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钱给小三,还能要回来:夫妻共同财产包含什么你清楚吗
离婚律师教你如何追回赠予小三的财产

离婚律师教你如何追回赠予小三的财产
出轨本身不触犯任何法律法规,但却受道德的约束,今天的的案例中丈夫出轨被发现,夫妻二十年感情付之一炬,夫妻协议离婚未约定财产划分,丈夫婚内赠予小三的房子、车子能要回来吗?天津离婚律师教你如何追回赠予小三的财产。
张某和李某2001年结婚,婚后通过夫妻俩多年的打拼,也有了一个比较富裕的家庭,可爱的女儿也已经长大成人,2018年张某在一张商业聚会认识了比自己小十五岁的王某,双方都知道对方已成家,但还是逐渐发展成了情人关系,期间张某为王某支付过车款40余万,房产首付款36万,以及其他转账、汇款等,李某得知此情况后将张某和王某诉讼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定双方赠予合同无效。
隔日张某和李某协议离婚。
除了对车款和房产首付款无争议外,张某和王某对转账、汇款提出异议,但未能拿出确凿证据,法院最终确认张某赠予王某款项合计92万余元。
张某和李某在离婚协议中未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约定划分,张某也承认赠予王某的款项支出均来自夫妻共同财产,确认赠予款项为夫妻共有。
张某在于妻子李某婚姻存续期间擅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侵害了李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共同所有权和平等处分权,且该赠予行为也未得到李某的事后追认,故认定无效。
无效的法律合同自始就不具备法律效力的,王某有配偶仍与张某保持情人关系,并接受张某的赠予,显然不是善意的,所得赠予财产应予以返还。
以上就是我这位离婚律师教你如何追回赠予小三的财产做出的解答,夫妻之间要忠诚,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双方共同处置。
如何要回丈夫赠与“小三”的财物

如何要回丈夫赠与“小三”的财物作者:张亮来源:《检察风云》2016年第03期现代社会的诱惑太多,“小三”对婚姻家庭产生了巨大杀伤力,“妻子们”应当以法律手段积极维护自己的财产权益。
对于丈夫赠与“小三”的财物,如何要回来是有学问的,这类案例在多地已有判决。
案例一:赠与标的物要明确施女士与孙先生是一起出门打工的夫妻,两人勤奋苦干,慢慢在异地打拼出自己的事业,陆续开起了一家酒店和一家辅料厂。
而后,孙先生与在酒店打工的于小姐相识并发生感情,两人从此便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
于小姐在2007年为孙先生生下一子孙小某。
2009年,于小姐向孙先生提出,为了孩子以后在市区上幼儿园,必须买附近的学区房。
软磨硬泡之下,孙先生还是答应了,于是由于小姐出面和第三人金某签订购房合同,孙先生瞒着施女士动用夫妻共同财产买下了宁波市鄞州区繁华地段的一套房产,房价合计约119万元。
根据房款收条,其中59万元由孙先生通过其个人账户转账至卖房人指定账户,另有58万元由孙先生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账户转账至卖房人指定账户。
2009年10月,这套房子直接过户登记到了于小姐名下。
不久之后,于小姐将自己与孩子的户口从老家迁至市区。
但是纸包不住火,这段婚外情还是在2014年被施女士发现了,经过孙先生的苦苦哀求,又念在多年夫妻的份上,施女士决定原谅孙先生。
虽然孙先生给于小姐母子的经济资助已经难以估量,但是施女士坚持要讨回丈夫赠与于小姐的房子。
夫妻俩和于小姐的交涉并不顺利,于小姐坚称是自己买了房子,只不过向孙先生要了一笔钱。
而目前这套房产的实际市价已经翻了几番,施女士显然不满足于要回钱。
于是,施女士将丈夫孙先生和于小姐一同告上了法庭,要求法庭确认两人的房产赠与行为无效。
法庭审理后认为,本案的购房合同是于小姐与第三人金某所签,因此房子不是孙先生赠与行为的标的物,账户往来的钱款只能推论孙先生向于小姐赠与了购房款,最终判决驳回了施女士要房子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化繁为简争房款庞女士与胡先生系夫妻,生活美满,育有一子、一女。
夫妻一方婚内转款给第三者能要回来吗

