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

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
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

【发布单位】80601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4-06-09

【生效日期】1984-06-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

(1984年6月9日辽宁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工农业生产、铁路、公路、水运交通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合理开发利用江河水土资源,促进四化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河道的统一管理。县(区)以上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的水利部门为河道主管部门,负责江河流域规划、河道管理、防洪调度及各项业务指导。

第三条第三条市区河段,由城建部门负责管理,按照江河流域规划的要求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安排,加强河道管理、整治和防洪工作。郊区河段,由水利部门负责管理。通航航道,由交通部门负责管理、整治和疏浚。任何单位修建闸坝等工程设施,都要按交通部门要求,保证正常通航。

第四条第四条各地要根据需要,充实和加强河道管理机构,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切实搞好河道管理。

第五条第五条城乡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河道管理

第六条第六条河道和两岸的堤防、护岸工程、护堤地、水流以及河道滩地的砂、石、土料,统由河道管理部门规划、整治和管理。

第七条第七条按国家规划修筑的两岸大堤之间为河道的行洪范围。无堤河段,可按设计

洪水确定行洪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缩窄河道,不准擅自在河道修建套堤、工厂、泵站、房屋、码头、高渠、高路,严禁堆放物资、倾倒矿渣、煤灰、垃圾。已经设置的影响

行洪的障碍物,要本着“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限期清除。未清除前,须向河道管理部门缴

纳占河费。在《辽宁省河道管理暂行条例》公布之后形成的行洪障碍,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处

理的,要追究设障单位领导人的责任。在限期内未及时清理的,设障单位要对受危害地区采

取安全措施,并报河道管理部门批准实施。

第八条第八条在河流上修建工程,要按分级管理权限,报河道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流

域面积大于五千平方公里的大型河流上,由省审核;在流域面积介于一千至五千平方公里之

间的中型河流上,由市(地)审核;在流域面积小于一千平方公里的小型河流上,由县(区)审核。跨市(地)、县(区)工程,由上一级审核。

在市区河段内修建工程,由河道主管部门会同城建部门审核。

第九条第九条修建跨河桥梁,必须在不影响原河道泄洪、排涝、通航和堤防安全的前提下,经河道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施工。对审查意见不服的,由同级政府裁定。雍水严重

的原有桥梁、引道,要有计划地进行改建、扩建。在未改建、扩建之前,必须由桥梁管理单

位在汛前采取应急措施,保证安全渡汛。

第十条第十条不准在河道内修建危害对岸的导流、挑流工程。凡新建、改建和拆除涉及

两个市(地)、县(区)或铁路、公路的工程,要按江河流域规划的要求进行设计,与有关

部门衔接后,报上级河道主管部门批准,施工中不得任意变更工程规模、标准和高程。已造

成危害的导流、挑流工程,必须服从上级河道主管部门的裁定,限期拆除。

河北省无线电管理规定

河北省无线电管理规定 无线电管理是指国家对无线电频谱资源和台站设备进行科学管理的一项政府职能,国家依靠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运用行政、法律、经济和技术四种手段进行依法行政。下面是为你整理的河北省无线电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 河北省无线电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无线电业务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军事系统除外)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销售、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无线电管理贯彻加强管理、保护资源、保障安全、健康发展的方针。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实行统一规划、分级指配、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无线电的管理,并对在无线电管理工作和科学研究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及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和

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辖区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二)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定辖区内无线电管理的具体规定; (三)按照审批权限和业务范围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规划和指配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和呼号,核发电台执照; (四)负责辖区内的无线电监测; (五)对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研制、生产、销售、进口,按照无线电管理规定实施监督; (六)协调、处理无线电管理事宜; (七)按规定收缴无线电管理费。 第六条各县(市)的无线电管理工作,由县(市)政府办公室兼管。其主要职责是协助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搞好对辖区内无线电台(站)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部门(单位),应当明确专(兼)管机构和人员,配合省、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搞好本部门(单位)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第三章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和使用 第八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办理设台(站)审批手续。 第九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二)无线电台(站)工作环境安全可靠;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海上渔船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海上渔船安全管理工 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渔业管理 【发文字号】大政办发[2014]50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6.14 【实施日期】2014.06.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海上渔船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大政办发〔2014〕50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渔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政府及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切实维护海上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渔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海上渔船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海上渔船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 渔业是我市海洋经济的传统产业、优势产业,同时也是公认的高危行业。加强海上渔船安全管理,促进渔业生产安全,对于保证我市渔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建设富庶美丽

