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大唐集团公司基建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

大唐集团公司基建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称集团公司)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依据国家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现行基本建设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统一规划、归口对外、分工协作、高效管理,不断提高集团公司发展能力、盈利能力和国际竞争能力。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是指火电、水电、天然气发电、核电、风电及新能源发电等新建、扩建和限上技术改造项目。
第四条集团公司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向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化方向发展,以提高投资效益,推进项目顺利进行。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分支机构,省发电公司、上市公司,直属企业、控股公司。
参股公司的基本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开展前期工作的基本原则第六条集团公司积极开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场前景好的基本建设项目。
遵循电力建设的客观规律和市场规律,加快前期工作,增加前期项目储备,保证集团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集团公司开发的电源发展项目应符合集团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和布局,并已列入集团公司电源发展规划和滚动规划。
(一)集团公司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状况和国家电力工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按照集团公司发展战略,编制集团公司电源发展规划和滚动规划。
(二)分支机构编制本地区的电源发展规划,省发电公司、上市公司编制本公司的电源发展规划,并上报集团公司。
经审核后,纳入集团公司发展规划,指导电源建设项目有序发展。
第八条集团公司电源项目的前期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集团公司制定集团公司系统年度开工计划,前期工作完成目标。
(一)分支机构、省发电公司负责本地区、本公司的电源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制定前期工作计划上报集团公司批复。
(二)上市公司负责其直接投资的电源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前期工作计划上报集团公司备案。
(三)集团公司直接委托的前期项目,由被委托单位直接制定前期工作计划上报集团公司批复。
大唐集团七不准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七不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从影响安全生产的主要因素入手做好安全监控,切断安全隐患源头,实现安全生产,根据国家、电力行业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基建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全资、控股建设的新建、改建、扩建电力建设项目和多种产业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七不准”是指:有安全隐患的施工队伍不准进入现场;有安全隐患的人员不得进入现场;有安全隐患的施工机械不准进入现场;有安全隐患的工程设备不准进入现场;有安全隐患的材料不准进入现场;有安全隐患的施工措施不准审批实施;有安全隐患的区域不准开放施工。
第二章管理要求第四条有安全隐患的施工队伍不准进入现场:有安全隐患的施工队伍是指:在企业资质、经营范围、业绩信誉、管理体系、技术素质、技术装备能力等安全施工资质方面存在缺陷,不能满足拟承包项目安全施工要求的主承包施工企业或其所属分包单位。
项目公司在工程项目施工招标过程中,应严格审查投标单位的安全生产资质;施工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应对其拟选用的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并按有关规定报监理公司或项目公司同意。
存在以下缺陷的施工队伍不得参与集团公司系统的项目建设:1. 企业资质等级、经营范围不符合项目建设需要的。
2. 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 企业管理混乱,市场信誉、安全业绩不良,近3年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的。
4. 未获得安全职业健康体系认证(指主承包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
5. 企业或项目经理部安全施工技术素质、技术装备能力,安全设施水平不能满足项目安全生产需要的。
第五条有安全隐患的人员不准进入现场:有安全隐患的人员是指:安全意识、安全技能、技术素质、执业资质、安全防护、身体状况等不能满足所在岗位安全工作(作业)规定的参建各方或外来人员。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工程安全检查与评价管理规定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工程安全检查与评价管理规定————————————————————————————————作者:————————————————————————————————日期:附件Q/CDT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企业标准Q/CDT 209 04002—2012 电力工程安全检查与评价管理规定2013-1-31发布2013-03-01实施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发布目次前言 (II)1 范围 (3)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3 术语和定义 (3)4 职责 (3)5 管理内容 (4)6 报告和记录 (6)7 附录 (6)前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管理,保障集团公司工程建设安全和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使工程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的检查与评价管理(以下简称:安全检查与评价)更加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国家、行业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和DL/T 800--2001《电力企业标准编制规则》,结合集团公司基建安全管理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代替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工程管理标准Q/CDT 203 0403 2009 《工程建设安全检查与评价管理规定》本标准的附录A、B、C、D、E、F、G、H、I、J、K、L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集团公司标准化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