夫妻一方婚内转款给第三者能要回来吗?律师解答:看证据,如果双方之间没有其他金钱往来,只是单纯的一方转款给另一方,那么可以认定是赠予,夫妻另一方可起诉赠予无效返还款项。
如双方之间还有其他转账或经济往来,那么缺乏以认定是赠予,要承当败诉可能。
判决书节选:本院认为,本案中,李某与王某于1996年11月登记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与赵某开展婚外男女关系,期间于2011年1月24日向赵某的银行账户转账10万元。
王某认为上述转款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确认该行为无效并由李某、赵某共同返还款项及利息;李某、赵某那么抗辩认为上述转款属于对赵某的还款。
对此,本院认为,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赵某存在男女关系,损害了夫妻感情及婚姻家庭,是不正当的行为,应予谴责。
而本案处理的是夫妻一方对第三者的转款,能否认定损害了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的问题。
由于夫妻一方及第三者仍属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两者可以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发生资金往来,例如借款、投资、经营生意等,因此,虽然李某、赵某存在不当的男女关系,但也不能因为该关系的存在而不加区分地认为但凡有资金的转出就损害了夫妻另一方的权益,而应根据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实际需求及资金往来等实际情况加以判断。
经审查,根据赵某提供的兴业银行汇款凭证、证人证言、当事人之间的陈述,并结合李某、赵某的年龄等实际情况可知,在婚外男女关系存续期间,赵某本人也具有一定的经济能力,本案并无确凿证据反映赵某的生活是依附于李某无偿提供资金或物质;而在两人之间也存在资金的往来,即并非单纯是李某向赵某转款,也存在赵某向李某转款,根据赵某提供的兴业银行汇款凭证可知,在李某将讼争10万元转给赵某之前,赵某曾向李某转账20万元,故根据双方之间的款项来往情况,李某、赵某对于转款理由的陈述有合理的根底,并非毫无理据,且李某实际收到的款项仍比转出的数额多。
因此,基于上述情况及现有证据,本案缺乏以认定李某于2011年1月24日转账10万元给赵某的行为损害了其与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权益,即不能认定该行为损害了王某的合法权益,故王某请求确认该行为无效并由李某、赵某共同返还款项及利息,理据缺乏,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婚外情期间给予小三的财物能否要回

婚外情期间给予⼩三的财物能否要回⼀些⼈在婚后可能出轨在外养⼩三,甚⾄还会赠送⼩三⼀些财物,那么婚外情期间给予⼩三的财物能否要回,关于婚外情期间给予⼩三的财物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为店铺⼩编整理了关于婚外情期间给予⼩三的财物的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婚外情期间给予⼩三的财物能否要回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获财产,除有特殊规定外,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分权利。
夫妻⼀⽅擅⾃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为,应为⽆效⾏为。
⽆偿赠与“⼩三”财产属于⾮因⽇常⽣活需要处分共同财产,损害另⼀⽅财产权益;⽽且由于第三者是⽆偿取得财产,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甚⾄多数情况下这种赠与是违反公序良俗、挑战道德底线、需要谴责的⾏为。
因此,赠与“⼩三”财产⾏为理当认定⽆效。
还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共同拥有的财产,在共有关系没有解除的情况下,⼀般情况下是不应该分割的,对于出轨⽅擅⾃⽆偿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为,除⾮⽆过错⽅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要求,过错⽅是⽆权主张分割的。
所以,⽆过错配偶⽅完全有理由要求“⼩三”返还受赠的全部财产,以维护⾃⼰的合法权益,法院也应当⽀持全部返还。
⼆、婚外情的法律责任单纯的婚外情只受到道德的谴责,不受法律调节的。
但是如果以夫妻名义与他⼈同居的,或者是配偶⼜与他⼈结婚或者明知他⼈有配偶⽽与之结婚的⾏为。
这是涉嫌构成重婚罪的。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五⼗⼋条规定:“有配偶⽽重婚的,或者明知他⼈有配偶⽽与之结婚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另外,起诉离婚的话,有外遇的属于有过错⼀⽅,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该给⽆过错⼀⽅补偿,财产要少分,这是民事上的责任。
综合上⾯的介绍,婚外情期间给予⼩三的财物能否要回要根据实际情况分析。
相信⼤家看了上⾯介绍后,对于婚外情期间给予⼩三的财物的法律知识有了⼀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店铺律师,他们会为你进⾏专业的解答。
正室可要回丈夫送给小三的房产

