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银行账户管理规定
公司企业银行帐户管理制度三篇

公司企业银行帐户管理制度三篇篇一: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一、为了加强公司财务管理,规范银行结算业务,根据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银行账户的管理负责人为财务部经理,财务部经理对银行账户的启用、日常使用、注销负责管理。
三、公司启用新银行账户或注销原银行账户必须履行审批手续,银行账户启用与注销审批表附后(见附表三、四)。
四、银行账户的关键职能需要加强内控牵制,原则上需要二人以上共同管理。
如账户启用、支付结算、密码保护、U盾保管、印鉴保管,票据的使用、账户注销等。
上述各岗位因公司紧急需要必须及时办理业务的,可以委托固定人员临时办理业务,但必须经财务经理和总经理同意,办理的委托事务需要办理登记手续(见附表二)。
被委托人必须固定,不能违反公司内部牵制的交叉职能。
五、银行账户的启用与注销,由银行出纳负责申请,负责收集启用或注销账户银行所需要的资料,履行审批程序。
六、财务部经理对账户启用后的岗位分设负责,具体落实印鉴保管人、U盾保管人、密码保管人等。
(具体岗位分工见附表一)七、印鉴保管人按照公司印鉴使用管理办法使用和保管印鉴。
八、U盾保管人需要对U盾的安全使用负责,杜绝除自己和固定委托人外的第三人接触自己保管的U盾,U盾丢失要在发现后第一时间汇报财务经理和总经理,并做好保护账户资金安全。
九、密码保护负责人要防止密码外泄,杜绝除自己和固定委托人外的第三人接触或获知自己保管的密码,并需要不定期修改密码,修改密码前和密码修改成功后需要向财务经理汇报,并安全保管新密码。
被委托人更换的必须修改密码,其它密码保管人不能成为固定委托人。
十、银行磁卡(存折)保管人、支票保管人、印鉴保管人未经财务部经理同意不能将本人保管的银行磁卡(存折)、空白支票、印鉴交与其他人。
经财务部经理同意的交付业务需要办理登记手续(见附表二)。
十一、银行结算业务按照公司的银行结算制度执行。
十二、其它规定1、账户要及时打印流水(对账单),常用账户每月至少要打印一次,不常用账户每季度至少打印一次;2、账户销户前要打印交易记录;3、账户结息收入要及时做会计处理;4、回单、对账单要及时取回及时做会计处理。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三篇.doc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三篇第1条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XX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企业银行账户管理,保障资金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子公司、基层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所有分支机构。
第三条集团公司财务与产权管理部是银行账户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情况、变更、销户、使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银行账户是指各企业在商业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章银行账户审批权限第五条集团公司子公司、子公司、直属企业开立的银行账户应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提交集团公司审批。
原银行账户的任何变更或取消应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六条子公司管理企业、子公司关联企业开立的银行账户,应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上级企业审批,再报送集团公司审批。
每个分行、子公司必须将原始银行账户的变更或取消报告给集团公司备案。
第七条上市公司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应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三章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使用和撤销第八条银行账户的开立仅限于国有商业银行和集团公司批准的其他金融机构。
同时,必须满足集团公司结算中心和财务公司的银行账户系统和资金管理要求,未经批准不得在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第九条银行账户必须由企业财务部门统一开立和管理。
严禁违规开立多个账户,严禁出租和转让账户。
第十条原则上每个企业只能开立两个账户和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即支出账户);普通账户(即收入账户)。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中的特别规定可申请开立特别账户。
如需在异地设立临时机构、进行临时经营和注册验资,可申请开立临时账户。
第十一条基本存款账户和一般账户由集团公司和XX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结算中心统一管理为了满足结算要求,必须选择同一家银行开立一个普通账户用于结算基本存款账户和电(热)费。
网上银行可以选择中国工商银行或中国建设银行。
第十二条银行账户核算内容(一)基本存款账户用于核算各类企业的支出;(二)一般账户(收入账户)用于计算各企业的电(热)费收入;(三)税金、贷款还款额及其他指定用途的专用账户,不得存放其他资金;(4)临时账户只能用于核算临时机构的支出。
2024年公司银行账户管理规定(二篇)

2024年公司银行账户管理规定1. 财务会计人员应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严禁将本企业银行账户出租、出借他人使用。
2. 出纳人员在签发支票时,必须依据相关手续齐全的有效凭据,严禁私自签发支票、空白支票及远期支票,同时应避免签发空头支票,以免损害公司信誉。
3. “银行存款日记账”需每月定期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如发现差异,应立即逐笔查明原因并妥善处理,同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以确保企业账面与银行账面余额一致。
4. “银行存款日记账”应按月进行结账处理,月底时,货币资金余额明细账需与总账进行核对,确保两者相符。
会计与出纳需在日记账与总账上交叉加盖各自印章,并做好对账记录。
5. 出纳员对于个人借款未及时归还的情况,有权进行催收,并有权拒绝为其办理新的借款手续。
