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2015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2015word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2015版)合同编号:____________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_乙方(咨询人):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咨询服务内容1.1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为甲方提供以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1)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2)建设工程预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3)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
1.2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按照约定的时间节点提交咨询成果文件。
第二条合同价格2.1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合同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元整)。
2.2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第三条付款方式及时间3.1 本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分为三次,具体如下:(1)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价款的30%;(2)乙方完成咨询服务后的七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价款的50%;(3)乙方提交最终咨询成果文件并经甲方确认后的七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价款的20%。
3.2 甲方支付价款时,应向乙方提供合法的发票。
第四条乙方的义务4.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和标准,认真负责地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4.2 乙方应保证咨询成果文件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对其承担责任。
4.3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参加相关会议、沟通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甲方的义务5.1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5.2 甲方应提供乙方开展咨询业务所需的资料、信息和场地等条件。
5.3 甲方应对乙方在咨询过程中提供的保密信息予以保护,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完整版)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15-0212)

GF—2015—0212合同编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02-0212)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15-0212 )(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三部分组成。
(一)协议书《示范文本》协议书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条件通用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造价咨询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条件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发承包计价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造价咨询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条件专用条件是对通用条件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件。
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发承包计价的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条件进行修改补充。
在使用专用条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条件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条件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条件的修改,满足具体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条件;3.在专用条件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条件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示范文本》供合同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可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以及阶段性造价咨询服务的合同订立。
(完整版)2015年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15-0212)

GF—2015—0212合同编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02-0212)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15- 0212 )(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三部分组成。
(一)协议书《示范文本》协议书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条件通用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造价咨询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条件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发承包计价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造价咨询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条件专用条件是对通用条件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件。
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发承包计价的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条件进行修改补充。
在使用专用条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条件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条件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条件的修改,满足具体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条件;3.在专用条件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条件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示范文本》供合同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可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以及阶段性造价咨询服务的合同订立。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2015word版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2015word版一、合同主体信息甲方(委托方):[填写甲方全称]地址:[填写甲方地址]电话:[填写甲方联系电话]乙方(受托方):[填写乙方全称]地址:[填写乙方地址]电话:[填写乙方联系电话]二、合作内容与范围1. 服务内容: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为甲方提供全面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预算编制、结算审核、成本控制建议等。
2. 服务范围:涉及甲方所投资建设项目的全部阶段,从项目启动到竣工验收。
三、合作方式与期限1. 合作方式:乙方应根据甲方需求,派遣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或远程咨询。
2. 合同期限:自合同签署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四、费用支付1. 咨询费用: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内容,按项目总投资额的百分比收取,具体比例双方协商确定。
2. 支付方式:分为预付款、进度款和结算款三部分,具体支付时间及比例双方另行约定。
五、权利与义务1. 甲方权利与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服务,并按时支付咨询费用;甲方应配合乙方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支持。
2. 乙方权利与义务:乙方应按照约定的标准和时限完成服务,并对所提供的咨询结果负责;乙方有义务保守甲方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六、违约责任任何一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均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七、争议解决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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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15-0212)

建设单位、承建单位、监理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为项目建造系统利益相关方GF—2015—0212合同编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02-0212)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15- 0212 )(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三部分组成。
(一)协议书《示范文本》协议书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条件通用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造价咨询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条件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发承包计价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造价咨询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条件专用条件是对通用条件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件。
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发承包计价的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条件进行修改补充。
在使用专用条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条件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条件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条件的修改,满足具体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条件;3.在专用条件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条件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示范文本》供合同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可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以及阶段性造价咨询服务的合同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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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2015—0212合同编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02-0212)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15- 0212 )(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三部分组成。
(一)协议书《示范文本》协议书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条件通用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造价咨询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条件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发承包计价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造价咨询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条件专用条件是对通用条件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件。
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发承包计价的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条件进行修改补充。
在使用专用条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条件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条件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条件的修改,满足具体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条件;3.在专用条件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条件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示范文本》供合同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可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以及阶段性造价咨询服务的合同订立。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住建部2015版)

GF—2015—0212合同编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02-0212)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15- 0212 )(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三部分组成。
(一)协议书《示范文本》协议书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条件通用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造价咨询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条件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发承包计价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造价咨询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条件专用条件是对通用条件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件。
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发承包计价的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条件进行修改补充。
在使用专用条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条件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条件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条件的修改,满足具体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条件;3.在专用条件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条件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示范文本》供合同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可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以及阶段性造价咨询服务的合同订立。
2015年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15-0212)

