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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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文甲方,(委托方名称)。

乙方,(承包方名称)。

鉴于甲方拟进行(工程名称),现委托乙方承担本工程的施工任务,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本工程的施工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工程地点)。

1.3 工程内容,(工程内容)。

1.4 工程规模,(工程规模)。

1.5 工程工期,(工程工期)。

二、合同价款。

2.1 本工程的合同价款为人民币(大写金额)(¥小写金额)元整。

2.2 付款方式,按照工程进度支付,分期支付合同价款。

具体支付比例和时间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三、施工内容和要求。

3.1 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甲方的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本工程的施工任务。

3.2 乙方应保证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确保工程施工安全。

3.3 乙方应配备符合要求的施工人员和设备,保证施工进度和质量。

3.4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整理和清理,保持工程现场的整洁。

四、质量保证。

4.1 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甲方的要求,保证工程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甲方的要求。

4.2 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应提供相应的质量保证书,并承诺在质保期内对工程质量负责。

五、违约责任。

5.1 若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工程,应按照合同价款的(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2 若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完成工程,应按照损失的金额向甲方进行赔偿。

5.3 若因乙方原因导致工程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整改责任及费用。

六、保密条款。

6.1 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资料等保密信息进行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6.2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现的与工程有关的问题和隐患,应及时向甲方报告,并协助解决。

七、其他条款。

7.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终止。

7.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包头农村建房合同模板

包头农村建房合同模板

包头农村建房合同模板甲方:【甲方姓名】身份证号码:【甲方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甲方联系地址】乙方:【乙方姓名】身份证号码:【乙方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乙方联系地址】鉴于甲方是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持有人,且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特订立本农村建房合同(下称“本合同”)如下:一、房屋基本信息1. 房屋地址:【房屋地址】(以下简称“该房屋”);2. 规划用途:【房屋规划用途】;3. 占地面积:【房屋占地面积】平方米;4. 建筑面积:【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5. 房屋结构及设计:【房屋结构及设计说明】。

二、建房责任及义务1. 乙方自愿承担本次建房的责任,确保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建筑标准,按照双方协商确定的建房规划进行建设;2. 乙方应委托有资质的建筑公司进行施工,并确保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3.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和意见,提供建房施工的进度报告和建设质量验收报告。

三、房屋界址1. 甲乙双方委托有关部门对该房屋进行界址测绘,并将结果载入房屋产权状况证书;2. 如因甲方的故意或过失导致测绘错误,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3. 如因乙方的故意或过失导致测绘错误,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房屋产权1. 该房屋由甲方作为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持有人拥有;2. 乙方在房屋建成后,有权获得该房屋的使用权;3. 乙方享有房屋的相应权益,但不得擅自转让、转租或抵押。

五、费用支付1. 甲方负责支付基础设施建设费用;2. 乙方负责支付建房所需的材料、人工等费用。

六、违约责任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 如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完成房屋建设,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返还已支付的费用。

七、争议解决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果,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其他约定事项详见附件。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日期:。

内蒙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内蒙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内蒙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甲方(发包方):乙方(承包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施工合同,并共同遵守以下条款:一、工程概况1.1 工程名称:内蒙古自治区(以下简称“内蒙古”)(工程地点)1.2 工程内容:根据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乙方负责完成本工程的施工任务。

1.3 工程规模:(工程规模)1.4 工程质量:达到国家相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并达到合格工程标准。

1.5 工程总价:人民币(大写):(金额)元整(小写):(金额)二、合同条款2.1 合同签订后,乙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节点完成工程的施工任务。

2.2 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进行施工,并保证工程质量符合约定标准。

2.3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工期完成工程,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工程延期,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4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工程款,甲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节点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

2.5 乙方应遵守国家及地方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安全。

2.6 乙方应承担因施工过程中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一切法律责任。

2.7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三、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3.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工程验收合格且乙方支付完毕所有工程款项之日终止。