婚姻法解释三解读:正室可要回丈夫送给小三的房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囊括了婚姻家庭纠纷中房产、结婚登记、亲子关系等众多家长里短的问题,全文包含19个条文,涉及内容十分丰富。
新规首次明确了结婚登记瑕疵,应申请复议;父亲怀疑孩子非亲生,妻子不配合鉴定的将败诉,法院推定孩子非亲生;个人财产婚后获得的孳息,不能算作夫妻共同财产……此外,妻子有权自行决定中止妊娠,并不侵犯丈夫的生育权。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囊括了婚姻家庭纠纷中房产、结婚登记、亲子关系等众多家长里短的问题,全文包含19个条文,涉及内容十分丰富。
新规首次明确了结婚登记瑕疵,应申请复议;父亲怀疑孩子非亲生,妻子不配合鉴定的将败诉,法院推定孩子非亲生;个人财产婚后获得的孳息,不能算作夫妻共同财产……此外,妻子有权自行决定中止妊娠,并不侵犯丈夫的生育权。
关键词:亲子关系拒做亲子鉴定法院推定默认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以前案例同样拒绝鉴定案法院判决各不同为逃避抚养义务,生父拒做亲子鉴定,法院推定其为生父;男方争亲生子,女方拒做亲子鉴定,法院判决男方没有证据输官司。
此前江门、梅州两地法院发生两起类似的案例,都是拒做亲子鉴定,判决的结果却截然相反。
李某在新会打工时认识男子王某,两人同居后怀孕,正准备“奉子成婚”时,李某意外流产。
王某抛弃李某另觅新欢后,李某竟发现又怀孕并生育一子。
此后,李某无力独自承担,起诉要王某一次性付清儿子的抚养费。
王某坚称孩子不是他的,且拒做亲子鉴定。
法院最终根据李某提供的线索,证实了两人之前的同居关系,推定王某是孩子的父亲。
梅州男子赖某则因妻子彭某离家出走,并带走了唯一的孩子,要争夺孩子的抚养权。
能怎么要回老公留给情人的遗产

一、能怎么要回老公留给情人的遗产如果老公留遗嘱将夫妻共同财产留给情人,实质上是遗赠。
遗赠属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行为是当事人实现自己权利,处分自己的权益的意思自治行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旦作出就成立,但遗赠人行使遗赠权不得违背法律的规定。
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其次,要收集一些老公和情人不正当关系的证据来证明双方有不正当关系,包括录音录像、保证书、照片、微信聊天内容等。
第三,还要尽量找一些证据证明你老公给过情人的财产,如买车、买房的证据,必要时要委托律师查明情况,并可以起诉到法院来要回本属于你们的财产。
实践中要老人把遗产给保姆的案例都很多,关键要看证据说话。
二、遗产继承方式有哪些1、遗嘱继承,即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自己的遗产。
2、遗赠即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将遗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3、遗赠抚养协议即被继承人与扶养人订立协议,由扶养人负担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被继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
该方式主要出现在老人无人赡养的情况下。
4、法定继承,即在上面三种情况都不存在的情况下,法律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确定的顺序。
如果同时出现2种以上的继承情况,在这4种继承方式中,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最高,其次是遗赠,效力最低的是法定继承。
三、遗赠概念所谓遗赠,就是指公民通过设立遗嘱,将其个人所拥有的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待其死亡后无偿赠送给国家、集体组织、社会团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行为。
《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公民通过遗赠给与受遗赠人的既可以是财产权利,也可以是免除其财产义务。
公民订立遗赠时,可以对遗赠附加条件,也即可以要求受遗赠人履行某种义务。
但该附加的义务并不是遗赠的对价,也不能超过受遗赠人所得的财产利益。
《继承法》第21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
丈夫赠与“小三儿”的财产能追回吗

