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柜面通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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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银行柜面通系统业务处理办法1.0.3

杭州银行柜面通系统业务处理办法1.0.3

杭州银行柜面通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跨行柜面通系统的业务处理,确保柜面通系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同时充分发挥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银行)网点功能,增加业务品种,为广大客户服务,依据《支付结算管理办法》、《储蓄管理条例》、《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杭州银行柜面通业务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杭州银行柜面通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根据章程和业务需要制定、调整、修改跨行柜面通系统(以下简称柜面通系统)的业务范围和处理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柜面通,是指成员银行之间相互代理业务,接受他行及客户的业务委托的业务处理模式。

柜面通系统是处理柜面通业务,实现资金划转的电子支付系统。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柜面通系统成员银行和系统运行中心。

第五条柜面通系统建立支付信息交换平台和资金清算中心,连接银行的业务核算系统。

第六条柜面通系统的构成者有:成员银行、通汇行、总中心。

(一)成员银行,指参加柜面通系统的银行管辖机构,其业务核算系统与总中心连接。

(二)通汇行,指参加柜面通系统的成员银行机构网点,受理、发起和接收柜面通业务。

(三)总中心,即柜面通系统运行中心。

负责柜面通系统的运行管理、信息交换、资金清算。

第七条支付信息由纸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或由电子信息转换为纸凭证,具有同等的支付效力。

支付信息由纸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电子信息产生支付效力,纸凭证失去支付效力;电子信息转换为纸凭证,纸凭证产生支付效力,电子信息失去支付效力。

第八条柜面通系统运行时间为每日9:00-16:00(含节假日),16:00以后不再办理柜面通业务。

节假日期间是否开办柜面通业务,由各成员银行自行决定。

理事会根据管理需要可以调整运行工作日及运行时间。

第九条成员银行和柜面通系统接受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对系统的运行及其柜面通业务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十条柜面通系统办理人民币存、取款和支付结算业务。

柜面通系统可办理下列业务:(一)通存、通兑业务;(二)转账业务;(三)撤销业务;(四)查询业务。

柜面业务管理制度

柜面业务管理制度

柜面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柜面业务,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客户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柜面工作人员,包括柜员、客户经理等。

第三条柜面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柜面业务管理应当秉持“服务客户、诚信经营、规范操作、稳健风险”的原则。

第五条柜面工作人员应当不断学习业务知识,提升服务技能,增强风险意识,以确保业务操作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第六条柜面业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柜面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第七条柜面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客户信息,维护客户隐私,不得泄露客户信息。

第八条柜面工作人员应当积极响应客户需求,提供专业、高效的服务,建立良好的客户关系。

第九条柜面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银行规章制度,杜绝违规操作。

第十条柜面工作人员应当不断改进自身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

第二章柜面业务流程第十一条柜面工作人员应当熟悉银行业务流程,掌握各项业务操作规范。

第十二条柜面业务办理应当严格按照流程规定,确保操作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第十三条柜面业务包括存款、取款、转账、挂失、补卡、理财等服务内容。

第十四条柜面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为客户办理业务,提供专业咨询和服务。

第十五条柜面工作人员应当对客户操作进行核对,确保操作无误。

第十六条柜面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和异常情况,保障客户权益。

第十七条柜面工作人员应当在业务办理过程中保持礼貌、耐心、细致。

第十八条柜面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柜面排队规定,保障客户顺利办理业务。

第十九条柜面工作人员应当加强对客户身份真实性的核实,杜绝身份冒用。

第二十条柜面工作人员应当做好业务记录和登记,确保业务的完整性和追溯性。

第二十一条柜面工作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柜钥和业务资料,杜绝泄露。

第二十二条柜面工作人员应当熟悉各项应急处置流程,保障柜面业务安全运行。

第三章柜面风险管理第二十三条柜面工作人员应当做好风险防范工作,杜绝风险操作。

银行柜面业务操作管理制度

银行柜面业务操作管理制度

银行柜面业务操作管理制度银行作为金融机构的核心,承担着储蓄、贷款、支付、结算等重要职能,而银行柜面业务作为银行与客户之间沟通的桥梁,是银行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规范和提高银行柜面业务操作的管理水平,银行必须建立相应的制度,并确保从业人员严格遵守。

