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吉水质监[2006]270号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1.10.08•【字号】吉水建管〔2011〕1176号•【施行日期】2011.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吉水建管〔2011〕1176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水利(水务)局,各县(市)水利(水电、水务)局,有关施工单位、招标代理: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省水利厅修订了《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水利厅2011年10月8日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必须进行招标:(一)具体范围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渔业基础设施、水文设施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规模标准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2.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200万元,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必须招标。
第二章行政监督与管理第四条省水利厅是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和管理部门,内设省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省水利厅负责工程概算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吉林省水利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物价局关于颁发《吉林省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林省水利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物价局关于颁发《吉林省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水利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1991.06.03•【字号】吉水管字〔1991〕156号•【施行日期】199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吉林省水利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物价局关于颁发《吉林省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吉水管字〔1991〕156号各市、州、地、县(市、区)水利(水电)局、财政局、物价局,前扶管理区行委农林水利局、财政局、商业贸易局:现将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水财1990]•16号“关于颁发《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吉林省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发给你们。
请各市、州、地、管理区、县(市、区)水利、财政、物价部门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颁发《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略)2、《吉林省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3、吉林省河道采砂许可证(式样)吉林省水利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物价局一九九一年六月三日附件2吉林省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确保行洪安全,加强河道整治和管理,合理采挖河道砂石,根据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颁发的《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采砂、石、取土和淘金(包括淘取其它金属及非金属)。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砂、石、土料等属国家所有,由河道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其它单位或个人不得任意侵占。
第三条•各级河道采砂必须服从吉林省河道整治规划,河道管理部门要在勘测的基础上制定开采规划,规定采区,确定开采范围和深度,编报年度开采计划,经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开采。
河道采砂实行许可证制度。
许可证由吉林省水利厅与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当地河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河道管理单位负责发放。
吉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预警机制实施办法

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评价及预警机制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遏制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发生,促进质量监督管理关口前移,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并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量预警机制是指在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对可能出现的危害工程质量或产生潜在威胁的某种因素进行适时监控,并向工程参建有关责任方预先警示的制度。
质量预警机制的实现通过质量预警信息评价来完成,包括质量预警等级判定、预警信息发布和预警结果的处理。
第三条质量预警采取定量评价方式,以项目的各个参建单位为评价对象,系统评价工程质量管理情况。
评价工作由各级质量监督机构根据监督职责组织实施,并及时发布评价结果,达到预警级别的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负责对市州、县市质量预警评价工作的指导,并定期进行检查。
第四条凡在吉林省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检测单位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五条大中型项目每年至少评价一次;小型项目实行差别化管理,在工程建设期间至少评价一次,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参建单位承建的项目可适当增加评价次数。
第六条质量预警信息评价要坚持“定性准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客观公正”的原则,涉及质量评价结果的所有相关支撑证据材料要存档备查。
二、预警等级第七条质量预警等级按照存在的质量问题或质量隐患的轻重程度,由轻到重依次划分为:Ⅲ级预警(黄色预警)、Ⅱ级预警(橙色预警)、Ⅰ级预警(红色预警)三个等级。
第八条按照质量评价扣分情况,将质量预警等级依次划分为:扣分在20分~24分之间的,为Ⅲ级预警等级;扣分在25分~29分之间的,为Ⅱ级预警等级;扣分在30分以上的,为Ⅰ级预警等级。
第九条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该项目即被确定为Ⅰ级预警(红色预警)等级:(一)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二)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强制性标准,降低建筑工程质量的;(三)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四)未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或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吉林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动态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动态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1.06.01•【字号】吉水监督函〔2021〕21号•【施行日期】202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吉林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动态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水监督函〔2021〕21号各市(州)水利(水务)局、长白山管委会农业农村和水利局,长春新区农业委员会,各县(市)水利局,厅直属各单位:现将《水利部关于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动态管理的实施意见》(水监督〔2021〕143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并按照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一是高度重视,强化管理。
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与管理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持续推进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标准化达标和延续管理,推进标准化动态管理工作。
二是动态管理,信息共享。
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动态信息平台管理,实现标准化信息共享,做好达标单位初始信息录入等工作。
三是加强监管,积极推进。
做好达标单位的监管检查,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附件:水利部关于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动态管理的实施意见吉林省水利厅2021年6月1日水利部关于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动态管理的实施意见水监督〔2021〕143号部机关有关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水利行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水安监〔2011〕346号),进一步促进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督促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单位持续改进工作,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现就加强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动态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工作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化动态管理机制,实行分级监督、差异化管理,积极应用相关监督执法成果和水利生产安全事故、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黑名单”等相关信息,对水利部公告的达标单位全面开展动态管理,建立警示和退出机制,巩固提升达标单位安全管理水平,为水利事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安全保障。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吉水质监〔2016〕211号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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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
