》,按市级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置和要求,认真做好口蹄疫、高致病蓝耳病、猪瘟等强制性免疫病种的免疫工作。

2、严格按场内制定的免疫程序做好其它疫病的免疫接种工作,严格免疫操作规程,确保免疫质量。

3、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方面的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产品,不使用实验产品或中试产品。

4、在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根据本场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并严格遵守。

5、建立疫苗出入库制度,严格按照要求贮运疫苗,确保药苗的有效性。

6、废弃疫苗按照国家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乱弃疫苗及疫苗包袋物。

7、疫苗接种及反应处置由取得合法资质的兽医进行或在其指导下进行。

8、遵守操作规程、免疫程序接种疫苗并严格消毒,防止带毒或交叉感染9、疫苗接种后,按规定佩戴免疫标识,并详细记入免疫档案。

10、免疫接种人员按国家规定作好个人防护。

11、定期对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效价监测,及时改进免疫计划,完善免疫程序,使本场的免疫工作更科学更实效。

(二)用药制度1、场内预防性或治疗性用药,必须由兽医决定,其它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2、兽医使用兽药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非法产品。

3、必须遵守国家关于休药期的规定,未满休药期的家禽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

4、树立合理科学用药观念,不乱用药。

5、不擅自改变给药途径、投药方法及使用时间等。

6、做好用药记录,包括:动物品种、年龄、性别、用药时间、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剂量、用药原因、疗程、反应及休药期。

必要时应付医嘱:用药动物种类、休药期及医嘱等。

7、做好添加剂、药物等材料的采购和保管记录。

(三)检疫申报制度1、本场饲养的家禽在本市内出售或迁移,提前向福鼎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其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本场饲养的家禽迁移出市外,应将家禽运至指定地点,向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派出的换证处申报,并取得《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养殖场卫生防疫制度(八篇)

养殖场卫生防疫制度(八篇)

养殖场卫生防疫制度一、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的原则,做好畜禽疫病的预防、控制工作。

二、养殖场出入口应设消毒池,池内保持有消毒夜,消毒池每周更换两次消毒液。

保证出入人员及车辆做好消毒工作。

三、外来人员未经允许不得随意进入生产区,疾病流行期间,非生产人员不得进入生产区。

四、做好进前、出后彻底大扫除、大消毒一次,饲养期定期进行带畜(禽)消毒和环境消毒。

遇有传染病威胁及终止流行时须进行紧急消毒,做好记录。

五、畜禽发生疑似传染病时,应及时采取隔离措施,同时向乡镇畜牧兽医站或县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尽快加以确诊,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扑灭疫情。

六、当场内或场区附近出现烈性传染病或疑似烈性传染病例时,应立即采取隔离封锁和其它应急措施,并向县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七、进畜(禽)时应索要检疫证明,查阅种畜(禽)场相关资质证明,严防疫情传入。

八、场内严禁饲养其他畜禽。

九、制定合理的免疫程序,并严格按照免疫程序实施免疫,佩戴畜禽标识,并做好免疫记录。

十、积极配合县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疫情调查、疫情监测,接受县动物卫生监督所防疫监督和指导。

十一、病死或死因不明畜禽尸体及污染物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畜禽养殖场(基地)环境卫生第一条为了加强畜禽养殖场(基地)环境卫生和防疫管理,健全养殖场(基地)卫生和防疫管理长效机制,打造环境优美、文明整洁、宜居宜业的标准化养殖场(基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乡镇要成立畜禽养殖场(基地)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同时,规模较大的畜禽养殖基地要组建基地管委会,负责该基地水、电、路等基础建设规划和公共环境卫的管理工作。

畜禽养殖场(基地)的卫生、防疫工作由本场(基地)承担,对规模较大的畜禽养殖基地,管委会要指定专人负责。

各乡镇应构建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机制。

生猪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4篇)

生猪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4篇)

生猪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一、总则1.1 为做好生猪养殖场的动物防疫管理工作,保证猪群的健康与产品的安全,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猪场内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养殖人员、兽医人员等。