6. 集团公司内部各单位的银行账户开立应遵循“合理布局、统一规划、履行审批、统一管理”的原则。
7. 各公司、厂部的银行账户开设原则上应在集团公司指定的银行金融系统范围内进行。
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在其他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的,需经集团公司财务总监批准后方可实施。
8. 集团各公司及下属单位的银行账户开设必须严格遵循公司指定的银行金融机构范围。
下属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数量一般不得超过两个(一个基本户、一个结算户)。
各公司及下属单位只允许在公司指定的银行金融机构中开设一个账户。
因业务需要需开立个人账户的,应确保开户人、留密码人、持卡(折)人三者分立,以保障资金安全。
更换开户人时,需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9. 各公司及下属单位的资金余额实行上限管理。
公司根据各公司、厂部的经营规模、业绩水平及资产状况核定其流动资金限额。
对于超过公司核定流动资金限额的部分,各单位应及时划拨回集团公司财务部指定的账户,不得私自占用。
2024年公司银行账户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属各企业银行账户的管理工作,确保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规定(五篇)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规定1.财务会计人员要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得出租、出借本企业银行账户。
2.出纳人员签发支票时须以有关人员办理的手续齐全的有关凭据为依据,不得私自签发支票、空白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影响公司信誉。
3.“银行存款日记账”每月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发现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企业账面与银行账面的余额相符。
4.“银行存款日记账”要按月结清,月底,货币资金余额明细账必须与总账核对相符,会计、出纳要在日记账与总账上交叉加盖本人印章,做好对账记录。
5.出纳员对个人借支未及时还清者,有权催收和拒绝办理新的借款手续。
6.集团公司内各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本着“合理布局、统一规划、履行审批、统一管理”的原则。
7.各公司、厂部的银行账户开设,一般情况下在集团公司指定的银行金融系统范围内办理。
特殊情况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其它金融机构开设,但须经集团公司财务总监批准。
8.集团各公司及下属单位银行账户的开设必须是在公司指定的银行金融机构内。
下属单位一般情况下在银行开立账户数不得超过两个(一个基本户、一个结算户)。
各公司及下属单位只允许在公司指定的银行金融机构中开设一个账户。
因业务情况,需要开立个人账户的,要实行开户人、留密码人、持卡(折)人三者分立,确保资金的安全性,更换开户人需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9.各公司及下属单位的资金余额实行上限管理。
公司根据各公司、厂部的经营规模、业绩水平、资产状况核定其流动资金。
对超过公司核定流动资金限额以上的,各单位不得占用并及时划拨回集团公司财务部指定的账户。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银行账户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安全,保护公司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银行账户是指公司在各银行开立的用于收付款和资金结算的账户。
第三条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规性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确保账户管理合法合规。
集团公司账户管理规定(共5篇)

集团公司账户管理规定(共5篇)第一篇:集团公司账户管理规定集团公司账户管理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理顺财务管理关系,明确财务人员的职责、强化财务管理的功能,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促进公司长期稳健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股份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
二、财务管理体系第三条严格禁止用个人名义开立银行账户。
第四条各子公司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必须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定期检查银行账户的使用情况,在提报资金日报时,每周向本公司报送一次账户余额及使用情况。
一旦发现问题,应立即向本公司财务部汇报并妥善处理。
第五条本公司财务部可不定期对各子公司的银行账户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将结果通报全公司。
第六条各企业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对下属子公司的银行账户开立、使用的户头进行第七条清理、核对,对销户帐户应及时办理销户手续。
第八条银行票据由出纳员专门负责,妥善保管,严防丢失、被盗。
第九条出纳员对收到的支票或银行汇票等票据应严格审查,以免收进假票或无效票。
第十条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十一条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在加强宏观控制和微观搞活的基础上,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以提高经济效益,壮大企业经济实力为宗旨。
第十二条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勤俭办企业”的方针,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在企业经营中制止铺张浪费和一切不必要的开支,降低消耗,增加积累。
三、子公司开户银行第十三条子公司开户向工农中建等大银行集中。
