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扣销售、销售折扣、销售折让、销售退回等税务处理
商业、现金、销售折扣与折让和销售退回的区别及分录

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的区别做分录如下:(1) 商业折扣是指对商品价目单中所列的商品价格,根据批发、零售、特约经销等不同销售对象,给予一定的折扣优惠。
商业折扣通常用百分数来表示,如5%、10%、15%等。
扣减商业折扣后的价格才是商品的实际销售价格。
商业折扣通常作为促销的手段,为扩大销路,增加销量。
一般情况下,商业折扣都直接从商品价目单价格中扣减,购买单位应付的货款和销售单位所应收的货款,都根据直接扣减商业折扣以后的价格来计算。
因此,商业折扣对企业的会计记录没有影响。
【例1】某企业销售某型号电视机,产品价目单上的电视机单价为每台2500元,购买500台,规定给予10%的商业折扣,则该企业销售甲产品的实际销售单价=2500-2500×10%=2250(元),共计1 125 000元。
在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下,企业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也是根据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开具的,编制会计分录如下: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1 316 250贷:主营业务收入1 125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91 250(2)现金折扣是指企业为了鼓励客户在一定期限内早日偿还货款而给予客户的折扣优惠。
现金折扣对于销售企业来说,称为销货折扣;对于购货企业来说,称为购货折扣。
现金折扣一般表示为“2/10,1/20,n/30”等。
2/10表示如果客户在10天内偿付货款,给予2%的折扣;1/20表示如果客户在20天内偿付货款,给予1%的折扣;n/30表示如果客户在30天内付款,则无折扣。
现金折扣使得企业应收账款的实收数额,随着客户付款的时间不同而有所差异。
这样,就产生了应收账款的现金折扣计价核算问题。
应收账款入账价值应将未扣减现金折扣前的实际售价(即总价)作为应收账款的入账价值,把实际发生的现金折扣视为销货企业为了尽快回笼资金而发生的理财费用(在现金折扣实际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
即不把可能发生的现金折扣从应收账款中扣除,现金折扣不影响应收账款的入账价值。
销售折让、销售折扣和返利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在中国经济迅速市场化的过程中,商业交易方式越来越多样化和复杂化。
销售折让、销售折扣、返还利润,表现形式五花八门。
作为指导各交易主体进行会计处理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由于复杂的原因,财政部做出的规定前后不相吻合,导致各企业会计处理方法混乱的局面。
与此同时,作为指导各纳税人进行税务处理的税收规范文件,税务总局的规定也过于含糊笼统、缺乏严密性和合理性,导致各地方税务执法机关执法标准的不一致,纳税人不仅无所适从、动辄获罪,而且苛严的发票管制制度已经对企业会计核算方法产生了不当影响后果,导致会计信息失真。
本文试图厘清这一现状,为纳税人提出适当的当前对策,并就财税部门进一步完善相关规范提出建议。
一、销售折让的界定、会计与税务处理所谓“销售折让”,现行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均有相同的、明确的规范。
财政部98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第4条定义:“销售折让,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财会[2000]25号《企业会计制度》第86条给出了完全相同的定义。
对于销售折让的会计处理,财政部令[1992]5号《企业会计准则》(即基本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销售退回、销售折让和销售折扣,应作为营业收入的抵减项目记账。
”《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第6条规定:“销售折让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收入。
”《企业会计制度》第86条也给出了完全相同的规定。
因此,企业在发生上述“质量问题销售折让”时,会计上应当直接扣减销售收入。
财政部文件财法字[1993]38号《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
”明确了“销售折让应从销项税基中扣减”的精神。
因此,纳税人应当按扣减折让后的销售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
但国家税务总局对纳税人减报折让销项又规定了附加限制条件。
在国税发[1993]150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二条中规定:销货方先要收回旧专用发票,或者取得买方税务机关审批的《退货与索取折让证明单》,才能扣减当期销项税额。
企业所得税汇算常见纳税调整事项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王
算志 刚
常
见
李 伟
纳毅
税
调
整
事
项
由于会计 制度与税法的分离,两者 规定存在许多 差异,当企业财务会计的 确认、计量与 税收法 规不一 致时,就会 出现会计利润 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 在年度所得 税汇算清缴时,企业需要对 年度企业所 得税进行纳税调整。下面, 笔者按照 企业财务报表顺序,就企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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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辅导
处理。 5、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除国务院
等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不征税 外,都应并 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对直接减免和 即征即退的应并入当年利 润,对先征后 返的并入收到退税款的年度。