3.2 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确需变更或解除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或解除协议。

3.3 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不影响双方因履行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四、违约责任4.1 乙方未按照约定时间节点完成工程,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违约金=工程总价×0.05%×违约天数。

4.2 乙方未按照约定质量标准完成工程,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工、修复,并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

内蒙古建设工程标准合同

内蒙古建设工程标准合同

内蒙古建设工程标准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甲方(发包方):_______乙方(承包方):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1 工程名称:_______1.2 工程地点:_______1.3 工程规模:_______1.4 工程内容:_______1.5 工程预算:_______二、合同价格2.1 本工程合同总价为人民币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上述金额为暂估价,实际发生的费用按实际工程量计算。

2.2 乙方在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详细的工程量清单和预算报告,甲方在收到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

2.3 工程款的支付按照双方约定的进度进行,具体支付方式为:_______。

三、合同履行3.1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工程内容、工程量、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要求完成本工程。

3.2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甲方提交工程进度报告和工程质量报告,甲方有权对工程进度和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

3.3 甲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工程款,逾期支付的,应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3.4 甲方应提供乙方施工所需的场地、水源、电源等基础设施,并保证施工期间畅通无阻。

3.5 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施工,确保施工安全。

四、合同的变更和解除4.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天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

4.2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五、违约责任5.1 甲方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应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5.2 乙方未按照约定时间完成工程的,应按照逾期天数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3 乙方施工质量不符合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工、重做或者赔偿损失。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通知-内建标〔2021〕93号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通知-内建标〔2021〕93号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通知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通知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今年以来,受宏观形势、国际国内市场等多重因素叠加影响,我区建筑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异常,特别是钢材、有色金属、石油产品等价格出现了大幅上涨,严重影响了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给工程施工生产带来潜在的质量、安全隐患。

为降低工程建设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带来的风险,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和建筑市场秩序,现将做好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关注建筑材料价格变化,强化建筑材料价格信息的动态发布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工程造价数据监测平台、大数据平台等信息化手段,会同发改和财政部门加强对建筑材料价格走势的监测、预研、预警,引导建筑市场主体对建筑材料价格的变化研判,动态调整建筑材料价格发布周期,及时测算发布建设工程主要材料市场信息价,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供支撑和保障。

二、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合理确定建筑材料价格有关单位在编审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发承包合同签订、工程结算时,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合理确定建筑材料价格。

(一)建设单位承担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在工程建设全过程应充分考虑建筑材料波动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的影响,招标工程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风险幅度。

(二)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考虑建筑材料价格波动存在的风险因素并计算风险费用,不盲目压价,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证工程按期交付使用。

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计算规则》部分费用计

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计算规则》部分费用计

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计算规则》部分费用计算方法的通知内建工[2006]166号各盟市建设局(建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根据我区2004 年《建设工程费用计划规则》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近期国家、自治区对建筑安装工程有关费用使用管理的政策性调整,决定对《建设工程费用计算规则》中部分费用的费率和计算方法进行必要的调整,以适应我区建筑市场变化的需要。

一、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非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和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精神,对措施项目费和计算规则调整如下:(一)调整内容1、取消《建设工程费用计划规则》中关于临时设施费的计算规定,改按费率形式计算。

2、调整《建设工程费用计划规则》“通用措施项目费费率表”中的费率标准。

将环境保护费与安全文明费合并,简称为“安全文明费”。

3、增加建设工程、市政工程中的材料及产品质量检测费,简称“质量检测费”。

上述各项费用费率及计算基础详见附表(附表一:安全文明费、临时设施费费率表;附表二:通用措施项目费用费率表)。

(二) 计算规则1、安全文明费,以直接工程费(或人工费)为基础计算。

编制设计概(预)算或施工招标标底时,应按“费率表”费率或暂定费用值计算。

2、施工单位投标报价时,对于非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安全文明费不能低于给定费率或费用的90%。