文明大连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各地区及各有关部门严格履行渔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积极完善安全防控体系建设,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推进我市“平安渔业”建设,海上渔船安全管理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但是,目前海上渔船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主要表现在:部分渔民盲目追逐经济效益,时常发生抗风航行、冒险出海、违规生产等现象;海上交通运输业快速发展,渔船作业场所与商船通航路线交叉重叠,渔(商)船发生碰撞事故概率增加;老旧渔船海上生产仍占据较大比例,外来务工人员涉渔生产安全操作技能不高,渔船海上安全隐患增多。特别是近年来,全球气候变化异常,海上灾难性极端天气频繁出现,进一步加大了海上从事捕捞、养殖及辅助生产船舶的安全管理难度。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海上渔船安全管理,促进渔业生产安全的重要性、必要性,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把海上渔船安全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完善政策、强化措施,扎实做好海上渔船各项安全管理工作。 二、海上渔船安全管理的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思路。深入贯彻实施安全

兽药管理条例

兽药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大兽药治理,保证兽药质量,防治动物疾病,促进养殖业的进展,爱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使用和监督治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兽医行政治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治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治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实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治理制度。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治理的方法和具体实施步骤,由国务院兽医行政治理部门规定。 第五条国家实行兽药储备制度。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灾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国务院兽医行政治理部门能够紧急调用国家储备的兽药;必要时,也能够调用国家储备以外的兽药。 第二章新兽药研制 第六条国家鼓舞研制新兽药,依法爱护研制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研制新兽药,应当具有与研制相习惯的场所、仪器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安全治理规范和措施。 研制新兽药,应当进行安全性评判。从事兽药安全性评判的单位,应当经国务院兽医行政治理部门认定,并遵守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治理规范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治理规范。 第八条研制新兽药,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治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该新兽药实验室时期安全性评判报告及其他临床前研究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治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研制的新兽药属于生物制品的,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向国务院兽医行政治理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兽医行政治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研制新兽药需要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的,还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行政治理部门规定的条件,并在实验室时期前报国务院兽医行政治理部门批准。 第九条临床试验完成后,新兽药研制者向国务院兽医行政治理部门提出新兽药注册申请时,应当提交该新兽药的样品和下列资料:(一)名称、要紧成分、理化性质; (二)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 (三)药理和毒理试验结果、临床试验报告和稳固性试验报告; (四)环境阻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 研制的新兽药属于生物制品的,还应当提供菌(毒、虫)种、细胞等有关材料和资料。菌(毒、虫)种、细胞由国务院兽医行政治理部门指定的机构保藏。 研制用于食用动物的新兽药,还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行政治理部门的规定进行兽药残留试验并提供休药期、最高残留限量标准、残留检测方法及其制定依据等资料。 国务院兽医行政治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决定受理的新兽药资料送其设置的兽药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将新兽药样品送其指定的检验机构复核检验,并自收到评审和复核检验结论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新兽药注册证书,并公布该兽药的质量标准;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国家对依法获得注册的、含有新化合物的兽药的申请人提交的其自己所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爱护。 自注册之日起6年内,对其他申请人未经已获得注册兽药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前款规定的数据申请兽药注册的,兽药注册机关不予注册;然而,其他申请人提交其自己所取得的数据的除外。 除下列情形外,兽药注册机关不得披露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本(国务院第666号令)

xx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0年11月19日公布自 2011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 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66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 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xx2016年2月6日 六十二、删去《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二章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 第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 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