GF—2015—0212合同编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02-0212)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15- 0212 )(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三部分组成。
(一)协议书《示范文本》协议书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条件通用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造价咨询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条件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发承包计价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造价咨询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条件专用条件是对通用条件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件。
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发承包计价的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条件进行修改补充。
在使用专用条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条件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条件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条件的修改,满足具体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条件;3.在专用条件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条件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示范文本》供合同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可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以及阶段性造价咨询服务的合同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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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第一部分协议书拜托人(全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咨询人(全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余有关法律、法例,依照同样、自愿、公正和诚实信誉的原则,两方就下述建设工程拜托造价咨询与其余服务事项磋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略1.工程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工程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工程规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资本根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建设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6.其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词语限制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说同样。
三、构成本合同的文件1.合同协议书;2.合同专用条件及附录;3.合同通用条件;4.中标通知书(或拜托书)、招标文件(或造价咨询服务建议书);5.其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四、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两方商定的服务范围及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服务范围及内容详见附录A五、服务限期本合同商定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自______年______月 ______日开始实施,至 ______年 ______月 ______日终结。
六、质量标准工程造价咨询成就文件应切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七、服务酬劳或计取方式1.服务酬劳: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计取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服务酬劳或计取方式详见附录A八、合同订立1.订即刻间: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2.订立地址:。
3.本合同一式 _________份,拥有同样法律效劳,两方各执 _________份。
委托人: ___________(盖印)咨询人:___________(盖印)法定代表人或其受权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受权的代理人: _________(签字)代理人: _________(签字)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住所:住所:帐号:帐号:开户银行:开户银行: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第二部分通用条件1.词语定义、语言与合用法律1.1 词语定义除依据上下文还有其意义外,构成本合同的所有文件中的以下名词和用语应拥有本款所给予的含义:1.1.1 “工程”是指依照本合同商定实行造价咨询与其余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 “工程造价”是指工程项目在建设期估计或实质支出的建筑花费。
1.1.3 “拜托人”是指本合同中拜托造价咨询与其余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4 “咨询人”是指本合同中供应造价咨询与其余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 “第三人”是指除拜托人、咨询人之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1.1.6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即刻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商定的咨询人的工作。
1.1.7 “附带工作”是指本合同商定的正常工作之外咨询人的工作。
1.1.8 “项目咨询团队”是指咨询人指派负责执行本合同的团队,其团队成员为本合同的项目咨询人员。
1.1.9 “咨询人代表”是指由咨询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受权,全面负责执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的负责人。
1.1.10 “拜托人代表”是指由拜托人委任,在拜托人受权范围内履行拜托人权益的人。
1.1.11 “酬劳”是指咨询人执行本合同义务,拜托人依照本合同商定给付咨询人的金额。
1.1.12 “正常工作酬劳”是指咨询人达成正常工作,拜托人应给付咨询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劳额。
1.1.13 “附带工作酬劳”是指咨询人达成附带工作,拜托人应给付咨询人的金额。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函和数据电文(包含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互换和电子邮件)等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不行抗力”是指拜托人和咨询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行预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行防止发生其实不可以战胜的自然灾祸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动乱、暴乱、战争和专用条件商定的其余情况。