二、养殖环境和设备防疫管理2.1 养殖环境必须保持清洁、干燥,防止病原体滋生和传播。

定期对猪栏、通风设备、饮水设施等进行清洗和消毒。

2.2 废弃物、粪便等必须妥善处理,定期清理,加强疫虫害的防控。

2.3 新购入的设备和材料必须经过消毒,防止携带病原体带入猪场。

2.4 养殖场的出入口必须设立消毒池或消毒门,所有出入人员和车辆进入前必须进行消毒。

2.5 猪栏之间必须有一定的隔离距离,病区与健康区必须严格分离,避免疾病的传播。

三、动物防疫管理3.1 养殖场必须建立健全的动物防疫档案管理制度,每一批入场的猪都必须有详细的健康检查记录和来源证明。

3.2 猪场必须定期进行动物健康监测和疫情调查,及时发现和报告异常情况。

3.3 猪场必须建立病畜临床诊断中心,落实兽医到场诊疗制度,对疑似病例及时进行诊断和隔离处理。

3.4 动物禽流感、猪瘟、猪链球菌病等重大疫病防控必须执行全程免疫。

3.5 药品的选择和使用必须符合相关法规和政策,遵守药物使用和药物残留的监管要求。

3.6 动物死亡必须及时处理,采取适当的消毒措施,避免病原体的传播。

四、人员防疫管理4.1 猪场必须建立健全的员工健康检查制度,每一位员工在入职前和每年都必须进行体检。

4.2 严格执行人员的个人卫生管理制度,要求员工在进入猪场前进行消毒,穿戴合适的工作服和防护用品。

4.3 猪场必须开展健康教育和培训活动,提高员工的防疫意识和卫生素养。

4.4 凡有传染性疾病的员工必须及时隔离,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确保疫情不扩散。

五、疫区防控管理5.1 若猪场所在地为疫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防控措施,加强边防检疫工作。

5.2 对于来自疫区的猪只,必须严格检疫和隔离,在健康监测合格后方可投放养殖。

2023年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范本

2023年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范本

2023年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养殖场的动物健康和产品安全,保护人类的生命健康,依法加强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养殖场。

第三条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加强监测和监管,确保养殖场动物的健康和产品的安全。

第四条养殖场应当建立健全动物防疫管理机制,制定详细的防疫方案,并配备专职防疫人员。

第五条养殖场应当加强动物疫情监测和报告,及时发现和上报动物疫情。

第六条养殖场应当建立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章动物检疫管理第七条养殖场应当配备专业的动物检疫人员,实施严格的检疫措施。

第八条养殖场应当建立动物检疫台账,详细记录进出场动物的情况。

第九条养殖场对进场动物应当进行检疫,检查动物是否有疫病。

第十条养殖场应当定期对动物进行健康检查和体温测量,并记录检查结果。

第三章动物疫苗管理第十一条养殖场应当建立定期疫苗接种制度,确保所有动物得到必要的疫苗接种。

第十二条养殖场应当购买合格的动物疫苗,存储在指定的冷藏设备中。

第十三条养殖场应当建立疫苗使用记录,记录疫苗接种的时间、数量、接种部位等信息。

第十四条养殖场应当对使用过期疫苗或不合格疫苗的动物进行隔离处理,并报告相关部门。

第四章动物疫病监测和报告第十五条养殖场应当加强动物疫病监测,对动物的健康状况进行定期检测和监测。

第十六条养殖场应当定期向兽医部门上报动物疫情的监测结果。

第十七条养殖场应当及时报告动物疫情,采取措施控制疫情的扩散。

第十八条养殖场应当建立动物疫情的报告制度,保证信息的及时、准确传递。

第五章动物疫情处置第十九条养殖场发生动物疫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隔离和治疗。

第二十条养殖场应当加强疫点的消毒和清理工作,预防疫情的扩散。

第二十一条养殖场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疫情调查和处置工作。

第六章惩罚措施第二十二条养殖场未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动物防疫管理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维护动物健康,保障养殖业的稳定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养殖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养殖场的动物防疫管理。

