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银行账户管理规定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规定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银行账户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银行账户为本公司在商业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第三条财务会计人员要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得出租、出借本企业银行账户。
第四条出纳人员签发支票时须以有关人员办理的手续齐全的有关凭据为依据,不得私自签发支票、空白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影响公司信誉。
第五条“银行存款日记账"每月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发现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企业账面与银行账面的余额相符。
第六条“银行存款日记账”要按月结清,月底,货币资金余额明细账必须与总账核对相符,会计、出纳要在日记账与总账上交叉加盖本人印章,做好对账记录。
第七条出纳员对个人借支未及时还清者,有权催收和拒绝办理新的借款手续。
第八条U盾管理1、U盾分配:公司出纳执操作员U盾,主办财务执主管U盾,董事长执法人U盾分级管理本公司的银行帐户;2、U盾一旦出现丢失的情况,24小时内上报公司财务部,由公司财务部去办理注销和补办业务;3、网上银行支付流程(职责与权限)3。
1 付款:出纳根据付款报告的付款信息,在网上银行中生成网银支付信息。
3.2 主办财务、董事长依次根据付款信息核对网银支付信息,并进行支付授权董事长为网银最终审批人。
(或董事长授权主办财务为最终审批)3。
3 网银支付确认后,如果发生银网退还需重新提交网银支付的,各审批人依据出纳打印出的网银支付交易不成功信息或对方退还入账凭证进行重新审批确认。
3.4 如审批操作员出差期间可以授权他人进行网上银行审批,但网银支付须得两人(含)以上审批。
3。
5 网上银行安全管理3.6 网上银行操作员(包括付款出纳、主办财务、董事长)需要妥善保管USB Key 或操作员密码。
第九条公司对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实施责任追究制度。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涉及违法违纪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第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第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规定范文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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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公司银行账户管理规定范文1 1. 目的:加强资金管理,保障分公司合法、有序地开展经营活动。
2. 适用范围:3. 帐户管理3.1以XXXX为分公司主要开户银行,税款帐户可根据当地税务部门指定银行开户,银行帐户开立、变更、撤销须由分公司提出申请,经总部批准后执行,并在三个工作日内报总部财务部备案。
凡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开立、变更银行帐户;3.2 按人民银行帐户管理规定在当地XXXX以各自的名义分别开立“收入帐户”和“支出帐户”各一个,其中:“收入帐户”的帐户属性为“一般结算帐户”,“支出帐户”的帐户属性为“基本结算帐户”;3.3 收入帐户”用于收存分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的经营收入及总部下拨款;3.4 “收入帐户”只能通过网上银行支付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的经营支出,(退票、支付帐户费用以及有权机关依法对帐户资金进行冻结、扣划的除外);3.5 “收入帐户”不得购买任何支付结算凭证、不得通过柜面办理任何支付业务;3.6 “支出帐户”仅用于支付各项零星开支、支付帐户结算手续费等费用;3.7 “支出帐户”除可以收存总部的下拨款和“收入帐户”的划入资金外,不得发2/ 2生任何形式的收入(利息收入和退票除外);3.8 “支出帐户”仅办理现金业务(含取现、购买现金支票),不得办理转帐业务,不得购买除现金支票以外的任何支付结算凭证。
4. U盾管理4.1 权限:U盾管理的权限在公司总部;4.2 U盾分配:总部出纳和总部财务经理各执一个可操作各个分公司银行帐户的U盾,各分公司总经理执有的U盾只可操作本分公司的银行帐户;4.3 U盾一旦出现丢失的情况,24小时内上报公司总部财务部,由公司总部财务部去办理注销和补办业务;4.4 U盾只能由分公司总经理本人保管并由本人在电子银行网上操作,严禁授权给任何人代为操作;4.5 U盾的初始密码可以更改,确定好的密码由分公司总经理本人妥善保管。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三篇.doc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三篇第1条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XX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企业银行账户管理,保障资金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子公司、基层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所有分支机构。
第三条集团公司财务与产权管理部是银行账户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情况、变更、销户、使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银行账户是指各企业在商业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章银行账户审批权限第五条集团公司子公司、子公司、直属企业开立的银行账户应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提交集团公司审批。
原银行账户的任何变更或取消应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六条子公司管理企业、子公司关联企业开立的银行账户,应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上级企业审批,再报送集团公司审批。
每个分行、子公司必须将原始银行账户的变更或取消报告给集团公司备案。
