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碳排放管理和碳市场交易政策文件及要求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1.11•【文号】发改办气候[2016]57号•【施行日期】2016.0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对气候变化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6]57号国家民航局综合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青海省经信委),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五中全会的有关部署,根据“十二五”规划《纲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任务要求,我委抓紧推进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取得了阶段性进展。
2016年是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攻坚时期,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青海省经信委)(以下简称地方主管部门)、民航局、相关行业协会、中央管理企业等应积极配合,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扎实推进各项工作。
为此,现就切实做好启动前重点准备工作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结合经济体制改革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要求,以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实现低碳发展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温室气体排放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国家、地方、企业上下联动、协同推进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确保2017年启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实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
二、工作任务民航局、地方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要求,扎实推进各项具体工作,切实提供工作保障,着力提升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基础能力建设。
相关行业协会和央企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形成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积极响应、积极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的良好氛围。
(一)提出拟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企业名单。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一阶段将涵盖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电力、航空等重点排放行业(具体行业及代码参见附件1),参与主体初步考虑为业务涉及上述重点行业,其2013至2015年中任意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达到1万吨标准煤以上(含)的企业法人单位或独立核算企业单位。
碳排放管理制度

碳排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论第一条为了有效应对气候变化,减缓全球变暖,保护生态环境,推动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单位及个人的碳排放管理和监管工作。
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碳排放管理责任,承担相应的减排义务,积极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等工作。
第三条碳排放管理应当坚持科学、民主、透明、公平的原则,采取绩效导向、市场化和法治化的方式进行管理,实现碳排放的动态监管和动态调整。
第四条碳排放管理应当与全国碳排放总量控制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相协调,积极参与国家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和运行。
第二章碳排放核算管理第五条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进行碳排放核算,建立碳排放台账,及时准确地记录和报告碳排放情况。
第六条碳排放核算应当包括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涉及能源消耗、生产过程、生活习惯等多种因素。
各单位和个人应当综合考虑各种排放源的碳排放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调整和汇总。
第七条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碳排放核算的技术研究和应用,提高核算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对国家碳排放总量控制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顺利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第八条碳排放核算的结果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并加强对相关数据的保护和管理,防止造假和篡改行为的发生。
第三章碳排放减排管理第九条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积极开展碳排放减排工作,采取有效的技术和管理措施,降低碳排放强度,实现碳排放减排目标。
第十条碳排放减排工作应当从源头控制、端点治理和全过程管理,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能源利用效率,推广清洁生产和低碳生活方式,实现碳排放的节约和减少。
第十一条各单位和个人开展碳排放减排工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减排计划和措施,加强监督和评估,确保减排目标的全面完成。
第十二条碳排放减排工作的成果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并加强宣传和推广,形成减排的良好氛围,激发全社会的减排积极性。
我国碳市场的发展和政策

目标(基准年百分比)
92 92 92 92 100 101 94 92 92 100 92 92 92 92 92 100 92 93 92
5
澳大利亚 奥地利 比利时 保加利亚* 加拿大 克罗地亚* 捷克共和国* 丹麦 爱沙尼亚* 欧洲共同体 芬兰 法国 德国 希腊 匈牙利* 冰岛 爱尔兰 意大利 日本 列支敦士登
Ø CDM市场 Ø 自愿减排市场
Ø 碳排放权交易体系:试点
全国
20
我国的自愿减排市场
21
我国自愿减排相关规定
Ø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气候[2012]1668号) (2012.6.13)
总则 自愿减排项目管理 项目减排量管理
减排量交易
审定与核证指南 附则
Ø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指南》(发改办气候 [2012]2862号)(2012.10.9)
总量目标
配额分配 主管机构
• 国务院主管机构 • 地方主管机构
MRV
遵约机制 调控机制
• 配额存储 • 抵消机制 • 价格调控 • 税收制度
法律保障
39
覆盖范围
覆盖区域 覆盖温室气体种类
二氧化碳(CO2) 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 六氟化硫(SF6)和三氟化氮(NF3)等
13
已批准减排方法学覆盖的项目类型
可再生能源利用
• •
生物质能利用(发电、供热、燃料替代、生物柴油) 其它可再生能源(发电、供热)
节能和提高能效
• • • • •
废弃能源的回收利用(发电、供热、机械能) 提高锅炉能效、蒸汽系统效率 高效/低碳发电技术 电厂/其它工业生产设施改造 节能冰箱制造
中国碳市场相关政策