公司及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第十四条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子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开户账单,并抄送给上级本部公司。
第十五条子公司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财务支取的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子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上臂本部公司,同时提供支出清单。
四、子公司开户银行规范第十六条上开户在各银行分行及一级支行,不开二级支行以下开户。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三篇.doc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三篇第1条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XX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企业银行账户管理,保障资金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子公司、基层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所有分支机构。
第三条集团公司财务与产权管理部是银行账户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情况、变更、销户、使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银行账户是指各企业在商业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章银行账户审批权限第五条集团公司子公司、子公司、直属企业开立的银行账户应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提交集团公司审批。
原银行账户的任何变更或取消应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六条子公司管理企业、子公司关联企业开立的银行账户,应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上级企业审批,再报送集团公司审批。
每个分行、子公司必须将原始银行账户的变更或取消报告给集团公司备案。
第七条上市公司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应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三章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使用和撤销第八条银行账户的开立仅限于国有商业银行和集团公司批准的其他金融机构。
同时,必须满足集团公司结算中心和财务公司的银行账户系统和资金管理要求,未经批准不得在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第九条银行账户必须由企业财务部门统一开立和管理。
严禁违规开立多个账户,严禁出租和转让账户。
第十条原则上每个企业只能开立两个账户和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即支出账户);普通账户(即收入账户)。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中的特别规定可申请开立特别账户。
如需在异地设立临时机构、进行临时经营和注册验资,可申请开立临时账户。
第十一条基本存款账户和一般账户由集团公司和XX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结算中心统一管理为了满足结算要求,必须选择同一家银行开立一个普通账户用于结算基本存款账户和电(热)费。
网上银行可以选择中国工商银行或中国建设银行。
第十二条银行账户核算内容(一)基本存款账户用于核算各类企业的支出;(二)一般账户(收入账户)用于计算各企业的电(热)费收入;(三)税金、贷款还款额及其他指定用途的专用账户,不得存放其他资金;(4)临时账户只能用于核算临时机构的支出。
银行账户管理规定

银行账户管理规定
是指银行为了保护客户资金安全和维护金融秩序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制度。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银行账户管理规定:
1.开户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客户在开立账户时需要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护照等。
2.银行账户名称与身份一致:银行要求银行账户的名称必须与客户身份信息一致。
3.保密协议:客户在开户时需签署保密协议,承诺不泄露账户信息和密码,以保证账户的安全。
4.密码保护:客户应妥善保管账户密码,不得将密码泄露给他人。
5.实名制管理:银行对账户进行实名制管理,禁止使用他人身份信息开户或冒用他人账户。
6.资金划转规定:客户在向他人转账时需按照银行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7.账户冻结与解冻:银行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冻结账户,冻结期间客户无法进行资金操作。
8.账户注销:客户可以在符合银行规定条件下申请注销账户。
9.账户余额管理:银行对账户余额进行管理,可颁发账户余额查询凭证等。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具体规定可能会因不同地区和银行而有所不同。
客户在使用银行账户时应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以确保账户安全和合规操作。
银行账户管理规定

银行账户管理规定1. 引言银行账户管理规定是为了保障银行账户的安全和顺畅运作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持有银行账户的个人和机构。
2. 开户要求2.1 个人账户开户要求提供有效联系明(联系或护照)年满18岁完整填写开户申请表。
2.2 机构账户开户要求提供机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提供法定代表人的联系明及授权委托书填写机构账户开户申请表。
3. 账户管理3.1 个人账户管理账户持有人不得私自转让账户账户持有人需及时通知银行变更个人信息。
