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管理职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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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制度和职责

河道管理制度和职责

河道管理制度和职责一、背景与介绍河道是自然界中的一种自然资源,是为我国的农业、工业、生活等各种生产活动所必需的资源。

河道管理工作是指对河道进行综合管理和保护,以维护河道的生态环境和保证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河道管理工作面临着越来越严峻的挑战,需要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和明确职责以实现对河道的科学管理和保护。

二、河道管理制度1.法律法规:我国《水法》、《水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了对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并明确了对河道管理的相关规定。

根据这些法律法规,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了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对河道管理工作进行具体规范。

2.河道管理机构:我国设有水利部门和环保部门等专门机构对河道进行管理和监督。

水利部门负责对河道进行规划、建设和维护,环保部门负责对河道的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工作。

此外,地方政府也设立了河道管理部门对本地区的河道进行管理。

3.社会参与:河道管理不仅是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责任,也需要社会各界的参与。

国家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河道管理工作,共同维护河道的生态环境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4.科技支撑:河道管理需要借助现代科技手段来提高管理效率和保护水资源。

利用遥感技术、GIS技术等对河道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5.宣传教育:加强对公众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河道管理的认识和参与度。

通过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公众遵守法律法规,共同保护河道资源。

三、河道管理职责1.规划建设:负责对河道进行规划和建设工作,制定河道管理规划和水利工程建设规划,提出改善和保护措施,确保河道的正常运行和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2.维护管理:负责对河道的巡查、清淤、修复等维护工作,及时处理河道中出现的问题,保持河道的畅通和生态平衡。

3.环境保护:负责对河道的环境保护工作,防止河道受到污染和破坏,采取相应措施保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

4.污染治理:负责对河道中的污染物进行监测和治理,制定污染治理方案,加强污染源的控制和减排工作,提高水质和环境质量。

河道日常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河道日常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河道日常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维护河道的正常秩序,保障河道安全,充分发挥河道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河道日常管理工作应遵循全面规划、综合管理、科学养护、确保安全的原则,实现河道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河道日常管理工作由市水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级水行政部门、河道管理单位、沿线单位和居民应当共同遵守本制度,并积极参与河道管理工作。

第二章河道巡查与养护第五条河道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河道巡查制度,定期对河道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河道安全隐患。

第六条河道巡查内容主要包括:(一)河道的地形、地貌、水质、水量、水生物等情况;(二)河道的治理工程、护岸设施、排水设施、观测设施等运行情况;(三)河道周边环境状况,包括污染源、违法建筑、弃置物等;(四)其他影响河道安全、正常运行的因素。

第七条河道管理单位应根据河道巡查情况,制定和实施河道养护计划,确保河道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河道养护工作主要包括:(一)清除河道内的漂浮物、杂草、垃圾等;(二)定期疏浚河道,保持河道畅通;(三)维修、加固河道设施,确保其安全运行;(四)其他必要的养护措施。

第三章河道保护与治理第九条河道管理单位应加强河道保护与治理工作,确保河道生态平衡和水资源安全。

第十条河道保护与治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尊重自然规律,保护河道生态功能;(二)统筹规划,综合治理,分阶段实施;(三)充分发挥河道自净能力,减少人工干预;(四)充分考虑沿线单位和居民的需求,合理利用河道资源。

第十一条河道管理单位应定期组织河道生态修复工作,采取措施恢复和增强河道生态功能。

第十二条河道管理单位应加强对河道周边环境的监管,制止和处理违法行为,防止污染源进入河道。

第四章河道使用与管理第十三条河道管理单位应合理分配河道水资源,确保河道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河道 沟渠管理制度

河道 沟渠管理制度

河道沟渠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有效管理和保护河道、沟渠的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内所有河道、沟渠的管理工作。

三、管理机构1. 河道、沟渠管理委员会:设立河道、沟渠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河道、沟渠的管理工作,指导各相关单位依法履行河道、沟渠管理的职责。

2. 河道、沟渠管理部门:设立河道、沟渠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河道、沟渠的监测、维护、整治和管理工作。

3. 相关单位:各相关单位要积极配合河道、沟渠管理委员会和管理部门开展各项工作,并依法履行相关管理责任。

四、管理职责1. 排查河道、沟渠隐患:定期对河道、沟渠进行排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河道、沟渠的畅通和安全。