河道管理职责规定

河道管理职责规定 河道管理职责规定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黄河河道管理,确保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及其人员正确履行河道管理职责,确保黄河防洪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水利部规章,参考黄委会和河南黄河河务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新乡黄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河道主管机 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实行权(力)责一致、团结协作、互利互惠原则。局属各河道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享有权力、承担义务,各部门应相互配合、通力协作,共同确保黄河水工程的完整和黄河防洪安全。 第四条本规定实行过错归责原则。过错是指故意和过失。 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结果而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的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 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五条黄河河道监督管理,实行各级各部门负责制。 第六条黄河水政监察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水法规,提高人民群众的水法规意识,预防和减少水事违法案件的发生;(《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第九条) (二)加强河道巡查,及时发现和报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的、未经同意擅自进行的、可能引发水事纠纷的水事行为;(《黄河河道管理巡查报告制度》第四条) (三)查处水事违法行为,对违反水法规的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其他行政措施; (四)配合和协助公安、司法部门查处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行政事业性规费征收等有关事宜。

第七条建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所辖河道管理范围内直管水工程及其设施(包括大堤临河50米、背河100米,控导工程临河30米、背河50米管护范围)发生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水事行为的巡查、报告和制止; (二)配合水政部门查处第一款规定的水事违法行为; (三)配合水政监察部门做好河道内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工作;建管部门应当对其技术方面严格审查,确保建设项目技术符合防洪标准和其他技术要求,建管部门应向水政部门提供真实、完整的技术审查报告; (四)加强河道建设项目施工的监督管理,严把竣工验收关。 (五)对黄河工程突发事件负有快速处理、报告的责任。 第八条防汛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障碍物的清除; (二)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申请同级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 (四)逾期未清除的,申请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清障的全部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第九条各级水政监察部门对本辖区发现的水事违法案件,应正确履行下列职责: (一)属于自己管辖的简易案件,应及时现场处理;其他水事违法案件,应及时立案查处; (二)查处水事违法案件应收及相关材料和证据,包括文书、图表、实物、视听资料等,保证案件资料的齐全、完整; (三)查处水事违法案件,应遵循法律程序并保证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四)对已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条按照《河南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规定》,水政部门负责河道建设项目的水行政许可,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属于自己管辖范围的河道建设项目申请;建设项目申请单位提交资料不齐全或需要修改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国防工业 【批准部门】中央军委 【批准日期】1994.12.03 【发布部门】b03 【发布日期】1994.12.03 【实施日期】1994.12.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军事法规 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条例 (中央军委批准1994年12月3日总参谋部发布)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三章无线电频率管理 第四章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 第五章有害干扰处理 第六章无线电设备的研制、生产、购置、进口和销售

第七章无线电管制 第八章涉外无线电管理 第九章无线电监测和监督检查 第十章奖励和处罚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军队的无线电管理,实现无线电台站的合理设置、使用,科学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障各种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军队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和购置、进口无线电设备,使用辐射电磁波的非无线电设备,以及研制、生产、销售军用无线电设备,必须遵守本条例。 民兵和军队所属企、事业单位从事上述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军队的无线电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贯彻确保重点、兼顾一般、平战结合、以保证战时需要为主的方针。 第二章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四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军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全军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拟订并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 (二)拟订军队无线电管理规定,审议军队无线电管理的重大问题; (三)参与国家无线电频率的划分、分配,负责军队无线电频率的规划、分配和管理;(四)审查军队无线电台站布局,审批无线电台址,核发电台执照; (五)核准研制、生产、销售军用无线电设备和军队购置、进口无线电设备的有关无线电管理的技术指标; (六)组织军队无线电管理的科学研究,组织拟制有关无线电管理军用技术标准;(七)组织平时大型军事活动和战时的无线电管制; (八)归口办理军队涉外无线电管理方面的工作; (九)组织实施军队无线电管理监督和检查; (十)参与组织协调处理军队与地方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 第五条军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区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军队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制订本区无线电管理的具体规定,审议本区无线电管理的重大问题; (二)负责本区无线电频率的管理,审批本区无线电台站的台址,核发电台执照;(三)审核本区购置、进口、销售无线电设备的有关无线电管理的技术指标; (四)掌握本区范围内各种无线电台站设置和无线电频率使用情况; (五)组织实施本区大型军事活动和战时的无线电管制; (六)办理与本区有关的涉外无线电管理事宜; (七)实施本区无线电管理监督和检查; (八)负责协调本区范围军队内部的无线电管理事宜;负责与地方协调有关本区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