第三条养殖场应当建立健全动物防疫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动物防疫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应遵循科学、安全、防控为主的原则,加强预防为主的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置动物疫情,防止病疫扩散。

第二章动物防疫机构第五条养殖场应配备充足的动物防疫专业人员,具备相关资质和技术能力,负责养殖场的动物防疫工作。

第六条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动物疫病防控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具备丰富的动物疫病防控经验和技术能力;(三)具备健全的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能力;(四)具备组织协调、应急处置能力;(五)具备严格的保密工作制度。

第七条养殖场应定期开展动物防疫培训,提高防疫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章动物防疫措施第八条养殖场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养殖管理方案,严格控制动物密度,防止交叉感染的发生。

第九条养殖场应严格执行动物检疫制度,确保进入养殖场的动物健康,并及时报告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第十条养殖场应建立完善的动物疫病监测体系,定期开展动物疫情调查和监测工作,及时发现和控制动物疫情。

第十一条养殖场应加强动物环境卫生管理,防止传染源的扩散和传播,保持养殖场的清洁卫生。

第十二条养殖场应加强动物采食管理,确保饲料的质量安全,防止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第四章预防接种第十三条养殖场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规定,制定合理的预防接种计划,加强对动物的预防接种工作。

第十四条养殖场应定期检查动物的预防接种情况,及时补充和更新疫苗,确保动物的免疫力。

第十五条养殖场应及时报告养殖业动物疫情监测中心和当地农业主管部门,做好预防接种的记录和统计工作。

第五章动物疫情的报告和处理第十六条养殖场发现动物疫情,应立即采取隔离措施,防止疫情扩散,并及时报告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农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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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一)免疫制度
1、遵守《动物防疫法》,按市级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置和要求,认真做好免疫工作。

2、严格按场内制定的免疫程序做好其它疫病的免疫接种工作,严格免疫操作规程,确保免疫质量。

3、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方面的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产品,不使用实验产品或中试产品。

4、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根据本场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并严格遵守。

5、建立疫苗出入库制度,严格按照要求贮运疫苗,确保药苗的有效性。

6、废弃疫苗按照国家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乱弃疫苗及疫苗包袋物。

7、疫苗接种及反应处置由取得合法资质的兽医进行或在其指导下进行。

8、遵守操作规程、免疫程序接种疫苗并严格消毒,防止带毒或交叉感染
9、疫苗接种后,按规定佩戴免疫标识,并详细记入免疫档案。

10、免疫接种人员按国家规定作好个人防护。

11、定期对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效价监测,及时改进免疫计划,完善免疫程序,使本场的免疫工作更科学更实效。

(二)用药制度
1、场内预防性或治疗性用药,必须由兽医决定,其它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2、兽医使用兽药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非法产品。

3、必须遵守国家关于休药期的规定,未满休药期的畜禽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

4、树立合理科学用药观念,不乱用药。

5、不擅自改变给药途径、投药方法及使用时间等。

6、做好用药记录,包括:动物品种、年龄、性别、用药时间、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剂量、用药原因、疗程、反应及休药期。

必要时应付医嘱:用药动物种类、休药期及医嘱等。

7、做好添加剂、药物等材料的采购和保管记录。

(三)检疫申报制度
1、本场饲养的畜禽水产在地区出售或迁移,提前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其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本场饲养的畜禽水产迁移出市外,应将畜禽水产运至指定地点,向永康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派出的换证处申报,并取得《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3、自宰自食生猪,在屠宰前向永康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屠宰、食用。

4、引进种用公、母猪,在引进之前,须向永康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并办理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引入。

引入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5、跨省引进商品型饲养生猪,在引进前须向永康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引入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四)疫情报告制度
1、义务报告人:驻场兽医当怀疑发生传染病时应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畜牧兽医站报告。

