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病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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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案管理制度及医保管理制度

病案管理制度及医保管理制度

病案管理制度及医保管理制度一、病案管理制度(一)总则1. 目的与意义病案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医疗机构病案管理,保障患者病历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医疗机构中病案管理工作的开展。

(二)病案管理组织与职责1. 病案管理组织医疗机构应设立病案管理科(室),负责病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存、借阅、查询等工作。

2. 病案管理职责(1)制定病案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组织病案管理人员进行培训;(3)负责病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存、借阅、查询;(4)定期检查病案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5)参与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和患者安全工作。

(三)病案收集与整理1. 病案收集(1)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病案收集制度,确保病案资料齐全、完整;(2)病案收集应及时,对出院患者应在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病案收集;(3)病案收集过程中,应保证病案资料的整洁、完好,防止丢失、损坏。

2. 病案整理(1)病案整理应按照规定格式进行,包括患者基本信息、病历首页、病程记录、检查报告、治疗经过、出院小结等;(2)病案整理应保证病案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对缺失的病案资料应及时补充;(3)病案整理过程中,应遵循医疗规范,确保病案内容真实、客观。

(四)病案归档与保存1. 病案归档(1)病案归档应按照规定的时间、顺序进行,确保病案资料有序存放;(2)病案归档应保证病案资料的整洁、完好,防止丢失、损坏;(3)病案归档应建立病案索引,便于查询和管理。

2. 病案保存(1)病案保存应确保病案资料的长期保存,防止病案资料丢失、损坏;(2)病案保存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病案资料受潮、虫蛀、霉变等;(3)病案保存应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五)病案借阅与查询1. 病案借阅(1)病案借阅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借阅者需填写借阅申请表;(2)病案借阅应限定借阅时间,借阅期满后应及时归还;(3)病案借阅过程中,应保证病案资料的完整、安全。

医保病案管理制度范文(3篇)

医保病案管理制度范文(3篇)

医保病案管理制度范文一、参保人员门诊就诊操作规程1、参保人员来我院就医,接诊医务人员应对病人身份进行核实。

对已过期或已挂失证件,门诊窗口应给予及时扣留,并及时交院医保办进行处理。

2、定诊医师对参保人员就医应根据情况做出处理。

1)门诊治疗的应使用医保卡和专用处方,按规定用药、治疗和结算。

2)需要住院的患者应开具入院证明。

有病人或家属持证到住院部办理入院手续,ic卡交予住院处暂时保管。

3)如病因复杂或治疗条件有限,不能做出诊断和用药,需转诊或转院的,应由定诊医师申请,到院医保办填写《转诊审批表》,交医疗保险中心审批。

二、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操作规程1、参保人员来我院住院时,应持ic卡和定诊医师开具的入院证明,经住院处工作人员核对无误后即可办理入院手续。

入院时病人需先缴付一部分押金,出院时统一结算。

2、定诊医师要严格掌握入院条件,坚持“因病收治”、“合理治疗”的原则,不得“小病大治”、“病愈休养”。

3、住院病人入院前,在门诊或其他医院已作过的检查,住院后除必需检查的项目外,不得再做重复检查。

三、定诊医师严格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用药。

用“基本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开方,并将诊断结果、所用药品及所做的各项检查全部记录在病历上。

四、定诊医师必须根据病情合理用药,杜绝大处方、人情方、转抄方、过期或超前日期处方,不得以分解处方等手段降低处方值。

严禁利用职权开“搭车药”及做重复检查。

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五、对参保人员用药首选甲类药品,如病情需要使用乙类或《目录》范围外的药品时,定诊医师应征得病人或家属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

否则,所发生的费用由医生本人承担。

六、参保人员自费比例不得超过____%。

否则,超出部分由定诊医师自己承担。

七、对参保人员的治疗,应坚持先一般检查,后特殊检查治疗的原则。

如确需做相应的特殊检查,治疗急、危、重患者,可先进行检查治疗,在检查后两日内到院医保办补办批准手续;确需做特殊检查治疗的一般病人,应由定诊医师提出申请填写《参保人员特殊检查(治)审批表》,经医保办审核报医保中心批准后,方可进行检查治疗。

