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新三板挂牌操作实务
新三板挂牌条件及流程

新三板挂牌条件及流程新三板是指中国证券市场中注册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权交易的企业。
相较于主板和创业板,新三板市场上市门槛较低,适合中小企业融资和上市。
下面将详细介绍新三板的挂牌条件及流程。
一、挂牌条件1.公司基本条件:(1)公司类型:非金融类的有限责任公司;(2)公司规模: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3)公司发展:公司自开业满2年以上,连续盈利2个会计年度以上;(4)公司股权:不超过35%的股权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等限制。
2.公司管理条件:(1)公司治理: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符合公司法规定;(2)公司运作: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包括财务,人事,企业发展等。
3.公司信息披露条件:(1)信息公开:公司应积极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定期披露年度财务报告,及时披露重大事项;(2)内控和风险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4.公司业务条件:(1)公司主营业务:公司主营业务需具有持续性、盈利性和增长性;(2)行业限制:对于特定行业及国家监管限制的不能挂牌。
二、挂牌流程1.选定保荐机构:公司首先需要选择一家符合资格的保荐机构,由保荐机构负责后续的审核、发行、上市等工作。
2.申请挂牌:向保荐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投资者关系管理、财务报表等。
3.招股定价:保荐机构根据公司的资产、盈利情况、市场需求等因素,为公司制定招股说明书并确定发行价格。
在招股期间,公司需要开展路演等活动,向潜在的投资者展示企业价值和发展前景。
4.股东审议:由公司的股东大会审议挂牌事宜,并根据审议结果决定是否继续进行挂牌。
5.首次公开发行:公司按照招股说明书进行发行,并由保荐机构协助进行审核、公示、申报等工作。
7.挂牌上市:完成审核后,发行结果公告,并将公司股票挂牌交易。
8.定期报告披露:公司需要按照规定及时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等。
外资企业挂牌新三板的九大问题

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外资企业挂牌新三板的九大问题外资企业挂牌新三板需要知道哪九大问题?外资企业挂牌新三板是否可以到新三板挂牌交易?外资企业挂牌新三板需要符合什么样的条件?外资企业是否可以独立、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挂牌前的企业改制?外资企业进行股份改制需要符合什么条件等问题,下面就由赢了网小编在本文一一解答。
一、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可以到新三板挂牌交易?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申请在新三板挂牌,但申请时须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批复文件。
同时,该指引规定了,申请挂牌前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应遵守商务部门的规定。
二、外商投资企业赴新三板挂牌应符合哪些条件?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应符合的条件与其它赴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条件是一致的,即应符合以下条件。
三、外商投资企业可否设立、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可以。
实践中,外商投资企业一般是依据前述的法律法规设立的,因此外商投资企业不论其是中外合营、合作企业,还是外资企业,一般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
因此,在赴新三板挂牌上市前,外商投资企业一般会先进行股份制改造,将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
其中,外资企业属外商独资企业,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前还须引入中国股东。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主要是依据《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外经贸部令1995年第1号)。
四、外商投资企业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符合哪些条件?(一)对发起人要求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公司,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起人的条件外,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应为外国股东。
(二)对投资产业的要求应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政策的规定,如《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
(三)审批权限的规定限额(《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1亿美元,限制类5000万美元)以下(转制企业以评估后的净资产值计算)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设立及其变更(包括限额以下外商投资上市公司其他有关变更),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但涉及外商投资有专项规定的行业、特定产业政策、宏观调控行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仍按现行规定办理或按有关规定报商务部审核。
新三板挂牌流程及具体步骤

新三板挂牌流程及具体步骤新三板是指中国证券市场中一个侧重于服务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板块,其挂牌流程相对传统股票市场来说相对简化。
下面是新三板挂牌的具体步骤:1.选择挂牌机构:企业首先需要选择一家挂牌机构作为挂牌保荐人。
挂牌机构在整个挂牌流程中起到了重要的角色,包括保荐、申报、审核等工作。
2.条件准备:企业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才有资格进行新三板挂牌申请。
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是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一定数量的事业单位和非公有制的股份制企业等。
3.预披露:企业开始进行预披露工作。
预披露内容包括企业介绍、经营情况、财务报表等。
挂牌机构会对企业的预披露文件进行审核,并提出修改意见。
4.核准申报:企业完成预披露后,挂牌机构将整理材料并递交给新三板挂牌管理部门进行核准申报。
5.公示:新三板挂牌管理部门会对企业的核准申报进行公示,以供投资者和社会公众了解企业的基本情况。
6.发审会:发审会是新三板挂牌申请的重要环节。
企业的代表需要参加发审会,回答发审委员的问题,展示企业的经营情况和发展前景。
7.公告:通过发审会后,企业需要在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告,公布企业的挂牌计划和相关信息。
