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容许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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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_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_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_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_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1 范围本部分规定了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

本部分适用于工业企业卫生设计及存在或产生化学有害因素的各类工作场所。

适用于工作场所卫生状况、劳动条件、劳动者接触化学因素的程度、生产装置泄露、防护措施效果的监测、评价、管理及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等。

本部分不适用于非职业性接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订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59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 160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职业接触限值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OELs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

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绝大多数接触者的健康不引起有害作用的容许接触水平。

化学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包括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和最高容许浓度三类。

3.1.1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time weighted average,PC-TWA以时间为权数规定的8h工作日、40h工作周的平均容许接触浓度。

3.1.2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short term exposure limit,PC-STEL在遵守PC-TWA前提下容许短时间(15min)接触的浓度。

3.1.3 最高容许浓度maximum allowable concentration,MAC工作地点、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有毒化学物质均不应超过的浓度。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 B Z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OccupationalExposureLimitforHazardousAgentsintheWorkplace
说?明
PC-TWA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8小时)。

PC-MAC 最高容许浓度,指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都不应超过的浓度。

PC-STEL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15分钟)。

* 表1:数值系根据“超限系数”推算;表2:粉尘TWA的接触上限值。

** 表1:“其他粉尘”指不含有石棉且游离SiO2含量低于10%,不含有毒物质,尚未制订专项卫生标准的粉尘。

总粉尘指直径为40mm的滤膜,按标准粉尘测定方法采样所得的粉尘。

呼尘呼吸性粉尘,指按呼吸性粉尘采样方法所采集的可进入肺泡的粉尘粒子,其空气动力学直径均在7.07μm以下,空气动力学直径5μm粉尘粒子的采样效率为50%。

选编内容
表1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容许浓度
表2?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容许浓度
3。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容许浓度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容许浓度
108-38-3
Xylene(all isomers)

50
100
58.
二甲苯胺(皮)
121-69-7
Dimethylanilne(skin)

5
10
59.
1,3-二甲基丁基醋酸酯
(仲-乙酸己酯)
108-84-9
1,3-Dimethylbutyl acetate
(sec-hexylacetate)

7446-09-5
Sulfur dioxide

5
10
82.
二氧化氯
10049-04-4
Chlorine dioxide

0.3
0.8
83.
二氧化碳
124-38-9
Carbon dioxide

9000
18000
84.
二氧化锡(按Sn计)
1332-29-2
Tin dioxdie,as Sn

2
5*
85.
0.4


72.
二氯二氟甲烷
75-71-8
Dichlorodifluoromethane

5000
7500*
73.
二氯甲烷
75-09-2
Dichloromethane

200
300*
74.
1,2-二氯乙烷
107-06-2
1,2-Dichloroethane

7
15
75.
1,2-二氯乙烯
540-59-0
300
450*
60.
二甲基二氯硅烷
75-78-5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7-04-12 发布2007-11-01实施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职业接触限值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OELs
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

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绝大多数接触者的健康不引起有害作用的容许接触水平。

化学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包括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和最高容许浓度三类。

3.1.1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time weighted average,PC-TWA
以时间为权数规定的8h工作日、40h工作周的平均容许接触浓度。

3.1.2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short term exposure limit,PC-STEL
在遵守PC-TWA前提下容许短时间(15min)接触的浓度。

3.1.3 最高容许浓度maximum allowable concentration,MAC
工作地点、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有毒化学物质均不应超过的浓度。

3.2 超限倍数excursion limits
对未制定PC-STEL的化学有害因素,在符合8h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的情况下,任何一次短时间(15min)接触的浓度均不应超过的PC-TWA的倍数值。