一、柜面人员素质要求银行柜面操作是面向客户的重要环节,因此,柜面人员的素质要求非常高。

首先,柜面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亲和力,能够与客户进行高效、准确的交流;其次,柜面人员应具备较强的学习能力和适应能力,能够及时了解并掌握银行的各项业务政策和操作流程;最后,柜面人员应具备一定的风险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能够预见客户可能存在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防范。

二、柜面业务操作规范银行柜面业务操作涉及到多个环节,从客户的登记、查询到办理各种业务,每个环节都需要遵守一定的规范。

首先,柜面人员在接待客户时应礼貌、热情,并主动引导客户进一步的操作;其次,柜面人员在核对客户身份和资料时应认真、仔细,并确保客户信息的准确性;再次,柜面人员在办理各种业务时应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确保操作的规范性和准确性;最后,柜面人员在收取费用时应按照明确的收费标准进行,对客户进行正确的收费,并开具相关的收据。

三、柜面业务操作风险防范银行柜面业务操作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如信息泄露、误操作、欺诈等。

为了防范这些风险,银行必须建立相应的风险防范机制,并加强对柜面人员的培训和监督。

首先,银行应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保护制度,包括客户信息的保密、网络安全的防范等,确保客户信息的安全性;其次,银行应对柜面人员进行系统的培训,增强其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再次,银行应加强对柜面人员的日常监督和检查,确保其严格遵守操作规范,不得违规操作;最后,银行应加强对柜面业务操作的监控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整改。

四、柜面业务操作服务质量的提升银行柜面业务操作的服务质量直接关系到银行形象和客户满意度,因此,银行应不断提升柜面业务操作的服务质量。

银行柜面通业务管理及操作规范细则 范本

银行柜面通业务管理及操作规范细则 范本

银行柜面通业务管理及操作规范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我行与城商银行柜面资源共享,方便持卡人使用银联卡办理存取款业务,推动我行柜面通业务健康发展,结合《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中国银联柜面通业务规则》、《银联卡现金及转账类业务规则》等,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柜面通业务是指参与业务的银联成员机构发行的银联卡,利用银联网络,使用参与业务的银联成员机构提供的银行柜面,完成跨行查询、存款、取款、转账等交易,为持卡人提供跨行柜面业务服务。

第三条目前我行已开通与银联规定城商行之间的柜面通业务。

第二章柜面通术语第四条柜面通业务术语解释(一)取款业务:银联卡持卡人在受理机构网点办理现金取款的业务。

(二)存款业务:银联卡持卡人在受理机构网点办理现金存款的业务。

(三)存款确认:在限定的时间内未收到存款交易的应答时,受理机构系统自动发起对该笔存款交易的确认通知。

(四)存款撤销:指受理机构网点业务人员操作有误时,经主管授权后发起的对已成功存款交易的全额取消。

(五)转账业务:银联卡持卡人在受理机构网点办理银联卡账户之间资金划转的业务。

(六)余额查询业务:银联卡持卡人在受理机构网点查询银联卡账户余额或信用额度的业务。

第三章业务基本要求第五条柜面通业务支持跨行查询、存款、取款、转账业务。

第六条存款和存款撤消业务支持手输卡号,不需要持卡人输入交易密码,发卡银行实时入帐;转账业务支持转入卡手输卡号,转入卡银行实时入帐。

第七条柜面存取现金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大额现金的管理规定。

第八条柜面通业务的柜面操作规范性按照会计部门对柜面业务的监督检查要求执行。

第九条柜面通业务的安全管理遵守《银行卡联网联合技术规范V2.1》的规定,应确保对磁道信息或芯片信息不做任何修改,从受理方终端到受理方主机间通讯应采取数据加密措施。

第十条开通柜面通业务的营业网点应在柜面终端机具的明显位置,摆放或张贴银联柜面通业务受理标识。

第十一条除柜面银行终端发起的存款及存款撤销交易以外,柜面通业务中的查询、取款、转账(转出方)业务不支持手输卡号交易。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1999年1月5日发布银发〔1999〕1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卡业务的管理,防范银行卡业务风险,维护商业银行、持卡人、特约单位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下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商业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发行银行卡。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银行卡业务的商业银行、持卡人、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在协商、互利的基础上开展信息共享、商户共享、机具共享等类型的银行卡业务联合。