第七条上市公司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应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三章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使用和撤销第八条银行账户的开立仅限于国有商业银行和集团公司批准的其他金融机构。
同时,必须满足集团公司结算中心和财务公司的银行账户系统和资金管理要求,未经批准不得在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第九条银行账户必须由企业财务部门统一开立和管理。
严禁违规开立多个账户,严禁出租和转让账户。
第十条原则上每个企业只能开立两个账户和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即支出账户);普通账户(即收入账户)。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中的特别规定可申请开立特别账户。
如需在异地设立临时机构、进行临时经营和注册验资,可申请开立临时账户。
第十一条基本存款账户和一般账户由集团公司和XX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结算中心统一管理为了满足结算要求,必须选择同一家银行开立一个普通账户用于结算基本存款账户和电(热)费。
网上银行可以选择中国工商银行或中国建设银行。
第十二条银行账户核算内容(一)基本存款账户用于核算各类企业的支出;(二)一般账户(收入账户)用于计算各企业的电(热)费收入;(三)税金、贷款还款额及其他指定用途的专用账户,不得存放其他资金;(4)临时账户只能用于核算临时机构的支出。
公司账户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财务管理,规范公司账户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账户,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账户、证券账户、保险账户、基金账户等。
第三条公司账户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所有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注销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
(二)安全性原则:确保账户资金安全,防止资金流失和非法挪用。
(三)效率性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合理配置。
(四)透明性原则:账户管理过程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二章账户开立第四条公司账户开立前,应由财务部门提出申请,经总经理批准后,由财务部门负责办理。
第五条账户开立时,应提供以下资料:(一)公司营业执照副本;(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四)公司开户申请书;(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账户开立后,财务部门应及时向总经理报告开户情况,并将账户信息录入公司财务系统。
第三章账户使用第七条公司账户使用应遵循以下规定:(一)账户资金仅限于公司正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收入和支出,不得用于个人或非公司业务。
(二)严禁将公司账户资金用于非法活动,如洗钱、赌博等。
(三)严禁将公司账户资金借给他人使用。
(四)严禁将公司账户用于报销个人费用。
(五)严禁私自将公司账户资金转出或划入其他账户。
第八条公司账户的收支应严格执行审批制度,任何一笔收支均需有相应的合法凭证,并经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九条财务部门应定期核对账户余额,确保账户资金与公司财务报表相符。
第四章账户变更与注销第十条账户变更包括账户名称变更、账户性质变更、账户开户银行变更等。
第十一条账户变更前,应由财务部门提出申请,经总经理批准后,由财务部门负责办理。
第十二条账户变更时,应提供以下资料:(一)账户变更申请书;(二)原账户相关证明材料;(三)变更后的账户相关证明材料;(四)其他相关资料。
企业银行账户管理规定

企业银行账户管理规定第一章引言为了加强企业银行账户管理,规范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等操作,提高企业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效率,降低企业运营风险,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遵循《企业财务通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第二章适用范围与指导原则1.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及其下属各级控股企业、分支机构及关联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
2.本规定所指银行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等。
3.所属企业应严格控制银行账户的开立数量,避免多头开户,减少闲置账户。
4.所属企业应逐步清理和整合冗余存量银行账户,确保账户资源的合理利用。
5.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等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规定,严禁违法违规操作。
6.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须经过企业内部审批和集团公司审批,并定期进行备案。
第三章银行账户的审批与备案1.所属企业开立银行账户需向集团公司提交申请,经过集团公司审批后方可办理开户手续。
2.所属企业申请开立银行账户时,应提交开户审批表、企业内部审批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审批所属企业的开户申请,并对各企业的银行账户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4.所属企业应定期向集团公司报送银行账户信息变更及增减变动情况,并填报银行账户备案表。
5.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汇总和分析所属企业报送的银行账户信息,并向集团公司领导报告。
第四章银行账户的管理与使用1.所属企业应建立健全银行账户管理制度,明确账户管理职责和操作流程。
2.所属企业财务部门负责统一办理本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手续,并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3.所属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银行账户管理,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会计从业资格。
4.所属企业应定期对银行账户进行对账,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确保账实相符。