4.1 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物质容许浓度
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物质容许浓度见表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监测、职业接触限值及其应用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监测、职业接触限值及其应用
工作地点(Work Site)指劳动者从事职业活动或进 行生产管理过程而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岗位作业 地点。
有害物质浓度表示方法:
我国采用重量浓度,即每立方米容积空 气中含有害物质的质量,以毫克/立方米 表示(mg/m3)。
国外采用体积浓度,即ppm表示。
换算: mg/m3 =ppm×M/24.45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化学有害因素
石家庄市职业病防治院 2013年
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一条规定,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 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并公布。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规定,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代 号由大写汉语拼音字母构成,强制性标准 的代号为“GBZ”,推荐性标准的代号为 “GBZ/T”。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卫生部负 责解释 。
职业接触限值表示
1、工作场所空气中一氧化碳的时间加权 平均容许浓度(PC-TWA)为20mg/m3;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C-STEL)为 30mg/m3。
2、工作场所空气中硫化氢的最高容许浓 度(MAC)为10mg/m3。
化学有害因素 本标准所指化学有害 因素包括化学物质、粉尘及生物因素;
适用范围
2007版标准规定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职 业接触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使用或产生有害因素 的各类用人单位的职业接触者。
术语和定义
职业接触限值定义 是指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指劳
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绝大多 数接触者的机体不引起急性或慢性有害健康影响 的容许接触水平。我国新颁布的2007版《工作场 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其化学因素的职业 接触限值有 最高容许浓度(MAC) 、时间加权 平均容许浓度 (PC-TWA)和短时间接触容许浓 度(PC-STEL)。另:超限倍数:推算的短时间接触容许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 for Hazardous Agents in theWorkplaceGBZ2-2002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使用或产生有害因素的各类用人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舞依照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J19—87 工业企业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934—89 高温作业环境气象条件测试规范GBZ1—2002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3 定义本标准采纳如下定义:3.1 职业接触限值(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OEL)是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机体不引起急性或慢性有害健康阻碍的容许接触水平。

化学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可分为时刻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最高容许浓度和短时刻接触容许浓度三类。

3.1.1 时刻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ermissibleconcentration-Time Weighted Average,PC-TWA)指以时刻为权数规定的8小时工作日的平均容许接触水平。

3.1.2 最高容许浓度(Maximum Allowable Concentration,MAC)指工作地点、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刻均不应超过的有毒化学物质的浓度。

3.1.3 短时刻接触容许浓度(Pemissible concentration-Short Term Exposure Limit,PC-STEL),指一个工作日内,任何一次接触不得超过的15分钟时刻加权平均的容许接触水平。

3.2 工作场所(workplace)指劳动者进行职业活动的全部地点。

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容许浓度标准

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容许浓度标准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粉尘容许浓度标准。

粉尘容许浓度标准是指在作业
场所空气中,粉尘的浓度不能超过一定的限制值,以确保工作人员的健康和安全。

这些限制值通常由国家相关部门制定,并根据不同的作业环境和粉尘类型进行调整。

在制定粉尘容许浓度标准时,需要考虑多种因素。

首先是粉尘的种类和来源,
不同的粉尘对人体的危害程度不同,因此需要对不同类型的粉尘进行分类和限制。

其次是作业环境的特点,不同的作业环境对粉尘的扩散和浓度有着不同的影响,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最后是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一些特殊的工作人员可能对粉尘更为敏感,需要对其进行特殊的保护和限制。

在执行粉尘容许浓度标准时,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确保其有效性。

首先是
对作业场所进行定期的检测和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粉尘超标的问题。

其次是对工作人员进行相关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对粉尘危害的认识和防护意识。

最后是加强对作业场所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粉尘容许浓度标准得到有效执行。

总的来说,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容许浓度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是一项重要的工作。

只有通过科学合理的标准制定和有效的执行措施,才能有效保护工作人员的健康和安全,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希望相关部门和企业能够重视这一问题,加强对粉尘污染的防治工作,为工作人员营造一个更加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ICSC52GB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代替GBZ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hazardous agents inthe workplacePart 1:Chemical hazardous agents2007-04-12发布2007-11-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前言此次修订将GBZ 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分为GBZ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和GBZ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自本部分实施之日起,GBZ2-2002中相应的内容作废。

本部分与GBZ 2-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a)进一步明确了职业卫生标准所采用的概念及其定义,并增加了以下内容:——超限倍数及其应用;——总粉尘、呼吸性粉尘和空气动力学直径的定义;——化学物质的致癌性参考分类、标识及其应用;——致敏性物质的标识及其应用;——经皮标识的应用。

b)对某些标准值进行了调整:——修订了乙腈、乙酸甲酯的接触限值;——增订了百草枯、毒死蜱、氯乙酸、钡及其可溶性化合物、萤石混合性粉尘呼尘的接触限值。

c)删除了GBZ2-2002中47种粉尘的PC-STEL值和164种化学物质的带*号的PC-STEL值。

d)增加参考致癌性标识59项,致敏性标识9项,经皮标识10项。

本部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全国职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公共卫生学院、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等。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苏志、李涛、梁友信、杨磊、王生、张敏、吕伯钦、吴维皑、徐伯洪、刘占元、郑玉新、闫慧芳、陈卫红、谷京宇、杜燮祎、周志俊、夏昭林、何丽华、赵一鸣、黄汉林、缪剑影、刘晓延、张幸、雷玲、朱菊一。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1 范围本部分规定了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