2. 维护河道、沟渠设施:及时修缮、清淤、加固河道、沟渠的设施,保障其正常运行。

3. 制定管理规范:制定河道、沟渠的管理规范和标准,明确各项管理原则和做法。

4. 督促相关单位履行管理责任:督促相关单位按照规定开展河道、沟渠的管理工作,确保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管理措施1. 定期检查:定期对河道、沟渠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处理,保障河道、沟渠的安全。

2. 定期清淤:定期对河道、沟渠进行清淤工作,保障水流畅通,防止发生水患。

3. 加强宣传教育:开展河道、沟渠管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对管理工作的重视和参与度。

4. 加强监督检查:加强对河道、沟渠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管理效果评估1. 河道、沟渠畅通情况:对河道、沟渠的畅通情况进行评估,确保其正常运行。

2. 安全隐患排查情况:对河道、沟渠的安全隐患排查情况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 管理工作实效:对河道、沟渠的管理工作实效进行评估,指导管理工作的进一步改进。

七、管理制度的完善和改进1. 不断完善管理制度:根据管理工作的需要,不断完善和改进河道、沟渠管理制度,提高管理工作的水平和效率。

河道管理规章制度

河道管理规章制度

河道管理规章制度河道管理是保护河流生态环境、维护水资源安全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工作。

为了规范河道管理行为,提高管理效能,制定河道管理规章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河道管理规章制度进行详细探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护和利用好河流资源,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河道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国家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管理工作。

第三条河道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综合治理、分类管理、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河道管理应遵循保护为主、预防为主、综合整治、联防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河道管理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共同推进河道保护和治理工作。

第二章河道管理的职责第六条国家应制定并实施河道管理发展规划,明确河道管理职责。

第七条地方政府应按照国家河道管理政策,制定并实施本地区的河道管理方案。

第八条河道管理部门应负责对河流进行日常监测,确保河道水质安全和水量合理调度。

第九条河道管理部门应积极推进生态修复和环境保护工作,保护和恢复河道生态系统功能。

第十条河道管理部门应加强水利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设施安全可靠运行。

第三章河道管理的措施第十一条河道监测体系要完善,监测指标要科学合理,监测结果要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河道保护区域划定要明确,依法设立并划定警示标识,禁止滥采滥挖、乱倾乱放等破坏行为。

第十三条河道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河道执法队伍,加强巡查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河道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五条河道管理部门应制定应急预案,做好防洪和减灾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章河道管理的奖惩第十六条对于河道管理工作出色、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对于河道管理工作中失职渎职、延误工作、滥用职权等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和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对于违法行为和破坏河道生态环境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河道管理有特殊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河道管理职责规定

河道管理职责规定

河道管理职责规定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黄河河道管理,确保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及其人员正确履行河道管理职责,确保黄河防洪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水利部规章,参考黄委会和河南黄河河务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新乡黄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实行权(力)责一致、团结协作、互利互惠原则。

局属各河道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享有权力、承担义务,各部门应相互配合、通力协作,共同确保黄河水工程的完整和黄河防洪安全。

第四条本规定实行过错归责原则。

过错是指故意和过失。

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结果而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的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

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五条黄河河道监督管理,实行各级各部门负责制。

第六条黄河水政监察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水法规,提高人民群众的水法规意识,预防和减少水事违法案件的发生;(《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第九条)(二)加强河道巡查,及时发现和报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的、未经同意擅自进行的、可能引发水事纠纷的水事行为;(《黄河河道管理巡查报告制度》第四条)(三)查处水事违法行为,对违反水法规的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其他行政措施;(四)配合和协助公安、司法部门查处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五)办理行政许可和行政事业性规费征收等有关事宜。

第七条建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负责所辖河道管理范围内直管水工程及其设施(包括大堤临河50米、背河100米,控导工程临河30米、背河50米管护范围)发生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水事行为的巡查、报告和制止;(二)配合水政部门查处第一款规定的水事违法行为;(三)配合水政监察部门做好河道内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工作;建管部门应当对其技术方面严格审查,确保建设项目技术符合防洪标准和其他技术要求,建管部门应向水政部门提供真实、完整的技术审查报告;(四)加强河道建设项目施工的监督管理,严把竣工验收关。

河道日常管理规章制度汇编

河道日常管理规章制度汇编

河道日常管理规章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河道的管理,确保河道安全运行,保护水资源,维护河道环境,维护河道设施的完好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河道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河道管理单位和相关操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河道管理人员、河道维护人员、巡查人员等。

第三条河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河道管理体制,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确保日常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四条河道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规章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相关操作人员的管理水平和责任意识。

第五条河道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河道设施和管理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章河道日常管理第六条河道管理单位应当保证河道畅通,及时清理河道中的垃圾、水草等杂物。

