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理管理办法
环境监理人员管理办法

环境监理人员管理办法1. 引言2. 管理要求2.1 环境监理人员的基本要求具备环境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具备相关的资格证书熟悉环境相关法律法规具备较强的沟通和协调能力具备团队合作精神具备独立工作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2.2 环境监理人员的权限进入被监督单位进行环境监理工作查阅、复制和提取与环境监理工作有关的文件和资料登记、检查受监督单位的环境监督情况向受监督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并监督其整改工作向监督部门报告环境违法行为参与环境问题的调查与处置工作。
2.3 环境监理人员的责任提供专业的环境监理服务,确保工作质量和效果遵守环境相关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及时向相关部门汇报环境问题,并提出合理的建议协助相关部门进行环境问题的调查与处置宣传环境保护知识,提高公众环保意识。
3. 管理措施3.1 培训和考核为了提高环境监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应定期开展相应的培训和考核活动。
培训内容可包括环境相关知识、技能和法律法规的学习,以及案例分析和实际操作的训练。
考核可以通过笔试、面试或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以评估环境监理人员的能力和水平。
3.2 政策和信息的宣传为了确保环境监理人员了解最新的环境政策和相关信息,应定期组织会议、研讨会或培训课程,让环境监理人员及时掌握环境保护的最新动态。
同时,还可以通过内部通知、邮件或在线平台等方式向环境监理人员传达重要信息和工作要求。
3.3 信息管理和数据统计为了更好地管理环境监理人员的工作,应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和数据统计系统。
通过该系统可以记录环境监理人员的工作情况、监督结果和整改情况等重要信息,并提供相应的统计报表和分析结果,以供决策参考。
3.4 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为了提高环境监理工作的效果,应对可能遇到的风险和突发事件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应包括应对不同类型环境问题的处理方法、应急措施和组织架构等内容,以确保环境监理人员在意外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
4. 结论环境监理人员管理办法的实施,有助于规范环境监理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环境监理管理制度

环境监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理管理,促进环境的改善和保护,保障人民生存环境的基本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环境监理管理制度是指由环境监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规定,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环境监理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依法监督、科学监测、公开透明、依法惩处、持续改进。
第四条环境监理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环境保护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污染源、建设项目、生产企业等。
第二章环境监理管理体制第五条环境监理管理体制应当建立完善的组织架构,明确各级环境监管部门的职责、权力和责任。
第六条环境监理管理体制应当规范环境监督员的招聘、培训和考核工作,确保监督员的专业素质和政治品质。
第七条环境监理管理体制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确保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全面性。
第八条环境监理管理体制应当建立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机制,及时处理环境突发事件。
第三章环境监理管理工作第九条环境监理管理工作应当依法开展,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条环境监理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对环境监测数据的质控,防止虚假数据的出现。
第十一条环境监理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环境监理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让公众了解环境状况。
第四章环境监理管理执法第十三条环境监理管理执法应当严格依法行使权力,保障执法公正、严明。
第十四条环境监理管理执法应当建立案件监督制度,确保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第十五条环境监理管理执法应当建立违法行为记录和信用评价制度,对环境违法行为者进行惩戒。
第十六条环境监理管理执法应当建立处罚制度,对违法者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章环境监理管理督察第十七条环境监理管理督察应当依法依规开展,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十八条环境监理管理督察应当建立督察记录和检查制度,对违法行为进行记录和检查。
第十九条环境监理管理督察应当建立环境污染源调查机制,对环境污染源进行排查。
环境工程监理管理制度

环境工程监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工程的监理管理,保护环境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环境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环境工程监理管理制度适用于环境工程项目的监理管理工作,旨在规范监理行为,确保环境工程项目的安全、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环境工程监理管理制度执行监理监督的规范,环境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监理任务。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环境工程监理管理体系,加强监理队伍的建设,保障监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五条环境工程监理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监理、独立监理、公正监理、诚信监理”的原则,加强监理工作的监督和评估。
第二章环境工程监理管理机构第六条环境工程监理管理应当建立专门机构进行监理管理,监理机构应当具备公正、独立、权威的特点。
第七条环境工程监理机构应当设立监理部门和技术支持部门,确保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八条环境工程监理机构应当配备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的监理人员,建立完善的监理队伍。
第九条环境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建立监理工作记录和档案,确保监理工作的可追溯性和可审查性。
第三章环境工程监理管理职责第十条环境工程监理机构应当根据监理合同的要求,对环境工程项目进行全程监理管理。
第十一条环境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对环境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设计审核、施工监管、竣工验收等各个阶段进行监理管理。
第十二条环境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对环境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安全风险评估、工程质量把关等进行监理管理。
第十三条环境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协同合作,共同推动环境工程项目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第四章环境工程监理管理流程第十四条环境工程监理管理流程应当包括立项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和竣工阶段等几个阶段。
第十五条环境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在各个阶段严格按照监理计划和监理方案进行监理管理,确保监理工作的全面性和科学性。
第十六条环境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定期召开监理会议,对环境工程项目的监理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及时发现和解决监理工作中的问题。
环境监理部日常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监理部的管理,提高环境监理工作质量,确保环境监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环境监理部全体员工及相关部门。
第三条环境监理部工作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公司规章制度,坚持科学、严谨、公正、高效的原则。
二、组织机构第四条环境监理部设立部长一名,负责全面工作;副部长一名,协助部长工作;各专业监理工程师若干名,负责具体项目的环境监理工作。
第五条环境监理部下设综合办公室、项目监理部、技术支持部、信息管理部等部门。
三、人员管理第六条环境监理部员工应具备以下条件: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2. 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取得相关资格证书;3. 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4. 身体健康,能够适应环境监理工作的需要。