五、成本与费用类项目 1 、工资、薪金支出。工资、薪金支出 实 行 计 税 工 资 扣 除 办 法 的 企 业 ,自 2 006 年 7 月 1 日 以 后 执 行 财 税 [ 200 6] 1 26 号人 均 月 扣 除最 高 限 额 1 600 元,计算公式为:企业全年计税工 资、薪金扣除标准=该企业年任职及雇 员平均人数×规定的人均月计税工资标 准×12 计税标准以内可据实扣除,超过部 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实行工效挂钩的 企业,按批准提取超过实际发放的部分 不得扣除 ,超过 部分可 建立工资 储备 金 ,在 以后年度 发放时 ,经 主管税 务机 关审核,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 据实扣除。 2、职工工会 经费、职工福 利费、职 工教育经费。所得税法规定,上述三项 经费 分 别 按 照 计 税 工 资 总 额 的 2%, 1 4%, 1. 5%计算 扣除 ( 企业效益好、职 工 培训任 务重的 企业职 工教育经 费可 按 2. 5 %) ,纳税人 实际发放的 工资高 于确定的计税工资标准的,应按照计税 工资总额分别计算扣除三 项经费;纳税 人实际发 放的工 资低于 确定的计 税工 资标准的,应按照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 分别计算扣除的三项经费,凡不能出具 《工会经费拨缴款收据》的 ,其提取的职 工工会经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3 、业务招待费。企业发生与 生产、 经营有关的交际应酬费,应当有确定的 记录或单据。在下列限度内准予作为费 用 列 支,全 年销 售(营 业 )收入 净额 在 1 500 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售 (营 业)收入净额的 5 ‰;全年销售(营业)收 入 净额超过 15 00 万元的部分,不得超 过 该部分 销售(营 业)收入净 额的 3‰。 收入净额是指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 动 取得的 收入扣 除销售 折扣、销 售折 让、销售退回等各项支出后的收入 额, 包括基本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 入,业
关于折扣、折让、返利和佣金的账务处理

关于折扣、折让、返利和佣金的账务处理在商业活动中,折扣、折让、返利和佣金现象很多。
如何正确的处理这些账务是非重要的,本文旨在为企业如何规范折扣、折让、返利和佣金管理提供参考。
一、现金折扣与销售折让1、定义1)现金折扣:公司为鼓励客户尽早付款而对销售货款所给予的一定比率的扣减。
现金折扣一般用[2/10,l/20,n/30]表示,其含义是:10天内付款给予2%的折扣,第11天至第20天内付款给予1%的折扣,第20天之后付款没有折扣,最迟的付款期限为30天。
2)销售折让:公司因售出商品的设计、质量存在缺陷、达不到验收技术标准等原因而对客户在产品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2、账务处理及涉税安排1)现金折扣:按照“总价法”核算,即销售产品时的应收账款和主营业务收入、增值税发票开具均不考虑现金折扣,如客户在折扣期内付款享受现金折扣时,现金折扣记入财务费用。
2)销售折让:已经确认收入的,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主营业务收入、增值税、应收账款,公司凭客户提交的客户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及折让证明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销售折让部分的增值税;未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按扣除销售折让后的金额确定主营业务收入、增值税、应收账款。
增值税发票按扣除销售折让后的金额开具。
二、折扣销售与返利1、定义1)返利(特指递延返利)指公司为了刺激销售,提高签约代理商的销售积极性而采取的当代理商在一定市场、一定时间范围内达到指定的销售额时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的行为,一般根据当年销售额确定下年返利。
2)折扣销售(即当次返利)是指因签约代理商单次购买数量很大或处于对特定代理商的特殊考虑(如重点利润来源、重点渠道客户、重点市场区域等)而对下一年度的返利额度提前返还。
2、账务处理1)递延返利台帐登记,从签约代理商年度返利表开始,逐笔登记每笔订单的返利金额,及时反映签约代理商的返利进度和返利余额情况;折扣销售(即当期返利)在台帐登记时与递延返利区别对待,不递减签约代理商年度销售返利金额,需具体记录每笔合同的合同金额,折扣金额,应收金额(折扣后合同金额)。
销售折让折扣的会计与税务处理研究

销售折让折扣的会计与税务处理研究销售折让和折扣是企业进行销售和贸易活动时常用的策略,能够促进客户购买和加速资金回收。
然而,在会计和税务处理方面,销售折让和折扣也需要企业了解和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
销售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销售,向客户提供的减少商品价格的优惠。
销售折扣一般可以分为现金折扣和贸易折扣两种。
(一)现金折扣:现金折扣是指企业向客户提供的在销售商品的基础上,返还一定金额的折扣,称为现金折扣。
1、当客户在规定时间内付款,企业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现金折扣;3、企业在销售凭证(如发票)上应当明确标注现金折扣金额和折扣期限等信息,以便日后核对。
贸易折扣的处理:1、客户按照约定支付后,按照实际发出的数量或质量计算销售额;2、若客户未达到约定的数量或质量,则按照相应的折扣率进行调整;3、贸易折扣的扣减应当在销售收入中扣除,按照实际的销售额计算。
销售折扣是企业促进销售的一种策略,但是在税务处理方面,需要企业了解税法的规定,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一)增值税应税项目:增值税是企业进行销售和贸易时,必须遵守的税务规定。
按照增值税法规定的“销售额=货款-销售折扣-商品退换价款-其他税收政策规定的应扣除款项”,企业在发生销售折扣的时候,需要按照税法规定进行扣减。
(二)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企业应纳税的税种之一,按照税法规定,企业需要按照实际经营情况进行所得计算。
销售折扣是企业经营成本之一,可以按照税法规定,计入计入所得减少项目。
三、总结销售折扣是企业促进销售的一种策略,对于企业而言,需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税务规定,进行正确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在销售折扣操作中,企业需要对现金折扣和贸易折扣进行明确的规定和操作,以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建议企业在销售折扣处理方面,及时咨询专业的会计和税务师,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销售商品收入的账务处理

销售商品收入的账务处理销售商品收入的会计处理主要涉及一般销售商品业务、已经发出商品但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业务、销售折让、销售退回、采用预售款方式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方式委托代销商品等情况。
1.一般销售商品业务。
在进行销售商品的会计处理时,首先要考虑销售商品收入是否符合收入确认条件。