本部分适用于工业企业卫生设计及存在或产生化学有害因素的各类工作场所。

适用于工作场所卫生状况、劳动条件、劳动者接触化学因素的程度、生产装置泄露、防护措施效果的监测、评价、管理及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等。

本部分不适用于非职业性接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订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59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 160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职业接触限值 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OELs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

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绝大多数接触者的健康不引起有害作用的容许接触水平。

化学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包括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和最高容许浓度三类。

3.1.1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 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time weighted average,PC-TWA以时间为权数规定的8h工作日、40h工作周的平均容许接触浓度。

3.1.2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short term exposure limit,PC-STEL在遵守PC-TWA前提下容许短时间(15min)接触的浓度。

3.1.3 最高容许浓度 maximum allowable concentration,MAC工作地点、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有毒化学物质均不应超过的浓度。

GBZ_2.1-2007_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_化学有害因素

2
GBZ 2.1 - 2007
3.4 工作地点 work site
劳动者从事职业活动或进行生产管理而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岗位作业地点。
3.5 化学有害因素 chemical hazards
本标准所指化学有害因素除包括化学物质、粉尘外,还包括生物因素。
3.6 总粉尘 total dust
可进入整个呼吸道(鼻、咽和喉、胸腔支气管、细支气管和肺泡)的粉尘,简称总尘。 技术上系用总粉尘采样器按标准方法在呼吸带测得的所有粉尘。
3.7 空气动力学直径 aerodynamic diameter,dae
某颗粒物(任何形状和密度)与相对密度为1的球体在静止或层流空气中若沉降速率相 等,则球体的直径视作该颗粒物的空气动力学直径。
3.8 呼吸性粉尘 respirable dust
按呼吸性粉尘标准测定方法所采集的可进入肺泡的粉尘粒子,其空气动力学直径均在 7.07µm 以下,空气动力学直径 5µm 粉尘粒子的采样效率为 50%,简称“呼尘”。
ICS 13.100 C52
GB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 2.1-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化学有害因素
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hazardous agents in the workplace
Chemical hazardous agents
4 卫生要求
4.1 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物质容许浓度
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物质容许浓度见表 1。 表 1 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物质容许浓度
序 中文名

英文名
化学文摘号 (CAS No.)
OELs(mg/m3)
M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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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
萘烷
91-17-8

60
120*
198
尿素
57-13-6

5
10
199
镍及其无机化合物
金属镍与难溶性镍化合物
可溶性镍化合物
(按Ni计) (7440-02-0)


1
0.5
2.5*
1.5*
200
铍及其化合物(按Be计)
7440-41-7

0.0005
0.001
201
偏二甲基肼(皮)
57-14-7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容许浓度
序号
中文名
CAS No.
最高容许浓度
(mg/m3)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
(mg/m3)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
(mg/m3)
1
安妥
(86-88-4)

0.3
0.9*
2

(7664-41-7)

20
30
3
2-氨基吡啶(皮)
504-29-0

2
5*
4
氨基磺酸铵
7773-06-0


70
140*
55
二氟氯甲烷
75-45-6

3500
5250*
56
二甲胺
124-40-3

5
10
57
二甲苯(全部异构体)
1330-20-7;95-47-6;
108-38-3

50
100
58
二甲苯胺(皮)
121-69-7

5
10
59
1,3-二甲基丁基醋酸酯
(仲-乙酸己酯)
108-84-9

300
450*

1.5
3.75*
146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
84-74-2

2.5
6.25*
147
邻苯二甲酸酐
85-44-9
1


148
邻氯苯乙烯
2038-87-47

250
400
149
邻氯苄叉丙二腈(皮)
2698-41-1
0.4


150
邻仲丁基苯酚(皮)
89-72-5

30
60*
151
磷胺(皮)
13171-21-6
179
氯甲甲醚
107-30-2
0.005


180
氯甲烷
74-87-3

60
120
181
氯联苯(54%氯)(皮)
11097-69-1

0.5
1.5*
182
氯萘(皮)
90-13-1

0.5
1.5*
183
氯乙醇(皮)
107-07-3
2


184
氯乙醛
107-20-0
3


185
氯乙烯
75-01-4

10
109-86-4

15
30*
133
甲氧氯
72-43-5

10
25*
134
间苯二酚
108-46-3

20
40*
135
焦炉逸散物(按苯溶物计)