电力工程安全检查与评价管理规定1 范围本标准明确了集团公司系统基本建设安全检查与评价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火电、水电、风电、光伏发电等电力建设工程(含新建、扩建及改建工程)项目的安全检查与评价的管理,其他类工程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2011年125号文: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文件电建质监〔2011〕125号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为深入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要求,强化监督执法力度,促进工程建设各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提高认识,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法律法规,有效防范因建设任务繁重,国家有关电力工程质量和安全规程规范执行不严格、管理不到位、突击赶工而引发工程质量事故情况的发生,现就切实做好当前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出相关要求,具体如下。
一、认真落实受委托的政府监督职责1、各中心站要根据《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暂行)》(2005版)、总站有关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等挂靠主管单位的相关要求,认真落实政府委托职责,提高服务意识,确保监督范围内申请监督的电力建设工程(火电、输变电、水电、新能源等)质量监督覆盖率达到百分之百。
2、对于未通过质量监督检查的工程,要向工程所在地电网调度管理单位告知,不得接入公用电网运行。
对于未核准的工程项目,不得出具质量监督检查报告和《质量监督检查结论签证书》。
3、对于不按照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及时申请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的建设工程,不得在各类评优活动中填写推荐意见。
二、严格执行工程首次监督检查1、所有电力建设工程均要执行首次监督检查,输变电、水电等工程的首次监督检查根据“典型大纲”的要求,检查内容和步骤参照《火电工程首次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执行。
2、确因时间、条件所限,将首次监督检查和土建阶段监督检查合并的,要按照“典型大纲”的要求,宣贯国家关于质量监督工作的有关规定,明确监督检查计划安排及有关要求。
3、首次监督检查时,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单位须全部参加,坚决杜绝因相关单位不了解国家关于质量监督有关政策规定而不履行受监督检查义务情况的发生。
三、认真界定阶段性监督检查应具备的条件1、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在首次监督检查时要明确建设单位质量监督工作联络人,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及时掌握工程施工进度。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建设项目工程承包商资质评价管理规定

精品附件Q/CDT电力建设项目工程承包商资信评价管理规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发布目次前言...................................................................................................................................................................... I 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管理职责 (1)4 管理内容 (2)5 报告和记录 (5)6 附录 (5)前言为规范和加强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电力建设工程项目设计、监理、施工承包商(以下简称:工程承包商)的资信管理,进一步提高承包商服务质量,为集团公司选择承包商提供参考,结合集团公司工程管理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B、C、D、E和F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标准化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公司工程管理部。
电力建设项目工程承包商资信评价管理规定1 范围本标准明确了集团公司系统电力基本建设工程承包商的资信评价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电力基本建设工程(含新建、扩建及改建工程)项目工程承包商的资信评价管理,城市热网、港口码头等其他类工程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招标管理规定(试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检查评价管理规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造价管理规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质量管理规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质量检查评价管理规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设计管理规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合同管理规定3 管理职责3.1集团公司职责3.1.1组织制订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承包商资信评价规定;3.1.2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分子公司及项目公司工程承包商的资信评价工作;3.1.3组织集团公司系统工程承包商资信最终评价,对承包商资信提出最终评价意见;3.1.4组织发布合格工程承包商名单和不合格工程承包商名单(黑名单)。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基建工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