医院医保病历管理制度

医院医保病历管理制度

医院医保病历管理制度
参保病人病历是记录诊疗活动的真实记录,是核查医保政策执行情况的原始资料。

为规范保险病人的病历书写,制定以下制度。

1、病人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科室负责整理、统一保管。

科室应将收到的住院病人的检查报告等结果于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

病人出院后的住院病历由病案室负责保管。

2、科室必须严格保管病历,严禁病人翻阅病历。

严禁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3、科室主治医生必须如实询问病史,准确记录,如出现因记录失实问题影响患者报销的,由当事人负责。

4、科室诊疗活动必须如实记录医嘱,如因医嘱不符合医保规定,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5、辅助检查,必须下医嘱,在病程记录中有上级查房意见,常规检查外的辅助检查要说明检查的原因。

检查分析结果必须体现在病程记录中。

6、出院诊断、病种定额、辅助检查之间,必须具备严
格的逻辑判断关系,严禁套用病种、诊疗目录。

医保病案管理制度

医保病案管理制度

医保病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病案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安全,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医保病案,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本市范围内医疗机构发生的诊断、治疗、用药、费用等记录。

第三条本市范围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参保人员以及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医保病案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开、公正、完整、准确、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医保病案管理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二章医保病案的建立与管理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保病案管理制度,明确医保病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施。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和医疗服务规范,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确保医保病案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在使用医疗保险基金时,对参保人员的身份进行核实,确保基金的合理使用。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医保病案,确保病案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医保病案进行归档管理,确保病案的长期保存和查阅。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医保病案进行审核和评估,持续改进医疗服务质量,提高医保病案管理水平。

第三章医保病案的审核与报销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医保审核部门,负责对医保病案进行审核,确保医疗服务行为的合规性。

第十三条医保审核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提交的医保病案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一)病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二)医疗服务的合理性、必要性;(三)费用的合规性、合理性。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经办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交医保病案和相关材料,配合经办机构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审核结果,及时支付医疗保险基金,确保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病案管理制度及医保管理制度2篇

病案管理制度及医保管理制度2篇

病案管理制度及医保管理制度2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病案管理目的为确保医疗质量,保障患者权益,规范医疗机构病案管理活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病案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医疗机构内所有病案资料的制作、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及销毁等活动。

第三条病案管理原则病案管理应遵循真实性、完整性、连续性、安全性、保密性的原则。

第二章病案制作与收集第四条病案制作1. 医疗机构应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制定统一的病案制作规范。

2. 病案内容应包括患者的基本信息、病历资料、检查报告、治疗记录、护理记录等。

3. 病案制作过程中,医护人员应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五条病案收集1. 医疗机构应设立病案收集部门,负责定期收集各科室的病案资料。

2. 收集病案时,应确保资料的完整性,不得遗漏重要信息。

第三章病案整理与归档第六条病案整理1. 病案整理应按照一定的顺序和方法进行,确保资料的连续性和系统性。

2. 整理病案时,应检查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对缺失或不完整的部分进行补充。

第七条病案归档1. 病案归档应按照医疗机构制定的归档制度进行。

2. 归档后的病案应按照一定的编号和存放规则存放,便于查询和利用。

第四章病案保管与利用第八条病案保管1. 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的病案保管场所,确保病案的安全和保密。

2. 病案保管应采取防潮、防虫、防霉、防火等措施,确保病案资料的长期保存。

第九条病案利用1. 医疗机构应制定病案利用制度,明确病案利用的范围、程序和责任。

2. 病案利用应遵循保密原则,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第五章病案销毁与处理第十条病案销毁1. 医疗机构应制定病案销毁制度,明确病案销毁的范围、程序和责任。

2. 病案销毁前,应进行严格审查,确保病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病案处理1. 对于存在问题的病案,医疗机构应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如补充、修改、更正等。

2. 病案处理过程中,应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六章罚则与责任第十二条违反病案管理制度的行为1. 故意损坏、篡改、丢失病案资料的,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2024年医保病案管理制度

