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行政检查事项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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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交通运输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xx省交通运输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第四十五条
7
船员培训机构经营行为监督
船员培训机构培训质量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
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
船员培训单位
《船员条例》第四十五条;
《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第四条
8
船员服务机构经营行为监督
船员注册、任职资格、履行职责、安全记录,船员服务机构诚实守信以及船员用人单位保护船员合法权益等情况;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以及相关的机构建立健全船员在船舶上的人身安全、卫生、健康和劳动安全保障制度,相应保障措施落实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
省、市、县港航管理机构
船舶运输经营企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条;
《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第四十五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3
港口(理货)监督检查
港口企业资质符合情况;港口企业市场行为;港口理货企业是否存在兼营港口装卸、仓储业务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
省、市、县港航管理机构
港口企业
《港口设施保安规则》(2016年修正)第七十六条
6
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监管
内河交通安全监督检查(船舶、船员和通航安全、船舶防污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
省、市、县地方海事管理机构
船舶、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十九条;
《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四条、第八条;
省、市、县(市、区)海事管理机构
船员服务单位
《船员条例》第四十五条;
《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第六条
9
对道路客运、客运站经营者的检查
对道路客运、客运站经营活动进行检查
省、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事项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事项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道路运政执法:是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公路路政执法:是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驾驶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港航行政执法:是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从事水上运输、渔业捕捞等活动的企业和个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是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除此之外,还有机动车维修、驾驶员培训、物流等其他交通运输相关执法事项。

不同的执法事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同,需要进行具体的执法操作和程序。

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中,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严格依法办事,确保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

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
案例
1

3
4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对交通运输系统实行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事项,对辖区内行政执法工作;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交通运输违法行为。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制订以下制度。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在中央管理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
承担区县乡公路、桥梁的行业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省乡村公路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公路工作。
承担区县乡公路、桥梁的养护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五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承担指导公路行业体制改革工作
《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
3
承担水上乡镇渡口交通安全监管责任。负责指导全区水上乡镇渡口交通安全监管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承担区辖属水上渡口交通安全监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山东交通运输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山东交通运输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存在侵占、损
坏公路、公路《公路法》第七十条:交通主管部
对各种侵占、损坏公
省、市、县级交
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
用地、公路附
24
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对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 通主管部门或 属设施及其他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
属设施及其他违法行 施及其他违法行为进行检查
市、县级公路管
法》第三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应当充分发挥监控平台的作用,定
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
省、市、县级道
17
监控工作的情况的监 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 路运输管理机 道路运输企业期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
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将其纳入


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内容,作为运
输企业班线招标和年度审验的重
2
督检查
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 管理机构
营企业 条;
是否符合交通运输部相关规定;安全管理制度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
建立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
九条、第四十二条
实情况。
可编辑
精品
港口企业资质符合情况;港口企业市场行为;
3
港口(理货)监督检查 港口理货企业是否存在兼营港口装卸、仓储业 省、市、县港航 港口(理货)《港口法》第四十二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

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五条、第三十一条
可编辑
精品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二
款;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 按照各级政府要求参与事故调查工作;对事故发省、市、县级交事故发生相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交办办〔2017〕181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交办办〔2017〕181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交办办〔2017〕181号部内各司局: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新修订的《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7年12月5日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2017年12月第一部分概述一、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7〕24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交办办〔2016〕189号)二、目录数据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应该公开以下内容:1.名称。