5.所属企业应加强对银行账户的印章、密码、网银等管理工具的管理,确保账户安全。
2024年公司银行账户管理规定(二篇)

2024年公司银行账户管理规定1. 财务会计人员应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严禁将本企业银行账户出租、出借他人使用。
2. 出纳人员在签发支票时,必须依据相关手续齐全的有效凭据,严禁私自签发支票、空白支票及远期支票,同时应避免签发空头支票,以免损害公司信誉。
3. “银行存款日记账”需每月定期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如发现差异,应立即逐笔查明原因并妥善处理,同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以确保企业账面与银行账面余额一致。
4. “银行存款日记账”应按月进行结账处理,月底时,货币资金余额明细账需与总账进行核对,确保两者相符。
会计与出纳需在日记账与总账上交叉加盖各自印章,并做好对账记录。
5. 出纳员对于个人借款未及时归还的情况,有权进行催收,并有权拒绝为其办理新的借款手续。
6. 集团公司内部各单位的银行账户开立应遵循“合理布局、统一规划、履行审批、统一管理”的原则。
7. 各公司、厂部的银行账户开设原则上应在集团公司指定的银行金融系统范围内进行。
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在其他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的,需经集团公司财务总监批准后方可实施。
8. 集团各公司及下属单位的银行账户开设必须严格遵循公司指定的银行金融机构范围。
下属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数量一般不得超过两个(一个基本户、一个结算户)。
各公司及下属单位只允许在公司指定的银行金融机构中开设一个账户。
因业务需要需开立个人账户的,应确保开户人、留密码人、持卡(折)人三者分立,以保障资金安全。
更换开户人时,需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9. 各公司及下属单位的资金余额实行上限管理。
公司根据各公司、厂部的经营规模、业绩水平及资产状况核定其流动资金限额。
对于超过公司核定流动资金限额的部分,各单位应及时划拨回集团公司财务部指定的账户,不得私自占用。
2024年公司银行账户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属各企业银行账户的管理工作,确保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规定(三篇)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各企业银行账户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基层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集团公司财务与产权管理部为银行账户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各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银行账户为各企业在商业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章银行账户审批权限第五条集团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直属企业开立的银行账户,须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集团公司审批;原有银行账户的变更或撤销,须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六条分公司管理企业、子公司所属企业开立的银行账户,须以正式文件形式报上一级企业审核后统一上报集团公司审批;原有银行账户的变更或撤销须由各分公司、子公司统一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七条上市公司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及撤销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三章银行账户开立、变更、使用和撤销第八条开立银行账户只限于国有商业银行和集团公司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同时须满足集团公司结算中心和财务公司银行账户体系和资金管理的要求,不得在非认可的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第九条银行账户必须由本企业财务部门统一开户,统一管理,严禁违反规定多头开户,严禁出租和转让账户。
第十条各企业原则上只可开立两个账户:一个基本账户(即支出户);一个一般账户(即收入户)。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有特殊规定的可以申请开立专用账户。
需要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和注册验资,可以申请开立临时账户。
第十一条基本账户和一般账户均统一纳入集团公司结算中心和大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管理。
为满足结算要求,须选择同一家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和电(热)费结算一般账户。
网上银行可以选择中国工商银行或者中国建设银行。
第十二条银行账户核算内容(一)基本账户用于核算各企业的支出;(二)一般帐户(收入账户)用于核算各企业的电(热)费收入;(三)纳税、还贷等专用账户用于规定的用途,不得存放其他资金;(四)临时账户只能用于核算临时机构的支出。
公司企业银行帐户管理制度三篇.doc

公司企业银行帐户管理制度三篇第1条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1 、为加强公司财务管理,规范银行结算业务,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 、负责银行账户管理的经理是财务部经理,负责管理银行账户激活、日常使用、销户。
3 、公司在开立新的银行账户或取消原银行账户前必须办理审批手续。
附上银行账户开立和注销审批表(见表3 、4)。
四、银行账户的关键功能需要加强内部控制和遏制,原则上需要两人以上共同管理。
例如,账户激活、支付结算、密码保护、U盾托管、印章托管、票据使用、账户注销等。
上述岗位如因公司紧急需要必须及时办理业务,可临时委托固定人员办理,但需经财务经理和总经理批准,委托事务需办理登记手续(见表2)。
主体必须是固定的,不能违反内部控制的交叉功能。
五、银行柜员负责申请开立和撤销银行账户,收集银行开立或撤销账户所需的数据,并履行审批手续。
六、开户后岗位由财务部经理负责,印章保管员、U盾保管员、密码保管员等。
应具体实施。
(具体工作分工见表1)7 、印章保管人按照公司印章使用管理办法使用和保管印章。
八、U-盾托管人应负责U-盾的安全使用,并防止除自己和固定客户以外的第三方接触其托管的U-盾。
如发现优盾有任何损失,应立即向财务经理和总经理报告,并妥善保管账户资金。