2024年医保病案管理制度

2024年医保病案管理制度摘要:2024年,随着我国医疗技术的进步和医疗服务的优化,医保病案管理制度迎来了一系列的改革和创新。

本文将就2024年医保病案管理制度的发展趋势、政策措施、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探讨和分析,旨在为相关政策的制定和改进提供参考。

一、发展趋势2024年医保病案管理制度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信息化建设: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医保病案管理将实现全面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

通过建立电子病案平台,实现医疗机构、医保部门和患者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同工作,提高病案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2.数据分析应用:借助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对医保病案数据进行深度挖掘和分析,提供科学决策和政策制定的参考依据。

通过分析医保病案数据,发现医疗服务的问题和疾病防控的重点,优化医疗资源配置和医保支付方式。

3.诊疗指南的应用:将诊疗指南融入医保病案管理制度,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性。

通过医保病案数据的分析,对比国内外诊疗指南的差异和效果,制定和修订适合我国国情的诊疗指南,引导医务人员合理选择医疗方案,降低医疗纠纷和不必要的医疗费用。

二、政策措施2024年医保病案管理制度的政策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建立规范的病案管理制度:完善病案信息的收集、整理、报送和使用制度,推动全国医疗机构建立健全的病案管理机制,规范医疗行为和病案填报流程。

2.推广使用电子病案系统:从国家层面推动各级医疗机构普遍采用电子病案系统,实现病案信息的全程电子化管理。

同时,培训医务人员熟练操作电子病案系统,提高病案信息的质量和准确性。

3.建立医保病案数据分析平台:国家医保部门建立医保病案数据分析平台,将医疗机构的病案数据录入其中,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数据分析和挖掘。

同时,加强医保病案数据的安全保护,确保患者隐私和数据的机密性。

4.制定诊疗指南:国家医保部门加强与专业学会和医疗机构的合作,制定和修订适合我国国情的诊疗指南。

通过诊疗指南的应用,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性。

门诊医保管理制度

门诊医保管理制度

门诊医保管理制度门诊医保管理制度第一篇一、病员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整理、统一保管。

病区应将收到的住院病员的检查报告等结果于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

病员出院后的住院病历由病案室负责保管,年限不少于30年。

二、急诊留观病历和住院病历分别编号保存。

入院病历、入院记录及全部主观病历应标注连续的页码。

三、科室必需严格保管病历,严禁病员翻阅病历。

严禁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四、病历在科室、护保中心、住院处〔医保办〕和病案室的流通过程中,应严格签收制度。

五、住院病历、急诊留观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应由科室指定专人负责携带和保管。

六、病历借阅:1、除涉及病员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教部相关人员外,其它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借阅病员的住院病历。

2、本院正式医务人员〔含有处方权的讨论生〕一次借阅不得超过20份;合同医生、进修生须经上级医生同意后方可借阅,一次不得超过2份。

借阅病历应尽快归还,借阅最长时限不超过5天。

3、借阅者须持正式印章前往病案室借阅,不得他人代借、转借。

4、借阅者应爱惜病案,确保病案的完好。

丢失病案者将视情给予经济和行政惩罚。

5、本院医师调离,转业或其他缘由离开本院,归还全部所借病案后方能办理离院手续。

八、病历复印〔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1、对以下人员和机构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应当受理:〔1〕病员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病员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

2、受理申请时,申请人根据要求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1〕申请人为病员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病员代理人的,应当提供病员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3〕申请人为死亡病员近亲属的,应当提供病员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及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病员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病员死亡证明、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医院医保管理制度(国家标准)

医院医保管理制度(国家标准)

医院医保管理制度(国家标准)医保管理工作制度为了贯彻XXX医疗保险管理和医疗管理文件的精神,并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定了医院医疗保险工作的相关规定。

