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农业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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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实施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实施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1.02•【字号】宁政发〔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20〕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产业兴旺是乡村振兴的重要基础,是解决农村一切问题的前提。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2号)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9〕20号)精神,立足我区资源禀赋和发展现状,加大对乡村产业的引导和扶持力度,全面推进乡村产业振兴,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和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总方针,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总抓手,以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一特三高”现代农业发展方向,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以优质粮食、枸杞、草畜、瓜菜、酿酒葡萄“五大特色优势产业”为重点,调优种养结构、调强加工能力、调大经营规模、调长产业链条,统筹推进布局区域化、经营规模化、生产标准化、发展产业化,着力促进产业化和品牌化深度融合,做大做强农业品牌,扩大市场占有份额,努力实现“卖原料”向“卖产品”、小产业向全链条、创品牌向创标准转变,加快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

(二)目标任务。

到2022年,我区乡村产业发展特色鲜明,优势突出,布局合理,结构优化,特色优势产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达到88%以上。

力争再用5年—8年时间,通过实施“百千亿”行动,打造3个—5个产值达到100亿规模的特色产业,全区乡村产业总产值突破1000亿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增加值占县域生产总值的比重实现较大幅度提高。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和调整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和调整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和调整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22•【字号】宁政办发[2012]96号•【施行日期】2012.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和调整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宁政办发〔2012〕9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和调整以下议事协调机构。

现通知如下:一、调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王正伟自治区主席副组长:姚爱兴自治区副主席成员:左军自治区政府秘书长沈凡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副部长李克强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副部长崔晓华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袁进琳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主任王永耀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主任郭虎自治区教育厅厅长马力自治区民委主任田成江自治区监察厅厅长杜正彬自治区民政厅厅长王和山自治区财政厅厅长张学武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厅长刘慧芳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吴洪相自治区水利厅厅长赵永彪自治区农牧厅厅长杨玉经自治区文化厅厅长刘天锡自治区卫生厅厅长王俭自治区人口计生委主任马云海自治区工商局局长梅廷彦自治区统计局局长董玲自治区扶贫办主任王永忠自治区农垦局局长刘卫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党组书记、社长张杨强宁夏广电总台总台长刘德中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杨钊自治区总工会副主席李金英自治区妇联主席张慧自治区团委书记薛塞峰自治区食品药监局局长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人口计生委,王俭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调整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齐同生自治区党委常委、常务副主席副组长:赵小平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机管局局长范宏明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成员:康占平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副部长谢金山自治区党委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高贵武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纪检组长杨树森自治区教育厅副巡视员郭建川自治区科技厅副厅长赵惠宁自治区财政厅副巡视员郑忠安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副厅长郑德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总工程师许学民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副厅长陶雨芳自治区文化厅副厅长崔学光自治区卫生厅副厅长胡仲秋自治区审计厅副厅长胡鑫德自治区质监局副局长梁纪籽自治区体育局副局长黎志毅自治区统计局副巡视员张军自治区法制办副主任肖延锋自治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赵小平兼任办公室主任。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支持政策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意见-宁政办发〔2017〕82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支持政策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意见-宁政办发〔2017〕82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支持政策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意见正文:----------------------------------------------------------------------------------------------------------------------------------------------------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支持政策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意见宁政办发〔2017〕8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支持政策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87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支持政策,拓宽农民增收新渠道,挖掘农民增收新潜力,培育农民增收新动能,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到2020年,全区农民收入增长支持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更加健全,农民就业创业政策更加完善,农村资源资产要素活力充分激发,农村保障政策有力有效,农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进一步缩小,确保实现农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的目标。

二、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一)健全农业综合投入新机制。

完善投入方式,创新投入机制,政府投入向特色优势产业倾斜、向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倾斜、向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倾斜,确保财政对“三农”投入力度不减。

推进财政支农方式改革,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投向农业农村。

探索财政撬动金融支农新模式,鼓励和支持区内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农业产业投资基金、农业科技创业投资基金,综合运用奖励、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工具,加大对“三农”金融服务的政策支持。

鼓励规范工商资本投资农业农村,加强对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的监管和风险防范。

(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农牧厅、林业厅、葡萄产业发展局、粮食局、旅游发展委、金融工作局、宁夏银监局等单位负责)(二)优化支农惠农政策。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植 基地 、
养 殖基 地 建设 ,
农产 品 加工 ,
农 产 品
流 通 设 施 建 ຫໍສະໝຸດ 农业 社会 化 服 务 体 系 建 设 等 。 ,

6 4—
《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 N 20 1 8. o. 1 3
國義 :1議 i幾議

督 检査 、
竣工 验收 、
绩效 评价 等 工 作 ;
负 责 编
报 项 目 资 金 决 算 、 竣 工 决 算 和 计 划 统 计 等 。
第 七 条 农 业 综 合 开 发 以 促 进 农 业 可 持 续
发 展 为 目 标 , 优 化 开 发 布 局 。 对 资 源 环 境 承 载
( 财 政 部 令 第 84 号 )
等有关规定 ,
结 合 我
区实 际 ,
制定



农业











实施




行)