第二章分类及定义第五条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

银行卡按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商务卡)、个人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

第六条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

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

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第七条借记卡按功能不同分为转账卡(含储蓄卡,下同)、专用卡、储值卡。

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

第八条转账卡是实时扣账的借记卡。

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和消费功能。

第九条专用卡是具有专门用途、在特定区域使用的借记卡。

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功能。

专门用途是指在百货、餐饮、饭店、娱乐行业以外的用途。

第十条储值卡是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其资金转至卡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卡内扣款的预付钱包式借记卡。

第十一条联名/认同卡是商业银行与盈利性机构/非盈利性机构合作发行的银行卡附属产品,其所依附的银行卡品种必须是已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品种,并应当遵守相应品种的业务章程或管理办法。

银行柜面业务管理制度

银行柜面业务管理制度

银行柜面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柜面业务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护客户合法权益,维护银行利益,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银行柜面业务管理,包括存款业务、取款业务、转账业务、理财业务、外汇业务等。

第三条柜面业务管理应遵循“合规经营、诚信服务、优质服务、风险控制”的原则,确保业务安全、高效。

第二章柜面业务办理流程第四条客户到柜面进行业务办理,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填写相关业务申请表。

银行工作人员应核对客户身份证件,并对客户业务申请表进行初步审核。

第五条柜面业务办理应严格遵守业务办理流程和规定,不得随意变更、泄露客户信息。

第六条对于涉及客户重要利益的业务,柜面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充分的告知和解释,确保客户充分了解相关风险,提醒客户注意防范风险。

第三章柜面工作人员职责第七条柜面工作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服从领导管理,秉持诚信、专业的工作态度服务客户。

第八条柜面工作人员应对柜面业务有充分的了解和掌握,能够熟练办理各类业务,确保业务操作无误。

第九条柜面工作人员应保护客户信息安全,并绝不泄露客户隐私信息。

第十条柜面工作人员应积极向客户推介银行产品和服务,帮助客户解决问题,提高客户满意度。

第四章柜面业务风险防范第十一条银行柜面应加强业务风险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加强内部审核和监管。

第十二条柜面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业务操作规程,不得擅自调整业务操作流程,确保业务办理安全、合规。

第十三条银行柜面应加强信息技术安全保障,建立健全信息系统、网络安全保护制度,防范各类网络风险和安全威胁。

第五章柜面服务质量管理第十四条银行柜面应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制定服务质量标准、提升服务质量。

第十五条柜面工作人员应提高服务意识,礼貌热情地接待客户,满足客户需求,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十六条银行柜面应定期开展服务质量评估活动,收集客户反馈意见,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银行总行制定,并在全行范围内推广实施。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1000字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是中国人民银行在1999年制定的一项法规,该法规共计1000字,具体内容如下:
一、总则
本办法是为规范银行卡的发行和使用,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消
费者利益,制定的。

本办法适用于国内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银行
卡业务。

二、银行卡的种类
银行可以发行借记卡、信用卡和预付费卡,其中借记卡和信用卡应
当在卡片背面标明其性质。

预付费卡不得开立透支功能。

三、银行卡的申请和发行
银行应当对申请开卡的客户进行严格审核,核实其身份信息和财务
状况。

银行应当依据客户的实际需要和信用状况,合理决定发行卡
片的额度和使用权限。

四、银行卡的使用
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银行卡和密码,遵守银行卡使用规定,
不得将卡片和密码借给他人使用。

银行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持卡人的
信息和资金安全,及时发现和处理卡片和账户异常。

五、银行卡业务管理
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制度,保障卡片和账户信息的
安全,加强与其他金融机构的信息共享和协作,防范金融犯罪。

六、法律责任
银行应当承担对客户所发生的损失的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

银行应
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管规定,对违规行为负法律责任。

七、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如有修改,另行发布。

对本办法未规定
的事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管要求执行。

农村商业银行农信银柜面通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农信银柜面通业务管理暂行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农信银综合业务系统个人账户柜面通业务管理,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支付结算方法?、?农信银综合业务系统个人账户柜面通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等制度,结合ⅩⅩ农村商业银行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范围内通过农信银综合业务系统办理个人账户柜面通业务的入网机构。

第三条农信银个人账户柜面通是指已实现辖内通存通兑并参加农信银综合业务系统,可为个人存款户办理跨省现金通存通兑、转账及余额查询等业务的信用社营业机构〔含农村商业银行〕。