金谱新区渔港及渔港水域环境管理制度

金普新区渔港水域环境 监督管理措施 大连金普新区农业局 2017年3月

金普新区渔港水域环境监督管理措施 目录 一、渔港水域换环境污染防治应急处置预案 二、渔港水域环境防治污染工作制度 三、至渔民朋友一封信 四、渔船防止渔港水域污染工作制度 五、渔港防止污染设施清单 六、渔船防止污染设备清单 七、金普新区渔港与渔船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八、渔港水域防治污染措施 九、关于加强渔港水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十、渔港水域环境监督管理适用法律法规目录

金普新区渔港水域污染应急预案 大连金普新区农业局 2017年3月

第一章总则 1 目的 (1)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防治污染事故造成损害,保障人体健康和社会公众利益,促金普新区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 (2)配备相应设备,在发生渔港水域污染事故后,利用现有设备、器材及人员,迅速有效地做出应急反应,控制和清除污染。 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8)《辽宁省渔港管理条例》 (9)《辽宁省渔船管理条例》 3 义务 船舶发生污染事故,必须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或减少污染,接受调查处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 1 防止渔港水域污染应急反应小组 防止渔港水域污染应急反应小组由农业局人员及执法船上人员共同组成,具体如下:总指挥:张茂长 副总指挥:贾志

现场总指挥:许有文 成员:唐愈萱 杨毅军 王立楠 李健 宋军 曲永斐 2 防止渔港水域污染应急反应办公室:设在大连金普新区渔港监督 3 防止船舶污染应急反应小组职责 (1)负责本预案的全面实施。 (2)接受污染事故报告,迅速做出评估,采取抢险行动。 (3)一旦启动本预案,必须迅速召集所有应急反应人员就位。 (5)组织协调和指挥污染应急事故的防治: (6)向上级部门报告,请求援助。 (7)确定报警、监视监测、应急设备与人员的调配、物资供应及后勤保障等。 (8)支援和指导现场应急反应行动。 (9)迅速组织及指派应急队伍携带应急反应设备器材赶赴现场控制、清除污染。 (10)对现场指挥部提出的求援,及时进行协调和组织工作。 (11)负责公司污染应急反应系统和应急能力(应急队伍,应急设备)的建设。 (12)组织防止船舶污染应急演习。 第三章应急反应队伍 1 应急反应队伍组建和使用原则 (1)为了满足本预案的实施,建立应急反应队伍。 (2)参加应急反应队伍的人员应具有一定的应急反应能力和相关知识、经验。

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doc

2018年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 2018年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 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从事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研究、宣传、检验、监督管理活动者,都必须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兽药生产、经营、进口及医疗单位配制兽药制剂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禁止生产、经营、进口兽药及配制兽药制剂。 第二章兽药生产企业的管理 第四条兽药生产企业系指专门生产兽药的企业和兼产兽药的企业,包括上述企业的分厂及生产兽药的各种形式的联营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第五条开办生产兽用生物制品的企业,必须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审查同意,报农业部审核批准。 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兽药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农业部制定的《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 现有兽药生产企业应按照《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要求,订出规划,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

审查批准,逐步实施。 第七条兽药生产企业必须具备能对所生产的兽药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和人员,并有相应的仪器和设备。兽药质量检验机构不得附设于企业生产技术机构之内。 第八条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的每个兽药品种,必须按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兽药质量标准和工艺规程进行生产。凡改变生产工艺规程、处方、剂型、用途、用法、用量、规格的,必须按原报批程序向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生产。 第九条兽药生产企业必须有完整的生产记录和检验记录,并至少保存三年。 第十条兽药的标签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印制。兽药的主要成分系指有药效的成分。凡超过一定时间可能降低药效的兽药,必须注明有效期。 第十一条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和外用药品的标签和外包装,必须按统一规定的标志印制。 第十二条兽药内外包装必须符合保证兽药质量、贮存、运输和使用的要求。凡封签、标签缺损,包装破损的,不准出厂。 第十三条兽药的封签、标签和包装禁止转让和出售。 第十四条兽药出厂前必须经过本企业药检机构的检验,符合质量标准的应当在内包装上附有检验合格标志,在包装箱内附有检验合格证。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不得出厂。 第三章兽药经营企业的管理 第十五条兽药经营企业系指专营兽药的企业和兼营兽药的企业,包括批发、零售公司或商店及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 第十六条兽药经营企业内,直接从事兽药采购、保管、销