吉水质监〔2016〕211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水利(水务)局,各县(市)水利(水产)局,厅直属各单位,省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16年是实施“十三五”水利发展规划的开局之年。
按照全省水利局长会议部署,省水利厅将进一步完善监督工作机制,狠抓在建工程质量监管,努力推动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稳步提升,形成了《2016年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要点》。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16年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要点
吉林省水利厅
2016年3月14日
——结束——。
吉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吉水质监[2006]270号
![吉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吉水质监[2006]270号](https://img.taocdn.com/s3/m/b6df0361f61fb7360b4c65a9.png)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重新发布《吉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吉林省水利厅关于重新发布《吉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州、县(市)水利(水电、水务、水产)局,厅直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加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安全,发挥投资效益,依据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及有关规程、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对《吉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吉水质监[2004]124号)做了相应修改,现重新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二O0六年四月三十日主题词: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细则△通知抄送: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松辽委、省政府法制办、厅机关有关处室。
吉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加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安全,发挥投资效益,依据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及有关规程、规定,并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具体实施监督管理的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权限范围内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同时对同级授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凡在我省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加固的各类水利工程必须纳入质量监督范围内,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行业内的设计、监理、施工及质量检测单位在其资质等级允许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建设、监理、设计及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体系。
第五条水利工程质量实行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2016-2017年度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情况的通报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2016-2017年度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8.01.08•【字号】吉水质监函〔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吉林省水利厅关于2016-2017年度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情况的通报吉水质监函〔2018〕1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水利(水务)局,各县(市)水利局:按照《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2016-2017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吉水质监函﹝2017﹞17号)和《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水质监﹝2013﹞1206号)要求,省水利工程质监中心站于2017年11月20日至12月29日组织考核组对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工作情况进行了考核。
本次考核做到了严格把关、实事求是,达到了考核的预期目的,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较好地完成了2016-2017年度质量监督工作。
其中长春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等18个监督机构和王秋昕等51名监督人员被评为“先进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优秀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
希望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谦虚谨慎、再创佳绩。
同时,希望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要以先进单位和优秀个人为榜样,扎实工作,开拓进取,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促进水利工程质量稳步提升,为全省水利事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先进质量监督机构和优秀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名单吉林省水利厅2017年1月8日附件先进质量监督机构和优秀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名单一、先进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1. 长春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2. 榆树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3. 吉林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4. 舒兰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5. 伊通满族自治县水利工程管理站6. 辽源市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7. 东辽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8. 通化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9. 集安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10.白山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11.抚松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12.松原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13.乾安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14.白城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15.镇赉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16.延边州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17.敦化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18.延吉市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二、优秀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名单长春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王秋昕长春市双阳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康路长春市九台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王成新农安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王清洁榆树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李云龙德惠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邴立峰吉林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王凤久永吉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贾方会蛟河市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王铖桦甸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李跃年舒兰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丛佩芹磐石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辛成泽四平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刘颖梨树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赵子峰伊通满族自治县水利工程管理站高艳青双辽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王威辽源市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周立群东丰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王慧云东辽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陈晓平通化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