中国碳市场相关政策
中国的碳市场相关政策是为了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和减少碳排放而制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
这些政策旨在推动中国经济的低碳转型,加强碳排放的管控,促进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
首先,中国政府颁布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建立了碳排放权交易制度。
该制度通过对碳排放进行配额管理和交易,鼓励企业采取减排措施来获取更多的碳排放权,从而推动减排行动。
此举为中国的碳市场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此外,中国还推出了一系列碳税政策。
碳税是指对碳排放的经济惩罚措施,旨在促使企业减少碳排放并寻找更环保的替代方案。
通过对高碳排放行业征收碳税,中国政府鼓励企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向低碳发展。
另外,中国也大力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包括降低可再生能源的购买成本、提供补贴和贷款支持,以及建立适用于可再生能源的配额制度。
这些举措旨在增加可再生能源的消费和使用,减少对化石燃料的依赖,推动能源结构的转型和减少碳排放。
此外,中国政府还对高能耗和高污染行业实施了严格的环保监管。
通过加强执法力度、提高环境标准和制定更为严格的减排指标,中国政府试图减少这些行业对环境的影响,推动它们向更环保的方向转变。
综上所述,中国的碳市场相关政策包括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碳税政策、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和环保监管等措施。
这些政策的实施旨在推动中国经济的低碳转型,减少碳排放,促进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
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3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规范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活动,加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根据《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活动是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碳排放权的登记、交易、结算活动。
对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登记、交易、结算活动由相关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管理部门及职责】生态环境部依据本办法,对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活动实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和生态环境部要求,协助生态环境部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放单位、机构和个人的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活动实施管理、监督和指导。
国家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结算机构(以下简称注册登记结算机构)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全国碳排放权登记、结算等相关活动。
国家碳排放权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机构)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等相关活动。
第四条【活动原则】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必须坚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监管原则】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必须坚持集中统一、分级监管、审慎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登记、交易与结算第一节登记第六条【登记方式】按照集中统一原则,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注册登记结算机构管理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注册登记结算系统),实现全国碳排放权持有、转移、清缴履约和注销的登记。
注册登记结算系统中的信息是判断全国碳排放权权属和内容的依据。
第七条【登记账户开户】注册登记结算系统分别为生态环境部、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重点排放单位、符合规定的机构和个人等设立具有不同功能的登记账户。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附件1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加强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和管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原则)碳排放权交易实行政府引导和市场调节相结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促进温室气体排放控制与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与其他相关政策目标相协调。
第四条(职责分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活动监督管理。
国家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研究、协调与碳排放权交易有关的重大问题。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的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称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覆盖范围和登记系统)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确定的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适时提出纳入碳排放权交易的温室气体种类、行业范围以及重点排放单位确定条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立、运行、维护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监督管理统一的国家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和国家碳排放权交易系统。
第六条(重点排放单位)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布的纳入碳排放权交易的温室气体种类、行业范围以及重点排放单位确定条件,提出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定后及时向社会公布重点排放单位名录。
第七条(配额分配)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综合考虑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经济增长、产业结构调整等因素,制定并公布碳排放配额分配标准和方法。
第八条(监测、报告、核查)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加强温室气体排放管理,合理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量。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本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并每年向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本单位上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和核查机构的核查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气候[2012]166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气候[2012]1668号](https://img.taocdn.com/s3/m/16c63016f02d2af90242a8956bec0975f465a400.png)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气候[2012]1668号)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为实现我国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目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发挥市场机制在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方面的重要作用。
目前,国内已经开展了一些基于项目的自愿减排交易活动,对于培育碳减排市场意识、探索和试验碳排放交易程序和规范具有积极意义。
为保障自愿减排交易活动有序开展,调动全社会自觉参与碳减排活动的积极性,为逐步建立总量控制下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积累经验,奠定技术和规则基础,我委组织制定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现印发施行。
鉴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是一项全新的探索性工作,涉及面广,操作环节多,程序复杂,需要精心组织,严格管理,应确保有关交易活动符合诚信原则和《暂行办法》的程序规则,所交易的减排量应真实可靠。
《暂行办法》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我委。
特此通知。
附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二O一二年六月十三日附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基于项目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保障有关交易活动有序开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二氧化碳( C02)、甲烷(CH4)、氧化亚氮( N2 0)、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和六氟化硫( SF6)等六种温室气体的自愿减排量的交易活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12.18
•【文号】发改气候规〔2017〕2191号
•【施行日期】2017.12.1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应对气候变化
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的通
知
发改气候规〔2017〕21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交部、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计生委、国资委、税务总局、质检总局、统计局、林业局、国管局、法制办、中科院、气象局、海洋局、铁路局、民航局、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认监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决策部署,稳步推进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
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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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碳排放管理和碳市场交易政策文件及要求随着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的加剧,碳排放管理和碳市场交易成为推动减排和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为此,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碳排放管理和碳市场交易政策文件和要求,其中包括:
1.《全国碳市场建设方案》:该文件规定了碳交易的基本原则、
市场主体、交易方式等,为我国碳市场的建设提供了指导。
2.《全球气候变化协议》: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碳排放国之一,签署并批准了该协议,承诺在2030年前将二氧化碳排放峰值控制在
达到峰值后尽快减少,并力争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
3.《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指导意见》:该文件明确了试
点范围、交易机制、监管要求等,为我国碳市场试点提供了具体的实施方案。
4.《建立全国碳排放核算与信息公开制度的通知》:该文件要求
各地区和企业建立碳排放核算和信息公开制度,实现对碳排放情况的全面监测和公开,为实现减排目标提供技术支撑和政策保障。
5.《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该文件规定了碳排放权
交易机构的备案管理要求,加强对碳市场的监管和规范。
以上政策文件和要求是我国碳排放管理和碳市场交易的重要法
规和指导文件,对于推动低碳经济发展和实现减排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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