2、临时性措施:
(1)将可疑传染病病畜隔离,派人专管和看护。

(2)对病畜停留过的地方和污染的环境、用具进行消毒。

(3)病畜死亡时,应将其尸体完整地保存下来。

(4)在法定疫病认定人到来之前,不得随意急宰,病畜的皮、肉、内脏未经兽医检查不许食用。

(5)发生可疑需要封锁的传染病时,禁止畜禽进出养殖场。

(6)限制人员流动。

3、报告内容:
(1)发病的时间和地点。

(2)发病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4)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4、报告方式:书面报告或电话报告、紧急情况时应电话报告。

(五)消毒制度
1、养殖场大门和圈舍门前必须设消毒池,并保证有效的消毒液;场内还应设更衣室、
淋浴室、消毒室、病畜隔离舍。

2、养殖场定期不定期进行清扫、冲洗、光照和使用化学药品等多种方法相结合进行消毒。

3、选择高效低毒、人畜无害的消毒药品,消毒药应根据消毒目的、对象选择贮备,对环境、生态及动物有危害的药不得选择。

4、圈舍每天清扫1至2次,周围环境每周清扫一次,及时清理污物、粪便、剩余饲料等物品,保持圈舍、场地、用具及圈舍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对清理的污物、粪便、垫草及饲料残留物应通过生物发酵、焚烧、深埋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5、定期进行消毒灭源工作,一般圈舍和用具一周消毒一次,周围环境一月消毒一次。

发病期间做到一天一次消毒。

疾病发生后进行彻底消毒。

6、场内工作人员进出场要更换衣服和鞋,场外的衣物鞋帽不得穿入场内,场内使用的外套、衣物不得带出场外,同时定期进行消毒。

7、所有人员进入养殖区必须经过消毒池和消毒室,并对手、鞋消毒。

消毒池的药液每周至少更换一次。

8、产房消毒:进入产房前,地面和设备应冲洗干净并严格消毒,母猪全身洗刷干净并消毒后进入产房,分娩前必须严格消毒乳房和阴部,分娩完毕,再用消毒药抹拭乳房、阴部和后躯,及时清洗产房。

9、养殖场实行“干稀分离、雨污分流”排放,干粪实行发酵处理利用,尿污进入沼气池沼化处理利用,防止粪尿污染环境。

(六)无害化处理制度
1、当养殖场的生猪发生疫病死亡时,必须坚持“五不一处理”原则:即不宰杀、不贩运、不买卖、不丢弃、不食用,进行彻底的无害化处理。

2、养殖场必须根据养殖规模在场内下风口修一个无害化处理化尸池。

3、当养殖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除对病死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外,还应根据动物防疫主管部门的决定,对同群或染疫的生猪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4、当养殖场的生猪发生传染病时,一律不允许交易、贩运,就地进行隔离观察和治疗。

5、无害化处理过程必须在驻场兽医和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并认真对无害化处理的生猪数量、死因、体重及处理方法、时间等进行详细的记录、记载。

6、无害化处理完后,必须彻底对其圈舍、用具、道路等进行消毒、防止病原传播。

7、在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及疫病流行期间要注意个人防护,防止人畜共患病传染给人。

(七)畜禽标识
1、新出生生猪,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

2、猪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从外地引进的生猪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在右耳中部加施。

3、生猪的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4、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运出养殖场。

5、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八)养殖档案
(一)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1、生猪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2、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
情况;
3、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
4、生猪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5、生猪养殖代码;
(二)养殖场应当依法向市畜牧食品局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作为养殖档案编号。

(三)饲养种猪应当建立个体养殖档案,注明标识编码、性别、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种类型,母本的标识编码等信息。

生猪调运时应当在个体养殖档案上注明调出和调入地,个体养殖档案应当随同调运。

(四)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保存时间:商品猪2年,种猪长期保存。

时间:年月日带班领导:
无故不来值班或马虎失职,出现事故,追究责任。

若遇事不能到位值班,应事先请假,幼儿园派人顶替。

3.发生不安全事故,要保护好现场,报告有关领导或报警。

4.夜间值班,临睡前应巡视校门是否上锁,观察校园四周是否有异常现象。

及时制止外人进入校园干扰、破坏。

6、此表由值班人员记录,
幼儿园收存备查。

值班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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