陈元洪通化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都业隆辉南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卢长春柳河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翟卫强集安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岳福波白山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叶永生靖宇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肖江帆抚松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袁安华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牟连弟临江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崔建波松原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杨梅前郭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付磊长岭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站陈静乾安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王德武扶余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霍玲玲白城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于艳华镇赉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林明通榆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赵国玉洮南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车勇大安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刘卫延边州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金雪伟延吉市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徐华图们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崔银哲敦化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李文华珲春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金星龙井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王坤和龙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段宝昌汪清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李强安图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梁树安长白山管委会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陈世达梅河口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张海龙公主岭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常国祝。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09.05.13•【字号】吉水经〔2009〕277号•【施行日期】2009.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景区管理正文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吉水经〔2009〕277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水利(水电、水务、水产)局、各水利风景区:为科学合理利用水利风景资源,保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进一步加强对水利风景区的建设、管理和保护,依据水利部《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水综合[2004]143号)文件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水利风景区实际情况,制定了《吉林省〈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水利厅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三日吉林省《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合理利用水利风景资源,保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加强对水利风景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根据水利部《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水利风景区的设立、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水利风景区是指以水域(水体)或水利工程为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风景资源与环境条件,可以开展观光、娱乐、休闲、度假或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区域。
水利风景资源是指水域(水体)及相关联的岸地、岛屿、林草、建筑等能对人产生吸引力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
水利风景区以培育生态,优化环境,保护资源,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为目标,强调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风景区的监督管理。
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一般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水资源管理单位)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导下,负责水利风景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二章设立第五条设立水利风景区,应当有利于加强水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有利于保障水工程安全运行,有利于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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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水利厅关于重新发布《吉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吉林省水利厅关于重新发布《吉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州、县(市)水利(水电、水务、水产)局,厅直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加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安全,发挥投资效益,依据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及有关规程、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对《吉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吉水质监[2004]124号)做了相应修改,现重新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二O0六年四月三十日主题词: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细则△通知抄送: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松辽委、省政府法制办、厅机关有关处室。
吉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加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安全,发挥投资效益,依据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及有关规程、规定,并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具体实施监督管理的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权限范围内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同时对同级授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凡在我省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加固的各类水利工程必须纳入质量监督范围内,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行业内的设计、监理、施工及质量检测单位在其资质等级允许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建设、监理、设计及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体系。
第五条水利工程质量实行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监督职能,不代替建设、监理、施工、设计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
工程建设各方均有责任和权利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依法对各自承担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六条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一)国家、水利部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二)水利行业强制性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三)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四)施工合同文件等。
第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经相应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核定。
未经工程质量等级核定或者核定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工程在申报优秀设计、优秀施工、优质工程项目时,必须有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签署意见。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八条我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为省、市州、县(市)三级设置。
各市州、县(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州站”或“县(市)站”)隶属于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省站”)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九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站作为质量监督部门的派出机构,在其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十条各市州、县(市)设立的质量监督站,正副站长由其主管部门任命,并报省站备案。