第二章根本规定第四条农信银柜面通业务必须到柜台办理,暂不支持自助设备。

第五条系统不支持同一清算社〔行〕下各机构间办理柜面通业务。

第六条发起与接收个人账户柜面通业务的入网机构分别称为受理社〔行〕和开户社〔行〕。

第七条个人账户柜面通业务资金清算采取“逐笔发起、实时清算〞的方式。

第八条农信银个人账户柜面通业务系统支持7×24小时效劳。

第九条柜面通通存、本省折〔卡〕转入外省账户〔本转异〕业务可通过“公共收费交易〞收取客户手续费;通兑或外省折〔卡〕转入本省账户〔异转本〕业务,交易界面联动收取手续费,也可通过“公共收费交易〞收费。

第三章业务范围第十条柜面通支持的业务包括:〔一〕个人账户跨省现金通存业务,包括柜台有/无折存款,柜台有/无卡存款;〔二〕个人账户异地现金通兑业务,包括柜台有卡/有折取现;〔三〕异地转账业务,包括柜台本转异、异转本;〔四〕异地查询账户余额,包括柜台查询卡/折余额。

第十一条柜面通暂不支持的业务包括:个人账户跨省换折〔卡〕、补登折、挂失、解挂,有权机关冻结、解冻、查询、扣划,修改客户的支付条件,重写磁条信息及打印对账单等。

第四章业务管理第十二条办理柜面通通兑业务不能确认客户存折〔卡〕余额时,柜员需先发起柜台查询余额交易,向开户社〔行〕获取客户存折〔卡〕余额信息后,再办理业务。

柜面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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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柜面服务组织管理第五条柜面服务实行“统一标准,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统一标准”指总行统一制定柜面服务的相关管理制度和标准;“归口管理”指各级行应指定专门的部门负责柜面服务的全部管理工作;“分级负责”指各级行应对辖区内的柜面服务管理工作负责。

第六条柜面服务管理部门主要承担以下职责:1.负责提炼柜面服务理念,制定或补充制定柜面服务管理有关的规章制度;2.负责辖内柜面服务工作的组织管理;宣传折页,明示产品和服务的价格与收费标准,并简述产品与服务的主要功能,正确引导客户办理业务;配备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维护服务场所正常营业秩序,增强客户的安全感。

第九条柜面服务场所应根据业务需要和客户需求配备必要的服务设施,为客户办理业务提供方便。

第十条柜面服务场所内布置规范:(一)柜面设置规范,整洁有序。

各类物品应按照使用频率区分为必用物品和非必用物品。

必用物品定点定位放置,必要时加以标识,非必用物品应放在隐蔽位置,废弃物品应及时清除。

(二)保持服务场所内外环境整洁卫生,定期对环境和机具设备方便客户办理业务。

第四章柜面服务人员管理第十四条柜面服务人员应牢固树立“卓越的银行源于卓越的服务,卓越的服务源于卓越的员工”理念,为客户提供优质规范的服务。

第十五条柜面服务要科学合理地设置工作岗位,明确岗位分工和岗位职责,符合内部控制的各项要求,并有利于柜面服务人员开展服务工作,提高服务效率。

第十六条柜面服务人员应遵循以下优质服务原则:(一)真诚服务。

热情接待客户,语言文明,耐心解答客户疑问,塑造以诚待人、以情动人的服务形象。

在操作失灵或者系统、网络运第十七条受理客户投诉实行首问负责制。

当营业网点或服务管理部门接到客户或95533等相关部门转接的投诉时,第一个接到投诉的员工应在其处理权限内负责该问题的解决,若超出其处理权限,该员工应及时将投诉问题转交网点或部门负责人,由网点或部门负责人协调、研究、解决,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回复客户。

银平台柜面互通业务管理办法

xxx村镇银行xx银银平台柜面互通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银银平台柜面互通业务处理,切实防范支付风险,改进支付结算服务,根据《支付结算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及xxx村镇银行相关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xx银银平台柜面互通业务是指依托xx银银平台,个人银行卡客户通过代理行,对本人或他人在开户行的人民币存款账户实时办理资金转账、现金存取和账户信息查询业务。