一、认真核对病人身份。

当参保人员就诊时,应核对医疗保险手册。

如果发现就诊患者与参保手册身份不符合,需要告知患者不能以医保手册上身份开药、诊疗,并严格把关,遏制冒用或借用医保身份开药、诊疗等违规行为。

对于车祸、打架斗殴、酗酒、工伤、自杀、自残、整容、镶牙、流产等类病人,不能享受医保、合作医疗政策待遇。

对于不能确认外伤性质、原因的病人,不得使用医疗保险卡直接办理住院登记。

门急、诊医生应如实记录病史,严禁弄虚作假。

二、履行告知义务。

对于住院病人,应告知其在规定时间(24小时)内提供医疗卡(交给住院收费室或急诊收费室)和相关证件交给病区。

三、严格执行《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不能超出医疗保险限定支付范围用药、诊疗。

对于提供自费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必须事先征得参保人员同意,并在病历中签字确认。

否则,由此造成病人的投诉等,由相关责任人负责自行处理。

四、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西药和中成药可分别开具处方)。

门诊每次配药量,一般疾病不超过七日量,慢性疾病不超过半月量。

住院病人必须在口服药物吃完后方可开第二瓶药,否则医保做超量处理。

应严格掌握用药适应症,住院患者出院时需巩固治疗带药,参照上述执行。

五、严格按规定审批。

对于医疗保险限制药品,在符合医保限制规定的条件下,同时须经过医院审批同意方可进医保使用。

否则,一律自费使用,并做好病人告知工作。

六、病历书写须规范、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记录参保病人的门诊及住院病历。

各种意外伤病人,在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程录中必须如实地记录意外伤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原因。

七、合理用药、合理检查,维护参保病人利益。

医院医保目录内药品备药率西药必须达到80%、中成药必须达到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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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病案管理制度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病历必须单独管理。

二、医院必须为医保患者建立门诊及住院病历,医保病历单独管理,就诊记录应清晰、准确、完整,并妥善保存备查,门诊处方和病历至少保存2年,住院病历至少保存15年。

三、合格的病历装袋后按编号上架保管。

四、凡出院患者病历,应于病人出院后72小时内全部回收到病案室。

五、病历排放的时间、编号要清楚,以方便查找。

六、病案室要保持卫生、清洁,注意档案架的使用和保护。

七、保持病案室通风,病志摆放整齐,完好无损。

八、病案管理人员必须会使用灭火器材。

九、严守病案资料保密制度。

十、特殊病、转诊、转院病人的病案单独管理,包括异地治疗的病历及相关资料复印件。

查房制度
为了更好的落实上级医保中心的各项制度,发挥我院自我管理的能动性,强化竞争机制,保证医疗保险基金正常使用,特制定医保查房制度如下:
1、医保查房由医保科人员每天查房。

2、查房人员要求清楚准确的记录好查房记录。

3、各科室主任或护士长必须一起下到病房查房。

4、查房要求带医疗证逐个对照看是否是患者本人,查阅、调阅有关资料各科室医务人员应积极配合。

5、患者如果有在问清什么原因,当班医护人员是否清楚,是否有请假条。

6、各科医护人员在收治医保患者就诊时,必须认真进行身份识别。

查房时发现伪造、冒用和涂改的证件或与所持医疗证、身份不符时,拒绝记帐扣留医保证并及时上报上级医保中心。

7、查房时积极宣传医保政策,解答好患者不清楚的问题。

8、各科医护人员应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及时如实的提供有关情况资料。

入、出院管理制度
一、医保患者必须符合《辽宁省综合医院住院病人诊断标准》方能住院,需持医疗证、身份证和住院通知单到住院处办理住院手续,由医保科审查人、证是否相符。

二、医保患者住院后,到医院医保科登记备案在24小时内上报上级医保中心。

三、医保患者住院后,应早诊断、早治疗,疑难病要在三天内做出诊断。

为医保患者提供优良的医疗服务,不得无故推委。

四、各种辅助检查要合理,坚决杜绝不必要的辅助检查及重复检查,所有的辅助检查必须下达医嘱,必要的重复检查及重复检查,所以的辅助检查必须下达医嘱,必要的重复检查病志要有记录。

凡病人使用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之外的诊疗项目和药品须经治医生提出申请,患者或家属同意签字,科主任、主管院长同意签字,医保科审批后方可实施。