已婚人士有第三者,并豪爽地把夫妻共同财产拱手送人的案件越来越多,原配与“小三儿”对财产的争夺战也愈演愈烈。
然而由于法律适用及各方当事人的证据各有不同,同类案件的判决结果也不尽相同。
作为原配或“小三儿”,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案例1:原配告“小三儿”铩羽而归李毅很有经商头脑,这么多年,他带着妻子陆佩做过很多生意,夫妻俩拥有资产上千万。
他们的婚姻安然走过了两个七年之痒,但半路突然杀出了个程咬金―李毅有外遇了。
毫无悬念,这个女孩比陆佩年轻很多。
她叫石婷,是酒店的服务员。
认识李毅后就办理了辞职并和李毅同居。
为了哄石婷开心,李毅用自己的信用卡刷卡11万元,给石婷买了辆车。
同居期间,李毅陆陆续续向石婷的账户汇款65万元。
为了稳住地位,绑住财神爷,石婷为李毅生了个男孩,这让一直苦于没儿子的李毅喜出望外。
于是他彻底搬出了自己的家,公然和石婷住在一起。
陆佩得知这一切后,对婚姻心灰意冷,向法院提起了离婚。
与此同时,她还分别以石婷和李毅为第一、第二被告,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李毅向石婷赠与财产的行为无效,并要求石婷返还原告夫妻共同财产共计76万元。
法院认为,陆佩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李毅和石婷之间的经济往来属赠与行为;另外,从李毅和石婷的账单结算情况看来,石婷已将涉案款项汇入李毅的账户,即便存在赠与行为亦已返还。
因此法院判决驳回陆佩所有诉讼请求。
陆佩认为法院未将二被告的不正当关系作为争议焦点,有失妥当,何况石婷汇出的所谓还款资金极有可能来源于李毅,因此判决后陆佩向中院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补充指出,在婚姻存续期间,两人所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共同所有。
现在陆佩已经提起离婚诉讼,若陆佩认为李毅对涉案钱款的处分侵犯了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可在离婚诉讼中一并主张。
因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2:夫妻齐上阵“小三儿”完败王刚是一个私企老板,妻子陈云赋闲在家。
2006年,王刚在一次民间骑行活动上结识了何婧。
追回小三的财产协议书

追回小三的财产协议书甲方(原配):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第三者):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1. 甲方与配偶(以下简称“配偶方”)系合法夫妻关系;2. 乙方与配偶方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且乙方在此关系中获得了配偶方的财产;3. 甲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与乙方就追回乙方从配偶方处获得的财产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财产确认1. 乙方确认,在与配偶方的不正当关系期间,从配偶方处获得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存款、房产、车辆、股票、债券、珠宝首饰等。
2.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获得上述财产的详细清单,并保证该清单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二条财产返还1. 乙方同意无条件返还上述第一条所列的所有财产。
2. 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天内,将上述财产返还给甲方。
3. 若财产为非现金形式,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相关过户手续。
第三条保密条款1. 甲乙双方对本协议的内容及履行过程中所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2.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上述信息。
第四条违约责任1. 若乙方未按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返还财产,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未返还财产价值____%的违约金。
2. 若乙方违反第三条保密条款,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元。
第五条争议解决1.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其他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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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钱给小三,还能要回来:
夫妻共同财产包含什么你清楚吗
2018-03-21盈科一站式服务中心
案例回顾
2014年,刘女士与李先生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先生与第三者赵某建立了恋爱关系。
此后,李先生承诺赠与赵小姐10万元,并从银行支取现金10万元给赵某。
2016年4月,刘女士发现李先生和赵某的关系,并查询到李先生曾给赵某10万元,刘女士遂将赵某诉至法院,并将李先生作为第三人。
刘女士认为,丈夫在尚未离婚的情况下出轨并与赵某建立恋爱关系,私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严重侵犯刘女士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赵某返还10万元。
夫妻共同财产在两人共同意愿的情况下才能处分
法律解释
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于夫妻一方财产?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
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无权处分是否可善意取得?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
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的人请求赔偿损失。
遇到类似的情形,当事人应寻求合法的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律师说法
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熊氢玲律师分析道:本案的争议
焦点为赵某对于李先生赠与的财产是否具有返还义务?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外,夫妻共同财产
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所有权,在法律上属于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
根据共
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财产作为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在没有重大理由的情况下也无权于共
有期间请求分割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
17条规定:夫或妻对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换句话理解,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决定,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本案中,李先生名下的银行存款系与刘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且双
方并无约定分别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李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背公序良俗的法律规定,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
与赵某,显然不是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李先生在未经
妻子刘女士同意的前提下赠与赵某钱款,侵犯了刘女士的财产权,其赠与行为
无效。
根据《物权法》106条的规定,当财产被他人无合法依据的占有时,所有权人刘女士有权根据物权的追及效力,要求赵某返还财产。
熊律师提示:《民法通则》中第七条规定的“公序良俗”条款是所有民事行为均应当贯彻的原则,本案中李先生与赵某的不正当关系,明显违反了社会公认的公序良俗,且赠与行为效力显属不当,受赠人应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