本办法所称代理行是指根据客户指令,通过xx银银平台办理跨行个人通存通兑业务的营业机构。

本办法所称开户行是指接收代理行发来的通存通兑业务指令,并对客户指定的人民币个人存款账户进行业务处理的网点。

本办法中的代理行、开户行是指xx银行网点及xx银银平台成员行的网点,xx银银平台成员行由xx银行苏州分行定期公布。

我行主要依托苏州银行清算系统进行业务指令的发出、处理及账务的核对工作。

第三条通过xx银银平台办理柜面互通业务的营业机构和客户,应当遵守本办法及有关支付结算、现金管理、反洗钱等法规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客户只能通过个人银行卡通过xx银银平台办理xx银银平台成员行之间的通存通兑业务。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柜面互通业务包括通存业务、通兑业务和账户信息查询业务。

通存业务是指客户通过代理行将资金实时存入其指定的本人或他人开户行个人存款账户。

通兑业务是指客户通过代理行从其开户行个人存款账户实时支取款项。

账户信息查询业务是指客户本人通过代理行实时查询其开户行个人存款账户信息。

通存业务和通兑业务可委托他人办理,账户信息查询业务仅可由客户本人、凭密码办理。

第六条通存、通兑业务支持转账和现金两种方式。

转账方式的通存是指客户通过代理行将其在代理行个人结算账户中的资金转存到其指定的本人或他人开户行银行卡的业务;转账方式的通兑是指客户通过代理行将其在开户行的个人结算账户中的资金转存到其指定的代理行个人卡账户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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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名XX卡柜面通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为规范XX卡柜面通业务流程和操作,防范风险,推动柜面通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XX卡十家联名机构(以下简称联名机构)依据《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中国银联柜面通业务试行办法》、《银行卡跨行业务差错处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遵照公平、公正和维护各方共同利益的原则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XX卡柜面通业务是指联名机构发行的XX卡,利用成都银行交换中心,使用联名机构提供的柜面银行终端,为持卡人提供在联名机构间跨行柜面查询、存款、取款、转账业务服务。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的银行卡卡种为联名机构发行的联名XX卡和联名XX卡系列。

第四条受理原则(一)参加柜面通业务的所有营业网点,均应无条件受理其他联名机构客户的业务委托。

(二)对于其他成员机构的客户应一视同仁,接受统一规定的业务委托,不得另行收取费用,不得怠慢或人为设臵障碍。

第二章业务规则第五条管理要求(一)柜面存取现金业务应遵守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大额现金的管理规定。

(二)为防范风险,必须严格执行存、取现业务授权制度。

对单笔存款金额超过5万元(含5万元,下同)或当日存款累计超过5万元的交易,须经按规定授权级次经有权人授权。

并登记大额存取款业务登记簿。

(三)除受理银行柜面终端发起的存款及存款撤销交易以外,查询、取款、转账业务的转出交易不支持无卡交易。

(四)存款撤销交易必须经业务主办和业务主管授权,发卡方不进行密码验证。

(五)取款业务不支持无卡取款交易,办理取款业务客户必须提供银行卡,通过读取磁条信息,持卡人输入卡密码办理的XX 卡取现业务。

第六条业务描述柜面通交易处理系统支持客户通过银行柜面终端、自动取款机(ATM)等终端设备,利用现有成都银行卡业务平台,实现联名机构发卡行的XX卡在联名行之间查询、存款、取款、转账等业务的通存通兑。

第七条业务种类(一)查询:柜面通业务平台可以查询联名银行卡上的账面可用余额。

(二)取款:柜面通业务平台可以进行跨行取款交易,取款金额可以突破现有ATM取款的限制。

(三)存款:柜面通业务平台可以进行跨行存款交易。

(四)转账:柜面通业务平台可以在联名行内的任意两家银行账户之间办理转账交易,其具体管理详见银联《银行卡跨行转账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交易条件(一)查询1、查询交易客户需提供银行卡。