1.2 语言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说和说明。
如专用条件商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3 合用法律本合同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例、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例、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能够在专用条件中商定本合同合用的其余规范、规程、定额、技术标准等规范性文件。
2.咨询人的义务2.1 服务范围和工作内容造价咨询服务范围和工作内容在专用条件中商定。
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2.2.1 咨询人应组建知足咨询工作需要的项目咨询团队。
项目咨询团队的主要人员应拥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2.2 咨询人代表咨询人应以书面形式受权一名负责人,作为咨询人代表全面负责执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
采用招标程序签订本合同的,咨询人代表应该与招标文件载明的一致。
2.2.3 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咨询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固,以保证咨询工作正常进行。
咨询人可依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等情况调整项目咨询团队人员。
咨询人改换咨询人代表时,应提早7 日向拜托人书面报告,经拜托人赞同后方可改换;咨询人改换项目咨询团队其余咨询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代,并通知拜托人。
2.2.4 咨询人员有以下情况之一,拜托人要求咨询人改换的,咨询人应该更换:(1)存在严重过错行为的;(2)存在违纪行为不可以执行职责的;(3)涉嫌犯法的;(4)不可以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犯职业道德的;(6)专用条件商定的其余情况。
2.3 咨询人的工作要求2.3.1 咨询人应该依照专用条件商定的时间等要求向拜托人供应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含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的资质证书及肩负本合同业务的团队人员名单、咨询工作纲领等,并按合同商定的服务范围和内容实行咨询业务。
2.3.2 咨询人应该在专用条件商定的时间内,依照专用条件商定的份数、组成向拜托人供应咨询成就文件。
咨询人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成就文件质量应切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标准、规范的要求。
拜托人要求的工程造价咨询成就文件质量标准高于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商定详细的质量标准,并相应增添服务酬劳。
2.3.3 咨询人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就文件,除加盖单位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业务专用章外,还一定按要求加盖参加咨询工作人员的执业(或从业)资格专用章。
2.3.4 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商定的时间内,对拜托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或许异议赐予书面回复。
2.4 咨询人的工作依照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内与拜托人磋商明确执行本合同商定的咨询服务需要合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工作依照,但不得违犯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的强迫性标准、规范。
咨询人应自行装备本条所述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有关资料。
2.5 咨询人的执业责任2.5.1 咨询人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该依照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誉的原则,不得伤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别人的合法权益。
2.5.2 咨询人承诺依照法律规定及合同商定,达成合同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不转包承接的造价咨询服务业务。
2.6 使用拜托人的房子及设施除专用条件还有商定外,项目咨询人员有权无偿使用附录 D 中由拜托人供应的房子及设施。
拜托人供应的房子及设施属于拜托人的财富,咨询人应妥当使用和保存,在本合同停止时将上述房子及设施按专用条件商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委托人。
3.拜托人的义务3.1 供应资料拜托人应该在专用条件商定的时间内,依照附录 C 的商定无偿向咨询人供应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拜托人应实时向咨询人供应最新的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拜托人对付所供应资料的真切性、正确性、合法性与完好性负责。
3.2 供应工作条件拜托人应为咨询人达成造价咨询供应必需的条件。
3.2.1 拜托人需要咨询人派驻项目现场咨询人员的,拜托人应依照附录 D 的商定,供应房子、设施,供咨询人无偿使用。
3.2.2 拜托人应负责与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所有外面关系的协调,为咨询人执行本合同供应必需的外面条件。
3.3 合理工作时限拜托人应该为咨询人达成其咨询工作,设定合理的工作时限。
3.4 拜托人代表拜托人应受权一名代表负责本合同的执行。
拜托人应在两方签订本合同7日内,将拜托人代表的姓名和权限范围书面见告咨询人。
拜托人改换拜托人代表时,应提早 7 日通知咨询人。
3.5 回复拜托人应该在专用条件商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做出回复的事宜赐予书面回复。
逾期未回复的,视为拜托人认同。
3.6 支付拜托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件的商定,向咨询人支付酬劳。
4.违约责任4.1 咨询人的违约责任4.1.1 咨询人不执行本合同义务或许执行义务不切合本合同商定的,应肩负违约责任。
4.1.2 因咨询人违犯本合同商定给拜托人造成损失的,咨询人应该赔偿拜托人损失。
两方可在专用条件中商定赔偿金额确实定方法。
咨询人若肩负部分赔偿责任的,其肩负赔偿金额由两方磋商确立。
4.2 拜托人的违约责任4.2.1 拜托人不执行本合同义务或许执行义务不切合本合同商定的,应肩负违约责任。
4.2.2 拜托人违犯本合同商定造成咨询人损失的,拜托人应予以赔偿。
两方可在专用条件中商定赔偿金额确实定方法。
4.2.3 拜托人未能如期支付酬劳超出14 天,应按以下方法计算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逾期付款利息 =当期对付款总数×银行同期贷款利率×逾期支付天数。
两方也可在专用条件中另行商定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方法。
5.支付5.1 支付钱币除专用条件还有商定外,酬劳均以人民币支付。
波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钱币种类、比率和汇率等在专用条件中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