本页为著作的封面,下载以后可以删除本页!【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附件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工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建立电力基建工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规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夯实安全管理基础,提升工程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原国家电监会《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工程安全检查与评价管理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电力基建工程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电力基建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管理制度规定,或存在有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危险状态、环境不安全因素和管理方面的缺陷。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和全方位覆盖、全过程闭环管理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落实职责分工,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以及其所管理的火电、水电、风电、太阳能等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及热网工程项目。
第五条各分子公司应按照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细则,定期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都要进行分类分级登记,借助工程信息管理系统等手段,建立安全隐患信息检索和台帐,并按照职责实施监控督办治理。
第六条隐患排查应全面客观真实,整改治理工作务求实效。
要与日常巡检、安全检查、重大危险源管理、防洪渡汛、技术监督、标准化达标、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创建等工作相结合,构建隐患识别、评估和防控、治理体系。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集团公司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政府相关部门工作要求,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二)组织集团公司系统全面深入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研究存在的共性与突出问题,提出对策;(三)对Ⅰ级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审查整改方案,验证治理效果;(四)监督、指导、考核各分子公司及项目公司工程安全管理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电力生产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电力生产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电力生产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发、承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集团公司系统的电力生产、多种产业工作应充分挖掘、利用集团公司系统自身的人力和设备资源来完成。
确需要利用系统外人力资源的,必须采用对外发包工程的方式,严禁雇佣临时工。
集团公司系统各对外发、承包工程单位要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规范企业的电力生产、多种产业发、承包工程和用工管理。
“电力生产工作”是指发电、输变电、供电、电力调度、电力检修、电力试验、电力建设等有关的生产性工作,如电力设备(设施)的运行、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试验、生产性管理工作以及电力设备的更新改造、业扩、用户电力设备的安装、检修和试验、输煤、除灰等工作。
“多种产业工作”是指非电力生产为主业的工作。
“集团公司系统自身的人力和设备资源”包括集团公司系统主业、多种经营等,隶属各企业管理的检修公司、燃料公司、实业公司等二级公司。
“临时工”指与企业的雇佣合同期2年以下(不含2年)或无固定工作岗位的外来用工人员。
第三条集团公司系统对外发、承包工程必须由企业统一管理,严禁以车间、班组、部门或个人名义发、承包工程。
发包工程必须承包给有相关资质和施工能力的单位;外出承包工程必须由企业统一管理,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范围。
第四条发、承包工程必须依法签订合同,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第五条发、承包工程严禁“以包代管”。
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外出承包工程,在执行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的同时,还应严格执行发包方现场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第六条本规定中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各基层企业。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招标管理规定完整篇.doc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招标管理规定1附件: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招标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发挥集团公司整体优势,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降低采购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集团公司系统招标采购工作实行三级管理。
一级集中招标采购由集团公司管理;二级集中招标采购由分子公司管理;三级招标采购由基层企业管理。
第三条招标工作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及基层企业的物资类、工程类(包括施工、单项工程承包、工程总承包等)和服务类的国内和国际招标工作。
第二章组织职责第五条集团公司、分子公司和基层企业成立各级招标采购领导小组,负责招标采购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集团公司招标采购领导小组是负责集团公司招标采购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一)审议有关招标采购管理基本制度;(二)研究确定招标采购工作重大事项;(三)审核一级集中招标采购计划;(四)审核一级集中招标采购评标结果;(五)处理集团公司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的事项。
第七条集团公司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是集团公司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主要职责:(一)组织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及标准;(二)归口管理一级集中招标采购计划;(三)负责一级集中招标采购中标结果备案工作;(四)负责组织集团公司招标采购领导小组会议;(五)办理集团公司招标采购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集团公司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物资管理部。
第八条总部各部门主要职责:物资管理部负责物资类招标采购管理,组织实施物资类一级集中招标采购。