2、查询交易客户需输入卡密码后方可进行查询。

(二) 存款1、存款交易支持有卡和无卡交易。

客户可不提供银行卡,可不输入个人密码。

无卡交易仅能由柜面银行终端发起,柜员受理无卡交易时需由客户填写个人业务凭证,预留存款人联系方式。

2、每日存款的单笔金额、累计金额、笔数不限。

3、受理方及发卡方应遵守监管部门大额现金的管理规定。

(三) 取款1、持卡人取款当日累计额在5万元至20万元内(不含20万元)的,请取款人提前一天以电话等方式预约;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取款,取款人必须至少提前一天以电话等方式预约,以便受理银行准备现金;2、为保证客户资金安全,凡大额取现持卡人必须向银行提供持卡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还需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3、受理行及发卡行应遵守监管部门大额现金的管理规定。

对一日一次性超过5万元(含)以上或当日同一帐户累计5万元(含)以上的XX卡取款业务,应有逐笔登记《大额存取款业务登记簿》。

(四) 转账1、转账交易客户需提供转出银行卡和转入银行卡卡号。

2、转账交易转出卡客户需输入取款密码。

3、持卡人每日转出的单笔金额、累计金额不能超过规定限额,笔数不限。

4、受理行柜员根据客户提供的转出卡号、转入卡号和金额办理转账业务。

第九条交易开通(一)持卡人无需事先申请即可开通柜面通的查询、存款、取款及转账业务。

(二)存款交易和转账交易,客户必须填写“个人业务凭证(通用)”,填写凭证要素应根据存款交易和转账交易的要求填写。

第三章交易流程第十条查询类交易:查询交易代码“1719异地卡查询余额”是指联名行持卡人在我行营业网点柜面查询银联卡账面可用余额。

第十一条柜面存款交易一、XX卡存款交易(一)受理方柜员清点现金,审查跨行存款客户填写存款凭条要素,非跨行柜面存款交易实行凭证免填,由柜员打印好凭证内容后由客户签字确认。

(二)在办理跨行有折存款交易时,必须先用查询交易代码“1719异地卡查询余额”进行余额查询后再进行存款交易。

存款交易成功后,再次用“1719异地卡查询余额”交易查询该笔存款是否到账。

(三)在办理跨行无折存款交易时,因无法进行余额查询交易,经办人员应告之存款人:此笔存款交易属于跨行无折存款,我行无法确定存款账号的正确性,有可能出现延时入账或不能入账的情况以及事后处理事宜。

(四)持卡人本人或委托他人凭他人卡号也可办理存款业务。

(五)有卡非跨行存款的操作流程本行XX卡存款,使用“XX卡存款1712”交易办理XX卡存款业务;1、经办员刷卡读取磁条信息;2、输入存款金额;3、如果系统提示需要授权,应由有权人审核确认后,进行交易授权。

4、打印的XX卡存款凭证,检查经过打印的存款单字迹是否清晰,内容是否完整;如打印机出现故障、打印内容不全或字迹不清的应当面在存款单上注明作废字样;再重新补打存款凭证,将打印的作废存款单作附件。

5、存款人在XX卡存款单上签名确认6、办妥收款手续后经办人员在存款凭证上加盖业务清讫章及经办人员名章,将存款凭证回执及XX卡交存款人,银行凭证作受理行的记帐凭证。

(六)无卡非跨行存款的操作流程在无卡存款情况下办理存款,由存款人填写个人业务凭证,凭证上必须清楚地填写持卡人的卡号、持卡人姓名、存款人姓名、存款人住址、联系电话号码等内容。

1、业务经办审查客户填写个人业务凭证无误后,使用"XX 卡存款(1712)"交易,手工录入存款账户卡号,核对系统显示存款账户户名与存款人填写的个人业务凭证收款人姓名是否一致款,在正确无误后再录入存款金额;2、系统提示需要授权,应由有权人审核确认后,进行交易授权。

3、交易成功后的操作按有卡非跨行存款的操作流程处理。

(七)有卡跨行柜面存款的操作流程有卡跨行存款(即跨行柜面存款)时,应严格执行《联名XX卡柜面通实施细则》和监管部门大额现金的管理规定。

1、用"1719异地卡查询余额"交易查询存款人XX卡是否已销户和存款交易前的存款余额;如为“无此账户”或“已销户”时,向客户说明不能受理的原由,现金退还客户。

2、审查由存款人填写个人业务凭证上是否清楚地填写了持卡人的卡号、持卡人姓名、存款人姓名、存款人住址、联系电话号码等内容无误后,按有卡非跨行存款的操作流程操作。

3、存款交易成功后,再用"1719异地卡查询余额"交易查询该笔存款是否上账,余额增长是否正确。

如余额没有增加,按以下“跨行柜面存款确认交易”处理要求进行处理。

(八)无卡跨行柜面存款操作流程无卡跨行柜面存款交易仅能由柜面银行终端发起,且柜员受理无卡交易时需要求存款人填写个人业务凭证上是否清楚地填写好持卡人的卡号、持卡人姓名、存款人姓名、存款人住址、联系电话号码外还需出示身份证复印件并预留后按有卡跨行存款的操作流程处理。