第七条环境监理部员工招聘、培训、考核、晋升、奖惩等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四、工作流程第八条环境监理工作流程如下:1. 项目立项:对拟建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环境监理方案。
2. 环境监理合同签订:与建设单位签订环境监理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3. 项目实施:根据环境监理方案,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理。
4. 环境监测:对项目施工、运行过程中的环境指标进行监测,确保达标排放。
5. 环境验收:对项目竣工后进行环境验收,确保项目符合环保要求。
6. 环境监理报告编制:编制环境监理报告,总结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情况。
五、工作要求第九条环境监理部员工应严格执行以下工作要求:1. 认真学习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公司规章制度,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2. 严格按照环境监理方案和合同要求,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理。
3. 严谨、公正、高效地开展环境监理工作,确保项目环境达标排放。
4. 加强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的沟通协调,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5. 及时发现和报告环境问题,提出整改措施,确保项目符合环保要求。
6. 积极参与项目环境事故调查和处理,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环境应急工作。
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管理办法一、概述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建设项目在规划、设计和施工阶段都需要进行环境监理管理。
本文将从监理管理的目的、原则、职责和具体措施等方面进行论述,旨在提高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管理的水平,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管理的目的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管理的目的是确保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符合环保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做到合理使用资源、降低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三、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管理的原则1.法律法规原则:严格按照环保法律法规进行施工监管,保证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符合法律要求。
2.科学合理原则:合理规划和设计建设项目,以减少对环境的破坏,尽量减少环境污染物的排放。
3.公众参与原则: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监理管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4.风险管理原则:建立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对潜在的环境风险进行及时控制和应对。
四、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管理的职责1.监测与评估: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监测和评估,记录环境指标数据,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2.法律法规监督:监督建设项目的环保行为是否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违法行为进行申报和处罚。
3.技术指导: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提供环保技术指导和培训,提高环境管理水平。
4.风险管理:对建设项目的环境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并制定应急预案,确保环境安全。
5.公众参与:组织公众参与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理,接受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监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五、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管理的具体措施1.建立健全环境监理制度:制定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实施细则,明确监理的职责和权限。
2.加强监测与评估:建立环境监测体系,对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全要素的监测和评估。
3.推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环境友好型和节能减排的建设技术和设备。
4.开展环保宣传教育:通过媒体宣传、教育讲座等方式,增强公众对环保意识的认识和参与意愿。
环境监理制度及工作方法

A.会议记录:如第一次工地会议,平常工地会议(或监理例会)工地协调及其他非例会会议的记录:
B.环境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的日报表:凡是其所负责的工地及其职责范围内的主要工作都应作记录;
C.环境总监日记:应记录每天工作的重大决定,对承包人的指示,发生的纠纷及解决的可能办法,与工程有关的特殊问题,与承包人的口头指令,对下级的指示,工程进度或存在问题;
8、人员培训制度
协助建设单位组织工程施工、设计、管理人员进行环境保护培训。
二、环境监理工作方法
1、现场巡查
现场巡查是指环境监理单位对监理范围内的环境和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日常监督、检查,这是环境监理的主要工作方法。
2、环境监测
环境监理单位应充分利用环境监测数据,指导环境监理工作的开展。环境监理人员通过环境监测可以获取具体的污染数据,经观察、分析数据,准确地发现建设项目修复,监测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对环境的影响情况。
D.监理月报:环境监理总部应根据工程的进展情况,存在问题每月以报告书的形式向环保部门和业主单位报告并备案;
E.环境总监巡视记录:主要记录环境总监巡视现场时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F.天气记录:主要记录每天的项目变化,风力,雨雪情况及其它特殊天气情况,还应记录因天气变化而损失的工作时间;
G.对承包人的指令:环境监理工程师的正式函件及口头指示均应做好记录,同时记录口头指令得到正式确认的方式和时间,还有的指令体现在各种环境监理表格中,对此也要保留;
2、文件审核制度
文件审核制度是指环境监理单位对项目承建单位编制的,与建设项目相关的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保护设施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核的规定。
建设项目工程承包商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中的环境保护措施、专项环境保护措施方案、环境保护设施的施工计划等,均应经环境监理单位审核。环境监理单位对上述文件的审核意见,是建设项目工程监理单位批准上述文件的基本条件之一。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6.03.25•【字号】辽环发〔2016〕8号•【施行日期】2016.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监察正文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办法》的通知辽环发〔2016〕8号各市及绥中、昌图县环境保护局:《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办法》已经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2016年3月25日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建设项目全过程环境管理,促进建设项目有效落实环境保护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辽宁省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及《辽宁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辖区内从事环境监理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是指环境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环境监理合同等,对建设项目实施专业化环境保护咨询,并指导和监督建设单位落实建设项目各项环保措施的第三方技术服务活动。