8.挂牌:企业成功通过发审会后,符合资格的投资者可以开始交易。
9.挂牌维持:企业挂牌后,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企业运营情况,定期公布财务报表等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新三板挂牌的具体步骤可能会有一些调整和变动,企业在进行挂牌申请时应当及时了解最新的挂牌规定。
总结起来,新三板挂牌流程主要包括选择挂牌机构、条件准备、预披露、核准申报、公示、发审会、公告、挂牌和挂牌维持。
每一步骤都需要企业按照规定的流程和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并与相关机构进行沟通和协商。
挂牌成功后,企业将能够通过新三板平台真实地反映企业价值,得到更多资本市场的关注和支持。
新三板挂牌上市的流程是什么

新三板挂牌上市的流程是什么企业挂牌后可通过定向增发、股权质押贷款或发⾏中⼩企业私募债等形式进⾏融资,有助于解决资⾦难题。
新三板挂牌上市流程是什么?有哪些注意事项?下⽂店铺⼩编为⼤家整理了关于新三板上市流程的知识,欢迎阅读!新三板挂牌上市的流程是什么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上市的过程,⼤致分为以下⼏个阶段:(⼀)尽职调查阶段在此阶段,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要进驻拟挂牌企业,对企业进⾏初步的尽职调查后,讨论、确定重⼤财务、法律等问题的解决⽅案、股份公司设⽴前的改制重组⽅案及股份公司设⽴⽅案,确定挂牌⼯作时间表。
主办券商及律师事务所应当建⽴尽职调查⼯作底稿制度,对拟挂牌企业的财务状况、持续经营能⼒、公司治理结构及合法合规事项进⾏详细的尽职调查,并在尽职调查完成后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对下列事项发表独⽴意见: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情况及持股数量;公司的独⽴性;公司治理情况;公司规范经营情况;公司的法律风险;公司的财务风险;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
(⼆)改制重组阶段企业改制重组是挂牌上市的关键环节,改制重组是否规范直接决定了企业能否在新三板成功挂牌。
企业改制重组涉及管理、财务、法律等诸多问题,需要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共同参与⽅能圆满完成。
公司在改制重组过程中应遵循以下五个基本原则:形成清晰的业务发展战略⽬标,合理配置存量资源;突出主营业务,形成核⼼竞争⼒和持续发展的能⼒;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产权关系清晰,不存在法律障碍;建⽴公司治理的基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理层的规范运作。
具体⽽⾔,此阶段主要⼯作有:1、进⾏股权融资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多数为规模较⼩,处于成长期的⾼科技企业,通过银⾏贷款等债权融资⽅式,获得企业发展亟需的资⾦往往较为困难,股权融资成为企业解决资⾦瓶颈、实现快速发展的必然选择。
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后,不仅知名度和信誉得到提升,⽽且股权的流通性增强,这些都为企业在挂牌前引⼊战略投资者创造了机遇,有利于解决困扰拟挂牌企业发展的资⾦问题。
新三板挂牌申请审核期间操作实务

新三板挂牌申请审核期间操作实务新三板挂牌申请审核期间操作实务一、新三板挂牌申请审核期间,挂牌同意函下发前,可以进行增资拟挂牌公司在新三板挂牌申请审核期间,取得挂牌同意函之前完成整个增资程序,可仅修改相关文件,无需履行特殊的审批程序及准备特定文件。
(一)需要修改的相关文件有哪些? 1、法律意见书律师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披露对公司在审期间增资事项的核查情况并就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包括不限于定价依据、验资、评估、主管机构的审批情况、增资程序合规性、投资者适格性(包括私募备案、资产管理备案等)、增资完成后公司股东是否超过200人,增资完成后股东间的关联关系,公司、原股东与投资者签署的增资协议中是否存在涉及业绩对赌、股权回购、优先权等的特殊条款等。
2、公开转让说明书在《公开转让说明书》“历史沿革”中详细披露在审期间的增资事项,包括不限于股东大会召开时间、验资、评估、主管机构的审批、工商变更时间、认购方式、投资者信息(包括不限于私募备案、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增资协议中涉及的业绩对赌、股权回购等特殊条款等。
在“股东所持股份限售表格”中披露增资完成后的股东及持股信息。
在“股权结构图”中披露增资完成后的股权结构。
在“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中披露增资完成后的股东之间存在的关联关系。
在“最近二年一期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表格后增加注释,说明增资完成后的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主办券商推荐报告主办券商在《推荐报告》中披露对公司在审期间增资事项的核查情况并就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包括不限于定价依据、验资、评估、主管机构的审批情况、增资程序合规性、投资者适格性(包括私募备案、资产管理备案等)、增资完成后公司股东是否超过200人,公司、原股东与投资者签署的增资协议中是否存在涉及业绩对赌、股权回购、优先权等的特殊条款等。
(二)最新案例参考1、北森云(836393) 公司在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审核期间增资128.75 万元,本次增资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16 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与新增股东分别签署了认购协议,并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6]3-12号)对增资情况予以验证。
新三板挂牌股权质押操作实务

新三板挂牌股权质押操作实务一、新三板挂牌股权质押操作流程二、新三板挂牌股权质押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1、申请人签署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3、质权合同;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申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三、新三板股权质押相关法律条文《担保法》第78条第三款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7条规定,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有: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质权合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物权法》第226条规定,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时设立。
四、新三板挂牌存在股权质押情况的解决思路申请挂牌公司在挂牌前办理了股权质押贷款,股权处于质押状态,是否对企业挂牌构成影响?已质押的股份应如何办理股份登记?质押股份的限售及解除限售有无特殊规定?(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中规定,申请挂牌公司股权应结构明晰,权属分明,真实确定,合法合规,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股东或实际支配的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