发布信息的具体名称,一般为政府信息文件名称全称。

2.文号。

发布信息的文件编号,如无正式文件编号可略去。

3.发布机构。

信息制作、持有或发布机构名称。

4.发文日期。

信息发布的日期。

5.索引号。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索取政府公开信息的一组代码。

索引号的生成规则为:日期+发布顺序号。

索引号在发布信息时由内容发布系统自动生成。

6.主题分类。

按照主题分类目录(见第二部分(一)主题分类目录)对信息进行分类,该信息所属的主题类目名称。

7.行业分类。

按照行业分类目录(见第二部分(二)行业分类目录)对信息进行分类,该信息所属的行业类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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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交通运输部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序号事项名称检查内容实施主体检查对象设定依据1 公路养护、绿化、水土保持检查对公路养护、绿化、水土保持情况的监督检查交通运输部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2 公路建设市场检查对公路建设项目从业主体执行国家有关公路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情况,基本建设程序、市场准入、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合同履约情况,及其他有关情况进行检查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及主要人员《公路法》第六十九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第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规则》(交公路发〔2015〕59号)全文3 国内水路运输市场检查对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者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及经营资质条件保持情况进行检查,对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的经营资质进行检查交通运输部国内水路运输业经营者、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反恐怖主义法》第八条;《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4 国际海运市场检查对可能损害国际海运市场公平竞争行为情形的调查交通运输部国际海运业经营者、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者《国际海运条例》第三十一、三十二、三十六;《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4号)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谢谢你的观赏5 水运工程建设市场检查对水运建设项目从业主体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情况,包括基本建设程序、市场准入、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合同履约情况等情况进行检查交通运输部水运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及主要人员《航道法》第五条;《航道建设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第三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五条;《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4号)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条6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检查对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评价机构备案条件、内部管理体系、档案管理、评审员管理、评价流程与质量控制、现场评价开展以及机构能力保持和建设情况等进行检查交通运输部一级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法》第八条、第九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交安监发〔2016〕133号)第三条7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检查对试验检测机构标准规范执行、工作规范性、内部运行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交通运输部试验检测机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0号)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全文8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检查根据国家统一部署、行业监管工作需要或者突出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对部分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主要参建单位工作质量、安全管理行为、施工工艺以及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及质量安全专项活动开展情况等进行抽查检查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参建单位《安全生产法》第八条、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第四十四、四十五、四十七、四十八、五十条谢谢你的观赏9 安全生产检查对行业中央企业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及我部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政策、标准规范等情况的检查。

江苏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领域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及执法文书

江苏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领域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及执法文书

江苏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行政检查事项目录清单一、道路执法(15类)★01道路客运经营者检查★02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经营者检查03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检查★04巡游车客运经营者检查★05网约车平台公司检查★06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者检查★07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检查★08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者检查★09客运站经营者检查★10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检查★11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检查★12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者检查★13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检查14公路执法巡查15道路运输路检路查二、水上执法(16类)★16水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者检查★17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检查★18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检查— 1 —19渡口渡运经营人检查20水上游览活动经营者检查21游艇俱乐部检查★22普通货物、客运、集装箱港口经营人检查★23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检查★24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检查★25船员服务机构检查★26船员培训机构检查27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检查28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检查29水上水下作业活动现场检查30通航环境与秩序巡查31水上交通检查三、交通工程建设执法(3类)32交通工程从业单位33交通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与安全检查34交通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和招投标活动检查(注:★事项,应当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实施行政检查。

)— 2 —江苏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整改通知书交执整改字(20)号:年月日,依法对你单位实施行政检查,发现存在下列问题:上述问题,你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整改。

整改完毕后,应当及时向我单位。

在问题未整改完毕前,你单位应当落实相应防范措施,确保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联系人:联系电话:×××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执法专用章)年月日(注: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通知单位,一份本单位留存)送达回执— 3 —江苏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执法抄告函交执抄告字(20)号:年月日,我单位行政检查中发现可能与你单位行政执法职能有关,现根据的规定,将上述情况抄告你单位,请你单位依法处理。