现将
《办 法 》
印发给你们 ,

遵 照 执 行 。
附件 :
宁 夏农 业综 合开 发 资金 和项 目 管理 实施 办 法
暂 行 (

( 此 件 公 开 发 布 )
发 资 金 确 定全 区 各 级农 发 机 构 的 管理职 责


确 定 开发 县 的 新增 、
取消 、
暂停 、
恢复 、
适 时
退 出 及 因 行 政 区 划 变 更 等 工 作 ; 对 全 区 农 业 综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20•【字号】宁政发[2014]43号•【施行日期】2014.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意见(宁政发〔2014〕4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全面落实自治区提出的“五百三千”(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全区葡萄种植面积达到100万亩、枸杞100万亩、设施蔬菜100万亩以上、越夏冷凉蔬菜100万亩以上、奶牛存栏100万头;优质饲草料基地稳定在1000万亩,发展肉牛肉羊专业村1000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1000个)产业发展计划,进一步调整优化农业结构,促进农业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我区现代农业发展步伐,实现“农业强、农民富、农村美”目标,特制定本意见。

一、稳定粮食生产,保障口粮自给(一)稳定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坚持稳定面积、优化品质、主攻单产,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1200万亩以上(其中水稻稳定在120万亩),总产量稳定在360万吨以上。

引黄灌区加快耕作制度改革,积极开展麦后复种示范推广。

中南部地区大力发展旱作节水农业,支持覆膜保墒技术推广。

继续开展粮油高产创建,每年创建粮油高产示范面积100万亩以上。

大力发展以水稻、小麦、玉米三大作物为主的优质粮食生产,支持稻麦原良种扩繁、水稻工厂化育秧、稻蟹生态种养,提高粮食生产水平,确保粮食总量平衡,实现基本口粮稻谷自给有余,小麦稳定在85%以上。

二、突出发展重点,促进特色产业优化升级(二)扎实推进“一县一业”发展。

全面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13〕1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调整优化布局结构、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大力发展“一县一业”,支持特色优势产业带和产业大县建设,推动优势产业向优势区域集中。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6.29•【字号】宁党办〔2022〕38号•【施行日期】2022.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22〕38号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中央驻宁各单位,各大型企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6月29日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意见》(中办发〔2021〕53号)精神,全面提升我区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平,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以有效应对生物多样性面临的挑战、全面提升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平为目标,扎实推进生态保护与修复,持续加大监督和执法力度,进一步提高保护能力和管理水平,确保重要生态系统、生物物种和生物遗传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加快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为全面建设经济繁荣、民族团结、环境优美、人民富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美丽新宁夏提供有力保障。

(二)总体目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1.19•【字号】宁政办发〔2021〕87号•【施行日期】2021.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宁政办发〔2021〕8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十四五”规划》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1月1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十四五”规划“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个五年,也是宁夏努力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继续建设经济繁荣民族团结环境优美人民富裕的美丽新宁夏的关键性五年。

民族要复兴,乡村必振兴,稳住农业基本盘、守好“三农”基础是应变局、开新局的“压舱石”,对新征程开好局、起好步和全区经济行稳致远、社会安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十二届十二次全会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特编制本规划。

第一章规划背景第一节主要成就“十三五”时期,全区上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及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关于“三农”发展的决策部署,始终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各项工作重中之重,扎实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农业农村发展取得历史性成就。

粮食连年丰产丰收,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稳中有升。

全面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累计建成高标准农田780万亩,划定粮食生产功能区644万亩。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有关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有关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有关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11•【字号】宁政办发[2008]73号•【施行日期】2008.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有关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宁政办发[2008]73号2008年4月11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提高政府效能,建设权责一致、分工合理、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决定,大力精简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并对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做出规定。

今后,凡自治区各厅局间能协调解决的问题,不再设立领导小组,可明确牵头单位通过厅际联席会议制度解决;凡副主席能召开会议协调处理的工作,一律不再成立领导小组。

因工作需要和国家明确要求成立的,报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或主席批准。

领导小组成立后,成员单位因人事变动和领导分工变化,不再行文调整,实行自然更替。

现就调整后的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及组成人员通知如下:一、自治区资源管理委员会主任:王正伟自治区主席副主任:齐同生自治区党委常委、常务副主席姚爱兴自治区副主席委员:左军自治区政府秘书长张显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袁进琳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主任王永耀自治区经委主任马清贵自治区科技厅厅长王和山自治区财政厅厅长刘卉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厅长吴洪相自治区水利厅厅长韩正生自治区国资委副主任冯志强自治区环保局局长王德林自治区林业局局长徐占海自治区地矿局局长王玉明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局长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刘卉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自治区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主任:王正伟自治区主席副主任:齐同生自治区党委常委、常务副主席李锐自治区副主席田明自治区主席助理委员:左军自治区政府秘书长黑智虎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袁进琳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主任王永耀自治区经委主任郭虎自治区教育厅厅长马廷礼自治区民政厅厅长王和山自治区财政厅厅长刘慧芳自治区建设厅厅长刘卉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厅长吴洪相自治区水利厅厅长王建国自治区建设厅副厅长、人防办主任冯志强自治区环保局局长王德林自治区林业局局长李春阳自治区旅游局局长张思源自治区地震局局长马力克宁夏电力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建设厅,刘慧芳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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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宁农产发[2008]04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协调领导小组
【发布日期】2008.07.22
【实施日期】2008.07.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自治区重点龙头
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农产发[2008]04号)
各市、县(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自治区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农业产业化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监测工作,参照《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农业产业化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农业产业化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件:
农业产业化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产业化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监测工作,做好对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参照《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并经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协调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对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认定为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
第五条申报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组织形式。

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

企业中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的70%以上。

3.企业规模。

总资产规模:川区3000万元以上、山区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川区1500万元以上、山区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川区3000万元以上、山区10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川区3亿元以上,山区1亿元以上。

5.企业效益。

企业产品转化增值能力强、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亏损。

6.企业负债与信用。

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含A级)以上;企业在金融机构无不良贷款、欠息及银行承兑汇票垫款等。

7.企业带动能力。

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的数量一般应达到:川区1000户以上,山区500户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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