0.1
0.3*
136
肼(皮)
302-01-2

0.06
0.13
137
久效磷(皮)
6923-32-4

0.1
0.3*
138
糖醇
98-00-0

40
60
139
糖醛(皮)
60
二甲基二氯硅烷
75-78-5
2


61
二甲基甲酰胺(皮)
68-12-2

20
40*
62
3,3-二甲基联苯胺(皮)
119-93-7
0.02


63
二甲基乙酰胺(皮)
127-19-5

20
40*
64
二聚环戊二烯
77-73-6

25
50*
65
二硫化碳(皮)
75-15-0

5
10
66
1,1-二氯-1-硝基乙烷
106-91-2
5


126
甲基肼(皮)
60-34-4
0.08


127
甲基内吸磷(皮)
8022-00-2

0.2
0.6*
128
18-甲基炔诺酮(炔诺孕酮)
6533-00-2

0.5
2
129
甲硫醇
74-93-1

1
2.5*
130
甲醛
50-00-0
0.5


131
甲酸
64-18-6

10
20
132
甲氧基乙醇(皮)
584-84-9

0.1
0.2
91
二月桂酸二丁基锡(皮)
77-58-7

0.1
0.2
92
钒及其化合物(按V计)
五氧化二钒烟尘
钒铁合金尘
7440-62-6


0.05
1
0.15*
2.5*
93
呋喃
110-00-9

0.5
1.5*
94
氟化氢(按F计)
7664-39-3
2


95
氟化物(不含氟化氢)
(按F计)
192
锰及其无机化合物
(按MnO2计)
7439-96-5

0.15
0.45*
193
钼及其化合物(Mo计)
钼,不溶性化合物
可溶性化合物
7439-98-7


6
4
15*
10
194
内吸磷(皮)
8065-48-3

0.05
0.15*
195

91-20-3

50
75
196
2-萘酚
2814-77-9

0.25
0.5


119
甲苯(皮)
108-88-3

50
100
120
N-甲苯胺(皮)
100-61-8

2
5*
121
甲酚(皮)
1319-77-3

10
25*
122
甲基丙烯腈(皮)
126-98-7

3
7.5*
123
甲基丙烯酸
79-41-4

70
140*
124
甲基丙烯酸甲酯
80-62-6

100
200*
125
甲基丙烯酸缩水甘油酯

0.6
1.8*
49
多次甲基多苯基多异氰酸酯
57029-46-6

0.3
0.5
50
二苯胺
122-39-4

10
25*
51
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
101-68-8

0.05
0.1
52
二丙二醇甲醚(皮
34590-94-8

600
900
53
2-N-二丁氨基乙醇(皮)
102-81-8

4
10*
54
二恶烷(皮)
123-91-1
6
15*
5
氨基氰
420-04-2

2
5*
6
奥克托今
2691-41-0

2
4
7
巴豆醛
4170-30-3
12


8
百菌清
1897-45-6
1


9
倍硫磷(皮)
55-38-9

0.2
0.3
10
苯(皮)
71-43-2

6
10
11
苯胺(皮)
62-53-3

3
7.5*
12
苯基醚(二苯醚)
101-84-8

7
14
13
苯硫磷(皮)
2104-64-5

0.5
1.5*
14
苯乙烯(皮)
100-42-5

50
100
15
吡啶
110-86-1

4
10*
16
苄基氯
100-44-7
5


17
丙醇
71-23-8

200
300
18
丙酸
79-09-4

30
60*
19
丙酮
67-64-1

300
450
20
丙酮氰醇(按CN计)(皮)
75-86-5
84
二氧化锡(按Sn计)
1332-29-2

2
5*
85
2-二乙氨基乙醇(皮)
100-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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