第四条我省下列重点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相关环境保护要求开展环境监理:(一)涉及饮用水水源、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施工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严重等重要的排污建设项目;(二)施工期产生扬尘污染的建设项目;(三)环境风险高或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包括化工、发电、农药、医药、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处置、生活垃圾集中处置、水泥、造纸、印染、钢铁、有色及其他涉及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四)施工期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包括水利水电、煤矿、矿山开发、石油天然气开采及集输管网、输变电、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等建设项目;(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中要求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鼓励其他建设项目主动开展环境监理。
环境监理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监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质量,预防和减少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各项环境监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理、环境监测、环境风险评估等。
第三条环境监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科学合理、客观公正;(三)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四)责任明确、奖罚分明。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环境监理工作由本单位环境监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部门负责人为环境监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环境监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编制和实施环境监理计划;(三)组织开展环境监理活动,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四)对环境监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五)组织环境监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和晋升;(六)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环境监理工作情况。
第六条环境监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二)取得环境保护工程师资格或具有3年以上环境保护工作经历;(三)熟悉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四)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三章环境监理程序第七条环境监理工作分为以下阶段:(一)前期准备阶段:编制环境监理计划,明确监理内容、范围、方法和期限;(二)实施阶段:按照监理计划开展环境监理活动,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三)总结阶段:对环境监理工作进行总结,形成环境监理报告。
第八条环境监理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概况;(二)环境监理范围和内容;(三)环境监理方法和期限;(四)环境监理人员及职责;(五)环境监理经费预算。
第九条环境监理活动应遵循以下程序:(一)现场勘查:了解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状况,确定环境监理重点;(二)现场检查: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三)记录和报告:对环境监理活动进行详细记录,形成环境监理报告;(四)跟踪检查:对环境监理活动中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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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加强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环境管理,防止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根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辽宁省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是指环境监理机构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批准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进行环境保护技术监督、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检查的专业化中介服务活动。
第三条我省境内的下列建设项目,应当开展环境监理:(一)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等重点保护区的建设项目;(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中要求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四)需要开展环境监理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凡在我省辖区内从事环境监理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环境监理包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环保核查,施工期环境监理和试生产期间环境监理。
(一)设计文件环保核查是对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批准文件要求情况的检查。
(二)施工期环境监理包括生态保护措施监理、环境保护达标监理、环保设施监理:生态保护措施监理是对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自然生态保护和恢复措施、水土保持措施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生态功能保护区、重要生态保护地、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等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的技术性监督检查;环境保护达标监理是对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各种污染物排放达到环境保护标准要求情况的技术性监督检查;环保设施监理是对建设项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环境风险防范设施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的要求建设情况的技术性监督检查。
(三)试生产期间环境监理是对项目试生产期间环保“三同时”和环保设施运行、生态保护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的技术监督。
第六条环境监理费用应当依据环境监理技术要求进行成本核算,纳入工程环境保护投资。
第七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对其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进行监督管理。
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进行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部审批的我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由辽宁省环境保护厅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八条根据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通过招投标等方式委托环境监理机构开展环境监理。
第九条建设项目未委托环境监理即开工建设的,由有监督管理权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责令停止建设。
对未按规定提交环境监理报告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竣工环保验收。
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与环境监理机构签订环境监理合同。
环境监理合同副本应当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作为对项目环境管理、考核、验收等工作的重要条件。
环境保护部审批的我省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理合同副本应当同时报辽宁省环境保护厅。
第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环境监理合同约定,赋予环境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的监督职能,配合环境监理机构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交环境监理机构关于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环保核查报告;在建设项目试生产前,提交环境监理机构关于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在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提交环境监理机构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总结报告。