交通运输局职责清单

交通运输局职责清单

目录
一、部门职责 (1)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6)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21)
1、交通建设工程监管制度 (21)
2、公路用地林木更新、砍伐许可监管制度 (22)
3、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监管制度 (23)
4、机动车维修监管制度 (24)
5、道路运输监管制度 (25)
6、出租汽车行业监管与运行状况监管制度 (26)
7、道路货运站场监管制度 (28)
8、道路客运站监管制度 (29)
9、驾驶员培训行业监管制度 (30)
10、道路旅客运输行业监管制度 (31)
11、路政许可监管制度 (32)
四、公共服务事项 (34)
一、部门职责部门名称(盖章):××市交通运输局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一)交通建设工程监管制度
(二)公路用地林木更新、砍伐许可监管制度
(三)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监管制度
(四)机动车维修监管制度
(五)道路货物运输监管制度
(六)出租汽车行业监管与运行状况监管制度
(七)道路货运站场监管制度
(八)道路客运站监管制度
(九)驾驶员培训行业监管制度
(十)道路旅客运输行业监管制度
(十一)路政许可监管制度
四、公共服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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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长江干线水运航道工程质量及安全生产检查
对长江干线水运工程质量的行政检查
长江航务管理局
水运工程参建单位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3号)第八条
对长江干线航道工程安全生产的行政检查
航道工程从业单位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第五条
21
长江干线水路运输市场检查
交通运输部
公路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及主要人员
《公路法》第六十九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第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规则》(交公路发〔2015〕59号)全文
3
国内水路运输市场检查
4
国际海运市场检查
对可能损害国际海运市场公平竞争行为情形的调查
交通运输部
国际海运业经营者、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者
《国际海运条例》第三十一、三十二、三十六;《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4号)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5
水运工程建设市场检查
对水运建设项目从业主体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情况,包括基本建设程序、市场准入、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合同履约情况等情况进行检查
对船载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审批情况及积载隔离情况检查
船舶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七条;《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内河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二条;《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4号)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对集装箱开箱查验
集装箱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9
安全生产检查
对行业中央企业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及我部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政策、标准规范等情况的检查。根据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开展专项行动或综合安全生产督查检查
交通运输部
行业企业
《安全生产法》第八条、第九条
10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和工程建设质量事故调查
按照国务院要求组织或参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工作;按照部领导批示要求组织协调涉及部内多个部门的重大事故调查工作;负责按部规定组织协调有关事故调查处理;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和隐患,进行督促整改
对船舶进出港报告或办理进出港手续情况检查
船舶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船舶安全监督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4号)第四条
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检查
船舶
《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6号)第十九条;《船舶安全监督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4号)第四条
14
海事规费行政检查
对港口建设费缴纳情况检查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
义务缴费人、港口经营人、船舶代理人及货物承运人
《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1〕29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完善港口建设费征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31号)第五条
对防污染作业单位监督检查
防污染作业单位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三条;《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5号)第八条、第三十七条
18
航运公司与船检、引航机构行政检查
对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活动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
航运公司
《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6号)第三条
对船舶保安和海事劳工条件检查
船舶
《国际船舶保安规则》(交通部令2007年第2号)第三条
对中国籍船舶自查情况检查
船舶
《船舶安全监督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4号)第四十二条
对船检质量检查
船舶
《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三条;《船舶检验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第三条、第四十七条
22
珠江水系航运相关检查
对珠江水系省际客船、危险品货物水路运输市场的监督检查
珠江航务管理局
珠江水系省际客船、危险品货物水路运输企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条;《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14〕141号)第三条
对长江干线国内水路运输企业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及经营资质条件保持情况进行检查,对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的经营资质进行核查
长江航务管理局
国内水路运输业经营者、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14〕141号)第三条
附件2
交通运输部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检查内容
实施主体
检查对象
设定依据
1
公路养护、绿化、水土保持检查
对公路养护、绿化、水土保持情况的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部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2
公路建设市场检查
对公路建设项目从业主体执行国家有关公路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情况,基本建设程序、市场准入、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合同履约情况,及其他有关情况进行检查
船舶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船舶安全监督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4号)第四条
对船舶配员情况检查
船舶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船舶安全监督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4号)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
水运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及主要人员
《航道法》第五条;《航道建设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第三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五条;《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4号)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条
对船舶航行、停泊、作业情况检查
船舶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船舶安全监督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4号)第四条
对船舶防污染措施落实情况检查
船舶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二条;《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5号)第十三条;《船舶安全监督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4号)第四条
对客货载运及货物系固绑扎情况检查
船舶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条;《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八条;《船舶安全监督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4号)第四条
对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情况检查
船舶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条、第十七条;《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船舶安全监督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4号)第四条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行业监管工作需要或者突出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对部分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主要参建单位工作质量、安全管理行为、施工工艺以及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及质量安全专项活动开展情况等进行抽查检查
交通运输部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参建单位
《安全生产法》第八条、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第四十四、四十五、四十七、四十八、五十条
对通航环境状况检查
通航水域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航道法》第十八条;《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5号)第四条
17
防污染行政检查
对船舶防污染作业检查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
船舶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条第三款、第七十条; 《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第二款;《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5号)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对船检机构监督检查
船检机构
《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三条;《船舶检验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第三条、第四十七条
对引航机构监督检查
引航机构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船舶引航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0号)第四条
19
航道通航安全检查
对航道现场及通航条件行政检查
长江海事局
航道设施
6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检查
对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评价机构备案条件、内部管理体系、档案管理、评审员管理、评价流程与质量控制、现场评价开展以及机构能力保持和建设情况等进行检查
交通运输部
一级评价机构
《安全生产法》第八条、第九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交安监发〔2016〕133号)第三条
船员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条;《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船员条例》第三条、第二十条、第四十五条
对船员培训机构监督检查
船员培训机构
《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9号)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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