符合收入准则所规定的五项确认条件的,企业应及时确认收入并结转相关销售成本。
通常情况下企业应按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加上应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按确定的收入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按应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如果售出商品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则不确认收入,已经发出的商品,应当通过“发出商品”科目进行核算。
2.已经发出商品但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业务。
3.商业折扣、现金折扣和销售折让的处理。
企业销售商品收入的金额通常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
在确定销售商品收入的金额时,应注意区分现金折扣、商业折扣和销售折让及其不同的账务处理方法。
总的来讲,确定销售商品收入的金额时,不应考虑预计可能发生的现金折扣、销售折让,即应按总价确认,但应是扣除商业折扣后的净额。
现金折扣、商业折扣、销售折让的区别以及相关会计处理方法如下:(1)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通常发生在以赊销方式销售商品及提供劳务的交易中。
企业为了鼓励客户提前偿付货款,与债务人达成协议,债务人在不同的期限内付款可享受不同比例的折扣。
现金折扣应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2)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
关于折扣、折让几种销售方式及其增值税处理问题

关于折扣、折让几种销售方式及其增值税处理问题○宋健 正确计算应纳增值税额,需要首先核准作为增值税计税依据的销售额。
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为了达到促销目的,往往采取多种销售方式,不同的销售方式,销售者取得的销售额会有所不同。
现行税法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除销项税额以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对使用折扣销售、销售折让、销售折扣、现金折扣、商业折扣这些销售方式,如何确定其计征增值税的销售额,既是纳税人关心的问题,也是税法必须分别明确规定的事情。
一、折扣、折让销售方式的基本内容折扣、折让销售主要有三种方式,分别有其固定的内容。
折扣销售,商业上称商业折扣,是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时,因购买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
销售企业可以从货品价目单上规定的价格中扣减的一定数额,此项扣减数通常用百分比数来表示,如10%、15%、20%等。
扣减后的净额才是实际销售价格。
例如,一公司出售A 型电视机,销售价格为每台3000元,成批购买30台,可得20%的商业折扣。
发票价格计算如下:价目表销售价格(3000×30)90000元,扣减20%为18000元,发票价格72000元。
企业采取折扣销售,便于灵活掌握销售价格而不需重新编制商品价目表,如果要变动商品售价,只要提高或降低折扣即可,避免商品价目表中的价格变动频繁,它有利于企业扩大商品的销路,增加销量,提高盈利水平。
销售折扣,商业上称现金折扣,也称销货折扣,它是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后,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而协议许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折扣优待,它使企业应收帐款的实际数随着客户付款的是否及时而异。
例如,一批60000元的赊销帐款,规定的销售折扣条件为2/10、1/20、n/30。
假使客户于10天内付款,扣2%的折扣后,应收帐款的数额为58800元;如果客户于30天内付款,就须全部计算,应收帐款的数额为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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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业务必备会计分录赶紧来收藏!销售收款首选业务是企业必备的业务,也是企业最核心的投资业务,如果你对于销售业务处理还有疑问,那这篇文章就是你的救星!学会之后记得让老板给你涨工资。
一、销售库存商品企业销售库存商品,主要就是销售生产的产品。
发生销售业务时,企业向购买方签发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载金额,进行账务处理。
【账务处理】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二、销售退回、销售折让和折扣(一)销售退回企业已确认收入,又发生销售退回的,不论是当年销售的,还是以前年度销售的,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冲减退回回家当月的营业额,同时冲减退回当月的销售成本;企业发生销售退回时,如按规定允许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应同时用红字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的“销项税额”专栏。
【账务处理】借:应收账款(红字/负数)贷:主营业务收入(红字/负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负数)同时:借:主营业务成本(红字/负数)贷:库存商品(红字/负数)(二)销售折扣由于折扣销售在交易成立及实际付款之前转账予以扣除,因此,对应收账款和营业收入均不产生影响,只按商业定价扣除商业折扣后的若果净额确认收入。
【注意】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税后另开发票,或者不开具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才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账务处理】借: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三)销售折让销售折让是指由于商品的质量、规格等不符合要求,销售单位同意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减让。
在核算时,由于销售折让不具备费用的属性,因此,应当将其作为收入的抵减进行处理。
【例题解析】销售给大家乐专卖店130万元产品,因送货延迟制约销售,净双方一致同意给予5%的销售折让。
