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吉水质监[2006]2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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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水利厅关于重新发布《吉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通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重新发布《吉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水利(水电、水务、水产)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加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安全,发挥投资效益,依据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及有关规程、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对《吉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吉水质监[2004]124号)做了相应修改,现重新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二O0六年四月三十日

主题词: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细则△通知

抄送: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松辽委、省政府法制办、厅机关有关处室。

吉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加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安全,发挥投资效益,依据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及有关规程、规定,并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具体实施监督管理的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权限范围内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同时对同级授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凡在我省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加固的各类水利工程必须纳入质量监督范围内,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行业内的设计、监理、施工及质量检测单位在其资质等级允许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建设、监理、设计及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体系。

第五条水利工程质量实行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监督职能,不代替建设、监理、施工、设计单位

的质量管理工作。工程建设各方均有责任和权利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依法对各自承担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六条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

(一)国家、水利部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

(二)水利行业强制性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

(三)经批准的设计文件;

(四)施工合同文件等。

第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经相应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核定。未经工程质量等级核定或者核定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工程在申报优秀设计、优秀施工、优质工程项目时,必须有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签署意见。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

第八条我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为省、市州、县(市)三级设置。各市州、县(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州站”或“县(市)站”)隶属于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省站”)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九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站作为质量监督部门的派出机构,在其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十条各市州、县(市)设立的质量监督站,正副站长由其主管部门任命,并报省站备案。

第十一条各市州、县(市)质量监督站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质量监督员。质量监督员的数量由各市州、县(市)水利(水务、水电、水产)局根据工作需要和专业配套的原则确定。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工程师职称,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有五年以上从事水利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或建设管理工作的经历;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认真执法,责任心强;

(三)熟练掌握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十三条各市州、县(市)质量监督站可聘任符合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作为工程项目的兼职质量监督员。为保证质量监督工作的公正性、权威性,凡从事该工程建设、监理、设计、施工、设备制造的人员不得担任该工程的兼职质量监督员。

第十四条各市州、县(市)质量监督站和质量监督员必须经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认证,取得相应证书后,方可从事质量监督工作。质量监督机构资质每四年复核一次。质量监督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三章机构职责

第十五条省站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和省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

(二)主要负责省直管工程项目(含国际界河)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各市州、县(市)站工作。

(三)参加受监督水利工程项目的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主持外观质量评定,核定工程质量等级,出具工程质量评定报告。

(四)协助配合由水利部总站和流域分站或有关机构组织监督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五)监督受监督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六)掌握全省范围内水利工程质量动态和质量监督工作情况,定期向水利部质量监督总站和省水利厅报告,同时抄送流域分站。

(七)组织培训质量监督人员,开展水利工程质量大检查活动,组织交流质量监督工作经验。

第十六条各市州站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和我省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

(二)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站和县(市)站监督范围以外的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并指导县(市)站的质量监督工作。

(三)参加受监督水利工程项目的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主持外观质量评定,核定工程质量等级,出具工程质量评定报告。

(四)参加受监督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五)协助配合由省站负责监督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六)掌握监督范围内水利工程质量动态和质量监督工作情况,定期向省站报告;组织交流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第十七条各县(市)站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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