3.2 机构账户管理账户管理人需定期更新机构信息机构账户不得用于非法活动。
4. 存款和取款4.1 存款存款可以通过柜台、ATM或网上银行进行存款金额不得超过银行规定的限额。
4.2 取款取款可以通过柜台、ATM或网上银行进行取款需提供有效的取款凭证和联系明。
5. 转账和支付5.1 转账转账可以通过柜台、ATM或网上银行进行转账需提供收款人的账户信息和联系明。
5.2 支付支付可以通过柜台、ATM或移动支付进行支付需提供有效的支付凭证和联系明。
6. 账户安全和风险防控6.1 账户安全账户持有人需妥善保管银行卡和密码,不得将其泄露给他人发现账户异常情况需要及时与银行联系。
6.2 风险防控银行将定期对账户进行风险评估和监测如发现账户存在风险,银行有权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7. 违规处理7.1 违规行为账户持有人使用账户进行非法活动提交虚假材料开设账户操纵账户资金进行诈骗等违法行为。
7.2 处理措施银行有权冻结账户并报案账户持有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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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银行账户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银行账户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银行账户为本公司在商业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第三条财务会计人员要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得出租、出借本企业银行账户。
第四条出纳人员签发支票时须以有关人员办理的手续齐全的有关凭据为依据,不得私自签发支票、空白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影响公司信誉。
第五条“银行存款日记账”每月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发现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企业账面与银行账面的余额相符。
第六条“银行存款日记账”要按月结清,月底,货币资金余额明细账必须与总账核对相符,会计、出纳要在日记账与总账上交叉加盖本人印章,做好对账记录。
第七条出纳员对个人借支未及时还清者,有权催收和拒绝办理新的借款手续。
第八条U盾管理
1、U盾分配:公司出纳执操作员U盾,主办财务执主管U盾,董事长执法人U盾分级管理本公司的银行帐户;
2、U盾一旦出现丢失的情况,24小时内上报公司财务部,由公司财务部去办理注销和补办业务;
3、网上银行支付流程(职责与权限)
3.1 付款:出纳根据付款报告的付款信息,在网上银行中生成网银支付信息。
3.2 主办财务、董事长依次根据付款信息核对网银支付信息,并进行支付授权董事长为网银最终审批人。
(或董事长授权主办财务为最终审批)
3.3 网银支付确认后,如果发生银网退还需重新提交网银支付的,各审批人依据出纳打印出的网银支付交易不成功信息或对方退还入账凭证进行重新审批确认。
3.4 如审批操作员出差期间可以授权他人进行网上银行审批,但网银支付须得两人(含)以上审批。
3.5 网上银行安全管理
3.6 网上银行操作员(包括付款出纳、主办财务、董事长)需要妥善保管USB Key 或操作员密码。
第九条公司对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实施责任追究制度。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涉及违法违纪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公司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印章是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印章的管理,关系到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的开展,甚至影响到公司的生存和发展,为防止不必要事件的发生,维护公司的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总经理授权由办公室全面负责公司的印章管理工作,发放、回收印章,监督印章地保管和使用。
第二章印章地领取和保管
第三条公司各类印章由各级和各岗位专人依职权领取并保管。
第四条印章必须由各保管人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
第五条公司建立印章管理卡,专人领取和归还印章情况在卡上予以记录。
第六条印章持有情况纳入员工离职时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如员工持有公司印章地,须办理归还印章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三章印章地使用
第七条公司各级人员需使用印章须按公司授权要求经公司有关人员审核。
第八条经有关人员审核,并最终由具有该印章使用决定权的人员批准后方可交印章保管人盖章。
第九条印章保管人应对文件内容和印章使用单上载明的签署情况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的方可盖章。
第十条涉及法律等重要事项需使用印章的,须依有关规定经法律顾问审核签字。
第十一条财务人员依日常的权限及常规工作内容自行使用财务印章无须经上述程序。
第十二条用印后该印章使用单作为用印凭据由印章保管人留存,定期这个整理后交办公室归档。
第十三条印章原则上不许带出公司,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使用的,应事先填写印章使用单,载明事项,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两人以上共同携带使用。
第十四条公章的使用决定权归公司总经理,其他各印章的使用决定权由公司总经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授权。
第四章责任
第十七条印章保管人必须妥善保管印章,如有遗失,必须及时向公司办公室报告。
第十八条任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使用印章,未经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公司对违纪者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或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