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2017版

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 《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经1998年10月17日四川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 过,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修正,2016年11月30日四川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修订,2016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8号公布。该《条例》分总则、规划与建设、燃气经营许可、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安全、法律责任、附则7章52条,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与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与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清洁能源发展,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规划、建设、管理、经营,以及燃气设施、燃气燃烧器具的经营、使用、维护的相关单位与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与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与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燃气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发展燃气事业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与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燃气管理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与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城乡规划、安全监管、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安全知识;鼓励、支持、推广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与新产品、新材料。 具备条件的城镇区域,应当推进公共汽车、出租车、市政环卫用车等车辆使用压缩天然气或者液化天然气。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编制经营区域内的燃气设施建设计划,并将市政燃气设施纳入已规划建设的地下综合管廊。 第八条燃气设施建设项目应当以城乡规划、燃气发展规划及其它相关规划为依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实施。列入城乡规划、燃气发展规划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及用途。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保障对燃气应急储备设施建设的投入,采取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与预警。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小城镇与新农村建设分步骤、有计划的推进乡镇燃气管网建设;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依据已划定的燃气经营范围对具备供气条件 的农村集中居住点实施管道供气。县级以上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燃气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压缩天然气加气站、液化天然气加注站的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燃气发展规划与国家标准以及相关安全规定。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储存站点与销售经营场所的选址、选点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与国家相关规定。

吉林国土资源系统废止文件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双阳区、江源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根据《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的规定,我厅对截止2008年12月31日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根据清理结果,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本通知附件所列62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失效。 附件: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九年六月十日 主题词:国土资源废止规范性文件通知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09年6月10日印发 (共印96份)

附件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文件号文件名称 1 吉国土资储发[2001]2号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 2 吉国土资储发[2001]4号关于印发《关于在全省实行矿产资源储量年度审核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3 吉国土资储发[2001]15号关于在机构改革中进一步理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 4 吉国土资发[2002]24号关于全省开展成果地质资料清理、补交、保护工作的通知 5 吉国土资储发[2002]4号关于印发《吉林省矿产资源储量年度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6 吉国土资储发[2002]5号关于印发《吉林省矿产资源储量年度审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7 吉国土资储发[2003]2号关于残采煤矿资源储量清理复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8 吉国土资储发[2003]9号关于采矿权出让前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的通知 9 吉国土资储发[2003]19号关于地质资料汇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0 吉国土资储发[2004]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的通知 11 吉国土资储发[2006]45号关于印发《吉林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2 吉国土资储发[2007]21号关于甲类矿产零星残采小矿采矿权设置有关问题的意见 13 吉地矿管字[1990]第7号关于国营矿山采矿登记矿区范围公告、界桩埋设具体规定的通知 14 吉地矿管字[1991]第35号关于印发《新办国营矿山企业办理采矿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程序》的通知 15 吉地矿管字[1992]第10号关于做好组建兼职矿产督察员队伍工作的通知 16 吉地矿管字[1992]第26号关于加强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登记管理的通知 17 吉地矿管字[1993]第14号关于印发《吉林省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办法》、《吉林省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年度检查暂行办法》、《吉林省矿山企业“三率”考核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8 吉地矿管字[1993]第24号关于印发《集体、个人采矿办理延续、变更采矿登、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的规定》的通知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完整版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 理条例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2009年05月05日 15时44分 49 主题分类: 信息产业 “无线电”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1号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经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9年1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七日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2009年1月2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利用无线电频率资源,保障电磁空间安全,维护无线电波秩序,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特区内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进口和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依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无线电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保护资源、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深圳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是无线电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无线电发展规划,贯彻实施无线电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划定电磁空间保护区,维护无线电安全; (三)规划和管理无线电频率、无线电台(站)以及站址资源; (四)管理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研制、生产、进口和销售; (五)处理无线电干扰,开展无线电监测; (六)协调、处理涉外无线电管理事宜; (七)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公安、建设、规划、环保、工商、质监等部门以及民航、海关、海事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无线电管理工作。 第二章无线电频率管理 第五条无线电频率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总量控制、合理开发、有偿使用。 第六条单位或者个人需要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应当向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权限,对无线电频率用于非经营性业务的,采用直接指定的方式进行分配、指配;对无线电频率用于经营性业务的,采用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进行分配。 第七条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的无线电频率符合无线电频率划分和规划; (二)具有明确、合理的用途以及切实可行的技术方案,申请跨区使用的,其技术方案应当通过专业评审; (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资金;