第七条河道管理单位应当保持河道水质清洁,定期对河道进行水质监测,并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水质问题。

第八条河道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河道设施的运行状况,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九条河道管理单位应当保护河道生态环境,禁止在河道内倾倒废弃物和恶意捕捞水生物。

第十条河道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河道周边环境的管理,保护河道两岸的植被和土地资源。

第三章河道安全管理第十一条河道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河道水位,保证河道水位在正常范围内。

第十二条河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河道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巡查和监控,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河道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河道安全事故,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河道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河道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第十五条河道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灾害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确保在灾害发生时能够迅速响应和处理。

第四章河道设施管理第十六条河道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河道设施,保证设施的完好性。

第十七条河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设施维修和更换计划,及时进行设施的维修和更换工作。

第十八条河道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设施的保护,禁止破坏和盗窃行为。

第十九条河道管理单位应当在设施上设置标识和警示牌,提示相关操作人员注意安全。

河道日常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河道日常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河道日常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河道的管理,促进河道保护和利用,保障河道生态环境的安全和健康,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范围为所有涉及河道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河道管理应遵循“依法管理、科学规划、综合治理、保护优先、节约利用、公开透明、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河道管理应当与区域规划、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划衔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推进。

第五条河道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加强监督和执法,确保河道管理工作有序、高效进行。

第六条河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明确职责、规范行为,确保河道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第七条河道管理单位应当搭建互动平台,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和交流,广泛征求意见建议,提高管理效能。

第八条河道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河道管理督查评估,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解决。

第九条河道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人员培训和技术支持,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

第二章河道保护第十条河道保护是河道管理的首要任务,所有管理单位和个人都应该加强对河道的保护。

第十一条禁止在河道中乱倒垃圾、排放污水、破坏河道生态环境。

第十二条禁止在河道中设置违法建筑或进行违法采矿、开垦等行为,保护河道生态环境。

第十三条河道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清理河道垃圾,治理河道污染源,维护河道整洁和清洁。

第十四条河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河道巡查制度,定期巡查河道环境,及时排查问题并采取整改措施。

第十五条河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河道监测系统,定期监测河道水质、水量、生态等指标,掌握河道健康状况。

第十六条对于那些破坏河道生态环境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严厉惩处。

第十七条河道资源是国家宝贵财富,应当科学利用,推动经济发展。

第十八条河道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河道规划,合理利用河道资源,提高河道经济效益。

第十九条河道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与相关单位合作,发挥河道资源的综合效益。

第二十条河道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河道水利、交通、旅游等功能的开发,促进河道资源的多元化利用。

河道养护部门管理制度范本

河道养护部门管理制度范本

河道养护部门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养护管理,保障河道安全通畅,提高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养护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河道养护部门应遵循科学规划、综合整治、保障安全、改善水质、美化环境的原则,全面履行河道养护管理职责。

第四条河道养护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河道养护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养护队伍建设,提高养护水平,确保河道安全运行。

二、养护职责第五条河道养护部门负责河道的日常巡查、维护、修复和改造工作,确保河道设施完好、功能正常。

第六条河道养护部门负责河道清淤、保洁工作,保持河道水质清洁,提高水环境质量。

第七条河道养护部门负责河道绿化带的管理和维护,保障绿化带的整洁、美观。

第八条河道养护部门负责河道安全风险排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确保河道安全运行。

第九条河道养护部门应根据河道实际情况,制定河道养护计划,报上级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河道养护部门应定期对河道养护工作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不断提高养护质量。

三、养护管理第十一条河道养护部门应建立健全河道养护档案,详细记录河道养护情况,便于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河道养护部门应加强养护队伍建设,提高养护人员业务素质,确保养护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河道养护部门应根据河道养护需要,合理配置养护资源,确保养护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四条河道养护部门应加强河道养护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合规、高效。

第十五条河道养护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推进河道养护工作。

四、监督检查第十六条上级部门应加强对河道养护部门的监督检查,定期对河道养护工作进行评估,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

第十七条河道养护部门应定期向上级部门报告河道养护工作情况,及时反馈问题和建议。

第十八条河道养护部门应接受社会监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处理,提高河道养护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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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职责规定
河道管理职责规定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黄河河道管理,确保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及其人员正确履行河道管理职责,确保黄河防洪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水利部规章,参考黄委会和河南黄河河务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新乡黄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河道主管机
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实行权(力)责一致、团结协作、互利互惠原则。

局属各河道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享有权力、承担义务,各部门应相互配合、通力协作,共同确保黄河水工程的完整和黄河防洪安全。