二、存款确认交易存款确认交易是指受理方在限定的时间内收不到存款交易请求报文的应答时,受理方系统自动引发的通知类交易。

(存款确认交易属通知类交易,系统发起同笔存款确认交易通知的次数限制为5次,但最多只能清算一笔)。

当受理方或受理方终端没有明确得到拒绝的存款交易应答且交易超时时,受理方或受理方终端将自动向成都银行发送存款确认通知,成都银行将存款确认通知转发给发卡方,如相应存款交易未成功,存款确认参与清算;当柜面银行终端发起存款确认通知时,系统终端提示:接收确认数据超时,请稍后核对账户数据code=-2时,受理方柜员应视该笔存款交易成功并收妥现金,系统打印的存款凭证为通知存款凭条。

将打印的通知存款凭条交由存款人签字认可,其通知存款凭条回执上已说明可能延时入账或因通讯线路、系统故障等原因无法入账,只做该笔存款是否成功的查询和该笔存款重新办理或退回现金的主要依据。

(一)受理行在办理了存款确认业务后,受理行主动向存款客户说明可能出现的交易不成功及事后处理事宜。

立刻再依据客户填写的存款凭条核实存款人所持XX卡卡号、存款人有效身份证件、联系电话,并登记《存款确认业务登记簿》。

在次日清算后,如核实银联未清算该笔存款确认通知,受理方柜员应在二个工作日内通知存款人重新办理或退回现金。

重新办理或退回现金时,受理方柜员按本行规定履行手续。

1、由原存款人填写《存款确认退款书》,会同原存款交易回执一并交原受理存款行网点业务人员。

2 银行业务人员按规定审核原存款人存款的真实性,退款申请人的合法性。

3、落实该笔存款是否清算,核对《存款确认业务登记簿》相关记载事项。

并在处理栏内填写处理情况。

4、审查确认后,填写单联现金取款凭证,经有权人签字后(或在操作中授权),以《存款确认退款书》,原存款交易回执作附件,办理现金支取业务。

(二)当对存款业务因各种不稳定因素造成发卡行已记账,而存款代理网点因系统原因造成人为判断错误没有入账并退款,或因交易成功后,在核对证件时发现姓名、账号不一致,而错误重新办理存款业务,造成多支付手续费等情况时的处理。

1、当卡中心管理人员发现有存款业务出现单边账(即:在次日对账时发现柜面存款业务成都商行清算中心没有清算而我行持卡人存款账户和我行同业存放账户均已上账)时,应立即向成都商行和代理行发出查询,同时向持卡人开户网点发出止付通知书(详见《止付及撤销止业务处理管理办法》),以保证持卡账户有足够资金供查询核实确属错误存入而扣款的需要。

2、持卡人开户网点接到止付通知书后,依据止付通知书立即对止付账户实施止付。

3、当卡中心经查询核实后:A、总行卡中心依据查询查复通知书和相关资料,①确定确属误存入时,一方面填写特种转账凭证一式两份经业务主管或分管理领导签批后,交业务经办用3131-3交易进行隔日双红字冲正。

(查询查复通知书和相关资料作411传票的附件)。

同时将查询查复通知书和相关资料送交或下传给相关营业网点进行账务处理。

②确定确属正常存入时,将查询查复通知书和相关资料送交或下传给相关营业网点进行解除止付。

B、持卡人发卡网点,在接到总行送交或下传的查询查复通知书和相关资料,①确定确属误存入时,依据查询查复通知书和相关资料填写特种转账凭证一式两份经业务主管或分管理领导签批后,交业务经办用3131-3交易进行隔日单红字冲正412科目,用1219交易进行隔日单红字冲正211科目账款;②确定确属正常存入时,依据查询查复通知书和相关资料做解除止付交易,相关资料作解除止付业务信息资料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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