第十三条环境监理机构应当于环境监理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组成,书面通知项目建设单位,并报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环境监理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和环境监理合同,公正、客观地开展环境监理工作,保守项目建设单位的技术和商业机密。
履行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进行环境保护监督检查的义务,切实监督建设项目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得到落实。
第三章环境监理的实施第十五条在开展环境监理工作前,环境监理机构应当根据所承担的环境监理工作,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监理方案。
涉及生态、环境敏感目标的重大项目或特殊项目环境监理方案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应当由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注册环保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总环境监理工程师。
环境监理人员应当承担所监理内容的相应责任,环境监理人员名单应当附在监理项目环境监理总结报告中。
第十七条环境监理机构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环境监理:(一)依据项目建设进度和工程特点编制阶段性或单项措施环境监理实施细则;(二)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完成设计文件环保核查并及时向项目建设单位提交设计文件环保核查报告;(三)向建设项目现场派驻环境监理项目部和监理人员,采取巡视、检查、旁站等进行跟踪管理。
环境监理项目部的设置、组织形式和人员组成,应当根据环境监理工作的内容、服务期限及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等因素确定;(四)参加项目施工例会、项目验收会和组织项目环境监理例会,对环保工程进度、环境质量进行控制,提出工程暂停、复工和设计变更等要求或决定;(五)按照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监理,填写日志,定期向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监理月报表和专题报告,并同时报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六)在建设项目开工、试生产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前分别向项目建设单位提交阶段环境监理报告。
在建设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移交环境监理档案资料。
第十八条环境监理中发现建设项目存在如下问题时,环境监理机构应当立即报告项目建设单位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一)项目设计平面布置、建设规模、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设施与所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较大变更的;(二)项目施工过程中未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等环境敏感区实施有效环境保护,造成破坏的;(三)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超出国家或地方环境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的,存在污染扰民情况的,存在生态破坏或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实施生态恢复的;(四)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环境风险防范设施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要求建设及施工进度与主体工程施工进度不符合的;(五)项目试生产期间污染防治设施不能运行和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等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要求的;(六)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其他环境违法行为的。
第四章环境监理机构的考核管理第十九条辽宁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对环境监理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拟开展环境监理的机构应当向辽宁省环境保护厅提出申请,经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审查认定并报环境保护部备案,取得业务范围为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
第二十条环境监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各类所有制企业或事业法人,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固定资产不少于100万元,企业法人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二)具备10名以上专职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2名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或注册环保工程师)和1名注册监理工程师。
专职技术人员均应当通过环境监理业务培训;(三)具有适当数量的工程分析、环境工程、生态、土建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一定环境管理经验的人员;(四)配备与环境监理工作范围一致的专项仪器设备,具备文件和图档的数字化处理能力,有较完善的计算机网络和档案管理系统。
第二十一条申请开展环境监理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书面申请;(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表;(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或事业机构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四)工作场所、场地证明;(五)本机构具备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身份证件复印件及环境监理业务培训证明等;(六)环境监理相关工作业绩证明;(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环境监理机构经认定满4年的,应当重新申请认定。
环境监理机构的经济类型、法定代表人、工作场所和环境监理技术人员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报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可组织对省内环境监理机构的资格条件、环境监理工作质量和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定期考核,并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辽宁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组织或委托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环境监理机构的从业行为进行检查。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辖区内承担环境监理工作的环境监理机构负有日常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或考核中发现环境监理机构不符合相应条件或者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辽宁省环境保护厅报告有关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环境监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辽宁省环境保护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不得再从事环境监理业务:(一)监理机构不按规定现场派驻监理人员;(二)不按规定接受检查、考核或在检查考核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三)环境监理机构不作为,其负责的建设项目存在较大环境问题不向建设单位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出具虚假环境监理工作报告的;(四)环境监理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认定的;(五)未按本办法规定开展环境监理工作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环境监理人员在环境监理过程中,严重失职、弄虚作假、致使所承担的建设项目出现较大问题,酌情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取消环境监理从业资格等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辽宁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1年3月10日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发布的《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办法》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