第四条本规定实行过错归责原则。

过错是指故意和过失。

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结果而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的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

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五条黄河河道监督管理,实行各级各部门负责制。

第六条黄河水政监察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水法规,提高人民群众的水法规意识,预防和减少水事违法案件的发生;(《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第九条)
(二)加强河道巡查,及时发现和报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的、未经同意擅自进行的、可能引发水事纠纷的水事行为;(《黄河河道管理巡查报告制度》第四条)
(三)查处水事违法行为,对违反水法规的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其他行政措施;
(四)配合和协助公安、司法部门查处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行政事业性规费征收等有关事宜。

第七条建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所辖河道管理范围内直管水工程及其设施(包括大堤临河50米、背河100米,控导工程临河30米、背河50米管护范围)发生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水事行为的巡查、报告和制止;
(二)配合水政部门查处第一款规定的水事违法行为;
(三)配合水政监察部门做好河道内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工作;建管部门应当对其技术方面严格审查,确保建设项目技术符合防洪标准和其他技术要求,建管部门应向水政部门提供真实、完整的技术审查报告;
(四)加强河道建设项目施工的监督管理,严把竣工验收关。

(五)对黄河工程突发事件负有快速处理、报告的责任。

第八条防汛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障碍物的清除;
(二)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申请同级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
(四)逾期未清除的,申请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清障的全部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第九条各级水政监察部门对本辖区发现的水事违法案件,应正确履行下列职责:
(一)属于自己管辖的简易案件,应及时现场处理;其他水事违法案件,应及时立案查处;
(二)查处水事违法案件应收及相关材料和证据,包括文书、图表、实物、视听资料等,保证案件资料的齐全、完整;
(三)查处水事违法案件,应遵循法律程序并保证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四)对已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条按照《河南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规定》,水政部门负责河道建设项目的水行政许可,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属于自己管辖范围的河道建设项目申请;建设项目申请单位提交资料不齐全或需要修改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二)按照河道建设项目时限要求,认真负责地提出初审意见并逐级上报;
(三)对黄委和河南黄河河务局批准的建设项目,水政部门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三章责任承担
第十一条责任追究实行下列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严格执纪,违纪必究;
(三)人人平等;
(四)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十二条黄河水政监察人员有下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承担连带责任。

(一)对所辖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事违法行为不能及时发现,及时处理或隐瞒不报,造成较大以上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二)在水事违法案件的查处过程,因重大过失导致水事违法案件不能被查处的,造成较大以上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三)在水事违法案件查处 [NextPage] 过程中,不正确履行职责或查处不力,造成较大以上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四)在水事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接受行政相对人贿赂的;
(五)对水事违法案件的处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程序不当,导致被政府复议或人民法院变更或撤销,造成较大以上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六)对受理的行政许可行为,不正
当履行职权或向建设单位乱收费的,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其他不正当履行职权的行为。

第十三条建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视情节严重给予行政处分,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承担连带责任。

(一)对所辖河道管理范围内直管水工程及其设施范围内的水事违法行为不能及时发现,及时处理或隐瞒不报,造成较大以上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二)因配合不力,导致水政监察部门不能查处已经发生的水事违法行为的,造成较大以上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三)在行政许可过程中,因重大过失未能发现申请单位技术资料中存在的问题导致水政监察部门做出错误行政许可行为,造成较大以上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四)在行政许可过程中,接受申请单位贿赂、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故意向水政监察部门提供虚假技术资料、报告导致水政监察部门做出错误行政许可行为,造成较大以上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五)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监督不力或竣工验收把关不严,造成较大以上影响或严重影响的;
(六)对直管水工程的突发事件处理不力、瞒报、缓报、谎报的;
(七)其他不正当履行职权的行为。

第十四条防汛办公室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视情节严重给予行政处分,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承担连带责任。

(一)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没有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的;
(二)虽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但未向同级防汛指挥部申请执行导致清障任务逾期未完成而影响防洪的;
(三)设障者逾期未清障的,防汛部门未申请防汛指挥部强制清障,导致清障任务未完成而影响防洪的;
(四)其他不正当履行职权的行为。

第十五条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的,由监察单位负责实施。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的黄河河道管理范围为黄河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蓄洪区、滞洪区、行洪区、库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第十七条本规定的较大损失是指黄河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遭破坏的直接损失在10000元以上的。

第十八条情节轻重主要根据行为性质、主观过错程度、损失大小、社会影响大小等判定。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新乡黄河河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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