九、密码保护负责人应防止密码泄露,防止除其本人和固定客户外的第三方接触或获知其保存的密码,并应不定期更换密码。
在更改密码前和成功更改密码后,应向财务经理报告,并妥善保管新密码。
如果主体更改密码,其他密码保管人不能成为固定主体。
十、银行卡(存折)托管人、支票托管人、印章托管人未经财务部经理同意不得将银行卡(存折)、空白支票、印章交给他人。
财务部经理批准的送货业务需要办理登记手续(见表2)。
十一、银行结算应按照公司的银行结算系统进行。
十二、其他规定1、账户应及时打印流水(报表)。
普通账户每月至少打印一次,非经常账户每季度至少打印一次。
2、结账前打印交易记录;3、账户结息收入应及时处理;4、收据、对账单应及时收回进行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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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银行账户管理规定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公司银行帐户管理制度
总则
一、为规范公司资金账户管理,保证公司资金安全,根据国家《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资金账户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基本账户、贷款账户、专项资金帐户、保证金帐户、网银支付账户等。
三、本制度所指资金账户仅为银行存款账户,主要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项存款账户。
四、公司财务部为银行账户管理责任部门,负责公司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使用管理。
五、银行账户开立、撤销需经财务总监和总经理审核,银行账户变更需上报财务总监和总经理。
六、所有银行账户遵循“收支两条线”原则,专户专用。
第一章银行账户基本信息管理
七、公司建立银行账户管理信息数据,开立和使用的银行账户必须全部纳入银行账户管理信息范围。
八、公司银行账户管理信息数据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户名全称
2、开户银行全称
3、银行账号、币种(指人民币、美元、港币等不同币种)
4、账户类别(指基本户、一般户、外债户、资本金户和其他)
5、账户属性(指对公账户)
6、账户用途(指综合、收款、付款、其他等)
7、开户日期、账户变更日期、销户日期
8、网银U盾数量和权限
九、财务部负责银行账户管理基本信息的建立、日常维护和管理。
十、财务部应及时收集和更新信息库的内容和记录,保证及时、全面的反映公司银行账户的真实情况。
财务部应该定期对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的数据记录进行全面的核对和清理。
第二章银行账户管理
十一、银行账户管理直接责任人为出纳,公司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负领导责任。
十二、直接责任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素质,并依照本制度,正确办理银行账户开立、变更、销户、年检手续以及日常使用管理,建立健全本公司银行账户管理档案。
十三、银行账户必须由公司财务部统一开立,统一管理,严禁违反规定多头开户,严禁出租、出借和转让银行账户。
十四、公司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必须填写《银行开/销户申请表》,获财务总监和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执行。
十五、财务部门应保管好银行账户对应印章、网银U盾(详细请遵照《印章管理制度》,确保银行账户安全。
十六、公司银行账户主要用途分类如下:
1.基本账户为综合性账户,可用于缴税、提现、工资薪金及日常经营费用支出
等;
2.一般帐户用于核算各公司经营性业务收支,专户专用;
3.专项资金帐户用于核算公司专项资金收支;
4.贷款账户用于公司对外借款、融资等;
5.资本金账户用于投资入股、验资等;
6.其他类主要用于上述以外业务。
十七、银行账户管理人员应确保账户信息安全,未经批准,严禁对外提供账户相关任何信息。
第三章银行账户开立
十八、银行账户开立实行总经理审核制。
十九、公司应按如下规定设置管理银行账户:
1.财务部门根据业务需要,代表公司开立银行账户,并负责对银行账户的日常
管理;
2.公司银行账户户名全称应与其营业执照登记的名称一致;
3.公司其他部门一律不准开立银行账户。
二十、开立银行账户程序:
1、申请开立银行账户,应报财务总监和总经理审批;
2、财务部应根据同意开立银行账户的申请表,对开户信息资料与公司审批
意见的一致性进行核查;
二十一、公司应对拟开户银行进行评估。
评估范围包括:信誉度、服务范围、服务成本、便利性、合作经历等。
二十二、与我司有重大战略合作和资金支持的银行优先合作。
第四章银行账户变更和撤销
二十三、银行账户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在变更事项得到开户银行变更确认后在银行账户管理信息中记录变更信息。
二十四、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及时清理不需使用的银行账户,防止和纠正不必要的多头开户和重复开户现象,撤销多余的银行账户。
二十五、银行账户应在撤销后在银行账户管理信息中记录撤销信息。
第五章银行存款备查帐
二十六、出纳应按照要求,严格审核付款凭证,审核无误后方可付款,付款后交给总帐会计在系统中做账,同时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备查。
二十七、每日下午5:30付款结束后,出纳人员应核对当日银行存款明细账、和个人登记的银行存款日记账,确保资金收付准确、无误。
若出现错误,应报财务主管或经理及时查明原因并解决。
二十八、每月初,总帐会计应与出纳核对上月银行存款明细账,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同时分析未达账项产生原因,及时解决未达账项。
对超过1个月的未达账项需上报财务总监处理。
第六章禁止行为和罚则
二十九、在银行账户管理和使用中严禁以下行为:
1、未经批准擅自开立银行账户;
2、不按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及时、准确的上报和备案有关银行账户开
立、变更和撤销等相关信息资料;
3、不认真清理和及时注销不需使用的账户;
4、隐瞒或私设银行账户,从事“公款私存”、“小金库”等账外经营活动;
5、出租、出借或转让银行账户;
6、签发空头、印鉴不符、远期银行结算票据;
7、未经批准擅自以银行存款进行担保或抵押;
8、未妥善保管财务印章、U盾和重要空白凭证;
9、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三十、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公司将追究责任。
三十一、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三十二、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开/销户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