《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全文

《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全文 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制定了《辽宁省渔业管理》,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 (2015年11月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和渔业生产安全,维护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域、滩涂和国家由本省实施渔业监管的水域,从事养殖、捕捞、增殖等渔业生产及保护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承担渔业监督管理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水利、交通、海事、海警、公安、环境保护、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渔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渔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现水域、滩涂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保障渔业执法工作经费,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高渔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和科技水平,保护渔业资源及水域、滩涂生态环境。

第二章养殖业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渔业、发展改革、水利、交通、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水域、滩涂养殖规划,组织相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水域、滩涂养殖规划。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的原则,根据不同养殖区域的生态环境状况和自然承载能力,科学合理确定养殖种类、规模、方式,并与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水土保持、港口、水路运输及防洪等规划相衔接。 养殖生产应当发展生态健康养殖,保护生态环境。对超出自然承载能力,危害湿地等水域、滩涂生态系统的,应当逐步退出。 第六条使用国有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水域、

《兽药管理条例》试题

全市畜牧兽医法律法规知识测试题库 《兽药管理条例》试题及参考答案 一、问答题 1、制定《兽药管理条例》的目的是什么? 答:1、加强兽药管理 2、保证兽药质量 3、防治动物疾病 4、促进养殖业的发展 5、维护人体健康 2、兽用哪些特殊药品,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答:1 麻醉药品 2、精神药品 3、毒性药品 4、放射性药品 3、研制用于食用动物的新兽药,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需要提供那些相应的资料? 答:1、进行兽药残留试验并提供休药期 2、最高残留限量标准 3、残留检测方法及其制定依据等资料 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哪些兽药活动,应当遵守《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 答:1、研制 2、生产 3、经营 4、进出口 5、使用 5、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包含哪些? 答:1、兽药生产许可证号 2、兽药GMP证号 3、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4、进口兽药注册证书 5、允许进口兽用生物制品证明文件 6、出口兽药证明文件 7、新兽药注册证书等 6、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含药物饲料添加剂),主要包含那些兽药? 答: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及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等。 7、《兽药管理条例》规定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决定,那些行政强制措施是由原发证、批准部门决定? 答:1、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 2、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 3、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的。 8、违反《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应给予什么样的处罚? 答: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违反《兽药管理条例》规定,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

《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2017

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三章业主自治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六章行业监管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文明、整洁、优美、和谐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物业服务行业实行“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市场监管体制。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先导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城市治理工作体系,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和目标责任机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资金投入与保障机制;制定和落实现代物业服务业扶持政策;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县及先导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接受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本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日常物业管理工作予以协助和配合。

市、区(市)县、先导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对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五条新建物业实行前期物业管理。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投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具体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参照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范本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合同报区(市)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应当约定合同期限和合同解除条件,合同期限一般为三至五年。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且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或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应当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 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物业管理项目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未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且已售套数未达到可销售套数50%时,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下述情形之一,建设单位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条件,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告后,通过招标、投标另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 (一)物业服务企业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二)物业服务企业提出解除合同; (三)物业服务企业因解散、破产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物业服务