新三板操作实务考试题答案

新三板操作实务考试题答案一、不定项选择题(每题2.5分,共45分)1、ABCD;2、A;3、ACE;4、ABCDE;5、ABCD;6、BD;7、D;8、D;9、C;10、ABCD;11、ACDE;12、ABCE;13、ACD;14、ABCDE;15、AC;16、ABCE;17、ABCD;18、ABCDE二、判断题(每题1.5分,共18分)1、×;2、×;3、√;4、×;5、×;6、√;7、√;8、√;9、×;10、×;11、×;12、√;三、简答题(共37分)1、答案要点:(1)主板包含中小板,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一板市场组成。
创业板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
新三板是指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
三者之间区别主要为服务企业类型不同以及上市标准不同。
(2)一级市场主要指专门针对机构投资者和个别高净值人群的市场,往往是股票发行的一手人;二级市场主要指公开买卖的市场,所有投资人均可交易买卖,二级市场投资人所买股票往往是二手股票。
2、答案要点:(1)技术含量高,处于创业初期的企业;(2)具备一定盈利能力,却有发展瓶颈的企业;(3)未来2-3年有上市计划的企业;(4)受IPO政策限定,暂时难以上市的企业;(5)寻求并购和被并购机会的企业;(6)尚未盈利的互联网企业。
3、答案要点:净资产如果为负,需要调整为正,并满足股份公司的最低要求500万;企业性质是最根本的,企业评估值变更视为新设企业,等于是新公司,纳税记录工商记录等等都是新的,过往的不可用。
净资产变更属于企业变更,企业一切记录均可连续使用。
其次就是在会计处理上有不同。
4、答案要点:新三板之所以在融资上设置诸多限制,主要是为了防范风险。
(1)防止大面积系统性风险。
新三板的服务对象是全国中小企业,中小企业一般抗风险能力较弱,所以经常会出现中小企业经营业绩起伏较大,甚至出现倒闭、破产或者其他无法经营下去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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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挂牌同时发行股票的,应核查公司股票认购对象中是否存在私 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是否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 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 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请分别在《推荐报 告》、《法律意见书》或其他关于股票发行的专项意见中说明核查对象、 核查方式、核查结果并发表意见。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2.公司业务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以及环保、质量、安全等要求。 《业务问答》 二、申请挂牌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环保应满足哪些要求? 答:(一)推荐挂牌的中介机构应核查申请挂牌公司及其子公司所属行 业是否为重污染行业。重污染行业认定依据为国家和各地方的相应监管 规定,没有相关规定的,应参照环保部、证监会等有关部门对上市公司 重污染行业分类规定执行。 (二)申请挂牌公司及其子公司所属行业为重污染行业,根据相关法规 规定应办理建设项目环评批复、环保验收、排污许可证以及配置污染处 理设施的,应在申报挂牌前办理完毕;如公司尚有在建工程,则应按照建 设进程办理完毕相应环保手续。
的合同应与报告期内收入成本相匹配,包括履行完毕的、仍在履行的;并
请按采购合同、销售合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若有)等分别列示。请 主办券商及律师对前述事项予以核查。 1.公司业务如需主管部门审批,应取得相应的资质、许可或特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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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等。 《内核要点》 1.7合法规范经营 1.7.1业务资质*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1)公司是否具有经营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认证、特许经营 权,并对公司业务资质的齐备性、相关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如 果短期内拿不到资质,就将其分拆出去。找有资质的公司 (2)公司是否存在超越资质、经营范围、使用过期资质的情况,若存 在,请核查公司的规范措施、实施情况以及公司所面临的法律风险、相 应风险控制措施,并对其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发表意见。 (3)公司是否存在相关资质将到期的情况,若存在,请核查续期情况以 及是否存在无法续期的风险,若存在无法续期的风险请核查该事项对公 司持续经营的影响。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1.7.5公司或其股东的私募基金备案 自 2015年 3 月 20日之日起申报的公司或其股东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管 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的,请核查其私募基金备案问题。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以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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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新三板挂牌操作实务随着全国股转系统扩容至全国,中小企业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因挂牌企业不受股东所有制性质的限制,意味着外商投资企业亦可申请进入新三板市场挂牌融资。
在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框架下,如何处理外商投资企业股改及融资等相关问题已成为外商投资企业进入场外市场所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外商投资企业挂牌可行性分析实践中,外商投资企业一般是依据前述的法律法规设立的,因此外商投资企业不论其是中外合营、合作企业,还是外资企业,一般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
因此,在赴新三板挂牌上市前,外商投资企业一般会先进行股份制改造,将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
其中,外资企业属外商独资企业,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前还须引入中国股东,通过股权转让或者增资扩股两种方式由外商独资企业转为中外合资企业。