安全生产部负责按部门职责审核一级集中招标采购计划;负责电力生产及其他管理范围内项目(以下简称电力生产项目)的工程类和服务类的招标管理;组织实施电力生产项目工程类和服务类的一级集中招标采购;配合实施电力生产项目物资类的一级集中招标采购,负责相关的技术审查,配合商务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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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Q/CDT电力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发布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职责 (1)4 集团公司工程质量总体目标 (3)5 管理内容和要求 (3)6 报告和记录 (9)附录 A (规范性附录)工程质量过程控制要点 (10)前言为规范集团公司、分子公司和项目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行业规程、规范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代替Q/CDT203 0501-2010《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本标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集团公司标准化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
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 范围本规定明确了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主要职责、工作内容和管理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火电、水电、风电、太阳能、热网工程等基本建设工程(包括工程管理部管理的码头、铁路、硅铝钛等其他类项目,含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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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工程设计管理规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工程达标创优管理规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工程质量检查评价管理规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火电机组启动试运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3 职责3.1 集团公司3.1.1 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制度、规定等相关文件,统一组织制定集团公司质量管理规范性文件。
3.1.2 制定集团公司质量管理的总体目标、年度质量管理目标和质量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1.3 督促、指导、检查分子公司、项目公司的质量管理工作。
3.1.4 分析、汇总有关行业工程建设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建立同类型工程对标平台。
3.1.5 审批重点项目《工程(达标)创优规划3.1.6 按有关规定参加或主持工程阶段验收、安全鉴定、竣工验收工作。
3.1.7 组织系统内工程质量大检查和年度工程质量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工作;负责工程达标投产复评和考核。
3.1.8 组织或参加工程项目重大质量缺陷、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相应质量事故的通报工作。
3.1.9 分析、总结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种质量问题,督促预防措施的制定和实施。
3.1.10 组织召开集团公司系统质量工作会议。
3.2 分子公司3.2.1 贯彻执行集团公司质量管理规定和要求,指导、监督、检查所属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有效运行。
3.2.2 审核或审批项目《工程(达标)创优规划》。
3.2.3 组织工程达标投产自检和预检,并向集团公司申报。
3.2.4 组织所属项目质量检查活动,监督、指导项目质量整改;定期分析、汇总项目质量情况,及时向集团公司上报。
3.2.5 组织或参与所属项目的阶段检查、验收,安全鉴定,竣工验收等相关工作。
3.2.6 组织或参与所属项目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在管理范围内进行通报。
3.2.7 拟订分子公司年度质量目标,对所属工程项目质量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向集团公司上报考核意见。
3.3 项目公司3.3.1 贯彻执行国家、行业、上级单位发布的质量管理标准、制度、规定等相关文件,制定项目公司质量管理规范性文件。
3.3.2 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工程建设,开工前必须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3.3.3 建立、健全有效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明确项目公司及各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职责;监督检查参建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3.3.4 确定各项质量目标、指标,制定《质量(达标)创优规划》,并报分子公司审批。
3.3.5 对投标单位进行严格的资质、业绩审查,确保承包商的质量保证能力符合要求。
3.3.6 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工程策划、工程初步设计、设计优化、施工组织总设计、调试大纲等文件的内部审查;审核监理单位报送的设备监造大纲、工程监理规划及细则。
3.3.7 收集汇总同类型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制定并实施预控措施。
3.3.8 依据有关行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查规定,积极配合安全鉴定机构、质监机构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质量问题组织整改。
3.3.9 在招标文件及合同文件中,明确质量标准以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建立相应的质量保证金制度。
3.3.10 向有关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并确保原始资料真实、准确、齐全。
3.3.11 监督、检查各参建单位在合同中承诺的技术力量、设备和人力等资源的投入情况。
3.3.12 组织进行定期(春季、秋季)、不定期(专项检查)的质量自查;组织日常质量检查、验收,对各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奖惩。
3.3.13 建立基建期技术监督网络,明确各级监督职责,实施基建全过程技术监督。
3.3.14 组织或参加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按规定及时上报质量事故情况。
3.3.15 组织施工、设计、调试、监理等有关单位,在工程移交生产后45天内完成工程资料归档工作。
3.3.16 组织办理消防、水保、环境保护、劳动安全、职业健康、档案等专项工程的验收手续。
3.3.17 按照国家、行业、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完成工程竣工验收。