土地管理规定

×××公司土地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和加强土地管理,保证正常生产占用土地,合理控制土地费用,有效减少或杜绝乱压、乱占、污染等事件的发生,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土地管理条例》及中石油下发的《土地管理条例》,结合我公司生产建设实际运行情况,制定本规定。×××公司土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土地管理办法。 1、临时征地、永久征地费用分类 1.1投资类:钻井施工占地、电力施工占地、管线施工占地、新井场道路占地(包括老井场未永久征地的占地)和永久征地。 1.2成本类:老井压裂、道路拓宽、管线泄漏、油水淹地、修井作业等临时占地。 2、投资类用地定额标准: 2.1 临时占地: 2.1.1开发钻井(包含井场、生活区、进井场道路)

2.1.2进井场路线的确定:进入施工现场路线由生产管理部指定,宽度按照水田6米、旱田4米确定。 2.1.3管线施工临时占地: 2.1. 3.1管径在114mm以下(含114mm)的单管、单井三管、单井掺输等管线临时占地宽度为6米,采用机械挖掘、回填时管线临时占地宽度可放宽至8米。 2.1. 3.2管径在114mm-159mm以下含159mm的单管或双管管径大于159mm掺输支干线的临时占地宽度为8米,采用机械挖掘、回填时管线临时占地宽度可放宽至10米。 2.1. 3.3同沟双管或三管中有一根管的管径为159mm或单管管径在219mm管线的临时用地宽度为10米,采用机械挖掘、回填时管线临时占地宽度可放宽至12米。 2.1.4高低压配电线路施工占地:只能提供一条道路低压线路4~5米,高压6~8米(包括杆位占地、材料占地)。 2.2投资类临时占地补偿原则: 2.2.1钻井施工临时占地:如果有青苗的情况下,除给当年青苗补偿外,再按年产值的100%给予地力恢复费(土地复垦费);非蔬菜地的地力恢复费按大田产值补偿(第一年60%、第二年40%)一次性结清。 2.2.2占地损害严重的(主要指泥浆坑、水田填石料部分),在处理时要单独丈量面积,一律按该地块前三年平均产值的7倍给予补偿土地复垦费。 2.2.3油、水管线沟施工占地:有青苗的地块需补偿100%青苗补偿,无青苗的

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省政府令一九九二年八月十五日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流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除黄河、沁河干流外的一切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条开发利用河流、湖泊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究效益,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河道主管机关。 市(地)、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五条全省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以上河道主管机关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置专管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河道管理工作。 涉及两市(地)以上的主要河道,由省或授权的市(地)河道主管机关设置专管机构实施管理,涉及两县(市)以上的主要河道,由市(地)或授权的县(市)河道主管机关设置专管机构实施管理。 第六条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本辖区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河道主管机关的作用。 第七条各级河道主管机关、河道专管机构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八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二章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九条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除涝、通航标准和其它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第十条修建桥梁、码头和其它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 桥梁和栈桥的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按照防洪和航运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设计洪水位由河道主管机关根据防洪规划确定。 跨越河道的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 第十一条交通部门进行航道整治,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对有关设计

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 CCAR-118TM (1990年5月26日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7号公布)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航空无线电台站的设置 (3) 第三章航空无线电台执照 (4) 第四章航空无线电台站呼号频率的指配 (5) 第五章外国航空公司使用航空无线电台的管理 (7) 第六章航空无线电台站干扰的申诉与处理 (7) 第七章无线电通信纪律和保密 (9) 第八章附则 (9) 附表一民用航空无线电台设置申请表 (11) 附表二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航空器电台执照申请表 (12) 附表三民用航空无线电台设备频率呼号变更表 (13) 附表四有害干扰报告表 (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保障民用航空飞行的安全与正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设置、使用民用航空无线电业务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民用航空无线电业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中国民航地区管理局、飞行院校分别实施。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法律、规章及方针、政策,拟订有关规定。 二、审批民用航空各类航空无线电业务台站的设置,指配工作频率和呼号,核发无线电台执照。 三、检查和监督各类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的业务工作,受理有关无线电干扰的申诉,并负责处理与协调。 四、参与制订有关航空业务无线电管理的国家技术标准。 五、办理与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和国际电信联盟的有关航空无线电管理的事宜。 第五条民航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办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的日常业务。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飞行院校成立相应的地区管理局、飞行院校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办公室,承办本地区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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