但需注意,根据《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引进外资,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股东),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可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股东)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引入的中国股东必须为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不得为自然人。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称‚《业务规则》‛)第二章第2.1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不受股东所有制性质的限制,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均可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因而,如果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符合《业务规则》规定的条件要求,并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则可以在新三板挂牌。
二、外商投资企业挂牌实务问题1.关于商务主管部门审批的特殊要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申请在新三板挂牌,但申请时须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批复文件。
同时,该指引规定了,申请挂牌前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应遵守商务部门的规定。
根据《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向商委申请股改应报送下列文件:(1)原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2)原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关于企业改组的决议;(3)原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关于终止原合同、章程的决议;(4)原外商投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5)发起人(包括但不限于原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协议;(6)公司章程;(7)原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批准证书,最近连续3年的财务报告;(8)设立公司的申请书;(9)发起人的资信证明;(10)可行性研究报告。
以展唐科技(430635)为例。
2007年8月23日,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根据当时国务院规定,该机构负责审批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下发《关于同意设立展唐通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批复》(沪外资委协漕[2007]3792号),批复同意设立展唐通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同意投资者签署的展唐有限合资合同和章程。
展唐通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8日获得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市商务委关于同意展唐通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编号:沪商外资批[2013]1567号),同意展唐有限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并更名为‚展唐通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5月10日向公司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编号:商外资沪股份字[2007]2985号)。
展唐科技是首家在新三板挂牌的外商投资企业。
三、外商投资企业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1) 对发起人要求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公司,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起人的条件外,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应为外国股东。
2) 对投资产业的要求应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政策的规定,如《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等的要求。
3) 审批权限的规定限额(《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1亿美元,限制类5000万美元)以下(转制企业以评估后的净资产值计算)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设立及其变更(包括限额以下外商投资上市公司其他有关变更)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但涉及外商投资有专项规定的行业、特定产业政策、宏观调控行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仍按现行规定办理或按有关规定报商务部审批。
4)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规定的其他条件。
5) 港澳台在大陆投资的规定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大陆投资设立公司的,准用《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以展唐科技(430635)为例。
展唐科技有三名外国股东,且全部股东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起人的条件。
其经营范围主要为从事与电子通信相关的技术和软件产品的研发、技术转让,并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属于当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并且获得了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的批复。
3.关于注册资本、外资股东持股比例及盈利要求的规定根据修正前的《暂行规定》(外经贸部令1995年第1号)第七条的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在登记注册机关登记注册的实收股本总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千万元。
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该令颁布实施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注册资本至少达到人民币3000万元,且外国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25%。
《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还规定,‚已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如申请转变为公司的,应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