【账务处理】借:应收账款 -75400贷:主营业务收入-65598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802三、视同销售(一)自产用于福利发放:【账务处理】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制造费用、生产成本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二)样品赠送:【账务处理】借:销售费用贷:库存商品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四、销售经已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销售已使用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3个步骤:1、将固定资产转入管理费用固定资产清理,编制固定资产处置短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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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扣销售、销售折扣、销售折让、销售退回等税务处理
编者按:企业纳税人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往往会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协以折扣销售、销售折扣、销售折让、销售退回、还本销售、以旧换新等方式进行交易,那么这些销售方式在税法上是如何界定的,又应该如何作出税务处理?华税律师在本文中向读者揭示。
在此基础上,纳税人应注意自身税务处理的合规性,以降低涉税风险。
一、折扣销售(商业折扣)方式税务处理
折扣销售,又称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
1.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明确规定,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2.增值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是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如对出版单位委托发行图书、报刊、杂志等支付给发行单位的经销手续费,在征收增值税时按“折扣销售”的前述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明
确上述“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3.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在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时,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
二、销售折扣(现金折扣)方式税务处理
销售折扣,又称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
例如,现金折扣的表示方式为:3/10,1/20,n/30,表示10天内付款,货款折扣2%;20天内付款,货款折扣1%;30天内则全额付款。
1.所得税
按照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2.增值税
如某企业销售货物,价款为20000元,增值税3400元,购买方在10日内付款,享受现金折扣600元(20000*3%)。
在按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收入时,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23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
销售企业折扣期内取得货款,应做以下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22800
财务费用600
贷:应收账款23400
按照上述规定以及会计处理分析,现金折扣应计入财务费用,不冲减销售收入,因此现金折扣增值税应按照全额计征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销售折让方式税务处理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1.企业所得税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则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2.增值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间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销售退回方式税务处理
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
1.企业所得税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2.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规定,发生销售退回的,应由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购货方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销货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作销项负数处理。
五、还本销售方式税务处理规定
还本销售,是企业销售货物后,在一定期限内将全部或部分销货款一次或分次无条件退还给购货方的一种销售方式。
根据(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六、以旧换新方式税务处理规定
以旧换新销售方式,是指企业销售货物是以回收的商品作为取得的对价的销售方式。
1.企业所得税
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2.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小结:
现行税法对上述销售方式的规定不尽相同。
如在折扣销售方式中,要求企业将销售额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予以注明,是出于防止销售企业按照销售额减去折扣额的余
额作为销项税额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而购买方却按照销售额全额进行增值税进项抵扣,这会导致增值税抵扣链条的中断,导致国家税款损失。
那么企业应区分自身情况,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以免因税务处理不符合规定导致自身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