3、施工单位按照规定计取安全文明费后,应该按照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施工。

若施工过程中经安全监督部门检查,未达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要求的,按《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规定,费用进行相应扣减。

4、对于计费基础达到一定标准(直接工程费8000 万元以上,定额人工费500 万元以上)的工程,不再按费率计算安全文明费和临时设施费,应按暂定费用计算。

若暂定费用值与实际支出有较大出入时,应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向同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申请单独测算。

内蒙古建设施工合同范本(推荐2)(二)

内蒙古建设施工合同范本(推荐2)(二)

内蒙古建设施工合同范本(推荐2)(二)文档标题:内蒙古建设施工合同范本(推荐2)一、合同主要条款1. 合同双方甲方:[甲方名称],注册地在[注册地],法定代表人为[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地址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为[联系电话]。

乙方:[乙方名称],注册地在[注册地],法定代表人为[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地址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为[联系电话]。

2. 工程内容本合同包含以下工程内容:[工程内容简述]。

3. 工程进度工程开工日期为[开工日期],竣工日期为[竣工日期],工程总工期为[总工期]。

4. 工程质量乙方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相应要求。

5. 工程报价与支付方式乙方提供的工程报价为[工程报价]。

甲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在工程进度达到相应阶段时支付相应款项。

6. 违约责任如果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每天合同总额的2%。

如果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工作,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每天合同总额的2%。

7. 合同解除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合同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经协商一致解除;- 法律法规规定解除的情况;- 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解除的情况。

8. 争议解决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以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合同签约及生效1. 双方同意按照上述内容签署本合同,并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三、其他条款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2. 本合同的效力、解释、变更和执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3. 本合同项下的通知及其他文件传递方式:书面传递,并可以采用传真、快递、电子邮件等方式。

四、附件无以上为《内蒙古建设施工合同范本(推荐2)》的主要条款,双方在签署合同时应详细阅读并理解其内容。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协商,请及时与对方联系。

内蒙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内蒙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内蒙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 引言2. 合同主体甲方:(详细填写甲方名称、地质、法定代表人等信息)乙方:(详细填写乙方名称、地质、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相互合作开展建设工程施工活动,达成如下协议。

3. 工程内容(根据具体情况详细描述工程内容)4. 工程期限本合同约定的工期为(填写工程起止日期),乙方应按照约定时间完成施工任务。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期延长,双方应协商解决,并及时办理工期变更手续。

5. 施工方式与质量要求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及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具体的施工方式和质量要求如下:(根据具体工程情况详细描述施工方式和质量要求)6. 工程款项与结算方式•预付款: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造价的(填写预付款比例)作为预付款。

•进度款:工程进展达到预定比例时,甲方应及时支付相应的进度款给乙方。

•完工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剩余工程款项。

(2)结算方式: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图纸、工程量清单和价格等,编制工程施工结算书,并提交给甲方审核。

甲方在收到结算书后,应在(填写天数)内进行审核并支付结算款项。

7. 施工期间风险控制(可能出现的风险和应对措施)8. 变更和解除合同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合同内容,或者有一方违约情况下,另一方有权变更或解除合同。

具体的变更和解除事项及流程如下:(根据实际情况描述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具体事项和流程)9.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本合同适用法律。

如因本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 其他条款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方和乙方另行协商确定。

11. 合同生效与变更本合同经甲方、乙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合同一经签订,除非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变更,否则不得单方面变更或解除。

本合同的补充协议应以书面形式签署,成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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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1999-020 1 编号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本 )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签订日期: 年月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内蒙 古 自治 区 建 设厅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蒙古工商行政管理局 印刷制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资金来源: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五、合同价款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元六、组成合同的文件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凳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本合同双方约定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账号: 账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意见鉴证意见(公章)(公章) 年月日年月日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l.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峻工日期除外。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l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

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

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

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

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

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

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

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

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

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

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

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 项目经理7.l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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