第十一条各市州、县(市)质量监督站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质量监督员。
质量监督员的数量由各市州、县(市)水利(水务、水电、水产)局根据工作需要和专业配套的原则确定。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工程师职称,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有五年以上从事水利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或建设管理工作的经历;(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认真执法,责任心强;(三)熟练掌握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十三条各市州、县(市)质量监督站可聘任符合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作为工程项目的兼职质量监督员。
为保证质量监督工作的公正性、权威性,凡从事该工程建设、监理、设计、施工、设备制造的人员不得担任该工程的兼职质量监督员。
第十四条各市州、县(市)质量监督站和质量监督员必须经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认证,取得相应证书后,方可从事质量监督工作。
质量监督机构资质每四年复核一次。
质量监督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三章机构职责第十五条省站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和省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
(二)主要负责省直管工程项目(含国际界河)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各市州、县(市)站工作。
(三)参加受监督水利工程项目的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主持外观质量评定,核定工程质量等级,出具工程质量评定报告。
(四)协助配合由水利部总站和流域分站或有关机构组织监督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五)监督受监督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六)掌握全省范围内水利工程质量动态和质量监督工作情况,定期向水利部质量监督总站和省水利厅报告,同时抄送流域分站。
(七)组织培训质量监督人员,开展水利工程质量大检查活动,组织交流质量监督工作经验。
第十六条各市州站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和我省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
(二)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站和县(市)站监督范围以外的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并指导县(市)站的质量监督工作。
(三)参加受监督水利工程项目的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主持外观质量评定,核定工程质量等级,出具工程质量评定报告。
(四)参加受监督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五)协助配合由省站负责监督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六)掌握监督范围内水利工程质量动态和质量监督工作情况,定期向省站报告;组织交流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第十七条各县(市)站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和我省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总投资在1 0 0 0万元以下的水利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三)参加受监督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主持外观质量评定,核定工程质量等级,出具工程质量评定报告。
(四)参加受监督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五)协助配合由省站、市州站负责监督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六)掌握监督范围内水利工程质量动态和质量监督工作情况,定期向省站报告。
第四章质量监督第十八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方式以抽查为主,进行巡回监督。
第十九条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一)对监理、设计、施工和有关产品制作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
(二)对建设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和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设计单位服务体系等实施监督检查。
(三)对工程项目划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
(五)检查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对工程的质量检验和质量评定情况。
(六)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核定,编制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并向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工程质量等级的建议。
(七)建设(监理)单位在施工月结束一周内向相应质量监督机构提交质量月报,主要内容包括:1.当月施工项目形象进度和质量情况;2.施工质量数据统计分析;3.质量缺陷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及改进措施;4.次月施工项目内容及质量管理方面的措施办法。
第二十条从工程开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始,到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止(含合同质量保修期),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期。
第二十一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到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监督手续,签订《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书》,并按规定缴纳质量监督费,同时提交以下材料备案:(一)工程项目建设审批文件;(二)项目法人与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副本及复印件;(三)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工程质量管理组织情况及项目划分表等资料。
(四)设计文件、重要部位图纸。
第二十二条项目法人在办理监督手续前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共同研究划分出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单元工程。
第二十三条凡是规定中未涉及的项目划分和评定内容,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共同商定,报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确认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根据受监督工程的规模、重要性等制订质量监督计划,确定质量监督的组织形式,并实施质量监督。
第二十五条在主体工程施工初期,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根据施工计划安排并结合本工程特点及使用要求的实际情况,共同研究制定出建筑物外观质量评定项目、质量标准及测试方法,并报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确认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制定、确认建筑物外观质量评定标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填表说明与示例》(以下简称《填表说明与示例》)中有明确规定的项目,按其规定执行。
(二)设计文件及其它规程、规范中对建筑物外观质量标准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三)省有关部门已经制定出建筑物外观质量评定标准的,按其规定执行。
(四)《填表说明与示例》及其他规程、规范中未包括而本项工程中既明显又较重要的外观质量项目,应列为外观质量评定的项目。
第二十七条对项目法人质量管理体系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一)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建立、运行是否正常,质量管理工作是否及时有效。
(二)与工程质量有关的规程、规范、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如何,对工程质量是否进行了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三)是否按时组织单位工程验收,是否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质量评定。
(四)工程质量事故是否按规定进行报告、调查、分析,处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是否对其他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和实体工程质量进行了监督检查,是否及时记录在案。
第二十八条对监理单位质量控制体系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一)质量控制体系是否建立、运行是否正常,工程质量是否得到全面有效控制。
(二)总监理工程师是否常驻工地,人员是否按合同规定及时到位,是否满足工程各专业质量控制的要求。
监理工程师是否熟悉每道工序的质量控制标准,是否按合同规定到达施2F_现场,关键工序、关键部位是否做到了旁站监理,是否对施工单位的自检行为进行了签证。
(三)与工程质量有关的规程、规范、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如何。
(四)是否按规定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了平行检测,检测结果是否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
当不具备检测条件时,是否委托了有资质单位代行检测,是否签订了委托检测合同。
(五)是否坚持工程例会制度,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是否能够及时解决;对施工质量缺陷是否进行了登记,消缺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坚持施工质量事故报告备案制度。
(六)是否及时对施工单位的质量检验结果进行了核实,是否及时对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进行了复核,签字手续是否完备。
(七)分部工程完工后,是否及时组织了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