3.4 监理单位职责3.4.1 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理质量管理体系。
3.4.2 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3.4.3 审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
3.4.4 组织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3.4.5 签发经业主批准的设计变更。
3.4.6 组织进场材料和设备的检查、验收。
3.4.7 签发质量签证。
3.4.8 监督与控制设计和施工质量,定期编写质量报告。
3.4.9 协助项目公司进行施工、调试等单位资格审查和分包队伍资格审查。
3.4.10 组织或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工程验收工作,配合工程安全鉴定和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3.4.11 建立、健全工程监理档案。
3.4.12 协助项目公司组织开展达标投产和工程创优的策划、检查、整改。
3.5 设计单位职责3.5.1 建立、健全勘测、设计质量管理体系,对勘测、设计成果的正确性负责。
3.5.2 按设计规范确定工程采购合同条款和技术规范中的质量要求。
3.5.3 按合同规定,保证供图的进度和质量。
3.5.4 按有关规程、规范和设计合同要求,开展施工地质预报和地质资料编录工作,根据现场施工试验或开挖揭露的地质条件,做好现场跟踪设计。
3.5.5 收集施工反馈信息,检查现场地质、施工成果是否符合设计假定、设计要求,对存在的问题向项目公司或监理单位反映意见和提供技术支持。
3.5.6 进行设计交底。
3.5.7 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工程验收工作,配合工程安全鉴定和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3.5.8 建立健全设计文件和图纸档案。
3.5.9 按照《质量(达标)创优规划》的要求,开展设计创优活动。
3.6 施工单位职责3.6.1 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有效运行。
3.6.2 在工程开工前完成质量计划编制,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保证质量的技术措施。
3.6.3 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含临时工)的教育培训。
3.6.4 对分包单位进行管理和监督,并对其承担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3.6.5 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或设计图纸有差错的,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3.6.6 按规定组织内部的质量检查验收工作。
3.6.7 定期向项目公司和监理单位报告质量管理情况和工程质量状况。
3.6.8 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工程验收工作,配合工程安全鉴定和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3.6.9 对建设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负责返工或返修,并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合同的有关规定,在建设工程竣工后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3.6.10 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档案,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7 调试单位职责3.7.1 建立、健全调试质量保证体系。
3.7.2 编制调试大纲,并在其中明确保证质量的技术措施。
3.7.3 按照调试规程、调试工作技术标准、调试大纲进行调试,对调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保证机组单体、分系统和整套启动调试质量。
3.7.4 参加工程验收工作,及时提交调试报告(总结)。
3.7.5 建立、健全调试工作档案,保证档案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 集团公司工程质量总体目标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管理总体目标为:a)不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分项工程(单元工程)合格率100%,一次验收合格率≥95%;单位工程优良品率:建筑工程大于85%,安装工程大于90%;b)有效控制质量通病,观感质量及施工工艺达到国内先进水平;c)电力工程实现“达标投产”;创国内同时期、同类型机组一流水平;d)争创行业及以上优质工程。
5 管理内容和要求5.1 各参建单位质量管理重点工作和要求5.1.1 各分、子公司及各直属企业所属项目公司应根据集团公司的质量总目标,超前进行质量策划,制定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目标和质量控制措施,并在有关管理制度、管理措施和合同文件中予以明确。
5.1.2 项目公司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质量目标、要求与验收标准,同时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约定质量保修的相关条款,包括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5.1.3 在同一工程建设项目中,施工单位不得承担监理;监理单位不得与施工单位以及材料和设备供应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5.1.4 工程项目应接受咨询专家单位的现场指导,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组织整改。
5.1.5 工程项目应接受项目所在地或行业质监总站或中心站的监督管理,参建各方均有责任和权利直接向质量监督机构和有关管理部门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5.1.6 工程项目的设计、监理、施工、调试等单位的质量管理应采用GB/T19000族质量管理体系标准,使与质量管理有关的活动和过程处于受控状态,确保工程质量满足规定的要求。
5.1.7 工程的前期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认真履行项目的立项、可研和设计审批手续。
5.1.8 承担工程项目勘测、设计任务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有关部门正式颁发的并与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工程勘测设计资质证书。
5.1.9 工程的勘测设计,必须按有关规定,由项目公司与勘测设计单位签订勘测设计合同,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工程设计的质量目标和质量要求。
勘测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测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勘测成果文件进行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使项目公司和施工单位能够依据设计文件进行材料、设备的采购和工程项目的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