五、在治疗上要做到合理用药,所有用药必须有医嘱,不使用与本病无关的药品,如病情需要,病志中要做详细的记载,严格执行《药品目录》,使用目录外药品须经治医生提出申请,患者或家属签字,科主任、主管院长同意签字,医保科审批后方可使用。

六、要严格加强住院管理,不准挂床住院、通勤住院和顶替住院,出院带药不超过三天量。

医疗保险住院管理制度
一、凡满足《辽宁省综合医院住院病人疾病诊断标准疗效评定标准》条件的需住院的医疗保险患者,由住院处审查人、证、卡须相符,卡由住院处保管(急、危、重症来持证、卡者,须24小时完成补办手续)。

二、病人住院后,一般情况下当日做出诊断,确定治疗方案,疑难病要在三天内确定诊断,要做到不延诊、不误诊、不漏诊、早诊断、早治疗。

三、凡需要会诊的病人,按医院会诊制度执行。

四、各种辅助检查要合理,坚决杜绝不必要的辅助检查及重复检查,所有的辅助检查必须下达医嘱,必要的重复检查病志要有记录。

凡是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须由经治医生提出申请,科主任签字后,家属或患者签字。

到医保科审批后方可实施。

五、在治疗上要到合理用药。

所有用药必须有医嘱,不使用与本病无关的药品,如病情需要,病志中要做详细记载,严格执行《医保药品目录》表,在《药品目录》内的需药品须由家属或患者签字及科主任签字医保科同意,医保中心批准方可使用,不得使用“回扣”“促销”药品,否则后果自负。

六、严格按《辽宁省综合医院住院病人疾病诊断标准、疗效评定标准》安排参保人员入院、出院,不得以任何理由分解住院或挂名住院,不得推委患者。

对出院患者在《门诊手册》中记录出院小结,防止重复住院。

同一种病15日内不能重复住院,对于符合转诊条件,须科主任签字,医保科登记,主管院长审查登记盖章,报医保中心同意后方可外转,转出医院须是上级定点医疗保险机构。

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制度
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制度
一、符合以下条件方可转院:
(1)院内、外会诊不能治疗的疾病;
(2)医院无条件开展治疗的疾病;
(3)急、危、重症病人必须要转院抢救的疾病;
(4)甲类传染病、精神病、肺结核等需要专科医院治疗的疾病。

二、转诊、转院病人实行逐级会诊、转诊制度,转诊、转院须在三日内完成。

三、经会诊确定需要市内转院的,主治医师认真填写医疗保险市内转诊、转院申请书,科主任签署意见、主管院长签字、医保科审核同意后方可转院。

四、需转诊、转院异地治疗的患者,须由主治医师填写异地转院报告单,附专家会诊意见,由患者或家属签字、科主任签字、主管院长审批签字、医保科审核登记备案,报医保中心审核签署意见后方可转往异地非盈利医院治疗。

五、对符合转诊、转院条件的患者,必须按有关规定及时为参保人员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乙类药品、目录外药品审批制度
一、需用目录外、乙类或乙类限制药需个人承担费用的药品须遵循从甲类到乙类,再到目录外的原则。

二、确因病情需要使用目录外、乙类或限制类药品的,须事前向参保患者或其家属说明,并经患者家属同意。

三、在《药品目录》内,根据参加患者疾病选择同类药品时,在质量标准相同情况下,能使用甲类药的不使用乙类,目录外药品。

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制度
一、必须按照“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的原则,选择药品须遵循从甲类到乙类,再到目录外;从低档到中档再到高档的用药原则。

二、处方与病志相符,不得开与疾病无关的药,与住院疾病不相关的检查,用药并用在病历中未记载使用原因的视为不合理检查、治疗。

三、在《药品目录》内,同类药品有选择时,在质量标准相同情况下,应选择低的品种,能使用甲类药的不使用乙类药。

四、必须严格执行《药品目录》,确因病情需要使用目录外的,须向参保患者或家属说明费用自负情况。

五、必须严格遵守省、市物价政策,所售药品价格不得高于国家或省级物价部门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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