‛据此,外商投资企业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还要求有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
然而,由于《暂行规定》出台较早,后续一些法律法规已经将关于注册资本、外资股东持股比例及盈利要求的限制性规定突破。
现行《公司法》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公司法,作为上位法及新法,其并未强制要求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3000万元,未强制要求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国股东持有不少于25%的股份,也未强制要求应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
除了《公司法》外,关于取消前述限制要求的规定也在不断出台落定。
2002年12月30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协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中虽未明确规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国股东可以持有少于25%的股份,但该通知中的第三条规定,是允许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存在,只是该公司不享受税收优惠等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其次,《商务部关于改进外资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4]314号)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外,取消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
为了进一步明确已取消对注册资本及外资股东持股比例的限制,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颁布实施了《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以下简称《2号令》),明确删除了《暂行规定》第七条‚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在登记注册机关登记注册的实收股本总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千万元。
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的规定。
从此明确,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无须一定要达到人民币3000万元,外资股东持股比例也无须一定要达到25%。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是否还要求有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商务部办公厅于2014年6月24日已出《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中外合资经营等类型企业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函》(商办资函[2014]516号)明确指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审批机关可依《公司法》执行,无需再要求‘应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
下一步,我部将通过修订有关法律法规解决上述问题。
‛然而在之后的《2号令》中,并未删除原《暂行规定》中关于‘应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的相关条款,修正过后的《暂行规定》仍规定,‚已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如申请转变为公司的,应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
由原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作为公司的发起人(或与其他发起人)签定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报原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初审同意后转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
‛商务部办公厅的一个函件是否可以对抗国务院部门规章?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是否要求有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对于该问题仍依赖于各地掌握政策的尺度,具体执行需依照当地省级部门的要求。
相关新三板挂牌案例:珍吾堂(833113),财务报表显示持续亏损,2014年6月12日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经过天津市人民政府的批准,取得批准号为商外资津台港澳侨字[2013]01052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关于锁定期的要求外资企业发起人股份的流转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发起人股份的转让,须在公司设立登记3年后进行,并经公司原审批机关批准。
‛《业务规则》对于发起人股票锁定期没有规定,仅规定挂牌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股票转让的限制。
显然三年的限制期不利于外资企业股份的流通。
《外商投资准入管理指引手册》(2008年版),其第五部分第六条第(二)项‚现行有关外资规定与《公司法》不一致的处理原则‛中规定,《公司法》有明确规定的,适用于《公司法》;《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的,仍按照现行外资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审核办理。
此外,根据商务部办公厅于2009 年3 月20 日向天津市商务委员会下发的《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外商投资股份制公司发起人股权转让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商办资函[2009]75号)的批复内容,‚《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第1号)第八条规定的‘发起人股份的转让,须在公司设立登记3 年后进行’源于《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3]第16 号)第147 条之规定。
鉴于新《公司法》对股份公司发起人股份的限售期已做出了修订,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份转让应适用新《公司法》第142 条的规定,即‘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但限售期满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份的转让应经具有相应权限的商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